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辯護有哪些小技巧
律師辯護有哪些小技巧
辯護貫穿案件始終,刑辯效果更是同案件的審判結果息息相關。如何有效扼住案件的“咽喉”,作出對自己委托人最有利的辯護呢?下面小編為你整理辯護小技巧,希望能幫到你。
細節(jié)一:與被告人提前準備應答。
很多律師只是習慣性的向被告人介紹庭審程序,但忽視提醒被告人做好回答的準備,特別是庭審開始時審判長提出的問題,如對起訴書的事實部分有無異議?對起訴罪名有無異議?絕大多數的被告人都是第一次站在法庭上,內心緊張、邏輯混亂,往往對審判長的問題答非所問,或者回答的漫無邊際。如果能提前準備好簡單干練的表達,可以讓被告人一開始就平復心情,適應庭審的氛圍,為接下來的公訴人和辯護人發(fā)問做好鋪墊。
細節(jié)二:律師的問題應分組發(fā)問。
律師的發(fā)問內容,以及對公訴人和同案犯其他辯護人可能提及的問題,都應和被告人做好提前演練,讓被告人心里有底,自己也可以得到想要的答案。如對同案其他人的回答沒有把握,則盡量少問。
如同公訴人分組舉證的效果,律師發(fā)問的內容建議要圍繞犯罪主體、主觀方面、客觀行為等進行分組一一發(fā)問,通過事前的演練,被告人簡潔的回答,可以讓合議庭當場知道問題的意義和答案,對查明案件事實更為直接有力。
細節(jié)三:向審判長提交辯護材料。
在重大復雜的刑事案件中,審判長在庭前不會詳細看案卷,如果律師在庭前可以向法官提交案件的案卷檢索導圖、人物關系圖、證人證言對照表、案情時間軸等可視化資料,可以讓法官能夠在短時間內快速了解案情,給庭審工作帶來高效,自然有利于辯護效果。
庭后,根據法庭調查和辯論歸納的爭議焦點,形成庭后辯護意見,連同上述可視化資料,制作成一本完整的辯護材料,算是給律師辯護的書面工作畫上句號。
細節(jié)四:做好家屬的接待工作。
有別于民商訴訟的當事人,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家屬會更為焦慮,如何與家屬打交道,成了刑辯律師無法繞開或回避的工作內容。建議在接案時,就跟家屬詳細介紹刑事案件的程序規(guī)定,讓其做好長期等待案件結果的心理準備。同時,跟家屬說明自己的辦案風格和方法,將每個階段的主要工作主動反饋給家屬。即使案件結果不理想,只要做到竭力辯護、問心無愧,相信絕大多數家屬都能理解和認可。
刑辯律師出庭經驗
一.衣著
現在刑事案件開庭基本上都要求穿律師袍,有的法院沒有要求,但是也要正裝出席,這不僅是自身形象的展示,也是對法庭、對他人的基本尊重。
筆者之前開一個庭,三告聘請的貌似不是律師,是法律工作者,開庭的時候是夏天,穿著旅游鞋、大褲衩子、體恤,背著雙肩包就進法庭了,當時法官就直接對其進行了批評,在眾多旁聽者面前,尤其還有自己的委托人都在場,很沒有面子,導致其在庭審上也基本沒有說話,與其在開庭前給當事人許諾的“包勝”“包贏”時的囂張氣焰完全天壤之別。
二.開庭的全過程做好與庭審所有參與者的互動
開庭的全程,包括庭前會議、開庭前遞交材料、開庭、開庭結束;參與者,包括法官、書記員、公訴人、被告人、旁聽者等,庭審不是一個人的獨角戲,需要方方面面的配合,因此要在全程各個階段做好與其他角色的互動,比如發(fā)表意見時要注意到法官的表情,看其是否聽進去了,根據他的接受情況調整自己的表達方式,比如發(fā)表意見時注意語速,照顧書記員記錄的速度,比如發(fā)問時注意與被告人的配合等等,一個好的庭審效果,離不開“人和”。
三.重視程序辯護
一直以來,辯護基本上以實體辯護為主,大部分刑事案件是從輕減輕辯護,也導致很多刑辯律師一直都不重視程序辯護,其實程序辯護有時候能起到劍走偏鋒、克敵制勝的效果。
現如今有庭前會議、非法證據排除,使得刑辯律師加強了對程序辯護的重視程度,除此之外,關于管轄、回避、并案等都是刑辯律師需要注意的問題。
四.不要想當然
在辦案子的過程中,有時候我們想當然地認為一件事情是正確的,但是卻淺嘗輒止,沒有去深入思考,但這沒有確定的事情,往往也是不牢靠的。
上個月筆者開了一個銀行工作人員涉嫌違法發(fā)放貸款罪、合同詐騙罪的案件,受害人的代理人想當然認為其作為受害人,自然在法庭上擁有各種權利,然而在庭審上,我們幾位辯護人提出:受害人僅為合同詐騙罪的受害人,因此對于違法發(fā)放貸款罪的審理沒有發(fā)言權,所以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一發(fā)表有關違貸的言辭時我方便予以抗議;受害人并無當庭提交證據的權利;受害人的訴訟代理人也許是民事案件做的比較多,一直在講“證據已經被其他判決書所認定,所以效力沒有問題”,然而,刑事領域并無相應的規(guī)定...這些情況,如果受害人代理人在庭前能夠給受害人講清楚,則受害人會有心理準備,但是他們庭前并沒有意識到這些,在庭審上非常尷尬和被動,代理人看起來也非常局促不安。
以上僅為暫時想到的一些,其實刑事案件看似門檻不高,哪個律師還沒做過刑事案件呀,但這就如保險、銷售一樣,看似門檻不高,但要是做好、做精,那豈非一日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