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執(zhí)法細則(4)
2.批準扣押
(1)在偵查過程中需要扣押物品、文件的,由辦案部門負責人決定。在現(xiàn)場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物品、文件的,由現(xiàn)場指揮人員決定。
(2)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子郵件、電報,辦案部門應當制作《呈請扣押報告書》,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冻收埧垩簣蟾鏁穬热莅ǎ核鶄刹榘讣暮喴盖椋瑪M扣押個人或者單位的名稱,擬扣押的物品種類,涉及的具體的郵政、電信部門或者網(wǎng)絡服務單位,扣押的具體理由,扣押的法律依據(jù)等。
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子郵件、電報包括:
?、僭摲缸锵右扇思陌l(fā)的;
?、谥苯蛹慕辉摲缸锵右扇说?
?、奂慕凰宿D交該犯罪嫌疑人的;
?、芗慕辉摲缸锵右扇宿D交他人的。
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辦案部門制作《扣押通知書》,將《扣押通知書》及回執(zhí)送達協(xié)助扣押的單位。正本由協(xié)助扣押的單位留存,作為協(xié)助扣押犯罪嫌疑人郵件、電子郵件、電報的依據(jù)?;貓?zhí)由協(xié)助扣押的單位填寫后退回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后,存入訴訟卷。
3.實施扣押。
(1)執(zhí)行主體。執(zhí)行扣押物品、文件的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持有有關法律文書、偵查人員工作證件。
(2)扣押前告知。向被扣押人出示有關法律文書、工作證件,告知其扣押理由、依據(jù)以及如實提供證據(jù)、配合扣押的義務。
(3)清點扣押物品、文件。對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點清楚。
扣押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應當是原物、原件。原物不便搬運、保存或者依法應當返還被害人的,可以拍攝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內容的照片、錄像。書證取得原件有困難或者因保密需要的,可以是副本或者復制件。書證的副本、復制件,視聽資料的復制件,物證的照片、錄像,應當附有關制作過程的文字說明及原件、原物存放處的說明,并由制作人簽名或者蓋章。
對于扣押的金銀珠寶、文物、名貴字畫及其他不易辨別真?zhèn)蔚馁F重物品,應當拍照后當場密封,并由扣押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在密封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
4.制作《扣押物品、文件清單》。當場開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單》一式三份,寫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稱、編號、規(guī)格、數(shù)量、重量、質量、特征及其來源,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后,一份交給持有人,一份交給公安機關保管人員,一份存入訴訟卷。
對于應當扣押但是不便提取的物品、文件,經(jīng)拍照或者錄像后,可以查封、封存或者交持有人保管,并且單獨開具《扣押物品、文件清單》一式兩份,在清單上注明“已經(jīng)拍照或者錄像,物品、文件持有人應當妥善保管,不得轉移、變賣、毀損”,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物品、文件持有人,另一份連同照片或者錄像帶存入訴訟卷。
查封、封存房地產(chǎn)或者其他財產(chǎn)的,還應當在被查封、封存財產(chǎn)的顯著位置張貼封條,同時通知有關權屬登記部門,在查封、封存期間禁止被查封、封存財產(chǎn)流轉,不得辦理被查封、封存財產(chǎn)權屬變更手續(xù);必要時可以提取有關產(chǎn)權證照。
5.解除扣押。
(1)解除條件。對扣押的物品、文件、郵件、電子郵件、電報,經(jīng)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或者不需要繼續(xù)扣押的,應當在三日內解除扣押,退還原主或者原郵政、電信部門、網(wǎng)絡服務單位。
(2)解除程序。解除扣押,應當由原決定扣押人決定。
解除對郵件、電子郵件、電報的扣押的,應當按照以下規(guī)定進行:
①呈批。辦案部門制作《呈請解除扣押報告書》,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冻收埥獬垩簣蟾鏁穬热莅ǎ核鶄刹榘讣暮喴盖?,擬解除扣押個人或單位的名稱,擬解除扣押的物品種類,涉及的具體郵政、電信部門或者網(wǎng)絡服務單位,解除扣押的具體理由,解除扣押的法律依據(jù)等。
②批準。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辦案部門制作《解除扣押通知書》。
?、劢獬刹槿藛T將《解除扣押通知書》正本及回執(zhí)送達協(xié)助解除扣押的單位。正本由協(xié)助解除扣押的單位留存,作為協(xié)助解除扣押犯罪嫌疑人郵件、電子郵件、電報的依據(jù)?;貓?zhí)由協(xié)助解除扣押的單位填寫后退回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后,存入訴訟產(chǎn)
解除查封、封存房地產(chǎn)或者其他財產(chǎn)的,應當及時通知協(xié)助執(zhí)行的權屬登記部門,提取的有關產(chǎn)權證照應當發(fā)還。
(3)發(fā)還。發(fā)還扣押物品、文件的,應當由領取人在《發(fā)還物品、文件清單》上簽名或者蓋章,注明領取日期,辦案人注明辦案單位,并簽字注明文書制作日期。《發(fā)還物品、文件清單》一式兩份,一份交領取人,一份存入訴訟卷。
9-02.調取證據(jù)
1.調取條件。偵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持有與案件有關的證據(jù)時,應當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取證據(jù)。
2.批準調取。
(1)呈批。需要調取證據(jù)的,辦案部門制作《呈請調取證據(jù)報告書》,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冻收堈{取證據(jù)報告書》內容包括:所偵查案件的簡要案情,擬調取證據(jù)的個人或單位的名稱,擬調取證據(jù)的種類和特征,調取證據(jù)的法律依據(jù)等。
(2)批準。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辦案部門制作《調取證據(jù)通知書》,并準備好《調取證據(jù)清單》等。
3.執(zhí)行調取。
(1)執(zhí)行主體。執(zhí)行時,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2)調取前告知。向被調取人出示有關法律文書、工作證件,告知其調取理由、依據(jù)以及如實提供證據(jù)、配合調取的義務和責任。
(3)送達《調取證據(jù)通知書》。偵查人員向證據(jù)持有單位或者個人送達《調取證據(jù)通知書》,要求證據(jù)持有單位或者個人在通知書副本上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注明。偵查終結時,副本存入訴訟卷。
(4)清點調取的物品、文件。對于調取的物品和文件,應當會同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點清楚。
調取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應當是原物、原件。原物不便搬運、保存或者依法應當返還被害人的,可以拍攝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內容的照片、錄像。書證取得原件的困難或者因 工作需要的,可以是副本或者復制件。書證的副本、復制件,視聽資料的復制件,物證的照片、錄像,應當附有關制作過程的文字說明及原件、原物存放處的說明,并由制作人簽名或者蓋章。
向有關單位收集、調取的書面證據(jù)材料,必須由提供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印章;向個人收集、調取的書面證據(jù)材料,必須由本人確認無誤后簽名或者蓋章。
(5)制作《詢問筆錄》。向有關人員問明證據(jù)的來源、內容、保存情況等,并制作《詢問筆錄》。
4.制作《調取證據(jù)清單》。當場制作《調取證據(jù)清單》一式三份,寫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稱、編號、規(guī)格、數(shù)量、重量、質量、特征及其來源,由偵查人員和證據(jù)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后,一份交證據(jù)持有人,一份交公安機關證據(jù)保管人員,一份與《調取證據(jù)通知書》副本一并存入訴訟卷。
9-03.保管、處理扣押、調取的證據(jù)
1.保管。對于扣押、調取的物品、文件、郵件、電子郵件、電報,應當指派專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調換、損毀或者自行處理。對于可以作為證據(jù)使用的錄音帶、錄像帶、電子數(shù)據(jù)存儲介質,應當記明案由、對象、內容、錄取、復制的原始設備品牌型號、時間、地點、規(guī)格、類別、應用長度、文件格式及長度等,并妥為保管。
偵查人員應當將所扣押物品、文件與《扣押物品、文件清單》一份一同交保管人員,當場查驗、清點,登記在冊后簽收。保管人員對所保管的涉案物品,應當裝入保管袋中,并在封口處簽名或者蓋章;對于不能裝入保管袋的,應當采取能保持其原始狀態(tài)的方式存入。對涉案物品的保管、登記,應當按照案件及物品類別登記。
對現(xiàn)場扣押的無主物品、文件,與犯罪有關的,在案件未破獲前,由主辦案件單位負責保管。
2.處理。對所保管的物品需要隨案移送、發(fā)還、沒收、銷毀的,偵查人員應寫出報告,經(jīng)偵查單位負責人批準后,由保管人員在登記冊中注明處理結果、日期和經(jīng)手人,再將涉案物品交偵查人員處理。處理物品、文件,偵查人員應當制作《處理物品、文件清單》,記明處理物品、文件的名稱、數(shù)量、特征、來源和處理情況,由偵查人員簽字、辦案單位蓋章后附卷。
(1)處理不宜隨案移送的物品、文件。對不能隨案移送的物證,應當拍成照片;容易損壞、變質的物證、書證,應當用筆錄、繪圖、拍照、錄像、制作模型等方法加以保全。對查獲的下列不宜隨案移送的物品、文件,原物不隨卷保存,但應當拍成照片存入卷內,原物由公安機關妥為保管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分別移送主管部門處理或者銷毀:
?、僖x物品;
?、谖淦鲝椝?、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品;
③鴉片、海洛因、嗎啡、大麻等毒品和制毒原料或者配劑、管制藥品;
?、芪:野踩膫鲉巍苏Z、信件和其他宣傳品;
⑤秘密文件、圖表資料;
⑥珍貴文物、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
?、咂渌笞诘摹⒉槐惆徇\的物品。
銷毀物品、文件的,應當同時制作《銷毀物品、文件清單》,記明銷毀物品、文件的名稱、數(shù)量、特征、來源和銷毀理由,經(jīng)批準人、偵查人員、監(jiān)銷人簽字后附卷。
(2)處理不易保管的物品。對容易腐爛變質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以根據(jù)具體情況,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在拍照或者錄像后委托有關部門變賣、拍賣,變賣、拍賣的價款暫予保存,待訴訟終結后一并處理。通知被害人后,超過半年未來領取的,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如有特殊情況,可以酌情延期處理。變賣、拍賣的手續(xù)和上繳國庫的憑證應當附卷。
(3)發(fā)還被害人。對被害人合法財產(chǎn)及其孳息的發(fā)還,應當經(jīng)原扣押、調取決定人決定,在登記、拍照或者錄像、估價后及時返還,并書面說明返還的理由。凡是已經(jīng)送交財政部門處理的贓款贓物,如果失主前來認領,并經(jīng)查證屬實,由原沒收機關從財政部門提回,予以歸還。如原物已經(jīng)賣掉,應當退還價款。
發(fā)還被害人物品、文件,應當同時制作《發(fā)還物品、文件清單》一式兩份,一份交領取人,一份存入訴訟卷。原物照片、清單和書面說明應當存入訴訟卷。
(4)隨案移送。對作為證據(jù)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后,由扣押的公安機關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繳國庫或者返還受害人,并向人民法院送交執(zhí)行回單。上繳國庫的憑證應當存入偵查卷,復印件抄送人民法院。
隨案移送物品、文件,應當制作《隨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單》一式兩份,一份由移送公安機關留存附卷,一份交案件接收單位。
(5)隨案移交。案件變更管轄時,與案件有關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隨案移交。
移交財物時,由接收人、移交人當面查點清楚,并在《隨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單》上共同簽名或者蓋章。
參考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及規(guī)章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45條第1款、第114-118條、第198條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號)第50-53條、第57條、第58條、第210-223條
《關于刑事案件現(xiàn)場勘驗檢查中正確適用提取和扣押措施的批復》(公安部 公復字〔2009〕3號)
《刑警辦案須知》(公安部刑偵局 公刑〔2006〕1114號)第42-47條、第332-354條
第十章 鑒定
10-01.鑒定條件
為了查明案情,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鑒定。
10-02.鑒定范圍
鑒定包括刑事技術鑒定(與查明案情有關的物品、文件、痕跡、人身、尸體的鑒定)、人身傷害醫(yī)學鑒定、精神病鑒定、涉案物品價格鑒定、文物鑒定、珍稀動植物及其制品鑒定、違禁品和危險品鑒定、電子數(shù)據(jù)鑒定等。鑒定時,應當確定進行何種鑒定。
10-03.鑒定期限
1.除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時間不計入辦案期限外,其他鑒定時間都應當計入辦案期限。
2.傷害案件的鑒定期限。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后,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開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
根據(jù)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人身傷情鑒定標準和被害人當時的傷情及醫(yī)院診斷證明,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鑒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應當在受委托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提出鑒定意見,并在三日內出具鑒定文書。
對傷情比較復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鑒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托之日起七日內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文書。
對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復雜,一時難以進行鑒定的,待傷情穩(wěn)定后及時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文書。
10-04.確定鑒定人和鑒定機構
公安機關需要對案件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時,可以指派本公安機關有專門鑒定資格的人進行鑒定,也可以聘請本公安機關以外的具體鑒定資格的人進行鑒定。各鑒定機構之間沒有隸屬關系;鑒定機構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yè)務,不受地域范圍的限制。
以下鑒定,應當分別依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
(1)刑事技術鑒定,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的刑事技術部門負責進行,由具有鑒定員以上職稱的專業(yè)技術人員擔任。必要時,可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協(xié)助鑒定。
(2)對人身傷情進行鑒定,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鑒定機構二名以上鑒定人負責實施。傷情鑒定比較疑難,對鑒定意見可能發(fā)生爭議或者鑒定委托主體有明確要求的,傷情鑒定應當由三名以上主檢法醫(yī)師或者四級以上法醫(yī)官負責實施。需要聘請其他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鑒定的,應當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鑒定聘請書》,送達被聘請人。對人身傷害的醫(y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要鑒定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yī)院進行。
(3)對犯罪嫌疑人、證人或者被害人、自訴人是否能辨認和控制自己的行為,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或作證能力、自我防衛(wèi)能力、辨認能力、訴訟能力,應當進行精神病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yī)院進行。
(4)價格鑒定由價格部門設立的價格認證機構負責進行。
(5)文物鑒定由文物部門或者有關鑒定機構負責進行,但涉及文物價格鑒定的,由價格部門設立的價格認證機構負責進行。
(6)對淫穢物品的鑒定,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進行。
(7)對毒品的鑒定,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禁毒、刑偵或者刑事技術部門進行。
(8)對槍支彈藥的鑒定,由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進行。
(9)對電子數(shù)據(jù)的鑒定,由公安機關網(wǎng)絡安全保衛(wèi)部門設立的電子數(shù)據(jù)鑒定機構負責進行。
(10)對假幣的鑒定,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鑒定機構負責進行。
(11)對辦理制黃販黃、侵權盜版案件中所查獲的光盤及母盤進行鑒定,以確定送檢光盤及母盤的生產(chǎn)企業(yè)的,由光盤生產(chǎn)源鑒定中心負責進行。
(12)對在辦理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假冒商標,非法經(jīng)營等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秩序的犯罪案件中,所涉生產(chǎn)、銷售的產(chǎn)品是否屬于“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chǎn)品冒充合格產(chǎn)品”難以確定的,委托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產(chǎn)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鑒定。
(13)對辦理生產(chǎn)、銷售假藥犯罪案件和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的食品犯罪案件,委托省級以上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和省級以上衛(wèi)生行政部門確定的機構進行鑒定。
(14)對醫(yī)療事故進行首次鑒定,由設區(qū)的市級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級地方醫(yī)學會負責組織專家鑒定組進行。
(15)對發(fā)票真?zhèn)蔚蔫b定,由稅務機關進行。
(16)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需要對有關事項是否屬于國家秘密以及屬于何種密級進行鑒定的,由國家 工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 工作部門進行。
(17)對查獲的軍服仿制品的認定存在爭議的,由省軍區(qū)(衛(wèi)戌區(qū)、警備區(qū))或者軍分區(qū)(警備區(qū))軍需主管部門進行鑒定。
10-05.批準鑒定
1.呈批。需要指派或聘請具有鑒定資格的人鑒定的,辦案部門制作《呈請鑒定報告書》,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冻收堣b定報告書》內容包括:簡要案情;需要鑒定的種類;鑒定結論對案件辦理所起的作用;擬指派本公安機關有專門鑒定資格的人鑒定的,提出具體鑒定人或者單位;擬聘請本公安機關以外有鑒定資格的人鑒定的,提出具體鑒定人或者單位。
2.批準。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需要聘請本公安機關以外的鑒定人的,辦案部門制作《鑒定聘請書》;由公安機關刑事技術部門或者鑒定機構鑒定的,不需要制作《鑒定聘請書》,直接將檢材送交鑒定。
3.當事人自行委托鑒定。對當事人要求自行委托鑒定機構、鑒定人鑒定的,應當告知當事人由公安機關委托鑒定。對當事人提交的鑒定意見,可以參考,但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jù)。
10-06.送交檢材
1.《鑒定聘請書》制作完畢后,偵查人員持正本及副本并攜帶檢材送達被聘請的鑒定人,正本由鑒定人留存,副本由鑒定人在附注部分簽名、注明日期后,由偵查人員帶回,偵查終結時,存入訴訟卷。鑒定機構要求簽訂鑒定委托書的,應當簽訂鑒定委托書。
2.公安機關應當為鑒定人進行鑒定提供必要條件,介紹與鑒定有關的情況,并且明確提出要求鑒定解決的問題,但是不得暗示或者強迫鑒定人作出某種鑒定結論。
10-07.進行鑒定
1.鑒定人應當按照鑒定規(guī)則,運用科學方法進行鑒定。鑒定后應當出具鑒定意見,由兩名以上具有鑒定資格的鑒定人簽名或者蓋章,并加蓋鑒定機構印章。多人參加鑒定,有不同意見的,應當注明。
2.人身傷情鑒定文書格式和內容應當符合規(guī)范要求。鑒定文書中應當有被害人正面免冠照片及其人體需要鑒定的所有損傷部位的細目照片。
3.可能判處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毒品鑒定結論中應有含量鑒定的結論。
10-08.告知鑒定結論
1.對作為證據(jù)使用的鑒定意見,公安機關在收到鑒定意見后三日內,應當制作《鑒定結論通知書》,將交被害人聯(lián)、交犯罪嫌疑人聯(lián)分別送達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家屬以及犯罪嫌疑人在附卷聯(lián)附注部分分別簽名并注明送達時間,偵查終結后存入訴訟卷。
2.對行政執(zhí)法機關移送的案件,如將其移送的鑒定意見作為證據(jù)使用的,應當在接受案件后三日內將鑒定結論按照以上規(guī)定告知被害人、犯罪嫌疑人。
3.告知時,可以只告知鑒定意見的結論部分,對鑒定過程等其他內容不予告知。
10-09.補充鑒定、重新鑒定
1.補充鑒定條件。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辦案部門或者偵查人員發(fā)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提出補充鑒定的申請:
(1)鑒定內容有明顯遺漏的;
(2)發(fā)現(xiàn)新的有鑒定意義的證物的;
(3)對已鑒定證物有新的鑒定要求的;
(4)鑒定意見不完整,導致有關案件事實無法認定的。
2.重新鑒定條件。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辦案部門或者偵查人員發(fā)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
(1)鑒定機構、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格,或者超出登記范圍鑒定,可能導致鑒定意見不準確的;
(2)鑒定程序違法,可能影響鑒定意見正確性的;
(3)鑒定的檢材被嚴重污染或者是虛假的;
(4)鑒定意見明顯依據(jù)不足的;
(5)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
(6)鑒定意見不準確的;
(7)鑒定意見與其他證據(jù)明顯矛盾的;
(8)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
(9)其他應當重新鑒定的情形。
3.確定鑒定人和鑒定機構。補充鑒定可以由原鑒定人或者其他鑒定人進行。重新鑒定應當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鑒定人,其中:
(1)重新進行刑事技術鑒定的,應當逐級報送上級公安機關刑事技術部門進行;
(2)對人身傷害的醫(y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yī)院進行;
(3)對價格重新鑒定的,逐級報送上級價格部門設立的價格認證機構進行;
(4)對淫穢物品、毒品、槍支彈藥、電子數(shù)據(jù)重新鑒定的,由上級公安機關、主管部門或其設立的鑒定機構負責進行;
(5)對醫(yī)療事故的再次鑒定,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地方醫(yī)學會組織進行。
4.批準補充鑒定、重新鑒定。接到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申請后,辦案部門制作《呈請補充鑒定報告書》或者《呈請重新鑒定報告書》,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h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的,應當依照本章關于初次鑒定的規(guī)定辦理。
不批準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的,應當告知申請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并在《鑒定結論通知書》附卷聯(lián)中注明申請人、申請事項和不同意或者不批準的理由。
10-10.鑒定費用
鑒定費用,由公安機關承擔。
參考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及規(guī)章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9-122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1條、第2條、第5條、第6條
《軍服管理條例》(2009年1月13日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547號)第18條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號)第233-245條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guī)定》(公安部 公通字〔2005〕98號)第18-20條
《刑事技術鑒定規(guī)則》(公安部 1980年5月7日)第2-4條、第14條
《公安機關電子數(shù)據(jù)鑒定規(guī)則》(公安部公共信息網(wǎng)絡安全監(jiān)察局 公信安〔2005〕281號)
《對〈關于鑒定淫穢物品有關問題的請示〉的批復》(公安部 公復字〔1998〕8號)
《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guī)定》(公安部 公通字〔2001〕68號)
《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國家計劃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計辦〔1997〕808號)
《涉案物品價格鑒定分級管理實施辦法》(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 計價費〔1998〕776號)
《涉案物品價格鑒定復核裁定管理辦法》(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 計價費〔1998〕775號)
《關于涉案物品價格鑒證有關問題的復函》(國家計委辦公廳 計辦價格〔1998〕847號)
《關于扣押追繳沒收及收繳財物價格鑒定管理的補充通知》(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財政部 發(fā)改廳〔2008〕392號)第2條
《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2003年4月9日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4號)
《依法沒收、追繳文物的移交辦法》(國家文物局、財政部、公安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物保發(fā)〔1999〕017號)第7條
《關于公安部光盤生產(chǎn)源鑒定中心行使行政、司法鑒定權有關問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新聞出版署 公通字〔2000〕21號)
《關于辦理生產(chǎn)、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法釋〔2001〕10號)第1條、第3條、第4條
《關于辦理生產(chǎn)、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法釋〔2009〕9號)第1條第2款
《關于審理生產(chǎn)、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有關鑒定問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 法〔2001〕70號)
《醫(y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2002年7月31日衛(wèi)生部令第30號)第3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 國稅發(fā)〔1993〕157號)第43條
《關于審理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 法釋〔2001〕4號)第7條
《辦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公通字〔2007〕84號)第4條
《刑警辦案須知》(公安部刑偵局 公刑〔2006〕1114號)第361-380條
第十一章 辨認
11-01.辨認條件
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讓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證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尸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
11-02.批準辨認
1.需要進行辨認的,應當制作《呈請辨認報告書》,報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
2.提解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出所對犯罪場所進行辨認的,應當制作《呈請出所辨認報告書》,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并憑《提訊證》,征得看守所的同意和配合,對犯罪嫌疑人必須加帶械具,配備足夠警力,防止逃跑和發(fā)生意外事故。
11-03.準備辨認
1.根據(jù)辨認對象的情況選擇符合規(guī)定的陪襯人(物、照片),陪襯人(物、照片)要與辨認對象相近并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數(shù)量,并按順序編號:
(1)選擇辨認陪襯人。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的,應當挑選與犯罪嫌疑人性別相同,年齡、氣質、身高相近似的人作為辨認陪襯人。對每一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被辨認的人數(shù)不得少于七人,辦案人員以及在公安機關工作的其他人員不得替代,并在《辨認筆錄》中寫明被辨認人的姓名、編號、排列順序。對本案犯罪嫌疑人進行多組辨認的,不得重復使用陪襯人。
(2)選擇辨認陪襯照片。對犯罪嫌疑人照片進行辨認的,應當選擇性別相同,年齡、發(fā)式相近似的照片作為辨認陪襯照片。對每一張犯罪嫌疑人照片進行辨認,被辨認的照片不得少于十張,并對所有被辨認照片按順序編號,打印或者貼附在照片所附紙上,在《辨認筆錄》中寫明被辨認照片人的姓名、編號、排列順序。照片中不得出現(xiàn)犯罪嫌疑人、陪襯人的姓名,辨認的所有照片應當入卷。對與本案有關照片進行多組辨認的,不得重復使用陪襯照片。
(3)選擇辨認陪襯物。辨認每一件物品時,混雜的同類物品不得少于五件,按順序編號并在《辨認筆錄》中寫明被辨認物品的名稱、編號、排列順序。
(4)選擇辨認場所。辨認應當安排在與發(fā)案時間、環(huán)境相近似的條件下進行。
(5)對尸體、場所進行辨認的,陪襯物數(shù)量不受限制。
2.辨認前,應當查明辨認人是否具備辨認條件,向辨認人詳細詢(訊)問辨認對象的具體特征,并制作《詢(訊)問筆錄》,告知辨認人有意作虛假辨認應負的法律責任,并在筆錄中注明。
3.辨認前應當避免辨認人見到辨認對象。
4.通知見證人到場,對辨認過程和結果予以見證。
11-04.進行辨認
1.辨認應當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2.將辨認對象混雜在其他對象中,不得給辨認人任何暗示。
3.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辨認人不愿意公開進行時,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應當為其保守秘密,并在《辨認筆錄》中注明。
4.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時,應當由辨認人個別進行。
5.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辨認人對辨認對象進行詳細辨認。
(1)辨認犯罪嫌疑人的,偵查人員應當當場對被辨認人照相,在辨認結束后,將照片附紙、編號。辨認人應當在辨認出的犯罪嫌疑人照片與附紙上騎縫捺指印,在附紙上注明實施某項犯罪行為的人是第幾張照片上的人并簽字。也可以對辨認過程照相、錄像。
(2)辨認照片的,偵查人員應當將所有照片附紙、編號后,由辨認人辨認。辨認結束后,依照上述規(guī)定進行。
(3)辨認物品、尸體、場所的,應當照相,將照片附紙后由辨認人捺指印、簽字確認。也可以對辨認過程錄像。
組織對尸體辨認時,應當有法醫(yī)協(xié)助,重點讓辨認人辨認衣著、尸表特征、牙齒形狀、頭面部特征以及胎記、疤、痣、手術痕跡等。
6、可以反復進行辨認,排除偶然性。
11-05.制作《辨認筆錄》
1.《辨認筆錄》應當寫明辨認的起止時間、地點,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辨認人、見證人,辨認對象的基本情況和辨認目的。正文部分應當如實反映辨認活動的過程及結論,寫明辨認人進行辨認的具體情況和現(xiàn)實條件,提供辨認對象的情況,辨認的方法和辨認過程中辨認人的態(tài)度,辨認結果及辨認人對辨認對象能夠辨認、確認或者不能夠辨認、確認的理由。有的還應當包括辨認人對辨認提出的疑義和要求等內容。
2.附紙和辨認照片應當作為《辨認筆錄》的組成部分。
3.將《辨認筆錄》交辨認人、見證人核對無誤后,由辨認人、見證人、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記錄人分別簽名確認。辨認人還應當捺指印。
4.制作與照片有關的所有人員、物品、尸體、場所情況的說明,附在《辨認筆錄》之后。
5.《辨認筆錄》和有關情況說明應當存入訴訟卷。
6.秘密辨認不制作《辨認筆錄》,由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寫出秘密辨認報告,存入偵查工作卷備查。如需作證據(jù)使用,應當轉為公開辨認。
參考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及規(guī)章文件: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號)第246-251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試行)》(公安部 公通字〔1991〕87號)第23條第2款
《刑警辦案須知》(公安部刑偵局 公刑〔2006〕1114號)第381-393條
第十二章 查詢、凍結
12-01.查詢
1.查詢條件。公安機關根據(jù)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guī)定查詢犯罪嫌疑人持有及其以違法所得變現(xiàn)、購買的存款、匯款、證券、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投資權益、股權。
2.批準查詢。
(1)呈批。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郵政部門查詢犯罪嫌疑人存款、匯款、證券、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投資權益、股權的,辦案部門制作《呈請查詢報告書》,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冻收埐樵儓蟾鏁穬热莅ǎ汉喴盖椋徊樵儌€人或單位的名稱,涉及的具體的金融機構或郵政部門,查詢的具體理由,查詢的法律依據(jù)等。
(2)批準。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辦案部門制作《查詢通知書》。
3.實施查詢。偵查人員將《查詢通知書》正本和回執(zhí)聯(lián)交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郵政部門協(xié)助查詢。正本由協(xié)助查詢單位留存,作為協(xié)助查詢犯罪嫌疑人存款、匯款、證券、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投資權益、股權的依據(jù)?;貓?zhí)聯(lián)和有關查詢材料由協(xié)助查詢單位填寫并加蓋公章或者查詢專用章后,退回公安機關,偵查終結時存入訴訟卷。
12-02.凍結
1.凍結條件。
(1)公安機關根據(jù)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guī)定凍結犯罪嫌疑人持有及其以違法所得變現(xiàn)、購買的存款、匯款、證券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投資權益、股權。
(2)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名義建立的各類專門清算交收賬戶不得整體凍結。
①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依法按照業(yè)務規(guī)則收取并存放于專門清算交收賬戶內的下列證券,不得凍結: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設立的證券集中交收賬戶、專用清償賬戶、專用處置賬戶內的證券;證券公司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設的客戶證券交收賬戶、自營證券交收賬戶和證券處置賬戶內的證券。
?、谧C券登記結算機構依法按照業(yè)務規(guī)則收取并存放于專門清算交收賬戶內的下列資金,不得凍結: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設立的資金集中交收賬戶、專用清償賬戶內的資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依法收取的證券結算風險基金和結算互保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在銀行開設的結算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和新股發(fā)行驗資專戶內的資金,以及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新股發(fā)行網(wǎng)下申購配售對象開立的網(wǎng)下申購資金賬戶內的資金;證券公司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設的客戶資金交收賬戶內的資金;證券公司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設的自營資金交收賬戶內最低限額自營結算備付金及根據(jù)成交結果確定的應付資金。
(3)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依法按照業(yè)務規(guī)則要求證券公司等結算參與人、投資者或者發(fā)行人提供的回購質押券、價差擔保物、行權擔保物、履約擔保物等擔保物,在交收完成之前,不得凍結。
2.批準凍結。
(1)呈批。凍結犯罪嫌疑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郵政部門的存款、匯款、證券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投資權益、股權的,辦案部門制作《呈請凍結報告書》,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呈請凍結報告書》內容包括:簡要案情,擬凍結個人或單位的名稱、賬戶、數(shù)額,涉及的具體的金融機構或郵政部門,凍結的具體理由,凍結的期限,凍結的法律依據(jù)等。
(2)批準。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辦案部門制作《凍結通知書》。
3.實施凍結。偵查人員將《凍結通知書》正本和回執(zhí)聯(lián)交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郵政部門協(xié)助凍結。正本由協(xié)助凍結單位留存,作為協(xié)助凍結犯罪嫌疑人存款、匯款、證券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投資權益、股權的依據(jù)。回執(zhí)聯(lián)由協(xié)助凍結單位填寫并加蓋公章后退回公安機關,偵查終結時存入訴訟卷。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證券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投資權益、股權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但可輪候凍結。
4.凍結期限。凍結存款、匯款、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投資權益、股權的期限為六個月,凍結證券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繼續(xù)凍結手續(xù)。每次續(xù)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續(xù)凍證券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逾期不辦理繼續(xù)凍結手續(xù)的,視為自動解除凍結。
5.解除凍結。
(1)解除條件。經(jīng)查明凍結的存款、匯款、證券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投資權益、股權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通知原銀行、其他金融機構或者郵政部門解除凍結。
(2)解除程序。
?、俪逝?。辦案部門制作《呈請解除凍結報告書》,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冻收埥獬齼鼋Y報告書》內容包括:簡要案情,擬解除凍結個人或單位的名稱及其賬戶,涉及的具體的金融機構或郵政部門,解除凍結的具體理由,解除凍結的法律依據(jù)等。
?、谂鷾???h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辦案部門制作《解除凍結通知書》。
③解除。將《解除凍結通知書》正本及回執(zhí)聯(lián)送達協(xié)助解除凍結的單位。正本由協(xié)助解除凍結的單位留存,作為解除凍結的依據(jù)。回執(zhí)聯(lián)由協(xié)助解除凍結的單位填寫并加蓋公章后退回公安機關,偵查終結時存入訴訟卷。
?、芡ㄖ?。解除凍結時,應當通知被凍結存款、匯款、證券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投資權益、股權的所有人,并在《解除凍結通知書》回執(zhí)聯(lián)中注明通知情況。
6.處理。
(1)對于凍結在銀行、其他金融機構或者郵政部門的贓款,應當向人民法院隨案移送該銀行、其他金融機構或者郵政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該銀行、其他金融機構或者郵政部門上繳國庫。
(2)偵查過程中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公安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證券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投資權益、股權應當依法予以沒收或者返還被害人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凍結犯罪嫌疑人存款、匯款、證券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投資權益、股權的銀行、其他金融機構或者郵政部門上繳國庫或者返還被害人。
7.上級監(jiān)督。上級公安機關發(fā)現(xiàn)下級公安機關凍結、解除凍結存款、匯款、證券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投資權益、股權有錯誤時,可以依法作出決定,責令下級公安機關限期改正,下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zhí)行。下級公安機關認為上級公安機關的決定有錯誤的,可在收到該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請示復議。對拒不改正的,上級公安機關可以直接向有關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fā)出法律文書,糾正下級公安機關所作的錯誤決定,并通知原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
參考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及規(guī)章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7條》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號)第224-232條《關于查詢、凍結、扣結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銀行存款的通知》(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銀發(fā)〔1993〕356號)
《關于查詢、凍結、扣劃證券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有關問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證監(jiān)會 法發(fā)〔2008〕4號)
《關于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可否查封凍結不動產(chǎn)或投資權益問題的批復》(公安部 公復字〔2001〕11號)
《金融機構協(xié)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guī)定》(中國人民銀行銀發(fā)〔2002〕1號)
《關于對凍結、扣劃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在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存款的執(zhí)法活動加強監(jiān)督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法〔1996〕83號)
《刑警辦案須知》(公安部刑偵局 公刑〔2006〕1114號)第335-360條
第十三章 訊問犯罪嫌疑人
13-01.傳喚、拘傳、提訊犯罪嫌疑人
1.傳喚犯罪嫌疑人。
(1)呈批。需要對立案偵查但未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傳喚訊問的,辦案部門制作《呈請傳喚報告書》,并附有關材料,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冻收垈鲉緢蟾鏁穬热莅ǎ汉喴盖榧傲盖闆r,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其涉嫌犯罪的情況,擬執(zhí)行傳喚的時間、地點,執(zhí)行傳喚的法律依據(jù)等。
(2)批準??h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的,辦案部門立即制作《傳喚通知書》。
(3)執(zhí)行傳喚。執(zhí)行傳喚的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傳喚通知書》和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將《傳喚通知書》送達犯罪嫌疑人,并責令其在《傳喚通知書》副本上簽名(蓋章)、捺指印。
不得以派人押解或者使用警械等強制方法進行傳喚。
犯罪嫌疑人到達訊問地點后,應當由其在《傳喚通知書》副本上填寫到案時間。訊問結束時,應當由其在《傳喚通知書》副本上填寫訊問結束時間。拒絕填寫的,偵查人員應當在《傳喚通知書》副本上注明。偵查終結時存入訴訟卷。
(4)備案。辦案部門應當在傳喚實施后一小時內通過電話、傳真、網(wǎng)上督察系統(tǒng)以及直接送達法律文書復印件等形式,將被傳喚人的姓名、年齡、性別、涉嫌犯罪的行為、實施時間、實施傳喚后涉案人員所在的地點及辦案單位和主辦民警等情況報本級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備案。
(5)信息錄入。對于傳喚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將犯罪嫌疑人的情況錄入有關數(shù)據(jù)庫。
2.拘傳犯罪嫌疑人。依照本細則第十七章規(guī)定執(zhí)行。
3.提訊在押犯罪嫌疑人。依照本細則第22-02條第1款規(guī)定執(zhí)行。
13-02.訊問地點
1.訊問已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看守所訊問室進行。訊問完畢,立即交由看守所值班民警收押。在訊問犯罪嫌疑人過程中,不得將犯罪嫌疑人單獨留在訊問場所;在犯罪嫌疑人吃飯、如廁、休息時,必須由辦案人員看守,不得僅由協(xié)勤人員看守。
2.訊問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其所在市、縣公安機關的辦案場所進行,不得在辦公場所或者賓館、酒店、招待所等其他場所進行;對于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殘疾、行動不便的,以及正在懷孕的犯罪嫌疑人,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到犯罪嫌人
住處進行。
3.訊問室等辦案場所不得設置在二樓以上,并與辦公場所分離。辦案場所內必須安裝安全防范裝置和報警、監(jiān)控設備,不得放置可能被用來行兇、自殺、自傷的物品。相關的過道、窗戶、樓梯、衛(wèi)生間等必須安裝防護欄、防護網(wǎng)等防護設施。在辦公場所以外的其他地點進行訊問的,應當選擇適宜的房間或者地點,將被訊問人安排在遠離門窗的位置,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
13-03.訊問時間
每次傳喚、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xù)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需要對被傳喚、拘傳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傳喚、拘傳期間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對于不批準的,應當立即結束傳喚、拘傳。
提訊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每日有必要的睡眠、飲食時間和一至兩小時的室外活動。
13-04.準備訊問
1.制訂訊問計劃。訊問前,偵查人員應當了解案件情況和證據(jù)材料,制訂訊問計劃,列出訊問提納。
2.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場。訊問未成年人,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這一情形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應當開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到場通知書》,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長、監(jiān)護人或者教師到場?!段闯赡攴缸锵右扇朔ǘù砣说綀鐾ㄖ獣犯北居煞ǘù砣撕灻?,偵查終結時存入訴訟卷。
3.翻譯人員到場。訊問聾、啞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并在《訊問筆錄》上注明犯罪嫌疑人的聾、啞情況,以及翻譯人員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業(yè)。
訊問不通曉當?shù)卣Z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應當配備翻譯人員。
4.準備錄音、錄像設備。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全程錄音、錄像。
5.進行安全檢查。對傳喚、拘傳的犯罪嫌疑人,應當進行安全檢查。安全檢查參照本細由第32-01條第4款第1項規(guī)定進行。
13-05.進行訊問
1.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偵查人員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訊問開始時,應當表明執(zhí)法身份。
2.問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第一次訊問,應當問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別名,曾用名,綽號,性別,出生年月日,戶籍所在地,暫住地,籍貫,出生地,民族,職業(yè),文化程度,家庭情況,社會經(jīng)歷,是否受過刑事處罰、行政處罰或者其他行政處理,是否為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等情況。
3.告知權利義務。第一次訊問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宣讀《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或者交其閱讀,告知其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問明其是否申請回避、聘請律師,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4.訊問案件情況。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jié)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后向他提出問題。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動機、目的、手段,與犯罪有關的時間、地點,涉及的人、事、物,都應當訊問清楚。
5.聽取供述和辯解。訊問的時候,應當認真聽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對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實、申辯和反證,公安機關都應當認真核查,依法處理。
6.分別訊問。訊問同案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個別進行。
7.嚴禁刑訊逼供。嚴禁刑訊逼供或者使用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獲取供述。以非法方法獲取的供述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jù)。
8.保密。在訊問中,需要運用證據(jù)證實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時,應當防止泄露偵查工作秘密。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應當保密,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13-06.制作《訊問筆錄》
1.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制作《訊問筆錄》。
2.制作《訊問筆錄》應當使用能夠長期保持字跡的打印或者書寫工具、墨水。
3.記錄時,對于提問和回答應當用“問:”、“答:”表示。不得使用其他符號表示,每句問話和答話均應另起一行,獨立記錄為一段。
4.偵查人員應當將問話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辯解,對訊問人出示、使用證據(jù)的過程,犯罪嫌疑人的態(tài)度、表情如實地記錄清楚。
5.《訊問筆錄》應當使用第一人稱記錄,保持原意,抓住重點,詳略得當,字跡清楚,易于辯認,準確、完整、客觀地反映訊問的活動情況。對代稱、隱語、黑話、簡稱等應當提問澄清,記明完整的意思。
6.《訊問筆錄》應當當場制作,不得事前、事后制作。
7.《訊問筆錄》應當交給犯罪嫌疑人核對或者向其宣讀。如記錄有差錯或者遺漏,應當允許犯罪嫌疑人更正或者補充,并捺指印。筆錄經(jīng)犯罪嫌疑人核對無誤后,應當由其在筆錄上逐頁簽名(蓋章)、捺指印,并在末頁緊接訊問內容的地方寫明“以上筆錄我看過(或向我宣讀過),和我說的相符”。拒絕簽名(蓋章)、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末尾注明。
8.《訊問筆錄》上所列項目,應當按規(guī)定填寫齊全。偵查人員、翻譯人員、訊問時在場的其他人員應當在《訊問筆錄》末尾簽名或者蓋章,不得由他人替代。翻譯人員還應當注明工作單位和職業(yè)。
9.《訊問筆錄》按照訊問的時間順序編號,偵查終結時存入訴訟卷。
13-07.封存錄音錄像資料
訊問犯罪嫌疑人的錄音錄像資料,應當保持真實性和完整性,不得剪輯、修改、偽造,并封存?zhèn)洳椤?/p>
13-08.接受書面供詞
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準許;必要時,偵查人員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犯罪嫌疑人應當在親筆供詞的末頁注明書寫供述的時間并簽名(蓋章)、捺指印。偵查人員收到后,應當在首頁右上方寫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共×頁”,并簽名。偵查
終結時存入訴訟卷。
參考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及規(guī)章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9條、第14條第2款、第43條、第91-95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6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1990年3月17日國務院令第52號)第25條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號)第173-187條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2006年8月24日公安部令第88號)第36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試行)》(公安部 公通字〔1991〕87號)第23條
《關于加強辦案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涉案人員非正常死亡的通知》(公安部 公通字〔2009〕48號)
《關于對涉案人員采取繼續(xù)盤問等措施報警務督察部門備案的通知》(公安部 公通字〔2009〕32號)
《刑警辦案須知》(公安部刑偵局 公刑〔2006〕1114號)第394-428條
第十四章 詢問證人、被害人
14-01.證人條件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但是下列人員不能作為證人: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
(2)承辦本案的偵查人員、鑒定人和翻譯人員,不能充當本案的證人。
單位不能充當證人,但可就規(guī)章制度、犯罪嫌疑人履歷、戶籍證明等出具書證。
14-02.通知證人、被害人
通知證人、被害人到公安機關接受詢問的,應當開具、送達《詢問通知書》。偵查終結時,《詢問通知書》副本存入訴訟卷。
14-03.詢問地點
詢問證人、被害人,可以到證人、被害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進行,并出示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或者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被害人到公安機關的辦公場所或者辦案場所接受詢問。
在公安機關或者其他地點詢問證人、被害人,參照本細則第13-02條第3款規(guī)定執(zhí)行。
14-04.準備詢問
1.詢問前,應當了解證人、被害人的身份,證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間的關系。
2.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場。詢問未成年的證人、被害人,除無法通知或者有礙偵查的情形外(這一情形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應當開具、送達《未成年證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到場通知書》,通知未成年證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段闯赡曜C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到場通知書》副本應由到場的監(jiān)護人簽名,偵查終結時存入訴訟卷。
3.翻譯人員到場。詢問聾、啞證人和被害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證人、被害人的聾、啞情況,以及翻譯人員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業(yè)。
詢問不通曉當?shù)卣Z言文字的證人、被害人,應當配備翻譯人員。
4.必要時,詢問過程應當錄音、錄像。
14-05.進行詢問
1.詢問證人、被害人,必須由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詢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詢問開始時,應當表明執(zhí)法身份。
2.問明證人、被害人的基本情況。詢問、核實證人、被害人的身份,問明證人、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之間的關系。
3.告知權利義務。偵查人員應當告知證人、被害人權利義務,以及必須如實地提供證據(jù)、證言的義務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應負的法律責任,問明被害人是否申請回避,并在《詢
問筆錄》中注明。
4.詢問案件情況。詢問時,應當首先讓證人、被害人對了解的案件情況進行陳述,然后進行提問。
5.詢問證人、被害人應當個別進行。
6.偵查人員不得向證人、被害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對案件的看法,嚴禁使用威脅、引誘和其他非法方法詢問證人、被害人。以非法方法獲取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jù)。
7.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應當保密,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詢問強奸案件的被害人或者詢問婦女的隱私情節(jié),盡量由女偵查人員進行,詢問時應當避免刺激性和淫穢語言。
8.對正在搶救的證人、被害人,應當重點問清作案人姓名、特征、作案經(jīng)過。詢問時,可以請醫(yī)生和證人、被害人的家屬作為見證人。
14-06.制作《詢問筆錄》
參照本細則第13-06條規(guī)定執(zhí)行。
14-07.接受書面證詞
參照本細則第13-08條規(guī)定執(zhí)行。
參考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及規(guī)章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8條、第43條、第48條第2款、第91條、第94條、第97-100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6條
《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 法釋〔1998〕23號)第61條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號)第188-192條
《關于加強辦案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涉案人員非正常死亡的通知》(公安部 公通字〔2009〕48號)
《刑警辦案須知》(公安部刑偵局 公刑〔2006〕1114號)第280-298條
第十五章 緝
15-01.通緝的條件和種類
1.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越獄逃跑的,可以發(fā)布《通緝令》。
2.為發(fā)現(xiàn)重大犯罪線索,追繳涉案財物、證據(jù),查獲犯罪嫌疑人,可以發(fā)布《懸賞通告》。
3.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往境外,可以在邊防口岸采取邊控措施。
15-02.批準通緝
1.需要通緝犯罪嫌疑人的,辦案部門制作《呈請通緝(懸賞通告)報告書》,說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簡要案情及通緝的范圍、種類、理由等內容,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2.需要采取邊控措施的,應當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制作《邊控對象通知書》,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核后,層報省級公安機關批準,辦理邊控手續(xù)。需要在全國范圍采取邊控措施的,應當層報公安部批準。
15-03.制作通緝令
1.制作《通緝令》?!锻ň兞睢窇敱M可能寫明被通緝人的姓名、別名、曾用名、綽號、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出生地、戶籍所在地、居住地、職業(yè)、身份證件號碼、衣著和體貌特征并附被通緝人近期照片,可以附指紋及其他物證的照片。除了必須保密的事項以外,應當寫明發(fā)案的時間、地點和簡要案情。
2.制作《懸賞通告》。《懸賞通知》應當寫明懸賞對象的基本情況和賞金的具體數(shù)額。簽發(fā)《通緝令》的公安機關負責人可以決定同時發(fā)布《懸賞通告》。
3.制作《邊控對象通知書》。《邊控對象通知書》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制作。對需要邊防檢查站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需同時出具有關法律文書。緊急情況下,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出具公函,先向當?shù)剡叿罊z查站交控,但應當在七日內補辦交控手續(xù)。
4.錄入信息系統(tǒng)。《通緝令》制作后,應當將《通緝令》內容依照有關規(guī)定,錄入有關數(shù)據(jù)庫。
15-04.發(fā)布通緝令
1.根據(jù)案情,由簽發(fā)通緝令的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發(fā)送范圍??h級以上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qū)以內,可以直接發(fā)布通緝令;超出自己管轄的地區(qū),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公安機關發(fā)布。
2.可以通過廣播、電視、報刊、計算機網(wǎng)絡等媒體或者張貼等方式發(fā)布。通緝令發(fā)出后,如果發(fā)現(xiàn)新的重要情況,可以補發(fā)通報。通報必須注明原通緝令的編號和日期。
15-05.查緝
有關公安機關接到通緝令后,應當及時布置查緝。抓獲犯罪嫌疑人后,應當迅速通知通緝令發(fā)布機關和辦案單位,并報經(jīng)抓獲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憑通緝令羈押。辦案單位應當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內將犯罪嫌疑人解回。
15-06.撤銷通緝令
被通緝的犯罪嫌疑人歸案、死亡,案件被撤銷的,原發(fā)布機關應當在原通緝、通知、通告范圍內,撤銷《通緝令》、《邊控通知》、《懸賞通告》。
參考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及規(guī)章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23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3條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號)第252-260條
《關于改進通緝辦法的批復》(公安部 公復字〔1992〕1號)
《刑警辦案須知》(公安部刑偵局 公刑〔2006〕1114號)第130條
第十六章 犯罪信息采集與網(wǎng)上偵查措施
16-01.采集犯罪信息
對于以下犯罪信息,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采集后錄入有關的信息數(shù)據(jù)庫:
(1)犯罪嫌疑人的信息。犯罪嫌疑人到案的,應當在到案時采集其基本情況、指掌紋、聲像(靜態(tài)、動態(tài))、DNA、足跡等有關信息,分別錄入有關的信息數(shù)據(jù)庫;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同時錄入在逃人員信息數(shù)據(jù)庫。
(2)涉案物品信息。對尚未查獲的被盜搶機動車、槍支、違禁品以及其他物品等,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錄入有關的信息數(shù)據(jù)庫;對于查獲的涉案物品,應當依照有關保管涉案物品的規(guī)定,錄入有關信息數(shù)據(jù)庫。
(3)案件信息。對與案件有關的各種信息,包括未破案件和已破案件,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錄入案件信息庫。
(4)其他涉案信息。對犯罪現(xiàn)場、無名尸體、失蹤人員等其他涉案信息,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錄入有關信息數(shù)據(jù)庫。
16-02.查詢、檢索、比對數(shù)據(jù)
進行以下偵查活動時,應當利用有關信息數(shù)據(jù)庫,查詢、檢索、比對有關數(shù)據(jù):
(1)核查犯罪嫌疑人身份的;
(2)核查犯罪嫌疑人前科信息的;
(3)查找無名尸體、失蹤人員的;
(4)查找犯罪、犯罪嫌疑人線索的;
(5)查找被盜搶的機動車、槍支、違禁品以及其他物品的;
(6)分析案情和犯罪規(guī)律,串并案件,確定下步偵查方向的。
16-03.網(wǎng)上追逃
1.網(wǎng)上追逃的條件。
(1)對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已經(jīng)辦理了拘留或者逮捕的法律手續(xù),緝捕時發(fā)現(xiàn)犯罪嫌疑人潛逃,在一個月內未能緝捕歸案的,應當將收集到的準確信息通過同級公安機關刑偵部門上網(wǎng)發(fā)布。
(2)羈押場所內正在服刑的罪犯、被勞動教養(yǎng)人員和正在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脫逃的,應當在三日內將準確的緝捕信息報同級公安機關刑偵部門上網(wǎng)發(fā)布。
(3)在偵破重大、緊急案件過程中,對已確定的重大涉案犯罪嫌疑人在緝捕時已潛逃的,經(jīng)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先將收集到的有關信息由立案地公安機關通過同級公安機關刑偵部門立即上網(wǎng)發(fā)布,然后補辦拘留、逮捕法律手續(xù)。
2.上網(wǎng)發(fā)布。對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在逃人員,由各立案單位負責填寫《在逃人員登記/撤銷表》一式兩份(立案單位備存一份),寫明在逃人員的姓名、別名、曾用名、綽號、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出生地、戶籍所在地、居住地、職業(yè)、體貌特征、身份證號碼、簡要案情、法律手續(xù)等資料,并附在逃人員近期照片,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偵查部門負責人審批,送同級公安刑偵部門錄入上網(wǎng)發(fā)布。在偵查中又發(fā)現(xiàn)新信息的,要立即修改原有信息,保證網(wǎng)上信息的及時、準確。
3.抓捕。各地公安機關發(fā)現(xiàn)網(wǎng)上逃犯,應當立即組織抓捕。抓捕到案的,應當立即訊問并通知立案地公安機關帶回。
4.移交。對于異地公安機關抓獲網(wǎng)上逃犯的,立案地公安機關應當開具《移交、接收證明》,攜帶法律文書,及時到抓獲地公安機關辦理接收移交手續(xù)。
5.撤銷。立案地公安機關對抓獲的在逃人員應真認真核對,并于押解回立案地之日起四十八小時內辦理網(wǎng)上撤銷手續(xù)。
通緝令被撤銷的,應當撤銷網(wǎng)上該在逃人員信息。
16-04.網(wǎng)上跨區(qū)域辦案協(xié)作
依照本細則第24-05條規(guī)定執(zhí)行。
參考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及規(guī)章文件:
《公安機關指紋信息工作規(guī)定》(公安部 公通字〔2007〕71號)
《關于實行“破案追逃”新機制的通知》(公安部 公通字〔1999〕91號)
《關于完善“破案追逃”新機制有關工作的通知》(公安部刑偵局 公刑〔2002〕351號)
《關于管理維護“全國在逃人員數(shù)據(jù)庫”有關工作的通知》(公安部刑偵局 公刑〔2000〕1302號)
《公安機關調查未知名尸體身份工作規(guī)定(試行)》(公安部刑偵局 公刑〔2005〕986號)
《公安機關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蹤人員信息工作規(guī)定(試行)》(公安部刑偵局 公刑〔2005〕1049號)
《刑警辦案須知》(公安部刑偵局 公刑〔2006〕1114號)第20條、第62條、第72條、第90條、第126-129條、第135條、第137條、第141條、第148條、第152條、第154條、第163條、第310條
第十七章 拘傳
17-01.拘傳的條件
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拘傳的對象是已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
(2)對經(jīng)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傳;也可以根據(jù)案件情況直接拘傳犯罪嫌疑人。
17-02.批準拘傳
1.呈批。需要拘傳的,辦案部門制作《呈請拘傳報告書》,并附有關材料,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冻收埦袀鲌蟾鏁穬热莅ǎ汉喴盖榧傲盖闆r,擬拘傳的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涉嫌犯罪情況和證據(jù),擬執(zhí)行拘傳的時間,拘傳的法律依據(jù)等。
2.批準。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辦案部門制作《拘傳證》。
17-03.執(zhí)行拘傳
1.拘傳由二名以上偵查人員執(zhí)行。執(zhí)行拘傳時,偵查人員應當表明執(zhí)法身份,向犯罪嫌疑人出示《拘傳證》,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簽名(蓋章)、捺指印。
2.對宣布拘傳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帶至本細則第13-02條第2款規(guī)定的地點進行訊問。執(zhí)行拘傳可以依法使用約束性警械。
3.犯罪嫌疑人到達訊問地點后,應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填寫到案時間,依照有關規(guī)定采集、錄入有關信息。訊問結束后,應當由其在《拘傳證》上填寫訊問結束時間。犯罪嫌疑人拒絕填寫的,偵查人員應當在《拘傳證》上注明。
4.辦案部門應當在拘傳實施后一小時內通過電話、傳真、網(wǎng)上督察系統(tǒng)以及直接送達法律文書復印件等形式,將被拘傳人的姓名、年齡、性別、涉嫌犯罪的行為、實施時間、實施拘傳后涉案人員所在的地點及辦案單位和主辦民警等情況報本級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備案。
5.拘傳持續(xù)的時間每次不得超過十二小時。結束拘傳后,除變更為其他強制措施外,不得限制被拘傳人的人身自由。
6.《拘傳證》一次有效,偵查終結時存入訴訟卷。如果需要再次拘傳犯罪嫌疑人的,應當重新制作《拘傳證》,但不得以連續(xù)拘傳的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參考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及規(guī)章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50條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號)第60-62條
《關于對涉案人員采取繼續(xù)盤問等措施報警務督察部門備案的通知》(公安部 公通字〔2009〕32號)
《刑警辦案須知》(公安部刑偵局 公刑〔2006〕1114號)第183-185條
第十八章 取保候審
18-01.取保候審的條件
1.對已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4)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jù)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5)提請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xù)偵查的。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對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不得同時使用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既不交納保證金,又無保證人擔保的,可以監(jiān)視居住。
2.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1)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
(2)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
(3)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4)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18-02.批準取保候審
1.呈批。需要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辦案部門制作《呈請取保候審報告書》,并附有關材料,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冻收埲”:驅張蟾鏁穬热莅ǎ汉喴盖榧傲盖闆r;擬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涉嫌犯罪的情況;擬取保候審的期限和理由;擬采取的保證方式,以保證人為保證方式的,應當注明對保證人資格審查的情況,以保證金為保證方式的,應當擬定保證金數(shù)額;決定取保候審的法律依據(jù)等。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書面申請取保候審,辦案部門不同意的,應當制作《呈請不予取保候審報告書》,說明理由,并附有關材料,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2.批準??h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辦案部門制作《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取保候審執(zhí)行通知書》。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對犯罪嫌疑人不予取保候審的,辦案部門制作《不予取保候審通知書》,在收到申請后七日內送達申請人,由其在副本上簽名(蓋章)、捺指印,偵查終結時存入訴訟卷。
18-03.執(zhí)行取保候審
1.宣布取保候審。宣布取保候審時,偵查人員應當表明執(zhí)法身份,向犯罪嫌疑人宣讀并送達《取保候審決定書》,責令其在副本上簽名(蓋章)、捺指印,副本存入訴訟卷。
偵查人員應當向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宣布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未經(jīng)執(zhí)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4)不得毀滅、偽造證據(jù)或者串供。
2.交付執(zhí)行。決定取候候審的,應當及時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執(zhí)行:
(1)執(zhí)行地在決定機關轄區(qū)的,偵查人員應當將被取保候審人帶至執(zhí)行的派出所,將《取保候審執(zhí)行通知書》及副本和有關材料送達執(zhí)行的派出所,副本由派出所簽收后退回,偵查終結時存入訴訟卷。
(2)執(zhí)行地不在決定機關轄區(qū)的,有條件的應當依照前項規(guī)定執(zhí)行;條件不允許的,應當將《取保候審執(zhí)行通知書》及副本和有關材料郵寄送達執(zhí)行的派出所執(zhí)行,副本由派出所簽收后寄回,偵查終結時存入訴訟卷。
(3)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級公安機關執(zhí)行。公安機關收到有關法律文書和材料后,應當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執(zhí)行。負責執(zhí)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核實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的身份以及相關材料,并報告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后,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執(zhí)行。
3.監(jiān)督考察。
(1)執(zhí)行取保候審的派出所應當指定民警具體負責取保候審對象的監(jiān)督、考察工作,并履行下列職責:
①監(jiān)督、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有關規(guī)定;
②監(jiān)督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
?、鄯缸锵右扇?、被告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guī)定及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及時告知決定機關;
?、苋”:驅徠谙迣脻M十五日前,書面通知原決定機關。
(2)執(zhí)行取保候審的派出所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采集、錄入有關信息。
(3)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有正當理由需要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應當報經(jīng)執(zhí)行取保候審的縣級公安機關批準。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的,公安機關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征得原決定機關同意。
(4)執(zhí)行取保候審的派出所應當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期報告有關情況并制作筆錄。
(5)執(zhí)行取保候審的派出所應當將取保候審的執(zhí)行情況報告所屬縣級公安機關通知決定取保候審的機關。
(6)取保候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18-04.保證金
1.交納數(shù)額。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依法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證金方式取保候審時,應當責令被取保候審人交納一定數(shù)額的保證金。
保證金的起點數(shù)額為一千元。決定機關應當以保證被取保候審人不逃避、不妨礙刑事訴訟活動為原則,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情節(jié)、性質,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犯罪嫌疑人的經(jīng)濟狀況,當?shù)氐慕?jīng)濟發(fā)展水平等情況,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shù)額。保證金應當以人民幣交納。
2.交納程序。
(1)呈批。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證金方式取保候審的,辦案部門應當在《呈請取保候審報告書》中寫明責令被取保候審人交納保證金的數(shù)額,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較高數(shù)額保證金的,應當報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2)批準。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辦案部門制作《收取保證金通知書》,送達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和為其提供保證金的單位或者個人,責令其向執(zhí)行機關指定的銀行一次性交納保證金。
(3)交納。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單位憑通知書向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交納保證金。銀行在收取保證金后,填寫通知書回執(zhí)聯(lián)并加蓋銀行印章退還辦案機關,回執(zhí)聯(lián)存入訴訟卷。決定機關核實保證金已經(jīng)交納到執(zhí)行機關指定銀行的憑證后,應當將《取保候審執(zhí)行通知書》和銀行出具的收款憑證及其他有關材料一并送交執(zhí)行機關執(zhí)行。
3.保證金的管理。取保候審保證金由執(zhí)行取保候審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統(tǒng)一收取和管理。沒收保證金的決定、退還保證金的決定、對保證人的罰款決定等,應當由縣級以上執(zhí)行機關作出。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在其指定的銀行設立取保候審保證金專戶,委托銀行代為收取和保管保證金。嚴禁截留、坐支、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吞保證金。
4.沒收保證金。
(1)沒收條件。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本細則第18-03條第1款的有關規(guī)定的,執(zhí)行機關應當根據(jù)其情節(jié),決定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被取保候審人沒有違反本細則第1803條第1款的有關規(guī)定,但在取保候審期間涉嫌重新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的,執(zhí)行機關應當暫扣其交納的保證金,待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后,決定是否沒收保證金。對故意重新犯罪的,應當沒收保證金;對過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構成犯罪的,應當退還保證金。
(2)沒收程序。
?、俪逝?。執(zhí)行機關認為應當沒收保證金的,制作《呈請沒收保證金報告書》,寫明沒收的理由和擬沒收的數(shù)額,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決定沒收較高數(shù)額保證金的,應當報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決定機關發(fā)現(xiàn)被取保候審人違反本細則第18-03條第1款的有關規(guī)定,認為依法應當沒收保證金的,應當提出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的書面意見,連同有關材料一并送交縣級以上執(zhí)行機關??h級以上執(zhí)行機關應當根據(jù)決定機關的意見,及時作出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并通知決定機關。
?、谂鷾省=?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執(zhí)行機關制作《沒收保證金決定書》。
?、鬯瓦_。執(zhí)行機關民警應當在決定作出七日以內將《沒收保證金決定書》送達被取保候審人,并責令其在副本上簽名(蓋章)、捺指印并填寫接到通知的時間。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由其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負責人簽收。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屬、法定代理人、單位負責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在決定書上注明。
?、軓秃?。送達《沒收保證金決定書》時,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告知其家屬、法定代理人、單位負責人),如犯罪嫌疑人對沒收保證金決定不服的,可以在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一次。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或者變更沒收保證金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zhí)行。
?、輿]收。犯罪嫌疑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申請復核,或者上級公安機關作出維持原決定的復核決定后,執(zhí)行機關應當將《沒收保證金通知書》和回執(zhí)聯(lián)送達收取保證金的銀行,通知銀行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上繳國庫。銀行填寫回執(zhí)聯(lián)并加蓋銀行印章,退還執(zhí)行機關。
?、尥ㄖ瓫Q定機關。執(zhí)行機關應當將《沒收保證金決定書》副本和《沒收保證金通知書》回執(zhí)聯(lián),在執(zhí)行后三日以內送達決定取保候審的機關,由決定機關存入訴訟卷。
5.退還保證金。
(1)退還條件。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細則第18-03條第1款的有關規(guī)定,或者應當撤銷案件的,解除取保候審的同時,執(zhí)行機關應當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
對于人民檢察院不起訴、人民法院終止審理或者判決無罪的案件,應當分別處理:
?、俦蝗”:驅徣嗽谌”:驅徠陂g未違反本細則第18-03條第1款的有關規(guī)定,也未故意重新犯罪,而被沒收保證金的,沒收的保證金應當退還;
?、诒蝗”:驅徣嗽谌”:驅徠陂g違反本細則第18-03條第1款的有關規(guī)定,被依法沒收保證金的,不予退還;如果被取保候審人被決定不起訴、判決無罪,其被沒收的保證金應當退還。
(2)退還程序。
?、俪逝?。需要退還保證金或者原決定取保候審的機關通知退還保證金的,執(zhí)行機關制作《呈請退還保證金報告書》,寫明退還的理由和擬退還的數(shù)額,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②批準。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執(zhí)行機關制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退還保證金通知書》。
?、鬯瓦_。執(zhí)行機關民警將《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送達被取保候審人,讓其在副本上簽名(蓋章)、捺指印,并填寫收到日期,同時將《退還保證金通知書》正本和回執(zhí)聯(lián)送達取保證金的銀行,并書面通知決定機關。
?、芡诉€。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單位負責人憑《退還保證金決定書》到交納保證金的銀行辦理退還手續(xù)。收取保證金的銀行在辦理好退款手續(xù)后,填寫《退還保證金通知書》回執(zhí)聯(lián)并加蓋銀行印章,退執(zhí)行機關。
⑤通知原決定機關。執(zhí)行機關應當將《退還保證金決定書》副本和《退還保證金通知書》回執(zhí)聯(lián)送達決定取保候審的機關,由決定機關存入訴訟卷。
18-05.保證人
1.保證人的條件和義務
采取保證人保證方式取保候審的,保證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并經(jīng)公安機關審查同意:
(1)與本案無牽連;
(2)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3)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保證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監(jiān)督被保證人遵守本細則第18-03條第1款的有關規(guī)定;
(2)發(fā)現(xiàn)被保證人可能發(fā)生或者已經(jīng)發(fā)生違反本細則第18-03條第1款有關規(guī)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zhí)行取保候審的公安機關報告。
2.保證人保證的審批程序。
(1)呈批。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證人方式取保候審的,辦案部門應當在《呈請取保候審報告書》中寫明對保證人資格審查的情況,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2)批準。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保證人填寫《取保候審保證書》,明確其保證義務及法律責任。
3.處罰保證人。
(1)處罰的條件。被取保候審人違反本細則第18-03條第1款的有關規(guī)定,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經(jīng)查證屬實后,由執(zhí)行取保候審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對保證人處以罰款,并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決定機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處罰的程序。
?、俪逝P枰獙ΡWC人罰款的,執(zhí)行機關制作《呈請對保證人罰款報告書》,寫明罰款的理由和擬罰款的數(shù)額,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罰款數(shù)額為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
②批準。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執(zhí)行機關制作《對保證人罰款決定書》。
?、鬯瓦_。執(zhí)行機關民警將《對保證人罰款決定書》送達保證人,讓其在副本上簽名(蓋章)、捺指印,填寫收到日期,并告知其如果對罰款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jīng)Q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一次。
?、軓秃?。保證人對罰款決定不服的,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書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或者變更罰款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zhí)行。
?、萁患{罰款。保證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申請復核,或者上級公安機關作出維持原決定的復核決定后,保證人應當將罰款交納到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
?、尥ㄖ瓫Q定機關。執(zhí)行機關應當將《對保證人罰款決定書》副本和銀行收取罰款的憑證,在執(zhí)行后三日以內送達決定取保候審的機關,由決定機關存入訴訟卷。
4.保證人不愿繼續(xù)擔?;蛘邌适l件的處理。
在取保候審期間,保證人不愿繼續(xù)擔保或者喪失擔保條件的,決定機關應當責令被取保候審人重新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或者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
執(zhí)行機關發(fā)現(xiàn)保證人喪失擔保條件時,應當書面通知決定機關。決定機關收到執(zhí)行機關的書面通知后,應當責令被取保候審人重新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或者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并通知執(zhí)行機關。
18-06.取保候審后案件的辦理
1.公安機關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嚴禁以取保候審變相放縱犯罪。
2.對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根據(jù)案情變化,應當及時變更強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審。
3.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應當遵守的規(guī)定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jù)其違法行為的情節(jié),決定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qū)別情形,責令其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變更為監(jiān)視居住。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依法提請批準逮捕。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guī)定,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4.符合移送審查起訴條件的,應當及時向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5.決定機關收到執(zhí)行機關已沒收保證金的書面通知,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意見后,應當在五日內責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并通知執(zhí)行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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