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良時代初期怎么樣_奈良時代初期有哪些事情
日本奈良時代東大寺奴婢沒有獨立的戶籍,只能以奴加名或婢加名的形式依附于寺院。奈良時代東大寺奴婢的人數(shù)大致在300人至400人之間徘徊。今天學習啦小編給大家?guī)砹四瘟紩r代初期,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奈良時代班田制
646年正月,孝德天皇宣布大化改新詔書,正式宣布實行“班田收授法”即班田制。班田制仿照唐朝的均田制而制定,是律令制土地制度的根本法。班田制從它頒布到消亡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從其頒布至742年,第二階段從743年墾田永世令頒布至800年,第三階段從801年一紀一班令頒布至902年。
班田制實行班田收授,首先須編定全國的戶籍。正倉院所存8世紀初的戶籍詳細地記述了姓名、年齡、受田額、家屬關系、人口數(shù)、疾病、貧富等級、租稅的課與不課等。戶籍每六年編制一次。班田的具體作法是:凡六歲以上公民,由政府班給口分田,男子二段(一段約1983.4平方米),女子為男子的三分之二。官戶奴婢與公民相同,家人、私奴婢則給公民的三分之一。有位、有職、有功者,按位的高低,功的大小,班給相應的位田、職分田、功田等。除口分田之外,還相應給以若干宅地和園田,為世業(yè)田,若絕戶還公。班田每六年一次。所受之田不準買賣,若受田者死亡,由國家收回。
班田制在實施之初還算順利,從646年至713年,共班田十二次。但此后越來越難以維持。這是因為:首先,沉重的租庸調(diào)和徭役負擔,使大多數(shù)公民無法承受而拋棄戶籍和口分田逃亡;其次,由于土地不能私有,因此無人墾田,而人口卻不斷增加,致使無田可班;另外,貴族和官吏營私舞弊,利用掌管班田之權,大量侵占公田,并使自己獲得的位田、職田、賜田等變成私有土地。
為了鼓勵荒地的開墾,增加收入,723年,政府制定了《三世一身法》。規(guī)定凡新修溝池開墾的土地,多少不限,允許開墾者三代占有;凡利用原有溝池開墾的田地,只準一代占有。由于農(nóng)民倦怠,收效不大。但此法的實施卻成為國有土地私有化的契機。
743年,政府又頒布了《墾田永世私財法》。規(guī)定按位階限定開墾土地面積。一品及一位準墾500町,二品及二位準墾400町,三品、四品及三位準墾300町,四位準墾200町,五位準墾100町,六位至八位準墾50町,初位至庶人準墾10町,郡司大領、小領準墾30町,主政、主帳準墾10町。申請獲準后,三年內(nèi)必須結束開墾。在以上規(guī)定下的墾田,永世歸開發(fā)者私有。有勢力的寺社、貴族、地方豪族均利用此令,大肆墾殖擴大領土,促進了莊園的發(fā)展。
奈良時代租庸調(diào)和徭役
與班田制相適應,奈良朝的租稅實行租庸調(diào)制。租按田地面積征收,一段口分田征稻谷二束二把,約占收獲量的3%。庸是代替勞役而交納的實物。正丁(21~60歲)每年去京城服勞役十天,相應的庸則納布二丈六尺;次丁(61~65歲)二人的庸布相當于正丁一人。除布外,還可按當?shù)厮a(chǎn)交納米、鹽、棉等,并運往中央,腳夫由納庸戶負擔。調(diào)只限男丁負擔,按照正丁、次丁、中男(17~20歲)等不同等級交納絹、絁、布、綿、染料、油等土特產(chǎn)品。調(diào)和庸每年8月中旬開始征收,近國于10月末、中國于11月末、遠國于12月末以前上交大藏省,充作中央的費用。
除了交納租庸調(diào)之外,百姓還要負擔沉重的徭役。
兵役是一種很重的徭役。根據(jù)大寶令的規(guī)定,有四分之一的正丁被指名服兵役。到軍團當士兵的被分為十班,每十天輪流值勤,糧食、武器自備,免除其它徭役。若是去京城當衛(wèi)士則須一年,去九州當防人則長至三年,免除調(diào)庸和其它徭役。
還有一種徭役是出“仕丁”,每五十戶出二人,到京城為朝廷服役三年,免除調(diào)庸和其它徭役。至平安時代允許出錢代役。
在賦役令中未作出具體規(guī)定的徭役稱為“雜徭”。正丁每年限六十天,次丁三十天,中男十五天。一般由國司征調(diào),從事官衙、道路、堤壩的修建等,原則上不供飲食。
此外還有雇役,即雇傭公民修建都城或耕種官田。雖名為“雇”,但報酬甚少,實際上也是一種徭役。
奈良時代商業(yè)的發(fā)展
708年,由于武藏國秩父郡發(fā)現(xiàn)一種含雜質極少的自然銅“和銅”,日本政府為了紀念“和銅”的出現(xiàn),改年號為“和銅”,同時以唐朝開元通寶為模式,鑄造了一種名為“和同開珎”的貨幣。這是日本政府發(fā)行貨幣的嚆矢。
和同開珎為圓形方廓,表面刻有“和同開珎”四字,直徑約為2.4厘米。材料有銀、銅兩種。由于銀的產(chǎn)量太少,709年廢止銀錢。銀幣于唐代時有傳入中國,在東北地區(qū)及西安等地有出土。
由于人們已適應了原來的物物交換,所以“和同開珎”在鑄造后,使用率極低。為了促進貨幣的流通,政府于711年頒布了蓄錢敘位令,規(guī)定凡是儲蓄貨幣并將貨幣捐給政府者根據(jù)貨幣數(shù)量晉升位階,如無官位者捐錢五貫即五千枚銅錢,就可獲得最低官位少初位下。此后,政府又采取了用錢支給季祿,畿內(nèi)及其周圍各國用錢納調(diào)等一系列措施,鼓勵用錢。但由于商品經(jīng)濟尚不發(fā)達,除了京城和畿內(nèi)等地以外,錢幣流通不廣,交易仍以物物交換為主。
奈良時代畿內(nèi)的難波、泉、宇治、勢多等流通經(jīng)濟上的要地,通過淀川水系和陸路的聯(lián)系,形成了一個流通經(jīng)濟圈——“中央交易圈”。對于當時主要以實物來運作的律令中央財政而言,這個交易圈是必不可少的。政府和官員將分配到的實物通過這個交易圈換成自己所需物品。
當時平城京設有東西市,進行物品的交易。但是僅靠平城京的東西兩市還不足以滿足朝廷和官員對物品的需求,所以中央交易圈擴大到畿內(nèi)各要地。政府和官員或在各要地設置莊、所,或派使者前往交易,以獲得所需物資。如為建造東大寺專門設置的造東大寺司,在泉津設置了泉木屋所、在宇治設置了宇治司所、在勢多設置了勢多莊,又派交易使去難波。
商品的流通離不開商人。奈良時代平城京的東西兩市和畿內(nèi)各要地的市,都有很多商人活動其間。市中設有市司,專門管理市場的秩序,檢查商品質量和價格,商人都在市司注冊。
除了在中央交易圈內(nèi)從事貿(mào)易的商人外,當時還有一些商人從事畿內(nèi)和地方的遠距離貿(mào)易,如漆部伊波。他是相模國的豪族,往來于相模和中央之間,從事貿(mào)易,從而積斂了大量的財富。748年,他捐重資建造東大寺大佛,被朝廷授予外從五位下的官位。
商人們的貿(mào)易活動使各地土特產(chǎn)品得以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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