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
校園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
為進一步加強校園的消防安全工作,學校制定了相關管理規(guī)定,下面學習啦小編給大家介紹關于校園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校園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全市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師生的消防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重慶市消防條例》和《重慶消防設施管理規(guī)定》等消防法律法規(guī)以及《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意見》精神,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全市各類公辦、民辦普通高校、成人高等學校、職業(yè)技工中學、工讀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普通中小學、幼兒園(班)等各級各類學校(以下統(tǒng)稱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條 學校消防安全管理應遵循我國消防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機構,配備消防專兼職干部,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 學校消防安全工作應與學校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活動統(tǒng)籌安排,納入學校整體發(fā)展規(guī)劃。學校要加大對消防工作的經費投入,落實日常消防工作經費和消防設施專項經費,并確保每年按一定的比例遞增。要加強消防基礎設施的建設、維護工作,定期更換消防器材,確保消防設施完整好用。
第五條 重慶市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教委”)、各區(qū)縣教育局、各系統(tǒng)行政主管部門是學校消防安全管理的領導機構,應督促學校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落實消防管理工作。市教委安全穩(wěn)定辦公室具體實施全市教育系統(tǒng)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對學校年度消防安全工作實施考核,并將考核結果納入市教委文明單位和安全文明校園的評審內容。
第六條 各地公安消防部門、公安派出所要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對學校的消防工作實施監(jiān)督。公安消防部門、公安派出所要加強與學校的聯(lián)系,積極配合和推動學校做好各項消防安全工作,可根據需要確定學校消防工作聯(lián)系人,參與、指導學校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 消防安全組織與職責
第七條 學校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組織管理機構,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應由學校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擔任。學校消防工作的主管部門(保衛(wèi)處、科或辦公室)是消防安全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學校應組建專職或義務消防隊伍。
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應當每季度召開一次消防安全工作形勢分析會,研究解決學校消防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加強消防工作的具體措施。
第八條 學校法定代表人為學校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校(園)長為學校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消防工作全面負責,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實施和組織學校的消防管理工作,管理人應定期向責任人報告消防工作情況。
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 貫徹執(zhí)行消防法律法規(guī),掌握本單位消防安全狀況,及時傳達貫徹上級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
(二) 結合實際制定學校安全管理規(guī)定,健全和完善消防安全組織體系,逐級簽定消防安全責任書;
(三)批準和實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計劃,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工作程序;
(四) 組織開展學生、教職員工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動;組織、管理義務消防隊;
(五) 定期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
(六)組織召開消防工作會議,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七)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第九條 學校消防工作主管部門(保衛(wèi)處、科或辦公室)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 具體落實上級布置的消防工作任務,結合實際制定學校安全管理規(guī)定;
(二) 具體承辦學校消防工作會議,組織學習消防政策法規(guī),分析和通報學校存在的消防安全問題,督促學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 按照規(guī)定實施消防安全巡查和定期檢查,管理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并會同消防、公安派出所等部門,每半年對學校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檢查;
(四)發(fā)現(xiàn)和消除火災隱患,不能立即消除的,要落實整改措施并確保整改期間的消防安全,重大消防問題要及時向管理人報告;
(五)編制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實施,記錄有關消防工作開展情況,完善消防檔案;
(六)總結、交流學校消防管理工作經驗,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部門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不履行消防安全責任的學校和個人進行通報批評,并按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十條 專職或義務消防隊職責
(一) 熟悉本校滅火、疏散預案和本人在義務消防組織中的職責分工;
(二) 按照本校的管理規(guī)定進行防火檢查,并做好記錄,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報告;
(三) 勸阻和制止違反消防法律法規(guī)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為;
(四) 發(fā)生火災時應當立即趕赴現(xiàn)場,服從現(xiàn)場指揮,積極參與撲救火災,疏散人員,救助傷患,保護現(xiàn)場工作。
第三章 日常消防管理
第十一條 學校應建立完善消防組織,形成消防安全網絡。學生(教職工)宿舍、辦公樓、教學樓、食堂(廚房)等場所要落實消防安全員。設有自動消防系統(tǒng)的單位,應配備具備相應資格的操作、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 以下單位或部位(場所)應確定為學校的防火安全重點部位,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一) 體育館、禮堂、報告廳、學生活動中心、食堂(飯店)等人員聚集場所;
(二) 學生(教職工)集體宿舍、校內賓(旅)館、招待所;
(三) 圖書館(閱覽室、資料室)、各類檔案室;
(四) 重點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倉庫;
(五) 變配電房(間)、鍋爐房;
(六) 網絡管理中心、計算機管理中心;
(七) 消防控制中心、消防水泵房;
(八) 其它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
第十三條 學校要妥善處理好防火與防盜的關系,統(tǒng)籌兼顧。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按照國家規(guī)定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消防設施完好有效。嚴禁以下行為:
(一) 占用疏散通道;
(二) 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
(三) 在教學、工作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遮擋、覆蓋;
(四) 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第十四條 學校應建立并嚴格執(zhí)行房屋修繕項目審批制度。凡新建、改建、擴建和室內裝修工程施工前,應向消防部門申報,工程竣工后須經消防部門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在校內舉辦大型集會、舞會、晚會、招生就業(yè)咨詢會等大型活動,主辦部門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職責,落實防火安全和應急疏散措施,并向學校主管部門(保衛(wèi)處、科或辦公室)申報審查;具有火災危險的,應按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向公安消防部門申報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行。
第十六條 儲存、使用和銷毀危險化學品的,必須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危險化學品管理規(guī)定與操作規(guī)程。危險化學品從業(yè)人員應持證上崗。
在教學、科研等工作中,需要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的,應做到安全存放、少量領取和少量存放,專人負責,規(guī)范操作,并配置必要的滅火器具。
第十七條 學校應建立有機溶液回收處理制度,禁止將實驗中有機溶液、腐蝕性和放射性液體直接排放到下水管道內,應盛放于專門容器內,放置在指定地點,學校負責統(tǒng)一回收處理。
第十八條 嚴格控制在民用冰箱內存放揮發(fā)性易燃液體浸泡的實驗標本,防止易燃氣體在冰箱內聚集,遇靜電火花引起燃燒爆炸。
第十九條 禁止在校內使用易引發(fā)火災的電器設備(如‘熱得快’等)。對在防火重點部位違反安全用電規(guī)定的師生員工,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條 學校應加強消防技防經費的投入,逐步建立技防監(jiān)控網。有條件的學校要建立技防報警中心和視頻監(jiān)控系統(tǒng),做到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結合。
第四章 教育培訓和預案演練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充分利用各種消防安全教育資料,采用各種生動活潑的形式,針對不同學校、不同年齡學生的特點,開展消防安全知識教育,并納入教學計劃。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落實消防宣傳人員。高等院校每個學院、系應確定消防宣傳人員。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經常開展形式多樣的消防宣傳活動。
(一) 應圍繞“119消防活動日”的主題內容,開展針對性強的消防宣傳活動;
(二) 要結合重大節(jié)日、重要活動和季節(jié)特點(春防、冬防),利用橫幅、標語、板報、專欄、畫廊、校報(刊)、公益廣告和有線電視、廣播、網絡等傳媒,開展消防宣傳活動;
(三) 要利用文藝演出、知識競賽、夏令營活動等方式,開展形式多樣的消防教育活動,組織師生到消防教育基地、消防隊(站)進行參觀學習,確保每名學生在小學、中學和大學各個學習階段參觀學習活動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根據學生不同年齡層次和特點,安排消防知識教育的內容和課時。
(一) 幼兒園的消防知識教育應突出寓教于樂的特點,以簡單的疏散逃生技能、常見消防安全標志識別為主要內容,每名學生在園期間接受消防知識教育不少于一個課時;
(二) 小學的消防知識教育以火災報警、疏散逃生技能,常見消防安全標志識別,以及基礎消防安全教育為主要內容,每名學生在校期間接受消防知識教育不少于二個課時;
(三) 中學(含中專、職校、技校)的消防知識教育以防火滅火基本常識、火災報警和疏散逃生等技能為主要內容,每名學生在校期間接受消防知識教育不少于三個課時;
(四) 高校(含大專、高職)的消防知識教育以消防法律法規(guī)、常見消防設施器材的操作使用、疏散逃生、現(xiàn)場急救和初期火災撲救等技能為主要內容,每名學生在校期間接受消防知識教育不少于四個課時。
第二十五條 寄宿制幼兒園、中小學校的教職工,應當學習掌握學校防火、火災報警和初起火災撲救等知識與技能,學會現(xiàn)場急救和組織學生疏散逃生的方法。
第二十六條 學校下列人員應定期到專門機構接受消防安全崗位培訓:
(一) 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 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三) 自動消防系統(tǒng)操作管理人員;
(四) 其他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培訓的人員。
第二十七條 學校應當制訂應急疏散與滅火預案,并明確以下內容:
(一) 組織機構(包括疏散引導組、安全救護組、通信聯(lián)絡組、滅火行動組等);
(二) 接、報火警處置程序;
(三) 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 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 通信聯(lián)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第二十八條 學校應定期組織師生開展疏散逃生等消防演練,確保每名學生在幼兒園、小學、中學和大學各個學習階段,參加疏散逃生等消防演練不少于一次。
(一) 幼兒園的消防演練以簡單疏散逃生為主;
(二) 中小學(含中專、職校、技校)的消防演練以火災報警、疏散逃生為主;
(三) 高校(含大專、高職)的消防演練以火災報警、現(xiàn)場急救、疏散逃生、初期火災撲救為主。
第五章 防火安全檢查
第二十九條 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或人員,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安全全面檢查。
第三十條 職能部門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根據不同季節(jié)對消防安全重要部位進行日常防火巡查,并做好巡查記錄。巡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 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
(三) 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消防設施是否完好;
(四) 消防器材是否在位、完整等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第三十一條 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根據《重慶市消防設施管理規(guī)定》的要求,定期對簡易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yǎng)。對設有火災報警、防排煙、自動滅火等系統(tǒng)的單(部)位,應由具有專業(yè)消防維保資質的單位進行維保,并做好檢查保養(yǎng)記錄,同時送當地公安消防部門或公安派出所備案。
第三十二條 學校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及時予以消除。凡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立即整改;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當限期整改;對暫時不能改正的火災隱患,應制定應急防范措施,盡快落實整改。職能部門對火災隱患整改情況應進行復查,并向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或通報情況。
第六章 消防制度與消防檔案
第三十三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學校自身特點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并公布實施。消防安全制度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 本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
(二)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和消防值班制度;
(三) 消防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記錄:
(四) 應急疏散預案;
(五) 宿舍安全用電管理;
(六)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和防雷、防爆、防靜電管理;
(七) 明火作業(yè)審批管理;
(八) 新建、改建、擴建和內裝修工程消防申報制度;
(九) 消防設施、器材維修保養(yǎng)管理;
(十) 消防工作考評與獎懲管理等。
第三十四條 學校應建立健全消防檔案,逐步建立消防電子檔案。消防檔案應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檔案內容應當詳實,全面反映學校消防工作,并附有必要的圖表,根據變化情況做到及時更新。
第三十五條 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 學?;靖艣r和消防重點部位情況;
(二) 建筑物或者場所施工、改建、擴建、使用或者開業(yè)前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消防安全檢查的文件、資料;
(三) 消防組織管理機構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四) 各項消防安全制度;
(五) 消防設施、滅火器材配置情況;
(六) 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人員及其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情況;
(七) 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八)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三十六條 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 公安消防機構填發(fā)的各種法律文書;
(二) 消防設施檢查、維修保養(yǎng)記錄以及燃氣、電子設備(包括防雷、防靜電)檢測等記錄;
(三) 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四)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五) 防火檢查與巡查記錄;
(六)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七) 火災情況記錄;
(八) 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原2004年11月23日頒布實施的《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同時廢止。
校園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相關文章:
4.校園消防安全制度
7.學校消防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