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個人案例2篇
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個人案例2篇
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shù)郊s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運輸合同包括:客運合同、貨運合同、多式聯(lián)運合同。今天學習啦小編要與大家分享的是:2篇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相關個人案例,具體內容如下,歡迎閱讀和參考!
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個人案例篇一:
四平市梨樹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原告喬X鳳與被告陳X男、陳X生、張X林、張X偉賠償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張X山、武X松,被告陳X男、委托代理人劉X戈,被告張X林、委托代理人李X濤、被告張X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X生經傳票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喬X鳳訴稱,1999年3月13日上午10時,乘坐被告張X林駕駛的客車從三家子去石嶺鎮(zhèn),行至耿老大嶺時,由于客車未安裝防滑鏈,超載車輪打滑,不能繼續(xù)上坡行駛,草率地中途停車,在沒有觀望道上行車的情況下,便打開車門要乘客下車減載,我被迫下車,不料被對面開來的貨車撞傷,貨車司機是陳X男。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汽車旅客運輸規(guī)則》第七條“旅客運輸過程中發(fā)生下列情況,均由運方承擔責任:(1)因客車技術狀況或裝備的問題,造成旅客人身傷害及行包損壞,滅失的。(2)因駕駛員違章行駛或操作造成人身傷害及行包損壞、滅失的。……(6)由于運方原因發(fā)生的其他問題。”根據以上規(guī)章規(guī)定,我買票乘車,被告運方張X林具有法定的保證乘客安全的義務。其不按規(guī)范要求安裝防滑裝備,超載以及途中停車且逼迫我下車是造成我人身損害的主要原因。被告張X林對于我的人身損害有過錯,應當承擔全部責任。應賠償我醫(yī)藥費等各項費用75109.01元,陳X男負連帶責任。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陳X男辯稱,被告張X林的違章行為是造成原告喬X鳳受傷的主要原因,應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就該點我同意原告的訴訟主張,在本起事故中,原告自身也有一定的過錯,依法也應承擔相應的次要責任,我在本起事故中也應承擔相應的次要責任,但原告要求我負連帶責任沒有法律依據。我對原告提出的醫(yī)療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護理費、鑒定費等項費用沒異議,但其提出的傷殘補助費、誤工費、交通費、二次手術費數(shù)額過高,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我已實際支付給原告8400元,依法應從我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中扣除。
被告陳X生未到庭亦未進行答辯。
被告張X林辯稱,我與原告的傷害后果之間不存在法定的因果關系,不存在任何過錯,故依法不應當成為本案的被告,更不應承擔任何民事責任。原告為了讓我承擔賠償責任,將一個非常規(guī)范的交通肇事案件,硬性改變定性為運輸合同糾紛,毫無根據地隨意編造謊言,不顧客觀事實,是經不起推敲,是站不腳的。原告在訴訟中把陳X男列為共同被告這無疑是對的,但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則毫無法律根據,綜上我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過錯,不應成為本案的被告,請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
被告張X偉辯稱,原告所寫的訴狀前后矛盾,我的車是從孟家?guī)X到石嶺子而不是從三家子到石嶺子,我們沒有要求乘客下車,而是原告自己下車了望不慎而被撞的。
在開庭審理時,原被告為證實各自的主張或辯解,分別宣讀了有關書證,雙方對原告喬X鳳的傷是被被告陳X男的車撞后所致,對這一事實和被告陳X男給付原告喬X鳳藥費8400元及原告喬X鳳的傷是構成八級傷殘沒有異議,本院對此予以確認。二被告對四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的責任認定有異議。雙方訴訟爭議的焦點主要為:1.該起事故是屬于道路交通事故賠償還是屬于旅客運輸合同糾紛?2.被告陳X男、張X林在本起事故中各應承擔多大責任?是否應負連帶責任?3.原告喬X鳳是否有責任?現(xiàn)根據雙方的請求和確認的案件事實,針對雙方爭議的焦點,本院綜合評判如下:
一、本案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而不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案
2008-11-08法律快車|作者:未知 1152人看過
原告喬X鳳是從被告張X林駕駛的客車上下來后,橫過行車道時被被告陳X男駕駛的貨車撞傷的。這起事故是車輛駕駛人員陳X男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行為造成的,因此,被告陳X男、張X林應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二、本案各方的過錯及各自應承擔的責任
被告陳X男駕駛的無牌照、且驅動輪未安裝防滑鏈的大型貨車,在冰雪路面上以20—30公里/小時的速度行駛,下坡時即已發(fā)現(xiàn)大客車正在下滑而未采取措施停車,撞傷從客車上下來的原告喬X鳳,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三十六條第(四)項及《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應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即70%的責任。
被告張X林駕駛的大客車,由于驅動輪未安裝防滑鏈致使上嶺時下滑,其行為違反了《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應負本起事故的次要責任,即20%的責任。
原告喬X鳳下車后,因其鞋掉了而坐在公路上穿鞋,橫過行車道時沒有注意來往車輛,其行為違反了《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五十九條第(十)項的規(guī)定,應負本起事故次要責任,即10%的責任。
不采信四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三、二被告的違章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對原告提出的賠償要求應根據各自承擔的賠償責任,予以分擔
1999年3月13日上午10時左右,原告喬X鳳乘坐被告張X林駕駛的從孟家?guī)X開往石嶺子客車,當車行駛到耿老大嶺時,因路滑客車上坡時下滑,客車停下后,原告喬X鳳下車時被從坡上下來的被告陳X男駕駛的貨車撞傷,被梨樹縣交通警察大隊評定為八級傷殘,在訴訟過程中,被告陳X男申請重新鑒定經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鑒定為八級傷殘。原告喬X鳳住院治療129天,花去醫(yī)藥費24509.36元,鑒定費300元,被告陳X男申請重新鑒定原告喬X鳳墊付鑒定費144.8元,對原告喬X鳳要求被告陳X男、張X林賠償醫(yī)藥費、傷殘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鑒定費、交通費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被告陳X生、張X偉系貨車和客車的車主應負連帶責任。
四、原告喬X鳳提出的要求被告陳X男、張X林賠償二次手術費用,因無據可依,本院不予支持。待原告喬X鳳二次手術后另行告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X男賠償原告喬X鳳醫(yī)藥費24509.36元,住×××,誤工費1290元,護理費1000元,鑒定費300元,交通費500元,傷殘補助費33524.88元,合計63059.24元的70%計44141.47元,再加上申請重新鑒定費144.8元,扣除先行給付8400元,實際賠償原告喬X鳳35886.27元。被告陳X生負連帶責任。
二、被告張X林賠償原告喬X鳳醫(yī)藥費24509.36元,住×××,誤工費1290元,護理費1000元,鑒定費300元,交通費500元,傷殘補助費 33524.88元,合計63059.24元的20%計12611.85元,被告張X偉負連帶責任。
三、駁回原告喬X鳳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用3000元,原告喬X鳳負擔300元,被告陳X男負擔2100元,被告張X林負擔6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個人案例篇二:
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一審
原告李向麗,女,生于1987年。
委托代理人韓旭升,禹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被告許昌萬里運輸(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XX,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田廣旭,該公司法律事務部職工。
委托代理人劉玉民,河南世紀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向麗訴被告許昌萬里運輸(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里公司)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2009年6月9 日起訴,同日本院決定受理。本案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09年11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向麗及其委托代理人韓旭升,被告委托代理人田廣旭、劉玉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08年6月13日,原告乘坐被告的禹州發(fā)往許昌由李XX駕駛的豫KB5769號中型普通客車,行駛途中與岳XX駕駛的豫K60379號貨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經禹州市交警大隊禹公交認字[2008]第0276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XX、岳XX分別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原告無責任。原告在站內購票,乘坐被告的客車,被告應保證將原告安全送達目的地,在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傷,被告應當依客運合同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的全部損失180000元。
被告辯稱,被告萬里公司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不應承擔本案的賠償責任。本案應當適用《合同法》、《道路運輸條例》、《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之規(guī)定計算賠償數(shù)額,最大賠償限額應為150000元。
原告為支持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供的證據有:1、原告的身份證、家庭戶口薄,證明原告的身份,以及被撫養(yǎng)人的情況。2、交通事故認定書1份,證明事故的發(fā)生原告無責任。3、診斷證明、出院證明、病例、陪護證明,證明原告的傷情治療情況及陪護情況。4、鑒定書1份,證明原告?zhèn)麣垶?級傷殘。5、勞動合同書1份、工資表1份、辦學證明,證明原告的經濟狀況。6、醫(yī)療費、交通費、鑒定費票據。7、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書1份,證明被告適格。8、行車證、運輸證、保險卡、企業(yè)登記情況、企業(yè)注銷情況。
被告為支持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供的證據有:1、融資租賃合同書1份,證明該車為分期付款。2、禹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據的證明一份,證明該公司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情況。
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1、2、3無異議,對原告提供的證據4有異議認為屬單方鑒定。對原告提供的證據5有異議,認為該證據合同書存在虛假。工資卡不符合法定形式。對原告提供的證據6有異議,認為交通票據有虛假。對原告提供的證據7有異議,認為法院判決不能作為本案判決依據。
原告對被告提供的證據1有異議,認為該合同是融資租賃合同,不是分期付款合同。
本院認為: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1、2、3無異議,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應予采用。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4、5、6、7提出異議,但未提供推翻此證據的依據,理由不能成立。經本院審查,上述證據真實、合法、與本案有關聯(lián)性,可以作為有效證據。被告提供的合同為融資租賃合同。
綜上,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2007年8月11日,張XX與許昌運輸經貿有限公司禹州分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租賃豫KB5769號普通客車,豫KB5769號客車的行車證、運輸證、保險證車主均為許昌運輸經貿有限公司,營運線路為許昌—禹州,營運單位是許昌運輸經貿有限公司。許昌運輸經貿公司與許昌萬里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合并,并于2008年1月24日辦理了注銷登記手續(xù)。2008年6月13日7時許,司機李XX駕駛豫KB5769號客車,與岳XX駕駛豫K60379號中型普通貨車,在省道豫103線72km+150km處相撞,造成豫KB5769號客車乘車人李XX、謝XX、王XX、牛XX、魏XX、楚XX、劉XX、李XX、銀XX受傷。另九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禹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禹公交認字(2008)第0276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XX,岳XX均有違法行為,對事故發(fā)生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基本相當,李XX,岳XX分別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原告李向麗無責任。李向麗住院治療116天,為治療花去醫(yī)療費53663.17元。被告萬里公司等單位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54300元,支付交通費2137元。2009年6月11日經許昌鈞州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李向麗因車禍左上肢喪失功能25%以上,傷殘程度評定為9級傷殘,支付鑒定費600元。另查明,李向麗在禹州市泡泡語言中心上班,月工資1616元,其父親李XX,生于1951年8月7日,母親靳XX生于1952年5月1日。李向麗兄妹二人。河南省城鎮(zhèn)居民可支配收入為13231(每天36元)。
本院認為:豫KB5769號客車的營運單位許昌運輸經貿有限公司與被告萬里公司合并,應由被告萬里公司承擔責任。原告李向麗乘坐豫KB5769客車,與被告萬里公司形成公路旅客運輸合同關系,承運人被告萬里公司有義務將乘客李向麗安全送達目的地。在運輸途中,豫KB5769號客車與豫K60379號貨車相撞,致李向麗受傷,李向麗無責任,承運人被告萬里公司應依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本案原告的損失包括:醫(yī)療費54237.67元、誤工費計算至定殘之日19392元(1616×12月)、護理費8352元(116×27d00uybx08"%、交通費2137元、傷殘賠償金52924元(13231×20×20%)、鑒定費6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160元、營養(yǎng)費1160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35348元(8837×2×1/2×20×20%)、二次手術費10000元,共計185310.67元,扣除被告萬里公司等單位墊付治療費54300元,下余131010.67元,應由被告萬里公司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百零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許昌萬里運輸(集團)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李向麗各項損失131010.67元。
二、駁回原告李向麗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2914元,由被告許昌萬里運輸(集團)有限公司承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蔣衛(wèi)華
審 判 員:孟得坡
人民陪審員:邵華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