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管理辦法
政府采購管理辦法(通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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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管理辦法(篇1)
自20_年《政府采購法》實施以來,政府采購在節(jié)約財政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社會經濟展等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近些年,筆者在對行政事業(yè)單位審計中發(fā)現(xiàn),政府采購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制約了它的進一步發(fā)展,這些問題主要表現(xiàn)為:
一、政府采購成本仍然偏高
一是采購的商品成本偏高。政府采購一般選擇一些較高信譽的廠家和較高質量的商品,有的甚至大超出采購單位的實際需要。再者,對于分散、零星、緊急的商品采購以及一些人為的因素,也使采購商品的成本偏高。
二是政府采購管理成本偏高。政府采購不同于一般的采購業(yè)務,要求采購人員不僅僅在招投標、合同、商業(yè)洽談等知識的掌握,還要求對市場調查分析、法律、工程、機電設備等知識有足夠的了解。而我國的政府采購人員目前主要來自財政部門,由于他們知識結構的局限性,相當?shù)恼少徎顒游猩鐣薪闄C構,從而增加了采購成本。
三是政府采購信息不通暢,縮小了采購渠道。我國大部分地區(qū)政府采購項目未公開發(fā)布信息,或只是在較小的區(qū)域內發(fā)布信息,以及信息發(fā)布的媒體選擇不科學,使政府采購信息溝通不暢,增加了供應商了解政府采購信息的困難。也使對供應商的選擇局限在很小的范圍,極易形成壟斷。不利于通過競爭機制節(jié)約政府采購資金,違背了實行政府采購的初衷,同時也影響了采購項目的質量和增加了成本。
二、政府采購內控制度未有效運行
目前,我國政府采購預算與部門預算脫節(jié),編制籠統(tǒng)、粗糙,公用支出項目未細化到政府采購目標,財政部門很難把握政府采購資金額度。而一些政府采購程序繁瑣復雜,導致整個政府采購效率低下,特別是采購資金的申請、批復、撥付環(huán)節(jié)的時間周期長,影響了采購項目的執(zhí)行效率。另外,財政部門重分配、輕管理,缺乏使用過程中的監(jiān)督機制,忽視了采購項目的使用效益,浪費了資金。
三、政府采購規(guī)模較小,范圍較窄
目前,政府采購的范圍主要集中在交通工具、辦公設備、醫(yī)療設備等項目,而對于一些較大的工程、節(jié)能環(huán)保、會議、培訓等項目較少納入政府采購的范圍,采購項目單一,使政府采購節(jié)約財政資金的作用難以充分的發(fā)揮。
四、個別單位化整為零,逃避政府采購。
當前仍有一些單位以種種借口對于列入政府采購目錄的項目,在年初不編制預算,而在采購時把超出政府采購目錄中規(guī)定數(shù)量、金額標準的部分,分次采購,化整為零、化批次為單項從而規(guī)避政府采購。
現(xiàn)代政府管理的核心問題是提高績效,節(jié)約財政資金,而由于上述原因存在,使政府采購成本得不到有效控制。加強政府采購管理、促進政府采購健康發(fā)展成為當前亟待解決的問題,針對上述問題,筆者提出以下幾點的建議:
一是從管理制度上控制。健立健全政府采購各項管理制度,完善政府采購程序,加強對各個環(huán)節(jié)的控制,優(yōu)化政府采購預算,縮短申請、審批、撥付時間。優(yōu)化內部崗位設置,建立高效的運轉機制。堅持政府采購公開制度,創(chuàng)新采購方式,使政府采購從機制上提高工作效率,降低采購成本。
二是從人的因素上控制。加強對政府采購人員在商務、質量、法律、工程、機電及采購流程、談判技巧、商品貿易、市場等方面的培訓,不斷拓寬政府采購人員的知識結構,或是調配相關行業(yè)的專家補充到政府采購隊伍。從人的因素控制采購成本。
三、從信息上控制。加快政府采購信息化發(fā)展,建立統(tǒng)一的政府采購數(shù)據(jù)管理系統(tǒng)。加快政府采購系統(tǒng)的建設,及時、準確、全面發(fā)布采購信息,加強市場商品價格信息的收集,加大政府采購供應商的可選擇范圍。
四、從監(jiān)督上控制。目前,財政部門既負責政府采購管理工作,又負責監(jiān)督工作,這無異于自己監(jiān)督自己,這種監(jiān)督相對于審計監(jiān)督缺乏獨立性,根本不能達到降低成本的目的。因此,要加強政府采購審計監(jiān)督,從編制預算至采購結束,從投入使用到后期績效,進行全方位的監(jiān)督,從根本上降低采購成本,節(jié)約財政資金,加快政府采購的步伐。
政府采購管理辦法(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央單位政府集中采購管理,完善和規(guī)范政府集中采購運行機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和有關制度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單位實施納入政府集中采購范圍的采購活動,適用本辦法。
政府集中采購范圍,按照國務院公布的年度“中央預算單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以下簡稱目錄及標準)執(zhí)行。
第三條 政府集中采購組織形式分為集中采購機構采購和部門集中采購。
集中采購機構采購,是指集中采購機構代理目錄及標準規(guī)定的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中項目的采購活動。
部門集中采購,是指主管預算單位(主管部門)組織本部門、本系統(tǒng)列入目錄及標準的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
第四條 政府集中采購實行監(jiān)督管理職能與操作執(zhí)行職能相分離的管理體制。
財政部是中央單位政府采購工作的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政府集中采購活動中的各項監(jiān)督管理職責。
中央單位和集中采購機構履行操作執(zhí)行職能,接受財政部的監(jiān)督管理。其中,中央單位作為采購人,應當依法實施集中采購。集中采購機構,作為采購代理機構和非營利事業(yè)法人,應當依法接受中央單位的委托辦理集中采購事宜。
第五條 主管部門應當明確內設機構牽頭負責政府采購工作。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應當按照規(guī)定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屬于部門集中采購項目,已經設立部門集中采購機構的,應當由部門集中采購機構具體組織實施;未設立的,可以委托集中采購機構或經財政部門認定資格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代理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第六條 集中采購項目達到國務院規(guī)定的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的,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或單一來源等采購方式的,中央單位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報經財政部批準。
因廢標需要采取其他采購方式采購的,應當在作出廢標處理決定后由中央單位或集中采購機構報財政部審批。
第七條 政府集中采購信息應當按照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以下簡稱指定媒體)上公告。
第八條 政府集中采購活動中所需評審專家應當按照財政部、監(jiān)察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從財政部建立的中央單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guī)熘谐槿 ?/p>
經抽取,專家?guī)觳荒軡M足需要的,可以另行選取專家,但應當在評審工作結束后10日內,將評審專家名單報財政部。
第九條 政府集中采購活動中簽訂的合同應當使用財政部監(jiān)制的政府采購格式合同文本,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另行規(guī)定。
按照政府采購格式合同文本簽訂的合同是政府集中采購活動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和采購資金支付報銷的有效憑證。
第十條 中央單位應當依據(jù)采購文件和政府采購合同約定,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不得另行增加或者改變驗收內容和標準。凡符合采購文件和政府采購合同約定的,即為驗收合格。
第十一條 財政部負責政府集中采購活動中相關備案和審批事宜,其中,備案事項不需要財政部回復意見,審批事項應當經財政部依法批準后才能組織實施。
需要財政部審批的事項,中央單位應當提出書面申請。財政部應當在收到申請后15個工作日內批復。
第二章 預算和計劃管理
第十二條 中央單位在編制下一財政年度部門預算時,應當在部門預算中單獨列出該財政年度政府采購的項目及資金預算,按照程序逐級上報,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
年度政府采購項目,是指目錄及標準規(guī)定的項目。
第十三條 財政部對部門預算中政府采購的項目及資金預算進行審核,并批復各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主管部門應當自財政部批復部門預算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編制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的實施計劃,報財政部備案,并將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實施計劃抄送集中采購機構。
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實施計劃,是指主管部門對部門預算中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按照項目構成、使用單位、采購數(shù)量、技術規(guī)格、使用時間等內容編制的操作計劃。
部門集中采購項目實施計劃,是指主管部門對部門預算中屬于部門集中采購項目和依本部門實際制定的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編制的操作計劃。
第十五條 在年度預算執(zhí)行中,因未報、漏報和預算調整等增加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的,中央單位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六條 中央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部門預算中編列的政府采購項目和資金預算開展政府集中采購活動。
第十七條 政府集中采購資金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章 目錄及標準制訂與執(zhí)行
第十八條 目錄及標準由財政部擬訂,報國務院批準。
中央單位和集中采購機構應當按照目錄及標準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九條 中央單位不得將集中采購機構代理的政府集中采購目錄項目委托社會代理機構采購或者自行采購。
集中采購機構不得拒絕中央單位的委托,也不得將政府集中采購目錄項目轉委托或以其他方式轉交給社會代理機構和人員采購。
第二十條 集中采購機構代理的政府集中采購目錄項目,因特殊情況確需轉為部門集中采購或分散采購的,中央單位或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報經財政部批準。
第二十一條 中央單位和集中采購機構在執(zhí)行目錄及標準中遇到問題,應當及時向財政部反映,并由財政部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在目錄及標準發(fā)布后20日內,按政府集中采購目錄項目類別制訂具體操作方案,并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章 集中采購機構采購
第二十三條 集中采購機構采購活動應當包括以下基本工作程序:根據(jù)中央單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實施計劃確定采購方式,辦理委托代理事宜,制訂采購文件,組織實施采購,提交中標或成交結果,確定中標或成交結果,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履約驗收。
第二十四條 主管部門可以按照項目或者一個年度與集中采購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協(xié)議。
主管部門所屬各級預算單位就本單位政府集中采購項目與集中采購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協(xié)議的,應當事先獲得主管部門同意。
第二十五條 委托代理協(xié)議應當就下列事項明確中央單位與集中采購機構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采購需求和采購完成時間的確定;
(二)采購文件的編制與發(fā)售、采購信息的發(fā)布、評審標準的制定、評審專家的抽取、供應商資格的審查等;
(三)中標或成交供應商的確定和履約驗收;
(四)詢問或質疑的答復、申請審批或報送備案文件和雙方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等;
(五)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因協(xié)議內容不清而無法確定權利和義務的,由中央單位承擔責任。
第二十六條 中央單位在實施具體采購項目委托時,不得指定供應商或者品牌,不得在商務和技術等方面提出排他性要求。
第二十七條 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堅持規(guī)范與效率相結合,做好代理采購項目的具體實施工作。
集中采購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參與評審,不得干預或影響政府集中采購正常評審工作。
第二十八條 集中采購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和委托代理協(xié)議的約定開展采購活動,并按照協(xié)議約定的時間發(fā)出中標或成交供應商通知書。中央單位應當在接到中標或成交供應商通知書后30日內,確定中標結果并與中標商或者成交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集中采購機構可以在不影響政府集中采購代理工作的前提下,接受中央單位委托,代理其他項目采購事宜。
第二十九條 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后10日內,向財政部報送政府集中采購項目季度執(zhí)行情況。執(zhí)行情況包括:目錄及標準中各個項目執(zhí)行的數(shù)量及規(guī)模,委托采購的單位及項目內容,采購計劃完成情況,項目采購時間、采購方式和信息發(fā)布等執(zhí)行情況,答復質疑情況等。
第三十條 在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并履約后,中央單位應當根據(jù)政府采購合同對供應商提供的產品及時組織驗收,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做好配合工作。
第三十一條 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中規(guī)格及標準相對統(tǒng)一,品牌較多,日常采購頻繁的通用類產品和通用的服務類項目,可以分別實行協(xié)議供貨采購和定點采購。
第三十二條 在協(xié)議供貨采購和定點采購工作中,財政部負責對協(xié)議供貨或定點采購的管理、執(zhí)行要求和處罰等作出規(guī)定。集中采購機構負責確定和公告協(xié)議供貨和定點采購中標貨物、服務項目目錄和供應商名單。中央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規(guī)定和集中采購機構公告的協(xié)議供貨和定點采購貨物、服務項目目錄和供應商名單實施采購。
第三十三條 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在協(xié)議供貨或定點采購活動開始前征求中央單位和供應商等方面的意見,制訂采購方案。采購方案應當在確定貨物、服務項目目錄和供應商名單前報財政部備案。
采購方案包括:擬采用的采購方式、采購進度計劃、供應商資格條件、評標或評審標準、中標或成交供應商數(shù)量或淘汰比例、服務承諾條件、協(xié)議有效期等內容。
第三十四條 中央單位執(zhí)行協(xié)議供貨或定點采購時,一次性采購金額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可以單獨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另行組織公開招標采購。
第三十五條 協(xié)議供貨或者定點采購的執(zhí)行以財政部規(guī)定和指定媒體及相關媒體共同公告的貨物、服務項目目錄和供應商名單為準,媒體公告結果不一致時,以財政部指定媒體為準。中央單位因特殊原因確需采購協(xié)議供貨或定點范圍外產品或服務的,中央單位應當在采購前報財政部批準。
第三十六條 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在投標截止日期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協(xié)議供貨、定點采購的中標貨物、服務項目目錄和供應商名單公告工作,其中,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將中標貨物、服務項目目錄和供應商名單報財政部備案。
第三十七條 協(xié)議供貨或定點采購實施中,集中采購機構應當根據(jù)協(xié)議約定對實施情況進行跟蹤和市場調查,督促中標供應商按照協(xié)議規(guī)定履行價格和服務的承諾。
供應商違反協(xié)議或者不遵守中標承諾的,中央單位可以向集中采購機構反映,也可以向財政部反映。集中采購機構可以根據(jù)協(xié)議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涉及對中標供應商處以罰款、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等處罰的,應當由財政部依法作出決定。
第五章 部門集中采購
第三十八條 部門集中采購活動應當包括以下基本工作程序:根據(jù)部門預算編制部門集中采購實施計劃、制定采購方案、選擇采購代理機構、組織實施采購、確定中標或成交結果、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履約驗收、支付采購資金。
第三十九條 列入目錄及標準的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的,主管部門應當編制集中采購實施計劃,并報財政部備案。
主管部門可以根據(jù)本部門、本系統(tǒng)的實際情況,增加實施部門集中采購的項目范圍,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條 中央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批準的采購方式和規(guī)定的程序開展采購活動。對符合《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情形的采購項目,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向財政部提出采購方式變更申請。
第四十一條 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的招投標事務,中央單位可以自行選擇采購代理機構(集中采購機構或社會代理機構)代理,并簽訂委托代理協(xié)議。
社會代理機構必須是獲得財政部門頒發(fā)代理資格證書的社會中介機構。
第四十二條 中央單位應當在中標或者成交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與中標或成交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任何一方無故拒絕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四十三條 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后10日內,向財政部報送部門集中采購項目季度執(zhí)行情況。執(zhí)行情況包括:各個采購項目執(zhí)行的數(shù)量及規(guī)模,執(zhí)行的單位范圍及項目內容,項目采購時間、采購方式和信息發(fā)布等執(zhí)行情況,答復質疑情況等。
第四十四條 在實施部門集中采購中,本部門、本系統(tǒng)的政府采購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工作人員不得以評審專家身份參加本部門政府采購項目的評標、談判或詢價工作。
第六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財政部應當依法對中央單位、集中采購機構、供應商執(zhí)行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度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財政部對中央單位監(jiān)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 政府采購預算編制情況;
(二) 政府集中采購項目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采購情況;
(三) 政府采購審批或備案事項的執(zhí)行情況;
(四) 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情況;
(五) 政府采購方式、采購程序和評審專家使用情況;
(六) 政府采購合同的訂立和資金支付情況;
(七) 對供應商詢問和質疑的處理情況;
(八) 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
第四十七條 財政部對集中采購機構監(jiān)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內部制度建設和監(jiān)督制約機制落實情況;
(二)政府集中采購項目以及集中采購規(guī)定政策的執(zhí)行情況;
(三)集中采購委托代理協(xié)議的簽訂和履行情況;
(三)政府采購審批或備案事項執(zhí)行情況;
(四)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情況;
(五)政府采購方式、采購程序和評審專家使用的情況;
(六)采購效率、采購價格和資金節(jié)約率情況;
(七)工作作風、服務質量和信譽狀況;
(八)對供應商詢問和質疑處理情況;
(九)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
第四十八條 財政部對社會代理機構監(jiān)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 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情況;
(二) 對供應商詢問和質疑處理情況;
(三) 服務質量和信譽狀況;
(四) 被投訴情況。
第四十九條 財政部應當加強采購資金支付管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于不符合采購資金申請條件,財政部或者中央單位不予支付資金:
(一) 未按規(guī)定在財政部指定媒體公告信息的;
(二) 采購方式和程序不符合規(guī)定的;
(三) 未使用財政部監(jiān)制的政府采購合同標準文本的。
第五十條 主管部門應當對本部門、本系統(tǒng)政府集中采購工作情況實施監(jiān)督檢查。
第五十一條 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內部監(jiān)督制約機制,規(guī)范高效地為中央單位做好集中采購項目的代理采購活動。
第五十二條 中央單位或供應商有違反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行為的,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及時向財政部報告,由財政部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十三條 財政部依法加強對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情況的監(jiān)督管理,建立投訴處理報告制度,定期在指定媒體上公告投訴處理情況。供應商因違反規(guī)定受到財政部行政處罰的,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
第五十四條 財政部作出的投訴處理決定、對中央單位和集中采購機構違法行為的處理決定,在財政部指定政府采購信息指定媒體上公告。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主管部門可以按照本規(guī)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采購管理辦法(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商務部政府采購管理,規(guī)范政府采購行為,促進廉政建設,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和財政部《中央單位政府采購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商務部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商務部機關各單位、各特派員辦事處、本部各直屬事業(yè)單位(以下簡稱本部各直屬單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政府采購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商務部政府采購,是指本部各直屬單位按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部門規(guī)章等規(guī)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財政性資金和與之配套的自籌資金,采購國務院辦公廳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第四條 商務部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誠實信用原則。
第二章 組織形式
第五條 商務部政府采購的組織形式分為政府集中采購、部門集中采購和單位分散采購。
第六條 政府集中采購,也稱集中采購機構采購,是指商務部將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委托中央政府設立的集中采購機構代理的采購活動。
政府集中采購范圍,按國務院辦公廳公布的《中央預算單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執(zhí)行(以下簡稱《中央目錄及標準》)。
第七條 部門集中采購,是指商務部組織實施《中央目錄及標準》中《商務部部門集中采購目錄》項目的采購活動。
商務部按《中央目錄及標準》的要求,編制《商務部部門集中采購目錄》上報財政部批準列入《中央目錄及標準》。
商務部根據(jù)預算項目管理需要,確定商務部部門需要實施集中政府采購的貨物、工程及服務項目;需要實施公開招標的限額標準。
第八條 分散采購,是指本部各直屬單位在政府集中采購和部門集中采購的范圍之外、且在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政府采購活動。
第三章 政府采購方式
第九條 商務部政府采購依法應采用以下方式: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和財政部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公開招標應為主要采購方式。
第十條 公開招標,是指本部各直屬單位依法自行或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供應商投標。
政府采購貨物、工程或服務,單項或批量金額達到規(guī)定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的,必須采用公開招標方式。
第十一條 邀請招標,是指本部各直屬單位依法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隨機邀請3個以上供應商,并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其參加投標的采購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采用邀請招標采購: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第十二條 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
第十三條 競爭性談判,是指本部各直屬單位直接邀請3家以上符合相應資格的供應商,就采購事宜進行談判的采購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一)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求的;
(四)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第十四條 單一來源采購,是指本部各直屬單位可以直接與供應商談判并購買的采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一)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發(fā)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三)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xù)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采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10%的。
第十五條 詢價采購,是指對3家以上供應商提供的報價進行比較,以確保價格具有競爭性的采購方式。采購的貨物規(guī)格、標準統(tǒng)一、現(xiàn)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采用詢價方式采購。
第十六條 對于達到國務院辦公廳規(guī)定公開招標限額標準,應當采取公開招標方式的項目,因特殊情況,確需采用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貨物及服務項目,應按規(guī)定程序報財政部批準后方可組織實施。
對于未達到規(guī)定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項目,需要采取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部直屬單位應依據(jù)本辦法規(guī)定采購方式的適用條件,確定政府采購方式。
第十七條 本部各直屬單位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guī)避公開招標采購,也不得將應當政府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guī)避政府采購。
第四章 采購單位及職責
第十八條 財務司是商務部政府采購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部政府采購管理制度;
(二)審核、匯總、編報政府采購預算和實施計劃;
(三)指導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具體實施;
(四)會同相關單位擬訂《商務部部門集中采購目錄》;
(五)擬訂商務部公開招標限額標準;
(六)規(guī)范選擇商務部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七)管理、指導、監(jiān)督本部各直屬單位政府采購工作;
(八)審核、匯總、編報商務部政府采購備案和審批事項,以及政府采購執(zhí)行情況和統(tǒng)計信息;
(九)參與修改完善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和管理制度;
(十)組織實施促進商務發(fā)展的政府采購政策研究。
第十九條 商務部內部政府采購監(jiān)督由機關紀委牽頭負責,主要職責是:
(一)牽頭負責政府采購活動中各環(huán)節(jié),主要是評審專家抽取、開標、評標、定標等環(huán)節(jié)的程序監(jiān)督,必要時可以請專業(yè)機構協(xié)助監(jiān)督。
(二)規(guī)范商務部各相關單位的監(jiān)督行為。
第二十條 本部各直屬單位是商務部政府采購的采購人,應嚴格執(zhí)行各項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管理規(guī)定。其主要職責是:
(一)提出本單位政府采購預算(或建議,下同);
(二)編制并報送政府采購實施計劃;
(三)具體實施本單位政府集中采購范圍的項目;
(四)具體實施本單位部門集中采購范圍的項目;
(五)具體組織實施本單位分散采購工作;
(六)受托組織實施商務部歸口業(yè)務的分散采購工作;
(七)負責部門集中采購范圍內需要統(tǒng)一實施項目需求文本編制、解釋、采購質疑處理等工作;
(八)根據(jù)授權,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和代理合同;
(九)編報本單位政府采購執(zhí)行情況及統(tǒng)計等信息;
(十)保存本單位政府采購檔案;
(十一)其他屬于本單位的政府采購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本部各直屬事業(yè)單位的政府采購工作應實行內部統(tǒng)一管理,明確職責分工,完善制約機制,加強基礎管理,建立健全采購文件檔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采購代理機構是受托從事政府采購活動的中介組織,包括集中采購機構和社會采購機構。
集中采購機構是指屬于《中央目錄及標準》范圍內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的法定代理機構。
社會采購機構是經財政部門認定,有資格接受本部各直屬單位委托,從事政府采購的采購代理業(yè)務,以及政府采購咨詢、培訓等相關專業(yè)服務的社會中介機構。
本部各直屬單位應將《中央目錄及標準》中的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對于部門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可以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也可以委托社會采購機構代理。
第二十三條 供應商是指依照簽訂的政府采購合同,向本部各直屬單位提供合同約定的貨物、工程或服務的法人、社會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
第五章 政府采購預算及計劃管理
第二十四條 本部各直屬單位在提出下一年度財政預算時,應根據(jù)需求情況,按政府采購預算確定的要求,將該年度政府采購項目及資金預算在部門預算中單列,按預算管理程序上報。財務司在審核匯總后上報財政部。
第二十五條 財務司在收到財政部批復的部門預算15日內,批復本部各直屬單位,政府采購預算一并批復。本部各直屬單位在收到年度政府采購預算批復15日內,編制年度采購實施計劃,包括:集中采購實施計劃、分散采購實施計劃,送財務司。
集中采購實施計劃,是指本部各直屬單位將本單位屬于政府集中采購范圍、部門集中采購范圍的項目,按照項目構成、使用單位、采購數(shù)量、要求(技術規(guī)格)、使用時間等內容分別編制的具體采購計劃。
第二十六條 財務司匯總編制部年度實施計劃,提請部領導專題辦公會議研究通過后,報財政部備案,其中政府集中采購實施計劃抄送集中采購機構。
第二十七條 本部各直屬單位在年度預算執(zhí)行過程中,應嚴格按政府采購預算和計劃進行政府采購。
第二十八條 本部各直屬單位根據(jù)部預算管理規(guī)定,上報業(yè)務請示中涉及政府采購項目的,應將相關事項一并上報。
第二十九條 因未報、漏報和預算變動等涉及調整政府采購預算的,應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向財務司補報政府采購預算申請,財務司按規(guī)定程序上報財政部批準。涉及集中采購事項的,將相應調整集中采購實施計劃,報財政部備案。
第三十條集 中采購實施計劃一經上報,不得隨意撤銷和改變。
第三十一條 未列入當年政府采購預算、或未辦理預算調整報批或補報手續(xù)、或未列入集中采購實施計劃的采購項目,不得實施采購。
第六章 政府集中采購
第三十二條 本部各直屬單位根據(jù)財政部和集中采購機構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購規(guī)定和程序,實施政府集中采購項目。
第三十三條 集中采購機構在政府集中采購范圍內的項目采購時,貨物采購一般采用協(xié)議供貨、定點采購和其他方式貨物采購三種方式;服務采購以定點采購為主;公開招標限額標準以上的工程施工和工程監(jiān)理項目采購采用公開招標方式;公開招標限額標準以下的工程施工和工程監(jiān)理采購項目采購主要采用邀請招標方式。其他方式的貨物采購,由集中采購機構根據(jù)本部各直屬單位的采購需求,按集中采購機構的操作規(guī)程,確定合理的采購方式。對于協(xié)議供貨采購的貨物,財政部規(guī)定采取批量集中采購的,應實施批量集中采購。
第三十四條 本部各直屬單位執(zhí)行協(xié)議供貨或定點采購時,未達到集中采購項目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應當與意向供應商就價格再次談判或采取詢價方式,也可委托集中采購機構組織集中競價,或參加電子競價系統(tǒng)競價。一次性采購金額達到集中招標項目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應單獨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另行組織公開招標采購。
第三十五條 本部各直屬單位在實施《中央目錄及標準》內的項目時,因特別原因確需轉為分散采購的,應向財務司提出申請,按規(guī)定程序報財政部批準。
第七章 部門集中采購和單位分散采購
第三十六條 財務司根據(jù)商務部實際需要,擬訂《商務部部門集中采購目錄》,報請財政部列入國務院辦公廳公布的《中央目錄及標準》后實施。
第三十七條 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由本部各直屬單位組織實施,必要時可由部業(yè)務歸口單位統(tǒng)一組織實施。
第三十八條 部業(yè)務歸口單位及本部各直屬單位,應依法選擇相應的采購方式組織部門集中采購。
第三十九條 本部各直屬單位實施部門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原則上應委托采購代理機構。
采購預算低于120萬元的貨物和服務項目,且采取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可以不委托采購代理機構。
適用《招標投標法》采購工程項目委托招標代理機構的,按照建設主管部門有關規(guī)定辦理。
本部各直屬事業(yè)單位具備財政部規(guī)定的資質條件的,可以自行組織招標采購。
第四十條 部門集中采購、分散采購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部門規(guī)章等相關規(guī)定的采購方式和程序實施。
第四十一條 本部各直屬單位或委托的代理機構,應從財政部建立的中央單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guī)熘谐槿≡u審專家。
第四十二條 本部各直屬單位的工作人員可以采購人代表身份,參加政府采購項目評審、談判或詢價工作,但不得以評審專家身份參加。
第八章 政府采購合同及代理合同
第四十三條 政府采購合同及代理合同適用合同法,并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四十四條 本部各直屬單位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進行采購的,應簽訂委托代理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確保采購人的合法權益。本部各直屬單位應當自政府采購代理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將合同副本送財務司備查。
第四十五條 本部各直屬單位或委托的代理機構,應在所委托事項結束5個工作日內,確定中標或成交供應商并發(fā)出中標或成交通知書和公告。
第四十六條 本部各直屬單位應在中標或成交通知書發(fā)出30日內,按照中標(成交)的規(guī)模、數(shù)量和金額,與中標或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確保采購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七條 政府采購合同應當明確采購商品或服務的名稱、數(shù)量、規(guī)格、質量、性能、價格(酬金)以及履行合同的時間、地點、方式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四十八條 本部各直屬單位應當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將合同副本送財務司備查。
第四十九條 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本部各直屬單位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采購合同金額的10%。補充合同金額超過120萬元的,須按規(guī)定程序報財政部批準。
第五十條 政府采購合同簽訂后,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
第五十一條 在供應商履約后,本部各直屬單位根據(jù)合同約定,應當組織對供應商提供的貨物、工程或服務的履約情況進行驗收。
第五十二條 本部各直屬單位應按合同約定,及時提出撥付資金申請或支付資金。
第九章 政府采購審批及備案
第五十三條 政府采購實行備案和審批管理方式。本部各直屬單位應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以文件形式將需要備案或審批的有關政府采購文件及采購活動事項,送財務司備案或審核。財務司根據(jù)財政部的要求,將需要報送備案或審批的項目,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
第五十四條 除財政部另有規(guī)定外,備案事項不需要回復意見。應報送財務司備案事項及報送時限為:
(一)本部各直屬事業(yè)單位有關政府采購的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工作流程等相關管理文件。文件印發(fā)后7日內。
(二)集中采購實施計劃。本部各直屬單位收到預算批復后15日內。
(三)集中采購實施計劃的變更或補報。活動實施前。
(四)代理服務結束后應填報的采購代理機構服務評價表。項目政府采購中標公告后5日內。
(五)采購方式變更經財政部批準,采用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執(zhí)行情況。在采用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項目執(zhí)行結束后10日內。
(六)代理合同和采購合同。在合同簽訂后7日內。
(七)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部門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需要備案的事項。
第五十五條 審批事項應當依法經財政部批準后方可實施。本部各直屬單位以正式文件形式報送財務司以下審批事項:
(一)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的采購項目,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
(二)對當年部門預算中的政府采購預算提出變更,在申請部門預算變更時一并上報,或直接就政府采購預算變更上報;
(三)因特殊情況需要采購非本國貨物、工程或服務的;
(四)財政直接支付項目因采購合同變更而涉及支付金額的;
(五)政府集中采購項目因特殊情況,需要由其他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的,或需要自行采購的;
(六)實施《中央目錄及標準》內的項目時,因特別原因確需轉為其他采購組織形式的;
(七)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需要審批的事項。
第五十六條 上述報批事項,本部各直屬單位應當將采購項目及變更事項詳細報財務司,上報材料包括變更事項、擬采用的采購方式、理由和法律依據(jù),以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五十七條 財務司可根據(jù)財政部的授權,對本部各直屬單位實施備案或審批管理。
第十章 政府采購信息公開
第五十八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供應商的商業(yè)秘密,以及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部門規(guī)章規(guī)定應予保密的政府采購信息以外,下列政府采購信息必須公開:
(一)商務部政府采購的部門規(guī)定;
(二)商務部公開招標的限額標準;
(三)本部各直屬單位的招標投標信息,包括公開招標公告、邀請招標資格預審公告、中標公告、成交結果及更正事項等;
(四)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部門規(guī)章規(guī)定應當公告的政府采購信息。
第五十九條 本部各直屬單位公告政府采購信息必須做到內容真實完整、準確可靠,不得有虛假和誤導性陳述,不得遺漏依法必須公告的事項。
第六十條 本部各直屬單位對于法定公開的內容,應當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上公開。
第十一章 政府采購信息統(tǒng)計及檔案管理
第六十一條 政府采購信息統(tǒng)計是指根據(jù)財政部規(guī)定要求和格式,本部各直屬單位將政府采購活動如實統(tǒng)計匯總并按時上報的工作。
第六十二條 政府采購信息統(tǒng)計工作分季報和年報,本部各直屬單位應于每個季度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上報季報,于年度終了后10個工作日內上報年報。上報年報時,應將年報的紙質和統(tǒng)計分析報告加蓋單位公章后報送財務司。
第六十三條 本部各直屬單位應健全政府采購基礎管理工作,建立采購文件檔案管理制度,及時收集、整理政府采購各環(huán)節(jié)的資料,按照國家檔案管理規(guī)定保存,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采購文件的保存期限為從采購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十二章 政府采購監(jiān)督及檢查
第六十四條 國家財政、監(jiān)察、審計機關以及部機關相關單位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對商務部政府采購實施監(jiān)督檢查。對本部各直屬單位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法違紀行為,按照各自職權依法予以處理。
第六十五條 商務部實施政府采購監(jiān)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的執(zhí)行情況;
(二)政府采購預算和實施計劃的編制、執(zhí)行情況;
(三)政府采購備案或審批事項的落實情況;
(四)政府集中采購項目、部門集中采購項目和分散采購項目的執(zhí)行情況;
(五)政府采購文件的編制情況;
(六)政府采購信息在相關指定媒體上的發(fā)布情況;
(七)內部政府采購制度和監(jiān)督制約機制建設情況;
(八)政府采購合同簽訂、履行、驗收和資金支付情況;
(九)對供應商詢問和質疑的處理情況;
(十)對其他需要監(jiān)督檢查的情況。
第六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均有權對政府采購過程中的違法違紀行為,向有關管理機構檢舉和控告。
第六十七條 本部各直屬單位或個人在政府采購過程中違反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部門規(guī)章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或單位的法律責任。
第十三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 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因特殊情況,需要采購非本國貨物、工程或服務的,按財政部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十九條 對因嚴重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實施的緊急采購和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購,不適用《政府采購法》。
第七十條 對外援助、駐外經商機構館舍建設及部律師選聘等有另行規(guī)定和辦法的,在符合政府采購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基本原則的前提下,適用相關專門管理規(guī)定。
第七十一條 本部各直屬事業(yè)單位應根據(jù)本辦法制定本單位政府采購實施細則,明確各方權責關系和工作程序。
第七十二條 各特派員辦事處涉及政府采購的,執(zhí)行本辦法相關條款。
駐外甲類經商機構在境內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貨物或服務,應依法實施政府采購。
第七十三條 商務部管理的商會、協(xié)會、學會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七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財政部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七十五條 本辦法由財務司負責解釋。
第七十六條 本辦法自20_年11月19日起施行,《商務部政府采購管理辦法》(商財字[20_]12號)同時廢止。
政府采購管理辦法(篇4)
第一條:辦公用品的采購
1、本制度規(guī)定的辦公用品是指達不到固定資產標準的低值易耗品,包括耗材及軟件、辦公文具、衛(wèi)生用具、照明用具等。購買單位價格在100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品,各部門負責人填寫申購表交黨政辦安排購買;購買單位價格在100元以上200元以內的,但不需進入縣政府采購辦公室采購的物品,各部門事前填寫申購表,經分管領導批準后交黨政辦安排專人購買;單位價格在200元以上的須經鄉(xiāng)主要領導審批以后,交辦公室統(tǒng)一采購。
2、對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物品,由鄉(xiāng)各部門填寫申購單,經鄉(xiāng)主要領導批準后交黨政辦公室,財政所按照有關規(guī)定到縣政府采購中心辦理采購手續(xù),由黨政辦公室統(tǒng)一領回發(fā)放。
3、一般性采購和不需在政府采購中心完成的采購,由黨政辦公室負責采購、管理、發(fā)放。急用現(xiàn)買零散性采購實行雙人采購制度。任何部門和個人均不得私自采購。
4、采購人員須盡職盡責,本著厲行節(jié)約的原則,認真做好市場調查,充分掌握所需購物品的性能、價格等情況,力求貨比三家,購得質優(yōu)價廉商品。
5、不屬政府采購范圍的物品的采購程序:需用部門提出申請→相關領導審批→黨政辦采購、發(fā)放→采購人在發(fā)票上經手簽字→相關領導審核→鄉(xiāng)主要領導審核→財政所核銷。
第二條:辦公用品的領取
1、物品領用實行一次一領、專領專用原則。
2、領取人在領用辦公用品時須在《辦公用品領取登記單》上寫明日期、物品名稱及規(guī)格、數(shù)量、用途等內容并簽字。單位價格在100以內的由各部門負責人簽字;單位價格在100元—200元的由分管領導簽字;單位價格在200元以上的須鄉(xiāng)主要領導簽字。
3、大件物品領取后應列入固定資產管理序列,部門應明確使用管理責任人。
4、除黨政辦指定的專人采購外,其他工作人員一律不得在外單獨購買辦公用品或在指定采購點處簽單。
第三條:辦公用品的使用
1、辦公用品應為辦公所用,不得據(jù)為已有,挪作私用。
2、要愛護辦公設備和相關物品,不得隨意丟棄廢置,嚴格執(zhí)行注銷制度。要認真遵守操作規(guī)程,最大限度延長物品使用年限。
3、文件材料的印制要有科學性和計劃性,印制前要認真做好校對、檢查等工作,避免不必要的浪費。
4、高檔耐用辦公用品在使用中出現(xiàn)故障時,由原采購人員負責聯(lián)系退換、維修事宜;因使用不當,人為造成設備損壞的,直接責任人應負賠償責任。
政府采購管理辦法(篇5)
第一條為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有效貫徹落實政府采購制度,規(guī)范政府采購行為,加強與采購單位的聯(lián)系和溝通,進一步做好對采購單位的服務工作,切實提高采購質量和采購效率,健全完善監(jiān)督管理制約機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政府采購專管員是指由市直單位確定、經市財政局審核、具體負責本單位政府采購相關工作的人員。政府采購專管員是本單位政府采購活動的`協(xié)調人、聯(lián)絡人、執(zhí)行人和監(jiān)督人。
第三條市直各單位應嚴把專管員入口關,配備不少于兩名政府采購專管員。人員從單位財務、行政后勤管理部門及其他專職部門的在職優(yōu)秀工作人員中產生。政府采購專管員由所在單位推薦,本人填寫《滁州市政府采購專管員備案表》,經單位審核并加蓋公章后,報市財政局備案,實施動態(tài)管理。
第四條各部門、單位在政府采購活動中,至少應當明確一名政府采購專管員對項目實施進行監(jiān)督指導和審核把關,非政府采購專管員不予辦理政府采購相關手續(xù),工作中有關事項,請及時與市財政局政府采購辦聯(lián)系。
第五條政府采購專管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政府采購事業(yè),并自愿接受市財政部門的監(jiān)督管理;
(二)具有較高的業(yè)務素質和良好的職業(yè)道德,在政府采購活動中能夠做到客觀公正、廉潔自律、遵紀守法;
(三)熟悉政府采購的相關政策法規(guī)、業(yè)務理論知識、工作程序,能勝任政府采購工作;
(四)沒有違紀違法等不良記錄;
(五)財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政府采購專管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了解市本級政府采購工作安排和部署;
(二)根據(jù)工作需要查閱有關政府采購政策法規(guī)、文件等相關資料;
(三)參加政府采購工作會議、培訓和業(yè)務交流等活動;
(四)指導、協(xié)調和規(guī)范本單位政府采購活動;
(五)對市本級政府采購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七條政府采購專管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負責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各項規(guī)章制度在本單位的宣傳、貫徹和落實;
(二)具體辦理本單位政府采購事項,包括政府采購預算編制、項目計劃申報、采購方式變更報批、審核采購文件、實施采購、審查采購合同、組織驗收、信息發(fā)布、專家抽取、合同備案和采購檔案資料的保管等工作;
(三)負責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檢查;
(四)參加財政部門組織的相關業(yè)務培訓;
(五)負責政府采購工作的聯(lián)系和信息溝通,及時向財政部門反映政府采購活動中存在的問題和建議,協(xié)助市財政局政府采購辦做好有關工作。
第八條政府采購專管員應遵守以下工作紀律:
(一)自覺遵守政府采購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度;
(二)嚴格遵守政府采購工作程序和規(guī)定;
(三)嚴格遵守各項黨風廉政建設制度;
(四)其他應遵循的工作紀律。
第九條政府采購專管員因職務等原因發(fā)生變動,不能或不宜履行政府采購職責的,其所在單位應按程序更換人選,到市財政局及時辦理變更審核備案等手續(xù)。
第十條市財政局將根據(jù)各單位的采購情況及專管員的工作表現(xiàn),每年評選出若干名優(yōu)秀政府采購專管員,給予通報表彰。對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因不能履職盡責導致本單位政府采購項目出現(xiàn)重大問題的,撤銷政府采購專管員資格并予以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一條本制度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政府采購管理辦法(篇6)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進一步規(guī)范政府采購工作,提高政府采購效率,構建規(guī)范透明、公平競爭、監(jiān)督到位、嚴格問責的政府采購工作機制,現(xiàn)就規(guī)范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qū)屬各行政事業(yè)單位(以下統(tǒng)稱采購人)政府采購工作有關事項明確如下,請遵照執(zhí)行。
一、強化責任意識,建立有效制衡的單位政府采購內控機制。
1、落實應采盡采。采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即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采購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都應納入政府采購。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視同財政性資金;采購項目既使用財政性資金又使用非財政性資金的,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部分適用政府采購;財政性資金與非財政性資金無法分割采購的,統(tǒng)一適用政府采購。應當實行政府采購的項目而未依法實行政府采購的,財政部門一律不予支付采購資金,并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法律責任。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購項目由國家保密行政部門認定,采購人應及時報財政部門備案。
2、嚴格依法采購。采購人要樹立“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的依法采購理念,嚴格遵照《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相關規(guī)章制度的規(guī)定開展政府采購活動,落實采購主體的相關職責。不得以化整為零的方式拆分政府采購項目,不得違法規(guī)避政府采購程序。
采購人應當嚴格按照年度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的規(guī)定,依法實施政府采購。對集中采購目錄以外且在限額標準以下的項目,采購人應當按照內部采購管理制度的規(guī)定自行組織采購。
3、建立內控機制。采購人要按照“分事行權、分崗設權”的原則,明確采購、財務、業(yè)務、資產管理、內部審計、紀檢監(jiān)察相關部門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的崗位職責,分設需求制訂、采購文件審核、組織評審、合同驗收等不相容崗位,嚴格政府采購內部流程控制。
采購人要強化主體責任意識,建立健全政府采購預算與計劃管理、政府采購活動管理、履約驗收管理、項目檔案管理等政府采購內部管理制度。
采購人應加強對采購項目采購文件、采購合同、質疑答復意見的審核,相關文件應在本單位相對應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核后作出。
4、建立糾紛處理工作機制。采購人應認真應對、妥善處理供應商詢問、質疑以及舉報案件,建立預防和溝通機制,依法化解糾紛,避免爭議升級;采購人在處理采購糾紛時應當依法依規(guī)并充分征求本單位法制機構或委托律師的意見進行明確答復,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供應商的詢問、質疑和舉報,答復的內容不得回避供應商詢問、質疑和舉報的實質性內容。委托采購代理機構答復質疑的,須在答復意見書發(fā)出前進行書面確認。
對供應商因答復不滿意或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進行答復而發(fā)生投訴事項的,采購人應當積極配合財政部門對供應商提出的投訴事項進行處理。
5、加強檔案管理。采購人應當按照相關要求妥善保管每項采購活動的文件和資料。對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活動完成后,采購人應督促采購代理機構將采購項目的文件和資料移交其歸檔保存。
二、規(guī)范采購行為,健全透明高效的政府采購工作機制。
6、強化預算管理。采購人應按照“應編盡編”的要求在部門預算中編列當年采購項目的政府采購預算,落實采購項目資金來源、明確采購需求、細化采購品目至《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的最末一級。列入年初政府采購預算的采購項目,采購人應嚴格按照批復的政府采購預算執(zhí)行并依法對執(zhí)行結果負責。
采購人更改、調整已批復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品目、采購數(shù)量、預算金額或新增政府采購項目等,須在批準的部門預算支出總額內相應調整、追加政府采購預算,并填報《政府采購預算調整申請審批表》(附件一)。未納入年度政府采購預算或未進行調整或追加政府采購預算的,不得實施政府采購。
年終未使用的政府采購預算和部門預算同步結轉,預算指標被收回的,取消已批復的政府采購預算;預算指標同意結轉使用的,采購人按照結轉后下達的政府采購預算執(zhí)行,適用新預算年度的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及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
7、嚴格計劃管理。采購人應根據(jù)經批復的政府采購預算,適時申報政府采購計劃和組織實施政府采購,政府采購計劃的采購品目、數(shù)量、預算金額等內容應與批復的政府采購預算保持一致。
采購人應當根據(jù)項目的實際需求,對項目進行充分的市場調查和論證,包括項目建設規(guī)模、產品配置標準、產品技術參數(shù)和合理市場價格等。并根據(jù)政府采購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在申報政府采購計劃前詳實編制完整、真實、合理、有效的采購需求。
為保障需求制定的科學合理,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應當就確定采購需求包括且不限于在望城區(qū)政府采購網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預算金額在500萬元以上的重大復雜項目可以就確定采購需求在望城區(qū)政府采購網上公開征求意見。
采購人采購工程及與工程相關的服務項目,以及財政部門認為應對項目預算進行評審的項目,應當按照相關要求進行財政投資評審,并根據(jù)財政投資評審的結論確定項目政府采購計劃的預算金額。
8、嚴格審批管理。政府采購項目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采購人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報經區(qū)政府采購領導小組同意后,按照財政部《政府采購非招標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第74號令,簡稱財政部74號令)規(guī)定要求,向區(qū)財政部門提交《長沙市非公開招標方式審批表》(附件二)及相應材料進行審查并上報,獲市財政部門審批同意后方可實施。采購人提出的申請理由應當充分,資料應當齊全,擬采用的采購方式應當符合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所列情形。
對公開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以及招標過程中提交投標文件或者經評審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供應商不足3家的政府采購項目,擬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的,采購人在公開招標程序結束后,按照財政部74號令規(guī)定要求,提交《望城區(qū)非公開招標方式審批表》(附件三)及相應材料報區(qū)政府采購領導小組和區(qū)財政部門審批。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確需采購進口產品的,采購人應按《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財庫[__]119號)規(guī)定,向區(qū)財政部門提交相應材料進行審查并上報,獲市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實施。屬于國家法律法規(guī)政策明確規(guī)定限制進口產品的,在報財政部門審核時,應出具進口產品所屬行業(yè)市級主管部門意見和進口產品專家論證意見。
9、規(guī)范代理行為。采購人納入平臺管理的項目,需要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詢價、競爭性磋商等采購方式的,采購人一律委托經財政部門登記入庫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組織采購。采購人選擇委托采購代理機構時應綜合考慮委托對象的執(zhí)業(yè)能力、管理水平和收費情況。
采購人應當在項目采購計劃下達后2個工作日內與采購代理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協(xié)議,依法明確委托代理事項及項目履約驗收的方式,約定雙方權利與義務。確認采購文件、推薦供應商、確認評審報告、確認中標(成交)供應商等采購人的法定職責不得委托采購代理機構行使。
采購人應當在簽訂委托代理協(xié)議的同時向采購代理機構提供明確的項目采購需求,代理機構依法依規(guī)對采購需求提出書面修改建議或意見的,采購人應當在規(guī)定時限內進行書面回復。
政府采購項目代理服務費由采購代理機構向中標(成交)供應商收取的,采購人應在招標(供應商邀請)公告和項目采購文件中將代理服務費的限額和收取方式明確告知潛在供應商。
10、規(guī)范專家抽取。除財政部規(guī)定的情形外,評審專家應從政府采購專家?guī)熘谐槿?,項目評審專家抽取人數(shù)應當符合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對重大項目或技術復雜、專業(yè)性極強的項目,政府采購評審專家?guī)祀y以滿足評審要求的,由采購人提出申請,按照參加評審專家人數(shù)不低于1:3的比例推薦相應專業(yè)類型專家,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后隨機抽取使用。
招標文件論證、進口產品論證、單一來源采購論證,不需在政府采購專家?guī)斐槿。孕形械膶<覒斁邆湎鄳獙I(yè)水平和相應資質。對進行單一來源采購論證的,項目預算在300萬元以下的,項目論證專家人數(shù)為3人;項目預算在300萬元以上的,項目論證專家人數(shù)為5人。
11、公平設定準入條件。采購人應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法》第22條第一款和《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17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明確參與政府采購供應商的基本資格條件,法律法規(guī)強制規(guī)定或者為實現(xiàn)政府采購政策功能而設定的條件才可作為特定資格條件。
采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供應商提供基本資格條件和特定資格條件之外的證明材料,不得將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yè)收入、從業(yè)人員、利潤、納稅額以及生產廠商的授權等條件設定為供應商資格條件,不得阻撓和限制中小企業(yè)自由進入本地區(qū)和本行業(yè)的政府采購市場。
在依法實施非招標采購活動中,對外發(fā)布邀請公告或推薦供應商、資格審查、確定參加采購活動供應商和評審等環(huán)節(jié),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12、嚴格采購文件審核。采購人應當嚴格按照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對采購文件審核把關,并對采購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合規(guī)性承擔法律責任。采購文件不得指定特定供應商或者特定品牌產品,不得制定指向特定供應商和特定品牌產品的技術規(guī)格,不得以任何不正當理由限制和排斥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對實施招標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人應根據(jù)項目的具體情況,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采用相應評標方法。技術、服務等標準統(tǒng)一的貨物和服務項目應當采用最低評標價法;采用綜合評分法的,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應當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
政府采購管理辦法(篇7)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fā)展要求,強化各級政府的宏觀調控力度,加強財政性資金管理,提高財政性資金使用效益和透明度,維護和促進商品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和合法競爭,促進廉政建設。根據(jù)省政府辦公廳《轉發(fā)省財政廳<省直行政事業(yè)單位專項設備政府采購暫行辦法>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政府采購的范圍
市財政局核定使用財政預算內外資金,在市場購置的各類設備及服務項目,列入政府統(tǒng)一采購范圍。
(一)設備采購
1、小汽車、大客車、貨車、摩托車、其他用車。
2、電梯、鍋爐、食堂炊具、空調。
3、微機、復印機、電傳機、打印機、音響和攝像編輯設備、照相機及鏡頭。
4、農機、林業(yè)、水利機械設備。
5、建筑施工工程機械設備。
6、其他設備及備品材料等。
(二)工程采購
由財政撥款的基建項目、市政建設項目一律由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組織招標。
(三)服務采購
市直黨政機關和財政撥款的事業(yè)單位的各類服務項目支出。
1、機動車輛定點維修。
2、機動車輛定點供油。
二、政府采購管理
在市財政局設立阜新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管理辦公室),并根據(jù)政事分開的原則,組建市政府采購中心。管理辦公室主要職責:制定有關政府采購政策、管理制度和辦法。指導全市政府采購工作。審核批準招標代理機構,負責供應商的資格審查和批準,處理采購投訴。負責對政府采購實施全過程監(jiān)督管理。其他有關政府采購的行政事務。市政府采購中心職責:編制本級政府實行集中采購的計劃和目錄。設立本級政府采購資金專戶,負責政府采購資金專戶的會計核算與管理。確定采購方式,組織集中政府采購業(yè)務,組織培訓采購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承辦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委托的其他有關政府采購事務。日常管理工作。
三、政府采購程序
(一)政府采購程序
1、貨物采購:
(1)市直單位采購金額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小數(shù)目采購,只要“貨比三家”,采購人認為價格合理,并能滿足需要,填報有關《政府采購審批表》,報送財務主管部門審查。財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送市政府采購中心備案,可以自行直接向任何廠商采購。
(2)市直單位采購金額在1000元以上,貨物單位價值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一次性批量采購總值50000元以下(不含50000元)的中等金額采購,各有關采購人必須進行采購報價,至少必須邀請3家廠商投標,對他們的報價進行比較后,擇定供應廠商,填報有關《政府采購審批表》,報送市政府采購中心備案,可以自行直接向選定的廠商采購。
(3)市直單位采購貨物單位價值5000元以上(含5000元),一次性批量采購總值在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的較大金額采購,必須由市政府采購中心組織統(tǒng)一實行招標采購。
下列貨物采購應當由市政府采購中心集中采購,不受前款限制:公務用機動車輛。辦公自動化設備。醫(yī)療、教學和通訊設備。政府采購中心認為應當集中采購的其他貨物。
2、工程采購:
一般由管理辦公室組織統(tǒng)一實行招標采購。
3、服務采購:
(1)市直單位合同價值10萬元以下(不含10萬元)的服務項目,各有關采購人必須進行采購報價,至少必須邀請3家廠商投標,對他們的報價進行比較后,擇定供應廠商,填報有關《政府采購審批表》,報送財務主管部門審查。財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送市政府采購中心,市政府采購中心協(xié)助向共同選定的廠商采購。
(2)市直單位合同價值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服務項目,必須由市政府采購中心組織統(tǒng)一實行招標采購。
下列服務采購應當由市政府采購中心集中采購,不受前款限制:公務用機動車輛維修和供油。政府公用物業(yè)的管理。政府采購中心認為應當集中采購的其他服務。
(二)政府采購方式
凡經管理辦公室審查批準的采購項目,均應根據(jù)實際情況確定采購方式。
1、對沒有競爭性、供貨途徑單一的貨物采購、工程采購或者服務采購,由采購中心或委托有資格的采購實體組織集中或詢價采購。在采購過程中,要吸納有關專家或部門的專業(yè)人員參加采購工作,以確保采購的質量和良好的售后服務。
2、對具有市場競爭性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大額采購,由政府采購中心委托招標機構實行招標。其方式可以采用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的方式。管理辦公室要加強對招標機構的監(jiān)督和檢查工作,以確保招標采購工作的公開、公平和公正性。
(三)采購原則
在實施政府采購過程中應遵循以下原則:
1、凡購置符合政府采購范圍的貨物,應在質量、價格和產品功能大體等同的情況下優(yōu)先選購本市企業(yè)生產的產品。
2、凡購置符合政府采購范圍,但本市不能制造或本市產品質量和功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貨物,可在其他省、市選購。
3、凡購置符合政府采購或者委托招標采購范圍,但在國內不能制造或國內產品的質量和功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貨物,須將外購商品購貨單經同級政府經貿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在國際選購。
(四)招標管理
經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批準的招標采購項目,政府采購中心直接或委托依法獲得資格的專職招標機構向社會招標。管理辦公室負責對招標機構的執(zhí)業(yè)資格,資信及技術力量等方面的綜合考評與監(jiān)督。
1、市政府采購中心根據(jù)核準的書面文件與招標機構簽訂招標采購委托合同書。委托合同書主要內容應包括:招標項目名稱、項目所要達到的技術要求、項目預算、交貨期、付款方式等。
2、受委托的招標機構要會同有關專家在對委托合同書中采購項目進行市場調查,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制定招標文件,并在所制定的招標文件向有關供貨商發(fā)標前,將招標文件送達市政府采購中心進行審核。如市政府采購中心對招標文件提出合理要求,招標機構應對招標文件進行修改,經市政府采購中心同意后,招標機構方可將修改后的招標文件向有關供貨商發(fā)標,并進行其他環(huán)節(jié)的招標工作。
3、招標機構與有關專家、主管部門、公證部門和項目單位組成評審委員會,根據(jù)經濟性、有效性、公開性、公正性的原則,參加開標、評標及定標過程,并對投標價格、設備質量和售后服務及投標商(供貨商)的資格進行評審,形成評標報告報市政府采購中心和管理辦公室。管理辦公室與市監(jiān)察局對招標全過程依法進行監(jiān)督。對招標機構違反《委托合同書》和招標投標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而確定的招標結果,有權予以否決。
4、由招標機構負責組織中標的供貨商與采購實體簽訂合同書。合同書要報送采購中心、財務主管部門備案。
5、凡中標的供貨商所出售的商品,如采購實體在實際運行中,發(fā)現(xiàn)存在質量問題或其他欺詐行為,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除要求其賠償由此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外,應將有關情況上報給采購中心和管理辦公室。管理辦公室在2年內不允許其參加政府采購招標活動,并通過新聞媒體予以曝光。
6、管理辦公室在管理工作中要提高辦事效率,簡化工作程序,高效、優(yōu)質、快捷、主動地為采購實體服務,清正廉潔、自覺維護國家的利益,樹立政府職能部門良好的形象,保證政府采購工作的順利實施。
7、受委托的招標機構在招標工作中,應嚴格遵循招標立項、標書制作、招標發(fā)標、廠商投標、揭標中標、商務談判、合同簽約等規(guī)范程序,公正地對待委托方和投標方,切實維護國家利益,對受委托的招標機構在招標過程中出現(xiàn)不公正對待委托方和投標方的問題,采購中心除終止其委托招標外,可通過一定形式向社會曝光,情節(jié)嚴重的要訴諸法律。
四、政府采購資金管理
(一)財政預算內外支出中能夠實行政府采購的專項資金,由市財政局按核定的財政專項資金(預算外專戶撥款比照辦理)預先撥入政府采購專戶。
(二)實行政府采購的專項資金,如資金來源屬財政和采購實體自籌資金配套的采購項目,采購實體必須將自籌資金部分在采購啟動前存入財政專戶。
(三)上述資金來源全部落實后,由政府采購中心根據(jù)《評審委員會對專項招標采購核準表》和最終審定的中標價格,按項目標書確定的定金額度撥付給供貨商,待對所購置的專項設備按合同要求驗收合格后,采購中心直接將其余款撥付給供貨商。
(四)政府采購節(jié)省的資金,按來源不同分別處理。屬全額財政補助資金部分,由市財政局統(tǒng)一調劑使用,同時調整單位預算。屬財政部分補助和采購實體自籌資金的項目,節(jié)省資金由采購中心按財政、采購實體自籌資金所占比例的份額進行劃分。屬財務主管部門和采購實體節(jié)省的資金予以返還,并按市財政局指定用途使用。
(五)采購實體要建立設備到貨驗收、安裝、使用及效益的各項記錄臺帳,并按規(guī)定上報項目使用情況反饋表。
五、其他事項
(一)采購實體每年隨年度決算上報《市直行政事業(yè)單位招標設備使用情況反饋表》,管理辦公室與主管部門每年要對政府采購執(zhí)行和設備運行情況進行檢查。
(二)對應實行而未按本辦法執(zhí)行政府采購的采購實體,按違反財經紀律論處。
(三)政府采購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其他問題,由管理辦公室、采購中心會同主管部門、采購實體、招標機構等協(xié)商解決。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政府采購管理辦法(篇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交通部行政事業(yè)單位政府采購管理,規(guī)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jù)《政府采購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納入交通部部門預算管理的部機關、部屬行政事業(yè)單位和部管社會團體(以下統(tǒng)稱采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以及與財政性資金相配套的單位自籌資金實施的政府采購,適用本辦法。
財政性資金包括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國債專項資金、車購稅交通專項資金、各項行政事業(yè)經費、政府性基金、預算外資金等各項財政撥款和國家有關部門撥入的專項經費。
與財政性資金相配套的單位自籌資金是指采購人以對外創(chuàng)收等形式取得的各種資金,包括經營收入,非稅收入以外的事業(yè)收入,其他收入等單位可支配資金。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采購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制度規(guī)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財政性資金和與之配套的單位自籌資金,采購國務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第四條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的組織形式。
集中采購分為政府集中采購和部門集中采購。
政府集中采購,是指采購人將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中的政府采購項目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的采購活動。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政府采購限額標準,按國務院確定公布的范圍、標準執(zhí)行。
部門集中采購,是指由交通部統(tǒng)一組織實施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部門集中采購項目和部門采購限額標準,按國務院確定公布的范圍、標準執(zhí)行。
分散采購是指采購人實施政府集中采購和部門集中采購范圍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
第六條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以及部屬單位基本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guī)定。
第七條交通部政府采購的信息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有關規(guī)定,在國家財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上公告。但涉及國家機密和商業(yè)秘密的除外。
第八條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專家的確定,應當按照《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規(guī)定,由采購人或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從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建立的中央單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guī)熘谐槿 ?/p>
本單位從事政府采購的工作人員不得以評審專家身份參加本部門政府采購項目的評標、談判或詢價工作。
第二章機構設置與職責分工
第九條交通部設立部政府采購領導小組,作為政府采購的領導機構,由主管副部長和相關司局的領導組成。主要職責是:
(一)審定交通部政府采購管理辦法及相關規(guī)章制度。
(二)根據(jù)國務院規(guī)定,審定調整部門集中采購項目。
(三)審定部門集中采購代理機構。
(四)審定部門集中采購年度預算和實施計劃。
(五)對政府采購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進行決策和協(xié)調。
(六)研究處理政府采購工作中重大違紀違規(guī)問題。
第十條部財務主管部門是交通部政府采購工作的具體管理部門,負責交通部政府采購的管理和監(jiān)督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制定交通部政府采購管理辦法及相關制度。
(二)指導和監(jiān)督采購人和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的政府采購工作。
(三)編報交通部年度政府采購預算和實施計劃,并監(jiān)督實施。
(四)匯總編報交通部政府采購執(zhí)行情況和政府采購信息統(tǒng)計報表。
(五)按法律規(guī)定權限受理采購活動中的投訴事項。
(六)負責辦理政府采購資金的撥付和資金使用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七)交通部政府采購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部內相關部門根據(jù)職能分工和預算管理權限,履行政府采購相關工作具體職責。
第十二條部門集中采購項目應通過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進行采購。
本辦法所稱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是指:經國家有關部門同意設立的交通部集中采購機構和交通部委托辦理集中采購事宜的其他集中采購代理機構。
第十三條采購人的政府采購日常管理工作歸口各單位財務部門負責。采購人在政府采購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制定本單位政府采購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編報本單位政府采購預算和采購實施計劃。
(三)提供采購清單及有關資料,參與集中采購的相關招標工作。
(四)按要求簽訂和履行采購合同。
(五)組織實施本單位的分散采購工作。
(六)編報本單位政府采購統(tǒng)計信息。
采購工作量比較大的采購人可根據(jù)實際需要,設立獨立的采購部門或在相關機構中配備專人,負責本單位的政府采購工作。
第三章采購方式
第十四條政府采購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采購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第十五條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單項或批量采購金額達到國務院規(guī)定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的,應當采用公開招標采購方式。
各單位不得將政府采購項目化整為零或采取其他方式規(guī)避公開招標,有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干預和插手招投標工作。
第十六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采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第十七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一)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二)技術復雜或者要求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具體要求的。
(三)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第十八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
(一)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發(fā)生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三)應當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xù)從原有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金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第十九條采購的貨物規(guī)格、標準統(tǒng)一,現(xiàn)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采購活動需要在短時間內完成的政府采購項目,可按國家法律規(guī)定采用詢價方式采購。
第四章備案和審批
第二十條政府采購備案和審批管理是指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和部財務主管部門對采購人和部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按規(guī)定以文件形式報送備案、審批的有關政府采購文件或采購活動事項,依法予以備案或審批的管理行為。
除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和部財務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外,備案事項不需要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和部財務主管部門回復意見。
審批事項應經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和部財務主管部門批準后,才能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下列事項應當經部財務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追加預算應當補報的政府采購預算、已經批復政府采購預算的變更。
(二)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增加的部門集中采購項目。
(三)經國家財政主管部門批準,采用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執(zhí)行情況。
(四)集中采購招標公告、集中采購機構制定的采購項目操作方案,以及集中采購機構組織的協(xié)議供貨、定點采購協(xié)議書副本。
(五)政府采購項目的合同副本。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其他需要備案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下列事項應經部財務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審批,經批準后才能組織實施。
(一)部門預算中的政府采購預算。
(二)因特殊情況對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的采購項目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
(三)因特殊情況需要采購非本國貨物、工程或服務的。
(四)集中采購機構組織實施協(xié)議供貨采購、定點采購,其實施方案、招標文件、操作文件、中標結果、協(xié)議內容需要變更的。
(五)集中采購機構制定的操作規(guī)程。
(六)政府集中采購的協(xié)議供貨協(xié)議書、定點采購協(xié)議書和財政直接支付項目采購合同的變更,涉及支付金額的。
(七)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范圍但因特殊情況需要實行部門集中采購或單位自行采購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其他需要審批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下列事項應報部財務主管部門備案。
(一)采購人按政府采購管理規(guī)定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
(二)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其他需要備案的事項。
第二十四條下列事項應當報部財務主管部門依法批準后才能組織實施:
(一)屬于部門集中采購目錄范圍因特殊情況需要實行單位自行采購的。
(二)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其他需要審批的事項。
第五章政府采購程序
第二十五條政府采購程序應根據(jù)政府采購有關法律、規(guī)章和制度要求進行。主要包括: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和實施計劃,制定采購方案、確定采購代理機構,組織采購,確定中標或成交結果、簽訂采購合同,驗收和付款,結算記賬,統(tǒng)計信息編報,政府采購文件的歸檔和管理等。
第二十六條采購人在編制單位年度預算時,應將政府采購項目及資金預算在政府采購預算表中單列,按規(guī)定程序逐級上報國家財政主管部門,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在預算執(zhí)行中,因工作需要以及因部門預算細化增加或變更政府采購預算的,采購人應于每年第二、三季度末10日以前按預算編報程序報部財務主管部門備案。
未列入政府采購預算或未辦理政府采購預算調整備案手續(xù)的政府采購項目,不得實施采購。
第二十七條部屬一級采購人應當自接到批復的政府采購預算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政府集中采購和部門集中采購實施計劃上報部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同時抄送部財務主管部門備案。
政府集中采購實施計劃、部門集中采購實施計劃分別指采購人編制的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或部門集中采購目錄內采購項目的具體采購計劃。主要內容包括:項目構成、使用單位、采購數(shù)量、技術規(guī)范、使用時間等。
采購人調整或補報政府采購預算應按規(guī)定報備集中采購實施計劃。
第二十八條采購人根據(jù)政府采購實施計劃落實具體采購需求,制定具體采購實施方案,據(jù)以開展采購活動。
第二十九條列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的采購項目,應該委托政府集中采購代理機構采購。
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范圍,因特殊情況需要實行部門集中采購或單位自行采購的,采購人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向部財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部財務主管部門審核轉報國家財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三十條列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且以協(xié)議供貨形式采購的項目,采購人可按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的規(guī)定,辦理具體采購事宜。
第三十一條政府集中采購應當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采購人按規(guī)定程序和要求編制、調整集中采購預算和實施計劃。
(二)簽訂委托協(xié)議。采購人與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在集中采購開始前簽訂委托代理協(xié)議,按照平等自愿原則確定委托代理事項,約定雙方在編制采購文件、確定評標辦法與中標標準、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定標等方面的權利與義務。
集中采購委托代理協(xié)議可以按項目簽訂,也可以按年度簽訂一攬子協(xié)議。按年度簽訂一攬子協(xié)議后,個別具體項目有特殊要求的,可另行簽訂補充協(xié)議。
(三)制定操作方案。采購人與集中采購機構應根據(jù)協(xié)議供貨或定點采購項目的具體情況協(xié)商制定操作方案。
(四)組織采購。集中采購機構應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或經批準的其他采購方式,以及經備案或審批的操作方案開展采購活動。
(五)確定中標、成交結果。采購人應與集中采購機構協(xié)商確定中標或成交結果的處理事宜,并按相關規(guī)定發(fā)出中標或成交通知書、發(fā)布中標或成交公告。
(六)采購人應當自中標、成交通知書發(fā)出30日內,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
第三十二條列入部門集中采購目錄的采購項目,由交通部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采購。
屬于部門集中采購目錄范圍但因特殊情況需要實行單位自行采購的,應當報經部財務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三條部門集中采購應當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細化部門集中采購項目。采購人應當根據(jù)交通部下達的政府采購預算,將本單位、本系統(tǒng)實行部門集中采購的項目預算,逐級下達到所屬單位采購人。
(二)編制計劃。采購人按規(guī)定的程序和要求編制部門集中采購實施計劃逐級上報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同時報部財務主管部門備案。
(三)制定方案。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匯總部門集中采購實施計劃后,制定具體操作方案。
(四)實施采購。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根據(jù)委托代理協(xié)議,依法采用相應的采購方式組織采購活動。
(五)上述采購活動完成后,應當及時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向其發(fā)出中標或成交通知書,同時發(fā)布中標、成交公告。
(六)采購人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fā)出30日內,應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與采購人應按采購合同組織驗收工作。
(七)集中采購項目采用協(xié)議供貨的,比照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和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屬于單位自行采購的項目,采購人可以自行組織采購,也可以委托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或其他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單位自行采購應當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采購人按規(guī)定的程序和要求編制、調整自行采購預算。
(二)編制計劃。采購人按規(guī)定的程序和要求,編制自行采購實施計劃報上一級單位財務主管部門備案。
(三)實施采購。采購人依法采用相應的采購方式組織采購活動。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采購的,應當簽訂委托代理協(xié)議。
(四)上述采購活動完成后,應當及時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向其發(fā)出中標或成交通知書,同時發(fā)布中標、成交公告。
(五)采購人應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fā)出30日內,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
(六)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本辦法,采購人應對所屬單位自行采購工作進行監(jiān)督。
第六章政府采購合同和信息管理
第三十五條政府采購應當依法簽訂政府采購書面合同,采購合同應當由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也可以根據(jù)具體組織形式委托相關集中采購機構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
第三十六條采購合同應當明確采購商品或接受服務的名稱、數(shù)量、規(guī)格、質量、性能、價格(酬金)以及履行合同的時間、地點、方式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三十七條采購人委托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或其他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進行采購的,應當簽訂委托代理協(xié)議,確定委托代理事項,約定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采購代理機構以采購人名義簽訂采購合同的,委托代理協(xié)議作為采購合同附件。
第三十八條在政府采購合同履行過程中,采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xié)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九條除經政府采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已簽合同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
第四十條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和其他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對履約情況進行驗收。重大采購項目應當委托國家專業(yè)檢測機構辦理驗收事務。
履約驗收應當依據(jù)事先規(guī)定的標準和要求,凡符合事先確定標準的,即為驗收合格。當事人對驗收結論有異議的,應當請國家有關專業(yè)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第四十一條采購人應按合同約定支付采購合同款。納入財政直接支付范圍的采購項目,采購人按照確定的合同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有關要求,確認供應商已嚴格按照合同約定提供采購服務后,填報采購資金支付申請書,經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審核無誤后,按照合同的約定將采購資金直接支付供應商。
未納入財政直接支付范圍的采購項目,由采購人按規(guī)定的資金管理渠道和合同規(guī)定付款。
第四十二條政府采購信息應當遵循"信息發(fā)布及時、內容規(guī)范統(tǒng)一、渠道相對集中和便于獲得查找"的原則,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在國家財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上向社會公開披露。
第四十三條采購人應在每年年末將本單位年度政府采購情況,按規(guī)定格式編制政府采購統(tǒng)計信息報表,并對政府采購預算執(zhí)行情況進行統(tǒng)計、分析,按規(guī)定程序報經部財務主管部門匯總后上報國家財政主管部門。
第四十四條采購文件應妥善保存,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采購文件的保存期限從采購結束之日起至少15年。
采購文件包括采購活動記錄、采購預算、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評標標準、評估報告、定標文件、合同文本、驗收證明、質疑答復、投訴處理決定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第四十五條采購人應加強對實施政府采購新增資產的核算和管理,對已交付辦理驗收手續(xù)的資產,應在驗收當月辦理新增資產的登記入賬手續(xù)。
第七章監(jiān)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各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jiān)督檢查工作。
第四十七條監(jiān)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政府采購制度的制定及執(zhí)行情況。
(二)單位內部政府采購職責分工及履行情況。
(三)政府采購人員職業(yè)素質和專業(yè)技能。
(四)政府采購預算和實施計劃的編制情況。
(五)政府采購項目具體實施情況。
(六)政府采購審批和備案事項的執(zhí)行情況。
(七)政府采購信息統(tǒng)計上報及公告情況。
(八)政府采購檔案的保管情況。
(九)政府采購方式、采購程序和評審專家的選用情況。
(十)政府采購合同的訂立、履行和資金支付情況。
(十一)對供應商詢問和質疑的處理情況。
(十二)法律法規(guī)和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
(十三)其他與政府采購工作相關的內容。
第四十八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供應商對監(jiān)督管理工作存在質疑的,可向部財務主管部門或直接向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反映。
向部財務主管部門反映的,部財務主管部門應及時做出答復,其中以書面形式提出質疑的,應在7個工作日內做出答復和處理。
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財務部門可不予支付資金:
(一)采購方式和程序不符合規(guī)定的。
(二)未按規(guī)定在指定媒體公告信息的。
(三)未使用國家財政主管部門監(jiān)制的政府采購合同標準文本的,但有特殊規(guī)定的除外。
(四)列入集中采購目錄而未實行集中采購的。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條船舶政府采購按部的現(xiàn)行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但采購進口船舶或設備以及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的船舶采購項目,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其他采購方式采購的,應按規(guī)定通過部報財政部審批,并按規(guī)定程序報送政府采購預算及相關信息。
第五十一條采購人可依據(jù)本辦法制定本單位政府采購管理工作的具體規(guī)定,并報部財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