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禮與法的關系
在古代中國,禮是社會意識形態(tài)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基本的社會規(guī)范。西周是禮的鼎盛時代,西周的禮,全面體現(xiàn)了奴隸主貴族階級的意志和利益。下面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了西周禮與法的關系相關的知識,希望對大家有用。
禮與法的關系不僅是認識和研究中國傳統(tǒng)法的前提,而且也是正確理解中國傳統(tǒng)法和法的發(fā)展的基礎。由于研究方法、研究視野方面的缺陷和不足,對中國傳統(tǒng)法的認識存在許多誤解和偏見。如認為:中國古代法律只是“刑律”,中國傳統(tǒng)法只是缺乏精神的條文的堆砌,是現(xiàn)代法治的絆腳石等等。這些都是由于我們一直采用比較法研究方法,用西方法學的觀念和標準來研究和解讀中國法,并且不完全了解古代法的整體及其產(chǎn)生。因此,只有正確理解禮、法、禮與法的關系這些傳統(tǒng)法的基本概念,我們才能完整地認識中國傳統(tǒng)法,發(fā)掘其中的精華來充實現(xiàn)代法,使本土的法資源貢獻于世界和未來。
一、禮
“禮”是中國傳統(tǒng)文化的核心。因為有了禮,中國傳統(tǒng)文化才形成和諧、圓通的體系。政治、法律、經(jīng)濟、宗教、科技等等,甚至人們的日常生活都是這個體系的組成部分。
禮,最初指一種祭祀儀式。王國維在《釋禮》中這樣闡述過禮,盛玉以奉神人之器,謂之若豐,推之而奉神人酒醴,亦謂之禮。又推之而奉神人之事,通謂之禮。在先人心目中,禮是天地鬼神的治人之法。在順應不可抗拒的自然法則、效法自然、與自然溝通的原則基礎上制定人間的法則,這就是禮,這就是中國古人的“自然法”。神化與自然化是古人為法披上的神圣、合理的外衣,而禮的真實內(nèi)容在初始階段則是“風俗習慣的提升”。所以學界許多人又將中國的禮視為“習慣法。”依據(jù)《儀禮》、《禮記》所記的內(nèi)容,可以說風俗及基于風俗習慣而形成的習慣法是中國古代“禮”的重要組成部分。
禮的系統(tǒng)化、規(guī)范化,始于西周的周公制禮?!蹲髠?middot;文公十八年》所載“先君周公制周禮”為這一重大的歷史性活動提供了難得的史證。周公制禮的實質(zhì)是用禮的形式全面確立貴賤尊卑的宗法等級秩序和制度,使國家的各種活動都受到禮的規(guī)范,并將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與各種行為納入禮所調(diào)整的范圍。禮得到了國家與法律的支持和強制性保障。
西周時期,禮作為一種積極的規(guī)范,已經(jīng)具備法的性質(zhì)。禮的作用可以歸納如下:
1.人與禽獸,文明與野蠻的分異點
孔子說:“今之孝者,是謂能養(yǎng),至于犬馬,皆能有養(yǎng),不敬,何以別乎。”正是由于人接受禮義,才有尊卑之辨,父子之親,長幼之序,夫婦之別。這些體現(xiàn)在法律上如“十惡”中的“惡逆”、“不孝”、“不義”、“不睦”、“內(nèi)亂”被列為“常赦所不原”的大罪,表現(xiàn)了“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禮則入刑”的中華法系的特點。
禮也是區(qū)別文明與野蠻,華夏與“夷狄”的重要標志,華夏族是以“郁郁乎文哉”的禮義之邦而自傲于世的。對于不遵禮義的“夷狄”,則貶之為“若禽獸然”。禮不僅是華夏族的精神支柱,而且也是中華民族文明與進步的象征。
2.別貴賤,序尊卑
禮是區(qū)分貴賤、尊卑、親疏的標準,它是以因人而異的等差性,或特權性為特征的,它的作用就是論證等差的秩序和結構的合理性,并使之固定化、永久化。于是禮的政治哲學色彩更加濃厚了。不僅如此,源于宗法倫理關系的禮,又促進了新的倫理道德觀念的形成和新的父子、夫妻關系的建立。禮所肯定的倫理綱常雖然不可避免地桎梏了人們的自然本性,但卻體現(xiàn)了中國古代民族的心理狀態(tài)與思維方式,成為一種理想的價值取向。
3.經(jīng)國家,定社稷
禮最為重要的作用是經(jīng)國家,定社稷。禮是安上治民,體國立政的根本指導原則,是調(diào)整社會關系和國家生活的思想基礎,也是維護王權專制的理論教條,從周公制禮后,禮便被視為“國之干也”、“國之常也”、“王之大經(jīng)也”。禮是國無失其民,王無失其臣,貴無失其賤,尊無失之卑的強大精神支柱,是長治久安的根本。
4.規(guī)范行為的指南,評判是非的準繩
禮不僅設定了父子有親,君臣有義,貴賤有等,長幼有序的最高行為和道德的標準,也為社會各階級、階層規(guī)制了一般的行為規(guī)范和是非觀念。禮不僅支配著人們的視聽言行,而且由禮所培育起來的中國古代道德政治觀,常常把一個王朝的興衰存亡,歸結為道德的是否凈化,人心的是否澆漓。
禮孕育了中國古代文明,形成了在世界文明史上少有的文化傳統(tǒng)。禮的影響不限于古代社會,也向現(xiàn)代社會和現(xiàn)代生活輻射。
二、法
從古代的一些字書中看,在法起源或初起時,人們對法的認識大致有這樣幾點內(nèi)容:第一法與刑相通。第二,法是客觀、公正的規(guī)范。第三,法是依照神意而進行的裁決。
從字形的演變和解釋的變化來看,我們可以發(fā)現(xiàn)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古人越來越強調(diào)法的規(guī)范性,而神判的觀念日趨淡漠:從古文“灋”字到今文的“法”,公平、去惡成為法的主要內(nèi)容。從東漢許慎《說文》到《康熙字典》對法的詮釋,確切地反映出中國古代法觀念的演變與特征,即法的御用性、強制性日益增強,而其內(nèi)容不僅包括了國家制定的制度規(guī)范,同時還包括了民間習以為常的習俗與自然的約束。
中國傳統(tǒng)法以儒學為理論指導,以法家所描繪的具體制度為模式。儒家的思想,法家的制度由對立轉為統(tǒng)一,禮法融合,使中國傳統(tǒng)法成為一個兼容并蓄的開放體系。兩個相互對立的學派互相吸收,共同服務于政治,表現(xiàn)了中國古代政治家的成熟。
孔子對法的看法是第一,禮不可棄,法律不可獨任,“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第二,“孝”是做人之本,人情重于法律,“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第三,用法的最終目的在于“無訟”。第四,統(tǒng)治者的表率作用比法律的規(guī)范更為重要:“其身正,不令而行。”孔子對法的精辟論述,體現(xiàn)了傳統(tǒng)法的精神,奠定了中國傳統(tǒng)法觀念的基礎:
1.法的地位——“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
孔子認為德禮之治優(yōu)于政刑之治。法律只是一種促成名正言順、事成功就的手段。這種手段與禮樂教化相比,位居次要地位。制度與法律可以劃一人們的言行,使百姓避免犯罪,但并不能使人們知犯罪的可恥。道德禮教變被動守法為自覺守法,使人們對守法的理解從知其然而進入知其所以然。德禮所要達到的社會治理境界較政刑顯然要高出一個層次。
2.法的核心——“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
孔子認為合乎人情的法才能體現(xiàn)“公正”。法與正直、公正并無必然關系,維護法的人,未必是正直的人。只有按人之常情辦事才算得上正直,因為公正體現(xiàn)于人情之中。所以,法只有體現(xiàn)人情,才能體現(xiàn)公正。
漢代之后,立法、司法是否體現(xiàn)人情,成為人們評判君主、官吏及法律的標尺。在對倫理道德的追求中,法律的條文在人們心中遠遠不能與其所要或應體現(xiàn)的精神相比。只有與人情及源于人情的道德相一致時,法律才具有生命力。其實,倫理就是傳統(tǒng)法的核心。
3.法律的目的——“勝殘去殺”“必也使無訟乎”
與西方不同的是中國將“無訟”作為一種理想加以追求。“無訟”即人與人之間和睦相處,沖突與摩擦通過各自的忍讓協(xié)商解決,而不是通過官府,動用法律在公堂上解決。“勝殘去殺”即以禮教、德政感化百姓,消除暴虐,而不用刑罰。“無訟”與“用殘去殺”的思想有著廣泛的社會基礎,它根植于古代宗法社會中。宗法社會中濃厚的“人情”觀是它的溫床。追求“無訟”必然會提倡忍讓、自律??鬃痈嬲]為政者即使在不得已情況下使用法律,也不要忘記“無訟”的追求;制定法律時,不要失卻仁慈的君子之心。
4.法律實施的最佳途徑——“其身正,不令而行” 孔子認為人與法相比,人的地位是首要的。君主的知人善任和提高官吏的素質(zhì),相對于制度的建設更為重要。統(tǒng)治者的表率作用重于發(fā)布的法令。這便是孔子的人治思想??鬃拥娜酥嗡枷虢?jīng)漢儒改造繼承,自漢代起,一直影響著傳統(tǒng)法。其為“人”在立法,尤其在司法活動中的作用留有充分的余地。法律的社會效果,與其說取決于法制的優(yōu)劣,不如說取決于官吏,即執(zhí)法者的自律與表率作用。
三、禮與法的關系
中國傳統(tǒng)法的結構是禮與法的完美結合。禮與法的結合不是一成不變的,其發(fā)展大致經(jīng)歷了四個時期。
1.夏商西周的“禮治”時代:法作為禮治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而存在。禮治體系最大程度地發(fā)揮了教化的作用,而法與刑的鋒芒被深藏,在不失威嚴的情況下副作用得到有效控制。
2.春秋戰(zhàn)國至秦的“法治”時代:禮法分離,獨任法治。儒法兩家之爭,以法家的勝利告終,原本附于禮治的法獲得了獨立的發(fā)展時機,但法家之“法”泛指制度,偏重刑罰。
3.漢中期以后禮法融合時期
漢儒通過對秦政反省認為過分摒棄“禮”和“德教”,獨任嚴刑峻法是秦滅亡的主要原因。于是漢儒開始了在不排斥“法”獨立存在的前提下,重振“禮樂”,建構“禮法結合”的新的傳統(tǒng)法體系。
漢代禮法融合主要有兩條途徑,一是立法以儒家提倡的倫理道德為指導,二是在司法實踐中引經(jīng)決獄,體現(xiàn)禮所倡導的精神。自漢時起,禮法融合的進程始終沒有停止。儒家的精神、法家的制度構成中國傳統(tǒng)法的主要內(nèi)容。
4.隋唐時期,法觀念定型:禮主法輔,禮在法中,法外有禮
自漢時起的禮法融合,經(jīng)魏晉南北朝的發(fā)展,定型于隋唐。中國正統(tǒng)的法觀念的核心理念是“德主刑輔”、“禮法結合”、“王霸并用”,三者合言之便是“禮主法輔”式的結合。在禮法融合的思想指導下,中國傳統(tǒng)法向著儒家化、倫理化、道德化發(fā)展。董仲舒的“《春秋》決獄”、西漢后期興起的以經(jīng)注律、魏晉南北朝時的引經(jīng)入律等,為形成“一準乎禮”的《唐律》打下了深厚基礎。我們從《唐律》的注釋“疏議”中可以體會到,《唐律》的每一條款的設置都能找到禮的依據(jù)。禮與律真正達到水乳交融的地步。
通過對禮與法的結合的分析,我們可以對禮與法的關系做如下歸納:
(1)禮指導著法律的制定。比如綱常之禮便是唐律最基本的內(nèi)容。在唐律的制訂過程中,以禮改律之處甚多,唐律的制定與修撰要以禮為指導。禮對于以滿族為主體的清朝立法也有重大影響。
(2)禮典、禮文直接入律。如唐律的制定除總的方面受禮的指導外,有些律文幾乎是禮的翻版。如《名例律》“八議”是《周禮·秋官·小司寇》“八辟”的照搬。
(3)定罪量刑“于禮以為出入”。審判實踐中可以發(fā)現(xiàn)以禮折獄,棄律從禮的案例。違禮之罪要加重處刑。由于“于禮以為出入”是公認的道德高于法律的司法原則,并受國家保護,司法官寧可不依律,也不可不循禮。
(4)禮法互補,共同維護社會的穩(wěn)定和國家的長治久安。具體表現(xiàn)在:第一,禮側重于預防犯罪,即導民向善,所謂“禁于將然之前”,法側重于懲罰犯罪,即禁人為非,所謂“禁于已然之后”。第二,以禮的規(guī)范彌補法律條文的不足。在唐代凡是律無明文的行為,可參考律疏處理。律疏是以禮為理論基礎的,律疏代律實際是以禮代律。第三,禮主刑輔,綜合為治。禮的等差性與法的特權性是一致的,禮法互補,以禮為主導,以法為準繩,以禮為內(nèi)涵,以法為外貌;以禮移民心于隱微,以法彰善惡于明顯;以禮夸張恤民的仁政,以法渲染治世的公平;以禮行法減少推行法律的阻力,以法明禮使禮具有凜人的權威;以禮入法,使法律道德化,法由止惡而兼勸善;以法附禮使道德法律化,出禮而入于刑。凡此種種都說明禮法結合、禮法互補,可以推動國家機器有效地運轉,是中國古代法律最主要的傳統(tǒng),也是中華法系最鮮明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