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目標管理活動實施方案
學校目標管理活動實施方案
為更新觀念,創(chuàng)新機制,全面提高學校學生工作的水平和質量,學校開展了目標管理實施方案。本文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學校目標管理活動實施方案,歡迎參考!
學校目標管理活動實施方案篇一
一、指導思想
為踐行科學發(fā)展觀,進一步提高中小學校長綜合管理水平,實行校長負責制,強化學校管理,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努力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根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二、考核原則
堅持實事求是、公平公正、科學合理的原則;堅持終結性評價與發(fā)展性評價相結合,以發(fā)展性評價為主的原則;堅持定性與定量相結合,以定量為主的原則;堅持集中考核與日??己讼嘟Y合的原則。
當年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評為合格以上等次:
1、轄區(qū)學校教職工發(fā)現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情況;
2、轄區(qū)學校發(fā)生安全責任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
3、轄區(qū)學校有教職工嚴重違反師德師風,并造成極壞影響的;
4、轄區(qū)學校教職工有在編不在崗、借調及不經許可(縣級以上有關部門)私自到校外兼課情況。
三、加分因素
學年或年度考核最高加分為10分。
1、轄區(qū)學校教職工有出席國家、省、市級先進個人者分別加3、2、1分;
2、轄區(qū)學校有出席國家、省、市級的先進集體分別加4、3、2分;
3、省、市、縣級督導評估轄區(qū)學校被認定為先進單位或優(yōu)秀等次,分別加3、2、1分;
4、創(chuàng)建省、市特色示范學校者,分別加2、1分;
5、藝體活動在省、市、縣級比賽中獲團體前三名或個人第一名者,分別加3、2、1分;
6、其他突出成績,經教育主管部門認定者,適當加分,但最多加3分。
以上相同項目均不累計加分,且一人(學校)只取單項最高分。
四、指標體系
中小學校長考核細則(見《潁上縣中心校校長目標管理考核細則》樣本)共計:A級指標四項,B級指標二十三項,C級指標七十項,加分因素一類。總評分達85分以上為優(yōu)秀;71-84分為合格;60-70分為基本合格;59分以下為不合格。
五、考核程序
1、自評:各中小學校長對照《潁上縣中心校校長目標管理考核細則》認真進行自評,寫出自評報告報教育局。
2、縣局考核:成立潁上縣教育局目標管理考核領導小組
組長:陳 君
副組長:武 銳王守讓劉麗君鄭田福凌仲德
成員:蔣 評王勝利劉長春郝家峰謝 勇劉萬章
何長劍張志蘭呂 剛張浮沉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人事股,劉麗君同志任辦公室主任。成立若干考核小組,對照考核細則認真考核,考核結果提交局黨組會議研究確定。
六、結果運用
1、考核結果通報全縣中小學。
2、考核為優(yōu)秀等次者,視情況按一定比例,當年予以表彰和獎勵;晉職、晉級、調整使用時優(yōu)先。
3、考核為不合格等次者,當年不評先、不評優(yōu)、不提拔重用,并對其戒勉談話,同時,視情況責令其辭職或予以免職(按干管范圍);連續(xù)兩年被評為不合格校長,責令就地辭職或予以免職(按干管范圍)。
4、考核為基本合格等次的校長,責令其限期改正,否則,視為不合格,并以不合格論處。
學校目標管理活動實施方案篇二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中紀委二次全會精神及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guī)定》,進一步促進全縣教育系統(tǒng)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各項任務落實,圍繞構建和諧、廉潔教育的總體目標,結合我鎮(zhèn)中小學校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認真貫徹上級領導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
1、認真?zhèn)鬟_貫徹市、縣反腐倡廉工作會議精神,制訂相應的工作計劃;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成立領導小組,明確領導班子成員的責任和任務。
2、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就本校執(zhí)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寫出專題報告。班子成員書面寫出述職、述廉報告。
二、按照上級黨委、政府的要求,完善和推行黨風廉政建設監(jiān)督機制,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
1、學校各層簽訂年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書;對各層領導成員的廉潔從政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分析,發(fā)現問題,及時整改。
2、加強財務管理,嚴格執(zhí)行“收支兩條線”的管理制度。
3、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推行重大人事任免由無記名投票表決制。
4、嚴格執(zhí)行建設工程項目公開招標投標,大宗物資采購由三人以上集體統(tǒng)一購買。
5、繼續(xù)推行政務公開、校務公開。
三、組織黨員干部學習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的理論和法規(guī)、文件,進行黨性黨風黨紀教育。
1、每學期組織幾次的黨風廉政建設理論學習。
2、按照胡錦濤同志在中紀委第十七屆二次全會上的講話精神,組織全體黨員集中一段時間開展黨風黨紀教育。
3、學習《中國共產黨黨內監(jiān)督條例(試行)》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認真分析本部門、本單位黨內監(jiān)督方面的薄弱環(huán)節(jié),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決。
四、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的工作任務。
1、繼續(xù)貫徹執(zhí)行中紀委提出的“四項紀律、八大要求”,促進領導干部及班子成員的廉潔自律。
2、 認真落實“七個嚴禁規(guī)定。嚴禁公職人員違規(guī)收送禮券和貴重禮品;嚴禁利用婚喪嫁娶等事宜收錢斂財;嚴禁用公款相互宴請、工作日午間飲酒;嚴禁黨員干部參與 賭博和各種封建迷信活動;嚴禁組織或參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費娛樂活動;嚴禁用公款、公車外出旅游;嚴禁違反規(guī)定巧立名目濫發(fā)獎金、津貼、補貼和實物;嚴禁 到上級機關請客送禮。杜絕商業(yè)賄賂,預防職務犯罪。
3、依法領導、組織并支持執(zhí)紀執(zhí)法機關履行職責。
(1)領導班子成員相互監(jiān)督并自覺接受群眾監(jiān)督,對發(fā)生的違法違紀問題,積極配合上級組織認真查處。
(2)對所管理的干部發(fā)生的嚴重違法違紀案件,及時組織和協(xié)助執(zhí)紀執(zhí)法機關嚴肅查處。
(3)對紀檢監(jiān)察機關報送審批的案件,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有關行政法規(guī),及時討論處理意見,無畸輕畸重和共他脫節(jié)現象。
(4)積極改善執(zhí)紀執(zhí)法環(huán)境和工作條件,保證執(zhí)紀執(zhí)法工作順利進行。
4、狠抓經濟發(fā)展環(huán)境的治理,繼續(xù)加大治理教育亂收費力度,對違法違紀亂收費行為進行嚴肅查處,從嚴處分。
5、對上級黨委、政府、紀委批轉下達的有關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信訪件或任務書,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予以辦結回復。
五、嚴格執(zhí)行上級出臺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有關配套制度。
1、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報告度,在規(guī)定時間內,書面報告執(zhí)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
2、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制度。
3、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制,對違反有關責任制規(guī)定的,給予責任追究。
學校目標管理活動實施方案篇三
為更新觀念,創(chuàng)新機制,全面提高我校學生工作的水平和質量,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fā)展,根據我校實際情況,經學校研究決定,學生工作由學生工作部(處)代表學校對院(部)實行目標管理,各院(部)可以根據本單位的特點,制定符合自身實際和專業(yè)特色的措施和方法,并對學生個人實行量化管理和綜合考評。學校最終根據各院(部)學生工作目標的完成情況,對各院(部)的學生工作進行綜合評價。
一、目標管理的目的和意義
實行院(部)學生工作目標管理,有利于健全和完善以院(部)為主的學生工作體制,進一步明確院(部)學生工作的內容、重點和責任;有利于充分調動和發(fā)揮院(部)在學生工作中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chuàng)造性;有利于促進學生綜合素質的提高和優(yōu)良校風、學風的形成,全面推動我校學生工作上臺階、上水平。
二、目標管理的實施辦法
學生工作目標管理即圍繞學生工作的目標、重點,建立學生工作目標管理評估指標體系,通過定期評估,對各院(部)的學生工作進行綜合評價。目標評估工作主要通過查、看、聽、評等手段,將目標落實的情況細化、量化,依據量化的結果對各院(部)的學生工作進行評比表彰和獎懲。為使目標評估順利進行,必須重視以下三個環(huán)節(jié):(1)各院(部)根據學校有關規(guī)章制度,結合自身實際制定相應的實施方案或細則,使各項工作有章可循;(2)各項學生工作的開展都要有完整記錄,及時上報歸檔;(3)學生工作部(處)工作人員要深入各院(部)調查、了解、掌握各院(部)學生工作情況,同時,有組織、有計劃地對各院(部)學生工作進行定期、不定期的檢查評比,及時通報有關情況,搞好信息反饋。
三、目標管理的激勵機制
1、學校對各院(部)目標管理的評估結果將作為年度評先表優(yōu)的重要依據,結合年度學生工作總結、述職、評議與推薦,學校每年評選學生工作先進單位,設一等獎一名,二等獎兩名,三等獎五名。獎勵金額:一等獎5000元,二等獎4000元,三等獎3000元(以上三個獎勵等次凡學生人數在1200人以上的院(部)增加20%;此項獎勵從學校學生工作經費中支出,以經費劃撥形式獎勵給獲獎單位)。同時,被評為學生工作先進院(部)的單位,在次年學生評先表優(yōu)時,校級優(yōu)秀學生、優(yōu)秀學生干部比例增加3%。
2、被評為學生工作先進單位的主管學生工作的領導,在當年學校評先表優(yōu)時推薦學校及相關部門予以優(yōu)先考慮。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取消該院(部)當年評先的資格:(1)學生中發(fā)生重大安全事故,被學校追究有關院(部)領導責任的;(2)出現群體斗毆事件的;(3)其它有嚴重不良影響情況的。
四、本辦法解釋權在學生工作部(處)。
五、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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