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破產清算申請書
債權人破產清算申請書
公司債權人保護問題是各國公司法一直十分關注的問題,因為有限責任制度的確立,意味著公司債權人不能對公司股東的個人財產提出請求。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破產清算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zhí)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那債權人破產清算申請書是怎么樣的呢?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債權人破產清算申請書,歡迎參閱。
債權人破產清算申請書篇一
申請人:(基本情況)
被申請人:(基本情況)
事實與理由:
寫明事情的經過、并證明債權金額,有無財產擔保,以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有關證據,包括有關的合同文本、公證文書、擔保協議、往來帳務以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的事實等。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債權人破產清算申請書篇二
申請人:
被申請人:
申請事項:
申請對被申請人包頭太平洋混凝土有限公司進行重整。
事實與理由:
20xx年x月 x日申請人 向被申請人 提供借款 元,被申請人書寫相應借據,沒有提供財產擔保。20年 月 日約定借款日到期,申請人多次催要,因被申請人因經營惡化,資金周轉不靈,不能清償申請人的到期債務,并有多起債權均已到期都無法償還,為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現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第二條、第七條和第七十條的規(guī)定依法申請宣告被申請人破產重整。
此致
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債權人破產清算申請書篇三
申請人(債權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請人(債務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加工承攬關系訴至法院,法院判決認定被申請人欠申請人 元及利息(自20XX年 月20日起計至實際清償值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逾期貸款利率計算)、訴訟費 元,被申請人沒有按照法院判決執(zhí)行,申請人申請法院對其強制執(zhí)行,法院于 年 月 日作出裁定:“經窮盡執(zhí)行措施,未發(fā)現被執(zhí)行人有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符合終結本次執(zhí)行的條件。裁定終結本次執(zhí)行”。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為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因此,申請人作為債權人依法向貴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
此致
區(qū)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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