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歷史上的奴隸制介紹(3)
三國到隋唐五代的奴隸制
三國和晉代,奴婢制仍如秦漢,被稱為“私屬、私附”或“蔭衣食客”。同時出現(xiàn)農(nóng)奴,被稱為“有蔭佃客”或“部曲”。東漢末大亂,人口遭受極嚴重的損耗。主是死亡,其次是流散逃匿和豪強霸占戶口,脅迫貧弱戶當私屬。晉武帝又發(fā)官奴婢、屯田奴婢配為夫婦,每一百人成立一屯。與限田制同時頒布的有蔭佃客和蔭衣食客(與奴相似的仆役)制。蔭佃客制規(guī)定一品二品不得過五十戶,三品十戶、四品七戶、五品五戶、六品三戶、七品二戶、八品九品一戶。蔭衣食客制規(guī)定六品官以上得蔭三人、七八品二人、九品及不入品的吏士一人。晉惠帝時,石崇做荊州刺史,家有水碓三十余區(qū),奴八百余人。石崇經(jīng)常大宴賓客,令美人行酒,如果客人飲酒不盡,就令人斬勸酒美人。有一次丞相王導與大王敦一起拜訪石崇,石崇請他們喝酒。丞相平素不能飲酒,只好勉強應付,以至大醉;大敦故意不飲酒,看石崇咋辦。這樣,勸酒女郎因未“完成任務”,一連被斬了三人。旁人十分緊張、不安,勸大敦快飲酒吧!敦卻說:“他殺他的人,和我有什么關系!”真是無恥之尤。士族婦女同樣腐朽,她們使用婢仆,自己啥事都不做。有兇悍的殺婢妾,沒有人指責。
東晉士族的特權之一是“私藏戶口,以為私附”,山遐作余桃令,到縣八十日,即查出私附一萬人。從東晉到梁陳,有所謂估稅,凡買賣奴婢、馬牛、田宅,有文卷的大買賣每一萬錢抽稅錢四百。人民被迫或自斷手足、避免重役,或投靠士族做附隸,稱為屬名。南朝士族多有奴婢,如晉陶侃有家僮千數(shù),刁協(xié)家有奴婢數(shù)千人。宋謝混有奴僮千數(shù)百人,沈慶之有奴僮千人。普通士族家庭,也把奴婢當作重財產(chǎn),兄弟分家時分取奴婢。奴婢主用在耕田、織布;有時也派奴到遠方去經(jīng)商,不會逃走。525年,梁將元法僧逼迫彭城兵將三千余人來建康,都印額為奴??梢姡`額上印著字,無法逃走。齊時,劉寅使奴當伯上廣州,經(jīng)過七八年還是回來了。奴婢來源主是破產(chǎn)農(nóng)民,侯景作亂,奴隸成為侯景唯一的支持者。奴婢一人抵米六斗或值錢五千至七千,奴婢價格比西漢時的一萬伍千到四萬賤了不少。
北方游牧民族入主中國后,奴隸制度更為發(fā)達。擄掠人口為北魏武官致富的重手段,最大的人口擄掠者就是魏皇帝。東晉安帝時,仇池公楊盛上表敘述魏國情形,說魏國妃妾都住瓦房,有婢女千余人,織綾錦、養(yǎng)豬羊、牧牛馬、種蔬菜、販賣牟利。以皇帝為首的統(tǒng)治集團下至一部分鮮卑士兵各占有多少不等的奴隸?!段簳贩Q奴隸為俘獲,有些稱男女或新民,有些稱生口,前者指民戶或隸戶,后者指奴婢,將士私自俘獲的人應是屬于生口類。魏太武帝時俘獲的生口數(shù)量更大,不僅頒賜給出戰(zhàn)的將士,而且還給留臺未出戰(zhàn)的文官頒賜生口、繒帛、馬牛各有差。魏國存在著大量的奴隸,從事生產(chǎn)來供養(yǎng)文官和鮮卑兵。
同時,漢族人也奴役外族俘虜。匈奴人劉宣說;“晉為無道,奴隸御我”(《晉書》33卷)。一般匈奴人給晉地主作田客,有些地主役使匈奴田客多至數(shù)千人。為了防止被掠為奴隸,外族人愿為私人當田客(種田農(nóng)奴)。后趙王、羯人石勒曾是并州商人郭敬和地主寧驅的田客。當他逃荒時,晉官吏想縛他賣為奴,由于寧驅的保護得免。他外出求食,得到郭敬的施舍。他建議郭敬把饑寒交迫的羯人騙到冀州出賣為奴,不至于餓死。并州刺史司馬騰大捉胡人,兩人一枷,押到冀州出賣,石勒也被執(zhí)賣給平縣師歡家為耕奴。師歡怕他鼓動耕奴們反抗,把他釋放。他給人家當傭工,又被亂軍捉獲。為了不被賣為奴,他聚八騎起義,后殺敗晉新蔡王司馬騰。鮮卑慕容部人皮膚潔白,晉士族多買慕容部婦女為婢妾。
魏晉南北朝時代的士家、佃客和部曲,既是豪族地主的親兵,又是附屬于他們的農(nóng)奴。北魏、北齊、隋、唐各朝的均田和租調(diào)、徭役制度,都規(guī)定了奴隸課稅或不課稅,這表明奴隸是這一時期的重人力和財富資源。由于各家的奴隸數(shù)量多,北齊只能給一部分奴婢受田,但即使是平民也多擁有60個奴婢。京城“奴婢受田者,親王止三百人,嗣王止而二百人,八品以下至庶人限止60人”。“北齊均田法,普通民眾一夫受露田80畝,一婦40畝,奴、婢與良人同。丁牛一頭受田60畝,不得多于4頭。每丁受永業(yè)田20畝種桑麻,齊制和魏制不同處在于齊制奴婢不受永業(yè)田。557年,齊文宣帝時,宋世良請分牛地給貧人,說富家利用奴婢牛受田的制度迫使貧人無立錐之地。周武帝遵行齊制,隋文帝也尊齊制。”581年,度支尚書蘇威奏請減課役,得到隋文帝的允許。單丁和仆(部曲)隸(奴婢)半課。604年,隋煬帝即位,廢除婦人、奴婢、部曲的課役。唐租庸調(diào)法采用隋煬帝的新制,不再取婦人課役。男丁(23-58歲)和受田中男(18-22)向國家納租和調(diào)絹并服役。
北周武帝數(shù)次釋放奴隸和雜戶,但允許北周貴族保留一些部曲和客女。隋末平?jīng)鲆粠в兴^“奴賊”,首領出身奴隸,士兵自然不少出身奴隸。唐軍中有奴隸應募作戰(zhàn),立功后得賞,經(jīng)隋末戰(zhàn)爭,奴隸和部曲的人數(shù)更為減少。唐刑部屬官有都官郎中,掌管奴隸。奴隸來源是俘虜和叛逆犯的家屬,通年服役者稱為官奴婢。免(朝廷下大赦)一次稱為番戶,每年服役3番,每番一個月。免兩次稱為“雜戶”或官戶,每兩年服務五番。免三次成為良人。
唐代奴婢數(shù)量眾多。唐高祖李淵曾賜給功臣大奴婢,如給武則天的父親武士鑊奴婢300人,別食實封500戶。司農(nóng)寺將官戶奴婢有技能者配諸司,婦人入掖庭,以類相偶,行官監(jiān)牧及賜王公、公主皆取入。凡孳生雞彘,以戶奴隸課養(yǎng)。俘口則配輕使,始至給享食(《新唐書》志38,百官3)。稅法即行,京兆少尹韋楨、長安丞薛萃搜督甚峻。然總京師豪人田宅奴婢之估,載得80萬緡。唐朝的登萊沿海奴婢買賣中有大量的新羅人被賣為奴。唐代佛教寺廟的奴婢也甚多,平均每個僧尼有一個多奴婢:武宗即位,毀天下寺廟4600;籍僧尼為民26萬五千人,奴婢15萬人,田數(shù)千萬頃。……中下田給寺家奴婢;丁壯者為兩稅戶,人十畝(《新唐書》志42,食貨2)。由于奴婢在唐代屬于不課口,可從唐代的人口普查數(shù)中的不課口數(shù)估計出當年的奴婢數(shù)量。唐代戶分課戶和不課戶兩類。無課口的戶稱為不課戶:1、貴族和外戚的親屬;2、九品以上的官員;3、學生以及孝子順孫、義夫節(jié)婦同戶的人;4、老(60歲以上)、殘廢、重病人、寡妻妾、部曲、客女、奴婢及‘視流內(nèi)九品以上官’(當是流外九品),本人免課役,稱為‘不課口’;5、有勛的百姓(非勛官的有功者);6、新附戶暫免課役。據(jù)《通典》,755年(天寶14載),天下不課戶345萬戶,課戶534萬。人口總數(shù)5291.9萬,其中不課口4470萬,課口820.8萬。”如果不課口中的女自由人和未成年人為總人口的四分之三,為3352.5萬,不課口中的男人加婢的數(shù)量則為1117.5萬。貴族、九品上官員、學生、義夫節(jié)婦家屬、老殘、寡婦、有功者和新附戶的數(shù)量不會超過不課口總數(shù)的一半,因此保守地估計當時奴婢和部曲的總數(shù)有558.75萬人。而普通課稅的平民男子才820.8萬,奴隸數(shù)量已近于平民。前一年(天寶13),不課口為4521.8萬人,課口男丁為766.2萬人(總人口5288萬,《舊唐書》玄宗紀),奴婢和平民的比例更近似。當然,可能有些逃亡、隱藏的課戶不在統(tǒng)計之中,可是他們只能依靠豪強生活,淪為新的奴婢、部曲或佃戶,部曲和佃戶的身份是不比奴婢強多少的農(nóng)奴。760年(唐肅宗乾元3年),《通典》說,本年不課戶117萬戶,課戶75萬戶??側丝?699萬,不課口1461.9萬人,課口237萬人。5年內(nèi),平民減了2/3,但奴婢、部曲、佃戶數(shù)量減的少一些,不到一半。不課的的婦女和未成年人約占人口的3/4,則為1274.25萬;這樣,不課口中的男性中的自由人(貴族、官員、老殘等)和奴婢為187.65萬人。按一半除去不課口中的男性自由人,當年的奴婢則估計至少有93.83萬人,接近平民男子237萬的一半。唐代皇室、貴族和豪強的莊園遍布全國,由奴婢和佃戶耕種,佃客的身份是莊主的私屬。
《唐律疏議》還把部曲和奴婢并舉:“奴婢部曲,身系于主”;“部曲奴婢,是為家仆,事主須存謹敬。”唐律中關于部曲、奴婢卑賤身份地位的大量規(guī)定以及授予主人對賤口近乎生殺予奪的權力,反映的即是世家大族利用父家長制的宗法血緣關系,利用倫常名教,確定賤口卑賤的身份等級地位、借以強化對依附勞動人口的占有與超經(jīng)濟強制的意志。為什么父家長制下的奴隸命運更為悲慘?為什么唐律規(guī)定下的賤口,身份地位在許多方面比羅馬法下的奴隸還低賤?這顯然是與父家長在宗族與家庭關系中的絕對統(tǒng)治地位聯(lián)系在一起的。
宋代的奴隸制
宋代至清代,中國的佃客制度盛行。佃客比奴隸的地位好一些,但低于有田地的良民(自由人),屬于半自由人。古代兩河流域有一種附屬于王室和貴族的半自由人叫“臣服者”,其社會和法律地位在自由人和奴婢之間,等于中國的部曲和佃客階級。部曲和佃客制度比奴婢制度略為進步,是地主豪強奴役農(nóng)民的農(nóng)奴制度。
蔡美彪等論述說:“唐代中期以來,地主占有大片的田地,形成莊園。宋代地主的莊園,更加普遍地發(fā)展。所謂‘浮客’的佃戶也寄住在地主的莊上。佃農(nóng)自己完全沒有土地,租種地主的土地。一家大地主可有佃客幾百戶,兩川一帶的大地主可有數(shù)千戶。佃農(nóng)遭受著地主的地租和高利貸剝削,被緊緊地束縛在地主的土地上”。“高利貸剝削——伴隨著租佃制關系的發(fā)展,地主放高利貸成為重的剝削手段。農(nóng)民冬春借糧,以夏麥償還。夏麥償還了債,春秋再借糧,以冬禾償還。收成還債甚至還不足,無法交租,再把欠租作為借債加利。這樣,農(nóng)民年年借債,永遠還不清。在宋代社會經(jīng)濟中,高利貸剝削成為極為嚴重的問題。地主用地租和高利貸剝削、束縛著佃農(nóng)。而且還可以用‘換佃’的辦法相威脅,加重盤剝。佃農(nóng)卻不能隨意離開地主的土地”。
“宋朝建國前,南方各割據(jù)國里,地主和佃客的剝削關系發(fā)展程度不同。佃客的人身束縛,即所謂人身依附關系,各個地區(qū)也存在著一些形式上的差異。宋朝建國后,這種差異性仍在不同的地區(qū)顯現(xiàn)出來??偟膩碚f,在南宋統(tǒng)治時期,隨著土地兼并的發(fā)展,佃客的人身束縛在不斷加深。仁宗時,頒布‘皇祐法’,禁止夔州路的施、黔二州的佃客逃移。1184年,南宋把《皇祐法》的通行范圍擴大到忠、萬、歸等州,即擴大到整個夔州路;并規(guī)定:1)凡在1181年以前逃移他鄉(xiāng)三年以上者,承認既成事實;以后逃移及逃移不到三年者,包括家屬,‘一并追歸舊主’。此后,嚴禁逃移。2)地主不得‘強搬佃客’,即不準搶奪佃戶。
1205年,夔州路轉運判官范蓀說:‘富豪之家爭地客,誘說客戶,或帶領徒眾,舉世搬徙。’可見地主之間招誘搶奪佃客的現(xiàn)象仍在發(fā)展。范蓀校定后的“新法’是:1)地主只能役使佃客本人,不得強迫佃客的家屬充役;2)典賣田宅的人不得向買主租種原有的土地充當客戶。買主也不得強迫典賣田宅的人充當雇工或奴仆;3)借貸錢物,只憑文約交還,債主不得強迫債戶為地客;4)客戶身死,妻子愿改嫁的,聽其自便,客戶的女兒也可‘自行聘嫁’。范蓀的‘新法’,從條文上看,是對地主的權力稍加限制;但也從反面說明:當時夔州路的地主,可以強迫役使佃客家屬,強迫典賣田地和欠債的人作佃客,以至于干預佃客妻女的婚嫁。這種佃客的人身束縛,當是夔州路普遍存在的現(xiàn)實。
戴建國討論了宋代的奴婢制度,提出新出現(xiàn)的“雇傭奴婢”制度。在宋文獻中經(jīng)常出現(xiàn)“主仆名分”、“奴主之分”,用以指奴婢、佃客與雇主結成的關系。雇傭奴婢以契約形式與雇主結成主仆關系,成為雇主家族中的卑幼之輩。在日常生活中,雇主以家長身分對奴婢進行監(jiān)管。……奴婢在雇傭期間,猶如賣身于雇主,毫無自主權。雇傭期間,雇主可以占有女使的身體,女使沒有性自主權。在唐代,奴婢如同財產(chǎn)可以買賣。至宋代,奴婢普遍以雇傭形式依附于雇主。南宋禁止略人為奴婢,違者處死刑,似乎與宋初制定的《宋刑統(tǒng)》規(guī)定一樣。然在民間,由于種種原因,還存在略賣奴婢現(xiàn)象。這些人被略賣后,“終身為賤”。
唐末五代以來,門閥士族徹底瓦解,良賤制受到強烈沖擊,從而為賤口奴婢的解放開辟了一條大道。大量奴婢成為自由人,奴婢來源逐漸枯竭,導致奴婢市場萎縮。相反,雇傭市場卻隨之擴大。許多失去生產(chǎn)資料的貧困良人出賣勞動力,與雇主結成契約關系,從事原來賤民所從事的職業(yè)。但是奴婢制并沒有立即隨著門閥世族的消亡而立即消失。北宋時期,還存在法律意義上的良賤制,良賤制的消亡是在南宋時期。原先賤口奴婢所從事的家內(nèi)服役者的職業(yè)仍然存在,由于良賤之別的觀念不可能隨著良賤制度的消失而立即消失,這一職業(yè)的后來承擔者,在民間仍然被當作賤口奴婢看待。宋代奴婢的法律地位,在兩宋不同的時期,因良賤制度的存亡而有所變化。宋代奴婢因主仆名分的影響,依附于雇主,沒有自主權,在司法上,與雇主發(fā)生法律糾紛時,以家族同居法處置,法律上與雇主仍處于不平等地位。在北宋,奴婢實際是由賤口奴婢和良口奴婢組成的混和體。作為賤口的奴婢,依然是律比畜產(chǎn),被當作家庭財產(chǎn)與雜畜、貨物同處一列,自由買賣。在賤口奴婢之外,普遍存在良口奴婢,他們來源于生活貧困的良人。他們以締結契約的方式,與雇主結成雇傭關系。相對于唐代的奴婢,宋代奴婢地位的提高主是由于其成分的變化所致,即良人奴婢化的結果。在良賤制受到?jīng)_擊后,原來舊的針對賤口奴婢的法律無法適用于新的良口奴婢。
《金瓶梅》中描寫的人的價值很賤。譬如:甘愿為奴,人的價錢不如物,雇工2-3月的工錢相當于奴婢的身價相當于一次通風報信的價錢,特權階級可以隨便殺人而不受追究。
第七回寫甘愿為奴:婦人聽見話頭,明知張四是破親之意,便佯說道:“自古船多不礙路。若他家有大娘子,我情愿讓他做姐姐。雖然房里人多,只丈夫作主,若是丈夫喜歡,多亦何妨。丈夫若不喜歡,便只奴一個也難過日子。況且富貴人家,那家沒有四五個?你老人家不消多慮,奴過去自有道理,料不妨事。”張四道:“不獨這一件。他最慣打婦煞妻,又管挑販人口,稍不中意,就令媒婆賣了。你受得他這氣么?”婦人道:“四舅,你老人家差矣。男子漢雖利害,不打那勤謹省事之妻。我到他家,把得家定,里言不出,外言不入,他敢怎的奴?”張四道:“不是我打聽的,他家還有一個十四歲未出嫁的閨女,誠恐去到他家,三窩兩塊惹氣怎了?”婦人道:“四舅說那里話,奴到他家,大是大,小是小,待得孩兒們好,不怕男子漢不歡喜,不怕女兒們不孝順。休說一個,便是十個也不妨事。”張四道:“還有一件最緊的事,此人行止欠端,專一在外眠花臥柳。又里虛外實,欠人家債。只怕坑陷了你。”婦人道:“四舅,你老人家又差矣。他少年人,就外邊做些風流勾當,也是常事。奴婦人家,那里管得許多?惹說虛實,常言道:世上錢財儻來物,那是長貧久富家?況姻緣事皆前生分定,你老人家到不消這樣費心。”
第九回寫人不如物:西門慶用16兩銀子買了一張黑漆歡門描金床,……西門慶把春梅叫到金蓮房內(nèi),令他伏侍金蓮,趕著叫娘。卻用五兩銀子另買一個小丫頭,名叫小玉,伏侍月娘。又替金蓮六兩銀子買了一個上灶丫頭,名喚秋菊。排行金蓮做第五房。
而古希臘的荷馬曾提到,一名女奴可與20頭耕牛交換。據(jù)法國學者格羅茨所引史料,公元前410年雅典人獻祭所用牛的價格為平均每頭51德拉克瑪,不足同期奴價(1.7—1.8明那)的1/3;前375年牛價漲至每頭77.25德拉克瑪,不足同期奴價的1/56。由于蓄養(yǎng)奴隸費用高昂(一名奴隸的年生活費相當于3—4頭牛的價錢之和),因而凡購置并使用一、二名奴隸的公民,他在理論上至少可擁有8—16頭牛。因此,那種認為擁有一、二頭牲畜就自然可擁有一、二名奴隸的說法,是缺乏必的史實依據(jù)的??梢姡鞣阶怨湃速F物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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