山西省地名管理辦法
山西省地名管理辦法
地名管理工作是城市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下文是山西省地名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山西省地名管理辦法完整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地名管理,適應社會交往和經濟發(fā)展的需要,根據國務院發(fā)布的《地名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名是指:
(一)自然地理實體名稱,包括山、峰、溝、河、湖、泉、關隘、瀑布及地形區(qū)等名稱;
(二)行政區(qū)劃名稱,包括省、市、市轄區(qū)、縣、鄉(xiāng)、鎮(zhèn)和行政公署、街道辦事處等名稱;
(三)居民地名稱,包括城鎮(zhèn)、居民區(qū)、區(qū)片、開發(fā)區(qū)、街巷、樓群(含樓、門號碼)、建筑物、自然村、片村、農林牧點等名稱;
(四)各專業(yè)部門使用的具有地名意義的名稱,包括臺、站、港、場、名勝古跡、紀念地、游覽地、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等名稱。
第三條 地名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制。省民政部門是本省地名管理的主管部門,其職責是:
(一)貫徹執(zhí)行國家關于地名工作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
(二)指導監(jiān)督和協調本省地名管理工作,制定本省地名工作規(guī)劃;
(三)負責地名的命名、更名審核和標準化處理與使用;
(四)指導地名標志的設置;
(五)健全和管理地名檔案;
(六)審核、編纂本省的地名工具圖書;
(七)完成國家其他地名工作任務。
各地、市、縣(市、區(qū))民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含行政公署)地名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的地名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和更名
第四條 地名的命名、更名應當從本省的歷史和現狀出發(fā),保持地名的相對穩(wěn)定。必須命名和更名時,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和“尊重歷史、照顧習慣、體現規(guī)劃、好找易記”的原則,按審批權限報經批準。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決定。
第五條 地名命名應遵循下列規(guī)定:
(一)有利于人民團結和社會主義建設,反映當地歷史和地理特征,尊重當地群眾的愿望,與有關各方協商一致;
(二)不得以人名作地名,不得以外國地名命名本省地名;
(三)鄉(xiāng)、鎮(zhèn)、街道辦事處名稱應與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駐地居民點和街道辦事處所在街巷名稱統一;
(四)各專業(yè)部門使用的具有地名意義的名稱,應與當地地名統一;
(五)新建和改建的居民區(qū)、街巷、高層建筑物等,在規(guī)劃建設時,應先予以命名;
(六)地名命名應使用國家確定的規(guī)范漢字,原則上不得使用生僻字、同音字和字形容易混淆的字,禁止用自造字、已簡化的繁體字和已淘汰的異體字。
第六條 下列名稱不應重名或同音:
(一)全國范圍內的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名稱;
(二)一個縣(市、區(qū))內鄉(xiāng)、鎮(zhèn)、街道辦事處名稱;
(三)一個鄉(xiāng)、鎮(zhèn)內的自然村名稱;
(四)一個城鎮(zhèn)內的街巷、居民區(qū)名稱;
(五)國內著名的、省內重要的自然地理實體名稱。
第七條 地名更名應遵循下列規(guī)定:
(一)凡有損我國領土主權完整和民族尊嚴的,妨礙民族團結、含義庸俗和帶有侮辱勞動人民性質的地名,必須更名;
(二)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三、四、五款規(guī)定的地名,在征得有關方面和當地群眾同意后,予以更名;
(三)一地多名、一名多寫的,應當確定一個統一的名稱和用字。
不屬于前款規(guī)定范圍可改可不改的或當地多數群眾不同意更改的地名,不得更改。更改地名應隨著城鄉(xiāng)發(fā)展與改造,逐步進行調整。
第八條 行政區(qū)劃名稱的命名、更名,按照國務院《關于行政區(qū)劃管理的規(guī)定》辦理。
第九條 自然地理實體名稱的命名、更名,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涉及本省與其他省、自治區(qū)的山脈、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實體名稱,由本省省級民政部門提出意見,并與有關省、自治區(qū)民政部門協商一致,經本省與有關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審核,報國務院審批;
(二)涉及兩個地、市以上的自然地理實體名稱,由有關地、市民政部門提出意見并協商一致,經有關地區(qū)行政公署和市人民政府審核,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三)涉及兩個縣(市)以上的自然地理實體名稱,由有關縣(市)民政部門提出意見并協商一致,經有關縣(市)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條 居民地名稱的命名、更名,由縣、市民政部門提出意見,報縣、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一條 各專業(yè)部門使用的具有地名意義的名稱的命名、更名,在征得當地人民政府和地名主管部門的同意后,由專業(yè)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 在申報地名命名、更名時,應填寫《山西省地名命名、更名表》,并將命名、更名的理由及擬廢止的舊名、擬采用的新名及其含義、來源等一并說明。
第三章 標準地名的使用
第十三條 凡符合《地名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guī)定的,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或授權批準的地名為標準地名。
第十四條 各級地名管理部門負責將批準的標準地名向社會公布,推廣使用。
第十五條 各級地名管理部門負責編纂本行政區(qū)域的各類標準化地名出版物,其他部門編纂的地圖、電話簿、交通時刻表、郵政編碼簿、工商企業(yè)名錄等地名密集出版物,出版前應經同級地名管理部門審核同意。
第十六條 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yè)單位使用地名,應以地名管理部門公布和出版的標準地名為準。
第四章 地名標志的設置
第十七條 行政區(qū)域界位、街巷、樓群(含樓、門號碼)、居民區(qū)、自然村、道路、橋梁、紀念地、游覽地、臺、站、港、場以及重要自然地理實體等必要的地方應當設置地名標志。
第十八條 地名標志的內容、布局和樣式,應按下列規(guī)定,由各級地名管理部門審核確定:
(一)地名標志的主要內容包括:標準地名漢字的規(guī)范書寫形式,漢字字形以1965年文化部、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聯合發(fā)布的《印刷通用漢字字形表》為準;標準地名羅馬字母的規(guī)范拼寫形式,羅馬字母拼寫以《漢語拼音方案》和《中國地名漢語拼音字母拼寫法》為準。
(二)地名標志的布局:點狀地域至少設置一個標志;塊狀地域應視范圍大小設置兩個或兩個以上標志;線狀地域除在起點、終點、交叉口必須設置標志外,必要時在適當地段增設標志。
(三)地名標志的樣式,在一定區(qū)域內的同類地名標志應統一。
第十九條 地名標志的設置和管理,由當地地名管理部門負責;專業(yè)部門使用的具有地名意義的名稱標志,由有關專業(yè)部門設置和管理。
門(樓)牌號的編制管理從國家有關規(guī)定。
第二十條 地名標志設置的經費主要來源:
(一)財政撥款;
(二)受益者出資;
(三)廣告收入;
(四)單位或個人的捐助;
(五)其他。
第五章 地名檔案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 全省地名檔案工作由省民政部門統一指導,各級地名管理部門分級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地名檔案管理部門保管的地名檔案資料,應不少于本級人民政府審批權限規(guī)定的地名數量。
第二十三條 地名檔案的管理,按照《全國地名檔案管理暫行辦法》和國家檔案局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地名管理部門按下列規(guī)定給予處罰:
(一)使用非標準地名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并強制改正;
(二)擅自命名、更名的,責令停止使用,拒不執(zhí)行的,對個人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并強制改正;
(三)未經審定出版公開地名密集出版物的,責令停止發(fā)行,處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擅自設立、移位、涂改、遮擋地名標志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拒不執(zhí)行的,處標志工本費2倍以下的罰款;
(五)損壞地名標志的,責令其賠償,對責任者處標志工本費3倍以下的罰款。
對前款規(guī)定罰款,單位不超過1000元,個人不超過500元。
第二十五條 對偷竊、破壞地名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地名公共服務工程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原則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出發(fā),強化地名公共服務職能,不斷拓展服務領域,提高服務水平,逐步形成內容豐富、方便實用、優(yōu)質高效、不斷適應新需要的地名公共服務體系。在實施工作中要堅持以下原則:
第一,以人為本,立足服務,適應需要,注重實效。地名公共服務的項目和服務的形式,要堅持“以民為本、為民解困'的民政工作理念,從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需要出發(fā),體現人本特色、方便群眾、貼近生活、經濟實用,努力把地名公共服務工程建設成為民心工程、窗口工程。
第二,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統籌安排,逐步推進。堅持實事求是,從省情出發(fā),從實際效果出發(f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量力而行,逐步提高。按照城鄉(xiāng)有所區(qū)別、大中小城市有所區(qū)別、經濟發(fā)達地區(qū)和欠發(fā)達地區(qū)有所區(qū)別的原則,有條件的地方可率先開展,不搞一刀切。
第三,健全制度,完善標準,規(guī)范管理,保證質量。地名公共服務是一項系統工程,要研究制定有關工程的工作方案、管理辦法和技術標準等,提高法制化和規(guī)范化水平,積極推進地名標準化建設,體現地名的文化品位,適應先進文化的要求,保證服務的質量和水平。
第四,政府領導,民政組織,部門配合,社會參與。地名公共服務工程涉及面廣,涉及部門多,必須建立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民政部門組織與有關部門配合相結合的工作機制,調動各種社會力量,整合現有資源,發(fā)揮整體效益,走社會化服務之路。
二、主要任務
實施地名公共服務工程主要任務包括:地名規(guī)范專項事務、地名標志專項事務、地名規(guī)劃專項事務、數字地名專項事務。
(一)地名規(guī)范專項事務。主要任務和要求是制定完善地名管理法規(guī)規(guī)章及相關技術標準、規(guī)范,理順地名管理體制,健全工作機制,向社會提供規(guī)范的地名信息。一是補充完善《山西省地名管理辦法》,力爭形成符合山西實際的地方法規(guī);二是全省各市3年內都要制定頒布切合本地實際的地名法規(guī)、規(guī)章和實施辦法,依法理順管理體制;三是用5年左右的時間建立健全省、市、縣三級法規(guī)體系。
(二)地名標志專項事務。主要任務和要求是在完成城市地名設標工作的基礎上,及時啟動縣、鄉(xiāng)(鎮(zhèn))地名設標工作,逐步完善城鄉(xiāng)地名標志體系。2005年完成10%的地名設標任務(設標重點是縣人民政府駐地鎮(zhèn)和我省確定的建設部小城鎮(zhèn)試點鎮(zhèn));從2006年起到2008年底,每年度完成30%的地名設標任務,全省爭取4年內完成縣、鄉(xiāng)(鎮(zhèn))的地名標志設置工作,2009年進行驗收和總結表彰工作;同時,要建立切實有效的地名標志維護管理制度,保證作為國家法定標志物的地名標志發(fā)揮應有的作用。
(三)地名規(guī)劃專項事務。主要任務和要求是結合城市建設現狀和發(fā)展規(guī)劃,依據國家地名管理法規(guī)和地名規(guī)范,對城市未來需要的新地名進行前瞻性規(guī)劃論證,編制地名命名、更名規(guī)劃,從源頭上把好地名命名、更名關。城市地名規(guī)劃的重點是各級建制市、縣人民政府駐地鎮(zhèn)和我省確定的建設部小城鎮(zhèn)試點鎮(zhèn),有條件的地方可推廣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駐地。我省的地名規(guī)劃要和城市建設規(guī)劃同步,已完成城市建設規(guī)劃的地方,要率先開展地名規(guī)劃,盡快將城市建設規(guī)劃中的暫用地名進行科學命名,2006年6月底完成城市地名規(guī)劃;未完成城市建設規(guī)劃的地方,要和城市建設規(guī)劃同步進行地名規(guī)劃,2007年底完成城市地名規(guī)劃;全省城市地名規(guī)劃工作從2005年開始實施,2008年完成。
(四)數字地名專項事務。主要任務和要求是建立省、市、縣三級地名數據庫,依托地名數據庫,借助電信、網絡等媒介,開展以地名網站、地名熱線(問路電話)、地名光盤(電子地圖)、地名觸摸屏等為主要內容的地名信息化服務。在2005年完成11項錄入任務的基礎上,2006年上半年組織交叉檢查驗收工作,下半年抽調技術人員集中修改完善,建立符合國家標準的省、市、縣三級地名數據庫,并完成上報任務;太原市的地名信息化建設,要當好全省的排頭兵,要躋身全國省會城市先進行列。
三、工作經費
地名公共服務工程是一項社會公益性事業(yè),要多渠道籌集資金,盡快啟動相關服務項目。地名公共服務工程工作所需經費,由各級地方財政解決,實行分級負擔,各級民政部門要盡快提出財政立項和經費方案。同時,要多渠道籌集資金,建立財政投入和市場運作相結合、公益服務與有償服務相結合、政府服務與民間服務相結合的地名公共服務運行機制。
四、組織領導
省人民政府成立山西省地名公共服務工程領導小組(名單附后),負責組織全省地名規(guī)范、地名標志、地名規(guī)劃、數字地名4個專項事務的實施,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民政廳,具體負責地名公共服務工程的日常工作。各市、縣也要成立協調領導機構,統一組織協調,整合各方資源,形成工作合力,做好地名公共服務工程啟動和實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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