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轉讓買賣合同(2)
土地轉讓買賣合同范文三
(以下簡稱甲方)許克新
住 所 地:高臺縣城關鎮(zhèn)
身份證號:
土地轉讓方2:(以下簡稱甲方)趙吉榮
住 所 地:高臺縣駱駝城鎮(zhèn)駱駝城村
身份證號:
土地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許正凌
住 所 地:高臺縣駱駝城鎮(zhèn)駱駝城村
身份證號:622225196502043338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就土地買賣轉讓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 土地權屬概況:
甲方:許克新、趙吉榮有償轉讓的宗地位于駱駝城村原十社農戶曹立新耕地西邊的日光溫室點新開發(fā)的國有荒地,該土地使用權由甲方以成立的吉興農牧產業(yè)有限公司,以產業(yè)發(fā)展用途申報縣政府批準,由縣國土局按照相關文件精神以劃撥形式登記備案,宗地由甲方可長久使用。
二、 甲乙買賣轉讓土地的原因:
因甲方公司在養(yǎng)殖業(yè)發(fā)展和日光溫室經營、荒地開發(fā)過程中資金投入較大,導致銀行貸款利息負債不斷加大,周轉難度大,經甲方許克新、趙吉榮兩位老板同雙方家庭成員集體友好協商,決定將位于十社農戶曹立新耕地西邊的第一和第二檔由2013年新開發(fā)的土地轉賣出20畝,每畝轉讓價5000.00元,合計10萬元,包括井上用水、電器設備、渠路配套齊全。經甲方和乙方兩位老板友好商議,甲方同意賣給乙方20畝土地的長久使用權,土地使用期限與甲方土地使用期限保持一致,經協商甲乙雙方達成如下協議共同履行:
(1.)甲方轉賣給乙方的20畝土地詳細四址為:東至曹立新耕地西邊田間道界線以外向西至水渠不少于約55米包括田間道和水渠,南至地頭南邊橫水渠北坡處,西至第一第二檔地地中間水渠中間,北至羊場后大門外預留空地南邊至地頭水渠不少于200米處,除水渠和田間道有效種植面積15畝。
(2.)因第一檔土地現開發(fā)有效面積約為12畝,其他約3畝土地現還留有原來整地時留下的垃圾黃沙,約定有甲方于2014年秋天至封凍前負責清理和平整與原來的土地保持平整一致。
(3.)除第一檔土地15畝以外不足的5畝經協議甲方同意從羊場西側第一排溫室前的一大塊土地約兩畝,再加以南橫田間道以南的第一第二塊共三畝按照實際尺碼丈量補夠。
(4.)經甲乙雙方協商在以后可繼續(xù)開發(fā)的沙漠荒灘地轉賣給乙方20畝,轉讓金為每畝1000元合計價共2萬元,包括水電渠路配套,待條件成熟與甲方協同開發(fā),開發(fā)費用由乙方承擔?;臑┚唧w位臵;待甲方兩位老板分場后兩人土地相連的中間一檔,即;南點至北點約300米,東西約50米,土地開發(fā)后用西井的水灌溉;
(5.)經甲乙雙方協商可將位于轉賣給乙方的,第一檔地頭子水渠以南約有以后可開發(fā)的5畝左右荒灘的開發(fā)使用權無償轉讓給乙方開發(fā)使用。如果條件成熟開發(fā)后甲方無償供給井上的水,用于灌溉農田。
(6.)乙方自土地流轉生效日之后,按所開發(fā)經營的面積承擔相關井電等配套設施設備的維護維修和更新義務,承擔相關面積的水資源費。
(7.)經協商如出現甲方兩位老板具備分場經營的條件,分場后乙方所約定的合同條款隨同乙方土地區(qū)域內的甲方其中一位老板履行合同。
(8.)本合同協議的兩項土地買賣轉讓金共12萬元,于2014年8月18日一次性付給了乙方此合同相關協議條款與付款日同時生效,甲乙雙方自覺履行合同約定,長久友好經營。
(9.)經甲乙雙方約定如該土地出現有無條件國家收回使用權,甲方不予承擔任何相關責任。
(10.)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如出現一方不履行合同條款或有違約情況發(fā)生,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訴解決。
(11.)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許克新一份,趙吉榮一份。乙方:許正凌一份。由甲乙雙方家庭主要成員簽字蓋手印后生效。
甲方(簽字): 家庭成員(簽字):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家庭成員(簽字): 家庭成員(簽字): 簽訂日期:201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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