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戶籍管理新規(guī)定
公安部戶籍管理新規(guī)定
為了規(guī)范戶籍管理,2016年公安部發(fā)布了18戶籍項有關的新規(guī)定,下面學習啦小編給大家介紹關于公安部戶籍管理新規(guī)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公安部戶籍管理新規(guī)定如下
第一條:居民身份證從15位升至18位后,原號碼不變,需要證明是同一人的。
解釋:居民身份證15位升18位,第18位是校驗碼,采用11進制,其中第11個數(即10)用“X”表示,其由固定公式算出,相關單位可登錄互聯(lián)網自行查詢核對,無需公安機關出具證.
第二條:因非公安機關原因將姓名填寫錯誤,如:銀行存單、保險單、學校、單位等檔案中姓名同音不同字,需要證明是同一人的。
解釋:造成錯誤的責任主體不是公安派出所,而且派出所也不知情,所以不應出具證明。公民應當到公證機關,由公證機關來公證證明。
第三條:居民身份證丟失或損壞,需要乘機、取款、報名、考試等,需出具居民身份證明的;
解釋:居民身份證丟失或損壞,公民可以到市(縣、區(qū))局身份證辦證中心補辦身份證,同時可以辦理臨時身份證(2個工作日即可領取)。公安機關在辦理補辦身份證上沒有附加條件,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第四條:持有居民身份證和戶口薄等合法證件,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信息證明的。
解釋: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是公安機關為公民發(fā)放的法定身份證件,派出所無需再出具身份信息證明。
對于當事人公居民身份證丟失或損壞的,要求其提供補辦或提供臨時身份證明文件。
第五條:償還能力證明;
解釋:居民是否具有償還能力,不在公安派出所掌握情況之內,派出所屬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證明。公民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證明。
第六條:生存(健在)、死亡證明;
解釋:確定公民生存、死亡是衛(wèi)生防疫部門的責任,應由衛(wèi)生防疫部門負責確定。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第七條:親屬關系證明;
解釋:家庭成員在戶口登記以外的親屬關系,不在派出所掌握的范圍之內,派出所屬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證明。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證明。
第八條:婚姻狀況證明;
解釋:民政部門是婚姻的登記機關,婚姻狀況屬于民政部門的責任范疇,公民應到民政部門開取證明。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第九條:居民身份證丟失證明;
解釋:公安機關對丟失居民身份證的補辦沒有附加任何條件,丟失即刻給予辦理,同時可辦理臨時身份證。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第十條:家庭收入狀況證明;
解釋:家庭收入情況不屬于派出所工作業(yè)務范疇,派出所屬不知情,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
十一條:實際居住地證明;
解釋:派出所負責戶口登記,是否實際居住派出所屬于不知情,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公民應到實際居住地社區(qū)(村)委員會出具證明即可。
十二條:人員失蹤證明;
解釋:宣告公民失蹤是人民法院受案范疇,不是派出所的責任范疇,派出所無權證明人員是否失蹤,應向人民法院申請出具證明。
十三條:保險事故證明;
解釋:保險公司內部有專人負責事故現場勘查,公安派出所無法對現場損失作出核定,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第十四條: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解釋:違法犯罪記錄是公安機關內部掌握情況。國家行政、司法機關政審、調查或企事業(yè)單位重要崗位人員任用需要調查了解的,應由需要單位派人持有效證件及單位介紹信,到公安派出所給予出具證明。對個人一律不予出具。
第十五條:各類證件、印章的丟失證明;
解釋:公民因各類證件、印章丟失到派出所登記備案的,派出所給予出具報案登記證明,只證明該人曾報過案登記,至于是否丟失派出所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證明。
第十六條:非組織行為索取現實表現證明;
解釋:現實表現證明屬于政審范疇,應由組織出面了解,個人索取屬于非組織行為,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第十七條:房產情況證明;
解釋:公民房產情況不在公安機關業(yè)務范疇之內,派出所屬于不知情,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應到責任單位房產部門或公證機關索取證明。
第十八條:本人持招工單位調查表,讓派出所出具現實表現證明的。
解釋:任何勞動者都依法享有平等的就業(yè)和選擇就業(yè)的權力。讓就業(yè)者本人到派出所政審,是對就業(yè)者一種歧視,是違法的。確因工作需要應由組織出面進行外調。因此,派出所對個人持調查表的不予出具證明。
戶籍改革制度-改革規(guī)劃
按照規(guī)劃,我國常住人口城鎮(zhèn)化率將從2012年的52.6%提高到2020年的60%左右,戶籍人口城鎮(zhèn)化率將從2012年的35.3%提高到2020年的45%左右。
《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中提到,到2020年,努力實現1億左右農業(yè)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鎮(zhèn)落戶。在不少業(yè)內人士看來,隨著農民進城落戶,除一線城市之外的中小城市的過剩庫存將得到消化,房地產業(yè)將成為“戶改”的受益者。
同策咨詢研究部總監(jiān)張宏偉認為,“每年有1200萬~1700萬人口從農村流入城市,一旦涉及到戶籍改革,這些人可能成為將來的潛在購房群體。放開中等城市落戶限制,可以有效促進購房的積極性。”
克爾瑞集團廣州總經理梁永光認為,戶籍改革制度對三、四線城市的房地產市場會有一定促進作用。“至于房價是否會上漲,部分取決于政府未來是否加大樓市的供應量。”資深地產評論員韓世同則認為,戶籍改革是一個漸進且漫長的過程,短期來說作用不會太明顯。戶籍改革會否最終釋出購買力,需要出臺一系列的配套細則,如農民進城當居民以后的謀生途徑、教育醫(yī)療養(yǎng)老福利等,如果單單是戶口轉為居民而“有名無實”,那么農民進城的積極性會大打折扣。
最新戶籍管理條例全文(2016最新版本)
目前,我國未頒布過“戶籍管理條例”,只有戶口登記條例。以下是華律網小編收集的戶口登記條例。僅供參考。
第一條 為了維持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權利和利益,服務于社會主義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履行戶口登記。
現役軍人的戶口登記,由軍事機關按照管理現役軍人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居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和無國籍的人的戶口登記,除法令另有規(guī)定外,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
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zhèn),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qū)為戶口管轄區(qū);鄉(xiāng)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zhèn),以鄉(xiāng)、鎮(zhèn)管轄區(qū)為戶口管轄區(qū)。鄉(xiāng)、鎮(zhèn)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yè)、事業(yè)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xié)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xié)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
農業(yè)、漁業(yè)、鹽業(yè)、林業(yè)、牧畜業(yè)、手工業(yè)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xié)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第四條 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
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zhèn),應當每戶發(fā)給一本戶口簿。
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fā)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fā)給戶口簿。
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條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yè)、事業(yè)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申報戶口登記。
第六條 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第七條 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yǎng)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yǎng)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第八條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yǎng)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戶主、發(fā)現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民委員會。
第九條 嬰兒出生后,在申報出生登記前死亡的,應當同時申報出生、死亡兩項登記。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qū),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xù)。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qū),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qū)公安機關批準。
第十一條 被征集服現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戶主持應征公民入伍通知書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注銷戶口,不發(fā)遷移證件。
第十二條 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機關在通知人犯家屬的同時,通知人犯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1、復員、轉業(yè)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fā)給的證件;
2、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fā)給的證件。
第十四條 被假釋、緩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在遷移的時候,必須經過戶口登記機關轉報縣、市、市轄區(qū)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才可以辦理遷出登記;到達遷入地后,應當立即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第十五條 公民在常住地市、縣范圍以外的城市暫住三日以上的,由暫住地的戶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內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暫住登記,離開前申報注銷;暫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設置旅客登記簿隨時登記。
公民在常住地市、縣范圍以內暫住,或者在常住地市、縣范圍以外的農村暫住,除暫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設置旅客登記簿隨時登記以外,不辦理暫住登記。
第十六條 公民因私事離開常住地外出、暫住的時間超過三個月的,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延長時間或者辦理遷移手續(xù);既無理由延長時間又無遷移條件的,應當返回常住地。
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后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1、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yǎng)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yǎng)、認領、分戶、并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jié)輕重,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申報戶口的;
2、假報戶口的;
3、偽造、涂改、轉讓、出借、出賣戶口證件的;
4、冒名頂替他人戶口的;
5、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規(guī)定辦理旅客登記的。
第二十一條 戶口登記機關在戶口登記工作中,如果發(fā)現有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應當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戶口簿、冊、表格、證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統(tǒng)一制定式樣,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機關統(tǒng)籌印制。
公民領取戶口簿和遷移證應當繳納工本費。
第二十三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可以根據本條例的精神,結合當地具體情況,制定單行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6最新戶籍制度改革
自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戶籍制度隨著社會、經濟發(fā)展模式的轉變不斷進行改革。二元戶籍制度,即農村戶籍與非農戶籍,在促進計劃經濟時期對社會的整體發(fā)展的同時,也逐漸加深了城鄉(xiāng)發(fā)展的不平衡,是造成貧富差距的主要因素之一。那么在這60多年的改革歷程中,我國戶籍制度具體都有經歷過哪些變化?
“農”與“非農”二元戶籍逐步形成
1951年7月,公安部制定并頒布了《城市戶口管理暫行條例》(已廢止),這是建國后最早的一個戶籍法規(guī),從而基本統(tǒng)一了全國城市的戶口登記制度。
1955年6月,國務院發(fā)布《關于建立經常戶口登記制度的指示》,規(guī)定全國城市、集鎮(zhèn)、鄉(xiāng)村都要建立戶口登記制度,開始統(tǒng)一全國城鄉(xiāng)的戶口登記工作。
1958年1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這一階段城鄉(xiāng)間的人口流動逐步受到控制,城鄉(xiāng)居民在就業(yè)、福利和生活保障方面的差別也日漸顯現,在城鄉(xiāng)二元經濟結構的基礎上逐步形成城鄉(xiāng)二元戶籍結構。且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頒布到1980年9月27日,中央印發(fā)1980年第75號文件為止,在該《條例》的實施下,我國農村人口被嚴格限制在土地上,農村與城市居民處于高度“隔離”狀態(tài)。
農民“滲透式”入城,城市內部二、三元戶籍并存
1984年10月,《國務院關于農民進入集鎮(zhèn)落戶問題的通知》允許農民自理口糧進集鎮(zhèn)落戶。1985年7月,《公安部關于城鎮(zhèn)暫住人口管理的暫行規(guī)定》頒布,健全城市暫住人口管理制度。1997年6月,國務院批轉了公安部《小城鎮(zhèn)戶籍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和關于完善農村戶籍管理制度的意見》,明確規(guī)定:從農村到小城鎮(zhèn)務工或者興辦第二、三產業(yè)的人員,小城鎮(zhèn)的機關、團體、企業(yè)和事業(yè)單位聘用的管理人員、專業(yè)技術人員,在小城鎮(zhèn)購買了商品房或者有合法自建房的居民,以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可以辦理城鎮(zhèn)常住戶口。
1998年7月,國務院批轉了公安部《關于解決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的意見》,解決了新生嬰兒隨父落戶、夫妻分居、老人投靠子女以及在城市投資、興辦實業(yè)、購買商品房的公民及隨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房、合法穩(wěn)定的職業(yè)或者生活來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當地政府有關規(guī)定的,可準予在該城市落戶等幾個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
2001年3月,國務院批轉了公安部《關于推進小城鎮(zhèn)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對辦理小城鎮(zhèn)常住戶口的人員,不再實行計劃指標管理。在縣級市市區(qū)、縣政府駐地及其他建制鎮(zhèn)有合法固定住所、穩(wěn)定的職業(yè)或生活來源的人員及與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親屬,均可辦理城鎮(zhèn)常住戶口。已在小城鎮(zhèn)辦理的藍印戶口、地方城鎮(zhèn)居民戶口、自理口糧戶口等,符合上述條件的,統(tǒng)一登記為城鎮(zhèn)常住戶口。
2010年4月,《國務院關于轉移農村勞動力保障農民工權益工作情況的報告》指出,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加快落實放寬中小城市、小城鎮(zhèn)特別是縣城和中心鎮(zhèn)落戶條件的政策,促進符合條件的農業(yè)轉移人口在城鎮(zhèn)落戶并享有與當地城鎮(zhèn)居民同等的權益。
2012年2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積極穩(wěn)妥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發(fā)布,引導非農產業(yè)和農村人口有序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鎮(zhèn)轉移,逐步滿足符合條件的農村人口落戶需求,逐步實現城鄉(xiāng)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在此期間從事個體經營的農民可以在得到許可的情況下,持證外出勞動和經營。流入城市的農村居民不斷增加,但并不能享受城市居民的同等福利待遇,整體上呈“滲透式”,且大部分形成了城市內部的二元戶籍結構得到強化,部分城市還出現了三元戶籍的現象。
新型戶籍制度改革,二元戶籍制度逐步瓦解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要“創(chuàng)新人口管理,加快戶籍制度改革,全面放開建制鎮(zhèn)和小城市落戶限制,有序放開中等城市落戶限制,合理確定大城市落戶條件,嚴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規(guī)模。”
2014年3月,公安部副部長黃明在回答關于戶籍改革的提問時表示,戶改的原則:是尊重意愿、自主選擇,因地制宜、分步推進,存量優(yōu)先,帶動增量。改革的重點:是以農業(yè)轉移人口為重點,兼顧其他常住人口。要優(yōu)先解決好進城時間長、就業(yè)能力強的人口落戶的問題,要提高高校畢業(yè)生、職業(yè)技術院校畢業(yè)生、技術工人等人口的城鎮(zhèn)落戶率。另外,戶籍改革與新型城鎮(zhèn)化的目標是一致的。
2014年6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會議強調,戶籍制度改革是一項十分復雜的系統(tǒng)工程,要堅持統(tǒng)籌謀劃,協(xié)同推進相關領域配套政策制度改革。要完善農村產權制度,維護好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要區(qū)別情況、分類指導,由各地根據中央的總體要求和政策安排,因地制宜地實行差別化落戶政策。要促進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zhèn)合理布局、功能互補,增強中小城市和小城鎮(zhèn)經濟集聚能力,為農業(yè)轉移人口落戶城鎮(zhèn)創(chuàng)造有利條件。
2014年7月,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中央城鎮(zhèn)化工作會議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要求,促進有能力在城鎮(zhèn)穩(wěn)定就業(yè)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實現市民化,穩(wěn)步推進城鎮(zhèn)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國務院印發(fā)《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
目前,包括河北、河南、湖南、安徽、重慶、廣東等29省已經出臺戶籍改革方案,取消農業(yè)、非農業(yè)戶口區(qū)分,不少地區(qū)還降低了落戶門檻,放寬了落戶條件,實行了半個多世紀的二元戶籍制度正在逐漸退出歷史舞臺。
公安部戶籍管理新規(guī)定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