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辯論中如何運用邏輯駁倒無罪辯解
口供的脆弱易變性,常會導致以其為支點的證據(jù)體系在法庭辯論中轟然倒塌。公訴人只有摒棄“口供至上”觀念,運用邏輯思維激活其他證據(jù),才能把無罪辯解徹底駁倒。下面小編為你整理法庭辯論中如何運用邏輯駁倒無罪辯解,希望能幫到你。
邏輯駁倒方法:利用邏輯矛盾強力發(fā)問
有的放矢的訊問,是贏得公訴主動權的前提。公訴人只有始終保持明晰的思維底線,融盤詰辯駁于質證之中,利用證據(jù)關聯(lián)性與口供矛盾點,適時訊問,借力發(fā)力,以“點”上的爭奪,確保全“面”勝訴。例如,某甲盜竊后即被發(fā)現(xiàn),在拒捕中咬傷民警并欲搶奪槍**支,犯罪性質由盜竊轉化為搶劫。庭審中,某甲辯稱自己是在被打掉四顆門牙后,情急之下出于本能咬傷了警察,未首先使用暴力不構成搶劫罪。公訴人當即出示被其咬傷的民警胳膊拍照:“你在被打掉四顆門牙后,怎么能咬得出兩排完整的齒痕?”某甲無言以對。照片作為一種視覺證據(jù)本身是不會說話的,但當把它同被告人辯解相聯(lián)系進行邏輯推理的時候,它就不僅會“說話”,而且成為勝于雄辯的事實。
邏輯駁倒方法:運用數(shù)理運算駁斥詭辯
詭辯常常表現(xiàn)為對事實的蓄意歪曲和對公理的悍然違反,因而必然會暴露出“軟肋”。公訴人在法庭辯論中應運用客觀的事實和科學的依據(jù)予以無情駁斥,數(shù)理運算法就是直接反駁的有效方法。例如,某戊超速駕車在行將駛入曲子街道時撞死1名男孩,構成交通肇事罪。庭審中,被告人當庭翻供,稱沒有超速違章;辯護人辯稱原來的有罪供述是公安干警逼供信的產(chǎn)物,不應采信作無罪辯護。面對翻供,公訴人成竹在胸:“一個人講了什么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他做了什么。那條29.8米的剎車印痕,早已把被告人超速駕車的事實寫在了馬路上!據(jù)交警測定,肇事路段為柏油平直路面,摩擦系數(shù)0.7。根據(jù)速度公式計算,臨近制動速度為72.8公里/小時,而此類路段規(guī)定最高時速70公里,被告人實際超速2.8公里/小時!”正是運用剎車印痕長度與臨近制動速度的邏輯關系推導出的數(shù)字化結論,才使我們破解了認定超速的公訴難題。
邏輯駁倒方法:運用間接證明鎖定犯罪
間接證明的訴訟價值在于排除合理懷疑,獲得案件法律真實。公訴人運用間接證明時,必須窮盡一切可能避免輕率概括,遵循“判斷在未經(jīng)證明前不能成立”的邏輯規(guī)則,以無罪假定審查證據(jù)的真實、合法性,根據(jù)邏輯關聯(lián)性打造唯一排他的證據(jù)鎖鏈證明犯罪。如某己深夜酒后在巷道內碰見鄰居某庚、某辛,與庚發(fā)生口角廝打后,倒地搶救無效死亡。調查中,辛證實從遇見己到其死亡,只有庚與己發(fā)生過毆斗,法醫(yī)鑒定某己系乙醇中毒合并顱腦損傷死亡,犯罪嫌疑人某庚拒供。庭審中,公訴人在辯方提出的己有醉死、藥死、猛癥、誤撞、自殺等5種可能性的基礎上,又羅列了庚辛外第三人加害、辛加害或庚加害(合并顱腦損傷)致死3種可能,窮盡假定了8種可能,運用逐一舉證法否定了前面7種可能性后,以某辛證詞為支點,證明了庚的行為與己死亡結果之間具有的刑法因果關系。當辯護人提出“對案件事實的認定是一件客觀嚴肅的問題,不應出現(xiàn)可能或許大概之類的詞匯,然而公訴人卻在法庭辯論中多次提到了‘可能’,說明結論是或然性而不是必然性”時,公訴人指出:“當‘可能’被排除到唯一時,可能就成為必然而不再是‘可
邏輯駁倒方法:運用二難推理強化質證二難推理是法庭辯論中最為有力的邏輯武器。
公訴人應當掌握運用這一武器,利用口供矛盾或供辯矛盾,注意假言判斷前后件聯(lián)系并窮盡選言判斷的選項,巧設二難推理,置詭辯者于進退維谷的尷尬境地。如某綜合商場“經(jīng)濟顧問”某乙拍發(fā)假電報編造假情況炮制假材料,協(xié)助“總經(jīng)理”某丙利用經(jīng)濟合同詐騙縣毛紗廠價值32.9萬元的7噸彩色純羊毛線。庭審中,被告人某乙突然節(jié)外生枝,提出假電文是“法律顧問”某丁草擬的,自己是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謄寫了一遍;辯護人稱對電文草稿及謄寫件進行了認真核對確認內容一致,作無罪辯護。辯方拋出“草稿”的用意明顯,但公訴人當庭無法取得直接證據(jù)揭穿這個謊言,公訴人便在質證中追問“草稿”下落,乙答:“我照抄后就撕碎扔掉了。”這一回答使其露出馬腳,公訴人抓住矛盾點:“被告人供述‘草稿’被照抄后撕碎扔掉,辯護人卻聲稱對‘草稿’與‘謄寫件’進行了認真核對。試問辯護人,你拿來核對的那份‘草稿’在什么地方?你能否將它提交法庭,支持你的無罪辯護?”沒有,當然拿不出來;有,只能是偽造,詭辯最忌二難推理。
邏輯駁倒方法:運用類比推理贏得辯論
法庭辯論有時會陷于枯燥說理和循環(huán)論證,公訴人應當另辟蹊徑,用靈動的哲思與鮮活的語言,化艱深為平易,化抽象為具體,增強論辯的趣味性和感染力,提高公訴質量與效率。類比推理,正是一劑打破沉悶走出怪圈的有效“解藥”。仍以上述合同詐騙案為例,“經(jīng)濟顧問”某乙辯稱:“老總是至高無上的指揮者,我只是一件不知內情盲目勞動的工具,以服從命令為天職,何罪之有?”對這種似是而非的推理,用常規(guī)思維費力無味且事倍功半,公訴人臨機設問:“你是一只鸚鵡還是一臺微機?如果說你是一只鸚鵡、一臺微機,并且被你那位‘至高無上的指揮者’用以實施詐騙犯罪活動的時候,你是工具。然而你的形象、履歷及表現(xiàn)告訴我們:你不是鸚鵡也不是微機,你是一個神志清楚智商過人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一個接受過國家中等教育的知識分子。你有獨立的意志、縝密的思維,有認識和支配自身行為的能力與自由,一句話,你具備詐騙犯罪的主體條件,所以你必須為自己的行為所導致的法律后果負刑事責任!”類比推理輔之以歸謬法,似退實進,戳穿了被告人的詭辯伎倆。
能’,這就是可能與必然的辯證法!”假言判斷與選言判斷的結合運用,使這場兩次發(fā)回三次庭審的艱難訴訟,終以公訴罪名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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