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14篇
在社會發(fā)展不斷提速的今天,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guī)程或行動準則。擬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公章使用管理制度(通用10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篇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jiān)督,完善現(xiàn)代學校制度,促進學校依法治校,依據(jù)教育法、教師法、工會法等法律,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中國境內(nèi)公辦的幼兒園和各級各類學校(以下統(tǒng)稱學校)。
民辦學校、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jiān)督的基本形式。
學校應當建立和完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應當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_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_,全面貫徹執(zhí)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認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jiān)督。
第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遵守學校規(guī)章制度,正確處理國家、學校、集體和教職工的利益關系。
第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中國共產(chǎn)黨學?;鶎咏M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 權
第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fā)展規(guī)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nèi)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guī)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jiān)督學校章程、規(guī)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八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溝通機制,全面聽取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并合理吸收采納;不能吸收采納的,應當做出說明。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第九條 凡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關系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占全體教職工的比例,由地方省級教育等部門確定;地方省級教育等部門沒有確定的,由學校自主確定。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學院、系(所、年級)、室(組)等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chǎn)生。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可以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組),并推選出團(組)長。
第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不得低于代表總數(shù)的60%,并應當根據(jù)學校實際,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和女教師代表。民族地區(qū)的學校和民族學校,少數(shù)民族代表應當占有一定比例。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接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jiān)督。
第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連選連任。
選舉、更換和撤換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程序,由學校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并結合本校實際予以明確規(guī)定。
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充分發(fā)表意見和建議;
(三)提出提案并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詢問和監(jiān)督;
(四)就學校工作向?qū)W校領導和學校有關機構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五)因履行職責受到壓制、阻撓或者打擊報復時,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
第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努力學習并認真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黨和國家關于教育改革發(fā)展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zhì)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積極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任務;
(三)辦事公正,為人正派,密切聯(lián)系教職工群眾,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四)及時向本部門教職工通報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評議監(jiān)督;
(五)自覺遵守學校的規(guī)章制度和職業(yè)道德,提高業(yè)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第四章 組織規(guī)則
第十五條 有教職工80人以上的學校,應當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不足80人的學校,建立由全體教職工直接參加的教職工大會制度。
學校根據(jù)實際情況,可在其內(nèi)部單位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或者教職工大會制度,在該范圍內(nèi)行使相應的職權。
教職工大會制度的性質(zhì)、領導關系、組織制度、運行規(guī)則等,與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相同。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遵守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規(guī)則,定期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
第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
遇有重大事項,經(jīng)學校、學校工會或1/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3年或5年為一屆。期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
第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出席。
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jù)需要可以邀請離退休教職工等非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作為特邀或列席代表參加會議。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不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二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應當根據(jù)學校的中心工作、教職工的普遍要求,由學校工會提交學校研究確定,并提請教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jīng)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總數(shù)半數(shù)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推選人員,組成主席團主持會議。
主席團應當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學校、學校工會主要領導,教師代表應占多數(shù)。
第二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可根據(jù)實際情況和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有關任務。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對教職工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jù)實際情況和需要,可以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選舉產(chǎn)生執(zhí)行委員會。執(zhí)行委員會中,教師代表應占多數(shù)。
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有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可由執(zhí)行委員會聯(lián)系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與學校有關機構協(xié)商處理。其結果向下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第五章 工作機構
第二十五條 學校工會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第二十六條 學校工會承擔以下與教職工代表大會相關的工作職責:
(一)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會議議題、方案和主席團建議人選;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組織傳達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精神,督促檢查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落實,組織各代表團(組)及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的活動,主持召開教職工代表團(組)長、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負責人聯(lián)席會議;
(三)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培訓,接受和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建議和申訴;
(四)就學校民主管理工作向?qū)W校黨組織匯報,與學校溝通;
(五)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委托的其他任務。
選舉產(chǎn)生執(zhí)行委員會的學校,其執(zhí)行委員會根據(jù)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授權,可承擔前款有關職責。
第二十七條 學校應當為學校工會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jīng)費保障。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學??梢栽谄湎聦賳挝唤⒔搪毠ご泶髸贫龋谠搯挝环秶鷥?nèi)實行民主管理和監(jiān)督。
第二十九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可以與本地區(qū)有關組織聯(lián)合制定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相關規(guī)定。
有關學校根據(jù)本規(guī)定和所在地區(qū)的相關規(guī)定,可以制定相應的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教職工大會的實施辦法。
第三十條 本規(guī)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85年1月28日教育部、原中國教育工會印發(fā)的《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發(fā)揚民主,充分發(fā)揮教職工主人翁精神,促進學校管理的民主化和科學化,推進學校的健康快速發(fā)展,根據(jù)《中共中央關于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關于“要建立健全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加強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的要求,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職工在校黨委領導下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權力的機構。
第二章 教代會的職責和權利
第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團結教職工認真學習和貫徹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努力完成教育教學各項工作任務。
2、聽取校長工作報告,審議學校重大工作、發(fā)展規(guī)劃、改革措施和規(guī)章制度,提出意見和建議;討論通過教職工生活福利方案。
3、積極支持校長履行職責,及時收集反饋教職工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對學校工作實行民主監(jiān)督。
4、根據(jù)上級黨組織的部署,評議、監(jiān)督學校行政領導干部。
5、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關心教職工生活。
第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要積極支持校長行使決策權和指揮權,要維護校長的權威。校長要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尊重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民主管理權利,實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決定,負責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應由行政方面處理的提案,并接受教職工代表大會檢查和監(jiān)督。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
第五條 凡是享有政治權利的本校正式教職工,均可被選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第六條 教職工的代表,以工會分會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chǎn)生。
第七條 教職工代表的選舉要堅持先進性、代表性和廣泛性相結合的原則,代表中應有教師、領導干部、職工,其中任課教師不得少于百分之六十。
第八條 教職工代表每三年改選一次,可以連任。教職工代表對全院負責。學校全體教職工有權依照民主程序,監(jiān)督或撤換本校的教職工代表。
第九條 根據(jù)需要,教職工代表大會可以確定若干特邀或列席代表。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的權利。
1.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自主地、充分地發(fā)表自己的意見,參加關于學校決策的討論。
3.有權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對學校執(zhí)行教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有權參加評議學校工作和行政領導干部。
第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的義務
1.擁護黨的領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努力學習黨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覺悟、業(yè)務水平和參加管理的能力,積極參與學校教改工作。
2.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的規(guī)章制度,遵守教師職業(yè)道德行為規(guī)范,積極執(zhí)行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四章 組織制度
第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有黨、政、工、團、教職工代表組成,其中教師應超過半數(shù)。大會主席團實行屆內(nèi)常任制。
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年為一屆,每學年召開一至二次全體代表大會。每次會議必須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遇有重要事項,經(jīng)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或校長提議,可提前召開或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中心議題的確定要遵循“議大事,辦實事”的原則,廣泛聽取教職工的意見,經(jīng)大會主席團審議后提請大會討論通過。
第十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進行選舉或表決,必須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shù)通過并經(jīng)校黨委審批后為有效。
第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范圍內(nèi)通過的事項,非經(jīng)教職工代表大會同意不得更改。
第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chǎn)生學校工會委員會,主持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制度于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并報校黨委批準之日起執(zhí)行,解釋權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篇3
一、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令、法規(guī),為提高教職工隊伍的素質(zhì),提高教育教學質(zhì)量積極開展工作。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其決議、決定和重要議案執(zhí)行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
三、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教職工群眾民主推選,報學校黨支部審查批準產(chǎn)生。
四、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四年一屆,每學年召開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遇有重大事項,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五、教職工代表大會委托學校工會委員會作為其閉會期間的常設工作機構,由工會主席負責日常工作。
六、教職工代表大會形成的決議、決定,全體教職工都應遵守。
七、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職權,校長要尊重和支持教代會參與管理學校工作的民主權利,為教代會正?;顒犹峁l件,自覺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jiān)督。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篇4
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是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部分,他是學校教職工有領導有組織參與民主的渠道,是發(fā)動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一種基本形式。教代會必須接受學校黨組織的領導,支持校長依法行使職權。校長要尊重和保護教代會和工會的合法權益和民主權利,發(fā)揮教代會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的作用,以利于調(diào)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創(chuàng)造性,發(fā)揚當家作主的精神,共同努力辦好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1、教代會的任務
教代會的任務是在黨組織的領導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認真貫徹執(zhí)行黨在各個時期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令、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關系,協(xié)調(diào)學校內(nèi)部矛盾,支持和監(jiān)督學校行政工作,團結和動員廣大教職工發(fā)揚主人翁精神,保證完成學校各項任務,努力培育社會主義"四有"新人,把學校辦成高質(zhì)量、有特色、現(xiàn)代化的社會主義新型學校。
2、教代會的職責
(1)聽取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辦學方針、發(fā)展規(guī)劃,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和其他教育教學及管理工作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2)討論和通過由校長提出的崗位責任制方案、教師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教職工獎懲辦法以及其他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guī)章制度,由校長頒布施行。
(3)討論和通過教職工集體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關教職工集體福利的重大事項。由校長頒布施行。
(4)監(jiān)督學校各級領導干部,建立定期民主評議干部制度,根據(jù)其任職期間的業(yè)績進行表揚或批評,并可以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獎懲、任免的建議。
3、教代會的召開
教代會每年召開1-2次。必要時可根據(jù)實際需要適當增加一次。開好教代會,是搞好學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環(huán)節(jié),因此,必須遵循以下七個基本程序。
(1)選代表
①教職工代表的條件
基本條件:凡是享有公民基本權利的教職員工均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不得有附加條件、如文憑、年齡等。
②教職工代表的比例結構
代表的構成,應體現(xiàn)代表性和群眾性。既要照顧到學校各方面人員又要充分體現(xiàn)學校以教學為主,其中教師代表一般應占代表總數(shù)的60%,中層以上領導干部一般不超過代表總數(shù)的20%,(學校黨、政、工主要負責人一般應選為代表)女教職工和青年教職工應占適當比例。
③教職工代表的產(chǎn)生辦法
教職工代表以年級組、教研組、處室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采取無記名方式投票選舉產(chǎn)生。
④教職工代表的資格
a、嚴格按民主程序選舉產(chǎn)生,參加選舉人數(shù)需超過單位、本部門教職工總數(shù)三分之二以上。
b、教工代表需獲本單位教職工一半以上的同意票才能當選。
⑤教工代表的補選和撤換。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選,可以連選連任。代表在任期內(nèi)調(diào)離本單位或者離、退休時,代表資格自行終止。缺額應由原選單位按照規(guī)定補選。辦法與選舉相同。
⑥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教代會根據(jù)需要,可以邀請一些未當選為代表的校領導和有關中層主要負責人作為列席代表參加會議,還可以邀請一些離、退休老干部、老教師等參加。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人數(shù)一般不要超過正式代表總數(shù)的20%,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而且不能當選為教代會主席團成員。
(2)定議題
教代會要解決的重大問題,就是教代會的議題。大會議題主要應圍繞兩方面的內(nèi)容:①教育、教學、管理方面的重大問題;
②教職工迫切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議題,黨政、教代會雙方都可以提出。議題的決定,必須通過教代會常委表決通過,防止個人隨意行為。
(3)征集提案
教職工代表提案是以書面的形式,提請教代會討論、處理的意見和建議。提案征集應召開大會前半個月由工會或提案小組把征集表發(fā)給代表。"征集表"內(nèi)容包括提案名稱、案由或依據(jù)、具體要求和解決的辦法、提案人和附議人。提案一般應有一人提出,二人以上附議,才能成立。三人以上合議后,就填寫提案表,成為正式提案。提案征集后,應進行審理分類。
處理方法分為:
①立案——凡符合政策規(guī)定,行政有能力解決,又確實需要解決的提案,應立案處理。凡是立了案的,都要進行整改。
②調(diào)查——對提案內(nèi)容的可行性需要作深入了解和研究后才能確定,則暫不立案,待調(diào)查研究后再作出決定。
③解釋——對不符合政策,或者學校根本無法解決的提案,則向代表作出解釋。
④暫緩處理——對符合政策,但學校目前欠缺解決的提案,則作暫緩處理。
(4)預備會議
預備會議由工會主席主持召開,教代會常委或全體代表參加,匯報本屆教代會的籌備情況,提出大會議題和議程的建議,提請教代會常委或全體代表審議通過。
(5)開大會
開好教代會是教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重要保證。因此,要嚴格按照預備會議通過的議程,依照規(guī)定的民主程序,認真主持開好大會。
會議召開前,大會主持人核實出席大會的教工代表人數(shù)。到會代表超過2/3,即可宣布開會。大會的主要議程是:
①大會報告:
由校長作工作報告或有關行政負責人作專題議案報告;由工會主席或教代會常委匯報上屆大會決議、決定的貫徹情況,提案處理情況以及本屆大會提案征集情況報告。
②分組討論:
分組對大會報告、議案等進行審議,對大會的各項決定草案或需經(jīng)大會選舉的候選人進行醞釀。各組長將討論、審議意見歸納整理。
③大會發(fā)言:
由組長或推選出來的代表在大會上作大會發(fā)言,陳述討論、審議的意見和建議。也可讓教職工代表自由發(fā)言。
④大會表決:
對各項方案、大會決議、表決草案或候選人進行表決。可采取舉手或投票兩種表決形式。宣布表決結果。表決結果需有代表總數(shù)半數(shù)以上同意方為有效。
(6)貫徹實施決議
大會決議是教代會對其各項議題做出的決定,是教代會職權的表現(xiàn)形式。決議落實得好不好,是檢驗教代會能否發(fā)揮作用的重要標志,黨、政、工必須通力合作,認真貫徹落實。為了維護教代會的權威和大會決議的嚴肅性,教代會的決議任何人不能隨便修改。在執(zhí)行過程中情況發(fā)生變化,確需修改時,經(jīng)黨、政、工聯(lián)席會議或教代會常委討論研究,提出修改意見,召開教臨時會議進行討論,并就修改內(nèi)容表決。
4、本制度由學校工會負責解釋。若上級有新的規(guī)定與之不符的則自行終止。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篇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落實、、賦予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的權利。提高參政意識,增強主人翁的責任感,學校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為了加強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制度化、規(guī)范化、程序化建設,充分調(diào)動教職工的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實施校務公開。依據(jù),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教職工代表大會(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第三條教代會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按照民主程序行使職權。教代會工作納入學校年度工作計劃,教代會會議經(jīng)費列入學校財務預算。
第四條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條教代會以_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執(zhí)行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和法規(guī),正確處理國家、學校、教職工三者利益關系,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緊緊圍繞學院的中心任務開展工作,促進學校的改革與發(fā)展。
第六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年一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
第二章職權
第七條教代會在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建議權,聽取、審議校長工作報告,討論學校年度工作計劃、發(fā)展規(guī)劃、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權,討論通過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以及其它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guī)章制度。由校長頒布實施。
(三)審議決定權,討論決定教職工住房分配及福利費管理使用的原則和辦法,以及其它有關教職工的集體福利事項。
(四)審議監(jiān)督權,評議監(jiān)督學校各級領導干部,對被評議干部可以進行表揚、批評,必要時可以建議上級機關予以嘉獎、晉升、或予以處分、免職。
第八條校長要積極支持教代會的工作,認真對待教代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負責執(zhí)行和處理教代會作出的決議,認真處理代表的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會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的四項職權。
第九條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各項職權,協(xié)助校長開展工作,教育全體教職工以主人翁的態(tài)度積極支持和投身學校的各項改革,自覺的遵守學院各項規(guī)章制度,努力完成學校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三章教職工代表
第十條教職工代表的條件
(一)凡依法享有政治權利的本校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
(二)教職工代表的基本條件是: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紀守法,模范遵守學校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努力學習科學文化和技術。
2、有一定的理論政策水平和議事能力,有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決策和民主監(jiān)督的能力,不謀私利,勇于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3、敢于批評和自我批評,敢于同不良行為作斗爭。
4、熱心為群眾說話辦事,堅持原則、作風正派、辦事公道、團結同志,受群眾的信賴和擁護。
第十一條教職工代表的產(chǎn)生
(一)教代會代表名額為全校教職工總數(shù)的20%—25%。校工會根據(jù)各組的教職工人數(shù)、工作性質(zhì)、工作需要,按比例協(xié)商分配名額。
(二)代表要體現(xiàn)代表性和群眾性,教師不少于代表總數(shù)的百分之六十,女教職工、青年教職工和具有高、中級職稱的代表應占一定的比例。
(三)校工會確定各組代表名額和任職條件,由各分工會或小組負責主持,采取無記名投票的辦法,經(jīng)過半數(shù)的教職工同意方能當選為代表。
(四)校黨、政、工、團主要負責人一般應選為代表。選舉時,將他們的名額分配到有關各組,以普通教職工的身份參加選舉,原則上不占各組代表的分配名額。
(五)由教代會代表資格審查小組進行資格審查。代表經(jīng)審查確定以后,予以公布,并發(fā)給代表證。
(六)教代會根據(jù)需要可設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可以是學校的在職干部和教職工,也可以是學校退(離)休干部和教職工,列席和特邀代表由工會提名,經(jīng)教代會籌備領導小組與學校有關方面協(xié)商確定。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總數(shù)不宜超過正式代表總數(shù)的五分之一。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十二條教職工代表的權利
(一)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有權提出提案和議案。在教代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表決權。
(二)對學校的工作有審議、批評、建議的權利,對各級領導干部有評議、監(jiān)督的權利。
(三)有權參加檢查學校有關部門執(zhí)行教代會大會決議的提案處理情況,必要時有權對有關部門提出質(zhì)詢。
(四)有權對教代會的工作提出批評的建議。
(五)凡參加教代會活動而占用的時間正常出勤待遇。
(六)因行使正當民主權利而遭受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或控告。
第十三條教職工代表的義務
(一)努力學習,嚴格遵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guī)以及學院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
(二)認真做好本職工作,帶頭做到教書育人、服務育人、管理育人,不斷增強民主意識,提高參政議政能力,積極參加教代會的各項活動,認真完成教代會交給的各項任務。
(三)密切聯(lián)系群眾,關心群眾生活,聽取和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做好群眾工作。
第十四條教職工代表的管理
(一)教代會代表實行常任制每屆任期三年,屆滿可連選連任。
(二)代表應按時參加教代會會議,確有重要原因不能出席的,要向大會請假。
(三)代表在校內(nèi)調(diào)動工作,其代表資格予以保留,參加調(diào)入部門代表組的活動;代表辦理了退(離)休手續(xù)或調(diào)離學校,其代表資格自行消失。
(四)代表工作不負責任、不履行義務,經(jīng)勸告無效者,可由選舉單位二分之一以上教職工通過,予以撤換。
(五)代表受到記大過以上行政處分、或依法受到刑事處罰、自動離職、被開除公職的取消其代表資格。
(六)代表出現(xiàn)缺額,學校工會根據(jù)情況確定是否需要補選,補選代表的條件和程序與選舉代表相同。
第四章組織制度
第十五條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時,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干部、先進教師代表,教師應占多數(shù)。
第十六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年一屆,定期開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有二分之一以上代表通過方為有效。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開會,應向代表說明,取得多數(shù)代表的同意。遇有重要問題,或根據(jù)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開大會或召開臨時代表會議。
第十七條校工會在教代會大會閉幕期間行使教代會職權。
第十八條學校工會委員會承擔教代會機構的日常工作。在校黨總支的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會方案和主席團人選建議名單,經(jīng)黨總支批準后,召開大會。
(二)大會閉幕期間,組織代表組及各專門工作委員會的活動,組織傳達貫徹大會精神,督促檢查大會決議及提案的落實。
(三)大會閉幕期間,遇有重要問題,可召集代表組長會議或組織代表按規(guī)定的程序,召集臨時代表會議。
(四)向代表和教職工進行宣傳教育,保障他們的民主權利,接受他們的申訴。
(五)處理教代會交辦的其它有關事項。
第五章代表大會的召開
第十九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一般分三個階段進行,即會議籌備階段、正式會議階段和會后督促貫徹落實階段,教職工代表大會籌備階段基本程序。
(一)制定會議方案。會議方案由校工會負責起草,內(nèi)容包括:會議的指導思想、主要議題、會議議程、會期、提案征集、主要文件、組織機構、活動安排、會議經(jīng)費預算等。
(二)成立會議籌備組?;I備組應由黨政工團負責人組成,組長由黨總支主要領導人擔任,下設若干專門工作小組。
(三)教代會換屆時。擬定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名額分配方案,起草代表條件,選舉辦法等方案。組織選舉代表、審查代表資格、公布代表名單。
(四)確定大會議題。議題應圍繞學校的改革與發(fā)展,完善內(nèi)部管理制度和職工生活福利等方面的重大問題來確定。
(五)征集提案。征集提案是籌備階段的一項重要的工作。
1、提案內(nèi)容,一是需要解決什么問題;二是為什么要解決這個問題;三是解決問題的可能性與效益;四是解決問題的方法;五是有關建議;六是提案人(包括附議人)。
2、提案征集的過程。提案征集工作由工會或提案審查小組負責,其程序:一是在會議召開前半個月,通過召開代表組長會議及各種渠道發(fā)布信息,公布本次大會征集提案的主要內(nèi)容,并將提案表印發(fā)給各代表組;二是以代表組為單位,組織教職工代表認真征集提案。會議期間仍可繼續(xù)征集提案。平時也可以征集提案。教職工根據(jù)需要,可以隨時填寫提案表,直接交校工會;三是由教職工代表填寫提案征集表,提案必須一案一事一表。提案可由職工代表個人提出,也可由職工一人提出二人附議,填表后交職工代表大會立案。
3、提案審查立案。各代表組征集的提案送工會整理歸類,并分別提出意見,由提案審查專門小組初審,對提案進行可行性研究,也可就部分提案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再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形成決議后,正式確立為本屆職工代表大會提案。
4、提案轉辦和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立案后,由學校行政領導負責落實處理,其程序:一是由行政領導主持召開提案交辦會議;二是具體落實提案,制定落實提案的具體措施;三是填寫提案落實傳遞表;四是檢查督促;五是在下次教職工代表大會上報告提案落實情況,對優(yōu)秀提案予以表彰。
(六)準備會議的有關材料。會議材料分會務材料和各專項材料。會務材料一般包括:大會主持詞、大會議程、。大會日程表、大會主席團建議名單、主席團執(zhí)行主席名單、各代表組組成人員及代表組長名單、開幕詞、閉幕詞、會議決議等;各專項材料一般有:校長工作報告、財務工作報告、職工提案審查報告、有關規(guī)章制度及管理辦法、集體合同、其它專門議題材料等。
第二十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正式會議階段基本程序。
在舉行正式會議前,必須單行預備會議,由籌備組主持,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報告、大會議程、各代表小組組成及組長名單、大會主席團、秘書長名單。正式會議由大會主席團主持。
第二十一條會后督促貫徹落實階段。
(1)行政和工會制定傳達,落實大會精神的計劃和要求。
(2)各代表組負責向其所屬部門傳達大會精神,組織和帶領全體教職工為實現(xiàn)大會提出的各項任務而努力工作。
(3)校長負責組織有關部門落實提案。
(4)各專門工作委員會按照教代會通過的方案組成并開始工作。教代會專門工作委員會根據(jù)學校實際需要設立提案審理委員會、民主評議干部工作委員會和生活福利工作委員會。其成員一般應在教代會代表中產(chǎn)生,因工作需要,可以吸收不是代表的有關人員參加。各專門工作委員會對教代會負責,在校工會組織、督促下完成教代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5)各專門工作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對教代會要討論的重大問題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進行調(diào)查研究,討論制定有關條例、辦法并監(jiān)督有關部門貫徹教代會決議和提案的落實情況,以及大會交辦的其它事項。
(6)專門工作委員會不應取代有關行政職能部門的日常管理工作。
(7)工會和專門工作委員會有責任向提案人反饋提案辦理結果,不能辦理的提案,要向提案人說明情況。
(8)建立教代會聯(lián)席會議制度,遇急需討論決定的重要問題,可由校工會主持召開教代會各代表組組長、各專門工作委員會負責人聯(lián)席會議,根據(jù)需要邀請黨、政領導和有關人員參加,進行協(xié)商處理,并向下次教代會報告予以確認,根據(jù)工作需要召開聯(lián)席會議。
(9)遇到重大事項,經(jīng)校黨、政、工聯(lián)席會議研究同意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報請黨總支批準可以召開教代會臨時會議審議決定。
(10)建立健全檔案工作制度,做好資料建檔、存檔工作。內(nèi)容包括:歷屆教代會代表、主席團成員、專門工作小組成員名單;教代會有關文件、記錄、講話、報告、決議、決定和總結;教代會代表的提案表決處理結果記錄;教代會聯(lián)席會議及專門工作委員會重要活動的記錄;民主管理的各種調(diào)查報告等。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實施細則經(jīng)教職工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討論通過,報校黨支部批準后公布施行。
第二十三條本實施細則由教代會及其工作機構、校工會負責解釋。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篇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jù)、、,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教職工代表人會(簡稱:教代會),是學校管理行使民主權利、實現(xiàn)民主管理、民主監(jiān)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也是學校領導廣泛聽取教職工意見,促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條教代會應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實事求是的思想,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職工個人三者之間的利益關系。調(diào)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為培養(yǎng)德、智、體全面發(fā)展的適應社會發(fā)展的入才而完成各項任務。
第四條教代會在學校黨總支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按照規(guī)定程序行使職權。
第五條教代會的織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職權
第六條教代會在本校權限范圍內(nèi)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校長的工作報告。對學校的辦學指導思想、發(fā)展規(guī)劃、重大改革方案、財務工作報告及其它有關學校發(fā)展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校內(nèi)教職工聘任、獎懲、分配改革的原則、辦法及其他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重要規(guī)章制度,由校長頒布施行。
(三)審議決定學校提出的有關決議的實施和辦法,以及其他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事項。
(四)根據(jù)主管機關的部署參與民主評議學校頓導,參與民主推薦學校行政領導人選。
第七條校長每學年要向教代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處理有關提案,支持教代會行使民主管理職權。學校領導和職能部門應認真對待教代會的有關決議和提案。
第八條教代會在學校黨總支領導下行使職權,要尊重和支持校長及領導班子行使指揮職權。
第九條教職工代表的選舉產(chǎn)生及代表資格的調(diào)整、撤換與增補。
(一)代表的構成既要照顧到學校各方面人員,又要充分體現(xiàn)以教學為主,總代表人數(shù)不少于教職工總人數(shù)的30%(其中教師代表一般應占60%以上),代表的構成還須注意老、中、青、婦、非中共黨員的比例。
(二)代表條件:①凡本校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②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紀守法熱愛本職工作。③有政策觀念和參政議政能力。④有全局觀念,辦事公道,有原則性,作風正派。⑤為人師表,有敬業(yè)精神。⑥熱心公益,樂于為群眾服務。
(三)代表的產(chǎn)生:以處室、教研組為單位(人員歸屬以其本人所屬處室或教研組為歸屬選舉單位),各處室、教研組按黨總支、工會聯(lián)席會議擬定并分配的名額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推選出其單位的教代會代表。另,學校校長、副校長、黨支部書記、處室正主任、女職工委員會主任、工會委員為教代會自然代表,不占分配到各處室、教研組的名額。
(四)代表實行常任制,到期改選,可以連選連任;代表受教職工監(jiān)督,必要時可以依照規(guī)定的程序撤換、更換和補選代表。
第十條教職工代表的權利
1、教職工代表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有權提出提案和議案。
2、有權就大會的議程充分發(fā)表意見,參加表決。
3、有權對教代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4、有權對有關部門提出詢問。
5、因行使正當民主權利而遭受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控告。
第三章義務
第十一條教職工代表的義務
1、努力學習并模范地執(zhí)行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指令,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各項規(guī)章制度。
2、認真做好本職工作,有事業(yè)心和責任感,有良好的職業(yè)道德和社會公德,在社會主義物質(zhì)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設中起表率作用。經(jīng)常聽取并及時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3、密切聯(lián)系群眾,熱心為群眾服務。正確代表群眾利益,辦事公道,不謀私利。
4、積極主動地參加教代會活動,努力宣傳、切實貫徹大會決議,做好大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5、為學校的持續(xù)、穩(wěn)定、健康發(fā)展,構建和諧校園做好教書育人工作。
第十二條大會根據(jù)需要可請有關領導干部、教職工、學生及其他人員作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參加大會。
第四章組織制度
第十三條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時,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干部,教師應占多數(shù)。大會選舉資格審查小組,負責代表資格審查工作。大會選舉執(zhí)行委員會,負責執(zhí)行教代會決議的落實和指定專人負責提案的審查落實工作。
第十四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屆三年。遇有重要問題,經(jīng)教代會執(zhí)委會二分之一以上成員或教代會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經(jīng)學校黨總支批準,可以提前召開大會或召開臨時代表會議,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大會的決議必須有全體代表半數(shù)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教代會的議題,應是學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職工迫切關心的問題。在廣泛吸收教職工意見的基礎上,經(jīng)大會主席團審議,提請大會通過。對教代會的決議和提案,應認真執(zhí)行,并向下次大會提出報告。教代會的工作應向教職工和有關部門公布,接受群眾監(jiān)督。
第十六條教代會根據(jù)需要可以組織若干專門小組或?qū)iT委員會舉行有關人員的專題會議,其任務是對教代會要討論的重大問題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進行調(diào)查研究,提出建議,檢查有關部門貫徹教代會決議和處理提案的情況,以及大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五章工作機構
第十七條教代會閉幕后學校工會委員會承擔教代會工作機構的任務,在校黨總支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會方案和主席團人選建議名單等,經(jīng)校黨總支批準后,召開大會。
(二)大會閉幕期間,組織代表團及各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活動。組織代表傳達貫徹大會精神,督促檢查大會決議及提案的落實。
(三)大會閉幕期間,遇有重要問題,經(jīng)執(zhí)委會同意可組織代表討論,必要時可按規(guī)定的程序,召集臨時代表會議。
(四)向代表和教職工群眾進行宣傳教育,保障他們的民主權利,隨時聽取和向上反映代表、教職工的意見、要求和建議,接受和支持合理申訴。
(五)處理教代會執(zhí)委會交辦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提案的審查辦理和具體操作在教代會執(zhí)委會直接領導下,由工會專職干部或指定專人負責辦理。
第十九條本經(jīng)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試行。
第二十條本章程解釋和修改權在學校工會。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篇7
1、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廣大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一種組織形式。
2、教代會要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工個人三者關系,維護和落實教職工的各項民主權利,協(xié)調(diào)學校內(nèi)部關系,支持和監(jiān)督行政領導工作,調(diào)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為全面提高教育質(zhì)量,創(chuàng)建省內(nèi)一流、國內(nèi)知名的重點中學而開展工作。
3、教代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其決議、決定和重要議案都要按照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shù)通過方為有效。
4、教代會的代表以行政部門、學科組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chǎn)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權的正式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名額約占全校正式教工的三分之一。
5、教代會應有教師職員、工人、領導干部各方面的代表,教師代表不少于代表總數(shù)的60%。
6、在一般情況下,教代會每三年一屆,每學期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7、教代會會議期間,由主席團主持會議。大會主席團成員由籌備小組征求各方面意見后提名,經(jīng)黨委審查同意,由教代會預備會議正式表決產(chǎn)生。主席團一般為9-11人,其中教師應占多數(shù)。
8、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jù)學校的中心工作和群眾迫切關心的問題,廣泛聽取教職工的意見,經(jīng)大會主席團審核后,提請大會通過。每次大會應突出重點,切實解決一些問題,教代會形成的決議、決定,全體教職工都應遵守。
9、教代會行使以下幾項職權:
(1)聽取和討論學校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發(fā)展規(guī)則、改革方案、財務預決算、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2)討論并通過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等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guī)章制度。
(3)討論并通過教職工住房安排、學校結構工資調(diào)整方案以及其它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4)定期民主評議學校中層干部。
(5)收集、審議和討論教職工提案,并請有關部門研究辦理。
10、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校長的指揮權威。校長要尊重支持教代會參與管理學校工作的民主權利,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為教代會正?;顒犹峁l件,自覺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jiān)督。
11、教代會委托學校工會委員會作為其閉會期間的常設工作機構。學校工會要負責做好教代會的組織籌備工作、會議期間的會務工作。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篇8
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發(fā)揚社會主義民主,保障教職工在的主人翁地位,充分發(fā)揮教職工的積極性、智慧和創(chuàng)造力,實行決策的民主化和科學化,把唐寨學校辦大變強,根據(jù)《安徽省中小學教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第29條,的規(guī)定,結合我校實際,把《唐寨學校教代會暫行條例》修訂為本細則。
第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我校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組織形式和最高咨詢機構,是教職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權力的機構。
第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接受學校黨組織的思想政治領導,貫徹執(zhí)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職工三者利益關系,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行使職權,保證完成、教學任務,培養(yǎng)全面發(fā)展的四化建設人才。
第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 權
第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l、聽取校長的工作報告,審議學校的發(fā)展規(guī)劃、重大改革方案、財務預算和提高教師素質(zhì)措施等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并可對上述重要方案的實施作出決議。
2、審議通過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工資調(diào)整實施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和其他重要規(guī)章制度。
3、審議制定教職工福利費管理使用辦法,勤工儉學經(jīng)費管理使用辦法和教職工住房分配方案及其他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4、評議、監(jiān)督學校行政領導人員,對工作卓有成績的干部,可以建議給予獎勵,包括晉級、提職;對不稱職的干部,可以建議給予免職或降職:對工作不負責任或____、造成嚴重后果的干部,可以建議給予處分,直至____
5、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jù)干部任免機關的部署或經(jīng)干部任免機關同意,可以民主推薦校長入選,也可以民主選舉校長,按干部任免權限報主管部門審批。
第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支持校長依法行使職權,維護行政指揮系統(tǒng)的權威;校長尊重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力,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實施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和決定;負責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應由行政方面處理的提案,并接受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檢查和監(jiān)督。
第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對校長在其職權范圍內(nèi)決定的事項有不同意見時,可向校長提出建議。校長對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或決定的事項有不同意見時,可以提請教職工代表大會復議,如仍有不同意見,由學校黨組織協(xié)調(diào)。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
第八條 凡是本校享有政治權利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
第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年級組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chǎn)生,占教職工的25%左右。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中應有教師、管理人員、領導干部,其中教師不得少于70%。教職工代表按選舉單位建立代表小組,推選出組長.
第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教職工代表對選舉單位的教職工負責,選舉單位的教職工有權依照民主程序,監(jiān)督或撤換本單位的教職工代表。
第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的權利;
1、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自主地、充分地發(fā)表自己的意見。參加關于學校決策的討論。
3、有根據(jù)地批評學校任何部門和任何領導人員,要求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干部。
4、有權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對學校執(zhí)行教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評議學校工作和行政領導人員,向?qū)W校行政領導提出質(zhì)詢。
5、參加教代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而占用工作時間,有權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
6、因行使正當民____利而遭到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有權向工會及有關部門申訴、控告。
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的義務:
l、努力學習黨的方針、政策,不斷地提高思想覺悟、業(yè)務水平和參加管理的能力,積極投入教育改革。
2、密切聯(lián)系群眾,代表教職工利益,如實反映教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認真執(zhí)行教代會的決議,做好教代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3、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規(guī)章制度,遵守教師職業(yè)道德,教書育人,服務育人,做好本職工作。
第十四條 根據(jù)需要,可確定若干特邀代表,其權利、義務與教職工代表的權利、義務相同。也可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四章 組織制度
第十五條 教代會每三年為一屆。一般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遇有重要事項,經(jīng)校長、學校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提前召開或召開臨時會議,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選舉或做出決議,必須有全體代表的半數(shù)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有教師、管理人員和學校黨政工團領導干部,其中教師應超過半數(shù)。主席團一般不少于9人。
第十七條 教代會要遵循“議大事、辦實事”的原則,廣泛聽取教職工群眾的意見,圍繞貫徹教育方針、學校的重大改革、發(fā)展規(guī)劃、辦學措施、加強思想政治工作、教師隊伍建設、改善教職工工作、生活條件和大多數(shù)群眾關心的重要問題確定議題。
第十八條 教代會在其職權范圍內(nèi)決定的事項,非經(jīng)教代會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九條 教代會設立提案小組。提案小組(由3人組成,選出1人為組長)在教職工代表中產(chǎn)生,對教代會負責,其主要工作是:審議提交教工代表大會的議案;在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檢查督促有關部門貫徹執(zhí)行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和處理提案。
第五章 教職工代表大會與工會
第二十條 學校工會委員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主持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1、組織教職工選舉教代會代表。
2、提出教代會議題的建議,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議的組織工作。
3、主持教職工代表組長、提案小組組長聯(lián)席會議。
4、向教職工進行民主管理的宣傳教育,提高教職工代表素質(zhì)。
5、組織學校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條 上級工會有指導、支持和維護教代會正確行使合法權利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經(jīng)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篇二:學校教職工大會制度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大口屯鎮(zhèn)第二中心小學
二〇_年九月二日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篇9
第一章 總則
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人民依照規(guī)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jīng)濟和文化事業(yè),管理社會事務”的規(guī)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三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七條第五款規(guī)定,依據(jù)國家教育部頒布的《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guī)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二、全校教職工人數(shù)在八十人以下的,可實行教職工大會制度。 教職工大會制度是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學校教職工依法行使民____利,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
三、教職工大會接受學校黨組織的領導,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黨的基本路線,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nèi)行使職權。教職工大會要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關系,調(diào)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保證培養(yǎng)德、智、體全面發(fā)展的人才等各項任務的完成。
四、教職工大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及行政系統(tǒng)依法行使行政指揮的權力;校長及各行政系統(tǒng)要尊重和支持教職工大會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力。
五、教職工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權和職責及操作
六、教職工大會的主要職責:
1.參與學校重大問題的研究與決策,支持校長依法行使管理職權,維護行政指揮的權威;
2.民主監(jiān)督學校領導干部;
3.教育教職工增強主人翁責任感、遵守紀律,服從指揮。
七、教職工大會的主要職權及操作。
(一)聽取校長工作報告,討論審議學校的年度工作計劃,發(fā)展規(guī)劃,改革方案,財務預決算,教職工隊伍建設以及校長認為需要提交討論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并對其實施做出決議。
步驟和程序:
(1)教職工大會召開前由行政部門將需提交討論的文件,提綱或要點交教職工大會,由教職工大會組織代表中熟悉相應情況的人員進行可行性研究,并將意見于代表大會召開前及時反饋給行政部門。
(2)行政部門將修改、補充完善后的文件再提交教職工大會正式會議討論;
(3)大會閉幕前,行政領導對正式會議討論的意見,向代表或主席團進行答復和說明;
(4)教職工大會對所討件的實施,根據(jù)需要做出相應的決議,并作好實施中的思想工作;
(5)在教職工大會閉會期間,行政若有需提交教職工大會討論的文件,應提前印發(fā)給主席團(組)征求意見,并由工會委員會收集意見反饋給行政。必要時,可召開臨時主席團會議做出實施的決議。
(二)討論通過教職工獎懲條例、考核辦法等與教職工密切有關的重要規(guī)章制度。通過后由校長頒布,交職能部門實施,教職工大會應督促、檢查其執(zhí)行情況。
步驟和程序:
(1)行政部門在制定上述、方案和制度時,應事先將指導思想、政策依據(jù)、現(xiàn)時條件等問題在有關會議上做出決策意見和建議;
(2)行政部門在此基礎上,形成草案,于會前印發(fā)給各代表,并由工會組織代表討論,廣泛征求意見;
(3)工會組織教職工大會有關工作組或有關人員歸納整理代表的意見,對草案提出修改補充意見,反饋給行政;
(4)行政對草案進行修改、補充、完善,形成正式草案,在會前交教職工大會,經(jīng)主席團(工會委員會)審議通過后,提交大會討論;
(5)由行政主管領導向大會作(或修改說明);
(6)未獲大會通過的條例、方案和制度,不能實施,需繼續(xù)協(xié)商修改,
再提交大會通過;若只需修改某些細節(jié)或條款,可由大會主席團成員審議通過,并補交下一次代表大會通過。大會通過的條例、方案和制度等,由校長頒布、正式實施;教職工大會要協(xié)助做好思想工作。
(三)審議決定教職工福利原則和辦法,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其它事項。
步驟和程序:
(1)同前條(1)至(4)項;
(2)主管生活福利的行政領導就正式方案向大會作報告,并由大會通過決定。未經(jīng)大會通過決定的方案不得執(zhí)行,并由大會主席團和工會委員會與有關領導和部門共同協(xié)商,再交大會形成決定,由校長頒布實施,教職工大會監(jiān)督實施;
(3)教職工大會閉會期間,遇到數(shù)額較大的用于集體福利的臨時開支,須事先交由教職工大會主席團會議或工會委員會討論決定。
(四)監(jiān)督評議學校領導干部,教職工大會(或工會)會同學校有關部門對學校領導每學年進行一次評議,根據(jù)主管機關的部署,參與民主推薦學校行政領導人員的人選。
對行政職能部門的工作進行監(jiān)督。
步驟和程序:
(1)由教職工大會有關工作小組和工會委員會與黨支部和行政等部門聯(lián)系,共同擬定評議的方案,交主席團會議審議通過后實施;
(2)對評議的情況,要去粗取精,去偽存真,實事求是地歸納整理出主要優(yōu)缺點,并提出嘉獎、晉升或處分、免職的具體建議;
(3)評議結束后,由組織部門或人事部門向被評議對象轉達評議出的主要優(yōu)、缺點;
八、校長及各行政職能部門要尊重和支持工會行使民主管理的職能,定期或不定期向教職工大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和建議,接受教職工大會檢查,評議和監(jiān)督,認真采納與實施教職工大會的建議、決議和決定,認
真研究和辦理教職工大會的提案。
九、教職工大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的工作,教育教職工嚴格遵守規(guī)章制度,以主人翁的態(tài)度努力完成教學科研等各項工和任務,經(jīng)教職工大會通過或決定的有關方案,規(guī)章、條例等在執(zhí)行過程若發(fā)現(xiàn)問題、應予及時糾正。
十、教職工大會對校長在其職權范圍內(nèi)決定的問題有不同意見時,可向校長提出建議,校長對教職工大會在其職權范圍內(nèi)通過的決議、決定,有不同意見時,可以要求復議,如雙方意見不統(tǒng)一時,可將情況報請學校黨委和各自上級主管部門,協(xié)商解決。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
十一、凡按法律規(guī)定享有政治權利的學校在崗職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有教職工80人以上的學校,應當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不足80人的學校,建立由全體教職工直接參加的教職工大會制度。
學校根據(jù)實際情況,建立全體教職工大會制度。
十二、教職工代表的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提出提案和方案,充分發(fā)表意見的權利;
3.有向?qū)W校領導和有在部門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參加 對教職工大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和督促的權利;
4.有對教職工大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5.因依法行使民____利受到打擊報復時,有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的權利;
6.因參加教職工大會組織的各級活動占用工作時間,有權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
十三、教職工代表的義務:
1.努力學習并模范地執(zhí)行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不斷提高政治覺悟和業(yè)務水平,以主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篇三: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永豐小學德育工作機構
20__年2月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篇1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推進學校民主建設,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的權利,健全和完善學校校長負責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律、法規(guī)以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行使民____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引導教職工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關系,調(diào)動教職工積極性;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保障教職工投身教育改革,完成學校教育教學等各項任務。
第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接受學校黨組織的領導,按照規(guī)定行使職權,開展民主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職 權
第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本校權限范圍內(nèi)行使以下職權:
(1)聽取和討論校長的,對校長的工作報告及學校章程、發(fā)展規(guī)劃、重要改革措施、財務工作報告等,并與學校有關改革和發(fā)展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2)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校內(nèi)教職工聘任、獎懲、校內(nèi)收益配
原則、辦法以及其他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重要。討論通后,由校長頒布實施。
(3)審議決定教職工福利管理使用的原則和辦法以及其他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事項。
(4)在學校黨組織的領導下,民主評議校長以及其他學校中層領導干部,并可對被評議者的獎懲提出建議和意見。
第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應當尊重和支持校長依法行使管理學校的權利,協(xié)助校長開展工作。校長應當依靠教職工代表大會,尊重和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民主管理學校的權利,為教職工代表大會履行職責和開展活動提供條件。校長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學校工作,聽取教職工代表意見,落實大會決議,處理代表提案。校長對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議案有不同意見,可以提請大會復議。復議后教職工代表大會和校長意見仍不統(tǒng)一時,可以提請學校黨組織協(xié)調(diào)解決,必要時可以報告報告局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
第三章 教 職 工 代 表
第七條 依法享有政治權利的在編教職工,可以當選為學校教職工代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級組為單位,由教職工無記名投票方式直接選舉產(chǎn)生。教育教學第一線的教師代表不低于代表總數(shù)的百分之七十。
學校校長、主要負責人的代表名額分配到各選舉級組,直接參加選舉。當選的教職工代表名單張榜公布。
第八條 教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
第九條 教職工代表享有下列權利:
(1)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大會議程發(fā)表意見,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提出議案和提議。
(3)對學校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履行下列義務:
(1)貫徹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
(2) 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執(zhí)行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任務。
(3)聯(lián)系群眾,聽取和反映群眾的意見,協(xié)助做好群眾工作。
(4)提高自身素質(zhì),遵守職業(yè)道德和學校規(guī)章制度,做好本職工作。
第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可以根據(jù)需要,邀請校內(nèi)有關人員作為列席代表參加會議。列席代表人數(shù)不超過代表總數(shù)的五分之一。
第四章 組 織 制 度
第十二條 學校實行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十三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四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民主管理行使的程序:
(1)在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大會審議之前,通過各種途徑聽取并采納教職工群眾合理的意見和建議。
(2)對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或改革舉措進行廣泛深入的宣傳引導、法規(guī)政策的解答解釋和深入細致的思想工作。
(3)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的提前10天發(fā)給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或全體職工。
第十五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三年為一屆,每學期至少召開2次。每次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蛘咝iL和各部門負責人共同研究,可以臨時召開代表大會。
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有需要處理的重大事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教職工代表提議
第十六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采用無記名投票選舉和表決必須獲得應到代表半數(shù)以上同意方為有效。
第十七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大會對審議、通過和表決的決議,可以根據(jù)需要通過相應的決議。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執(zhí)行情況向下一次大會報告。
第十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大會可以征集代表提案。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征集和處理程序:
(1)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健全提案征集、處理制度。
(2)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表由工會在教職工代表大會籌備工作開始時發(fā)給教職工代表,征集提案的起訖時間向全體代表告示。
(3)提案內(nèi)容應圍繞教職工代表大會中心議題及教職工最關心的問題。
(4)提案一般應由代表一人提出,兩人以上附議才能成立。 提案應是一事一案,每個提案應包括案名、理由、建議、處理辦理和整改解決措施等內(nèi)容。提案內(nèi)容要實際,要求要具體。提案內(nèi)容要符合黨和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guī),并且限于本校的職權范圍和教職工代表大會職權范圍。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篇11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幼兒園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幼兒園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的基本形式,是幼兒園管理體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推進幼兒園民主建設,保障教職工參與幼兒園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健全和完善校長負責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律、法規(guī)以及其它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一、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黨組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按照規(guī)定程序行使職權,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則,使各項工作達到規(guī)范、有序、優(yōu)化的要求。
二、審議建議權:
聽取討論園長工作報告,對園長的工作報告、幼兒園的章程、發(fā)展規(guī)劃、重要改革措施、財務工作報告、業(yè)務招待費使用情況報告、教職工培訓情況以及與幼兒園其它有關改革發(fā)展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審議通過權:
審議通過幼兒園提出的園內(nèi)教職工聘任制度或方案、獎懲制度、教職工工資分配方案以及其它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重要的規(guī)章制度。審議通過后,由園長頒布實施。
四、審議決定權:
審議決定教職工福利費使用的原則和辦法以及其它有關教職工的福利事項。
五、民主評議監(jiān)督權:
按照教育黨委的安排,在黨組織的領導下,每年進行民主評議黨政領導干部。
六、教職工代表:
1、因我園教職工人數(shù)未超過23人,按《教育系統(tǒng)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guī)程》中有關規(guī)定,幼兒園園建立的是全體教職工民主管理大會制度,其性質(zhì)、職權、工作程序與教代會相同。(如教工人數(shù)超過50人以上的,就要實施代表制,那么就要按程序進行代表的選舉。1、代表的條件。
2、代表的產(chǎn)生一教研組為單位,有教職工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chǎn)生。
3、代表人數(shù)不少于25人,按個教研組人員構成情況均衡分布。
4、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三年,任期內(nèi)有代表調(diào)離,應及時增補。
5、代表對選舉組室的教職工負責。)
2、代表的條件:
(1)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擁護黨的方針政策,貫徹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
(2)掌握一定的業(yè)務知識、管理知識和參政議政的能力,愿意參加幼兒園的民主管理活動;
(3)遵守社會公德、職業(yè)道德、教書育人、為人師表;
(4)熱心為教工辦事,作風正派,公正公道;
(5)密切聯(lián)系群眾,正確代表群眾利益,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6)遵章守紀,勝任并做好本職工作。
3、代表的權利和義務:
(1)代表的權利:
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對大會的議程發(fā)表意見,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提出議案和提案。
對幼兒園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閉會期間有工會組織參加對幼兒園有關工作的檢查活動。
(2)代表的義務:
貫徹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
參加民主管理大會活動,執(zhí)行大會的決議,完成大會交給的任務。
聯(lián)系群眾,聽取和反映群眾的意見,協(xié)助做好群眾的工作提升自身素質(zhì),遵守職業(yè)道德和幼兒園的規(guī)章制度,認真做好本職工作。
4、代表的培訓:
工會將定期對教職工進行培訓,培訓的內(nèi)容包括黨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guī)的教育,并則重于民主管理的有關基礎知識,不斷提升教職工參政議政的素質(zhì)。
七、組織制度:
1、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2、教職工代表大會三年為一屆,按期換屆。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每次大會至少有三分之二的教職工參加。
3、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有重大事項,經(jīng)三分之二以上教職工的提議或經(jīng)行政、工會共同研究決定,可臨時召開會議。
4、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的方案需提前十天發(fā)給全體教職工。
5、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采用無記名投票或舉手表決。其中,凡關系到教職工切身利益的'制度或方案的表決均必須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舉和表決必須獲得應到人數(shù)半數(shù)以上同意方為有效。
6、經(jīng)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決定的方案,如需修改,必須提請大會按程序重新審議表決通過,方可有效。
7、建立大會的提案制度:
大會設立有工會委員會委員組成的提案工作小組,受理提案的征集、處理和提案的落實。提案的處理和落實情況應當及時公布,并向下一次大會報告。
建立健全提案征集處理制度。
提案表按時發(fā)給教職工,征集提案的起訖時間由提案組決定,并告知全體教職工。
提案內(nèi)容應圍繞大會中心議題和教職工最關心的話題。
提案應有一人提出,兩人以上附議才能成立,內(nèi)容要符合黨和國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規(guī),并限于本園職權范圍內(nèi)。
提案處理和落實。
提案的審議是否審核合格:
提案登記。正式立案的提案要整理分類,登記造冊。不能立案的提案要向提案人做出解釋。
提案落實。工會要督促有關部門制定實施計劃和措施。提案要做到條條有答復,件件有著落。提案小組應在下一次大會上,對提案的處理情況進行全面的匯報。
(1)教職工民主管理大會設立民主管理委員會,成員由大會選舉產(chǎn)生。民主管理小組按有關規(guī)定開展工作,對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2)建立重大改革舉措向大會的預告制度。
(3)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質(zhì)量評估制度。大會閉會時,由民主管理小組向全體教職工發(fā)放問卷表,對本次大會的質(zhì)量進行測評,并做好數(shù)據(jù)的匯總,向有關部門進行反饋,提出整改意見。(附"教代會質(zhì)量評估表")召開大會所需的經(jīng)費,由幼兒園提供。
八、工作機構:
幼兒園工會委員會是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大會日常工作,并會同有關方面承擔以下工作。
1、運用各種形式向教職工宣傳民主管理的有關知識,宣傳教代會的性質(zhì)、任務和作用,提高教職工的主人翁意識,明確自己行使的權利。
2、負責大會的籌備工作。提出大會議程、議題的建議,做好大會各項準備工作。(組織民主選舉教代會代表、審查代表資格)發(fā)動教工廣泛征集整理提案。
做好大會期間的組織工作。
組織教職工的培訓,提高教職工參政議政的能力。
民主管理工作小組負責大會閉幕期間,協(xié)助和監(jiān)督有關部門執(zhí)行大會決議和提案的處理以及遇突發(fā)重大事件時臨時會議的召集。
幼兒園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接受徐匯區(qū)教育工會委員會的指導和檢查。
九、教職工代表大會召開的程序:
籌備階段:(籌備會)
1、大會召開前一個月左右,幼兒園黨政工調(diào)查研究,在明確指導思想的基礎上,提出本次大會中心議題的建議。
2、大會的中心議題必須圍繞幼兒園教育教學的中心任務,針對幼兒園改革、管理、分配制度和教職工最關心的熱點問題來確定。每次大會要突出一兩個中心議題。
3、備工作以工會委員會為主。
4、長負責起草工作報告以及提交大會審議的方案和文件,于大會前十天交給教職工審閱。
5、教職工(代表)進行有關教代會知識培訓。
6、始征集提案。
預備會議:
1、召開核心組、校務公開領導小組、民主管理工作小組的班子會議。討論通過大會的中心議題和會議的議程(草案)提交預備會議討論通過。
1、 取大會籌備組關于大會的籌備工作情況報告。
3、報告參加大會的(代表)人數(shù)。
4、通過大會的議題及議程。
5、通過大會其它有關事項。
正式會議:
開幕式
1、宣布大會開幕,全體起立,奏國歌。
2、有關領導致詞。
3、園長作工作報告,或?qū)ぷ鲌蟾婕坝嘘P方案的修改補充情況加以說明。
4、工會作有關教代會工作報告,(工會和有關專門工作小組分別向大會匯報上次大會決議貫徹落實情況;提案小組做提案征集情況及落實情況的報告。)
5、第一次大會結束,布置分組討論事項。(討論審議園長工作報告及提交大會審議的方案。工會收集整理教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后,提交園長和有關部門做進一步的修改。做好會議記錄。)
6、召開領導班子會議,修改和完善園長的工作報告及有關方案;討論通過有關問題的決議草案;
閉幕會
1、對有關工作報告及方案的調(diào)整作說明。
2、表決通過有關方案及相關的決議。
3、園長作補充發(fā)言。
4、閉會后,工會做好大會資料的歸檔工作,并將會議情況上報黨組織和區(qū)教育工會。
5、做好本次大會的質(zhì)量評估工作。對大會的滿意度進行教職工的調(diào)查問卷,工會進行統(tǒng)計、分析,并進行存檔。
附則:
本制度需經(jīng)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方能生效。
本制度中的條款若與有關上級文件或制度不符,以上級文件制度為準。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篇12
1.教職工代表大會接受園領導班子的領導。
2.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為工會。
3.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成員為幼兒園正式在編人員。
4.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
⑴在每五年一屆的換屆大會上,聽取并討論園長的任期目標報告;每年一次的職工代表大會上,聽取園長的工作報告,讓代表掌握園長任期目標的實施和幼教改革的進展情況。園內(nèi)的重大措施出臺前,應聽取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
⑵評議監(jiān)督園領導班子和中層干部,并提出獎懲建議。
⑶審議通過規(guī)章、制度、考核細則以及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經(jīng)園長辦公會議審定,由園長頒布實施。
5.職工代表大會的任務:
⑴協(xié)同黨支部和各部門抓好物質(zhì)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堅持疏導和正面教育的方法,對職工進行思想、紀律、職業(yè)道德和愛國主義教育。
⑵圍繞全面推進和實施幼教改革目標,建設全市一流、全省有名的幼兒園,充分調(diào)動以保教人員為主體的廣大職工的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力,促進我園幼教改革,促進我園多出成果、多出人才。
⑶密切聯(lián)系廣大職工,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⑷加強對職工代表的培訓,不斷提高職工代表的參政議政能力和整體素質(zhì)。
⑸動員職工貫徹園內(nèi)的各項決定和規(guī)章制度,努力完成各項工作任務,保證園長工作目標的順利實施。
⑹教職工代表大會執(zhí)行會前、會后報告制,及時向園領導班子和上級工會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會議信息,獲得上級領導的支持與幫助。
⑺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日常工作由工會負責。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篇13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學校的基本組織形式,是教職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權力的機構。為加強教代會職能,體現(xiàn)民主管理,特制訂本制度。
1、根據(jù)《安徽省中小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條例》規(guī)定,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年為一屆,根據(jù)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
2、在教代會召開前一個月,把提案表分發(fā)給教職員工,使他們有充分的時間醞釀提案。在教代會前一個星期把提案匯總、分類。
3、要把教代會開成一個民主、團結、積極向上的大會,體現(xiàn)教職員工主人翁的地位。
4、每次教代會,根據(jù)社會發(fā)展和學校實際確立中心議題,對中心議題廣泛聽取意見。
5、教代會中的提案,學校工會有權利、也有義務督促學校有關部門進行落實,并在下一次教代會中公布,對暫不能落實的,要查清原因,向教職工說明實際情況。
6、教代會的程序必須符合有關規(guī)定。關系到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舉措必須經(jīng)教代會通過。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篇14
為了維護學校良好的教育教學工作秩序,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zhì)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律、條例的精神,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學校實行“坐班制”,坐班制度另行頒布。
2、教職工請假半天以內(nèi)(不影響授課)由年級組、教研組及各處負責人批準,超過半天或雖不超過半天但影響授課者,須由組、處負責人批準并報人事干部備案,一天以上須報校長批準,組、處負責人請假須報校長批準,校長請假須經(jīng)董事長批準。
3、教職工因事請假,一般應提前一天辦理請假手續(xù),半天以上(含半天)須寫請假條。如遇不可抗力引起的突發(fā)事件,事先無法請假者,應于事后補假,事后補假一律須經(jīng)校長批準。
4、教職工因病請假,須于病假起始日或第二天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持醫(yī)院證明向組、處負責人辦理請假手續(xù)。無醫(yī)院證明者按事假或曠工處理。組、處負責人收到病假證明后即交至人事干部處備案。
5、教職工因公請假,應持相關通知,經(jīng)主管主任批準后向人事干部備案。
6、教師因病、因事、因公請假影響上課者,組、處負責人應及時報告教導處,共同研究代課或調(diào)課方案。
7、教職工因病因事請假者,其工資獎金及其它福利待遇均按學校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8、各組、處負責人及人事干部應嚴格執(zhí)行本規(guī)定,若有因私徇情,學校將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