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在借條上簽字需要注意什么
他人在借條上簽字需要注意什么
指借個人或公家的現(xiàn)金或物品時寫給對方的條子,就是借條.錢物歸還后,打條人收回條子,即作廢或撕毀。它是一種憑證性文書。那么你知道在他人的借條上簽字需謹慎嗎?下面學習啦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供你參考。
關于在他人的借條上簽字要謹慎的案情
帥某向陳某出具借條一張,載明:“今借到陳某現(xiàn)金拾萬元正”,帥某在借款人處簽名,下一行又注明“2015年2月9日前歸還”。同時在場的被告徐某在帥某還款時間下一行簽名并捺印。后陳某因向被告帥某、徐某催討無果后訴至法院。被告徐某以自己只是借款的見證人,不應承擔還款責任為由提出抗辯。本案中徐某到底是見證人還是保證人?
律師解答:徐某應當認定為見證人。理由是:徐某在陳某借條下方空白處簽名,并沒有接著在“今借人帥某”后面或下一行。故徐某不是共同借款人,只是應陳某、帥某的要求作個借款的見證人。理由:
在借條上簽字只能存在三種身份:借款人、保證人或見證人。
而這幾類人因其性質、關系等不同,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具有很大的區(qū)別。但是無論是何種身份,簽字時均應明示自己是何種身份,即應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否則不能就此推定簽字人的實際身份。
本案中,作為借款人身份,帥某已經(jīng)簽名且注明了還款時間,帥某是借款人無疑。
作為保證人身份,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一條“他人在借據(jù)、收據(jù)、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徐某在借條上的簽名并沒有注明。
作為見證人身份,從簽名形式上看,徐某并沒有接著在借條上“今借人帥某”后面或下一行簽名,而是在帥某作為借款人簽字、注明還款時間的下一行簽名。這與日常民間借貸的借條簽名形式完全不符。徐某簽名的這段距離完全否定了其共同借款人的身份。故徐某應作為見證人。
在民間借貸關系中,債權人應注意書寫借條時盡量規(guī)范,明確注明借款人、擔保人、見證人身份,已免發(fā)生糾紛容易造成三種身份的混淆,給自己維權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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