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離婚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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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大多肯定會涉及到財產的分割,其中最重要的是房產的分割。那么,在各種情況下房產是如何分割的呢?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最新離婚法律知識,希望大家喜歡。
最新離婚法律知識
1、一方贈與另一方房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xù)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guī)定處理。
此時,如果一方贈與另一方房產,哪怕是結婚很多年,只要是房產未過戶的,贈與一方也可以撤銷贈與,離婚時房產還是屬于贈與一方,不予分割。
注意: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guī)定。
2、一方父母出資購房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此時,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的,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與婚姻關系存儲期間的另一方沒有任何關系,離婚時作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不予分割。
3、雙方父母出資購房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后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不管產權登記在哪一方名下,離婚時按照出資份額按份分割。
4、一方婚前購買房屋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guī)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此時,對于婚前購買的房屋,即使婚后共同還貸的,房子也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財產不予分割。
5、以父母名義買房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二條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此時,雙方用共同財產以父母名義買房,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產權屬于父母,離婚時不屬于夫妻財產,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資情況,算作債權要求償還出資額。
6、以按揭貸款的方式買的房屋
以按揭貸款方式買的房屋所有權歸屬是有特殊性的。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雙方是以共同收入來償還銀行貸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認定該套房屋的現有價值屬于夫妻共同所有。
對于房屋產權的分隔,在實踐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
根據我國《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也只規(guī)定了:“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p>
但應當分兩種情況區(qū)別對待:
一是在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么這個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人財產。
二是在婚后,償還房屋的按揭貸款是由雙方共同支付的,應當歸屬于雙方共同財產,按按揭的數額分割。
離婚法律知識手冊
(一)婚姻法類
1 、婚姻法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基本原則是我國婚姻家庭制度的核心,貫穿整個婚姻法,是婚姻法所有規(guī)定包括婚姻立法的指導思想和準則?;橐龇ǖ母髡赂鳁l都體現了基本原則的要求和精神。
婚姻法的五項基本原則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 生育。
2、 婚姻法規(guī)定了哪些禁止性條款和倡導性條款?
婚姻法在總則部分規(guī)定了兩條禁止性條款和一條倡導性條款,闡述了五項基本原則的內涵和實質要求并保證其實施。
婚姻法第3條規(guī)定了兩條禁止性條款:“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婚姻法第4條增加了一條倡導性條款:“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尊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p>
3、 如何正確理解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每個人都有對自己的婚姻依法自主決定,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強制的權利?;橐鲎杂砂ńY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兩個方面。
婚姻自由是我國婚姻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最基本的權利。正確理解婚姻自由,應包括以下三個方面:(1)自愿、自主。每個婚姻的當事人都有按照本人的意愿選擇對象、締結婚姻和決定離婚的自由,完全自由,不受任何人的強制與侵犯。(2)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兩個方面。婚姻自由僅有結婚自由是不夠的,必須有離婚自由作為補充。(3)合法?;橐鲎杂刹⒉灰馕吨梢詾E用自由,它要求婚姻的當事人在自由地結婚和離婚時都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符合法律規(guī)范和法律要求。一方面要堅持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另一方面又要反對草率結婚和輕率離婚。國家保障公民享有婚姻自由的權利,當事人也要正確地行使婚姻自由的權利,絕不允許濫用這種權利去損害家庭、子女、他人和社會的利益。例如:結婚自由但不允許和已有配偶的人結婚。離婚自由但絕不允許對子女不做妥善安排就離婚。
4、 結婚的必備條件有哪些?
結婚的必備條件有:
(1)男女雙方完全自愿?;橐龇ǖ?條規(guī)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边@是婚姻自由原則在結婚問題上的具體表現。
(2)達到法定婚齡。法定婚齡是指法律規(guī)定的允許結婚的最低年齡。婚姻法第6條規(guī)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3)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則。根據一夫一妻制原則,申請結婚的雙方當事人需無配偶,只能是未婚者,或者是喪偶、離異者。
5、 結婚的禁止條件是什么?
婚姻法第7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p>
6、 什么是無效婚姻?包括哪些情形?
所謂無效婚姻,是指違反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的婚姻。
根據婚姻法第10條規(guī)定,無效婚姻包括:
(1)重婚的,即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者而與之結婚;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即婚姻當事人屬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3)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7、 夫妻在家庭中享有哪些權利?承擔哪些義務?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具體包括:
(1)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2)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生活的自由;
(3)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4)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義務包括:
(1)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 生育的義務;
(2)夫妻有互相扶養(yǎng)的義務。
8、 什么是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哪些?
按照法定夫妻財產制規(guī)定,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合法收入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17條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規(guī)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9、 哪些財產是夫妻一方財產?
婚姻法第18條規(guī)定了五個方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規(guī)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xù)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0、夫妻間能否對財產進行約定?約定應注意哪些問題?
婚姻法第19條規(guī)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本褪钦f法律允許當事人雙方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對婚前、婚后的財產關系或某項財產收入做法定財產之外的約定,即將婚前或婚后全部或一部分財產或所得約定為某一方所有。
根據婚姻法規(guī)定,夫妻對財產進行約定應注意以下問題:
(1)約定的時間。法律沒有作出任何限制性規(guī)定,夫妻雙方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進行約定。
(2)約定的范圍。夫妻雙方可以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財產作出約定,也可以對雙方的婚前財產作出約定。但不得對國家、集體、他人的財產所有權進行約定。
(3)約定的內容。雙方既可以約定雙方的財產歸共同所有,也可以約定各自的收入歸各自所有;既可以約定雙方財產中的一部分為雙方共同所有,一部分歸各自所有,也可以約定一方財產的一部分歸另一方所有。
(4)約定的方式。夫妻財產約定一般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采用口頭形式約定,雙方均無爭議的,應認定有效。
(5)約定的優(yōu)先力。婚姻法第19條規(guī)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guī)定。”這表明夫妻對財產的特別約定是具有優(yōu)先力的。
(6)約定的約束力。
①對當事人的約束?;橐龇ǖ?9條規(guī)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②對第三人的約束。當第三人知道約定的內容時,對第三人有約束力。
11、未成年人在學校致人傷害應當由誰承擔賠償責任?
婚姻法第23條規(guī)定:“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蔽覈睹穹ㄍ▌t》第133條第1款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jiān)護人盡了監(jiān)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备鶕鲜鲆?guī)定,我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監(jiān)護人的賠償責任可以認為是“可減輕的無過錯責任”。首先,監(jiān)護人在被監(jiān)護人致人損害時承擔的是一種無過錯責任。只要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對他人的損害,無論監(jiān)護人是否有過錯,是否盡了監(jiān)護責任,他都應承擔民事責任。其次,監(jiān)護人承擔的無過錯責任是可以減輕的。雖然無論監(jiān)護人是否有過錯,是否盡了監(jiān)護責任都要承擔民事責任,但責任的程度卻不同,監(jiān)護人盡了監(jiān)護責任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0條規(guī)定:“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痹诟改浮⑴渑嫉葘⑽闯赡曜优蚓癫∪怂瓦M幼兒園、學校,或者精神病院的情況下,監(jiān)護人實際上已將監(jiān)護職責轉移給上述單位,這些單位在特定的時間和特定的區(qū)域內負有監(jiān)護責任。雖然監(jiān)護職責發(fā)生轉移,但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幼兒園、學校和精神病院承擔的是“過錯責任”,即在一般情況下,被監(jiān)護人給他人造成損害,還是由監(jiān)護人承擔民事責任。只有在幼兒園、學校和精神病院等管教單位有過錯時,才適當給予賠償。
12、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否有繼承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等若干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通知》之規(guī)定,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發(fā)布并施行后,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其婚姻關系無效,按非法同居關系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意見》第13條規(guī)定:“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如認定為婚姻關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繼承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如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而又符合繼承法第14條規(guī)定的,可以根據相互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p>
我國繼承法第14條規(guī)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yǎng)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被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yǎng)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財產。
13、具備哪些條件才能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為,根據新婚姻法第31條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協議離婚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須有合法的夫妻身份。離婚是有夫妻關系的當事人夫妻關系的解除,因此,協議離婚的當事人雙方必須具有合法夫妻關系。不具備合法夫妻身份關系的當事人解除非法同居關系不適用協議離婚的有關規(guī)定?;橐龅怯浌芾頇C關在辦理離婚時應先驗明雙方的夫妻身份,凡是沒有《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的,表明他們沒有合法的婚姻關系,則不能確認其夫妻身份,就不能辦理離婚手續(xù)。對于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事實婚姻、非法同居,原則上不應按登記離婚的程序解除。
(2)協議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須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離婚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為,只有在雙方當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時,才能進行登記離婚。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對于夫妻一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必須依訴訟程序解決,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訴訟。
(3)協議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須有離婚的合意。雙方當事人離婚合意,是協議離婚的最重要的條件。如果有一方不愿意離婚,就不能依此程序辦理。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必須是發(fā)自夫妻雙方內心、真心實意的愿與對方解除婚姻關系,而不是雙方一時氣憤或感情沖動的離婚;不是一方欺詐、哄騙另一方同意的離婚;也不是家長或第三者脅迫一方或雙方同意的離婚;更不是當事人雙方為了各自的目的或共同的目的而惡意串通的假離婚。
(4)協議離婚時必須對子女的撫養(yǎng)教育作出恰當、合理的安排,并達成一致的協議。子女的撫養(yǎng)問題,是指未成年的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由夫或妻哪一方具體撫養(yǎng),而另一方如何承擔子女必需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以及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一方如何行使探視權等內容。在處理這些問題時應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合法權益的原則下做合理的、有切實保障的安排。
(5)協議離婚時必須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做出適當的處理。財產問題主要是指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共同債務的清償以及離婚時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尤其是離婚后住房問題等內容。在處理這些問題時,應體現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合法權益的原則并適當照顧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妥善加以解決。
(6)協議離婚必須合法。首先,雙方當事人離婚動機和目的應該合法,不能用離婚來規(guī)避法律,達到其他個人目的。其次,離婚協議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和政策,即關于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協議要合法,不能因父母離婚而影響子女的健康成長;關于財產問題的協議也要合法,不能以此侵犯或剝奪當事人任何一方的財產權利,也不能以此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的財產利益。
只有符合上述條件的夫妻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xù),婚姻登記機關才能準予登記,收回《結婚證》,發(fā)給《離婚證》。
14、協議離婚的手續(xù)怎么辦?
協議離婚必須辦理離婚登記。離婚登記是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必經程序。他是由婚姻登記機關依照行政程序辦理的,其步驟如下:
(1) 申請
當事人協議離婚時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否則,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我國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市轄區(qū)、不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政府。當事人申請離婚,應當持有下列證件和證明:
①戶口證明;
②居民身份證;
③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④離婚協議書;
⑤結婚證。
此外,還應當交付辦理離婚證及存檔所需的單人免冠照片(根據不同地區(qū)的要求提供),并按照婚姻登記機關的要求填寫《離婚申請書》。
(2) 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接受當事人離婚申請時,應把婚姻法及《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向當事人講清,而雙方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的提問。工作人員應查明:
①離婚申請人是否是合法夫妻;
②離婚雙方申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③離婚是否確實出于雙方自愿;
④對子女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
⑤對財產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等等。
如登記機關發(fā)現離婚的當事人有違反婚姻法的行為,應給予批評教育或不準予登記。違反刑法的,要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防止輕率離婚和假離婚,工作人員應對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當事人進行思想教育和調解和好工作。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應當進行認真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fā)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雖然這是法律為防止登記工作久拖不決而提出的時間要求,但客觀上也給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冷靜的進行考慮,在審查期內,如果雙方當事人對重歸于好取得共識,應準許當事人撤回離婚申請。
(3) 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經過審查后,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離婚申請,予以登記并發(fā)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對不符合婚姻法和《離婚登記管理條例》規(guī)定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橐龅怯浌芾頇C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男女登記離婚后,一方對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離婚協議及子女和財產問題的處理翻悔時,應當向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解決。只有在原婚姻登記機關撤銷離婚登記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在原婚姻登記機關未撤銷離婚登記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人民法院不應受理,但應告知當事人向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撤銷離婚登記。
如果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離婚登記,并對當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關系無效,收回離婚證并對當事人處200元以下的罰款。
15、訴訟離婚的程序是什么?
訴訟離婚分為三個階段:起訴、審理、判決。
(1) 起訴
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系的請求。起訴一方當事人就是原告,被訴的一方當事人就是被告,訴訟開始后,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民事案件的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條件。離婚案件也屬于民事案件,因此起訴也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的條件并具有自己的特色:
① 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
② 有明確的被告;
③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④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離婚訴訟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即要求離婚的一方,必須向被告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只有具備以上四個條件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離婚案件起訴時,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和副本。訴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① 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住址;
② 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③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訴訟離婚程序也隨即開始。
(2) 審理
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后,開始訴訟程序,到做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審理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①審理前的準備。人民法院在收到離婚訴訟后,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②調解。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后,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fā)給調解書;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應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③開庭審理。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是否回避;之后,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鑒定人,宣讀鑒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爾后,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fā)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fā)言,雙方互相辯論。
(3) 判決
根據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發(fā)判決書。
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序。
16、訴訟離婚應向何處法院提起?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離婚案件屬于普通民事案件,原告要提起離婚訴訟,必須到被告住所地,即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民離開其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xù)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在外地住院就醫(yī)除外),或在某地連續(xù)居住達1年以上,該地為其經常居住地,如果對其提出離婚訴訟必須向該公民經常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公民離開其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xù)在外地居住1年以上(在外地住院就醫(yī)除外),但沒有經常居住地,即沒有在任何地方居住達一年以上,如果對其提出離婚訴訟則須向其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
公民戶籍遷出后但尚未落戶,對其提出離婚訴訟的,如果該公民有經常居住地的,應向其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沒有經常居住地,戶籍遷出不足1年的,應向其原戶籍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戶籍遷出超過一年的,應向其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
公民被注銷城鎮(zhèn)戶口,對其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向原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應向原告經常居住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也被注銷城鎮(zhèn)戶口的,應向被告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
公民被勞動教養(yǎng)或監(jiān)禁,對其提出離婚訴訟,應向原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應向原告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也被勞動教養(yǎng)或監(jiān)禁的,被告被勞動教養(yǎng)或監(jiān)禁1年以上的,應向被告原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被告被勞動教養(yǎng)或監(jiān)禁1年以上的,應向被告被勞動教養(yǎng)或監(jiān)禁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
公民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蹤,對其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向原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應向原告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
公民為軍人的,非軍人一方對其提出離婚訴訟,或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如果軍人為非文職軍人,應向原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如果軍人為文職軍人,一般向文職軍人方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如果是軍人一方向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則應向非軍人一方的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非軍人一方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應向其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如果夫妻雙方均為軍人,離婚訴訟應向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駐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
17、哪些情況可視為感情確已破裂?
我國婚姻法第32條第3款規(guī)定了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幾個具體參考標準: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調解無效,視為感情破裂,應準予離婚。
因重婚引起的離婚有兩種情況: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重婚一方提出與原配偶離婚。對于這類案件,首先應由刑庭處理重婚問題。經人民法院刑事審判,依法解除非法的重婚關系并對重婚者予以刑事制裁后,對方仍堅決要求離婚,經人民法院調解無效的,可準予離婚。重婚者被解除重婚關系并承擔刑事責任后,仍堅持與原配偶離婚,原配偶堅持不離的,如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可著重調解和好或者判決不準離婚。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的,應調解或判決離婚并在財產分割、子女撫養(yǎng)和經濟幫助等方面,照顧原配偶方的利益,原配偶方還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原配偶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雖不以夫妻相稱,但共同生活時間較長的情形。無論提出離婚的原告是無過錯方還是過錯方,人民法院都要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準予離婚的準繩。經人民法院調解無和好可能的,應判決準予離婚并在財產分割、子女撫養(yǎng)和經濟幫助等方面,照顧原配偶方的利益,原配偶方還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2)實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為虐待家庭成員,或遺棄家庭成員的,調解無效,視為感情破裂,應準予離婚。
處理這類案件,應當認真查明虐待、遺棄的行為是否是經常的`、一貫的,是否已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雖經法院調解,受害者不予諒解,堅決要求離婚的,應判決準予離婚并判虐待者、遺棄者承擔相應的民事和行政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應追究虐待者、遺棄者的刑事責任。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調解無效,視為感情破裂,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在受理這類離婚案件時 ,應查明有惡習一方沾染惡習的具體情況和一貫表現。如果當事人情節(jié)較輕的,可先進行批評教育或交由公安機關依《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行政處罰。經批評教育或處罰后,有惡習者表示真誠悔過并積極改正,而對方也能給予諒解的,應著重調解和好。如果當事人情節(jié)較重,已構成犯罪,或者經批評教育、行政處罰仍無悔改表現,對方也對其失去信心,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雙方和好確無可能的,應調解或判決準予離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調解無效,視為感情確已破裂,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時,應主要考察分居的原因是否是夫妻感情不和;夫妻感情是否確無和好的可能。如果是因其他原因分居、分居不滿2年或夫妻感情還有調解和好的可能,則不能判決離婚;如果確實是因感情不合分居且已滿2年,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法院調解無效,視為感情確已破裂,可調解或判決離婚。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調解無效,視為感情確已破裂,應準予離婚。
18、繼父母離婚后,與繼子女的關系如何?
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關系屬于姻親關系。姻親關系,是因生父母的再婚的事實而與繼父母形成的關系。姻親關系可以因生父母的離婚而解除與繼父母形成的關系。所以,離婚后,在繼子女未成年的情況下,或繼子女已成年,但其未成年時沒有與繼父母共同生活并受繼父母長期的撫養(yǎng)、教育,繼父母可以解除與繼子女之間的親子關系,不再撫養(yǎng)繼子女,以后也無權要求繼子女贍養(yǎng)自己。
在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存續(xù)期間,如果其未成年時與繼父母共同生活,并受繼父母長期的撫養(yǎng)、教育,那么,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關系應視為擬制血親關系,繼父母與繼子女已經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則不能因為生父母的離婚而自然解除。繼父母和受其撫養(yǎng)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與父母子女間權利義務關系完全相同。生父母與繼父母離婚時,如果繼子女尚未成年,繼父母可以解除與繼子女之間的親子關系。如果繼子女已成年,只有繼父母一方同意或與繼子女雙方同意并符合法律規(guī)定解除時,雙方的身份關系才能解除。但是,繼子女受繼父母撫養(yǎng)的事實并不能因此而消失,所以,受繼父母撫養(yǎng)教育長大成人有負擔能力的繼子女,對于年老體弱、生活困難又無生活來源的繼父母的晚年生活仍應承擔生活費用。
19、離婚后,未成年子女致人傷害的賠償責任應由誰承擔?
離婚后,父母雙方對于子女仍然都有撫養(yǎng)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無論子女隨哪一方生活,另一方仍是子女的法定監(jiān)護人。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jiān)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由此可見,父母承擔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jiān)護人的資格,不因父母的離婚而喪失。但撫養(yǎng)和教育的方式確實發(fā)生了變化,由父母雙方與子女共同生活、共同撫養(yǎng)變成由父母一方與子女共同生活,承擔實際撫養(yǎng)義務,不與子女生活的另一方實際上是難以盡到具體的監(jiān)護責任的。所以,在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時,如果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能夠承擔民事責任時,另一方可以不承擔責任;如果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另一方應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20、離婚后,兩周歲以下的子女應由何方撫養(yǎng)?
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特殊情況下,也可隨父方生活。
兩周歲以下的未成年子女,應與“哺乳期的子女”視為同一概念。這一階段的嬰兒,更需要母親細心、真摯的照顧撫養(yǎng),以有利于其發(fā)育成長。因此,夫妻離婚后,兩周歲以下的嬰兒一般以隨母親生活為宜。這對孩子對母親都是必要的。但是,如果母方具有下列特殊情況之一的,子女不宜或無法隨母方共同生活的,也可以由父親撫養(yǎng):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這種情況屬于哺乳期嬰兒不宜與母親共同生活,無論母方或父方是否同意,從保護嬰兒利益出發(fā),應當判決或確認由父方撫養(yǎng)。
(2)母方有撫養(yǎng)條件不盡撫養(yǎng)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不是母方無撫養(yǎng)能力和撫養(yǎng)條件,而是母方不盡撫養(yǎng)義務,不撫養(yǎng)嬰兒。人民法院在審理這樣的案件時,如果父親提出嬰兒隨其生活的要求時,應該判決或確認由父方撫養(yǎng)。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實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其他原因”包括母方經濟能力、生活環(huán)境明顯對撫養(yǎng)嬰兒不利;母方品行欠佳或違法犯罪不利于撫養(yǎng)嬰兒;嬰兒從出生后一直由父方喂養(yǎng)等各種具體事實。在此種情況下,嬰兒隨母生活對嬰兒的撫養(yǎng)、成長是非常不利的。這屬于嬰兒確實無法隨母方生活,應當判決或確認由父方撫養(yǎng)。
(4) 父母雙方協議并對子女成長無不利影響的,也準予由父方撫養(yǎng)。
哺乳期內嬰兒隨父方生活,僅有父母雙方協議還不夠,還必須強調對嬰兒的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并且還須經法定的予以準許的程序,即應由人民法院判決或由雙方協議確認。這樣規(guī)定,更有利于對哺乳期嬰兒利益的保護。
21、離婚后、兩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由何方撫養(yǎng)?
兩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應與“哺乳期后的子女”視為同一概念。兩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由何方撫養(yǎng)的問題,首先應由父母協商,雙方在自愿的基礎上對撫養(yǎng)子女達成協議的,子女可隨父或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雙方輪流撫養(yǎng)法律都是準許的;如達不成協議訴訟到法院時,經調解無效,應由人民法院視具體情況判決。應根據何種具體情況判決呢?總的原則是在維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綜合考慮父母雙方的思想品質、生活作風、文化素質、經濟條件、家庭環(huán)境、工作性質等各方面的情況,來確定子女歸誰撫養(yǎng)。人民法院判決子女撫養(yǎng)歸屬時,應考慮以下優(yōu)先條件:
絕對優(yōu)先撫養(yǎng)條件,是指父母本人具備的條件: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huán)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于子女共同生活的。只有父母本人具備上述條件,才具有優(yōu)先撫養(yǎng)權,這是絕對的優(yōu)先撫養(yǎng)條件。
相對優(yōu)先撫養(yǎng)條件,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具備的條件:如果父方與母方撫養(yǎng)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的,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yōu)先條件予以考慮。但是,這是相對優(yōu)先條件,其發(fā)生效力的前提條件是父方與母方撫養(yǎng)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且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雙方撫養(yǎng)子女條件基本相同,包括兩種情況:一是雙方本人均無優(yōu)先撫養(yǎng)條件;二是雙方本人均有優(yōu)先撫養(yǎng)條件,但具有的某些撫養(yǎng)條件基本相同。在此種條件下雙方又均要求撫養(yǎng)子女時,才考慮相對的優(yōu)先撫養(yǎng)條件,具備相對優(yōu)先條件的一方,才能獲得優(yōu)先撫養(yǎng)權。
22、離婚后,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由何方撫養(yǎng)?
父母雙方對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fā)生爭執(zhí)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10周歲以上的子女,在父母離婚時,可以選擇隨父或隨母生活,但對其意見的效力,也不能絕對化。原則上可以尊重子女的選擇,但法官也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斷,如果子女的選擇對其成長不利,也可以做出與其意見相悖的判決。另外,考慮子女的意見是有前提條件的,即“父母雙方對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fā)生爭執(zhí)的”,是考慮子女意見的前提條件。如果父母雙方對其撫養(yǎng)已經有協議的,則不必征求、考慮子女的意見,按照父母雙方的協議處理即可。
23、父母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非婚生子女應由哪一方撫養(yǎng)?
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yǎng)和財產分割問題,應一并予以解決。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yǎng)的問題,因其子女的年齡和智力狀況不同,采取的解決辦法也略有不同。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yǎng),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yǎng)。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哪一方撫養(yǎng),首先應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請求人民法院解決。人民法院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決。子女為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時,應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養(yǎng),必須要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沒有撫養(yǎng)子女的一方,應負擔非婚生子女的撫養(yǎng)費的一部或全部,具體數額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當地生活水平和雙方的負擔能力來確定。
24、如何行使探望權?
(1)明確探望權的主體。探望權的主體,是離婚后不與子女生活在一起并與子女保持有父母子女權利義務關系的父母。由此可見,父母行使探望權是有條件的:首先,必須是已離婚,未與子女生活在一起,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母;其次,必須是與子女保持著父母子女關系的父母。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guī)定,可以推知,行使探望權的父母包括:具備上述兩個條件的生父母(婚生子女的父母、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人工生育子女的父母)、養(yǎng)父母、已與子女形成撫養(yǎng)關系并在離婚后愿繼續(xù)提供撫養(yǎng)費的繼父母。
(2)確認探望權的程序。如果當事人協議離婚,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xù)時,應同時對離婚后探望子女的時間、方式等達成協議?;橐龅怯洐C關審查當事人是否對探望子女達成了協議,即協議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如果當事人是通過訴訟離婚,在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的情況下,離婚協議中應有探望子女的條款,其內容必須合法;在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的情況下,應對探望的方式、時間等做出具體的判決??傊?,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對探望的方式、時間等問題,應先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時,再由人民法院做出具體的判決。
(3)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新婚姻法對此沒有具體規(guī)定,從實踐看,探望權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短期探望,又稱探望性探視,是指未與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母,定期看望子女一次;一種是較長期探望,又稱逗留性探望,是指未與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母將子女接去與自己共同生活一段時間。在一般情況下,父母也可能同時采用短期探望和長期探望兩種方式。具體采取哪種方式,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時,再由人民法院調解或判決。
(4)實現探望權的保障。一方行使探望權時,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探望權的行使僅有探望權一方的努力,并不一定能夠完全實現;如果與子女生活的一方干涉,則不一定能夠很好實現。只有在一方行使探望權時,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積極協助,探望權才能真正的、完全的得以實現。由此可見,“另一方的協助”,是探望權實現的一個基本保障。行使探望權不僅是權利,也是義務;協助行使探望權也是義務,如果有探望權的一方不行使這一權利或者是另一方阻撓其行使這一權利,都是違反法律的行為,也都是對未成年子女的權益的一種侵害,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5、離婚后子女撫養(yǎng)關系能否變更?
判決子女撫養(yǎng)權的歸屬,是以有利于保護子女的利益為原則的,如果出現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情形,就應變更子女的撫養(yǎng)關系。所以,離婚后,子女撫養(yǎng)關系可以變更,但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
(1)變更子女撫養(yǎng)關系的,應另行起訴。
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yǎng)關系的,或者子女長到有識別能力時,主動提出與另一方一起生活時,應另行起訴。離婚后,變更子女撫養(yǎng)關系的請求,不涉及原離婚案件,不是對原離婚案件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判決、調解協議的糾正,而是出現了處理原離婚案件當時不存在的子女撫養(yǎng)方面的新情況,所以,應當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訴。
(2)具有法定事由,應予支持變更撫養(yǎng)關系。
具體的法定事由:
①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xù)撫養(yǎng)子女的;
②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yǎng)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③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yǎng)能力的;
④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yǎng)關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準許協議變更撫養(yǎng)關系。
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yǎng)關系的,應予準許。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判決離婚后,要求變更子女撫養(yǎng)關系的,并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訴,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變更子女撫養(yǎng)關系的協議,只要沒有違法事項和對子女成長不利的問題,應予準許。
(4)不允許擅自變更撫養(yǎng)關系。
司法實踐中,常常會出現沒有與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擅自變更子女撫養(yǎng)關系的情況,但引起的原因是不同的,對此,應根據實際情況分別處理:
①有正當理由的,可告知依法起訴。離婚后,撫養(yǎng)子女的一方確實沒有盡到撫養(yǎng)責任,或者有虐待、遺棄子女等行為的,另一方為了保護子女的身心健康而擅自將子女騙走或搶走的,這種行為是法律所不允許的。應告知其依法起訴,由人民法院確定是否變更子女撫養(yǎng)關系。
②子女擅自變更的,可告知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起訴。受一方撫養(yǎng)的子女因種種原因,如因受歧視、虐待等,而自行躲避到另一方的家中,并且明確表示再也不愿與撫養(yǎng)方一起生活的,其法定代理人應代理其子女起訴,要求人民法院變更子女撫養(yǎng)關系。
③沒有正當理由的,應說服教育送回孩子。沒有正當理由搶走或騙走孩子,應說服教育其送回孩子,經說服教育仍不送回孩子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強制措施執(zhí)行的對象并不是該子女,而是搶走或騙走該子女的當事人。
26、離婚后子女的撫養(yǎng)費如何負擔?
離婚后一方撫養(yǎng)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1)關于子女撫育費的數額的確定。首先由父母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無論是協議還是判決,都應以三個方面的因素為確定依據:一是子女成長的實際需要;二是父母雙方的實際負擔能力;三是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即使是父母雙方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yǎng)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法院也應查實雙方是否符合上述依據,否則,影響子女健康的應不予準許。確定子女撫養(yǎng)費有以下3種具體的計算方法:第一,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第二,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yè)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第三,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關于子女撫育費給付的方式。子女撫育費可以采取以下的給付方式:一是定期給付和一次性給付??梢栏改傅穆殬I(yè)情況而定,原則上應定期給付,這主要是指有固定收入或雖無固定收入,但每月都有相當收入的父或母,應按月給付;從事農業(yè)生產或收入較高的父母,可按季或年給付;特殊情況下,也可一次性給付,如當事人有充分的經濟能力,有條件一次性給付的;對于涉外、涉華僑、涉港澳臺同胞的離婚案件,對子女的撫育費一般都做一次性給付的處理,以免日后發(fā)生執(zhí)行困難。二是以物折抵。這種方法,主要適用于沒有經濟收入的一方或下落不明的一方。在這種情況下,按照確定的子女撫育費所要給付的數額,用歸屬與無經濟收入一方或下落不明一方的財物,以相當的數額,折抵撫育費,交付撫養(yǎng)子女的一方。
(3)關于子女撫育費給付的期限。子女撫育費給付期限包括原則期限和特殊期限兩種。原則期限是指撫育費的給付一般至子女18周歲為止。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其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特殊期限,是指子女成年后,按父母的經濟負擔能力,仍要負擔其撫育費,其停止期限視具體情況而定。下列成年子女的3種情況,即是特殊期限適用的前提條件: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讀的;確無生活能力和條件的。據有上述特殊情況之一的子女,有負擔能力的父母仍要負擔其撫育費。
27、離婚后,子女撫育費能否變更?
子女撫育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yī)療費等費用)的變更,是指父母雙方離婚時已經協議確定或經判決確定給付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或母任何一方要求增加撫育費或者給付撫育費的一方提出要求減少或免除撫育費。
關于子女撫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父母雙方離婚時,無論是協議還是判決決定的撫育費數額,隨著時間的推移,可能會出現撫育費不足或給付撫育費的一方出現特殊的情況,因此必然要對其撫育費進行變更。所以,法律允許變更撫育費,但必須依法變更。
(1)變更子女撫育費,應另行起訴。
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提出增加撫育費的情形較多,這種要求變更的主體是子女。變更子女撫育費,不涉及原離婚協議或判決,所以,應另行起訴。
(2)符合法定事由,法院應予支持。
變更撫育費必須有法定事由,法院才能給予支持。其法定事由有以下幾種情況:
①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生活水平的;
②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原定數額的;
③有其他正當理由要求增加的。僅有此法定事由還不夠,還需要父或母一方有給付能力,法院才能予以支持。
(3)父母雙方可以協商解決。
無論是增加、減少撫育費,父母雙方首先應該協商解決,如協議不成時,可訴請法院解決。
盡管增加撫育費的情況較多,但也仍然存在減少或免除撫育費的情況,這種要求變更的主體,則是給付撫育費的一方。給付撫育費的一方出現下面兩種特殊情況時,可以提出減少或免除撫育費:
①撫養(yǎng)子女的一方再婚,其再婚一方配偶愿意負擔繼子女的撫育費的一部或全部時,他方承擔的撫育費可以減少或免除。但如果繼父或繼母不愿再負擔或無力再負擔該項費用時,有給付義務一方的生父或生母一方按原定數額繼續(xù)給付;
②有給付義務的一方因出現某種新情況確有實際困難無法給付。但這種減免也是有條件的,待其情況好轉,有給付能力時,應及時恢復給付。
還有一種情況,要求變更的主體是撫養(yǎng)子女的一方,即男女當事人在民政部門登記離婚,當時以一方撫養(yǎng)孩子,另一方不負擔撫育費或負擔部分撫育費達成協議的,經若干時間后,撫養(yǎng)孩子的一方又向法院提起要求對方負擔撫育費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并根據原告申訴的理由,經調查了解雙方經濟情況有無變化,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是否確有增加的必要,從而作出變更或維持原協議的判決。
28、父母離婚后,成年子女可否要求父母繼續(xù)提供撫育費?
子女撫育費給付期限包括原則期限和特殊期限兩種。原則期限,是指撫育費的給付一般到子女18周歲為止。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特殊期限,是指子女成年后,按父母的經濟負擔能力仍要擔負其撫育費,其停止期限視具體情況而定??梢?,成年子女可以要求父母繼續(xù)提供撫育費,但是應在下列三種情況下,父母才有義務繼續(xù)提供撫育費。這三種情況,即是特殊期限適用的前提條件:
(1)喪失勞動能力或歲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據有上述特殊情況之一的子女,有負擔能力的父母,仍要負擔其撫育費。
29、離婚時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不僅解除了夫妻之間的人身關系,也終止了夫妻之間的財產關系,自然要產生出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和分割問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直接關系到離婚雙方的切身利益。所以,在分割財產時應注意從以下三方面把握:
(1)明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正確認定夫妻共同財產范圍,是正確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前提。離婚時,夫妻財產分割僅限于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在分割財產前,首先要進行分家析產,嚴格分清夫妻共同財產、個人財產及家庭共同財產,將夫妻共同財產區(qū)分出來。
(2)明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程序。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程序:先由當事人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先行調解,盡量使當事人能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財產分割協議;調解不成時,再進行判決。
(3)明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基本原則。
無論是當事人自行協議,還是人民法院判決,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都必須堅持下列基本原則:
①男女平等原則。夫妻對共同財產的分割權利和共同債務的償還義務是平等的。
②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原則。即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注意對未成年子女和女方給與適當的照顧。
③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對因一方重婚、通奸、虐待或傷害配偶及其親屬等行為引起的離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要適當照顧無過錯的一方。當然也應當保證有過錯方的基本生活。
④尊重當事人意愿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尊重夫妻雙方意愿,但雙方的意愿必須是真實的、合法的。在一方愿意放棄全部或一部分財產權時,只要不危害國家、集體、社會和他人合法權益,應當允許。
⑤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注意財產的使用價值,應該使其在分割后能充分發(fā)揮其效用。
⑥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的財產進行分割,也不能把家庭財產或家庭其他成員的財產進行分割,也不得把非法所得進行分割。根據上述基本原則,正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30、離婚時如何具體分割財產?
(1)對約定財產的分割。
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首先要看當事人是否對財產有約定,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且內容合法有效者,應按約定處理。但規(guī)避法律的約定無效。對財產約定合法有效的條件是:
①約定的主體要合法。約定的主體只能是夫妻雙方。約定時,雙方必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責任能力人。
②雙方意愿表示要合法。雙方的意愿應是真實自愿的,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欺騙、威脅、脅迫等手段,顯失公平的約定也不得成立。
③約定內容必須合法。約定內容必須符合法律及社會公共道德,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凡逃避夫妻、父母子女法定義務的約定無效。
④約定的形式必須合法。約定應以書面方式進行,口頭約定如雙方承認的也有效。只有符合上述條件的約定,才能按約定處理。
(2)對法定共同財產的分割。
夫妻雙方無約定、有約定但雙方有爭議或約定內容不合法的,按法定的共同財產制來處理。對夫妻法定共同財產的分割,首先應由當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達成協議解決。協議不成時,再訴訟解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應首先進行調解,調解無效時,再進行判決。無論是協議、調解還是判決都必須遵循夫妻財產分割的基本原則,一般進行均等分割,但也要考慮結婚時間的長短,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以及財產的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對動產的具體分割方法包括:
①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的所有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其差額部分,由多得一方以貨幣的形式給予補償。
②已登記結婚,但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
③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財產可歸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應給予另一方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④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生產資料一半價值的補償。
⑤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yǎng)殖、種植業(yè)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fā)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的角度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⑥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31、離婚時如何確認夫妻個人財產?
夫妻個人財產,是指夫妻婚前個人財產或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具有較強的個人專屬性或他人不能使用的財產。離婚時,夫妻個人財產歸夫妻各自所有。下列財產應屬于夫妻個人財產:
(1)任何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和已取得的財產權利,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所得、受贈、繼承或受遺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及其為婚姻而購置的財產。婚后夫或妻已具有專屬性的日常用品,如衣物等。
(2)婚后夫妻一方從事職業(yè)、業(yè)余愛好等專用財產,如書籍、工具等。
(3)婚后夫妻一方具有人身性質的補助金、福利財產、人身保險費、傷殘補償費、人身傷害賠償金等。如復員、轉業(yè)軍人所得的復員、轉業(yè)費和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yī)藥補助費和回鄉(xiāng)生產補助費,婚后一方在社會貢獻中所得的榮譽獎品、獎金等。
(4)婚后夫妻一方通過繼承、接受贈與、遺贈所取得的財產或財產權利。
31、不辦理復婚手續(xù)而同居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離婚后雙方未再婚,也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xù), 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一起,一方起訴“離婚”的,一般應解除其非法同居關系。由此可知,不辦理復婚手續(xù)而同居,是非法同居關系,雙方當事人應承擔如下法律后果:
(1)法律認為他們的關系是非法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
(2)因不是合法婚姻關系,相互之間沒有繼承對方遺產的權利。
(3)因不是合法婚姻關系,相互之間沒有扶養(yǎng)的義務。 非法同居期間所生子女為非婚生子女。
(4)今后雙方無法生活在一起時,如達成一致協議,即為自動分手,而不是協議離婚,不能辦理行政離婚登記;如達不成一致協議,一方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人民法院只能解除雙方的非法同居關系,而不能進行離婚判決。
32、什么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范圍有哪些?
婚姻法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xù)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家庭暴力的范疇包括:
(1)夫妻間的暴力行為,如丈夫毆打、漫罵妻子,強行與妻子發(fā)生性關系或摧殘妻子性器官等。
(2)父母對子女實施的暴力或虐待行為。
(3)子女對應贍養(yǎng)的老人實施的暴力或虐待行為。
(4)兄弟姐妹、叔嫂妯娌、翁婿婆媳之間的暴力行為。
(5)有親密關系的男女間的暴力行為,如同居關系、戀人關系等,也都屬于家庭暴力的范疇。目前家庭暴力主要表現在丈夫對妻子的暴力行為。
33、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通過什么途徑保護自己?
婚姻法第43條和第45條專門給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指出了保護自身權益的途徑。
1)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調解主要適用于比較輕微的家庭暴力。
2)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這種救濟方式主要適用于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行為。
3)實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guī)定予以行政處罰。
4)對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自訴,而對于暴力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34、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應保存哪些證據?
家庭暴力以加害行為人連續(xù)性以及損傷的隱蔽性為主要特征。有些受害者因缺乏多次累積的傷情原始記錄和法醫(yī)鑒定依據,致使民事調解和訴訟困難,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及時保護。為防止這一情況的出現,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應在48小時內,向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報案,并請求他們開具驗傷通知書,到指定的醫(yī)院驗傷,或到司法鑒定機構做鑒定。在驗傷鑒定后應保存好醫(yī)院的診斷證明和鑒定結論,如果是通過多次的驗傷或鑒定,應將每一次的醫(yī)院診斷證明和司法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保存好,無論是輕微傷還是重傷,留下這些證據有利于今后有關部門處理此事。如施暴者用的兇器、木棒、鐵棍或其他危險物品,上面留有施暴者或受害人的痕跡如血跡、指紋等,可以作為證據及時向公安機關提供。
35、什么是家庭暴力受害者進行鑒定的最佳時機?
家庭暴力的受傷害者在傷后應先去醫(yī)院進行必要的診斷和治療。一般軟組織挫擦傷、鼓膜穿孔等在傷后數日內進行檢驗鑒定為好;裂傷在拆線后;一般骨折在醫(yī)院處理后;神經和顱腦及內臟損傷在確診或手術后即可進行檢驗鑒定;面部損傷的傷殘鑒定或評定一般在傷后3個月方可進行。
36、丈夫打了我,我該怎么辦?
打人是一種侵犯人身權利的違法行為。丈夫打妻子一般來說是緣于夫妻在家庭中地位不平等,要想徹底改變這種狀況:首先,受虐的妻子應認識到自己與丈夫具有同等的人格與尊嚴,要為保護自己的人身不受傷害,維護自己做人的基本權利而斗爭。要認真對待丈夫的第一次暴力。這往往是他在家庭中實施強權統(tǒng)治的一種嘗試。如果他遇到強烈的反抗,他就有可能采取兩種截然不同的對策:一是感到妻子不可辱,從此有所收斂,不感輕易動手;二是惱羞成怒,用更加嚴重的暴力來制服妻子。這樣一來,也更充分暴露出他的真實面貌,使受虐的妻子更容易下決心采取果斷的行動。如果妻子對待第一次暴力表現出容忍、遷就的態(tài)度,丈夫要控制妻子的目的得逞,丈夫就會從拳頭中獲得好處,順理成章地就會有第二次、第三次。因此,受虐的妻子要對丈夫明確表示對他打人這種行為的態(tài)度,讓他認識到你不會逆來順受,否則他將會更加肆無忌憚。
其次,在遭受丈夫暴力后,最好在48小時之內及時到住地的派出所,請求他們開出驗傷通知書,到指定的醫(yī)院驗傷,或到司法鑒定部門做鑒定,為今后找有關部門處理此事留下證據。
最后,受虐婦女應學會自我保護,如在面對極其殘暴的施虐者時,有可能出現被殺或被嚴重傷害的情況,要盡快離開家庭,到一個比較安全的地方暫時躲避,以免意外事件的發(fā)生。也可以利用社會資源,如各級婦聯、工會以及社會開辦的各種公益性的法律救援機構、人民調解委員會、公安機關等來調解此事。還可以尋求法律的保護,如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或民事訴訟,等等。
37、在什么情況下離婚時可向另一方請求經濟補償?
婚姻法第40條規(guī)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可以向另一方請求補償?!边@是婚姻法就離婚時夫妻間權利義務延伸而形成的一項權益保護制度。請求對方給予經濟補償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已經以書面方式約定了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財產歸各自所有。即夫妻雙方已選擇了約定財產制來分配夫妻財產。
(2)一方因撫育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對方工作等而付出了較多的義務。由于一方用大部分精力來照顧子女、老人或協助另一方工作,而這些義務本屬夫妻雙方共同承擔的,由一方主要履行這些義務,勢必會影響他(她)的經濟收入。按照約定財產制,其財產權利將受到損害。因此,有權要求另一方給予經濟補償。這也是夫妻間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的體現。
38、婚姻法在離婚制度中有哪些權益保護規(guī)定?
《婚姻法》保護合法的婚姻家庭關系,保障婚姻當事人所有的合法權益,當婚姻當事人違反法律規(guī)定侵犯了另一方的權益或婚姻當事人一方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法律規(guī)定了五項權益保護原則。
(1)照顧女方及子女權益的原則
婚姻法第39條規(guī)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判決應優(yōu)先考慮女方及子女的權益和需求,并給予適當照顧。既要保護雙方依法享有的權利,又要防止絕對平均主義。
(2)設立補償制度
婚姻法第40條規(guī)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養(yǎng)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可以向另一方請求補償。”
(3)經濟幫助原則
婚姻法第42條規(guī)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給予適當的經濟幫助?!?/p>
形成經濟幫助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
①幫助一方必須是有負擔能力的,受幫助的一方必須是沒有再婚;
②受幫助一方必須是因為沒有勞動能力而導致生活困難或者是有勞動能力,但因某些特殊原因生活暫時困難的;
③經濟幫助只是暫時性的,受幫助一方的受助原因消除后或幫助方不具備負擔能力時,經濟幫助隨即終止。
(4)過錯賠償原則
婚姻法第47條規(guī)定“因一方重婚、實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為虐待家庭成員或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是離婚制度中保護無過錯方原則的具體體現。
(5)設立追償制度
婚姻法第47條規(guī)定:“離婚時一方隱匿、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匿、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fā)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39、離婚時債務如何清償?
離婚時如果有債務,應區(qū)分債務的種類而確定清償責任。如果是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債務,例如為撫養(yǎng)子女、贍養(yǎng)老人、治療疾病、購置共同財產等所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雙方均有償還責任,在離婚時以共同財產清償。如果共同財產足以清償的,具體償還方式、償還責任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如果是夫妻一方所欠債務,例如一方進行經營活動所欠債務,而該項經營的收益未用于家庭生活,為個人債務,由本人負責償還。
根據《婚姻法》第41條規(guī)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狈蚱迣橐鲫P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離婚開始時即應約定債務的清償原則、清償方式及各自應清償的數額,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判決。離婚后雙方即應按照協議或判決履行償還責任。離婚后,如果發(fā)現一方偽造債務而致使另一方財產上遭受了損失時,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財產。
40、什么情況下導致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提出損害賠償應注意哪些問題?
婚姻法第46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p>
提出損害賠償應注意以下問題:
(1)“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
(2)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guī)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qū)分以下不同情況:
①符合婚姻法規(guī)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法律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②符合婚姻法規(guī)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法律規(guī)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③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規(guī)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離婚轉移家庭動產怎么辦,離婚轉移銀行存款怎么辦
一、離婚轉移家庭動產怎么辦
轉移夫妻共有財產,因為處于“冷戰(zhàn)”或“交火”期,面臨離婚困擾的雙方很難象正常夫妻一樣在家里相處。因此,有30%以上的夫妻一方選擇了分居,即使由于條件限制仍在一室“留守”,但“家”的概念也只是一個“旅館”,或成為了一個發(fā)泄憤怒的地方。當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序,一方會趁另一方不備時,將家里值錢的東西,諸如冰箱、電視等大件消費品轉移到“娘家”或他處,或矢口否認有某些共有財產。
1、注意收集和保管家具、電器的購買發(fā)票;
2、如果預感另一方可能存在轉移隱匿的可能,請二位朋友到家里,用攝像機將家電拍攝后,請朋友作證詞,在家庭財產清單上簽字。
3、發(fā)現家電被轉移后,立即報警,加強法院采信力度。
二、離婚轉移銀行存款怎么辦
在另一方已知有存款并且知道相關儲蓄信息的情況下,擅自將存款以現金取出,(以銀行轉賬方式取會留有流向痕跡),口頭上聲稱該款已用于生活日常開支,實際另存銀行或以他人名義另存銀行。處理方式:離婚案件,法院一般是不受理調查案外第三人存款賬戶的申請的,在一方聲稱取的錢全部用于生活開支進行辯駁時,可考慮:
1、存款取出的時間,時間長短決定了消耗數額,以及取款的動機。
2、存款取出的數額,巨額的存款不會在短時間內消耗殆盡。
3、一方平時正常的生活開支及相關證據,用于反駁和抗辯。
4、其他相關事實以及證據的收集整理。例如,近期家庭開支情況以及另一方資金流金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