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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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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范文模板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guī)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下面學習啦小編給大家?guī)硇姓幜P決定書范文,供大家參考!

  行政處罰決定書范文一

  被處罰人:施某

  身份證編號:----------

  性別:男,民族:漢,年齡:67歲,電話:-----

  家庭住址:-----

  20**年1月4日,我局衛(wèi)生行政執(zhí)法人員對某市某鎮(zhèn)某村4組施某家中檢查發(fā)現(xiàn):1、施某未能出示醫(yī)療機構執(zhí)業(yè)許可證;2、客廳的西側1名患者正在接受輸液;3、客廳的西側廂椅上發(fā)現(xiàn)1瓶用完的注射用頭孢曲松鈉;4、客廳西側廂椅上發(fā)現(xiàn)病人收費本1本。本局執(zhí)法人員當天現(xiàn)場制作了現(xiàn)場檢查筆錄、對彭某的詢問筆錄、衛(wèi)生監(jiān)督意見書和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各一份。本局于20**年1月4日受理、1月5日立案之后,組織執(zhí)法人員對當事人施某的進行詢問和調取了其他相關資料,并于20**年1月6日案件調查終結?,F(xiàn)已查明以下違法事實:

  20**年1月4日,當事人施某在家給患者彭某掛水,并且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客廳的西側廂椅上有1瓶用完的注射用頭孢曲松鈉,客廳西側廂椅上發(fā)現(xiàn)病人收費本1本?,F(xiàn)場并未發(fā)現(xiàn)處方和發(fā)票。經過進一步調查,當事人施某在未取得醫(yī)療機構執(zhí)業(yè)許可證的情況下在家中擅自開展診療活動。在調查過程中,因當事人拒不提供賬冊、票據等經營收支憑證,且本局無法繼續(xù)調查當事人的經營收支狀況,故無法確定其違法所得,視為無違法所得。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20**年1月4日制作的現(xiàn)場檢查筆錄1份及現(xiàn)場拍攝的照片3張;

  2、20**年1月4日制作的衛(wèi)生監(jiān)督意見書1份;

  3、20**年1月4日制作的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1份;

  4、20**年1月4日對患者彭某所作的詢問筆錄1份;

  5、20**年1月5日調取的施某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

  6、20**年1月5日對施某所作的詢問筆錄1份;

  7、20**年1月5日制作的證據先行登記保存處理決定書1份;

  8、20**年1月5日調取的病人收費本復印件3份。

  證據材料說明如下:

  以上證據材料1、2、3、4,反映了20**年1月4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在施某家中進行檢查發(fā)現(xiàn)施某給患者彭小桃掛水,同時現(xiàn)場調取“病人收費本一份”,并要求當事人施某停止一切非法執(zhí)業(yè)活動;

  以上證據材料5,說明了當事人施某的基本身份資料;

  以上證據材料6,說明了當事人施某對20**年1月4日現(xiàn)場檢查的情況予以認可以及當事人自述無法提供診療活動的全部經營收支狀況,并自認本人未取得醫(yī)療機構執(zhí)業(yè)許可證,自2004年至今一直在家給人看病;

  以上證據材料7、8,說明我局執(zhí)法人員按照法律規(guī)定對證據先行登記保存的收費本予以解封,并制作并確認了復印件3份,說明當事人無法提供全部經營收支賬冊。

  20**年1月22日,本局向當事人施光榮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擬作出罰款人民幣8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20**年1月23日,施某來本局進行了陳述和申辯,提出如下理由:1、本人行醫(yī)40余年,是奉公守法的公民,今年身體不好,一年只看了6個病人,與不符合資格的游醫(yī)要區(qū)別對待;2、從今以后堅決不看病,在家安度晚年,請寬大處理。20**年1月26日,本局對施某提出的陳述和申辯進行了復核,施某已立即停止開展非法診療活動。

  本局認為,根據《醫(y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yī)療機構執(zhí)業(yè)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而施某無醫(yī)療機構執(zhí)業(yè)許可證在家擅自開展診療活動的行為,違反了《醫(y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依法應予處罰。案件發(fā)生后,施某能夠積極主動配合調查并積極整改,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符合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從輕處罰情形,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而施某提出的第1條申辯理由并未提供相關證據佐證,本局不予采納。

  依據《醫(y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責令施某停止一切非法執(zhí)業(yè)活動,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如下:

  罰款人民幣5000元整。

  上述行政處罰決定履行期限和方式:自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農業(yè)銀行某市支行各營業(yè)網點繳納罰款。執(zhí)法單位代碼:------。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某市衛(wèi)生局或某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3個月內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訴,但不得停止執(zhí)行本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xuexila

  xxxx年xx月xx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范文二

  公安機關

  ___公(______)決字[______]第___號

  決定書正文載明以下內容:

  1.被處罰人的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現(xiàn)住址、工作單位以及被處罰單位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2.違法事實和證據以及從重、從輕等情節(jié)(證人不愿意暴露姓名的,應當注意保密);

  3.法律依據;

  4.處罰種類及幅度;

  5.履行方式及期限(含合并執(zhí)行的情況);

  6.對涉案財物的處理結果及對被處罰人的其他處理情況;

  7.被處罰人的法律救濟途徑;

  8.附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清單及收繳/追繳物品清單。

  公安機關印章

  日期

  本文書一式三份,被處罰人和執(zhí)行單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復印送被侵害人一份。

  行政處罰決定書范文三

  當事人:xx市某商業(yè)有限公司;

  住所:xx市××區(qū)××街××號;

  法定代表人姓名:李××;

  注冊號:××××××;

  注冊資本:(人民幣)叁仟萬元;

  實收資本:(人民幣)叁仟萬元;

  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

  經營范圍:銷售:百貨、日用雜品(不含煙花竹)、五金交電、化工原料及產品(不含危險品)、建筑裝飾材料、電氣機械、電子產品、通訊器材(不含無線電發(fā)射設備)、工藝美術品(不含文物、古董)、醫(yī)療器械一類及二類無需許可的合法項目。(編者注:與本案無關經營事項此處省略)

  2009年10月22日,根據“大寶”商標注冊人北京大寶化妝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寶公司”)投訴,本局派遣執(zhí)法人員對成都某商業(yè)有限公司××購物廣場依法進行檢查,發(fā)現(xiàn)其正在銷售的“大寶SOD蜜100ML”涉嫌商標侵權。執(zhí)法人員現(xiàn)場責令當事人將各賣場正在待售的產品召回待檢。

  2009年lO月27日,本局對當事人依法立案調查,并于當日及2009年10月31日在當事人配送中心依法扣留其從各分店下架召回的“大寶SOD蜜100ML”20857瓶(其中現(xiàn)場提取證據26瓶)。

  經查,當事人于2009年9月20日同成都A貿易有限公司(已移交公安機關調查,以下簡稱“A公司”)簽訂了“大寶SOD蜜100ML”商品購銷合同,于2009年9月28日、2009年9月29日從A公司購進“大寶SOD蜜l00ML”40000瓶(進貨單價6.8元/瓶,共計貨款272000元),并將上述商品分配到成都、自貢、瀘州地區(qū)的13家分店進行銷售,銷售均價為7.786177元/瓶。至本局調查時止,共計銷售17347瓶,銷貨款135066.8元;損耗l796瓶;庫存及下架召回20857瓶。當事人確認已銷售的17347瓶商品與庫存及下架召回的20857瓶商品為同期購進相同批次商品。

  調查證明,A公司提供給當事人的相關資料中,所謂“大寶公司”《授權書》為虛假;所提供綿陽B日化商貿公司出具的“證明”資料為虛假;所謂供貨商“綿陽B日化商貿公司”根本不存在。A公司沒有按當事人的規(guī)定提供“大寶”商標注冊證確認文件。當事人雖稱看到過“大寶SOD蜜100ML”,商品商標注冊證,但未存查,且至今不能向我局提供。

  “大寶”商標是1995年4月7日,經國家工商局商標局核準注冊在第3類肥皂,香皂及其他人用洗潔物品,洗衣用漂白劑及其他物料,去污粉,化妝品(不包括動物用化妝品),碾磨用材料及其制劑,香料,精油,牙膏,牙粉,熏料,動物用化妝品等商品上的注冊商標,商標注冊證號第738399號,北京大寶化妝品有限公司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大寶”注冊商標于1999年1月被國家工商局商標局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

  當事人在××購物廣場待銷售及從各賣場下架召回的上述20857瓶“大寶SOD蜜l00ML”商品,涉及20120912DA、20120821DB、20120912MA三個批號。經北京大寶化妝品有限公司2009年lO月22、30、31日共4份鑒定報告書的鑒定,結論是全部為假冒該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產品。

  證明上述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

  1.2009年10月22日、27日、31日現(xiàn)場檢查筆錄共4份,證明當事人正在銷售“大寶SOD蜜100ML”、從各賣場下架回收“大寶SOD蜜100ML”入庫后現(xiàn)場檢查及鑒定的情況;

  2.2009年11月2日當事人(譚××)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購進及銷售上述“大寶SOD蜜100ML”情況;

  3.2009年11月9日、2009年11月12日、2009年11月27日當事人(甘××)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購進上述“大寶SOD蜜100ML”及入場審查情況;

  4.2009年11月3日A公司員工王××詢問筆錄,證明A公司給當事人供貨情況;

  5.2009年11月5日A公司法人郭××詢問筆錄,證明A公司購進及銷售上述“大寶SOD蜜100ML”給當事人的相關情況;

  6.當事人及分店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和銷售網點情況;

  7.當事人員工譚××、甘××身份證明復印件及授權書,證明譚××、甘××代表當事人接受調查;

  8.證據提取單及圖片共9份,證明當事人銷售上述“大寶SOD蜜100ML”商品和檢查現(xiàn)場情況;

  9.扣留財物通知書、財物清單、送達回證,證明本局對當事人銷售涉嫌侵權“大寶SOD蜜100ML”商品20857瓶依法進行扣留;

  10.鑒定書4份、鑒定人授權委托書,證明商標權利人對當事人銷售“大寶SOD蜜100ML”商品進行鑒定的情況;

  11.當事人提供的情況說明,證明當事人銷售“大寶SOD蜜100ML”的數(shù)量、金額和庫存情況;

  12.當事人提供的驗收單、付款單等相關資料,證明當事人購買上述“大寶SOD蜜100ML”商品的渠道和購貨成本;

  13.綿陽市B日化商貿有限公司證明,證明A公司向當事人提供的所謂大寶公司向綿陽B日化商貿公司的《授權書》及出具的“證明”與該公司無關;

  14.大寶公司提供經確認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等,證明大寶公司享有“大寶”注冊商標專用權,以及“大寶”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的情況;

  15.四川省綿陽工商局信息查詢中心證明,證明綿陽B日化商貿公司未合法存在;結合證據十三,證明A公司提供給當事人的所謂大寶公司《授權書》為虛假,綿陽B日化商貿公司出具的“證明”資料為虛假;

  16.成都C實業(yè)有限公司情況說明,證明當事人曾經從該公司購進、銷售大寶公司生產的“大寶SOD蜜100ML”商品;

  17.大寶公司提供的證明,證明成都C實業(yè)有限公司等公司為其成都地區(qū)合法授權經銷商,結合證據十六,證明當事人應當對正常的“大寶SOD蜜100ML”商品的供貨渠道有所了解;

  18.成都市武侯工商局、成都市工商局對當事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證明當事人分別于2008年2月、3月,因銷售假冒化妝品受到行政處罰。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二)項所指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

  根據本局依法調查,A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的陳述和當事人采購部經理甘××的陳述,以及當事人從A公司取得的所謂《授權書》、《證明》、《產品質量免檢證書》等資料都不是原件,且沒有進行備案存查的事實,說明當事人在向A公司采購涉案“大寶SOD蜜100ML”商品時,沒有進行嚴格審查就簽訂了合同并接受了貨物。當事人作為大型知名百貨超市,面向的是大眾消費群體,應當建立和嚴格執(zhí)行商品采購管理制度,更好地杜絕假冒商品流入社會,但卻發(fā)生了假冒“大寶SOD蜜100ML”商品通過當事人的銷售大量流入社會的嚴重后果。

  鑒于“大寶SOD蜜100ML”化妝品在普通老百姓心目中享有較高的聲譽,當事人銷售上述假冒侵權商品數(shù)量較大,銷售面廣,給消費者和商標權利人合法權益造成了較大損害,以及當事人曾在2008年2月、3月因銷售假冒“伊斯麗、歐萊雅、蝶妝、資生堂、凱芙蘭”等化妝品受到過行政處罰,本案發(fā)生后當事人沒有主動向本局提交對公司進貨管理制度進行整改的措施等因素,為警醒和幫助教育當事人,促進當事人吸取教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類似違法行為再度發(fā)生,本局認為應對當事人依法從重處罰。

  本局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關于本解釋所稱非法經營數(shù)額的計算方法,認定當事人銷售上述侵犯“大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大寶SOD蜜100ML”商品的非法經營額為297463.10元。據此,擬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銷毀假冒侵權“大寶SOD蜜IOOML”商品20857瓶;并處以非法經營額3倍罰款,共計人民幣892389.30元的行政處罰。

  2010年1月13日,本局按規(guī)定程序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聽證、陳述、申辯的權利。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本局于2010年1月27日舉行聽證。

  當事人在聽證會上向本局提出了相關的陳述、申辯和要求。其理由如下:

  1.該公司作為知名品牌商場、大型民族商業(yè)企業(yè),在快速發(fā)展過程中堅持守法、誠信經營,逐步建立了良好的商業(yè)信譽、并獲得了多項社會榮譽,盡到了企業(yè)應盡的社會責任;

  2.在經營過程中不但建立了商品質量管控體系,并不斷致力于完善與之配套的控制流程。本案的發(fā)生具有極高的偶然性,公司高度重視此案并必然進一步完善商品準入管理體系;

  3.本案中由于涉嫌商品具有高度仿真性的特征,非專業(yè)機構的成都某公司根本無法辨別;

  4.按照一般的標準及事實,在本案中該公司并不明知所售商品涉嫌侵犯他人商標權,從行為上來講公司也不存在售假的主觀故意性,在公司已經提供涉嫌商品的合法來源情況下,可免予處罰;

  5.2008年2、3月份的伊斯麗等侵權案件其實際的銷售者并非成都某公司,在該事件發(fā)生后,公司已加強管理杜絕了侵權事件的發(fā)生。

  本局認為:1.當事人銷售侵犯“大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大寶SOD蜜lOOml”商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正確。

  2.當事人作為大型知名百貨超市,面向的是大眾消費群體,應當建立和嚴格執(zhí)行商品采購管理制度,更好地杜絕假冒商品流入社會,但在本案中存在審查不嚴的行為。如在聽證中,該公司提交的“查詢網頁”(監(jiān)管碼查詢結果)標明“您所查詢的監(jiān)管碼是:20002601496033097244,該監(jiān)管碼已被多次查詢”,并不能證明該商品為大寶公司生產;A公司提供的虛假“授權書”(復印件)載明:“茲授權綿陽B日化商貿公司為北京大寶系列產品在綿陽地區(qū)的指定經銷商”也并非是對“A公司”授權,且“綿陽B日化商貿公司”未合法存在。這些證據材料反映出當事人的審查把關不嚴,未盡到公司應盡的審查義務,導致本案所涉大量假冒商品流入社會,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3.當事人稱由于本案所涉商品具有高度仿真特征,非專業(yè)機構的“成都某公司”根本無法辨別,但商品的高度仿真性并不能作為排除商標侵權行為的依據,且大寶公司鑒定報告內容注明:涉案商品“所用包裝材料與本公司正品所用有異,如電子監(jiān)管碼、字型與本公司正品所用不同,上述產品所用瓶體亦非本公司所用,存在多處差異,如瓶蓋質感硬度與本公司不同,綜上所述以上產品為侵犯我公司注冊商標專有權的產品”。

  4.當事人稱其不存在銷售假冒商品的主觀故意性,但當事人已實際造成了大量銷售該批侵犯“大寶”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事實后果,該行為已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二)項規(guī)定的商標侵權行為。

  5.2008年2月、3月,成都市武侯工商局、成都市工商局分別以銷售假冒“伊斯麗、歐萊雅、蝶妝、資生堂、凱芙蘭”等化妝品對某公司進行過行政處罰,當事人辯稱該行為并非其所為,但正說明當事人對以其名義銷售商品的管理制度存在漏洞。

  綜上所述,當事人銷售侵犯“大寶”注冊商標專用權“大寶SOD蜜100ML”商品的行為,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二)項規(guī)定“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所指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

  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有本法第五十二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不愿協(xié)商或者協(xié)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部門處理。工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并可處以罰款。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進行處理的工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shù)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以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罰款數(shù)額為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罰款數(shù)額為lO萬元以下。”以及《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guī)定》第十四條規(guī)定:“各級工商部門應當對馳名商標加強保護,對涉嫌假冒商標犯罪的案件,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移送。”

  鑒于當事人在本局告知擬作出行政處罰的意見后,向本局提出其已充分認識到該行為的嚴重性,健全了相關制度,保證在今后的經營活動中,把好質量關,并考慮到當事人對成都市的經濟發(fā)展作出了積極貢獻。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召回全部售出商品),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銷毀假冒侵權“大寶SOD蜜1OOML”商品20857瓶;

  2.處以非法經營額2.5倍罰款,共計人民幣743657.75元(柒拾肆萬叁仟陸佰伍拾柒元柒角伍分整)。

  上述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工行春熙路步行街支行(戶名:市級政府罰款收繳賬戶;開戶行:工行春熙路步行街支行;賬號:××××××;單位代碼:××××××)繳納罰沒款。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四川省工商局或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或者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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