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最新5篇
合同是保障我們的前提,我們一定要了解這方面的知識,你知道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要注意什么嗎?今天小編就給大家分享一下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希望大家來收藏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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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1
托運人(以下簡稱甲方):
承運人(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的家具裝飾材料需以零擔或整車方式發(fā)全國各地,乙方是從事汽車貨物運輸公司。雙方結合實際,本著誠實信用,互惠互利原則,經(jīng)過協(xié)商,特簽訂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一、貨物的種類、名稱、性質
甲方主要生產(chǎn)家具裝飾材料,需要運輸材料以板材和部件為主,其貨物性質屬于普通材料,不需要特殊包裝,不屬于“三?!蔽锲?。本協(xié)議簽訂前,乙方已派員到甲方查看貨物及包裝,認為可以裝運。今后每批貨物裝運前,乙方除應按甲方的發(fā)貨單上數(shù)量清點外,還應對包裝是否符合運輸條件進行驗收,如果發(fā)現(xiàn)不符合運輸要求,應時提出,甲方應及時更正。
二、合同期限
本合同為長期、不定時的運輸合同。期限暫定一年,即20_年二月日至20_年二月日,合同期間雙方合作較好,可在期滿前一個另簽訂合同,繼續(xù)合作。
甲方每次發(fā)貨時,至少提前4小時通知乙方。如貨物重量到達二噸時,甲方派車到甲方廠內裝貨,否則,甲方派車運到乙方指定地點裝貨。貨物交給乙方前的裝運費,由甲方承擔。
合同期間,甲方必須將自己的貨物運輸全部交給乙方運輸,乙方必須保證提供優(yōu)質、高效和中等單價的服務。
乙方除自己直接運輸外,可以轉由其它運輸單位運輸,也可采用鐵路、水路運輸方式,但乙方應對甲方和收貨人負責,不因其它運輸人的責任而減少或免除責任。
三、貨物發(fā)往地、運價及到貨時間
序號 發(fā)往地 貨運單價(元/kg) 到達時間(天) 備注
1 福州、晉江、廈門、漳州
2 廣州、深圳、佛山、東莞 6
3 臺州、溫嶺、杭州、溫州 6
4 常州、上海、無錫 0.75
5 沈陽、大連 0.8
6 蘭州、銀川、西寧、包頭 6
7 武漢、荊州 0.60
8 邯鄲、太原、青島、 0.65
9 南昌、鄭州、株州 0.65
10 長沙、常德、合肥 0.6
11 西安、云南 0.60
12 南寧、桂林 0.70
13 北京、石家莊 0.65
14 烏魯木齊 1.10 9
1、上列單價是乙方提供的運輸費用的單價。乙方必須保證此表單價是成都市五城區(qū)內的中等單價。今后如遇單價調整,乙方應提前局面通知甲方。如果甲方收集到本市的兩個以上同距離的零擔運價高于上表單價的10%以上時,可以提出調整要求。在這種情況下,乙方提出兩以上同等距離零擔運價證明上列表運價的正確。雙方可根據(jù)雙方提供的運價之平均數(shù)協(xié)商運輸單價。如達不成協(xié)議,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2、上表上“發(fā)往地”以指的行政區(qū)劃。甲方的指定的收貨地點在表內標明的地點的行政區(qū)劃內,無論是城市還是農村,均不再增加運費;如果收貨地點不在表內所標明的地點,參照表內的最近地點協(xié)商運費單價,也可參照最近地的公里數(shù)單價乘以實際運輸公里,計算運費。
3、上表內的運輸費單價,包括過路過橋費以及運輸過程中停車費等全部費用。到達目的地的下車費由收貨人承擔。
4、到達時間天,是指甲方將貨交給乙方后的次日起至乙方將貨物交給收貨人為止的期限。此期限已充分估計了乙方運輸過程的各種情況。
5、運輸費乙方在交付貨物時,直接向收貨人收齲
四、收貨人及目的地
乙方每次承運甲方貨物時,應根據(jù)甲方的(發(fā)貨單)或(提貨單)填寫(運單),并標明貨物價值。乙方(運單)上的條款與本協(xié)議相抵觸時,以本協(xié)議為準。
甲方應將貨物交給乙方時,還應將(發(fā)貨單)或(提貨單)的會計聯(lián)、結帳聯(lián)和隨貨同行交給乙方。乙方在將貨物交給收貨人時,除將(發(fā)貨單)或(提貨單)的隨貨同行聯(lián)交給收貨人外,(發(fā)貨單)或(提貨單)的會計聯(lián)和結帳聯(lián)應交由收貨人簽字蓋章后返回給甲方。收貨人是個人時,應附收貨人身份證復印件;收貨人是單位時,應附單位的介紹信。實際收貨人不是(發(fā)貨單)或(提貨單)本人時,實際收貨人應持收貨人的委托書,并附收貨人與實際收貨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收貨人不符合上款之條件時,乙方的工作人員應與甲方聯(lián)系如何處理。甲方應及時與收貨人聯(lián)系。此期間超過8小時的,除不計算乙方逾期交貨外,收貨人或甲方按本合同第七條承擔違約責任。甲方與收貨人未在三日內協(xié)商好收貨事宜,或根據(jù)甲方指意,可將貨物運回。由甲方按單程運費的1.5倍支付運費。乙方未按本條規(guī)定交結貨物,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按(發(fā)貨單)或(提貨單)所標明的價值及其它相關費用全額賠償。
五、貨物保價及保險
本合同之運輸均為保價運輸,所保貨物之價值為甲方(發(fā)貨單)或(提貨單)上所記明的價值。運輸途中的保險費,由乙方繳納。
六、貨物安全及賠償
乙方在運輸甲方貨物時,應保證貨物的安全。凡發(fā)生在運輸途中的貨物滅失、損壞按下列方式處理:
1、收貨人在收貨時,應當即對貨物數(shù)量按照甲方的(發(fā)貨單)或(提貨單)上數(shù)量、規(guī)格進行驗收,如果發(fā)現(xiàn)貨物滅失、短少或損壞,乙方應按照(貨運規(guī)則)填寫(貨運事故記錄)(一式叁份),由收貨人簽字,并交給收貨人一份。
2、貨物滅失、短少,按甲方在(發(fā)貨單)或(提貨單)所記明的價值,并減出滅失、短少部份的運輸進行賠償;貨物損壞,按損失的程度和可利用的情況,由雙方協(xié)商賠償,協(xié)商不成,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3、貨物滅失、損壞之索償權,一般由收貨人行使。在收貨人不行使的情況下,由甲方行使。乙方在接到索賠人的(賠償請求書)后的十日內,應提出賠償方案。乙方未提出賠償方案,視為同意索賠人提出的賠償請求,并應在二十天內作出賠償,
七、違約責任
1、收貨人逾期支付運費或逾期提貨,按日承擔100元的違約金,并由甲方承擔連帶責任。
2、乙方逾期運到和逾期賠償,按日承擔100元的違約金,
上述之違約,應以違約責任的本金為限。逾期運到是因為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或戰(zhàn)爭造成的,免除承運人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所發(fā)生的爭議,應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以訴訟方式解決。根據(jù)便于訴訟和懲罰違約的原則,任何一方起訴,均可選擇原告經(jīng)營所在地或被告經(jīng)營所在地法院起訴。
九、其他約定事項:
1.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xié)商簽訂補充協(xié)議或根據(jù)(合同法)、(公路貨物運輸規(guī)則)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2、雙方為履行本合同之通知行為按以下方式處理:對于能及時履行,按本合同記明的電話通知對方;不能及時履行的,按本合同記明的地址用特快專遞方法通知對方,也可采取本合同記明的電子郵件方式通知對方。
3、雙方的營業(yè)執(zhí)照、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是本合同的附件。
4、本合同由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一式兩份,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托運人(甲方)
托運人名稱(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委托代理人:
身份證號碼:
電話:
開戶銀行:
賬號:
電子郵件、
郵政編碼: 承運人(乙方)
承運人名稱(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委托代理人:
身份證號碼:
電話:
開戶銀行:
賬號:
電子郵件、
郵政編碼:
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2
甲方(托運方):
地址:
傳真:
乙方(承運方):
地址:
電話:
傳真:
甲方指定乙方為甲方貨物提供公路運輸服務。雙方經(jīng)友好協(xié)商,就具體事宜達成如下協(xié)議:
第一條:承運貨物及起止地點
1.1、 托運的主要貨物為:、
包裝:甲方確保產(chǎn)品符合有關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包裝。
屬性:化工產(chǎn)品
1.2、 貨物的起運地點:
1.3、 到達地點:永紅化工指定的送貨地點。
1.4、 甲方托運的其它貨物及服務內容,以貨物運單或補充協(xié)議說明。
第二條:操作流程
(1) 甲方發(fā)出運輸指令(2)乙方回復認可書(3)甲方裝貨(4)雙方驗貨簽收(5)發(fā)往目的地交貨(6)收貨單位驗簽(7)驗收后取回單(8)將回單交回甲方(9)甲方承付運費。
第三條:甲方的義務和責任
3.1、甲方至少提前8小時以電話或書面?zhèn)髡嫘问较蛞曳桨l(fā)出運輸指令,通知內容包含發(fā)運時間、運輸方式、貨物名稱、數(shù)量;并準確提供發(fā)運地方和目的地址及聯(lián)絡方式方法等信息。如發(fā)生特殊情況,甲方在乙方派出車輛前3小時有權對合理的內容進行變更。
3.2、甲方保證所托運的貨物不屬于國家違禁品。
3.3、甲方負責對乙方有關責任人和操作人員進行必要的運作要求培訓。
3.4、因甲方交代不清而引起的無法抵達目的地或找不到收貨人所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
3.5、甲方保證按合同要求在乙方向甲方提交相關單據(jù)時及時結算運費給乙方。
第四條:乙方責任
4.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為其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乙方應及時操作轉運貨物,安全、準時、準確地將貨物運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并派送到門。
4.2、司機把貨物送達目的地后,若客戶對貨物有任何意見,司機絕對不可以與客戶發(fā)生爭持,應立即與乙方負責人聯(lián)系,并將事件及時回報給甲方。
4.3、乙方必須嚴格按照附件中所列運輸時間執(zhí)行,若因特殊情況,貨物沒有按預訂時間到達時,乙方應及時與甲方取得聯(lián)系,向甲方匯報并進行處理。若甲方調查中發(fā)現(xiàn)有不合實際的情況,有權做出處罰。
4.4、乙方在承運過程中發(fā)生的貨物被盜、丟失、淋濕、貨損、交貨不清、貨物破損等,概由乙方負責。
4.5、由于自然災害或交通事故造成貨物無法準時到達,乙方必須及時通知甲方,由雙方共同協(xié)商解決,若由于未及時通知甲方而造成貨物過期到達,造成甲方損失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4.6、甲方若委托乙方代辦貨物運輸保險,乙方應配合甲方進行保險,并對投保的貨物承擔全部的責任。
4.7、乙方不得向甲方員工贈送財務,若經(jīng)發(fā)現(xiàn),甲方有權處理乙方未結運費。
第五條:費用及結算方式
5.1、費用的結算標準為:詳見附件《志成物流貨物運輸報價表》
5.2、結算方法為:每月5日前結算上月發(fā)生的運輸費用,乙方需交付有效作業(yè)憑證及結算匯總表,經(jīng)甲方審核無誤后在3個工作日內支付乙方運費,如遇節(jié)假日則時間順延。如有扣除的款項,應在運費中扣除。貨到提付運費的甲乙雙方都備有底根,以便于查賬。
第六條:違約責任
6.1、因甲方提供資料不齊全而導致乙方無法送達或者延誤送達,損失由甲方負責。乙方在運輸過程中如果發(fā)現(xiàn)甲方所提供的收貨人聯(lián)系電話、地址有誤,必須及時與甲方聯(lián)系尋求解決辦法。否則損失由乙方負責。
6.2、乙方錯運到達地點或收貨人的,乙方必須無償將貨物運到指定地點交付給收貨人,由此造成的貨物過期送達的,按甲方規(guī)定條列處理。如果造成貨物誤收而丟失,乙方應照價賠償。
6.3、由于乙方的過失造成貨物過期到達,超過《公路運輸價格表》上雙方所約定的時間(且沒有取得甲方的認可),每次乙方需支付給甲方人民幣100元的違約金。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乙方交貨延誤,影響執(zhí)行合同時,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防止事件的擴大。經(jīng)雙方協(xié)商可適當放寬到貨時間。
6.4、合同終止后,甲乙雙方不在合作,雙方在一個月內結清所有運費。
第七條:文本及時效
7.1、本合同簽訂時,雙方必須出具法人資格文件合其他注冊資料。如屬法人委托人簽署的,應有法人委托書原件。
7.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本合同有效期為20_年 月 日至20_年 月 日
7.4、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7.5、自本協(xié)議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為試用期,試用期內,如乙方要求提前終止合同,必須提前15天通知甲方。否則甲方有權不退還乙方未結運費。
7.6、本合同全部內容屬商業(yè)秘密,雙方均有責任保守秘密。
第八條:變更與終止
8.1、合同如有變更或者補充,經(jīng)協(xié)商一致后,以補充協(xié)議形式確定,補充協(xié)議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8.2、本合同終止后,合同雙方仍承擔合同終止前本合同規(guī)定的雙方應該履行而未履行完畢的一切責任與義務。
8.3、合同如需提前終止,須雙方書面同意。
第九條:糾紛及其仲裁
若合同在履行中產(chǎn)生糾紛,雙方應及時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無效的,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申請訴訟解決。
甲方: 乙方:
(蓋章) (蓋章)
代表人: 代表人 :
簽署日期:
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3
簽訂地: 簽訂日期:
甲方(托運方): 址址:
甲方(委托人): 電 話: 傳真號碼:
乙方(承運方): 身份證號: 手機: 住址: 行車證號: 車型: 車號: 擔保方: 單位: 電話:
收貨人: 電話: 地址:
根據(j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關于運輸?shù)囊?guī)定,經(jīng)過充分協(xié)商,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運輸貨物名稱、規(guī)格、數(shù)量、價款
第二條 貨物起運地點:第三條 貨物到達地點: 第四條 貨物起運日期: 年 月 日。 貨物止運日期: 年 月 日(前)
第五條 運輸質量及安全要求等: 1、貨物由乙方負責承運。
2、乙方提供的承運車輛必須車況良好,車輛手續(xù)齊全,駕駛員證件合法有效。否則由此產(chǎn)生的全部經(jīng)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3、如擔保方提供車輛,則擔保方對乙方所提供的車輛、證件(行車證、駕駛證、身份證、保險等 )必須嚴格審查,否則由此產(chǎn)生的全部經(jīng)濟損失由實際承運人承擔,而擔保方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條 貨物裝車責任和方法:貨物的裝車由甲方負責,乙方配合,并按甲方提供的裝箱清單驗貨,對整機的完整性檢查并簽字接收。
第七條 貨物卸車及驗收辦法:貨物運達目的地由收貨人(或甲方指定人員)按隨車裝車清單驗收簽字或蓋章后方可結帳。 第八條 運輸費用、結算方式:《1》運費匯入承運人姓名: 匯入人卡號: 開戶行: 1、運費由甲、乙(無擔保方時)雙方或甲方與擔保方商定。含稅運費(小寫: 。 2、承運期間沿途除含稅運費以外的所有費用,(如:燃料費、食宿費、過橋、輪渡、過路費等)均由承運方本人承擔。 3、承運期間因乙方手續(xù)不全、違章等罰款均由承運方本人承擔。 4、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甲方不支付任何預付款項。
5、貨物運達目的地,經(jīng)收貨人驗收并在收貨單據(jù)上簽字或蓋章后通知甲方。乙方(無擔保方時)或擔保方憑運輸發(fā)票及驗收單據(jù)傳真件到甲方辦理運費結算手續(xù)。甲方在確認無誤后一次性結清運費。
6、乙方運輸合同(驗收后),當收貨人簽字驗收完畢后,所執(zhí)運輸合同只作為運輸費用結算憑證。
第九條 貨物的保險:若甲方在貨物運輸前辦理了保險手續(xù),則乙方在承運過程中若貨物發(fā)生意外情況,乙方(承運人)應立即通知當?shù)乇kU公司,并通知甲方和擔保方配合處理好相關事宜。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乙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點交貨的,乙方與擔保方按每遲延一天向甲方支付人民幣1000元(壹仟元整)。 2、乙方將貨物運輸至非合同約定地點的,應無償運至合同約定的到貨地點,且如遲延仍應按本條第1款承擔違約金。 3、乙方將貨物運達到貨地點,由于客觀原因造成無法在指定地點卸貨的,乙方應在合同指定地點壹拾公里范圍內免費送貨。 4、貨物的隨機配件及隨車配件是貨物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承運方不得拒絕裝載。
5、運輸過程中貨物丟失、短少、損壞等,乙方與擔保方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包括包裝費、運費等)向甲方照價賠償,并承擔由于乙方原因致使甲方延誤交貨給用戶所造成的所有損失。
第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合同各方各執(zhí)一份,各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如有糾紛,由本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管轄。
甲方代表(托運方): 乙 方(承運方): 擔保方: 運輸合同附表1 合同號:Y---15--- 702
一.整機隨機附表
運輸合同附表2 合同號:Y---15--702
(三)技術文件明細表
說明: 清點貨物與上表所有內容相符,整機完好無損,承運人自簽字認可后,出現(xiàn)任何風險導致?lián)p失的,都將由承運方或用戶本人承擔全部責任!
發(fā)貨人: (簽名蓋章) 承運人 (簽名蓋章) 接貨人 (簽名蓋章)
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4
序言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訂于_______________)
鑒于締約國認識到需要制約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特別是有關此種運輸所使用的單證和承運人責任的統(tǒng)一條件,特協(xié)議如下:
第一章 適用范圍
第一條
1.以營運車輛的公路貨物運輸?shù)拿恳缓贤?不管締約方住地和國籍,凡合同中規(guī)定的接管和交付貨物的地點位于兩個不同國家,其中至少有一個是締約國者,本公約均適用之。 2.在本公約中,“車輛”是指在1949年9月19日公路交通公約第四條中所規(guī)定的機動車、拖掛車、拖車和半拖車。
3.本公約也適用于屬本公約范圍內而由國家或政府機構組織所從事的運輸。
4.本公約不適用于:
(a)按照任何國際郵運公約條款而履行的運輸;
(b)喪葬運送;
(c)家俱搬遷。
5.除使本公約規(guī)定不適用于締約國的邊境運輸或授權在運輸活動中公約的使用完全限于代表物權之運單的締約國區(qū)域外,締約國同意不以雙邊或多邊的特殊協(xié)議來修改本公約的任何規(guī)定。
第二條
1.除適用第十四條規(guī)定外,當載貨車輛上的貨物沒有從車輛上卸下,而其部分路程由海上、鐵路、內河或航空接運,則本公約應依然適用于全程。如果經(jīng)證明,在其它運輸方式承運期間貨物所發(fā)生的任何滅失、損壞或延遲交付不是由于公路承運人的行為或不行為所造成,而僅由于在其它運輸方式承運期間和由于其它運輸方式承運的原因而發(fā)生的某事件所造成,如果貨物運輸合同本身是根據(jù)該運輸方式貨物運輸法規(guī)定的條件由發(fā)貨人和該其它運輸方式的承運人所簽訂的,則公路承運人的責任不應由本公約確定,而應按照其它運輸承運人責任的方式來確定。但如無所述條件,公路承運人的責任應由本公約確定。
2.如果公路承運人同時也是其它運輸方式的承運人,則他的責任也應按本條第1款規(guī)定來確定,但就其以公路承運人和其它運輸方式承運人的身份應作為兩個不同當事人看待。
第二章 承運人負責的對象
第三條
在本公約中,當承運人的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在其受雇范圍內行事,承運人應對這些代理人、受雇人和為履行運輸而使用其服務的任何其它人的行為和不行為一如他本人的行為或不行為一樣負責。
第三章 運輸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四條
運輸合同應以簽發(fā)運單來確認。無運單、運單不正規(guī)或丟失不影響運輸合同的成立或有效性,仍受本公約規(guī)定所制約。
1.運單應簽發(fā)有發(fā)貨人和承運人簽字的三份正本,這些簽字可以是印刷的或如運單簽發(fā)國的法律允許,可由發(fā)貨人和承運人以蓋章代替。第一份應交付發(fā)貨人,第二份應交付跟隨貨物,第三份應由承運人留存。
2.當待裝貨物在不同車內或裝有不同種類貨物或數(shù)票貨物,發(fā)貨人或承運人有權要求對使用的每輛車、每種貨或每票貨分別簽發(fā)運單。
1.運單應包括下列事項:
(a)運單簽發(fā)日期和地點;
(b)發(fā)貨人名稱和地址;
(c)承運人名稱和地址;
(d)貨物接管的地點及日期和指定的交付地點;
(e)收貨人名稱和地址;
(f)一般常用的貨物品名和包裝方法,如屬危險貨物,說明通常認可的性能;
(g)件數(shù)和其特殊標志和號碼;
(h)貨物毛重或以其它方式表示的數(shù)量;
(i)與運輸有關的費用(運輸費用、附加費用、關稅和從簽訂合同到交貨期間發(fā)生的其它費用);
(j)辦理海關和其它手續(xù)所必須的通知;
(k)不管有任何相反條款,該運輸必須遵照本公約各項規(guī)定的說明。
2.如可適用,運單也應包括下列事項:
(a)不允許轉運的說明;
(b)發(fā)貨人負責支付的費用;
(c)“現(xiàn)款交貨”費用的金額;
(d)貨物價值和交貨優(yōu)惠利息金額的聲明;
(e)發(fā)貨人關于貨物保險所給予承運人的指示;
(f)議定的履行運輸?shù)臅r效期限;
(g)交付承運人的單據(jù)清單。
3.締約國可在運單上列上他們認為有用的其它事項。
第七條
1.發(fā)貨人應對由于下列事項不確切或不當致使承運人所遭受的所有費用、滅失和損壞負責: (a)在第六條第1款(b)(d)(e)(f)(g)(h)和(j)項所列事項;
(b)第六條第2款所列事項;
(c)發(fā)貨人為使運單簽發(fā)或目的在于將其列入運單而給予的任何其它事項或指示。 2.如果應發(fā)貨人要求,承運人將本條第1款所述事項列入運單,除非有相反證明,則承運人應被視為他已代表發(fā)貨人如此辦理。
3.如果運單未包含第六條第1款(k)項所列的說明,承運人應對由于有權處置貨物者的不行為所遭受的所有費用、滅失和損壞負責。
第八條
1.當接管貨物時,承運人應核對:
(a)在運單中對件數(shù)及其標志和號碼申報的準確性;
(b)貨物的外表狀況及其包裝。
2.當承運人對本條第一款(a)項所述的準確性無合理的核對方法,他應將他的保留條件連同其理由記入運單。同樣,他應對貨物外表狀況及其包裝所作出的任何保留說明理由。除非發(fā)貨人在運單上明確同意受此種保留所制約,否則此種保留對發(fā)貨人不應有約束力。 3.發(fā)貨人應有權要求承運人核對貨物的毛重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數(shù)量。他也可要求對貨物的內容進行核對。承運人應有權對此種核對產(chǎn)生的費用提出索賠。核對結果應記入運單中。 第九條
1.運單應是運輸合同成立、合同條件和承運人收到貨物的初步證據(jù)。
2.如運單中未包含承運人的特殊保留條件,除非有相反證明,則應認為當承運人接管貨物時,貨物和包裝外表狀況良好,件數(shù)、標志和號碼與在運單中的說明相符。
第十條
除非承運人接管貨物時其包裝不良是明顯的或承運人知道其缺陷卻未對此作出保留,否則由于貨物包裝不良對人員、設備或其它因素不予負責,他僅應對本條中造成滅失、損壞或延遲他應負責范圍內的那些因素負責。
1.為在交付貨物前辦妥海關或其它手續(xù),發(fā)貨人應在運單后隨附必需單證或將其交承運人支配和提供承運人所需全部情況。
2.承運人無責任調查這些單證和情況是否準確或適當。除非是由于承運人的錯誤行為或過失,對由于這些單證和情況的短缺或不正規(guī)所引起的損壞,發(fā)貨人應向承運人負責。 3.承運人對運單所規(guī)定的和跟隨運單的或交存承運人的這些單證,由于滅失或不正確的使用所引起的后果承擔一個代理所負的責任,但承運人所支付的賠償以不超過如貨物滅失所支付的賠償為條件。
第十二條
1.發(fā)貨人有權處置貨物,特別是以要求承運人停止在途貨物運輸?shù)姆绞絹砀淖冐浳锝桓兜攸c或將貨物交付給非運單所指定的收貨人。
2.當?shù)诙葸\單交給收貨人時或當收貨人按第十三條第1款行使其權利時,則該權利即告終止。此自以后,承運人應聽從收貨人的指令。
3.收貨人有權自運單簽發(fā)之時起處置貨物,如果發(fā)貨人在運單中注明有如此說明。 4.如收貨人在行使其處置貨物的權利時,已指示將貨物交給另一方,那末其它人無權再指定其它收貨人。
5.行使處置權應遵照下列條件:
(a)發(fā)貨人或如在本條第3款所述情況下擬行使權利的收貨人出示上面已列明對承運人的新指示的第一份運單和向承運人賠償由于執(zhí)行該指示所涉及的所有費用、滅失或損壞。 (b)當指示到達執(zhí)行人手中時執(zhí)行該指示是可能的,同時既不干擾承運人的正常工作的進行,也不妨礙其它貨物的發(fā)貨人或收貨人;
(c)該指示并不造成貨物的分票。
6.由于本條第5款(b)項的規(guī)定,當承運人不能執(zhí)行收到的指示時,他應立即通知給他該指示的人。
7.未執(zhí)行本條規(guī)定的條件中所給予的指示,或已執(zhí)行指示而未要求出示第一份運單的承運人,應對由此而引起的任何滅失或損壞向有權提賠人負責。
第十三條
1.當貨物到達指定的交貨地點后,收貨人有權憑收據(jù)要求承運人將第二份運單和貨物交給他。如果貨物滅失已成立或在第十九條規(guī)定的期限屆滿后貨物并未到達,收貨人對承運人有權以其自己名義享受運輸合同產(chǎn)生的任何權利。
2.援引本條第1款所授權利的收貨人應支付運單中所應支付的費用,但就此事如有爭執(zhí),除非收貨人已擔保,否則不應要求承運人交付貨物。
第十四條
1.如果由于某種原因或者根據(jù)運單規(guī)定的條件,在貨物到達指定交貨地點前執(zhí)行合同已經(jīng)或成為不可能,承運人應按第十二條規(guī)定從有權處置貨物者處取得指示。
2.但是,如果情況允許按不同于運單規(guī)定的條件進行運輸和如果承運人不能根據(jù)第十二條規(guī)定在合理時間內從有權處置貨物者處取得指示,他應采取他認為對有權處置貨物者最有利的措施。
第十五條
1.如果貨物到達指定交付地點后的情況妨礙貨物交付,承運人應要求發(fā)貨人給予指示。如果收貨人拒絕接貨,發(fā)貨人應有權處置貨物而無需出示第一份運單。
2.即使收貨人已拒絕接貨,但只要承運人未從發(fā)貨人處收到相反的指示,收貨人仍可要求交貨。
3.當收貨人行使第十二條第3款的權利而指示將貨物交付另一人后發(fā)生交貨受阻的情況,本條第1、2款應適用,一如該收貨人是發(fā)貨人,另一人是收貨人。
第十六條
1.除非要求得到指示和執(zhí)行該項指示而發(fā)生的費用是由于承運人的錯誤行為或疏忽所引起,否則承運人應有權享受償還該費用的權利。
2.在第十四條第1款和第十五條所述的情況下,承運人可為有權處置貨物者立即卸貨,自此以后運輸應視作終結。然后,承運人應代表有權處置貨物者掌管貨物。但承運人也可將貨物委托給第三方掌管,在那種情況下,他除履行合理謹慎選擇第三方的責任外,不負任何其它責任。在運單中應付的費用和所有其它費用應以貨物擔保。
3.如果貨物易腐或貨物的狀況證明如此、或當棧租費將超過貨物的價值,承運人可出售貨物而無需等待有權處置貨物者的指示。在其它情況下,如果在合同期限屆滿后,承運人未從有權處置貨物者處收到要求他合理執(zhí)行的相反的指示,他也可將貨物進行出售。
4.如貨物已按照本條被出售,在出售的貨款中扣除由貨方承擔之費用后的余額應歸有權處置貨物者所支配。如果這些費用超過貨款,承運人應有享受其差額的權利。
5.出售貨物的手續(xù)應由貨物所在地的法律或習慣來確定。
第四章 承運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1.承運人應對自貨物接管之時起到交付時止發(fā)生的全部或部分滅失和損壞以及貨物交付中的任何延遲負責。
2.但如果貨物滅失、損壞或延遲是由于索賠人的錯誤行為或過失,是由于索賠人的指示而不是由于承運人的錯誤行為或過失、由于貨物的固有缺陷或承運人不能避免的情況和承運人不能防止的結果所造成,承運人應免除責任。
3.對由于為履行運輸而使用之車輛的不良狀況或由于承運人已租用其車輛的人或他的代理人或他的受雇人的錯誤行為或過失,承運人不應免除責任。
4.遵照第十八條第2至第5款,當貨物的滅失或損壞是在下述一種或一種以上情況中產(chǎn)生的特殊風險所引起的,承運人應予免責:
(a)當已在運單中明確議定和規(guī)定使用無蓋敞車。
(b)如貨物根據(jù)其性質,在無包裝或未予妥善包裝時易于損耗或損壞的情況下,無包裝或包裝不良;
(c)由發(fā)貨人、收貨人或代表發(fā)貨人或收貨人所從事的貨物搬運、裝載、積載和卸載; (d)特別是由于斷裂、生銹、腐爛、干燥、滲漏、正常損耗或蟲蛀特易造成全部滅失或部分滅失或損壞的某些貨物的性質;
(e)包裝上標志或號碼不足或不當;
(f)承運活動物。
5.根據(jù)本條,承運人對造成貨物滅失、損壞或延遲的某些因其它貨物的損壞以及由此所引的任何費用,發(fā)貨人應對承運人負責。
1.對第十七條第2款所規(guī)定的原因之一所引起的滅失、損壞或延遲,承運人應負舉證責任。 2.當承運人確定案情中的滅失或損壞能歸因于第十七條第4款所述的一種或一種以上的特殊風險,則應推定就是這樣引起的。但索賠人有權證明滅失或損壞事實上不是全部或部分歸因于這些風險之一。
3.如有大量短少或整件的滅失,此種推定不應適用于第十七條第4款(a)項中所述情況。 4.如貨物由裝有特殊設備以便保護貨物不受熱、冷、溫度變化或空氣濕度影響的汽車承運,除非承運人證明他對這種設備的選擇、維修和使用的情況均已采取了理應采取的所有措施和已按照給予他的特別指示行事,否則承運人無權享受索賠第十七條第4款(d)項規(guī)定的利益。
5.除非承運人證明,根據(jù)情況他已采取了一般理應采取的所有措施和已按給予他的特別指示行事,否則承運人無權享受第十七條第4款(f)項的利益。
第十九條
當貨物未能在議定的時效期限內交貨,或雖無此種議定時效期限,在考慮到實際情況后,運輸?shù)膶嶋H期限,特別是分票運輸,在通常情況下組成整票貨物所需要的時間超過了允許一個勤勉承運人的合理的時間,則視為延遲交付發(fā)生。
第二十條
1.在議定期限屆滿后三十天內或如無議定期限,從承運人接管貨物時起六十天之內貨物未交付的事實應視為貨物滅失的最終證明,所以有權提出索賠的人可視貨物已經(jīng)滅失。 2.有權提賠人在收到對滅失貨物的賠償時,可提出書面要求--在賠償支付后一年期間如貨物被找到,應立即給他通知。對他的此種要求應給予書面確認。
3.在接到通知書后三十天之內,在交付運單上應付費用和退還他收到的賠償金(減運其中包括的費用)后,上述有權提賠人可要求將貨物交付給他,但不損害第二十三條中交貨延遲賠償?shù)娜魏嗡髻r和如可適用的第二十六條。
4.如無第2款提及的要求或在第3款所述三十天期間無任何指示或在賠款支付超過一年后貨物仍未找到,承運人有權根據(jù)貨物所在地的法律處理該貨物。
第二十一條
如果貨物已被交付收貨人而未按運輸合同條款收取承運人應收取的“現(xiàn)款交貨”費用,承運人應向發(fā)貨人負責賠償不超過該費用的金額,此種賠償不妨礙他對收貨人的訴訟權利。 第二十二條
1.當發(fā)貨人把有危險性質的貨物交付承運人,他應將危險的確切性質通知承運人和如有必要時指出應采取的預防措施。如此種情況并未列入運單,發(fā)貨人或收貨人可通過一些其它方式負責舉證證明承運人了解由該貨物運輸所造成危險的確切性質。
2.在本條第1款所述情況下,承運人不知道貨物的危險性質,則危險貨物可能隨時隨地由承運人卸載、銷毀或使之無害而無需給予賠償;再者,發(fā)貨人應對接管或運輸引起的所有費用、滅失或損壞負責。
第二十三條
1.如果根據(jù)本公約規(guī)定,承運人負責賠償貨物的全部和部分滅失時,這種賠償應參照接運地點和時間貨物的價值進行計算。
2.貨物的價值應根據(jù)商品交易所價格,或無此種價格則根據(jù)現(xiàn)行市價,或如無商品交易所價格或現(xiàn)行市份,則參照同類、同品質貨物的通常貨價決定。
3.但該短缺的賠償額毛重每公斤不超過25法郎?!胺ɡ伞币庵钢?0/31克,其黃金純度為千分之900的金法郎。
4.此外,如果貨物全部滅失,運輸費用、關稅和有關貨物運輸發(fā)生的其它費用應全部償還;如貨物部分滅失,則按遭受滅失部分的比例償還,但不付另外的損壞費用。
5.在延遲情況下,如索賠人證明損壞是由此引起的,承運人應支付該損壞不超過運輸費用的賠償。
6.只有在貨物的價值或交貨的優(yōu)惠利息已根據(jù)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六條作申報時,才可索賠較高賠償額。
第二十四條
發(fā)貨人憑支付雙方議定的附加費,可在運單上申報超過第二十三條第3款所規(guī)定的限額的貨物價值。在此情況下,申報的金額應代替該限額。
第二十五條
1.如果貨物損壞,承運人應對貨物降低價值的該部分金額負責,其計算則參照第二十三條第1、2和4款確定的貨物價值。
2.但賠償不可超過:
(a)如整票貨物損壞,在全部滅失情況下所支付的金額;
(b)如僅部分貨物損壞,在部分滅失情況下所支付的金額。
第二十六條
1.如果貨物滅失或損壞或超過議定時效期限,則發(fā)貨人憑支付議定的附加費,可以將金額列入運單的方式來確定交貨時的優(yōu)惠利息的金額。
2.不論在第二十三、二十四和二十五條中關于賠償如何規(guī)定,如交貨優(yōu)惠利息一經(jīng)申報,已證明的額外滅失或損壞的賠償直至申報利息的全部金額可予索賠。
第二十七條
1.索賠人應有權索賠應付賠償金的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的利息應從向承運人書面提出索賠之日起,或未提出索賠則從法律訴訟之日起計算。
2.計算賠償額如不是按提賠國家的貨幣來表示時,則應按照賠償支付地當天所采用的兌換率來換算。
第二十八條
1.根據(jù)適用的法律,本公約內運輸所引起的滅失、損壞或延遲導致的合同以外的索賠,承運人可援引免除其責任或確定或限制賠償金的本公約的規(guī)定。
2.按第三條規(guī)定,如承運人對應予負責的某一方的貨物的滅失、損壞或延遲的合同以外的責任有爭議,該承運人也可援引免除承運人責任或確定或限制賠償金的本公約的規(guī)定。
第二十九條
1.如損壞不是由承運人的故意不當行為或根據(jù)受理該案的法院或法庭的法律認為相當于故意不當行為的承運人的過失所引起,則承運人無權援引免除或限制他的責任或推卸舉證責任的本章的規(guī)定。
2.如果故意不當行為或過失是由承運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或為履行運輸他所利用其服務的其它人所作,當這些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是在其受雇范圍內行事時,則同樣規(guī)定應予適用。再者,在這種情況下,該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無權就其個人責任援引第1款本章的規(guī)定。
第五章 索賠和訴訟
第三十條
1.如果收貨人接管貨物時未與承運人及時檢驗貨物狀況或如有明顯的滅失或損壞,在不遲于交貨的時候,如滅失或損壞不明顯,在交貨后七日內(星期日和例假日除外)未向承運人提出保留說明滅失或損壞的一般性質,則接收貨物的事實應作為他收到運單上所載明的貨物的初步證據(jù)。如貨物滅失或損壞不明顯,則所述保留應用書面作出。
2.當貨物的狀況已經(jīng)收貨人和承運人及時檢驗,只有在滅失或損壞不明顯而且收貨人在檢驗之日起七日內(星期日和例假日除外)已向承運人及時提出書面保留的情況下,才允許提出與本檢驗結果相反的證據(jù)。
3.除非自貨物置于收貨人處置時起二十一天內已向承運人提出書面保留,否則交貨延遲不予賠償。
4.在計算本條規(guī)定的時效期限時,根據(jù)實際情況,交貨日或檢驗日或將貨物置于收貨人處理之日,不應包括在時效期限內。
5.承運人和收貨人應相互為進行必需的調查和檢驗提供各種合理的方便。
第三十一條
1.本公約中運輸所引起的訴訟,原告可在雙方協(xié)議約定的締約國的任何法院和法庭提起,也可以在下列地點所屬的國家的法院或法庭提起:
(a)被告的通常住所或主要營業(yè)所、或者經(jīng)手訂立合同的分支機構或代理機構的所在地;或
(b)承運人接管貨物的地點或指定的交貨地點。
而不得在其它法院或法庭起訴。
2.關于本條第1款所述索賠,如已向根據(jù)該款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法庭提起訴訟或此類法院或法庭已就此項索賠作出判決,除非受理第一次訴訟的法院或法庭的判決在提起新訴訟的國家不能執(zhí)行,否則相同當事人之間不得基于相同理由提起新的訴訟。
3.如果就本條第1款所述的任何訴訟,由一個締約國的法院或法庭作出的判決在該國已經(jīng)生效而可以執(zhí)行,一旦在任何其它締約國辦妥所需手續(xù),該判決也可以在該締約國執(zhí)行。所需手續(xù)不應涉及審理案件的實質問題。
4.本條第3款規(guī)定適用于審理后的判決、缺席判決和法院裁定所確認的和解,但不適用于臨時判決或使全部或部分敗訴的原告賠償訴訟費用以外的損失的決定。
5.對本公約運輸所引起的訴訟,不應向在締約國之一有住所或營業(yè)所的任何締約國國民要求費用擔保。
第三十二條
1.按照本公約運輸所引起的訴訟,其時效期限是一年,但如是故意的不當行為,或根據(jù)受理案件的法院或法庭地的法律認為過失與故意的不當行為相等同時,時效期限為三年。時效期限開始起算的時間是:
(a)如貨物系部分滅失、損壞或交貨延遲,自交貨之日起算;
(b)如系全部滅失,以議定的交貨期限屆滿后第三十天,或如無議定的交貨期限,則從承運人接管貨物之日起第六十天開始起算;
(c)在所有其它情況下,在運輸合同訂立后滿期三個月時起算。
時效期限開始之日不應計算在期限內。
2.時效期限因提出書面索賠而中止,直至承運人以書面通知拒絕索賠并將所附單據(jù)退回之日為止。如索賠的一部分已承認,則時效期限僅應對有爭議部分的索賠恢復計算。收到索賠或答復和退回單據(jù)的舉證應由援引這些事實的當事人負責。時效期限的計算不應被具有同一標的的進一步主張所中止。
3.除上述的第2款的規(guī)定外,時效期限的延長應由受理案件的法院或法庭地的法律決定。該法律也應制約新的訴訟權利的產(chǎn)生。
4.時效已過的訴訟權利不可以通過反索賠或抵銷的方式行使。
第三十三條
運輸合同可以包含給予仲裁庭管轄權的條款,如果該條款規(guī)定仲裁庭應適用本公約。
第六章 連續(xù)承運人履行運輸合同的規(guī)定
第三十四條
如受單一合同所制約的運輸是由連續(xù)公路承運人履行,則其每一承運人為全部營運負責。鑒于其接受貨物和運單,第二承運人和每個連續(xù)承運人即成為在運單條款中運輸合同的當事人一方。
第三十五條
1.從前一承運人處接受貨物的承運人應給前一承運人載有日期和簽字的收據(jù),他應在第二份運單上登記他的名字和地址。如適用,他應在第二份運單和收據(jù)上列入第八條第2款的規(guī)定的那種保留。
2.第九條的規(guī)定應適用于連續(xù)承運人之間的關系。
第三十六條
除基于同一運輸合同索賠的訴訟中提出的反索賠或抵銷以外,有關滅失、損失或延遲的責任的法律訴訟只可向第一承運人、最后承運人或在發(fā)生滅失、損壞或延遲的這一段運輸中履行那段運輸?shù)某羞\人提起,一個訴訟可以同時向這些承運人的幾個提起。
第三十七條
已根據(jù)本公約規(guī)定支付賠償?shù)某羞\人應有權從參加運輸?shù)钠渌羞\人處享受取得該賠償及其利息和由于索賠發(fā)生的所有費用,并遵守下列規(guī)定:
(a)對滅失或損壞負責的承運人應單獨負責賠償,不管此賠償是否由他或另一承運人支付;
(b)當滅失或損壞是由二個或二個以上承運人的行為所造成時,每個承運人應按其所負責部分按比例進行分攤。
(c)如不能確定屬于那個承運人的責任,滅失或損壞則應在上款(b)項規(guī)定的所有承運人之間按比例分擔賠償。
第三十八條
如某一承運人無力償還,應按支付給其它承運人的運費按比例在其它承運人中分攤他應支付和支未付的賠償部分。
第三十九條
1.如賠償金是在訴訟通知書已遞交給被告承運人并已給予法庭之后司法當局所決定的,則根據(jù)第三十七及三十八條,被告承運人無權對提賠的承運人所提出的支付有效性提出爭議。
2.要提起訴訟而行使其追索權的承運人可向有關承運人之一常駐國家的或合同是通過有關承運人在該地的主要營業(yè)所或分支機構或代理訂立的國家的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法庭提出索賠。所有有關承運人均可作為一訴訟中的被告。
3.第三十一條第3、4款的規(guī)定應適用于第三十七和三十八條所述的判決。
4.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應適用于承運人之間的索賠,但時效期限應從按本公約規(guī)定確定支付賠償金的最終司法判決之日開始計算或如無此種司法判決,則從實際支付之日開始計算。
第四十條
承運人應有權在他們中間同意第三十七和三十八條以外的其它規(guī)定。
第七章 違反公約的規(guī)定無效
第四十一條
1.遵照第四十條規(guī)定,直接或間接違背本公約的任何規(guī)定,概屬無效。該規(guī)定的無效不涉及合同其它規(guī)定的無效。
2.特別是給予承運人的保險利益或任何其它類似條款或任何轉嫁舉證責任的條款,均屬無效。
第八章 最終條款
第四十二條
1.本公約向歐洲經(jīng)濟委員會成員國和按委員會職權范圍第8款以咨詢身份接納入委員會的國家開放,以供簽字或加入。
2.根據(jù)歐洲經(jīng)濟委員會職權范圍第11款可能參加委員會某些活動的國家,在本公約生效后通過加入公約可成為本公約的締約國。
3.本公約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以前開放以便簽字。自此以后,則本公約開放,以便加入。
4.本公約須經(jīng)批準。
5.批準或加入書應由聯(lián)合國秘書長保管。
第四十三條
1.本公約在第四十二條第1款所述五個國家交存批準或加入書后第九十日生效。
2.對在五個國家交存其批準和加入書后批準或加入的任何國家,本公約應在該國交存批準或加入書后第九十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條
1.任何締約國將其退出要求通知聯(lián)合國秘書長即可退出本公約。
2.在秘書長接到退出通知之日起十二個月后,退出應予生效。
第四十五條
如果在本公約生效后,由于退出因而締約國數(shù)目減少到不足五個,本公約應自最后一個退出生效之日起中止生效。
第四十六條
1.任何國家可在交存其批準或加入書時或在此后任何時間,以向聯(lián)合國秘書長通知的方式宣布本公約應擴展到所有或任何國際關系由其負責的地區(qū)。本公約應從秘書長收到通知后第九十日或如當天在本公約還未生效,則自生效之日起,將其適用范圍擴展到通知書指定的地區(qū)。
2.已按前款作出聲明將本公約適用范圍擴展到國際關系由它負責的任何地區(qū)的任何國家,可根據(jù)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聲明該地區(qū)分別退出本公約。
第四十七條
在二個或二上以上締約國有關本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任何爭議,在當事各方不能通過談判或其它方式解決的情況下,可應有關締約國任何一方的要求,遞交國際法庭解決。
第四十八條
1.在簽字、批準或加入本公約時,每個締約國可聲明其不受本公約第四十七條所約束,其它締約國不受有關作出這樣保留的締約國的第四十七條所約束。
2.任何已作出如第1款所規(guī)定之保留的締約國,可在任何時間以通知聯(lián)合國秘書長的方式撤銷此種保留。
3.對本公約不能允許有其它保留。
第四十九條
1.在本公約生效三年后,任何締約國以通知聯(lián)合國秘書長的方式,要求召集以重新審議公約為目的的會議。秘書長應將此要求通知所有締約國。如果在秘書長通知后四個月之內,不少于四分之一的締約國通知秘書長贊同此要求,則應由秘書長召集重新審議的會議。 2.如果根據(jù)上款召開會議,秘書長應通知所有締約國和要求他們在為期三個月之內提出他們希望會議考慮的這種提案。秘書長應至少在該會議召開之日前三個月將會議的臨時議程連同這些提案的文本分發(fā)給所有締約國。
3.秘書長應邀請第四十二條第1款所涉及的所有國家和按第四十二條第2款已成為締約國的國家參加按照本條召開的任何會議。
第五十條
除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通知外,聯(lián)合國秘書長應將下述事項通知第四十二條第1款所述國家和第四十二條第2款所述已成為締約國的國家:
(a)第四十二條中的批準和加入;
(b)根據(jù)第四十三條本公約的生效日期;
(c)第四十四條中的退出;
(d)根據(jù)第四十五條本公約的中止;
(e)根據(jù)第四十六條收到的通知書;
(f)根據(jù)第四十八條第1、2款收到的聲明和通知書。
第五十一條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后,本公約正本將交存聯(lián)合國秘書長。他應將已被證明的真實文本分發(fā)給第四十二條第1、2款提到的每一國家。
為此,下列經(jīng)正式授權的各簽署人,在本公約上簽字,以資證明。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訂于__________。正本一份,用英文、法文寫成。所有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簽字議定書 在進行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公約簽字時,下列經(jīng)正式授權的各簽署人同意下述聲明和解釋:
1.本公約不應適用于大不列顛及北受爾蘭聯(lián)合王國和受爾蘭共和國之間的貨運。
2.關于第一條第4款,下列簽署人負責談判制定家俱搬遷和多式聯(lián)運合同的公約。
下列經(jīng)正式授權的各簽署人,在本議定書上簽字,以資證明。略
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5
訂立合同雙方:
托運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運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jù)國家有關運輸規(guī)定,經(jīng)過雙方充分協(xié)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一,貨物名稱、規(guī)格、數(shù)量、價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貨物編號| 品 名 |規(guī)格|單位|單價|數(shù)量| 金 額(元)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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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包裝要求:托運方必須按照國家主管機關規(guī)定的標準包裝;沒有統(tǒng)一規(guī)定包裝標準的,應根據(jù)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原則進行包裝,否則承運方有權拒絕承運.
三,運輸辦法及運雜費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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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托運時間及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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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到貨時間及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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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收貨人領取貨物及驗收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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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付款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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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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