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條未收回的風險案例
欠條未收回的風險案例
借錢給他人時要求對方出具借條,以獲得最有利的證據(jù),還錢給他人時要及時讓對方出具收條或者收回借條銷毀,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下面學習啦小編整理了相關案例,供你參考。
欠條未收回的風險案例
原告陸某和被告覃某是朋友關系,雙方合伙做生意。2011年11月28日,雙方達成退伙協(xié)議,約定陸某退出合伙,覃某負責于2011年7月30日前付清退還陸某的出資46000元。因資金緊張,2011年9月2日,覃某付給陸某36000元,并出具“借款1萬元”的借條交陸某收執(zhí)。2011年10月20日,覃某通過銀行轉賬10000元給陸某,便以為退伙事宜已了結,便未讓陸某出具收條,也未想起將借條收回銷毀。此后,雙方因合伙生意產(chǎn)生糾紛,陸某遂持借條向港北區(qū)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覃某償還欠款10000元及利息。
案件的審理:駁回原告陸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受理該案后,為查清案情,依當事人的申請到銀行調取了覃某的信用卡交易明細、ATM存取、轉賬成功交易明細清單等證據(jù)。
經(jīng)開庭審理后,法院認為,原、被告達成的退伙協(xié)議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義務,被告應按約定退還原告的出資款。根據(jù)法院去銀行調取的證據(jù)以及被告的陳述和原告舉證的欠條能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覃某出具的借條及10月20日的轉賬10000元記錄具有關聯(lián)性和因果關系,足以證明被告覃某用銀行轉賬方式退還原告出資款10000元的事實。因此,原告請求判決被告退還出資1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依法應予以駁回,遂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駁回原告陸某的訴訟請求。判決生效后,雙方當事人均表示服判。
欠條未收回有風險嗎,存在哪些風險呢?
在公民日常的民間借貸往來中,借條是很重要的證據(jù),是能否勝訴的關鍵。很多時候發(fā)生借貸關系的原來是親朋好友關系,借錢時因拉不下面子,而未要求對方出具借條,到關系鬧僵時則討債無門,上門追債,口說無憑,對方否認,對簿公堂,因舉證不能而敗訴,給自己或家庭造成較大的損失,輕則造成經(jīng)濟損失,引起家庭不和,重則引起刑事犯罪案件。
法官提醒:
要增加法律意識,提高對實物證據(jù)重要性的認識。借錢給他人時要求對方出具借條,以獲得最有利的證據(jù),還錢給他人時要及時讓對方出具收條或者收回借條銷毀,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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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法律方面的問題,從來都是防范第一,補救第二。除了寫借條要注意寫明借款人,借款的日期,還款的日期,借款人簽字,借款的數(shù)額,借款的原因等,大寫數(shù)字,千萬不要有差錯,另外還需要注意以下五點:
(1)最好附帶在借條中體現(xiàn)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證號碼,這樣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2)借款人簽名的時候,出借人必須親眼看其簽名,防止借款人用其他人來簽名,最后拒絕承認借條。
(3)借條的書寫人必須是借款人,而不是出借人,否則借款人會以內容非其原文抗辯。
(4)盡量避免使用容易產(chǎn)生分歧的語言,簡潔和語義單一的借條才是最標準的借條。避免出現(xiàn)“甲向乙借錢”這樣模糊不清的語言,因為,很容易分不清誰是出借人,誰的借款人。
(5)名稱要寫為借條,而不是欠條,一字之差,它們的法律含義則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借條有效期為20年,欠條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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