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汽車運輸合同范本3篇(2)
車輛汽車運輸合同范本3篇
車輛汽車運輸合同范本三
托運人(以下簡稱甲方):
承運人(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的家具裝飾材料需以零擔或整車方式發(fā)全國各地,乙方是從事汽車貨物運輸公司。雙方結合實際,本著誠實信用,互惠互利原則,經過協(xié)商,特簽訂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一、貨物的種類、名稱、性質
甲方主要生產家具裝飾材料,需要運輸材料以板材和部件為主,其貨物性質屬于普通材料,不需要特殊包裝,不屬于“三危”物品。本協(xié)議簽訂前,乙方已派員到甲方查看貨物及包裝,認為可以裝運。今后每批貨物裝運前,乙方除應按甲方的發(fā)貨單上數(shù)量清點外,還應對包裝是否符合運輸條件進行驗收,如果發(fā)現(xiàn)不符合運輸要求,應時提出,甲方應及時更正。
二、合同期限
本合同為長期、不定時的運輸合同。期限暫定一年,即二OO五年二月 日至二OO六年二月 日,合同期間雙方合作較好,可在期滿前一個另簽訂合同,繼續(xù)合作。
甲方每次發(fā)貨時,至少提前4小時通知乙方。如貨物重量到達二噸時,甲方派車到甲方廠內裝貨,否則,甲方派車運到乙方指定地點裝貨。貨物交給乙方前的裝運費,由甲方承擔。
合同期間,甲方必須將自己的貨物運輸全部交給乙方運輸,乙方必須保證提供優(yōu)質、高效和中等單價的服務。
乙方除自己直接運輸外,可以轉由其它運輸單位運輸,也可采用鐵路、水路運輸方式,但乙方應對甲方和收貨人負責,不因其它運輸人的責任而減少或免除責任。
三、貨物發(fā)往地、運價及到貨時間
序號 發(fā) 往 地 貨運單價(元/kg) 到達時間(天) 備 注
1 福州、晉江、廈門、漳州
2 廣州、深圳、佛山、東莞 6
3 臺州、溫嶺、杭州、溫州 6
4 常州、上海、無錫 0.75
5 沈陽、大連 0.8
6 蘭州、銀川、西寧、包頭 6
7 武漢、荊州 0.60
8 邯鄲、太原、青島、 0.65
9 南昌、鄭州、株州 0.65
10 長沙、常德、合肥 0.6
11 西安、云南 0.60
12 南寧、桂林 0.70
13 北京、石家莊 0.65
14 烏魯木齊 1.10 9
1、上列單價是乙方提供的運輸費用的單價。乙方必須保證此表單價是成都市五城區(qū)內的中等單價。今后如遇單價調整,乙方應提前局面通知甲方。如果甲方收集到本市的兩個以上同距離的零擔運價高于上表單價的10%以上時,可以提出調整要求。在這種情況下,乙方提出兩以上同等距離零擔運價證明上列表運價的正確。雙方可根據(jù)雙方提供的運價之平均數(shù)協(xié)商運輸單價。如達不成協(xié)議,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2、上表上“發(fā)往地”以指的行政區(qū)劃。甲方的指定的收貨地點在表內標明的地點的行政區(qū)劃內,無論是城市還是農村,均不再增加運費;如果收貨地點不在表內所標明的地點,參照表內的最近地點協(xié)商運費單價,也可參照最近地的公里數(shù)單價乘以實際運輸公里,計算運費。
3、上表內的運輸費單價,包括過路過橋費以及運輸過程中停車費等全部費用。到達目的地的下車費由收貨人承擔。
4、到達時間天,是指甲方將貨交給乙方后的次日起至乙方將貨物交給收貨人為止的期限。此期限已充分估計了乙方運輸過程的各種情況。
5、運輸費乙方在交付貨物時,直接向收貨人收取。
四、收貨人及目的地
乙方每次承運甲方貨物時,應根據(jù)甲方的《發(fā)貨單》或《提貨單》填寫《運單》,并標明貨物價值。乙方《運單》上的條款與本協(xié)議相抵觸時,以本協(xié)議為準。
甲方應將貨物交給乙方時,還應將《發(fā)貨單》或《提貨單》的會計聯(lián)、結帳聯(lián)和隨貨同行交給乙方。乙方在將貨物交給收貨人時,除將《發(fā)貨單》或《提貨單》的隨貨同行聯(lián)交給收貨人外,《發(fā)貨單》或《提貨單》的會計聯(lián)和結帳聯(lián)應交由收貨人簽字蓋章后返回給甲方。收貨人是個人時,應附收貨人身份證復印件;收貨人是單位時,應附單位的介紹信。實際收貨人不是《發(fā)貨單》或《提貨單》本人時,實際收貨人應持收貨人的委托書,并附收貨人與實際收貨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收貨人不符合上款之條件時,乙方的工作人員應與甲方聯(lián)系如何處理。甲方應及時與收貨人聯(lián)系。此期間超過8小時的,除不計算乙方逾期交貨外,收貨人或甲方按本合同第七條承擔違約責任。甲方與收貨人未在三日內協(xié)商好收貨事宜,或根據(jù)甲方指意,可將貨物運回。由甲方按單程運費的1.5倍支付運費。乙方未按本條規(guī)定交結貨物,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按《發(fā)貨單》或《提貨單》所標明的價值及其它相關費用全額賠償。
五、貨物保價及保險
本合同之運輸均為保價運輸,所保貨物之價值為甲方《發(fā)貨單》或《提貨單》上所記明的價值。運輸途中的保險費,由乙方繳納。
六、貨物安全及賠償
乙方在運輸甲方貨物時,應保證貨物的安全。凡發(fā)生在運輸途中的貨物滅失、損壞按下列方式處理:
1、收貨人在收貨時,應當即對貨物數(shù)量按照甲方的《發(fā)貨單》或《提貨單》上數(shù)量、規(guī)格進行驗收,如果發(fā)現(xiàn)貨物滅失、短少或損壞,乙方應按照《貨運規(guī)則》填寫《貨運事故記錄》(一式叁份),由收貨人簽字,并交給收貨人一份。
2、貨物滅失、短少,按甲方在《發(fā)貨單》或《提貨單》所記明的價值,并減出滅失、短少部份的運輸進行賠償;貨物損壞,按損失的程度和可利用的情況,由雙方協(xié)商賠償,協(xié)商不成,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3、貨物滅失、損壞之索償權,一般由收貨人行使。在收貨人不行使的情況下,由甲方行使。乙方在接到索賠人的《賠償請求書》后的十日內,應提出賠償方案。乙方未提出賠償方案,視為同意索賠人提出的賠償請求,并應在二十天內作出賠償,
七、違約責任
1、收貨人逾期支付運費或逾期提貨,按日承擔100元的違約金,并由甲方承擔連帶責任。
2、乙方逾期運到和逾期賠償,按日承擔100元的違約金,
上述之違約,應以違約責任的本金為限。逾期運到是因為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或戰(zhàn)爭造成的,免除承運人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所發(fā)生的爭議,應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以訴訟方式解決。根據(jù)便于訴訟和懲罰違約的原則,任何一方起訴,均可選擇原告經營所在地或被告經營所在地法院起訴。
九、其他約定事項:
1.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xié)商簽訂補充協(xié)議或根據(jù)《合同法》、《公路貨物運輸規(guī)則》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2、雙方為履行本合同之通知行為按以下方式處理:對于能及時履行,按本合同記明的電話通知對方;不能及時履行的,按本合同記明的地址用特快專遞方法通知對方,也可采取本合同記明的電子郵件方式通知對方。
3、雙方的營業(yè)執(zhí)照、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是本合同的附件。
4、本合同由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一式兩份,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托運人(甲方)
托運人名稱(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委托代理人:
身份證號碼:
電話:
開戶銀行:
賬號:
電子郵件、
郵政編碼: 承運人(乙方)
承運人名稱(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委托代理人:
身份證號碼:
電話:
開戶銀行:
賬號:
電子郵件、
郵政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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