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建合同書(2)
委托代建合同書
(9)“日”是指任何一個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0)“月”是指根據(jù)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部門規(guī)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guī)、地方規(guī)章。
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委托人權利
第四條 委托人有對工程規(guī)模、設計標準、規(guī)劃設計、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五條 委托人對工程監(jiān)理、施工、設備采購等專業(yè)工作單位招標工作進行全程監(jiān)督和審核,監(jiān)督代建人與專業(yè)工作單位簽訂相關合同。
第六條 委托人有權對代建項目工程質量和施工進度進行監(jiān)督,并參與工程驗收工作對代建人提出的資金計劃進行審核,對代建項目的合同執(zhí)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
第七條 委托人有權要求代建人提交工程項目管理工作月度報告及工程項目管理業(yè)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八條 委托人有權對代建人組織的工程竣工結算和財務決算進行監(jiān)督。
第九條 委托人有權對代建人的違規(guī)行為予以糾正。
第十條 代建人調換項目經理需經委托人同意。
代建人權利
第十一條 代建人根據(jù)委托人授權以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享有以下項目建設的組織、管理及協(xié)調權:
(1)根據(jù)國家相關規(guī)定的程序選擇專業(yè)工作單位,并監(jiān)督委托人與其簽訂合同。
(2)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guī)模、設計標準、規(guī)劃設計、施工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有向委托人的建議權;
(3)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yōu)化原則,向設計方提出建議;如果由于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當發(fā)現(xiàn)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代建人有權要求設計人更正。
(4)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審核并批準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同時上報委托人。
(5)主持工程建設有關的協(xié)作單位的組織協(xié)調,重要協(xié)調事項應事先向委托人協(xié)商。
(6)代建人有權發(fā)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7)代建人有對工程上使用的材料的決定權和對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施工方停止使用;對不符合規(guī)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業(yè),有權通知施工方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方得到代建人批準,并經監(jiān)理單位下達復工令后才能復工。
(8)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jiān)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guī)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認權。
(9)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結算工程款的復核確認權與否定權。
(10)對項目建設資金的使用進行管理。
(11)與有關單位商定處理保修、返修內容和費用。
第十二條 代建人在委托人授權下,可對施工、監(jiān)理及大宗材料采購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需經委托人事先批準。
第十三條 代建人有權拒絕委托人提出的本合同約定之外或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的要求。
第十四條 代建人有權取得代建報酬,并有權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從項目投資節(jié)余額中提取獎酬金。
第十五條 代建人處理代建業(yè)務時,因委托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賠償損失。
委托人義務
第十六條 委托人應協(xié)助代建人與代建項目有關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和賓館內有關部門的關系的協(xié)調,為項目管理公司工作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七條 委托人應當授權3名以上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guī)定時間內代表委托人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負責與代建人聯(lián)系,協(xié)調關系,監(jiān)督代建工作。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代建人。
第十八條 委托人應按代建合同規(guī)定支付代建管理費。
第十九條 委托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及時足額將建設資金撥付到代建人工程項目資金專戶。若因委托人資金不能按時到位影響工程進度,由委托人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條 委托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代建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決定的一切事宜給予書面答復。
第二十一條,委托人協(xié)助代建人辦理須以委托人名義辦理的各項建設手續(xù),并根據(jù)代建人申請,經雙方與有關部門交涉認可后,由委托人及時交納規(guī)劃、城市管理和其他政策性等各種相關政策性費用。
第二十二條 委托人應當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代建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項目管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二十三條 委托人應在項目建成、代建人組織竣工驗收合格后,在規(guī)定時間內與代建人辦理項目移交手續(xù)。
第二十四條 委托人應協(xié)助代建人辦理與本項目相關的其他事宜。
代建人義務
第二十五條 代建人對建設工程全權負責。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義務期間,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 代建人應嚴格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代建工作范圍和內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月向委托人匯報代建工作進展。
第二十七條 代建人應按批準的建設規(guī)模、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實施組織管
理,嚴格控制項目投資、確保工程質量,按期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條 代建人不得在實施過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補簽其他協(xié)議隨意變更建設規(guī)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和投資額。因技術、水文、地質等原因必須進行設計變更的,應由設計單位填寫設計變更單,并經監(jiān)理單位、施工單位簽署意見后,由代建人報委托人核準。
第二十九條 代建人在委托人的監(jiān)督下負責組織施工、監(jiān)理等招標工作,簽訂施工、監(jiān)理等相關合同,報有關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代建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于委托人的財產,在項目管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托人。
第三十一條 代建人應根據(jù)項目進度需要及合同執(zhí)行情況,向委托人提出資金計劃申請。
第三十二條 代建人應根據(jù)項目進度需要及合同執(zhí)行情況使用建設資金,并接受委托人監(jiān)督。
第三十三條 定期向委托人匯報工程進度,接受委托人的監(jiān)督和管理。 第三十四條 代建人應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guī)定,組織工程竣工結算和財務決算,并接受委托人的監(jiān)督。
第三十五條 代建人應在項目建成后,會同委托人組織竣工驗收,并將驗收合格的項目在規(guī)定時間內向委托人辦理移交手續(xù)。
第三十六條 代建人應建立完整的項目建設檔案,在代建項目完成后將工程檔案、財務檔案及相關資料向委托人和有關部門移交。未征得有關方面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有關的保密資料。
第三十七條 代建過程中若發(fā)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代建人應付全部責任,做好善后工作,并應及時通知委托人,。
委托人責任
第三十八條 委托人應全面實際地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合同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代建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三十九條 因委托人責任使項目建設發(fā)生變化,而造成代建人實際損失的,委托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托人同代建人協(xié)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戰(zhàn)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代建人責任
第四十一條 代建人的責任期即工程項目管理合同有效期。在工程項目管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四十二條 代建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代建人過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賠償。
第四十三條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建人同其他各方協(xié)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戰(zhàn)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條 由于委托人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礙、延誤、暫?;蚪K止,
以至發(fā)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xù)時間,代建人應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托人,委托人應采取相應的措施。完成工程項目管理工作的時間相應延長,并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
第四十六條 在委托工程項目管理合同簽定后,實際情況發(fā)生變化,使得代建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zhí)行工程項目管理業(yè)務時,代建人應當立即通知委托人。該工程項目管理業(yè)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zhí)行工程項目管理業(yè)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天的時間用于恢復執(zhí)行工程項目管理業(yè)務。并按雙方約定的數(shù)量支付工程項目管理報酬。
第四十七條 代建人在應當獲得工程項目管理代建費之日起30天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jù),而委托人又未對代建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已暫停執(zhí)行工程項目管理業(yè)務時限超過六個月的,代建人可向委托人發(fā)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fā)出通知后14日內未得到委托人答復,可進一步發(fā)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發(fā)出后42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復,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蚶^續(xù)暫停執(zhí)行全部或部分工程項目管理業(yè)務。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十八條 代建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暫?;蚪K止執(zhí)行工程項目管理業(yè)務,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復執(zhí)行工程項目管理業(yè)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獲得額外的報酬。
第四十九條 當委托人認為代建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工程項目管理義務時,可向代建人發(fā)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托人發(fā)出通知后21天內沒收到滿意答復,可在第一個通知發(fā)出后35天內發(fā)出終止工程項目管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代建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十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當在30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因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情況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五十一條 代建人與委托人辦理完成項目移交手續(xù),并經委托人審核通過工程竣工財務決算,代建人收到代建報酬尾款后,本合同即終止。
代建人報酬
第五十二條 正常的工程項目管理業(yè)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工程項目管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方法計算,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shù)額支付。
第五十三條 如果委托人在規(guī)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工程項目管理報酬,自規(guī)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代建人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從規(guī)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計算。
第五十四條 支付工程項目管理報酬所采用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五十五條 如果委托人對代建人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報酬或部分報酬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代建人發(fā)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項目的支付。
其 他
第五十六條 代建人駐地管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工程項目任何參建各方的任何報酬或經濟利益。代建人不得參加合同規(guī)定與委托人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第五十七條 隱蔽工程的驗收。進行地基基礎主體結構施工、隱蔽工程驗收及使用功能試驗時,代建人應事先書面通知委托人到場,在驗收合格后才能進行其它施工。
第五十八條 工程變更。發(fā)生工程變更在施工合同額5%以內或者變更總額在50萬元以內的由委托人、代建人、設計單位、監(jiān)理單位簽證同意后實施,并填寫備忘錄報委托人備案;超過5%或總額超過50萬元由代建人報委托人審核,并填寫備忘錄,委托人按現(xiàn)行規(guī)定會同有關部門審查批復后實施。若工程出現(xiàn)意外的安全及質量險情,代建人可邊采取緊急搶險避險措施,邊通報委托人。
第五十九條 建設工程項目所必要的委托人、代建人、設計人外出考察、材料設備復試,其費用支出經委托人同意的,在預算范圍內經委托人同意,從建設費用中支出。
第六十條 在工程項目管理業(yè)務范圍內,如需聘用專家咨詢或協(xié)助,由代建人聘用的,其費用由代建人承擔,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費用從建設費中支出。
第六十一條 代建人在工程項目管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托人得到了經濟效益,委托人按專用條件中的約定給予經濟獎勵。
第六十二條 代建人在工程項目管理過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不得泄露設計人、施工方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六十三條 代建人對于由其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版權,委托人僅有權為本工程使用或復制此類文件。
第六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協(xié)商并另行簽訂補充協(xié)議。
爭議的解決
第六十五條 在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引起的爭議,應當協(xié)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解決。
第三部分 專用合同條款
第一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標準及及工程項目管理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以及其他有關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
2、本工程設計合同、施工合同、工程項目管理合同以及施工過程中形成的其他合同及文件。
3、湖北省現(xiàn)行的預算定額、取費標準及有關建設管理辦法。
第二條 代建范圍和代建工作內容
代建范圍:按立項批文上所規(guī)定的項目規(guī)模,其中包含的工程內容如下:
1、建筑工程:總面積200畝紅線范圍內的一期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達到普通商品房驗收合格的交房標準。
2、配套工程:項目紅線內的一期工程的供電、給水、雨水、污水、道路、綠化、停車場、天然氣、安防、路燈十大配套,達到設計及使用功能。
代建工作內容:
(一)建設實施代建包括以下業(yè)務內容
1、組織施工圖設計
2、負責組織工程監(jiān)理、施工、設備材料采購的招標活動,將招標投標的書面報告區(qū)招標管理部門、項目審批部門和委托人備案,并負責工程合同的洽談與簽訂及履約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3、向委托人提出投資計劃申請;向負責資金撥付的部門報送項目進度用款報告;向統(tǒng)計部門報送固定資產投資統(tǒng)計報表
4、負責項目施工,負責辦理項目施工中出現(xiàn)的設計變更,概算的手續(xù)
5、按竣工驗收制度及時辦理竣工驗收
6、編制竣工決算并按規(guī)定報批,負責將項目竣工及有關技術資料整理匯編移交,并按批準的資產價值向委托人辦理資產交付手續(xù)
7、配合委托人辦理交房后的各種證件。
第三條 代建項目管理目標
工程質量標準應當符合國家頒布的有關施工驗收規(guī)范及質量要求,最低達到合格標準,其中住宅要求達到普通商品房建筑交房標準。
第四條 代建管理期限
1、建設和交付試用期:2012年9月至2013年11月。、
2、工程質量保修期:按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條 委托人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的時間
委托人應在簽訂代建合同前向代建人提供如下工程資料:
1、項目可行性報告
2、立項批文
3、建筑規(guī)劃批準文件
4、項目建筑總體方案
5、規(guī)劃紅線圖
6、施工設計(包括施工圖及方案)、施工概算
7、資金來源和總投資金額證明文件
第六條 委托人應在3個工作日內對代建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復。
第七條 委托人的常駐代表為 。
第八條 代建工程造價及結算方式:
1、甲乙按代建范圍的工作內容實行平方米單價包干,具體單價如下(含十大配套分攤成本及相關費用):按區(qū)政府專題會議決議,該項目按建筑面積2100元/㎡計算(此項單價不含代建人因取得代建費而可能產生的企業(yè)所得稅。如實際產生企業(yè)所得稅,則由委托人與代建人共同協(xié)商企業(yè)所得稅的最終承擔方式。)代建方應嚴格控制建設成本,實際工程結算成本(含十大配套分攤成本)高于平方米包干單價的部分,由代建人承擔,在此條件下委托人不另行向代建人支付超支部分的款項。
2、結算方式:房屋驗收后按審計決算的建筑面積分別乘以單方造價計算工程總造價。(包干價2100/㎡)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建設資金:
(一)建設資金核撥程序
1、代建人根據(jù)代建項目概算投資、進度控制目標及項目建設計劃,編制項目資金計劃報委托人審批。
2、根據(jù)核批的資金使用計劃,及時撥付到代建人的資金專戶,確保工程順利進行。
(二)代建項目工程款支付進度
1、2012年付工程款2億元。
2、2013年付工程款3億元,按季度并結合工程進度分4次撥付到位。
3、工程竣工驗收交房后,余下工程款在2014年分兩次付清(2014年3月付至90%,2014年12月付清)。根據(jù)建設工程造價預留5%的質量保質金,并在質保期滿后支付。若在工程項目質保期內發(fā)生工程維修或工程質量問題,代建人必須在接到委托人電話通知3天時間內維修解決相關質量問題,若代建人在要求時間內未維修解決相關質量問題,委托人有權自行維修解決,所產生費用在預留5%的質量保證金中扣除。
若因委托人資金不能按時到位影響工程進度,由委托人承擔責任。
第九條 本項代理人管理費已經包含在代建工程包干總價中,委托人不另行向代建人支付代建管理費,即代建人實際可取得的代建管理費為代建項目包干價減代建人完成代建工程支付工程全部建設費用后的結余部分。因委托人原因導致工期延長,委托人不另行支付延長期限管理費。
第十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時,當事人雙方應及時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一方如不接受仲裁結果,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本合同壹式陸份,正本貳份,雙方各執(zhí)壹份;副本肆份,雙方各執(zhí)貳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遇爭議時以正本為準。
委托人: (公章) 代建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地址: 地址:
委托代建合同書范文三
項目名稱:亳州市南部新區(qū)拆遷安置小區(qū)A區(qū)工程項目
項目委托方:亳州城市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項目代建方:亳州建投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簽訂日期: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簽訂地點:安徽省亳州市
委托代建合同書
委托方:亳州城市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代建方:亳州建投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為提高投資項目的建設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保證項目的工程質量,依據(j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定,結合該項目實際情況,經委托方、代建方協(xié)商同意,簽訂本合同。
一、項目概況
項目名稱:亳州市南部新區(qū)拆遷安臵小區(qū)A區(qū)工程項目
建設地點:亳州市老子路北側,規(guī)劃蒙城路以西。
項目總投資:40727萬元,其中工程總投資3.7億元。
建設規(guī)模及內容:總占地163728.44平方米(代征城市道路用地17878平方米),建設還原房220145平方米、配套公建1905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