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安徽省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土地使用稅以土地面積為課稅對象,向土地使用人課征,屬于以有償占用為特點的行為稅類型。下文是安徽省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歡迎閱讀!
安徽省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最新全文內容
第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三條規(guī)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zhèn)和工礦區(qū)征收。征收的具體范圍,由省稅務局劃定。
第三條 在土地使用稅征收范圍內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其土地使用稅由土地的實際使用人繳納。
第四條 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jù)。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以縣以上人民政府核發(fā)的土地使用證書所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尚未核發(fā)土地使用證書的,以納稅人據(jù)實申報并經稅務機關核實的土地面積為準。
第五條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一)大城市五角至十元;
(二)中等城市四角至八元;
(三)小城市三角至六元;
(四)縣城、建制鎮(zhèn)、工礦區(qū)二角至四元。
第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根據(jù)實際情況,將本地區(qū)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前條規(guī)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執(zhí)行。其中經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批準的重點貧困縣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前條規(guī)定最低額的百分之三十。
第七條 土地等級的劃分,大城市不得少于六級,中等城市不得少于四級,小城市不得少于三級,縣城、建制鎮(zhèn)、工礦區(qū)不得少于兩級。
第八條 各地劃分土地等級和確定各等級的適用稅額標準后,平均每平方米土地的年稅額應達到:
(一)大城市六角至八角;
(二)中等城市五角至七角;
(三)小城市三角至五角;
(四)縣城、建制鎮(zhèn)、工礦區(qū)二角至四角;
(五)國務院和省政府批準的重點貧困縣一角五分至三角五分。
第九條 除《條例》規(guī)定免稅的土地外,下列土地亦免征土地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和其他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yè)經費、實行全額或差額預算管理單位的職工宿舍用地;
(二)集體和個人辦的醫(yī)院、學校、幼兒園、托兒所自用的土地;
(三)房產管理部門出租給居民的住房用地;
(四)民政部門為安置殘疾人舉辦的福利工廠用地;
(五)個人所有的自住房屋用地。
第十條 除《條例》和本辦法規(guī)定的免稅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給予減免的,按國家稅收管理權限報批。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納稅人跨地區(qū)使用土地的,分別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季或半年繳納,具體繳納期限由市、縣稅務局確定。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和《安徽省稅收征收管理實施辦法》辦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稅務局解釋,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各地各部門自行制定的土地使用費辦法同時廢止。
土地使用稅征稅對象
土地使用稅以土地面積為課稅對象,向土地使用人課征,屬于以有償占用為特點的行為稅類型。土地使用稅只在
縣以上城市開征,非開征地區(qū)城鎮(zhèn)使用土地則不征稅。[2]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為城市、縣城、建制鎮(zhèn)、工礦區(qū)等。其中,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準建立的市,包括市區(qū)和郊區(qū);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zhèn);建制鎮(zhèn)是指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建制鎮(zhèn);工礦區(qū)是指工商業(yè)比較發(fā)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guī)定的建制鎮(zhèn)標準,但尚未設立建制鎮(zhèn)的大中型工礦企業(yè)所在地。工礦區(qū)須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服。城市、縣城、建制鎮(zhèn)、工礦區(qū)的具體征稅范圍,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土地使用稅采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列入大、中、小城市和縣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稅額多少不同。為了防止長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規(guī)定稅額的2倍-5倍范圍內加成征稅。
對于公園、名勝、寺廟及文教、衛(wèi)生、社會福利等單位使用的土地,城鎮(zhèn)、街道、公共設施用地、鐵路、機場、港區(qū)、車站、管理交通運輸用地及水利工程,農、林、牧、漁、果生產基地用地,以及個人非營業(yè)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稅。為了鼓勵利用荒地、灘涂等土地,對經過批準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廢土地,給予10年期限的免稅。
猜您感興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