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別人借款給第三方的借條
委托別人借款給第三方的借條
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委托人在行使權力時需出具委托人的法律文書。而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如果做出違背國家法律的任何權益,委托人有權終止委托協(xié)議,在委托人的委托書上的合法權益內(nèi),被委托人行使的全部職責和責任都將由委托人承擔,被委托人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那么你知道委托別人借款給第三方的借條怎么寫嗎?下面學習啦小編整理了借條委托書,供你參考。
借條授權委托書
委托方(公司名稱):
受托人姓名:
我(公司)委托上述受托人辦理xxx有限公司企業(yè)抵押借款的相關事項,特此授權。 本授權委托書的權限范圍:
1、協(xié)助遞送相關材料給出資方,并及時報備委托方借款的進展情況;
2、告知委托方整體的借款計劃,并安排前期的雙方接洽(在委托方已了解并允 許的前提下,出資方的考察費用由委托方承擔;反之則由受托人自行負責);
3、在委托方已了解并允許的前提下,受托人可代表委托方與出資方簽署前期的初步意向書或受理函;
4、在委托方未了解及未特別授權的前提下,受托人與第三方簽訂的任何涉及委托方(公司)的《借款合同》、《借條》、《民間借貸合同》或協(xié)議內(nèi)容無效;
5、本授權委托書的有效期:2011年12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
委托人簽字: 委托方公司蓋章:
年 月 日
擔保人:________
借款日期:__年__月__日
借條書寫注意事項
1、準確書寫姓名
出具借條時一般借款人會署名,這是常識,但是有些人有學名(大名)、乳名(小名)、字、號、綽號,還有的名字音同字不同。借條作為表明雙方借貸關系的法律文件,署名應當準確、規(guī)范、嚴謹,嚴格按照身份證上的法定姓名簽署。作為出借人對借款人的署名應當高度重視,一般穩(wěn)妥的做法是要求借款人攜帶身份證,按照身份證上的名字署名,并附上身份證號碼。可能有些人覺得這個建議小題大做,但真正發(fā)生爭議時可以省卻不少麻煩。本人曾代理一個案件,借款人的名字為同音字,讀音相同用字不一樣,借款人后來否認自己有這筆借款,也否認借條上的借款人就是自己,最后只能提起筆跡鑒定,費了不少的功夫。同理,借條上對出借人的名字也應當準確,本人代理的一個借貸案件,由于借條上出借人的名字為同音字,法院立案庭不予立案,最后只好到派出所戶籍室,要求出具證明為同一個人,但派出所不清楚情況,不同意出具證明,要求到居委會開證明再到派出所蓋章,繞了許多圈子,才把案子立上。如果借款人已婚,最好由夫妻兩人共同署名,以做到有備無患。有些人在經(jīng)濟狀況惡化后會利用假離婚來逃避債務,其配偶往往以不清楚借款情況、該借款沒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不認可欠債。
2、明確約定利息
個人借貸一般發(fā)生在親朋好友之間,有些人礙于情面,對借款是否計算利息含糊其辭,為今后糾紛埋下了隱患。俗話說“親兄弟,明算帳”,在金錢往來上親朋好友之間更應當明明白白,這樣反而更有利于長久保持情誼。因此,借貸時應當明確借款有償無償,有償借款利息的計算方式是月息還是年息,利息是同本金一起支付還是提前分段支付。這些情況都要在借條上約定清楚明確,才能避免以后發(fā)生紛爭。一般民間借貸借條上沒有約定利息,視為無息。如果是有息借款,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利率最高不得超過央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
3、借款期限
借貸雙方可以約定還款期限,也可以不約定具體的還款期限。約定了具體的還款期限的,其訴訟時效為期滿之日起2年。出借人應當在還款期至后2年內(nèi)及時要求借款人清償,以防止因為訴訟時效已滿而喪失勝訴權。生活中常見情況是出借方進行過多次口頭催促還款,但由于沒有保留書面證據(jù),一旦面臨訴訟時在時效上就存在重大的舉證風險。其實有一個辦法可以輕而易舉解決這個問題,即“新桃”換“舊符”,如果在催促還款時借款人暫時無力清償借款,可以在訴訟時效將要屆滿前要求借款人重新出具借條,以新借條換取舊借條,這樣可以有效避免時效屆滿問題。對于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款,出借人可隨時要求借款人清償,但要給予對方合理的準備時間。
4、提供擔保
如果借貸數(shù)額巨大,為確保借款資金安全,應當要求借款人出具擔保。擔保有物保和人保兩種方式,物保就是借款人用自己或他人(當然要經(jīng)過同意)的財產(chǎn)擔保(一般為不動產(chǎn)),這樣就要辦理抵押擔保手續(xù),比較麻煩。最好使用人保方式,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一定經(jīng)濟實力的親友在借條上簽字作保。擔保應
當使用連帶保證,保證期間盡量拉長一點,不能短于借款還款期限。一旦發(fā)現(xiàn)借款人經(jīng)濟狀況惡化,喪失還款能力,應當及時向保證人主張擔保責任,以防止保證期間屆滿,擔保人不承擔保證責任,致使擔保落空。
5、要求借款人寫“收條”而不是“借條”
如果借貸者寫的是“借條 今借某某人民幣×萬元,某年某月某日之前歸還”,借條本身無法證明錢款出借人(債權人)是否已經(jīng)把錢款實際支付給借款人(債務人)了,借款人是否已經(jīng)拿到借款了,以后發(fā)生糾紛時借貸人有可能會說:“我雖然向他借過這筆錢,他也答應借給我了,但是并沒有把錢給我,我一直沒拿到這筆錢。”所以,出借人最好要求借貸人寫“收條 今收到某某借貸給本人的借款人民幣×萬元,...... ”,如此就可以證明出借人已經(jīng)把借貸人所借款項支付給了借貸人,借貸人已經(jīng)收到了該筆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