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居正變法與王安石變法的不同
王安石的變法與張居正的改革都是歷史上著名的改革,那么王安石的變法與張居正的改革兩者有什么區(qū)別呢?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張居正變法與王安石變法的不同,歡迎大家閱讀。
張居正變法與王安石變法的不同
第一,改革策略不同。改革是社會危機的產(chǎn)物,但即使是同一類型改革,也會因改革者所采取的策略不同而產(chǎn)生不同效應。和王安石變法相比,張居正改革阻力較小在于他具有較高的策略水平,這主要表現(xiàn)在改革所奉行的宗旨方面。
王安石早在宋仁宗時 (1160年)上《萬言書》時,就提出要改變現(xiàn)有法度,使之合乎“先王之政”。但是,他任相之后,卻亮出“天變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的觀點,表明要更改太祖、太宗以來的法令制度。安石此舉雖然給希望變法的士人注入了一副興奮劑,但在思想還很保守的宋代,改變“祖宗之法”無疑會招來守舊派的激烈反對。這種思想在當時的士大夫中是很普遍的。因此,王安石亮出的變法旗幟使他在變法之初就遇到了強大阻力。張居正的做法與王安石則不同,他認為“法制無常,近民為要,古今異勢,便俗為宜”,說明他主張變法應以順應民心為要,即應“法后王”。但他又說,“法后王”并不是更改明太祖所制定的各種制度,相反,對于唐宋以前的君主而言,明太祖是“后王”,因此“法后王”就是恢復太祖之制中本來面貌,革除正德以來的弊政。這樣,改革并沒有違背先賢所主張的“法先王”之旨。這樣,張居正在改革中始終打著“恪守祖制”的旗幟,從而抑制了守舊派之口,減少了改革的阻力。
第二,改革步驟不同。宋、明兩朝發(fā)展到中葉時,都面臨著嚴重的財政危機,因此,王安石和張居正上臺時,接手的都是家底很薄的攤子,扭轉財政危機是他們的共同任務。然而,在制定改革方針,應該孰先孰后時,王安石和張居正采取了不同的步驟,體現(xiàn)了他們在謀略上的差異。
王安石變法,一開始就著手整頓財政,而忽略了吏治改革。“農(nóng)田、水利、青苗、均輸、保甲、免役、市役、保馬、方田諸役,相繼并興,號為新法,頒行天下”。這表明王安石為改革“積貧積弱”局面,一開始就把改革重點放在整頓財政上,以儉財為先。由于新法在推行過程中用人不當,一些地方官使新法成為擾民、困民之舉,遭到百姓反對,且變法對官僚地主及大商人的利益觸犯頗多,故又遭到這部分勢力的反對??梢?,在吏治沒有澄清、官僚地主的阻力沒有打破之前,改革是會遇到許多意想不到的困難的。
和王安石相比,張居正顯然要老練許多。在他看來,“治理之道莫急于安民生,安民之要,惟在于核吏治”,否則,吏風不正,一切政令都會流于形式。“上澤雖布而不得下疏,下情雖苦而不得上達”,即是當時官僚作風的寫照。正德、嘉靖年間的改革之所以不了了之,正是吏治腐敗所致,張居正對此深有體會。因此,雖然面臨嚴重的財政危機,他卻沒有一上來就貿(mào)然整頓財政,而是先行改革吏治, 由此,張居正是在獲得了一個得心應手的政治工具后,然后再運用這個經(jīng)過改造的工具去推行經(jīng)濟、軍事諸方面的改革,使新法一以貫之地推行了十年之久,產(chǎn)生了積極的社會影響。
第三,改革者的地位與權限不同。中國封建社會,權力集中在皇帝手中,皇權至高無上。因此,要革舊圖新,首先就要取得皇權支持,故韓非說:“事在四方,在要中央;圣人執(zhí)要,四方來效。” 但是,皇帝在多大程度上支持變法,不僅決定了改革者所擁有的權限大小,也決定了改革最終所能取得的成就。就此而言,王安石變法也有不如張居正改革之處。
熙寧元年(1068年),王安石調(diào)入京師后,宋神宗謙虛地說:“朕自視眇躬,恐無以副聊此意。可悉意輔朕,庶同躋此道!” 此時神宗對變法充滿了幻想,因此在變法初期對安石給予了一定的支持,使改革得以逐步展開。但是,隨著反對派聲勢的高漲,神宗對安石的不信任日益增加,對變法也動搖起來。
其實,宋神宗對安石的牽制遠不止此,在用人政策上他也留了一手。變法之初,安石就提醒神宗不要為異論所惑,神宗表面允諾,卻又把司馬光、馮京、文彥博等反對派留在朝中,以牽制和監(jiān)視變法。對神宗這種態(tài)度,安石也有所覺察,嘆道“天下事如煮羹,下一把火,又隨下一杓水,即羹何由有熟也?” 并暗責神宗“只從得五分時也得也!” 這些情況都表明,當反對派大舉進攻新法時,神宗的動搖性就暴露出來,使反對派抓住他這一弱點,從而給變法造成了難以逾越的障礙。
明神宗即位時,只是個十多歲的孩童,還沒有自己獨立的思想,正是這一因素使張居正在改革中取得了皇權的支持,牢牢掌握著改革大權。居正任首輔后,取得了神宗生母李太后與司禮太臨馮保的信任,成為他們在朝廷的代言人,而居正又利用自己作為帝師的特殊身份,向神宗灌輸改革思想,這樣,幼小的神宗自然而然地把張居正奉若神明,對改革更唯居正是從。因此,神宗這時只不過是皇權的符號,居正才是真正的掌權者,他有效地利用了皇權這把尚方寶劍來清除障礙,有力地推動了改革的進行。
明神宗成年后,更把居正視為頂梁柱,因此無論對朝廷還是對他本人來說,居正都不能離開。這一點神宗十分清楚,故有人提議居正“奪情”時,神宗立即同意,并下詔說:”父制當守,君父尤重”, 明確表示要居正奪情,使輿論大嘩。 神宗申明:“綱常人紀,君臣為大”,斥責反對派”藐朕沖年,忌憚元輔忠正,不便己私,乃借綱常之說,肆為排擠之計,欲使朕孤立于上,得以任意自恣,殊為悖逆不道,傾危社稷,大傷朕心。” 反對派果然被鎮(zhèn)住,使居正得以集中精力把改革推向深入。
神宗在改革過程中是給予了居正以極大的支持的,而不是像宋神宗那樣處處制肘王安石。至于居正死后,神宗幾乎盡廢其法,并抄居正家產(chǎn)和削官奪爵,卻不是神宗反對改革本身所致,而是諸種因素綜合作用所引發(fā)的悲劇。
第四,與同僚關系不同。要推行自上而下的改革,不能不依賴官僚機構和各級官吏。改革者如何處理與同僚的關系,就顯得尤為重要。在這方面,張居正顯然又比王安石略勝一籌。
王安石在變法時,對反對派毫不留情地予以打擊和排擠,就掃清變法障礙而言,此舉無可指責。然而,對那些只是指陳新法過失、對新法并無惡意的大臣,以及居于變法與反變法之間的大臣,安石也沒有采取積極措施爭取他們,而是一律予以壓制,把他們推向了反對派一方,壯大了對立勢力,給改革造成了十分不利的后果。此外,變法派內(nèi)部也存在集團利益之爭,可見,安石不僅不善于處理與中間派的關系,即使同是變法派內(nèi)部,一旦涉及切身利益時,他們也會作殊死搏斗,暴露了他作為一個政治家的短視,這就難怪變法會以失敗而告終了。
張居正在處理與同僚關系方面的情況,要分期來看。在奪情以前,居正在這個問題上很有理智,對于那些“以言亂政”者堅決予以清除,而對持不同政見者,則把他們安排到非要害部門,或令其退休。同時,他又注意錄用人才, 事實上,居正也是按這一原則來舉薦官員的。 正是憑借這一有利形勢,居正得以把改革全面推行開來。在奪情以后,居正受到極大刺激,加上已大權在握,對形勢判斷不清,凡反對改革,或上疏言事但有利于改革的士大夫,他一概貶斥不用。從此以后,居正開始以個人感情任用官員,給改革造成了不利影響。不過,由于居正掌握了內(nèi)外大權,仍能按既定的方針施政,所以改革能推行無阻,但居正身死之后新法被廢的隱患也由此種下。
第五,改革者信念和毅力不同。歷來凡是改革者都會遭到攻擊和誹謗,因為改革會觸動一部分人利益,他們勢必不遺余力地阻撓、破壞改革。這時,改革者信念和毅力就會經(jīng)受嚴峻考驗,其信念和毅力也將決定他們采用什么態(tài)度來反擊反對派的進攻,從而繼續(xù)推行改革,取得更大成就。就此而言,王安石也不如張居正。
王安石任相前,曾大力提倡要求重視人才,可當他開始變法時,卻沒按這一方針來推行吏治改革,而是把目光放在經(jīng)濟改革方面,這其中固然有宋神宗急于求成的原因在內(nèi),但安石鑒于慶歷新政的失敗,不敢得罪大官僚等既得利益者,也是不可忽略的因素。正因為下面官吏的陽奉陰違,才使王安石變法失去了初衷。因此,不敢力行吏治改革,可以說是安石毅力欠缺的一種表現(xiàn)。當他兒子王雨方死后,安石更是悲傷難抑,力請辭職。神宗見他去意已決,也對他失去信心,讓他去了江寧。從此,王安石就以寫詩來消愁解悶。由此可見,王安石對變法并沒有堅定的信念,他本人的毅力也不足以使他擔當北宋中葉救弊圖興的變法重任。
相反,張居正在這方面卻勝過王安石。早在隆慶年間,徐階致仕,將國事托付居正,他表示:“大丈夫既以身許國家、許知己,惟鞠躬盡瘁而已,他復何言!” 改開始后,居正明知整頓吏治會招致既得利益者反對,但他毫無畏懼,表示自己“且受深恩,義當死報,雖怨誹有所弗恤也。” 當他遭到自己門生劉臺彈劾時,仍堅持初衷,聲稱“吾但欲安國家、定社稷耳,怨仇何足恤乎”,“使吾為劊子手,吾亦不離法場而證菩提”。表現(xiàn)了改革者的無畏精神。居正直到臨死時還把改革大權抓在手中,在病榻上還想著如何把改革推向深入。因此,張居正改革能夠取得巨大成就,與他堅定不移的信念及勇于任事的精神是密不可分的。
綜上所述,就“政治家”這一稱謂而言,王安石有不如張居正之處;就變法本身而言,王安石變法在策略和步驟上不如張居正改革那樣靈活;就改革者的地位和權限而言,王安石更不能和張居正相比;就改革班子而言,以王安石為首的變法派也不如以張居正為首的改革派那樣齊心協(xié)力。因此,王安石變法的成就自然不能與張居正改革相提并論。
張居正改革的內(nèi)容
張居正是明朝中后期的改革家和政治家,在明代萬歷年間實行了改革新政。張居正作為宰相,推行的改革措施,對明朝經(jīng)濟復蘇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并且張居正改革推進了中國資本主義萌芽。而張居正也成為了一代賢明宰相的典范。
在政治上,張居正加強了中央集權制。針對朝廷中大量的冗官,他向明神宗奏明處理辦法,即就是精簡朝廷官員,并且按時考核朝廷各級官員的行政水平和行政業(yè)績。
在經(jīng)濟上,張居正實行“一條鞭”法,大致的內(nèi)容就是,百姓在上交稅收之時,廢除以人力代替稅收,統(tǒng)一攤丁入畝。這樣一來,保證了國家財政收入的穩(wěn)步增長,在一定程度上也緩解了土地和百姓的矛盾。在農(nóng)業(yè)方面,張居正派遣水利專家,加大建設黃河以及淮河流域,在當時,黃河、淮河對泥沙的治理已經(jīng)初見成效。
在軍事上,張居正派遣戚繼光和李成梁鎮(zhèn)守邊境。戚繼光負責東南部的沿海安全,李成梁負責東北部的邊境安全。有了戚家軍和李家軍,保障了明朝在國防上的安全。
文化上,大力推行程朱理學而大力打擊“心學”的傳播,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進步者的思想,張居正還下令拆毀各地的書院,實行一家之言。張居正在文化方面的改革,無疑是一次失敗的探索,他打壓了進步者解放思想的天性,從根本上阻礙了社會的進步。
王安石變法內(nèi)容
王安石變法主要內(nèi)容--理財:
均輸法:
青苗法:民戶可向政府貸款,政府以20%的年利率貸款給農(nóng)戶用來補助耕作,面向對象包括農(nóng)民,手工業(yè)者等,用官方貸款方式代替民間的高利貸行為,不僅讓百姓生活有了出路,更是增加了政府的財政收入。
農(nóng)田水利法:主要是大力興修水利,有效的開墾荒地,鼓勵農(nóng)業(yè)的發(fā)展。
免役法:政府當差的差役們不再用民戶人員服役,而是采用雇傭的形式。不僅如此,各戶民戶,按照貧富等級繳納不等的免役錢,之前那些官僚地主的特權被罷免。這種形式不但減免了農(nóng)民的勞役負擔,同時還增加了政府收入。
方田均稅法:土地由政府統(tǒng)一分配,并且按照土地面積大小及收益繳納不等的稅,有效的防止了地主兼并土地的現(xiàn)象。
均輸法,市易法,青苗法等新法對整個官僚地主,富商進行了打擊,嚴重限制了這些群體囤積居奇,投機倒把,剝削農(nóng)民的行為,同時也增加了國家的財政收入。
王安石變法主要內(nèi)容--整軍:
保甲法:通過將農(nóng)戶編排組織,10戶人家為一保,50戶人家為一大保,10個大保組成一個都保,然后在從每戶人家中找一個保丁,農(nóng)忙時勞作,農(nóng)閑時練兵,以便國家戰(zhàn)事來臨能上戰(zhàn)場殺敵。
設軍器監(jiān),將兵法和保甲法這種做法都是用來加強軍事力量的,以便用來鞏固邊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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