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湖南省采購條例全文
為規(guī)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的效率和效益,促進公平交易,推進廉政建設,保護政府采購參加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湖南政府采購條例》。下文是小編為大家收集整理的相關資料!
湖南省政府采購暫行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強化財政職能,建立健全政府采購機制,提高財政性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促進廉政建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為履行其職能或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使用財政性資金,以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從市場購買商品和勞務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由財政轉貸的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借款以及其他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資金。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各級國家機關和事業(yè)單位。黨委機關和由財政安排經(jīng)常性支出的黨派團體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五條 政府采購必須接受政府財政部門的管理和監(jiān)督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效益的原則。
第二章 政府采購的組織管理
第六條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為政府采購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1.擬訂本級政府采購規(guī)章制度和具體管理辦法;
2.核定本級政府年度采購總規(guī)模和各部門、單位采購項目預算;
3.核撥本級財政支出的政府采購資金;
4.協(xié)同有關監(jiān)督部門對政府采購工作實施監(jiān)督;
5.協(xié)調政府采購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七條 省、市(地、州)、縣(市、區(qū))可根據(jù)工作需要成立政府采購中心(屬事業(yè)單位,歸口財政部門管理人員由財政部門內部調劑解決),負責本轄區(qū)內政府采購的具體工作,并履行下列職責:
1.根據(jù)財政部門審查批準的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直接組織或委托依法取得招標代理資格的專職招標機構進行招標活動;
2.審查招標商品或勞務是否符合政府及其財政部門的規(guī)定標準;
3.審查投標人資格;
4.組織和參與評標;
5.確認招標結果,簽訂招標合同,監(jiān)驗招標商品和勞務;
6.管理政府采購資金專戶,根據(jù)合同支付貨款和勞務費用;
7.處理政府采購的其他有關事宜。
第八條 商品或勞務使用人(以下簡稱使用人)是指參加政府采購的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其職責范圍包括:
1.根據(jù)財政部門核定的年度預算和有關要求編制本單位的采購項目預算;
2.向政府采購中心申報招標計劃(標的);
3.參與招標、評標,并主驗招標商品和勞務;
4.辦理政府采購的其他有關事宜。
第九條 投標人是指具備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投標資格并參加投標競爭的企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社會經(jīng)濟組織。投標人參與投標前必須認真編制投標文件,自主確定投標報價,出具資信證明,交納投標保證金,按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和要求投標,并對投標文件有關問題進行解釋。
第十條 政府采購中心設立“采購資金專戶”。財政安排的政府采購資金直接撥入專戶;財政部門要求使用人配套的采購資金按所有權、使用權不變的原則,在采購申請批準后10日內存入采購資金專戶,結余資金退回使用人。政府采購資金一律按“專戶儲存、先存后支、專款專用”的原則進行管理。政府采購中心在采購過程中為使用人提供無償服務。
第三章 政府采購的范圍和方式
第十一條 政府采購的范圍主要包括:
1.行政、事業(yè)單位房屋、設施的購建、改造和維修;
2.各項設備、辦公用具、通訊器材、交通工具的購置、安裝和維修;
3.財產(chǎn)保險、辦公及業(yè)務用戶的租賃、會議、印刷和大宗消費性勞務;
4.其他應實行政府采購的商品和勞務。
在同質同價的條件下,上述范圍內的商品和勞務優(yōu)先在省內采購。
第十二條 凡涉及到國家安全、專利,或屬零散的商品和勞務不宜實行政府采購或公開招標的,經(jīng)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可改用其他方式采購。
第十三條 政府采購的主要方式為招標采購,包括:
1.公開招標采購:由政府采購中心向社會公開發(fā)布招標公告,并至少有三家符合投標資格的投標人參加投標,最終經(jīng)公平競爭確定中標人。
2.邀請招標采購:由政府采購中心或由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向三家以上符合招標文件規(guī)定資格的投標人發(fā)出投標邀請書,并至少有三家投標人參加投標。最終經(jīng)公平競爭確定中標人。
第四章 政府采購的程序
第十四條 使用人向財政部門提出采購項目預算申請。申請采購的商品或勞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并考慮其經(jīng)濟性和實用性。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批準采購項目預算后,交由政府采購中心具體實施。
第十六條 政府采購中心均應成立由采購中心、使用人及有關專家等相關人員組成的評標委員會,保證招投標客觀公正進行。招投標活動按招標、投標、詢標、評標、定標步驟實施。招投標活動結束后,政府采購中心與中標人簽定合同,合同價款不得超過財政部門審批的采購項目預算。
第十七條 政府采購中心在商品或勞務驗收合格后及時向中標人撥付價款。
第五章 罰則
第十八條 使用人為規(guī)避本辦法,自行采購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商品或勞務,或將本應一次完成的采購行為分解為幾次的,財政部門應停止撥付其同等數(shù)額的專項經(jīng)費或從年度預算中抵扣一定比例的經(jīng)費。
第十九條 若發(fā)現(xiàn)中標人投標文件有弄虛作假行為或不按合同規(guī)定履行其義務的,財政部門應停止撥付采購資金;已經(jīng)撥付的,要采取措施如數(shù)追回并取消其參與政府采購投標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規(guī)定范圍以外使用財政性資金的采購行為,使用人應按本辦法的原則要求加強管理,并制定相應的采購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各地可根據(jù)本辦法并結合當?shù)貙嶋H情況制定政府采購具體規(guī)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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