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雇傭司機和車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法律知識:雇傭司機和車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雇司機從事雇傭活動發(fā)生交通事故時,所造成的損失就需要有相應的責任人來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那么,到底是由受雇司機、車主還是其他的什么人來承擔這個損害賠償責任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相關信息,歡迎閱讀。
一、如何承擔責任
雇主責任的性質。不管是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規(guī)定還是侵權責任法的規(guī)定,雇主對受害人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均為無過錯責任原則。雇主責任涉及的是對外責任承擔問題,而不是雇員與雇主之間的法律關系。因此,人身損害司法解釋規(guī)定當雇員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顯然違反了雇主責任的性質,不符合基本法理。
二、相關法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的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jù)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眰€人勞務關系是指提供勞務一方在從事勞務職能范圍內為接受勞務一方提供勞務服務,為接受勞務一方創(chuàng)造經濟利益或其它物化利益,并由此由接受勞務一方按照約定支付報酬而建立的一種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勞務關系的建立可以為書面形式,也可以為口頭或其他形式。雖然,我國《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9條第1款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但是,受雇司機為雇主從事勞動,由此獲得的利益由雇主享有,雇員所獲得的工資與其勞動創(chuàng)造的價值不具有對等性。享有的利益應與承擔的風險相稱,是基本法理和社會常識。從事道路運輸本身就是高度風險活動,雇主也是明知的,在工作中受雇司機的生命健康承受著巨大風險,而其所獲得的工資待遇顯然與其承受的風險不相符,如果還要求雇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雇員更加不利,最終也不利于社會經濟的發(fā)展。同時,如要求雇員承擔連帶責任,可能反過來不利于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因為,如果確定雇員與雇主承擔連帶責任,則對于那些沒有法律觀念、缺乏責任感的雇主來說,他們可能會想當然地以受害人可以依據(jù)連帶責任的判決結果要求雇員承擔責任,更加可能會肆無忌憚地逃避執(zhí)行。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得出,受雇司機從事雇傭活動發(fā)生交通事故,由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遇到第三人侵害提供勞務一方時,則適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一條中:“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的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