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志愿服務條例
昆明市志愿服務條例
志愿服務是長期開展的學雷鋒活動的發(fā)展和延續(xù),有著廣泛的群眾基礎和獨特的傳統(tǒng)優(yōu)勢,近年來,昆明市志愿服務事業(yè)進入快速發(fā)展時期。下面小編為大家分享昆明市志愿服務條例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昆明市志愿服務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弘揚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愿服務精神,規(guī)范志愿服務活動,保障志愿者組織和志愿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志愿服務事業(yè)健康發(fā)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開展的有組織的志愿服務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志愿服務,是指志愿者組織和志愿者自愿、無償?shù)胤丈鐣蛶椭说墓嫘曰顒印?/p>
本條例所稱志愿者組織,是指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成立、專門從事志愿服務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公益組織。
本條例所稱志愿者,是指在志愿者組織登記注冊,參加志愿服務的個人。
第四條 志愿服務活動應當遵循自愿、無償、平等、誠信、合法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將志愿服務工作納入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促進志愿服務事業(yè)健康發(fā)展。
第六條 市、縣(市、區(qū))應當成立由文明辦、民政、民委、工會、共青團、婦聯(lián)、科協(xié)、殘聯(lián)、紅十字會、老齡辦等單位組成的志愿服務活動協(xié)調小組,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志愿服務活動的規(guī)劃和協(xié)調指導。志愿服務活動協(xié)調小組的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文明辦。
第七條 提倡和鼓勵具備志愿服務條件的公民參加志愿服務活動。全社會應當尊重志愿者的服務。
第八條每年3月5日為昆明市志愿服務日。
第二章 志愿者組織
第九條 市、縣(市、區(qū))志愿者協(xié)會應當依法登記成立,在同級志愿服務活動協(xié)調小組的指導下負責所在區(qū)域內的志愿服務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志愿服務的各項制度;
(二)制定志愿服務計劃,發(fā)布志愿服務信息;
(三)組織、指導、協(xié)調志愿者組織開展志愿服務活動;
(四)維護志愿者組織和志愿者的合法權益,為志愿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幫助;
(五)開展志愿服務宣傳、交流與合作。
第十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組織,根據(jù)需要成立的行業(yè)性志愿者組織,可以申請加入志愿者協(xié)會,成為其分支機構或者團體會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一) 負責志愿者的招募、登記、注冊、培訓;
(二)(二) 組織實施志愿服務項目;
(三)維護志愿者的合法權益,為志愿服務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十一條 志愿者組織應當建立志愿者注冊制度和志愿服務信息系統(tǒng),引導志愿者長期參加志愿服務活動。
第十二條 志愿者組織應當建立完善志愿服務評價和激勵機制,把志愿者參加志愿服務的時間、質量作為表彰志愿者和志愿者優(yōu)先獲得志愿服務的依據(jù)。
第十三條 志愿者組織招募志愿者,應當公布與志愿服務項目有關的真實、準確的信息。
第十四條 志愿者組織安排志愿者從事的志愿服務活動應當與其年齡、身體狀況、所具備的知識和技能等條件相適應,并征得志愿者的同意。
第十五條 志愿者組織在組織志愿服務活動前,應當對志愿者進行與志愿服務相關的知識、技能培訓和安全教育。
第十六條 志愿者組織應當對志愿者的個人信息保密,未經(jīng)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開或者向第三方提供。
第三章 志愿者
第十七條 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可以向志愿者組織申請,注冊成為志愿者。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參加與其年齡、智力、體力狀況相適應的志愿服務活動,但應當征得其監(jiān)護人同意。
第十八條 志愿者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jù)自己的意愿和時間、能力等條件選擇參加志愿服務活動,并接受與志愿服務有關的知識和技能培訓;
(二)獲得與所從事的志愿服務活動相關的信息以及必要的保障;
(三)向志愿者組織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拒絕從事超出承諾范圍的志愿服務;
(五)從事志愿服務活動受到人身和財產(chǎn)損害時,獲得志愿者組織的幫助;
(六)退出志愿者組織。
第十九條 志愿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服從志愿者組織管理,完成志愿服務工作;
(二)遵守志愿者組織章程,維護志愿者組織的聲譽和形象;
(三)尊重志愿服務對象的意愿,不得侵害志愿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四)保守在志愿服務活動中獲悉的依法受保護的秘密。
第二十條 志愿者開展志愿服務活動時,應當佩戴統(tǒng)一的志愿服務標識。
第四章 志愿服務
第二十一條 提倡在幫弱助殘、扶貧濟困、支教助學、科技普及、環(huán)境保護、應急救援、救死扶傷、治安防范、法律援助、社區(qū)服務、文明創(chuàng)建、民族團結和民族進步以及大型社會活動等方面開展志愿服務活動。
鼓勵為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優(yōu)撫對象、突發(fā)事件的受難者以及其他需要幫助的社會群體和個人提供志愿服務。
第二十二條 志愿者組織可以接受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的委托,組織開展志愿服務活動,委托方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二十三條 志愿者組織可以自行組織開展志愿服務活動,或者根據(jù)需要志愿服務活動的單位、個人的申請?zhí)峁┲驹阜铡?/p>
需要志愿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志愿者組織提出申請,按照志愿者組織的要求提供相關材料,告知與志愿服務有關的真實、準確的信息和潛在風險。志愿者組織應當及時對是否提供服務給予答復。
第二十四條 志愿者組織安排志愿者開展志愿服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志愿者組織應當與志愿者、志愿服務對象簽訂書面協(xié)議,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有損身體健康;
(二)為大型社會公益活動提供志愿服務;
(三)組織志愿者在本行政區(qū)域以外開展志愿服務活動;
(四)任何一方要求簽訂書面協(xié)議。
第二十五條 志愿者組織安排志愿者從事應急救援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志愿服務活動時,應當告知志愿者在志愿服務過程中可能出現(xiàn)的風險,并為參加活動的志愿者辦理在志愿服務活動期間的人身保險。
第二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或者變相利用志愿者組織、志愿者名義從事營利性或者非法活動。
第五章 支持和保障
第二十七條 本市依法設立志愿服務基金會。
志愿服務基金應當用于下列事項:
(一)實施志愿服務項目;
(二)宣傳志愿服務工作;
(三)培訓志愿者;
(四)救助因志愿服務活動造成人身傷亡的志愿者或者遺屬;
(五)獎勵有突出貢獻的志愿者組織和志愿者;
(六)與開展志愿服務活動有關的其他事項。
志愿服務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有關部門、捐贈者、資助者和社會的監(jiān)督。
鼓勵單位和個人向志愿服務活動進行捐贈。捐贈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yè)捐贈法》享受優(yōu)惠。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qū))、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根據(jù)實際情況,為志愿服務事業(yè)提供經(jīng)費支持。
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為本轄區(qū)內的志愿服務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第二十九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鼓勵和支持本單位、本系統(tǒng)的人員參加志愿服務活動;學校、家庭應當培養(yǎng)青少年志愿服務意識;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志愿服務的公益性宣傳。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把開展志愿服務活動作為文明創(chuàng)建活動的重要內容,評選表彰優(yōu)秀志愿者和志愿者組織。
第三十一條 鼓勵機關和企事業(yè)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錄取和聘用志愿服務表現(xiàn)突出的志愿者。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志愿者、志愿者組織在志愿服務過程中對志愿服務對象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三十三條 志愿服務對象在接受志愿服務過程中對志愿者、志愿者組織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利用或者變相利用志愿者組織、志愿者,或者以志愿者組織、志愿者、志愿服務活動的名義進行非法活動或者從事營利性活動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 志愿者組織、志愿者、志愿服務對象在志愿服務活動中發(fā)生爭議的,可以自行協(xié)商解決或者由志愿者協(xié)會主持調解,也可以依法通過司法程序解決。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外及境外的志愿服務組織或者志愿者到本市從事志愿服務活動的,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