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以租代購合同范本_汽車以租代購合同模板(3)
汽車以租代購合同范本_汽車以租代購合同模板
汽車以租代購合同范文篇三
出租方:
承租方:
本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制訂。
第一條 出租方的權利
1.租賃期內擁有租賃車輛所有權。
2.依合同相關條款向承租方計收租金及約定費用。
第二條 出租方的義務
1. 向承租方交付技術狀況為一級標準、設備齊全的租賃車輛,以及租賃車輛行駛所需的有效證件。
2. 交接租賃車輛時如實提供車輛狀況信息。
3. 承擔保險公司相關條款范圍內的因交通事故或盜搶造成的租賃車輛現值損失;由于承租方未及時通知出租方、保險公司、交通管理部門造成保險公司拒絕賠付的,全部車輛現值損失由承租方承擔。
4. 承擔保險公司相關條款范圍內的第三者責任險。
5. 對所獲得的承租方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6.合同到期,承租方結清全部租賃款后,根據合同約定,出租方按照承租方意愿:
⑴收回租賃車輛,除依照本合同及附件的規(guī)定應扣除的費用外,剩余押金歸還承租方。
?、埔猿凶夥街Ц兜难航鹂顩_抵購車款,將車輛過戶給承租方或承租方指定的第三方。出租方協助承租方辦理過戶手續(xù),過戶手續(xù)費由承租方負擔。如過戶時須提供占地證明等手續(xù),由承租方自行解決。
第三條 承租方的權利
1. 租賃期內擁有租賃車輛使用權。
2. 有權獲知保證安全駕駛所需的車輛技術狀況及性能信息。
3. 有權獲得出租方為保障租賃車輛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應服務。
4. 合同到期,承租方結清全部租賃款后,承租方可以選擇退還車輛或以支付的押金款沖抵購車款,購買車輛。
第四條 承租方的義務
1. 如實向出租方提供駕駛證、身份證、戶口簿、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等身份證明資料。
2. 按合同約定交納租金及約定費用。
3. 按車輛性能要求、操作規(guī)程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使用租賃車輛。
4. 妥善保管租賃車輛,維持車輛原狀。未經出租方允許,不得擅自修理車輛,不得擅自改裝、更換、增設他物。
5. 按規(guī)定期限對租賃車輛進行車輛年檢及維修保養(yǎng)。
6. 保護出租方車輛所有權不受侵犯。不得轉賣、抵押、質押、典當、轉借、轉租租賃車輛。
7. 租賃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被盜搶時,應立即向公安、交管、保險公司等部門報案并在12小時內通知出租方,協助出租方辦理相關手續(xù)。由于承租方未及時通知出租方、保險公司、公安及交通管理部門,造成保險公司拒絕賠付的,車輛現值損失由承租方承擔。
8. 承擔不高于20%的因交通事故或盜搶造成的租賃車輛現值損失;由于承租方未及時通知出租方、保險公司、交通管理部門造成保險公司拒絕賠付的,車輛現值損失由承租方承擔,承擔因交通事故引發(fā)的其他責任。
9. 保證租賃車輛為合同登記的駕駛員駕駛。在租賃期內,如承租方登記的信息發(fā)生變化,應及時通知出租方。
第五條 租賃車輛狀況
出租方提供的租賃車輛為 。車號 ,顏色 ,發(fā)動機號碼 ,車輛識別號碼 。
第六條 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計 月。
第七條 租金、押金及違章保證金約定
1.單車車輛租賃價格為人民幣¥元/月,租金合計人民幣元整 。
2.承租方應于本合同簽定之日,支付抵押金 3.承租方不可自行將押金抵作租金。
4.合同期滿或雙方協議解除合同后叁個月,經交通管理部門確認該租賃車輛在履行合同期內沒有未處理交通違法行為,出租方應將違章保證金全額退還承租方。
5.租金采用預付費方式,租金按支付。根據承租方情況,每支付租金日期最遲不得超過 。
6.租金、押金及違章保障金一經商定,不隨國家政策及市場變化而變動,雙方必須嚴格按合同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八條:租賃汽車質量問題的處理(特指在汽車生產廠家承諾的索賠期內車輛)租賃汽車質量問題應由出租方負責向廠家索賠。索賠過程承租方有權參加。超出廠家規(guī)定索賠期限和項目,與出租方無關。承租方無權以租賃汽車存在質量問題為由解除本合同,承租方應自行解決索賠期后和索賠范圍之外的質量責任。
第九條 保險約定
1.出租方負責在本合同簽署之日為車輛投保,被保險人為出租方。險種必須為第三者(20萬元以上)、車損險、盜搶險、不計免賠險,并使之在合同履行完畢之前持續(xù)有效,保險費用由承租方承擔。保單復印件交承租方。
2.租賃車輛在履行合同期內發(fā)生交通事故及其他原因造成車輛損失,車輛損失保險公司理賠不足部分由承租方承擔。
3.雙方商定,在履行合同期內所有國家規(guī)定的車主負責制中,車主應承擔的所有責任由承租方承擔,承租方并承諾保證承擔全部車主責任。
4. 在履行合同期內,與本合同指定車輛有關的任何違規(guī)、交通違法及肇事行為,均由承租方承擔全部損失(含保險公司不予理賠的車輛損失)及全部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于車主責任、駕駛員責任以及相關的所有民事賠償責任),造成出租方損失的,承租方須賠償出租方所有損失(合同預期利益損失包括在內)。
5.在履行合同期內,發(fā)生交通事故及其它原因造成車輛及人員傷害等損失,由承租方承擔由此引起的全部費用及責任。
6.在車輛產權未過戶到承租方或承租方指定的第三方期間,車輛發(fā)生被盜、滅失情況,由承租方承擔由此引起的全部費用,出租方不再返還已收取的租金及押金,承租方須在上述情況發(fā)生后兩日內結清全部的租金。
7.由于事故處理、車輛維修/保養(yǎng)/車檢、車輛被扣等原因造成的,任何承租方未使用租買汽車的期間的租金照付,不得扣除。
8.在租金全部結清前,租賃車輛若發(fā)生全損或推定全損(經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定損后),使承租車輛無法繼續(xù)使用,出租方不再返還已收取的租金,承租方須在保險公司定損后兩日內結清全部租金,車輛殘值歸承租方所有。
第十條:車輛的保養(yǎng)、修理
1.在合同履行期間,承租方應對租賃車輛按國家有關技術規(guī)定進行定期保養(yǎng)和檢修,以保證其良好的運行車況及承租方使用的安全性。
2.承租方須保證其駕駛員有證按章駕駛。
3.承租方對租賃車輛承擔保管責任。
第十一條:違反合同的處理
1.如承租方未按時支付租金或未按合同規(guī)定履行義務時,出租方有權收回車輛、解除合同并采取下列措施:
A 要求承租方即時付清租金余額及一切應付款項。
B 從抵押金中扣除或由承租方支付相當于未履行合同部分租金的20%的違約金。
2.當承租方未按本合同規(guī)定支付應付的租金時,出租方除有權采取上述前款規(guī)定的所有措施外,有權按應付租金12‰的標準,每日向承租方收取滯納金。滯納金將從承租方支付抵押金或每次交付的租金中先行扣抵,直至承租方向出租方付清全部逾期租金及滯納金為止。
3.租賃車輛過戶到承租方名下前,租賃車輛所有權屬于出租方,不得作為承租方財產列入破產清算范圍。承租方在租賃車輛過戶到承租方名下前,不得將租賃車輛抵押、出售、還債、出資或作其他處分行為(除非承租方已結清所有租金及一切應付款項)。承租方不得將租賃車輛用于非法行為。
4.在車輛產權未過戶到承租方或在合同履行期間,由于出租方原因未及時對車輛進行年檢、交納保險、車船使用稅而給承租方造成的罰款或損失由出租方承擔。由于承租方原因造成本條所述損失,承租方自行承擔,承租方有提醒出租方辦理相關手續(xù)的義務。
第十二條:
合同到期后,承租方未結清租金及其他應付款項的,出租方有權收回租賃車輛、解除合同,并有權采取第十一條之第1款和第2款規(guī)定的所有措施。承租方無權對租賃車輛主張任何權利。出租方如辦理過戶與上級公司資產管理規(guī)定相沖突,承租方允許推延過戶期限一年。期間該車按國家規(guī)定應交納的各種稅費、保險費等費用由承租方支付,出租方代為辦理。出租方可根據承租方要求將車輛過戶至承租方或由承租方指定的第三方。 辦理過戶時,全部費用由承租方承擔。租賃車輛延期過戶的,承租方應繼續(xù)向出租方交納保險費、驗車費、車船使用稅及代管費等相關費用并繼續(xù)對車輛使用期間引發(fā)的各種責任及造成的各種損失負全部責任。同時承租方按出租方規(guī)定政策就車輛代管的事宜簽訂相關協議。并每天向出租方支付50 元整牌照代管費。
第十三條:合同的修改及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及所有附件的修改必須由合同雙方簽署書面協議方能生效。在履行合同期間如發(fā)生爭議,首先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本合同當事人均有權向太原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解決。
第十四條:合同及附則
1.本合同執(zhí)行中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書正本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3.本合同在
第十五條:特別約定
出租方(蓋章)委托代辦人(簽字)地址:
開戶行: 賬號:
電話: 郵編: 日期: 年 月
承租方(蓋章) 委托代辦人(簽字):
地址: 電話: 郵編:日期: 年 月 日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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