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再審申請書5篇
當事人提出再審申請的,不影響生效判決、裁定的效力,即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zhí)行。以下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一些正式再審申請書,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歡迎閱讀與借鑒。感興趣的朋友可以了解一下。
正式再審申請書1
申請人:__省__市建筑工程安裝公司
地址:__市__區(qū)__路__號
法定代表人:趙__ 職務:經理
委托代理人:齊__ __律師事
務所律師
申請人__市建筑工程安裝公司對__市__區(qū)人民法院__年__月__日(1999)×民和第__號判決和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年__月__日(1999)中民終第__號判決不服,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1.撤銷__市__區(qū)人民法院(1999)×民和第__號判決和__市中級人民法院(1999)中民終第__號判決;
2.退還已執(zhí)行的__萬元人民幣工程款;
3.返還已付工程款__萬元人民幣。
事實和理由:
(應祥述,此略。)
特申請再審,撤銷一審、二審判決,重新審理本案,公正判決,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
此致
__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__建筑工程安裝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趙__
__年__月__日
附:(1)一審判決書、二審判決書各一份;
(2)申請人所屬職工余__書面證言一份。
正式再審申請書2
申請人:曾國明,男,生于1947年11月25日,個體工商戶,住萬州區(qū)分水鎮(zhèn)三正場國興路158號
申請人因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對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__年6月29日作出的(20__)渝二中法民終字第386號民事判決書不服,提出再審申請。
請求事項
1、請求依法再審,糾正原判不當。
2、請求依法撤銷(20__)渝二中法民終字386號民事判決
事實及理由
二審判決置一審所查明的事實不顧,錯誤認定事實
二審判決在對一審判決所查實的事實依法予以確認的基礎上,在本院審理認為又作出“曾國明按照慣例雇請駕駛員陳天軍”錯誤認定,該判決在隨后的認為中“至于曾國明與駕駛員陳天軍之間的運輸合同關系事案不作調整”,申請人認為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上前后矛盾。對此,申請人不服這一認定。因為申請人與陳天軍根本不是雇請關系,只能是“運輸合同關系”。
一、二審法院在事實上認定運輸合同已經終結錯誤,因為交付是在貨主庫房清點后,方才履行完畢。雖說卸貨屬于貨主的義務,但卸貨時陳天軍的作為承運人仍然有安全保障的義務。
就一審、二審已經查明認定的事實是“由于車廂板無法打開,被告陳天軍使用一木棒到車上去撬車廂板,賀永常與盧云貴等人用手將車廂板撐住,防止車廂板突然打開與車身撞擊受損”這一行為,一是屬于陳天軍本人應盡義務;二是為了陳天軍的財產利益。
陳天軍直接致人損害的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況且原告已經將陳天軍以侵權之訴為被告起訴,二審法院在人民法院未盡釋明義務,應當告知原告作出選擇,在未告之原告的情況下,對侵權之訴,不予調整是錯誤。
綜上所述,二審錯誤認定事實,導致適用法律錯誤,為此申請撤銷二審判決,依法改判。
此呈
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正式再審申請書3
再審申請人(原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吳__,男,X年 X月X日生,漢族,農民,住__縣__鄉(xiāng)__行政村__X村。
委托代理人:徐豐偉,山東統河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 0531—67885110、.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__縣人民政府,住址:__縣__路。
法定代表人:王__,縣長。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第三人、二審被上訴人):吳__,男,1948年10月8日出生,漢族,農民,住__縣__鄉(xiāng)__行政村__村。
再審申請人吳__因訴再審被申請人__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記一案,不服__市中級人民法院(20__)__行終字第__號行政判決、__縣人民法院(20__)__初字第__號行政判決,現依據《行政訴訟法》第62條、63條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2條,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1、依法撤銷__市中級人民法院(20__)__行終字第__號行政判決。
2、依法撤銷__縣人民法院(20__)__初字第__號行政判決。
3、依法撤銷__縣人民政府頒發(fā)的__用(20__)第 __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
4、判決__縣人民政府承擔一、二及再審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再審申請人于1991年就位于__縣__鄉(xiāng)__行政村__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報登記,政府頒發(fā)了土地使用證書,登記宗地號為__號。而就在同一土地上,再審被申請人__縣政府又向再審被申請人吳__頒發(fā)__用(20__)第__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該行為侵犯了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故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銷__縣人民政府頒發(fā)的__用(20__)第__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
請求法院再審理由有:
一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一、一審法院判決中“原告和第三人的宅基地也在清理整頓之列”,而20__年再審被申請人__縣人民政府發(fā)布的通告是針對“凡是未經登記發(fā)證的一律進行土地登記發(fā)證”,再審申請人于1991年就位于__縣__鄉(xiāng)__行政村__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報登記,政府頒發(fā)了土地使用證書,登記宗地號為__號,因此再審申請人的土地不屬清理整頓之列。再審申請人的宅基證合法有效,認定再審申請人的宅基證已被注銷證據不足且不具備注銷的法定條件。再審申請人的宅基證沒有被注銷,再審被申請人__縣政府沒有實施注銷再審申請人宅基證的行為且未履行法定的注銷程序。
《物權法》就宅基地注銷的相關規(guī)定,第一百五十四條規(guī)定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一百五十五條規(guī)定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因此,再審申請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注銷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情形,為鄉(xiāng)(鎮(zhèn))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yè)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因此,再審申請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收回條件。
二、再審申請人的宅基證合法有效,再審被申請人__縣政府又向再審被申請人吳__頒發(fā)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的行為是重復發(fā)證。
三、所謂的__行政村__村于1998年進行的“村莊規(guī)劃”,實施該規(guī)劃合法的證據不足,不符合村莊規(guī)劃的條件和程序,政府也未實施過該行政行為,未有相關審批文件。根據《村莊和集鎮(zhèn)規(guī)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村莊建設規(guī)劃,須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由鄉(xiāng)級人民政府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四、再審被申請人__縣政府又向再審被申請人吳__頒發(fā)__用(20__)第__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的審批行為程序違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本案未經審核批準程序。
五、一審法院證據確認錯誤,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提供的 X號證據是吳__的老地籍檔案,沒有日期、沒有加蓋公章,地籍檔案不齊全,不予認定”,該證據是一審法院被告提供,它有無公章日期不影響其真實性,一審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均未質疑該證據的真實性,一審法院不予確認是錯誤的。六、__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__)____字第__號行政判決書中“由其子__使用的宅基地也是按規(guī)劃后的面積進行確權發(fā)證的”,該事實與本案沒有關聯,不能作為法院判決的依據。
綜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再審,撤銷__縣人民政府頒發(fā)的__用(20__)第__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市中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__X
__年 __月__日
正式再審申請書4
申請人,__,(又名高九斤、高九),男,1962年9月21日,回族,高中文化,住縣城小區(qū)1。原系ew縣城市管理監(jiān)察大隊隊長。申請人__年12月26日被逮捕,__年12月13日,ew縣人民法院以貪污罪、故意傷害罪被ew縣人民法院判處申請人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__年3月1日刑滿釋放。
申訴請求:
撤銷ew縣人民法院(__)西少刑初字第22號對申請人貪污罪、故意傷害罪的判決,對本案再審,改判申請人無罪。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認為,申請人的行為不構成貪污罪。故意傷害罪中,楊 兵等人的證言不足采信,且故意傷害已經超過追訴時效,不應追究故意傷害的刑事責任。
一 關于貪污罪
判決申請人貪污罪的基本情況是,__年2月26日,申請人以單位欠發(fā)職工工資的名義,領取單位職工共22人的7個月工資97496元,后申請人用該款加上其他款項約13萬余元購買桑塔納轎車一輛,車輛登記在申請人個人名下。__年4月該車以68000元的價格轉賣給張繼峰。后來,申請人又用該68000元款加上添加的錢購買桑塔納3000轎車一輛,桑塔納3000轎車登記在申請人的女婿王慶豐名下。扣除申請人購桑塔納轎車時個人墊資28211元,認定申請人貪污39789元。申請人認為,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不客觀、不全面,申請人的行為不構成貪污罪。
而實際上,轉賣桑塔納轎車的收入68000元,一部分28211元用于償還購買該車輛時的墊資,另一部分用已經辦好所有購置手續(xù)的,價值約38000多元半截頭車一輛豫p93851,交付城管大隊方 強中隊,繼續(xù)用于城管執(zhí)法。庭審中,檢察機關提供的調查材料足以證明豫p93851由城管大隊方 強中隊占有使用的事實,辯護人出具了豫p93851購車時的發(fā)票等證明,足以認定申請人個人沒有將賣車的款項39789元占為己有。申請人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公共財產據為己有故意,客觀上沒有將公共財物占為己有的犯罪行為,其行為不符合貪污罪的構成要件,不應認定為貪污。
二 關于申請人故意傷害罪
申請人所謂的故意傷害罪發(fā)生于__年12月27日。申請人認為,楊 兵等人__年10月突然改變十年前的證言,指認申請人幕后指使,參與楊 兵等故意傷害高海的犯罪行為,這些證言不應采信,申請人故意傷害罪不能成立。且即使是指控成立,本案也已經超過法定的追訴時效,國家喪失追訴權。
1 __年底__年初,公安機關在對楊 兵等人的犯罪偵查中,楊 兵弟兄六人眾口一詞,多次調查均稱申請人沒有參與、幕后指使其毆打高 海。事情過去十年之后,__年10月,楊兵兄弟六人突然改口,稱__年12月發(fā)生的其兄弟六人傷害高海的犯罪行為是申請人幕后指使。更令人蹊蹺的是,轉往ew縣公安局要求查處申請人,舉報至河南省委政法委巡視組的0908號材料是楊兵兄弟六人與高海聯名舉報,原來互為仇敵的兩方,狼狽為奸,沆瀣一氣,成了指控申請人參與犯罪的密友!
申請人沒有指使楊兵兄弟六人毆打高海。對楊 兵兄弟預謀毆打高 海的情況,申請人事前確實知道。申請人不但沒有幕后指使,而且極力勸阻,在勸告無效,制止不了的情況下,申請人在事發(fā)前就向派出所報案。城關派出所所長宋忠良、民警張登峰對此事能夠證明,事發(fā)前申請人報案的事實。
2 退一萬步講,即使是假如申請人__年確實參與指使他人毆打高海(這個真沒有!!),也已經超過法定的追訴時效。理由是:(1)刑法規(guī)定致人輕傷的犯罪追訴時效是五年,本案發(fā)生于__年12月27日,距本次__年10月公安機關針對申請人追究責任已近十年。(2)本案不適用于刑法第八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情形。案件發(fā)生后,被害人高海于事發(fā)當日即__年12月27日即向公安機關“控告”申請人幕后指使。公安機關雖然在__年12月僅對被告人之一楊 兵進行立案偵查,但由于該案系共同犯罪,公安機關立案之初囿于證據收集上的原因僅對其中一名被告人追究,應當視為對全案的立案偵查,至于__年10月對被告人申請人的偵查,應當屬于對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在查證屬實以后的補充性追訴活動,并不屬于嚴格意義上的“原創(chuàng)性”立案偵查。被害人高海在五年的追訴期限內提出了控告,公安機關也進行了立案偵查。根據刑法第八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由于本案已在__年立案偵查,所以對被告人申請人不能適用《刑法》第八十八條規(guī)定的第二種情形。對申請人的追訴已超過法定追訴時效。
3 公安機關出具證明,說“__年對高海輕傷害一案進行了立案,未對申請人個人立案”。這種說法有違刑訴法的明確規(guī)定,不應采信。《刑事訴訟法》第二編: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之第一章關于《立 案》第八十三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fā)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倍矙C關與檢察院的管轄范圍的分工是依據案件性質進行的分工,不是依照犯罪嫌疑人個人的不同分工,可見公安機關的立案活動是對某一犯罪案件進行立案,不存在對個人是否立案問題。只要對某一案件立案,偵查機關就要對全案進行調查取證,在共同犯罪中,只要對其中一人立案,就應當視為公安機關對全案已經立案,所以派出所說是對高 海受害一案進行的立案,沒有對申請人個人立案,這句話前半句對,后半句錯誤,不符合立法精神,曲解法律。
4從高海被傷害一案的卷宗材料看,公安機關已經針對申請人涉嫌幕后指使犯罪進行了廣泛深入的偵查。高 海被傷害一案偵查中,楊國安、常勝利、高國文、高大剛等人作證說申請人參與此事,提供車輛、召集人員等,試問?如果沒有針對申請人立案,公安機關調查這些材料干什么?
5 __年高 海被傷害一案,之所以未對申請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并不是未對申請人立案,而是證據不足。因為盡管楊國安、常勝利、高國文、高大剛等人作證說申請人參與此事,提供車輛、召集人員等,但是,真正直接動手毆打高海的楊兵六兄弟,眾口一詞,堅決否認申請人幕后指使參與犯罪,在此情況下,認定申請人參與犯罪的證據明顯不足,針對申請人的刑事追究無法繼續(xù)。假如當時即使是只有楊兵一人供述、指認高海幕后指使,楊兵的供述就可以與楊國安、常勝利、高國文、高大剛形成證據鏈條,足以認定申請人參與犯罪活動,就可以以共同犯罪對申請人采取強制措施。所以,公安機關的“情況說明”說__年未對申請人個人立案于事實嚴重不符,明顯是為達到在十年后繼續(xù)追究申請人的刑事責任,違法適用刑法第八十八條第二款而曲解法律,公安機關的這個“情況說明”絕不應采信!
綜上所述,申請人的行為不構成貪污罪。申請人涉嫌的故意傷害罪中,楊 兵等人的證言不足采信,且故意傷害已經超過追訴時效,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不應追究申請人的刑事責任。請求人民法院對該判決予以審查,撤銷原判決,對本案再審,改判申請人無罪
此 致
__x縣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__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正式再審申請書5
申請人:石文平,女,1948年10月14日生,漢族,住河南省洛陽市澗西區(qū)七里河村7組98號。
申請事項:
__x訴__x公司等所有權確認糾紛一案,申請撤回再審申請。
事實與理由:
____訴__公司所有權確認糾紛一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0日作出(2011)豫法民一終字第64號民事判決。申請人__x不服,認為該判決對“資地互償合作建房協議”是否有效,認定事實不清,于2011年1月7日向貴院申請再審。貴院立案二庭于2011年2月21日作出(2011)民申字第214號受理申請再審案件通知書,通知立案審查。
現石文平自愿撤回再審申請。望準。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
申請人:__x
河南大進律師:田德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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