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基本性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是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的根本大法。國家統(tǒng)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yè)。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jīng)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86年7月1日起施行。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于2006年6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明確了我國義務教育的公益性、統(tǒng)一性和義務性。這是義務教育的三個基本性質。
公益性
所謂公益性,就是明確規(guī)定“不收學費、雜費”。公益性和免費性是聯(lián)系在一起的。對農村而言,從2006年到2007年全部免除學費、雜費;對城市而言,從2008年秋季學期開始,在全國范圍內全部免除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實際上,免除義務教育階段的雜費,涉及到很大的財政問題。國家下決心解決這個問題。
統(tǒng)一性
統(tǒng)一性是貫穿始終的一個理念。在新法中,從始至終強調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tǒng)一的義務教育,這個統(tǒng)一包括要制定統(tǒng)一的義務教育階段教科書設置標準、教學標準、經(jīng)費標準、建設標準、學生公用經(jīng)費的標準等等。這些與統(tǒng)一相關的內容以不同的形式反映到法律的修改中來。
如修訂的義務教育第四條規(guī)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并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義務性
強制性又叫義務性。讓適齡兒童、少年和青年接受義務教育是學校、家長和社會的義務。誰不履行這個義務,誰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或處理。家長不送學生上學,家長要承擔責任;學校不接受適齡兒童、少年上學,學校要承擔責任;政府不提供相應的條件,也要受到法律的規(guī)范。如修訂的義務教育法第七條規(guī)定:義務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統(tǒng)籌規(guī)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