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房產轉讓合同模板
轉讓是指合法擁有土地使用權及土地上建筑物、附(引)著物所有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買賣、交換、贈與將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法律行為,以下是學習啦小編整理的最新房產轉讓合同,歡迎參考閱讀。
最新房產轉讓合同范文一
出讓方: (以下簡稱甲方) 當事人或代理人身份證號: 聯(lián)系地址: 聯(lián)系電話: 承受方: (以下簡稱乙方) 當事人或代理人身份證號: 聯(lián)系地址: 聯(lián)系電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確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辦法》及本市有關房地產政策、法規(guī),遵循平等互利、協(xié)商一致、等價有償?shù)脑瓌t,為維護地產轉讓雙方的合法權利,履行雙方義務,經甲、乙雙方充分協(xié)商特簽定本合同,以求共同守信。
第一條 甲方因 的原因,將其合法擁有的位于烏魯木齊市 區(qū) 路(街) 巷號 (號房)的房產依法轉讓給乙方。
第二條 甲方轉讓的房產性質為 (私有、全
民、集體或其它),其基本情況如下表:
甲方擁有的房產中未取得房產所有權證書的房屋分別為: 第三條 甲方擁有的房產來源 (自建、購買、受贈及其它)修建于 年 月,房產所有權確權日期為 年 月(以房產證頒發(fā)日期為準)。
第四條 甲方擁有的土地使用權日期為 年 月(以土地使用證分頒發(fā)日期為準),是以 出讓、劃撥)方式依法取得,使用期限為 年。
第五條 乙方對甲方的房產情況已充分了解,并與甲方協(xié)商一致后, 以 (有償、無償,其它方式)承受該房產。
第六條 以有償方式轉讓房產的,雙方協(xié)商轉讓總價格為人民幣: 元(大寫: )。
第七條有償轉讓房產的,成交金額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必須有房地產估價資質的機構進行估價,并按估價結果辦理轉讓結果為辦理轉讓過戶手續(xù)。
第八條 辦理房產轉讓過戶手續(xù)應繳納的稅費,甲乙雙方應按規(guī)定繳納,如另有約定、注明:
第九條 已有償方式轉讓房產的,乙方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分 次在 年 月 日內,以 方式將房款全部支付完畢。
第一次于 年 月 日以內,支付房價的 %。 第二次于 年 月 日以內,支付房價的 %。 第三次于 年 月 日以內,支付房價的 %。
第十條 以有償方式轉讓房產,如雙方約定,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 元(大寫 ),合同書簽訂后,乙方違約,定金不予退還;甲方違約,應向乙方支付兩倍的定金。
第十一條 有償轉讓已出租的房產時,甲方應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承租人,并取得承租人的書面同意。有同等條件下,有償轉讓房產時,承租人優(yōu)先購買權。
第十二條 有償轉讓的房產屬按份共有的,必須取得共有人的書面同意或法律公證的全體共有人的同意證明。
第十三條 本合同簽訂后,甲方必須保特該房產的完整性,并由甲、乙雙方特有關證件于三十日內向烏魯木齊市房屋產權交易管理中心申請辦理產權過戶手續(xù)。
第十四條 本合同簽訂后,或房產轉讓過戶手續(xù)辦理完畢后,雙方協(xié)商一致,甲方必須于 日內,在 年 月 日以前將房屋交付乙方。
第十五條 違約責任:
1、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十一條規(guī)定,造成乙方不必要的損失的,乙方可扣房款的 %。
2、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十四條規(guī)定,逾期交付房屋的,甲方應賠償乙方購房款的 %。
3、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十三條規(guī)定,未在約定時間內向烏魯木齊房屋產權交易管理中心申請辦理產權過戶手續(xù);乙方可扣房款的 %。
4、本合同簽訂后,房產交易過戶手續(xù)已辦理,乙方中途毀約,甲方收取定金不退或可扣已交房款的 %
5、雙方約定的其它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甲乙雙方發(fā)生糾紛,雙方當事人應及時協(xié)商解決,在協(xié)商未取得一致意見時,可向烏魯木齊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 簽訂的房產轉讓合同均視為無效合同
1、在甲、乙雙訪簽訂的轉讓合同培養(yǎng)解除前,甲方與第三方簽訂該處房產轉讓合同的。
2、合同甲、乙雙方當事人聘請代理人時,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與他人簽訂合同的。
3、所轉讓的房產屬于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產權利的。
4、所轉讓的房產已屬于征遷范圍的。
5、所轉讓的房產權屬有爭議的。
6、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能轉讓的房產。
第十八條 以其它形式合法轉讓房產的(包括贈與、繼承等);應另附公證書,或其它有效證明。
第十九條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方才生效。 第二十條 本合同書一式四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乙雙方各一份,烏魯木齊市房屋交權交易管理中心一份,公證機關一份。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諸條款中未盡事宜,經雙方協(xié)商,可增訂補充條款。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蓋章 蓋章
合同簽訂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