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除公職決定范文
開除公職決定范文
公職人員是指依法履行公共職務的國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中國共產(chǎn)黨和各個民主黨派的黨務機關、各人民團體以及國有企業(yè)的工作人員。當公職人員犯錯誤時是有可能會被開除的。下面學習啦小編給大家?guī)黹_除公職決定范文,供大家參考!
開除公職決定范文篇一
發(fā)布部門:
余xx,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漢族,浙江省淳安縣人,在職研究生學歷,原系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辦公室副主任。
經(jīng)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余xx在擔任淳安縣建設局局長期間犯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詳見〔20xx〕浙杭刑初字第211號、〔20xx〕浙刑二終字第10號)。
余xx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對黨組織和上級的教育置若罔聞,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并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情節(jié)特別嚴重,觸犯了刑律,從一名處級干部淪為罪犯。為嚴肅紀律懲戒,純潔公務員隊伍,根據(jù)《公務員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有關規(guī)定,經(jīng)研究決定,給予余xx開除公職處分。
本決定自發(fā)文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本廳申請復核,也可直接向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或監(jiān)察機關提出申訴。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zhí)行。
xx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
年9月17日
開除公職決定范文篇二
賈xx,男,1963年3月出生。20xx年12月10日因涉嫌受賄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依法逮捕,20xx年6月16日被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20xx陜01刑初xx0號)。
根據(jù)《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guī)定》(人社部、監(jiān)察部第18號令)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經(jīng)學校研究決定,給予賈xx開除公職處分。
xx電子科技大學
年7月18日
開除公職決定范文篇范文篇三
xx醫(yī)院,徐xx:
徐xx,男,1970年7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東至縣,漢族,1987年11月參加工作,固定工人,大專文化,助理會計師,原xx醫(yī)院總務設備科科長,因涉嫌犯受賄罪于20xx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涵江區(qū)人民法院于20xx年4月11日作出刑事判決,徐xx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2xx〕涵刑初字第442號)。徐xx提出上訴,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5月6日作出維持原判(〔20xx〕莆刑終字第275號)。根據(jù)《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guī)定》(人力資源保障社會保障部令第18號)和涵江人民政府第十七次區(qū)長辦公會議紀要([20xx]17號),決定給予徐xx開除公職處分。
年12月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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