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個稅史的簡介
個稅作為美國稅制固定下來距今剛好100年。在那之前,美國只在南北戰(zhàn)爭期間和19世紀末短暫地開征過,其間幾度廢除,直到1913年,各方才終于達成共識,征收個稅的憲法修正案獲得通過,下面是由學習啦小編為你提供的美國個稅史的簡介,讓我們一起來了解。
美國個稅史的簡介
英國殖民者施加的沉重稅負,是美國獨立運動的肇因之一。美國聯(lián)邦政府成立之初對征稅相當謹慎,并沒有設立個人所得稅。聯(lián)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馬歇爾1819年曾說:“征稅之權力即摧毀之力量。”在美國建國最初的70年間,聯(lián)邦政府的主要收入來自關稅、國內消費稅和死亡稅(即遺產稅)。
1812年,美英再次在戰(zhàn)場交手,史稱美國第二次獨立戰(zhàn)爭。為了籌措戰(zhàn)爭資金,聯(lián)邦政府考慮效仿英國征收個稅。英國曾在1799年和1803年為對付拿破侖兩次開征個稅。不過,美國人還沒有制定出法案,戰(zhàn)爭就結束了。1817年,國會甚至廢除所有的國內稅,政府的運轉主要依靠關稅來維持。
1861年,美國爆發(fā)內戰(zhàn),為彌補巨額戰(zhàn)爭費用開支,不管是南方還是北方都開始征收個稅。聯(lián)邦國會當年通過個稅法案,次年進行修訂,并開始實施。按照最初的規(guī)定:年收入超過600美元低于1萬美元者,需納稅3%;超過1萬美元者,繳納5%。從1864年開始,年收入在600-5000美元之間的納稅5%,超過5000美元的納稅10%。
從當時美國人的收入水平看,600美元的起征點已經算相當高了,只有1.3%的人需要向聯(lián)邦政府繳納個稅。但就是這項戰(zhàn)時措施,為維護美國的統(tǒng)一做出了很大貢獻。在1862-1864年間,聯(lián)邦政府的年收入增加550萬美元。在當時,納稅也被視為最高尚的愛國舉動。當年收入400萬美元的商界巨子斯圖爾特向國庫納稅40萬美元時,“整個美國都為他感到驕傲”。
內戰(zhàn)結束后,個稅制度并沒有立即取消,而是到1872年才被廢除。大約過了20年,美國再次出現(xiàn)要求征收個稅的呼聲。這次不是為了打仗,而是希望通過累進所得稅制度,讓富人多繳稅、窮人少繳稅或不繳稅,從而調節(jié)日益拉大的貧富差距。1889年時的美國共有6250萬人口,其中20萬人掌握70%的財富。同一時期的另一項數(shù)據(jù)顯示,1%的美國家庭控制著67%的財富。包括美國社會主義勞動黨在內的多個政黨大聲疾呼,要求實施馬克思在《共產黨宣言》中倡導的高額累進稅。
與此同時,美國的關稅收入逐漸減少,加上1893年爆發(fā)金融恐慌,聯(lián)邦政府有意通過征收個稅增加國庫收入。在此背景下,1894年8月28日,國會通過《威爾遜-戈爾曼關稅法》,其中一項條款賦予聯(lián)邦政府征收所得稅的權力。起征點定為年收入4000美元,稅率為2%。在當時6500萬人中,有8.5萬人需要繳稅。
對于聯(lián)邦個人所得稅的推出,輿論有褒有貶,但作為順應潮流的舉措,它還是受到社會的高度認可,不曾想最后卻斷送在一個名叫波洛克的商人手中。
1895年,來自馬薩諸塞州的波洛克將紐約的農業(yè)貸款及信托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波洛克擁有這家公司10%的股份,公司決定從他應得的紅利中扣除個稅的數(shù)額去納稅,波洛克則認為公司沒理由這么做。官司最后鬧到聯(lián)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在審理中發(fā)現(xiàn),《威爾遜-戈爾曼關稅法》中的所得稅條款涉嫌違憲。因為個稅是針對財產征收,構成直接稅,而依據(jù)憲法,國會對直接稅的征收應按照各州人口比例進行,否則便是違憲。5票對4票——最高法院廢除了這項所得稅條款。當時的首席大法官梅爾維爾·富勒對此裁決十分得意,聲稱他們終結了“一個世紀性錯誤”。
公眾對此卻不以為然,他們覺得最高法院是在濫用職權。各州也已開始征收個稅,因為美國憲法沒有禁止各州征收直接稅的規(guī)定。到1913年前夕,在美國48個州中,有35個州加入這股浪潮。從1895年至1909年,國會也先后提出33種不同的所得稅修正案。在1908年的總統(tǒng)競選中,幾乎所有黨派都在競選綱領中主張征收所得稅。
這股呼聲之所以日益高漲,是因為當時美國的大量財富都掌握在洛克菲勒、卡內基、范德比爾特家族等工業(yè)巨頭手中。美國社會對財富和權力把持在極少數(shù)人手中越來越感到不安,無論是共和黨還是民主黨內的進步人士,都想把權力從這些“斂財大亨”或“巨富的惡人們”手中拿回,希望通過累進個人所得稅“敲富人的竹杠”。
在就個稅問題的爭論中,美國政壇形成三派:一派是民主黨和共和黨中的激進分子,認為征收所得稅是增加國家收入最公平和最有效的辦法;另一派以塔夫脫總統(tǒng)為首,贊成推行所得稅,但前提是必須符合憲法;還有一派則堅決反對征收個稅,他們質疑:為什么要讓財富的創(chuàng)造者和繁榮的締造者蒙受損失?
為了讓征收聯(lián)邦個稅合乎憲法,美國國會于1909年7月拋出憲法第十六條修正案:“國會有權對任何來源的收入規(guī)定并征收所得稅,無須在各州按比例加以分配,也無須考慮任何人口普查或人口統(tǒng)計。”最初人們對該修正案的通過不抱太大期望,國會上次通過憲法修正案還是1870年的事,而在美國憲法存在的前100年里,超過1700條修正案呈遞國會,最終只有15條得到各州承認。
經過長達近4年的爭吵,第十六條修正案于1913年2月25日被宣布為美國憲法的一部分,延續(xù)至今的聯(lián)邦個人所得稅制度也因此確立。當時規(guī)定的稅額為:個人年收入超過3000美元、夫婦年收入超過4000美元的,征收1%所得稅; 2萬到5萬美元的,征收2%;超過50萬美元的,征收6%。在有著1億人口的美國,有36萬人需要繳納所得稅,政府由此每年增收2000萬美元。
有意思的是,累進稅制當時也得到富人們的大力支持,比如參議員納爾遜·奧爾德里奇就是修正案的主要支持者,而他是約翰·洛克菲勒在參議院廣為人知的“局內人”。其實這并不奇怪,盡管累進稅制宣稱“劫富濟貧”,事實上主要還是針對中產階級。那些富人可以利用信托公司以及免稅的基金會,逃去大部分稅賦。也就是說,他們依然能對商業(yè)及政府施加強大的影響力。
在此后的100年間,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和稅率變更了許多次,二戰(zhàn)期間所得稅率一度超過94%。現(xiàn)如今,個人所得稅已經成為聯(lián)邦政府財政收入的最主要來源。與此同時,稅法條款逐漸變得異常繁雜。以《1994年聯(lián)邦稅則》為例,關于聯(lián)邦所得稅的稅務細則厚達6400多頁。早在此之前,富蘭克林·羅斯福總統(tǒng)就曾經說過,“我完全無法弄清楚稅款金額”,他致信國稅局局長,“對我來說這似乎是一個高深的數(shù)學問題,是否請國稅局告訴我,究竟要繳多少稅?
美國個稅史的歷史介紹
個人所得稅是以個人所得為征稅對象,并由獲取所得的個人交納的一種稅。個人所得稅是目前世界上大多數(shù)國家普遍征收的一個稅種,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并且具有縮小貧富差距,實現(xiàn)社會公平的社會功能。為了籌措南北戰(zhàn)爭期間的戰(zhàn)爭費用,美國于1862年開征了個人所得稅,至1866年個人所得稅已占聯(lián)邦政府全部財政收入的25%。1913年,美國國會通過了個人所得稅法,經過了近一個世紀的迅速發(fā)展,個人所得稅已經從一個次要稅種一躍成為聯(lián)邦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2000年OECD(經濟合作發(fā)展組織)的資料顯示,發(fā)達國家個人所得稅占國家稅收收入總額的平均比重達到29%,若把社會保險稅考慮進來,這個比重則高達51%。
美國個稅史的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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