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分是打印一部分是手寫的借條
如今大家手里的資金寬裕了,一些資金問題就找朋友借,方便快捷。但是也容易引發(fā)糾紛。那么一部分是打印一部分是手寫的借條有效嗎?下面學習啦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供你參考。
一部分是打印一部分是手寫的借條案例
案件簡介:
2011年1月13日,盧某因做生意資金周轉困難,向許某借了40萬元,雙方約定還款日期為2012年4月12日,并由周某作為保證人對這筆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雙方打印好借條后簽字確認。盧某在2012年1月11日償還了10萬元,但隨后就對許某避而不見,之后更是無法聯(lián)系,而保證人周某也是多番推諉,不肯還錢。直到2014年,催討無望的許某才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決盧某、周某兩人償還剩余的30萬元借款。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許某實際匯款金額為38.6萬元,并非40萬元;其次,“借款借據(jù)”中內容條款都是打印的,唯獨“擔保人期限至借款人付清本息為止”這句話卻由原告手寫,而保證人周某并未捺印確認。那么對于借款金額和保證人保證責任的約定該如何認定?
法律分析:
原告和被告的確存在借款事實,許某稱剩余1.4萬元以現(xiàn)金形式當場交付,但并未提供證據(jù),而被告因下落不明經法院公告送達應訴材料后并未到庭,無法印證現(xiàn)金交付這一說法的真實性。因此,借款金額應認定為 38.6萬元。
此外,保證條款是許某手寫,并未經保證人簽字或捺印確認,無法認定真實性,因此視為未約定保證期間。
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必須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還款責任,這意味著,許某應在從 2012年4月12日起向后推算6個月內,向周邊主張保證責任。而許某在2014年提起訴訟,保證人周某的保證責任應予免除。
平陽法院一審判決被告盧某償還借款28.6萬元,保證人周某無需承擔還款責任
延伸閱讀
事后補寫的借條有效嗎
借條是指借個人或公家的現(xiàn)金或物品時寫給對方的條子,就是借條。錢物歸還后,打條人收回條子,即作廢或撕毀。它是一種憑證性文書。通常用于日常生活以及商業(yè)管理方面。
從法律的角度看,借條是表明債權債務關系的書面憑證,一般由債務人書寫并簽章,表明債務人已經欠下債權人借條注明金額的債務。
事后補寫的借條是否有效,要看如何寫。
借條有兩種,一種是交付憑證,一種是結算憑證。那么事后補寫的借條,則是結算憑證。
此類借條應當寫清何人何時借款多少數(shù)額等內容,這樣的借條則為有效,但是一定要注意不要跟實際借款經過有沖突,否則容易成為債務人賴賬的可趁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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