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個怒漢觀后感_觀十二個怒漢有感(2)
十二個怒漢觀后感3
這是1957年的電影,我看了突然很自卑。
我一直認為西方鼓吹的所謂民主應該是放之四海皆適用的,既然這是一種先進的制度,我們沒有理由不引進,但現(xiàn)在,我隱隱覺得,這種先進的制度,未必真的適合我們的國情啊!
我們姑且把民主膚淺的叫做人民當家做主吧,什么叫人民當家做主?就是人民要自己決定自己過怎樣的日子,可是這在我們這塊土地,這基本是不可能的任務。說的不好聽,國人越多越?jīng)]主見,如何為未來決策?如何為未來負責?中國人的標簽是什么?中庸;忍耐;明哲保身;槍打出頭鳥;木秀于林,風必摧之;此之種種,且不要說《十二怒漢》里一對十一的翻盤,就不要翻盤那么高難度了,我們一小部分只需要堅持自己的原則或底線,60年代的那10年就不可能發(fā)生太多事。
一直以為因為互聯(lián)網(wǎng)的出現(xiàn),中國民智大開,民主進程應該是一日千里,但現(xiàn)在看來,僅僅有智何足道哉?沒有立場,沒有信仰,這種智永遠只能是在蠅營狗茍中茍存的小聰明。而現(xiàn)實中,老祖宗給我們留下的除了四大發(fā)明,更多的就是為人之道,帝王之術這些如何在人群中左右逢源的存活之道,說白了就是如何活下來,現(xiàn)在看來,這真的十分原始,我們認識人性完全是圍繞著“自己”這一中心。當然,到現(xiàn)在為止,我認為,在官場上,的確是沒人玩得過國人的,君不見國人群體中智商最高的基本都扎堆在公務員隊伍里。我們很多人都鄙視公仆,但卻背地里都掙破頭的要加入他們。我們只是沒信仰而已。
用我現(xiàn)在的通用經(jīng)驗來說,十二怒漢里的挑頭質疑者,就是一sb。沒有得到任何好處,卻要無端的得罪那么多人,浪費那么多時間和精力,聽電影里說的,陪審團成員一天三美元,實際上只需要大家一致投票通過,拿錢走人不就完了?演戲也不用做足全套吧。固然,作為電影,我覺得還是有些美化了當事人了。現(xiàn)在很多人,辛辛苦苦發(fā)一帖子才5毛,價格是低了點,的確沒必要過于較真,否則一天都很難拿到三美元,你說咬誰我就沖就是了,要再考慮什么人性,信仰,一天估計也賺不了幾個五毛的,這個我倒是覺得可以理解。
關于電影本身,個人也不想說太多,也許還有很多我沒看明白的呢,但也不準備再去了解,這年頭,太明白了反而會更累,也危險。
還是推薦一下,這個1957年排名imdb前十的電影之一《十二怒漢》。
十二個怒漢觀后感4
十二個普普通通的人,他們以前素不相識,以后可能也沒有什么打交道的機會。為了一樁殺人案件,他們坐在了一起。就是這十二個人,被這個司法制度挑選了出來,組成了一個名叫“陪審團”的神圣組織,要開始決定另外一個人的命運,決定他是有罪還是無罪,是活著還是死亡。他們本來不懂法律,似乎也沒必要懂得法律,因為他們不過是在法律強加的義務之下而被迫來到法庭的。他們來自不同的家庭和生活背景,從事不同的職業(yè),有自身更關心的利益,有不同的人生經(jīng)驗,有自己的偏好和性格。在經(jīng)過六天冗長枯燥的聽審之后,法官終于對陪審團發(fā)布裁決指示了。被告是一名年僅18歲的男子,被控在午夜殺害了自己的父親。法庭上提供的證據(jù)也極具說服力:居住在對面的婦女透過臥室及飛駛的火車窗戶,看到被告舉刀殺人;樓下的老人聽到被告高喊“我要殺了你”及身體倒地聲音,并發(fā)現(xiàn)被告跑下樓梯;刺進父親胸膛的刀子和被告曾經(jīng)購買的彈簧刀一模一樣。而被告聲稱從午夜11點到凌晨3點之間在看電影的證詞極不可信,因為他連剛看過的電影名字也說不出來。對于這個鐵證如山的案件,裁決有罪應該是板上釘釘。根據(jù)法律,他們只要一致表決通過有罪,就可以完成使命。驅使他們盡快作出裁決的更重要的理由是:這些陪審員實在已受夠這拖沓的審判了;他們被鎖在這間悶熱的小屋里,汗流浹背,焦躁不安;有人還惦記著自己的生意或下午的球賽??傊?,這些更重要的理由歸結到一點就是,這時的他們還沒有真正進入“陪審員”的角色,所謂以公正法律的名義、所謂根據(jù)證據(jù),不過是他們只想例行公事,然后趕快回家的托辭。已經(jīng)有十一名陪審員裁定疑犯有罪,只有一位覺得事態(tài)可疑,堅持已見提出異議,并且憑耐心與毅力逐一說服其他陪審員推翻原意。整個過程跌宕起伏,中間經(jīng)歷了六次表決,表決方式有寫紙條、舉手、口頭表示,其結果分別是:11比1;10比2;8比4;6比6;3比9;1比11,同意有罪的人越來越少,最后頑固堅持被告有罪的陪審員終于放棄立場。被告終于被宣判無罪。
這便是曾經(jīng)榮膺多項獎項的美國經(jīng)典影片《十二怒漢》。當然,今天我寫下這篇文章,絕不是為了從藝術角度來分析這部電影究竟是如何經(jīng)典,這些事都是影評家來做的,我要做的事是:從一種法理的角度解析它。
首先透過影片我要發(fā)表的是美國陪審團裁決原則所引起的我的思考及一些觀點。“如果你們能夠提出合理的懷疑,從而無法確定被告是否有罪,那么基于這個合理懷疑,你們必須判決被告無罪;如果,你們找不到合理懷疑,那么你們必須基于自己的良知,判處被告有罪。但是,你們的決定必須一致。”這是本片開頭時法官在陪審團進行評議前所作出的指導意見。從這段話可以看出,陪審團在美國在進行案件的裁決時所奉行的是“全體一致裁決原則”,而不像中國的合議庭所奉行的是“多數(shù)決原則”,雖然都是大范圍意義上的多數(shù)決原則,但是二者在功能和效果上有巨大差距。陪審團在整個審判過程中都要認真聽取控辯雙方提供的證據(jù),當雙方做完最后陳述以后,法官會對陪審團做出指示,包括法律原則及其應當如何適用,陪審團必須根據(jù)這些原則對事實進行認定,并做出裁決。一般而言,陪審團做出裁決包括幾個步驟。首先是陪審團評議。陪審團在評議時一般是與外界隔離的,在一個封閉的環(huán)境下進行評議,這便是本片所看到的場景。陪審團評議后作出裁決。對陪審團做出的裁決,必須要求是一致的。美國《聯(lián)邦刑事訴訟程序規(guī)則》要求“裁決必須是一致做出的,它應當由陪審團在公開的法庭上遞交給法官。”但是如果制度是這么設計的話,在某些情況下,如果出現(xiàn)某位陪審團成員因為對案件不同的理解或者是其他一些個人原因,始終堅持與其他大多數(shù)陪審團成員相反的意見時,那么裁決結果很顯然就面臨著難以作出的危險與困境,這樣的陪審團在美國被稱為“懸而不決的陪審團”。而在中國,根據(jù)《人民法院組織法》第7條第一款以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之規(guī)定,我國在處理民事案件上實行合議制度,而《民事訴訟法》第43條及《全國人大會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第11條明確規(guī)定了合議庭在合議案件時,實行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那么,此二者原則到底誰屬科學,誰更能表現(xiàn)和貫徹立法精神?
然后,透過這部影片,還可以明顯看到的一個司法原則,即:無罪推定原則。(這是一篇民事訴訟法老師布置給我們的論文作業(yè),而無罪推定原則是一個刑事司法原則,在論文涉及此點內容,仿佛有些背道而馳,但是正所謂法理,乃為形成某一國家全部法律或某一部門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學理,所以我覺得,將無罪推定原則在此介紹有些之必要。不對之處,還請老師指正。)無罪推定原則作為一項各國普遍承認的國際刑事司法準則,在當前各國法制現(xiàn)代化的進程中已經(jīng)越來越多的受到重視和運用?!睹绹?lián)邦憲法》第五條和第十四條修正案規(guī)定:“非經(jīng)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chǎn)”。“疑罪從無”無罪推定原則的精髓所在。我國在新刑事訴訟法修改后初步確立無罪推定原則,我國新《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guī)定:“未經(jīng)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但是在實行中,我國無罪推定原則的實施面臨著各種困頓。
再者,看到最后,思考完一切關于程序上的表層的法理問題,我開始對所涉及的關于實體上的制度產(chǎn)生一些疑問,正如第一點中我對陪審團的裁決制度進行了一些探討,接著現(xiàn)在,我想對陪審團起整個制度的設計發(fā)表一些自己的看法。事實上,在影片中,我看到了美國法官和中國法官在案件審理中的所起作用的不同。在美國,法官應是公平的、中立的。法官必須保證律師在出庭時履行職責合法,以便雙方在陳述案件過程中處于平等地位。即便是實行陪審團審理案件時,法官也可有巨大的影響。所以,法官必須注意防止任何個人偏見或不公正出現(xiàn),因為這種現(xiàn)象可能會對陪審團和案件判決結果造成不公正的影響。而在相當程度上實行自由心證主義的中國(學者對中國在司法實踐中是否承認和實行自由心證主義存在廣泛的爭議,但是根據(jù)對“《民事訴訟法》第71條第一款: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陳述,應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jù),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jù)”的思考以及我國目前法官具有相當大的自由裁量權的情況上來看,我國應該是在一定程度上承認并實行了自由心證主義),法官的地位則并非如此,法官具有相當大的自由裁量權,其的觀點立場左右著案件最終的結果。那么,法官的地位到底該如何定位呢?
基于以上幾點法理上的分析,接著,我對中國現(xiàn)時的相關司法制度產(chǎn)生了一些自己的看法,以及藉此愿意提出幾點自己可能稍欠成熟的意見。
首先,對于美國陪審團制度中的評議程序和中國合議制度中合議程序在裁決的“多數(shù)決原則”的分歧,我有以下觀點。對于此分歧,在影響上很明顯的表現(xiàn)就是:在美國,檢察官要說服的不是陪審團中的大多數(shù)成員,而是全部陪審團成員的12個人;而在中國,檢察官要說服的僅是合議庭中多數(shù)的法官,他只要做到這點便會贏得訴訟。中國這樣的合議制度直接產(chǎn)生的后果是,在案件審判及裁決的過程中很容易忽視掉持不同意見的少數(shù)那方,而忽視掉的后果,有時便會直接產(chǎn)生冤假錯案。其中已經(jīng)產(chǎn)生并在全國引起重大反響的有徐計彬案、佘祥林案、聶樹斌案、胥敬祥案等。這些實施的出現(xiàn)迫切需要中國刑事審判制度進行改革,在審判裁決上采納美國陪審團制度的“一致裁決原則”或許應該是個不錯的選擇,或者至少我們要確認持不同意見的少數(shù)那方應該得到應有的重視。
再者,對于無罪推定原則在中國實行中的種種困頓狀況,我有以下觀點。我國目前在無罪推定原則的實行中,有如下問題:傳統(tǒng)的有罪推定的觀念陰魂不散,司法人員不能從有罪推定的模式中解脫出來接受無罪推定的理念;現(xiàn)行訴訟法規(guī)與貫徹無罪推定原則存在某些不相適應的地方(如我國現(xiàn)行的刑事訴訟法中仍然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負有如實回答的義務。這樣規(guī)定本質上違背了“誰主張有罪,誰承擔舉證責任”這一證明責任的分擔原則,在客觀上讓嫌疑人、被告人承擔了自證有罪的義務);通過非法途徑獲取的證據(jù)仍然不同程度在訴訟過程中被采信;隨著社會治安的日趨復雜惡化以及犯罪手段的不斷升級,相對落后的偵察手段極不適應形式發(fā)展的需要,也影響了無罪推定實施;司法本位主義或稱為司法本位現(xiàn)象,也是造成無罪推定原則不能徹底貫徹的一個重要原因。貫徹落實無罪推定原則是解決我國目前一系列司法制度缺陷的關鍵,如刑訊逼供。因此,我國目前亟需明確確定無罪推定原則,其要求至少應做到如下三點:只有人民法院才能確定被告人有罪的權力;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之前,不得確定任何人有罪,或表述為不能在法律上將任何人作為有罪之人對待;人民法院確定被告人有罪,必須嚴格遵守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guī)定,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判決。
再者,關于法官如何定位,我有如下觀點。法官的訴訟地位在不同法系的訴訟模式中得到不同詮釋。英美法系奉行“當事人主義”的訴訟模式,即在民事糾紛解決中,訴訟請求的確定、訴訟資料和證據(jù)的收集及證明主要由當事人負責,法官在整個訴訟中處于中立和適當指導地位。而大陸法系奉行的是“職權主義”的訴訟模式,即法院在民事訴訟中擁有主導權。具體表現(xiàn)為法院在程序的進行、開始、終了以及訴訟對象的決定、訴訟資料的收集方面擁有主導權。法官在此享有很大的權利,法官的意志將左右案件的審判和判決。學界對于我國應在訴訟模式選擇上應采當事人主義還是職權主義仍存在著廣泛的爭議,在我國具體的司法實踐中,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及現(xiàn)實中的一些情況看,我國目前采用的是職權主義的訴訟模式,而且這種職權主義比其他大陸法系國家的職權主義似乎更加徹底,因為我國的自由心證原則被學者稱之為“超自由心證原則”,法官擁有比世界上其他國家法官多得多的廣泛的自由裁量權。雖說不能簡單就下結論決定我國改采那種訴訟模式,但至少我國目前現(xiàn)在的訴訟模式是不科學的,法官在其中的地位也是“不健康”的,在今后的司法改革中,應該削弱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使法官地位適當中立化,更加側重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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