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公務接待管理規(guī)定
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陜西省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下面學習啦小編給大家介紹關于陜西省公務接待管理規(guī)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陜西省公務接待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全省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黨政機關厲行節(jié)約反對浪費條例》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yè)單位(以下簡稱黨政機關)的國內公務接待(以下簡稱公務接待)行為。
本辦法所稱國內公務,是指出席會議、考察調研、執(zhí)行任務、學習交流、檢查指導、請示匯報工作等公務活動。
第三條 公務接待應當堅持有利公務、務實節(jié)儉、嚴格標準、簡化禮儀、高效透明、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原則。
第四條 建立健全公務接待集中管理制度。陜西省接待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接待辦)為全省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負責管理省級各部門公務接待工作,指導各市(區(qū))黨政機關公務接待工作。
各市(區(qū))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級公務接待工作,指導所轄各縣(市、區(qū))公務接待工作。
各市(區(qū))、縣(市、區(qū))應當結合實際,完善公務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公務接待標準。
鄉(xiāng)鎮(zhèn)黨委、政府應加強公務接待管理,嚴格執(zhí)行有關管理規(guī)定和開支標準。
第五條 全省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公務外出計劃管理,科學安排和嚴格控制外出的時間、內容、路線、頻率、人員數量。禁止異地部門間沒有特別需要的一般性學習交流、考察調研,禁止重復性考察,禁止以各種名義和方式變相旅游,禁止違反規(guī)定到風景名勝區(qū)舉辦會議和活動。
實行公函接待制度。公務外出確需接待的,派出單位應當向接待單位發(fā)出公函,告知內容、行程和人員。無公函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一律不予接待。
第六條 全省各級接待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公務接待范圍,不得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不得將國家工作人員休假、探親、旅游等私人活動納入公務接待范圍。
第七條 接待單位應當根據規(guī)定的接待范圍,嚴格接待審批控制,對能夠合并的公務接待一律合并接待。
實行接待清單制度。公務活動結束后,接待單位應當如實填寫接待清單,并由相關負責人審簽。接待清單包括接待對象的單位、姓名、職務、人數和公務活動項目、時間、場所、費用等內容。接待場所應如實出具費用清單,不得多算、虛報費用,不得夾帶其他費用。
第八條 各市(區(qū))、省級各部門接到省部級以上領導同志來陜的信息后,在履行報批程序的同時,應當及時告知省接待辦。信息報告內容包括單位、人數、姓名、性別、職務、民族、來陜目的、日程安排等。
第九條 中央領導同志來陜由省接待辦制定接待方案,并組織實施;全國人大會領導同志、國務院領導同志、全國政協領導同志、最高人民法院主要負責同志、最高人民檢察院主要負責同志來陜,分別由省人大會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和省高院、省檢察院商省接待辦制定接待方案,并共同組織實施;中央軍委領導同志、解放軍四總部及各大軍區(qū)的領導同志來陜,一般由省軍區(qū)負責接待,需要地方配合的,報經省委領導同志同意后,由省接待辦配合做好接待工作;省部級領導同志來陜,由各市(區(qū))、省級各部門商省接待辦制定接待方案,并共同組織實施;全國性業(yè)務會議和重要活動的接待工作,由承辦單位負責,省接待辦協助。
第十條 公務接待不得在機場、車站和轄區(qū)邊界組織迎送活動,不得張貼懸掛歡迎標語橫幅(含電子屏幕),不得安排群眾迎送,不得擺放花草,不得鋪設迎賓地毯。
(一)黨和國家領導人來陜,可安排一位相關秘書長到機場、車站迎送,主要領導同志在下榻住所或考察點迎送;
(二)省部級主要領導同志來陜,由一位相關副秘書長或省級相關部門負責人到機場、車站迎送;省部級副職領導同志來陜,由對口部門一位負責人到機場、車站迎送。
第十一條 嚴格控制陪同人數和工作人員數量,不得層層多人陪同。中共中央政治局來陜,陪同的省級領導同志一般不超過三人;其他黨和國家領導人來陜,由一位省級領導同志陪同。到市(區(qū))、縣(市、區(qū))考察調研,當地只安排一位負責同志陪同。
第十二條 接待住宿應當嚴格執(zhí)行中、省有關差旅、會議管理的規(guī)定,在定點接待場所或者機關內部接待場所安排,執(zhí)行協議價格。根據中、省有關標準,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與接待場所簽訂協議價格,并根據物價、市場等因素及時調整。出差人員住宿費應當在本單位憑據報銷,與會人員住宿費按會議費管理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住宿用房以標準間為主。接待省部級領導同志可以安排普通套間,司局級干部安排單間或標準間,處級及以下干部安排標準間。接待單位不得超標準安排住房,不得額外配發(fā)洗漱用品。
第十三條 接待對象應當按照規(guī)定標準自行用餐。確因工作需要,接待單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嚴格控制陪餐人數。接待對象在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超過10人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接待對象人數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應當供應家常菜、突出地方特色。嚴格控制菜品種類、數量和份量,不得提供各類高檔菜肴和用野生保護動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煙和高檔酒水,不得使用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
第十四條 公務接待的出行活動應當安排集中乘車,合理使用車型,嚴格控制隨行車輛,減少工作用車,陪同領導同志的工作用車一般不隨行活動。
黨和國家領導人來陜的公務活動,由省警衛(wèi)局按照規(guī)定的警衛(wèi)規(guī)格、警衛(wèi)界限執(zhí)行警衛(wèi)任務,不得隨意提高規(guī)格、擴大界限,不得違反規(guī)定實行交通管控。精簡高效地安排警力,盡可能縮小警戒范圍,不得清場閉館,不停止和限制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 黨和國家領導人來陜期間,各市(區(qū))、縣(市、區(qū))和省級相關部門、單位,要嚴格遵照中央規(guī)定,不安排新聞記者。
第十六條 省、市(區(qū))、縣(市、區(qū))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對公務接待經費的預算管理,嚴格總量控制。公務接待費應當全部納入部門預算,單獨列示。
禁止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差旅、會議、培訓等費用,禁止以舉辦會議、培訓為名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禁止向下級單位及其他單位、企業(yè)、個人轉嫁接待費用,禁止在非稅收入中坐支接待費用;禁止借公務接待名義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黨委、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fā)展水平、市場價格等實際情況,按照當地會議用餐標準制定本級公務接待工作餐開支標準,并定期進行調整。接待住宿應當按照差旅費管理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接待對象在當地的差旅住宿費標準。接待開支標準應當報上一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接待費報銷憑證應當包括財務票據、派出單位公函和接待清單。
接待費資金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具備條件的地方應當采用銀行轉賬或者公務卡方式結算,原則上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第十九條 機關內部接待場所應當建立健全服務經營機制,推行企業(yè)化管理,推進勞動、用工和分配制度與市場接軌,建立市場化的接待費結算機制,降低服務經營成本,提高資產使用率,逐步實現自負盈虧、自我發(fā)展。積極推進公務接待服務社會化改革,有效利用社會資源為公務接待提供住宿、餐飲、用車等服務。
進一步加強機關所屬接待、培訓場所的集中統(tǒng)一管理和利用,建立接待資源共享機制。機關內部接待場所和接待協議單位應當服從公務接待管理部門的業(yè)務指導。
第二十條 接待單位不得超標準接待,不得組織旅游和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參觀,不得組織到營業(yè)性娛樂、健身場所活動,不得安排專場文藝演出,不得以任何名義贈送禮金、有價證券、紀念品和土特產等。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級黨政機關各部門和下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監(jiān)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公務接待規(guī)章制度制定情況;
(二)公務接待標準執(zhí)行情況;
(三)公務接待經費管理使用情況;
(四)公務接待信息公開情況;
(五)機關內部接待場所管理使用及其接待任務完成情況。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應當對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經費開支和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審計部門應當對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經費進行審計,并加強對機關內部接待場所的審計監(jiān)督。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按年度組織公開本級公務接待標準、經費支出、接待場所、接待項目等有關情況,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二十四條 各級政府因招商引資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因公來訪人員,應當參照本辦法實行單獨管理,明確標準,控制經費總額,注重實際效益,加強審批管理,強化審計監(jiān)督,杜絕奢侈浪費。嚴禁擴大接待范圍、增加接待項目,嚴禁以招商引資為名變相安排公務接待。
第二十五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將公務接待工作納入問責范圍。紀檢監(jiān)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公務接待違規(guī)違紀行為的查處,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 國有企業(yè)、國有金融單位和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yè)單位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接待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關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規(guī)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九條 國家有另行規(guī)定的,按國家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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