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車租車合同(2)
四、租金標準
每車每日租金為: 元人民幣(大寫: 元)。
五、租金繳納方式:
1、乙方按每個自然月向甲方繳納租金,具體方式為:本合同生效后,由乙方向甲方交付 元人民幣(大寫:元)作為合同履約金,并每月按合同約定標準繳納租金,租期結束當即付清租金。
2、乙方逾期繳納租金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應繳納租金總額的百分之十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按合同約定的校車數量和型號向乙方提供學生接送服務,提供的校車應手續(xù)齊全、車況良好、牌證完備,并按規(guī)定購買車輛相關保險。
2、甲方應根據校車使用情況做好日常保養(yǎng)、維護工作,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提供的校車燃油、維修等費用由甲方負責。
3、甲方負責駕駛員的招聘和工資福利,保證駕駛員符合駕駛校車資格,并具有良好的駕駛經驗,勝任校車駕駛服務工作。
4、甲方提供的校車和駕駛員應按照乙方制定的接送時間、線路、趟次、人數按時按量、安全準點地完成學生接送工作。無特殊情況不得遲到、中途停止接送、擅自改變行駛線路。若遇特殊情況需改變接送計劃的應及時告知乙方,乙方應積極配合。
5、乙方租用的校車日常管理和駕駛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由甲方負責,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由甲方承擔。
6、甲方負責校車及駕駛員的營運安全管理工作,如屬甲方過失而引發(fā)乘客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等安全事故的,由甲方承擔全部法律或經濟責任,乙方應提供必要的協(xié)助。
7、甲方應確保校車文明、安全運行,并保持車容干凈整潔,駕駛員著裝規(guī)范、服務耐心、態(tài)度和藹。如發(fā)生服務投訴事件并屬甲方責任的,由甲方負責加強管理、及時整改處理,有效化解糾紛,造成的后果或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
8、校車在運行期間如發(fā)生機件故障或安全事故,甲方應及時調用其他校車應急,以確保學生出行有序。
9、合同期內,甲方按本合同的約定標準向乙方收取租金,若乙方延遲或拒不支付租金,甲方有權停止提供校車接送服務,并沒收乙方所交付的合同履約金,同時通過法律程序向乙方追償所有經濟損失。
10、甲方若需調換校車需提前2日通知乙方,所調換校車的技術性能不得于合同約定的校車技術性能。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負責按照雙方約定的租金標準及繳納方式,準時足額向甲方繳納租車費用。
2、乙方負責提供合適場所給甲方停放、保管校車和駕駛員食宿,并確保場所的安全,以保障校車正常運作。
3、乙方應制定合理的校車運行計劃(包括運行線路、時間、趟次、人數等),由甲方評定后組織運營;車輛運行計劃需進行調整的,乙方應提前告知甲方調整方案。
4、乙方負責學生候車、乘車、上下車的組織工作,按校車安全管理條例配備校車隨車照管人員,照管人員的聘用、工資福利由乙方負責。
5、為確保學生乘車途中安全,乙方應加強乘車學生和隨車照管人員的安全培訓與教育,提高乘車人員的安全意識,防止安全事故的發(fā)生,安全和培訓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6、因校車超員,或學生在候車、上下車、乘車途中、攜帶違禁物品乘車而引發(fā)安全事故的(非因車輛或駕駛員違規(guī)操作造成的事故),由乙方負責。
七、違約責任
1、甲方應按合同約定提供校車和駕駛員給乙方接送學生,因甲方車輛或駕駛員原因導致乙方學生延誤上學,乙方有權扣除延誤校車當天的租金;若沒特殊原因,甲方不按時安排校車的,乙方有權終止合同,并由甲方向乙方乙方租車費用。
2、乙方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指揮甲方校車運營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3、乙方拖欠租金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向乙方追繳拖欠租金,乙方并每日按拖欠租金總額的10%向甲方賠付違約金。
八、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合同有效期內,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內容。如需變更合同內容的,須經雙方協(xié)商同意。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簽署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經甲、乙雙方代替簽名之日起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合同簽署地:
簽訂日期 : 年 月 日
校車租車合同范文三
出租方:
承租方:
本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北京市汽車租賃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制訂。
第一條、承租方所租用出租方汽車的基本情況
1. 號牌號碼:
車輛類型:
車輛保險情況:
車輛年審情況:
第二條、租賃價格及結算方式:
承租方租賃出租方汽車的價格為元/月,每月日結算一次。結算時由出租方出據正式發(fā)票/收據。
第三條、租賃期限:
租車日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承租方需提前30天通知出租方辦理停租手續(xù),協(xié)議即終止。
第四條、出租方的權利及義務
1. 擁有租賃車輛所有權。
2. 依合同向承租方計收租金及約定費用。
3. 向承租方交付設備齊全的租賃車輛,以及租賃車輛行駛所需的有效證件。
4. 交接租賃車輛時如實提供車輛狀況信息,保證車輛按時年審。
5.出租方必須購買車輛保險及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必須達到20萬以上且在有效期以內。
7. 對所獲得的承租方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五條、承租方的權利及義務
1. 按合同的約定擁有租賃車輛使用權。
2. 有權獲知保證安全駕駛所需的車輛技術狀況及性能信息。
3.如實向出租方提供駕駛本、身份證、營業(yè)執(zhí)照等身份證明資料。
4. 按合同約定交納租金及其他費用。
6. 妥善保管租賃車輛,維持車輛原狀。未經出租方允許,不得擅自修理車輛,不得擅自改裝、更換、增設他物。
7.按規(guī)定期限對租賃車輛進行車檢及維修保養(yǎng)。
9. 租賃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被盜搶時,應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門報案并在12小時內通知出租方,并協(xié)助出租方辦理相關手續(xù)。
10.承租方對租賃車輛要妥善保管,如因承租方保管或駕駛不善造成車輛損壞及各種證件的丟失,由承租方按照保險公司的賠償標準賠償出租方。
11.租賃期滿,應按時返還租賃車輛及有效證件。
第六條、出租方的違約責任
1. 如出租方未及時購買相關保險規(guī)費或年審,則可視為本合同自行解除,
一切后果由出租方承擔。
2. 出租方在本合同約定期限未滿時收回車輛時,需提前30天告知承租方,如已收取承租方預付租金,出租方需退還相應預付租金。
第七條、承租方的違約責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約定交納費用、使用租賃車輛、保管租賃車輛、歸還租賃車輛時,應承擔下列違約責任:
1. 逾期交納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應交租金總額的0.5%交納滯納金。逾期歸還租賃車輛的,除繼續(xù)計收租金外,應交納逾期應交租金20%的違約金。
2.提前解除合同歸還租賃車輛的,應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總額的20%向出租方支付違約金,已交納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違約金后應將余款退還承租方。
3. 承租方有下列行為的,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賃車輛:
(1)提供虛假信息。
(2)拖欠租金或其他費用。
(3)轉賣、抵押、質押、轉借、典當、轉租租賃車輛或確有證據證明存在上述危險的。
(4)確有證據證明承租方利用租賃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
4. 不按車輛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賃車輛修理、停運損失;承擔因過失被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的損失。
5. 擅自改裝、更換、增設他物等改變租賃車輛原狀造成的損失。
6. 未協(xié)助出租方按時參加車檢或維修保養(yǎng)而造成的損失。
7. 非出租方原因導致車輛被第三方扣押的責任。
8. 違反交通安全法規(guī)時,應在被告知的5日內接受處罰。如拒絕接受處罰,合同中登記的駕駛員將作為違章責任人被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第九條 特別約定
承、租雙方可對本合同內容以書面形式予以增加、細化做為補充條款,但不得違反有關法規(guī)及政策規(guī)定,不得違反公平原則。補充條款中含有不合理地減輕或免除本合同條款中規(guī)定應由出租方承擔的責任內容的,仍以本合同為準。
1.承租方如要求延長租期,須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續(xù)租申請,出租方有權決定是否續(xù)租。
2.本合同項下發(fā)生的爭議,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雙方選定的仲裁機構提請仲裁。
出租方(簽章): 承租方(簽章):
住所: 住所:
電話: 電話: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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