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民事審判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案件的審理和判決活動,包括對案件的受理、審查、調節(jié)、判決與執(zhí)行等活動。關于全國民事審判的工作,都會定期有會議舉辦。那么關于民事審判的會議紀要該怎么寫,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相關信息。
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2015年4月19日—2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召開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和新疆維吾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分管民事審判工作的副院長和民一庭庭長,解放軍軍事法院民庭庭長,以及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審判工作的副院長參加了會議。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對本次會議作了重要批示,奚曉明副院長和杜萬華專委出席會議并講話。
這是繼四年前杭州會議之后召開的又一次重要的民事審判工作會議。這次會議對于去年民事審判工作主動適應形勢新變化,更加充分發(fā)揮民事審判工作職能,為協(xié)調推進“四個全面”戰(zhàn)略布局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有重要而深刻的意義。通過討論,與會同志對今后一段時期如何更好開展民事審判工作提出了許多意見和建議,并形成廣泛共識?,F(xiàn)將有關情況紀要如下:
一、關于民事審判工作的總體要求
會議認為,我國正處于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的決定性階段、社會轉型和改革的力度不斷加大,步伐不斷加快,各種社會矛盾凸顯。人民法院面臨的基于挑戰(zhàn)之多前所未有,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呼聲之大前所未有,民事審判面對的工作任務之重前所未有。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民事審判工作的主要任務是: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緊緊圍繞“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這一目標,踐行司法為民,加強公正司法,為協(xié)調推進“四個全面”戰(zhàn)略布局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民事審判工作的總體要求是:
——切實增強大局觀念,確保民事審判始終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充分發(fā)揮司法審判的職能作用,以司法裁判的方式化解民事糾紛,以司法解釋的方式統(tǒng)一裁判尺度,以司法政策的方式指引民事活動,以司法建議的方式參與社會管理。維護國家長治久安,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保障人民安居樂業(yè)。
——切實加強公正司法,確保民事審判始終不斷提升司法公信力。適應依法治國方略對民事審判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進一步解放思想,堅守法治原則不動搖,運用法治理念看待問題,為經濟社會發(fā)展提供良好法治環(huán)境。
——切實強化嚴格司法,確保民事審判始終保障和促進經濟發(fā)展。在經濟發(fā)展新常態(tài)形勢下,要積極應對經濟增速放緩帶來的新情況、新問題,依法審理在經濟結構調整、轉變發(fā)展方式過程發(fā)生的各類民事案件,為加快建設創(chuàng)新型國家、推動實施國家創(chuàng)新驅動發(fā)展戰(zhàn)略提供司法服務。
——切實踐行司法為民,確保民事審判始終實踐群眾路線??茖W把握新形勢下人們群眾司法需求的多樣性與復雜性,加強訴訟服務性建設,切實解決好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xiàn)實的利益問題,以強有力的司法手段維護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
——切實推進改革創(chuàng)新,確保民事審判始終堅持改革與發(fā)展協(xié)同并進。積極推進司法公開,進一步推動民事司法活動陽光化;努力實現(xiàn)民事案件繁簡分流;著力拓寬多元化民事爭議解決機制;科學謀劃四級法院職能定位,強化上級法院對下監(jiān)督指導;合理發(fā)揮人民陪審員審判、監(jiān)督、聯(lián)絡、宣傳作用;嚴格遵循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逐步完善審判權利運行機制。
——切實重視基礎建設,確保民事審判始終傾注基層、強基固本。下大力氣抓緊抓好基層法院和人民法院培訓工作,不斷增強基層民事法官業(yè)務能力,著力夯實民事審判的根基。逐步推進以中心法庭為主、社區(qū)法庭和巡回審判點為輔的法庭布局,加強巡回審判,方便群眾訴訟,不斷提高民事司法便民為民利民水平。
——切實提高隊伍素質,確保民事審判始終貫穿職業(yè)素養(yǎng)的培育。高度重視民事審判隊伍思想政治建設,堅持把守紀律講規(guī)矩擺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來抓,積極培養(yǎng)造就一大批鄒碧華式的好法官。采取多種培訓方式,努力提升民事法官庭審駕馭、法律適用和裁判文書寫作能力。高度重視民事審判隊伍黨風廉政建設,不斷促進法官清正、隊伍清廉、司法清明。
二、關于婚姻家庭糾紛案件
會議認為,審理家事案件對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中華民族傳統(tǒng)美德,唱響主旋律,傳遞正能量,促進家風建設,維護和諧、美滿的家庭關系,具有重要意義。要充分注意家事審判的特殊性,積極開展家事審判試點工作;密切配合反家暴立法,及時總結人民法院適用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制止家庭暴力的成功經驗,提出立法建議和意見。
(一)關于未成年人保護問題
1、審理婚姻家庭案件中注重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確保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長。在涉及家庭暴力的離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判決確定子女直接撫養(yǎng)權歸屬時,應從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出發(fā),切斷家庭暴力的代際傳遞。
2、要加強對被監(jiān)護人的保護力度,維護被監(jiān)護人合法權益。監(jiān)護人事實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或者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嚴重侵害或者影響被監(jiān)護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撤銷監(jiān)護人的資格,另行指定監(jiān)護人。依法負有贍養(yǎng)、撫養(yǎng)義務但被撤銷監(jiān)護資格的監(jiān)護人,應當繼續(xù)負擔贍養(yǎng)、撫養(yǎng)費用。自監(jiān)護資格被撤銷之日起三個月至一年內,引發(fā)監(jiān)護資格被撤銷的事由消失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書面申請恢復監(jiān)護人資格。
(二)關于探望權問題
3、對于離婚后一方請求人民法院支持其探望權的訴訟,人民法院應加大法律釋明力度,向雙方當事人釋明探望權的適當行使對子女健康成長、人格塑造的重要意義,在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長的基礎上,探索因人因案而異的探望權行使形式。撫養(yǎng)孫子女、外孫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張?zhí)酵麑O子女、外孫子女的,一般應予保護。
(三)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問題
4、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就夫妻共同財產投保所獲得的保險金,因保險標的物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該標的的利益是相同的,故該保險金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不論是否以夫妻雙方的名義投保。
5、一方對其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投保,或一方對于其婚前的個人財產在婚前投保而在婚后獲得的保險金,除夫妻另有規(guī)定的外,這種保險的性質不屬于家庭保險。因該財產的滅失或損壞而獲得的保險金,應當歸屬個人而不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6、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同為夫妻一方,離婚時仍處于有效保鮮期內,且離婚時投保人選擇繼續(xù)投保的,投保人一方應當支付現(xiàn)金價值的一半給另一方。
(四)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問題
7、在不涉及他人的離婚案件中,由以個人名義舉債的配偶一方負責舉證證明所借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證據(jù)不足,則其配偶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
8、在債權人以夫妻一方為被告起訴的債務糾紛案件中,對于案涉?zhèn)鶆帐欠駥儆诜蚱薰餐瑐鶆?,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SPAN>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認定。如果舉債人的配偶舉證證明所借債務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其不承擔償還責任。
三、關于侵權糾紛案件
會議認為,審理好侵權損害賠償案件對于保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并制裁侵權行為,對于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要意義。要總結和運用以往審理侵權案件所積累下來的成功經驗,進一步探索新形勢下侵權案件的審理規(guī)律,繼續(xù)發(fā)展現(xiàn)行侵權法解釋適用理論和審判思路,更加強調裁判標準和裁判尺度的統(tǒng)一。當前,要注意以下幾方面問題:
(一)關于侵權法實施中的相關問題
9、鑒于侵權責任法第十八條只明確規(guī)定被侵權人死亡,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沒有賦予有關機關或者單位提起請求的權利,故侵權行為造成身份不明人死亡時,如果沒有賠償權利人或者賠償權利人不明,有關機關或者單位無權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死亡賠償金。
10、要準確理解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只有在兩個自然人之間形成的勞務關系,才適用該條關于個人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或者自己受到傷害產生的責任主體認定問題。對于個人與提供勞務的一方所在單位,其他組織之間簽訂承攬合同,在履行合同期間提供勞動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或者自己受到損害的,接受勞務一方不承擔責任,但是接受勞務一方在選任、指示等方面存在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11、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一條系對人身權、物權保護方法的規(guī)定,不以行為人有過錯為要件,權利人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侵權人不得以自己無過錯為由抗辯。
(二)關于損害賠償?shù)臉藴蕟栴}
12、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應根據(jù)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主要收入來源等因素,確定應適用的標準。在計算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時,如果受害人經常居住地在城鎮(zhèn),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也應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
(三)關于社會保險與侵權責任的關系問題
13、勞動者所在的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因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同時構成工傷的,如果勞動者已經獲得侵權賠償,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中應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醫(yī)療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器具輔助費和喪葬費等實際發(fā)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先行支付工傷保險賠償?shù)模梢栽诘谌藨敵袚馁r償責任范圍內向第三人追償。
14、勞動者所在的用人單位參加了工傷保險,因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勞動者獲得第三人支付的損害賠償后,仍有權請求工傷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但就第三人已支付的醫(yī)療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器具輔助費和喪葬費等實際發(fā)生的費用,工傷保險基金可以拒絕支付。
15、勞動者所在的用人單位參加了工傷保險,因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的,勞動者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后,仍有權請求侵權人依照法律規(guī)定賠償損失。
16、勞動者遭受工傷事故后非因自身原因未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者有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賠償損失。
(四)關于醫(yī)療損害賠償責任問題
要積極探索醫(yī)療損害賠償案件審理的新思路,及時研究舉證責任、證明標準等新問題,既要充分保護患者權益,也要為醫(yī)療機構的正常運轉、醫(yī)學發(fā)展和醫(yī)療水平的提高提供司法保障。
17、患者一方請求醫(yī)療機構承擔侵權責任,應證明與醫(yī)療機構之間存在醫(yī)療關系及受損害的事實,并提供醫(yī)療機構及其亦無人員有過錯的初步證據(jù)。對于是否存在醫(yī)療關系,應綜合掛號單、交費單、病歷、出院證明及其他能證明存在醫(yī)療行為的證據(jù)加以認定。
18、醫(yī)療機構以損害是由于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yī)療機構進行復核診療貴發(fā)的診療造成,或者醫(y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或者限于當時的醫(yī)療水平難以診療等為由,主張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應承擔舉證責任。
19、在醫(y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對當事人所舉證據(jù)材料,應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綜合審查。因當事人采取偽造、篡改、涂改等方式改變病歷資料內容,或者遺失、銷毀、搶奪病歷,致使醫(y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或醫(yī)療機構及其醫(yī)務人員的過錯無法認定的,改變或者遺失、銷毀、搶奪病歷資料一方當事人應承擔相應不利的法律后果;制作方對病歷資料內容存在的明顯矛盾或錯誤不能做出合理解釋的,應承擔相應的不利法律后果;病歷僅存在錯別字、未按病歷規(guī)范格式書寫等形式瑕疵的,不影響對病歷資料真實性的認定。
(五)關于互聯(lián)網(wǎng)侵權責任問題
在審理互聯(lián)網(wǎng)侵權案件中,應當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wǎng)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所確定的原則,在依法保障民事主體人身權益的同時,注意深入了解互聯(lián)網(wǎng)行業(yè)的運行規(guī)律、正確把握互聯(lián)網(wǎng)技術的特征,妥善處理好權益保護與信息自由的關系、個人信息保護與個人信息利用之間的關系。通過案件審理,以法治手段實現(xiàn)開放、自由、規(guī)范、有序的互聯(lián)網(wǎng)秩序。
20、能夠單獨或者相互結合識別特定個人身份及行為隱私的信息構成網(wǎng)絡公民個人信息(如網(wǎng)絡用戶的網(wǎng)絡認證賬戶和密碼、IP地址、上下線時間、網(wǎng)絡瀏覽日志、網(wǎng)頁地址、使用的搜索引擎關鍵詞,公民個人的姓名、職業(yè)、家庭、婚姻、指紋、音頻、視頻等)。
工勘、買賣、竊取等利用公民個人信息,給其帶來消極影響或構成侵犯個人行為隱私的,可以認定為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侵權。
四、關于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會議認為,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理對于維護人民群眾之間的合法借貸關系,保護中小企業(yè)生存發(fā)展,維護國家金融安全,保障經濟健康發(fā)展具有重要作用。在處理民間借貸糾紛時,要嚴格審查事實,準確適用法律,著重處理好以下幾個問題:
(一)關于典當行問題
21、典當行屬于特殊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典當作為融資方式的一種,在中小企業(yè)融資中發(fā)揮了積極作用。應當鼓勵和支持典當行在《典當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內從事典當業(yè)務,典當當金利率和典當綜合費用均應符合《典當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范圍,超過部分無效。
22、沒有當物,典當行向當戶簽發(fā)了當票或者雙方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典當合同均無效。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應按照民間借貸處理。
(二)關于鑒定問題
23、原告持借據(jù)、收據(jù)、欠條等債權憑證起訴后,被告對債權憑證的真實性提出異議的,當事人雙方均可以申請司法鑒定。
當事人雙方均不申請司法鑒定的,人民法院根據(jù)以下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被告雖對債權憑證的真實性提出異議,但未提供反駁證據(jù)或者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債權憑證的真實性存在疑點的,可以認定該債權憑證的真實性。
(二)被告提供了相應證據(jù)能夠證明債權憑證真實性存在疑點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定該債權憑證的真實性。
五、關于房地產糾紛案件
會議認為,房地產糾紛案件的審判歷來是民事審判的重要組成部分,審理好房地產糾紛對于保障人民安居樂業(yè)、服務經濟社會發(fā)展具有重要的意義。經濟關系在很大程度上都會表現(xiàn)為一定的法律關系。隨著我國經濟發(fā)展進入新常態(tài)、產業(yè)結構優(yōu)化升級以及國家房地產政策的調整,房地產糾紛必然出現(xiàn)新情況,發(fā)生新變化、產生新問題。要做好房地產糾紛案件的預判,提高民事審判工作的前瞻性和科學性。
(一)關于合同效力問題
24、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并非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當事人僅以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未達到規(guī)定的條件為由,請求確認轉讓合同無效的,一般不予支持。
25、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二款并非針對抵押財產轉讓合同的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當事人僅以轉讓抵押房地產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為由,請求確認轉讓合同無效的,一般不予支持。受讓人因抵押登記未涂銷無法辦理物權轉移登記而請求解除合同的,可予以支持;受讓人要求轉讓人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應當綜合考慮當事人過錯程度等因素進行處理。
26、對于個人或者企業(yè)與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簽訂的名為房地產合資合作開發(fā)合同、實為借用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資質的合同,以及當事人之間簽訂名為股權轉讓、實為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合同,人民法院應在確認此類合同并不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原則上確認該類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關于一房數(shù)賣的合同履行問題
27、在審理一房數(shù)賣案件糾紛時,如果數(shù)份合同均為有效且各買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一般應按照已經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合法占有房屋以及買賣合同成立先后等順序確定權利保護順位。惡意串通先行辦理登記的買受人,其權利不能優(yōu)先于已經合法占有該房屋的買受人;變更登記、合法占有發(fā)生在預告登記有效期內,登記權利人或占有人的權利不能對抗預告登記權利人。對于買賣合同的成立時間,應綜合合同在主管機關的備案時間、合同載明的簽訂時間以及其他證據(jù)證明的合同簽訂時間等因素進行確定。
(三)關于房地產調控政策問題
28、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以按揭貸款方式付款,買受人以房貸政策變化不能辦理按揭貸款導致無履約能力為由,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賣人返還所收受的購房款或定金的,經審查,買受人是否確因房貸政策變化而不能辦理約定的按揭貸款的,一般應予以支持其訴請。
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后,由于住房限購政策的實施,當事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賣人返還所收受的購房款或定金的,對其請求可予支持。
29、因房地產政策調控引發(fā)房價波動較大,當事人因房屋價格明顯下降或者出賣人因房屋價格較快上漲的原因,請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或者請求補足房屋差價的,人民法院要依法維護房地產市場的誠信交易秩序,強調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對當事人的法律約束力。
30、要注意發(fā)揮司法審判在規(guī)范和調整房地產居間市場中的作用。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確因居間人的居間行為訂立合同,如果房屋買賣合同明確約定以按揭貸款方式付款、且買受人因不能辦理約定的按揭貸款,或買受人由于相應住房限購政策的實施而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居間人以已經促成合同訂立為由請求支付居間報酬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居間人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合理費用的,應予以支持。居間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違規(guī)操作,惡意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對居間人請求委托人支付報酬的,不應予以支持;委托人請求居間人賠償所造成損失的,應根據(j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處理。
(四)關于以房抵債問題
31、在債權債務案件訴訟過程中,當事人自愿達成以房抵債協(xié)議,并要求法院制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嚴格審查,防止當事人利用虛假訴訟,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一經發(fā)現(xiàn)屬于虛假訴訟的,要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guī)定處理。
32、當事人在債務未屆清償期之前約定以房屋進行抵債,并明確約定債務清償后可以回贖,且雙方根據(jù)約定已辦理了房屋產權轉移手續(xù)的,債務人未履行債務,債權人主張根據(jù)以房抵債協(xié)議請求確認共對房屋享有所有權的,債權人應當履行清算義務。
33、當事人在債務清償屆滿后達成以房抵債協(xié)議并已經辦理了產權轉移手續(xù)后,一方反悔,要求確認以房抵債協(xié)議無效的,一般不予支持。如果以房抵債行為具有《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的可變更、可撤銷情形的,可以依法請求變更或撤銷。
(五)關于“小產權房”問題
34、對于未履行相關土地征收、征用手續(xù)即占用耕地進行房屋建設引發(fā)的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及房屋買賣合同民事糾紛,應先由行政機關解決該被侵占耕地的保護問題。在行政機關未對違法占用耕地的行為進行處理之前,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審理民事糾紛。
(六)關于農村房屋買賣糾紛處理的問題
35、現(xiàn)階段,我國城市化還處于較低層次,農村社會保障體系還不完善,宅基地還具有較強的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性質,完全放開對宅基地使用權限制的條件還不具備。對于已將宅基地流轉確定為試點地區(qū)的,可以按照國家政策即相關指導意見處理宅基地使用權因抵押擔保、轉讓而產生的糾紛。對于宅基地流轉處于非試點地區(qū)的,農民出售其宅基地上的房屋給城市居民或者出售給不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該房屋買賣合同一般應認定無效。合同無效后,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購房款并支付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息。買受人已經對該房屋進行改建或者翻建,也可以一并請求賠償翻建或者改建成本。
六、關于物權糾紛案件
會議認為,物權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重要支柱性法律,對于明確物的歸屬,發(fā)揮物的作用,保障各種市場主體平等法律地位和發(fā)展權利,具有重要的作用。當前,應著重處理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關于訴訟時效問題
36、已經合法占有轉讓標的物的受讓人請求轉讓人辦理物權變更登記,登記權利人請求無權占有人返還不動產或者動產,利害關系人請求確認物權的歸屬或內容,以及權利人請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當事人以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抗辯的,不予以支持。
37、被繼承人死亡后,繼承人請求分割被繼承人財產,其他繼承人以訴訟時效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關于業(yè)主個人提起訴訟的問題
38、住宅小區(qū)未成立業(yè)主委員會,業(yè)主以個人名義提起訴訟,要求對小區(qū)公共部分主張權利的,應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項規(guī)定,認定業(yè)主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但對于業(yè)主個人征集其他業(yè)主簽名同意,代表全體業(yè)主利益起訴,并符合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三)關于抵押權與購房人住房保障權沖突的問題
39、取得了房屋預售許可或者銷售許可的房地產開發(fā)商以在建工程抵押取得銀行貸款后,又同買受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買受人依約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購房款,房地產開發(fā)商不能償還銀行貸款,抵押權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行使抵押權的請求,不予支持;對于買受人向人民法院請求確認其購買房屋的權利優(yōu)先于銀行抵押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關于土地補償費分配問題
40、在審理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中涉及界定相關權利主體范圍的,要在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框架內,綜合考慮當事人生產、生活狀況、戶口登記狀況以及農村土地對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予以認定。要以當事人是否獲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為重要考量因素,慎重認定其權利主體資格的喪失,依法保護婦女、兒童以及農民工等群體的合法權益。
(五)關于農村承包地互換問題
41、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為方便耕種管理,對其取得的承包土地進行互換,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不因未簽訂書面協(xié)議、未報發(fā)包備案而無效?;Q協(xié)議履行后,一方不得以未約定互換期限為由主張隨時解除互換協(xié)議。應以土地承包合同期限來確定互換合同的剩余期限,承包期內不得主張解除互換合同。
七、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
會議認為,審理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對于保證建筑工程質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農民工等弱勢群體的利益,意義重大。經濟結構調整的新形勢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糾紛仍將保持高發(fā)的態(tài)勢。要貫徹執(zhí)行好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等司法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并進一步深化對以下問題的認識:
(一)關于合同效力問題
42、就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審批手續(xù)的工程,發(fā)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發(fā)包人取得相應審批手續(xù)或者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43、要依法維護通過招投標所簽訂的中標合同的法律效力。當事人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任意壓縮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質量標準的約定,應當認定無效。對于約定無效后的工程價款結算,應依據(jù)《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處理。
(二)關于工程價款問題
44、招標人和中標人另行簽訂改變工期、工程價款、工程項目性質等影響中標結果實質性內容的協(xié)議,導致合同雙方當事人就實質內容享有的權利義務發(fā)生較大變化的,應認定為變更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
45、中標人作出的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購買承建房產、無償建設住房配套設施、讓利、向建設方捐款等承諾,亦應認定為變更中標合同的實質性內容。對于變更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工程價款結算,應按照《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jù)。
46、建設工程開工后,因設計變更、建設工程規(guī)劃指標調整等客觀原因,發(fā)包人與承包人通過補充協(xié)議、會議紀要、往來函件、簽證丁洽商記錄形式變更工期、工程價款、工程項目性質的,不應認定為變更中標合同的實質性內容。
47、當事人就建設工程訂立的施工合同被認定無效后,人民法院經審查,建設工程無規(guī)劃變更、增加工程量、提高施工標準等情形的,應嚴格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guī)定精神,參照當事人的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對于實際施工人申請造價鑒定并據(jù)實結算的請求,一般不予支持。
48、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訂立的數(shù)份施工合同均被認定無效,在結算工程價款時,應當參照當事人真實合意并實際履行的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無法確定雙方當事人真實合意并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結合締約過錯、已完工程質量、利益平衡等因素分配兩份或以上合同間的差價確定工程價款。
49、依法有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應依約履行。除合同另有約定,當事人請求以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報告、財政評審機構作出的評審結論作為工程價款結算依據(jù)的,一般不予支持。
合同約定以審計機關出具的審計意見作為工程價款結算依據(jù)的,應當遵循當事人締約本意,將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結算依據(jù)確定為真實有效的審計結論。承包人提供證據(jù)證明審計機關的審計意見具有不真實、不客觀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準許當事人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糾正審計意見存在的缺陷。上述方法不能解決的,應當準許當事人申請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
50、對實際施工人向與其沒有合同關系的轉包人、分包人、總承包人、發(fā)包人提起的訴訟,要嚴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進行審查,不能隨意擴大《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適用范圍,并且要嚴格根據(jù)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明確發(fā)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51、實際施工人借用建筑施工企業(yè)資質或者掛靠建筑施工企業(yè)進行招投標的,如果建設工程出現(xiàn)質量問題,發(fā)包人依據(jù)《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主張由投標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和實際施工人承擔連帶質量保修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問題
52、第一種意見:發(fā)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承包人預先放棄行使優(yōu)先受償權,承包人起訴請求確認上述約定無效的,人民法院應在確定該預先放棄承包人真實意思的基礎上,對承包人的請求不予支持。
第二種意見:發(fā)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承包人預先放棄行使優(yōu)先受償權,承包人起訴請求確認上述約定無效的,人民法院應對該請求予以支持。
53、第一種意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實際施工人請求依據(jù)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guī)定對承建的建設工程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的,應予以支持。
第二種意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實際施工人請求對承建的建設工程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的,不予支持。
八、關于勞動爭議糾紛案件
會議認為,審理好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對于經濟發(fā)展新常態(tài)形勢下,依法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維護用人單位的生存發(fā)展,構建和諧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具有重要的意義。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今年3月發(fā)布的《關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意見》要求,堅持促進企業(yè)發(fā)展、維護職工權益。在審理拉動爭議案件時,要依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和維護用人單位的生存發(fā)展并重,避免殺雞取卵,要嚴格依法合理區(qū)分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切忌泛化勞動關系。
(一)關于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的銜接問題
54、當事人在仲裁階段未提出超過仲裁申請期間的抗辯,勞動人事仲裁機構作出了實體裁決后,當事人在訴訟階段以超過仲裁時效期間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勞動人事仲裁機構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法定時效期間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的仲裁申請是否超過法定時效期間進行審查,但當事人在訴訟期間未以仲裁申請超過法定時效期間抗辯的除外。
55、當事人申請仲裁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勞動人事仲裁機構按照自動撤回仲裁處理后,該當事人又提起仲裁申請,勞動人事仲裁機構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或通知,當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確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56、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或者用工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人事仲裁機構作出裁決后,當事人雙方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或者用工單位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同一受理立案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先后分別受理立案的,由后受理立案的基層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先受理立案的基層人民法院。
57、在訴訟程序中,除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或者有相反證據(jù)足以推翻的,對當事人否認在仲裁程序中所認可事實的主張,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8、當事人不服勞動人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或不予受理裁決、決定或通知向人民法院起訴后,撤回起訴或被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的,當事人又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59、用人單位已經為勞動者辦理了社會保險手續(xù),但因用人單位欠繳、拒繳社會保險費或者因繳費年限、繳費基數(shù)等發(fā)生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告知勞動者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解決。
(二)關于勞動合同履行的問題
60、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通過“末位淘汰”或“競爭上崗”等形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者支付賠償金的,應予支持;但勞動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61、勞動者因見義勇為受到傷害的,應當視為工傷。
62、對于發(fā)包人將建設工程發(fā)包給承包人,承包人又轉包或者分包給實際施工人,實際施工人招用的勞動者請求確認與發(fā)包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3、第一種意見,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符合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條件,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用人單位不同意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人民法院應參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認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二種意見: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符合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條件的,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用人單位不同意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人民法院應駁回勞動者關于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請求。但人民法院應告知勞動者,其可以請求用人單位承擔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
九、關于民事審判程序
司法公正首要是程序公正。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對于司法公正的認知和感受,很大程度上來源于其所參與的訴訟活動。要以學習貫徹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為契機,進一步強化民事審判的程序意識,確保程序公正。
(一)關于證人出庭作證問題
64、要認真貫徹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關于證人出庭作證的相關規(guī)定,嚴格證人出庭作證條件。當事人申請出庭作證,應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非經法院通知或準許,證人不得出庭作證。法院通知或者準許證人出庭的,當事人應當將墊付的出庭作證的費用繳付給人民法院,而不能向證人直接支付費用。
65、當事人對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意見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部分進行全面審查,從嚴把握,以解決當前審判實踐中不同程度存在的隨意啟動重新鑒定的問題。應當嚴格執(zhí)行有關鑒定人出庭作證的規(guī)定,鑒定人確因特殊原因無法出庭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書面答復當事人或有專門知識的人的質詢。
(二)關于訴訟代理人的資格問題
66、以當事人的工作人員身份出庭的代理人,應當提交以下證據(jù)之一證明身份:1、當事人為其繳納社保的記錄憑證;2、當事人定期給付其工資的銀行憑證或工資定期領取記錄表,等等。
(三)未參加一審訴訟的問題
67、第一種意見: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或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第一審程序中未參加訴訟,當事人均同意在二審中一并審理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二種意見: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或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第一審程序中未參加訴訟,當事人均同意在二審中一并審理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當事人自愿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fā)回重審。
(四)關于刑民交叉問題
68、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民間借貸糾紛等民事案件中,發(fā)現(xiàn)與民事案件有牽連但不是同一法律關系的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人民法院應當繼續(xù)審理民事案件,但應當將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69、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中,發(fā)現(xiàn)有非法集資犯罪嫌疑的,應當嚴格按照“兩高一部”發(fā)布的《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將案件材料移送給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70、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被告或者第三人以民事案件涉嫌犯罪為由請求移送公安、檢察機關按照刑事案件處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充分聽取對方當事人的意見。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應當分開審理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公安、檢察機關報案,并將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檢察機關。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民事案件不以刑事案件的辦理結果為依據(jù)的,民事案件繼續(xù)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刑事案件的辦理結果為依據(jù)的,應當裁定中止民事案件的審理。
相關案例:
申請再審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宋晉中,男,1957年7月13日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王曉軍,河南匯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蘇學華,河南匯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韓英,女,1959年3月10日生,漢族。系宋晉中之妻。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何洪軍,男,1954年11月30日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盧銀娣,河南恩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再審人宋晉中因與被申請人韓英、何洪軍撤銷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本院作出(2010)漯民四終字第76號民事判決,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8日作出(2010)豫法民申字第03691號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審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申請再審人宋晉中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曉軍、蘇學華,被申請人韓英,被申請人何洪軍及其委托代理人盧銀娣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查終結。
2009年4月24日,一審原告宋晉中起訴至漯河市召陵區(qū)人民法院稱,韓英未經其丈夫宋晉中允許,私自將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賣與何洪軍,該行為侵犯了共有人宋晉中的合法權益,買賣合同無效。請求依法撤銷房屋買賣合同,并有何洪軍承擔訴訟費用。韓英辯稱,何洪軍知道我是瞞著宋晉中賣房的,宋晉中現(xiàn)在不同意賣房,應該退房退款。何洪軍辯稱,房屋產權證的所有權人是韓英,沒有標注共有權人,因此宋晉中不具備本案主體資格。房屋買賣合同已經實際履行,應駁回原告的起訴。
漯河市召陵區(qū)人民法院一審查明,2009年3月19日,經協(xié)商,韓英同意何洪軍出資26萬元購買其位于萬金鎮(zhèn)開發(fā)路中段路西的面積196.73平方米的6間門面房,二人當天簽訂《賣房協(xié)議書》,內容為:“我韓英有住房上下六間,現(xiàn)以貳拾陸萬元整賣給何洪軍,以交固定現(xiàn)金陸萬元整,特此證明。經手人何洪軍 韓英2009.3.19號”。“今收到定金60000萬元(陸萬正) 09、3、19號韓英 何洪軍2009年3月19號”。2009年3月29日,韓英又出具“今收到18萬元(拾捌萬元正)”。2009年3月30日,韓英與何洪軍在李根旺、何利華的見證下,簽訂《房屋買賣協(xié)議書》,載明韓英同意何洪軍出資26萬元購買其位于萬金鎮(zhèn)開發(fā)路中段路西的面積196.73平方米的6間門面房等條款。
漯河市召陵區(qū)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韓英與何洪軍從2009年3月19日至30日間,就房屋買賣多次協(xié)商,并交納了定金,簽訂了買賣協(xié)議,按協(xié)議已大部分履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何洪軍作為善意第三人,經與韓英協(xié)商,并在見證人在場買賣房屋,應認定房屋買賣協(xié)議有效。宋晉中訴稱其不在漯河,對韓英賣房不知情,僅有其訴稱,其提供的證據(jù)不能證明買賣房屋期間他不在漯河市,更不能證明他不知道韓英出賣房屋,故韓英的行為應認定為其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宋晉中訴稱房屋買賣協(xié)議是韓英在外債多,受脅迫的情況下簽訂的,證據(jù)不足,不予采信。對宋晉中要求撤銷合同的訴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漯河市召陵區(qū)人民法院一審作出(2009)召民初字第598號民事判決:駁回原告宋晉中的訴訟請求。訴訟費100元由原告宋晉中負擔。
宋晉中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1、原審審理程序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之規(guī)定。2、原審認定事實錯誤,沒有任何有效證據(jù)證明何紅軍是善意第三人。何洪軍對韓英瞞著上訴人為償還借款簽訂賣房協(xié)議,是知情的,是惡意的。3、原審未說明是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哪一條規(guī)定,認定何洪軍為善意第三人。4、宋晉中請求撤銷賣房協(xié)議,而原審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認定協(xié)議無效,屬適用法律不當。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除與一審相同外,另查明,韓英已將所有權人署名為韓英的房屋所有權證、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等證件交付給被上訴人何洪軍。
本院二審認為,1、關于宋晉中提出,原審審理程序違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上訴理由。經審查,原審審理程序并不存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情形,且宋晉中在原審庭審中并未提出任何異議,并在核對庭審筆錄后簽字認可,故宋晉中的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關于宋晉中提出,何洪軍對韓英瞞著宋晉中為償還借款簽訂賣房協(xié)議,是知情的,是惡意的,何洪軍不是善意第三人的上訴理由。何洪軍與韓英從2009年3月19日雙方簽訂房屋協(xié)議,交納6萬元定金,到2009年3月29日又交付了18萬元房款,再到2009年3月30日雙方在兩名見證人李根旺、何利華在場的情況下,簽訂《房屋買賣協(xié)議書》,韓英將所有權人署名為自己名字的房屋所有權證等相關證件交付何洪軍。從房屋買賣過程及何洪軍支付房屋合理對價看,沒有證據(jù)證明何洪軍是惡意的,宋晉中亦未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其對韓英賣房是不知情的。宋晉中的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3、關于宋晉中提出,原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認定何洪軍為善意第三人,但未引用具體條款,原審請求撤銷房屋買賣協(xié)議,而原審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認定協(xié)議無效,屬適用法律不當?shù)睦碛?。宋晉中提起的是撤銷權之訴。本案的審理范圍是: 1、宋晉中是否具備行使撤銷權的主體資格。2、本案是否存在撤銷協(xié)議的情形。本案中宋晉中與韓英系夫妻,在宋晉中沒有充分證據(jù)證明其不知道韓英賣房的情況下,韓英賣房的行為應認定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因此宋晉中有權提起撤銷權之訴。但經過審查,宋晉中及韓英均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何洪軍與韓英在簽訂房屋買賣協(xié)議時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的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的情形。因此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應認定為有效協(xié)議。原審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不當。宋晉中的該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綜上,原審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不當,但實體處理并無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本院作出(2010)漯民四終字第76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上訴人宋晉中負擔。
宋晉中申請再審稱,一審法院承辦法官自審自記,審理程序嚴重違法。宋晉中并不知道韓英將共有房屋賣給何洪軍,一、二審判決認定韓英與何洪軍簽訂的買賣房屋協(xié)議有效錯誤,何洪軍取得房屋并不符合善意取得的相關規(guī)定,原審法院認定何洪軍應取得房屋所有權系認定事實錯誤。故申請再審。被申請人韓英辯稱,韓英賣房時宋晉中確實不知情,同意宋晉中的意見。被申請人何洪軍稱,何洪軍與韓英簽訂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合法有效。其雖未辦理物權登記,但不影響合同效力。何洪軍取得本案訴爭的不動產,系善意取得且支付了合理的對價。原判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并無違法之處,適用法律正確,判決正確,應駁回宋晉中的再審申請。
本院再審查明事實與原審查證事實相同。
本院再審認為,原審原告宋晉中訴請撤銷其妻韓英與何洪軍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但原審判決均對合同效力、何洪軍是否為善意第三人的問題予以認定,超出了本案的審理范圍,再審對原審判決關于此問題的認定予以糾正。宋晉中在一審庭審筆錄上簽字認可,現(xiàn)又主張庭審程序違法,再審對此不予采信。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只有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或者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當事人才可以行使合同撤銷權。而本案中,原審認定宋晉中不能證明合同訂立過程中上述情形的事實清楚,據(jù)此判決駁回宋晉中訴訟請求的法律適用是正確的。因此,原審判決實體結果正確,再審對此予以認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維持本院(2010)漯民四終字第76號民事判決。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2017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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