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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財務管理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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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財務管理規(guī)定

  為了適應新形勢下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需要,財政部發(fā)布了《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guī)定》,下面學習啦小編給大家分享關于基建財務管理規(guī)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幫助。

  基建財務管理規(guī)定如下

  第一條 為了適應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投融資體制改革的需要,規(guī)范 基本建設投資行為,加強 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和監(jiān)督,提高投資效益。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會計法》和《政府采購法》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國有建設單位和使用財政性資金的非國有建設單位,包括當年安排基本建設投資、當年雖未安排投資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緩建項目和資產已交付使用但未辦理竣工決算項目的建設單位。其他建設單位可參照執(zhí)行。

  實行基本建設財務和企業(yè)財務并軌的單位,不執(zhí)行本規(guī)定。

  第三條 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是: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方針政策;依法、合理、及時籌集、使用建設資金;做好基本建設資金的預算編制、執(zhí)行、控制、監(jiān)督和考核工作,嚴格控制建設成本,減少資金損失和浪費,提高投資效益。

  第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是主管基本建設財務的職能部門,對基本建設的財務活動實施財政財務管理和監(jiān)督。

  第五條 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建設單位,在初步設計和工程概算獲得批準后,其主管部門要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初步設計的批準文件和項目概算,并按照預算管理的要求,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項目年度預算,待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后,作為安排項目年度預算的依據。

  建設項目停建、緩建、遷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變更事項,應當在確立和辦理變更手續(xù)之日起30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有關文件、資料的復制件。

  第六條 建設單位要做好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按規(guī)定設置獨立的財務管理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基本建設財務工作;嚴格按照批準的概預算建設內容,做好賬務設置和賬務管理,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對基本建設活動中的材料、設備采購、存貨、各項財產物資及時做好原始記錄;及時掌握工程進度,定期進行財產物資清查;按規(guī)定向財政部門報送基建財務報表。

  主管部門應指導和督促所屬的建設單位做好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

  第七條 經營性項目,應按照國家關于項目資本金制度的規(guī)定,在項目總投資(以經批準的動態(tài)投資計算)中籌集一定比例的非負債資金作為項目資本金。

  本規(guī)定中有關經營性項目和 非經營性項目劃分,由財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確認。

  第八條 經營性項目籌集的資本金,須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投資者以實物、工業(yè)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資產投入項目的資本金,必須經過有資格的 資產評估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評估作價。

  經營性項目籌集的資本金,在項目建設期間和生產經營期間,投資者除依法轉讓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九條 經營性項目收到投資者投入項目的資本金,要按照投資主體的不同,分別以國家資本金、法人資本金、個人資本金和外商資本金單獨反映。項目建成交付使用并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后,相應轉為生產經營企業(yè)的國家資本金、法人資本金、個人資本金、外商資本金。

  第十條 凡使用國家財政投資的建設項目,應當執(zhí)行財政部有關基本建設資金支付的程序,財政資金按批準的年度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到位。

  實行政府采購和 國庫集中支付的 基本建設項目,應當根據政府采購和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資金支付。

  第十一條 經營性項目對投資者實際繳付的出資額超出其資本金的差額(包括發(fā)行股票的溢價凈收入)、接受捐贈的財產、 外幣資本折算差額等,在項目建設期間,作為資本公積金,項目建成交付使用并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后,相應轉為生產經營企業(yè)的資本公積金。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在建設期間的存款利息收入計入待攤投資,沖減工程成本。

  第十三條 經營性項目在建設期間的 財政貼息資金,作沖減工程成本處理。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在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前要認真清理結余資金。應變價處理的庫存設備、材料以及應處理的自用固定資產要公開變價處理,應收、應付款項要及時清理,清理出來的結余資金按下列情況進行財務處理:

  經營性項目的結余資金,相應轉入生產經營企業(yè)的有關資產。

  非經營性項目的結余資金,首先用于歸還項目貸款。如有結余,30%作為建設單位留成收入,主要用于項目配套設施建設、職工獎勵和工程質量獎,70%按投資來源比例歸還投資方。

  第十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應交財政的竣工結余資金在竣工財務決算批復后30日內上交財政。

  第十六條 建設成本包括建筑安裝工程投資支出、設備投資支出、待攤投資支出和其他投資支出。

  第十七條 建筑安裝工程投資支出是指建設單位按項目概算內容發(fā)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裝工程的實際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裝設備本身的價值以及按照合同規(guī)定支付給施工企業(yè)的預付備料款和預付工程款。

  第十八條 設備投資支出是指建設單位按照項目概算內容發(fā)生的各種設備的實際成本,包括需要安裝設備、不需要安裝設備和為生產準備的不夠 固定資產標準的工具、器具的實際成本。

  需要安裝設備是指必須將其整體或幾個部位裝配起來,安裝在基礎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設備;不需要安裝設備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設備。

  第十九條 待攤投資支出是指建設單位按項目概算內容發(fā)生的,按照規(guī)定應當分攤計人交付使用資產價值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建設單位管理費、土地征用及遷移補償費、土地復墾及補償費、 勘察設計費、研究試驗費、可行性研究費、 臨時設施費、設備檢驗費、 負荷聯合試車費、合同公證及工程質量監(jiān)理費、(貸款)項目評估費、國外借款手續(xù)費及承諾費、 社會中介機構審計(查)費、招投標費、經濟合同仲裁費、訴訟費、律師代理費、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車船使用稅、匯兌損益、報廢工程損失、壞賬損失、借款利息、 固定資產損失、器材處理虧損、設備盤虧及毀損、調整器材調撥價格折價、企業(yè)債券發(fā)行費用、航道維護費、航標設施費、航測費、其他待攤投資等。

  建設單位要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內容和標準控制待攤投資支出,不得將非法的收費、攤派等計入待攤投資支出。

  第二十條 其他投資支出是指建設單位按項目概算內容發(fā)生的構成基本建設實際支出的房屋購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購置、飼養(yǎng)、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種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發(fā)生的支出。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管理費是指建設單位從項目開工之日起至辦理竣工財務決算之日止發(fā)生的管理性質的開支。包括:不在原單位發(fā)工資的工作人員工資、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 基本醫(yī)療保險費、失業(yè)保險費,辦公費、差旅交通費、 勞動保護費、 工具用具使用費、 固定資產使用費、零星購置費、招募生產工人費、技術圖書資料費、印花稅、業(yè)務招待費、施工現場津貼、竣工驗收費和其他管理性質開支。

  業(yè)務招待費支出不得超過建設單位管理費總額的10%。

  施工現場津貼標準比照當地財政部門制定的差旅費標準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管理費實行總額控制,分年度據實列支。

  建設單位管理費的總額控制數以項目審批部門批準的項目投資總概算為基數,并按投資總概算的不同規(guī)模分檔計算。具體計算方法見附1。

  特殊情況確需超過上述開支標準的,須事前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發(fā)生單項工程報廢,必須經有關部門鑒定。報廢單項工程的凈損失經財政部門批準后,作增加建設成本處理,計入待攤投資。

  第二十四條 非經營性項目發(fā)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飛播造林、補助群眾造林、退耕還林(草)、 封山(沙)育林(草)、水土保持、 城市綠化、取消 項目可行性研究費、項目報廢及其他經財政部門認可的不能形成資產部分的投資,作待核銷處理。在財政部門批復竣工決算后,沖銷相應的資金。形成資產部分的投資,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

  第二十五條 非經營性項目為項目配套的專用設施投資,包括專用道路、專用通訊設施、送變電站、地下管道等,產權歸屬本單位的,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產權不歸屬本單位的,作轉出投資處理,沖銷相應的資金。

  經營性項目為項目配套的專用設施投資,包括專用鐵路線、專用公路、專用通訊設施、送變電站、地下管道、專用碼頭等,建設單位必須與有關部門明確界定投資來源和產權關系。由本單位負責投資但產權不歸屬本單位的,作無形資產處理;產權歸屬本單位的,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

  第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隸屬關系發(fā)生變化時,應及時進行財務關系劃轉,要認真做好各項資產和債權、債務清理交接工作,主要包括各項投資來源、已交付使用的資產、在建工程、結余資金、各項債權和債務等,由劃轉雙方的主管部門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并辦理資產、財務劃轉手續(xù)。

  第二十七條 基建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設過程中形成的各項工程建設副產品變價凈收入、負荷試車和試運行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一)工程建設副產品變價凈收入包括:煤炭建設中的工程煤收入,礦山建設中的礦產品收入,油(汽)田鉆井建設中的原油(汽)收入和森工建設中的路影材收入等。

  (二)經營性項目為檢驗設備安裝質量進行的負荷試車或按合同及國家規(guī)定進行試運行所實現的產品收入包括:水利、電力建設移交生產前的水、電、熱費收入,原材料、機電輕紡、農林建設移交生產前的產品收入,鐵路、交通臨時運營收入等。

  (三)其他收入包括:1.各類建設項目總體建設尚未完成和移交生產,但其中部分工程簡易投產而發(fā)生的營業(yè)性收入等;2.工程建設期間各項索賠以及違約金等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條 各類副產品和負荷試車產品基建收入按實際銷售收入扣除銷售過程中所發(fā)生的費用和稅金確定。負荷試車費用計入建設成本。

  試運行期間基建收入以產品實際銷售收入減去銷售費用及其他費用和銷售稅金后的純收入確定。

  第二十九條 試運行期按照以下規(guī)定確定:引進國外設備項目按建設合同中規(guī)定的試運行期執(zhí)行;國內一般性建設項目試運行期原則上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所規(guī)定期限執(zhí)行。個別行業(yè)的建設項目試運行期需要超過規(guī)定試運行期的,應報項目設計文件審批機關批準。

  第三十條 建設項目按批準的設計文件所規(guī)定的內容建成,工業(yè)項目經負荷試車考核(引進國外設備項目合同規(guī)定試車考核期滿)或試運行期能夠正常生產合格產品,非工業(yè)項目符合設計要求,能夠正常使用時,應及時組織驗收,移交生產或使用。凡已超過批準的試運行期,并已符合驗收條件但未及時辦理竣工驗收酥續(xù)的建設項目,視同項目已正式投產,其費用不得從基建投資中支付,所實現的收入作為 生產經營收入,不再作為基建收入。試運行期一經確定,各建設單位應嚴格按規(guī)定執(zhí)行,不得擅自縮短或延長。

  第三十一條 各項索賠、違約金等收入,首先用于彌補工程損失,結余部分按本規(guī)定第三十二條處理。

  第三十二條 基建收入應依法繳納企業(yè)所得稅,稅后收入按以下規(guī)定處理:

  經營性項目基建收入的稅后收入,相應轉為生產經營企業(yè)的盈余公積。

  非經營性項目基建收入的稅后收入,相應轉入 行政事業(yè)單位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條 試生產期間一律不得計提固定資產折舊。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執(zhí)行 工程價款結算的制度規(guī)定,堅持按照規(guī)范的工程價款結算程序支付資金。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中確定的工程價款結算方式要符合財政支出預算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工程建設期間,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進行工程價款結算,建設單位必須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預留 工程質量保證金,待 工程竣工驗收一年后再清算。

  第三十五條 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時,應編制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建設周期長、建設內容多的項目,單項工程竣工,具備交付使用條件的,可編制單項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建設項目全部竣工后應編制竣工財務總決算。

  第三十六條 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是正確核定新增固定資產價值,反映竣工項目建設成果的文件,是辦理固定資產交付使用手續(xù)的依據。各編制單位要認真執(zhí)行有關的財務核算辦法,嚴肅財經紀律,實事求是地編制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做到編報及時,數字準確,內容完整。

  第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組織領導,組織專門人員,及時編制竣工財務決算。設計、施工、監(jiān)理等單位應積極配合建設單位做好竣工財務決算編制工作。建設單位應在項目竣工后3個月內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工作。在竣工財務決算未經批復之前,原機構不得撤銷,項目負責人及財務主管人員不得調離。

  第三十八條 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依據,主要包括: 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調整及其批準文件;招投標文件(書);歷年投資計劃;經財政部門審核批準的項目預算;承包合同、工程結算等有關資料;有關的財務核算制度、辦法;其他有關資料。

  第三十九條 在編制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前,建設單位要認真做好各項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設項目檔案資料的歸集整理、賬務處理、財產物資的盤點核實及債權債務的清償,做到賬賬、賬證、賬實、賬表相符。各種材料、設備、工具、器具等,要逐項盤點核實,填列清單,妥善保管,或按照國家規(guī)定進行處理,不準任意侵占、挪用。

  第四十條 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兩個部分:

  (一)基本建設項目竣工 財務決算報表

  主要有以下報表(表式見附2):

  1.封面

  2.基本建設項目概況表

  3.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表

  4.基本建設項目交付使用資產總表

  5.基本建設項目交付使用資產明細表

  (二)竣工財務決算說明書

  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基本建設項目概況

  2.會計賬務的處理、財產物資清理及債權債務的清償情況

  3.基建結余資金等分配情況

  4.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的分析、計算情況

  5.基本建設項目管理及決算中存在的問題、建議

  6.決算與概算的差異和原因分析

  7.需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一條 基本建設項目的竣工財務決算,按下列要求報批:

  (一)

  2中央級項目編輯

  1.小型項目

  屬國家確定的重點項目,其竣工財務決算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審批,或由財政部授權主管部門審批;其他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主管部門審批。

  2.大、中型項目

  中央級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審批?!?二)地方級項目 地方級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報批,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確定。

  第四十二條 財政部對中央級大中型項目、國家確定的重點小型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審批實行“先審核、后審批”的辦法,即先委托投資評審機構或經財政部認可的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項目單位編制的竣工財務決算進行審核,再按規(guī)定批復。對審核中審減的概算內投資,經財政部審核確認后,按投資來源比例歸還投資方。

  第四十三條 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大中小型劃分標準。經營性項目投資額在5000萬元(含5000萬元)以上、非經營性項目投資額在3000萬元(含3000萬元)以上的為大中型項目。其他項目為小型項目。

  第四十四條 已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項目,3個月內不辦理竣工驗收和固定資產移交手續(xù)的,視同項目已正式投產,其費用不得從基建投資中支付,所實現的收入作為生產經營收入,不再作為基建收入管理。

  第四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可以根據本規(guī)定,結合本地區(qū)建設項目的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并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六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財政部1998年印發(fā)的《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若干規(guī)定》(財基字[1998]4號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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