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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治理的核心:董事會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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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公司治理是國企改革一項十分艱巨的系統工程。按照我國國企治理結構的設計,董事會在國企治理中處于核心地位。從我國國企治理結構的設計來看,應該說是非常完美的,對國企治理完全可以發(fā)揮重要的作用。但是,從運行情況看,董事會制度還不健全,董事會難以發(fā)揮出應有的作用。因此,構建科學的董事會運行機制,將有利于全面深化國企改革,完善國企治理,促進國企健康發(fā)展。
  關鍵詞 國企治理 董事會 機制建設
  
  在“十一五”期間,公司治理仍然是國企改革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內容之一。根據我國公司治理結構設計,國企治理結構由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jiān)事會組成,股東大會是企業(yè)的權力機關,董事會是企業(yè)的常設機構,監(jiān)事會是企業(yè)的監(jiān)督機構,而董事會處于核心地位,在公司治理中發(fā)揮核心作用。但是,從國企治理情況來看,由于體制的因素,以及董事會機制尚不健全,董事會難以發(fā)揮制度所設計的作用。因此,只有把公司治理作為一項系統工程來抓,完善董事會機制建設,在國企中推行獨立董事制度,才能從根本上發(fā)揮董事會的作用,促進國企的改革和發(fā)展。
  
  一、國外公司董事會運作回顧
  
  (一)美英模式
  美英采用的是單層董事會結構,董事會是股東大會的常設機構,董事會的職權由股東大會授予。在內部管理上,美英公司董事會有兩個方面的特點:一是董事會內部設立不同的委員會,協助董事會決策。二是公司董事分為內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內部董事在公司擔任重要職務,外部董事在公司董事會中占多數,但一般不在公司任職。而對董事會及經理層的監(jiān)督通過設立獨立董事制度實施[1]。
  (二)日德模式
  基本上日德公司采用的是雙層董事會結構,即由監(jiān)事會和管理董事會組成的二元委員會體制,管理與監(jiān)督實行完全分離[1],日本公司董事會成員主要從公司內部最底層提升起來的終身雇員組成;但是,日德公司監(jiān)事會職能方面也存在差異。
  (三)家族模式
  以家族企業(yè)為載體,形成的一種治理形式。董事會由家族控制,總經理聽命于董事會或者董事長,家族控制的高
  級經理層負責企業(yè)的日常經營與發(fā)展。
  
  二、國企董事會運作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公司治理借鑒了美英模式和日德模式的優(yōu)點,建立起了一種典型的“三權鼎立”的治理模式,董事會處于核心地位。雖然這種公司治理模式設計得非常完美,但是,從運行情況看,董事會制度還不健全,董事會難以發(fā)揮出應有的作用。
  (一)制度缺失
  對國企而言,《公司法》就是企業(yè)的憲法。我國新的《公司法》第41、第45~49條,第66~69條,第102條、第109~117條以及第123條中分別對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股份公司之董事會的設立、職權及董事產生進行了規(guī)定,但是這些條款的規(guī)定太抽象,可操作性不強,具體體現如下:
  1.《公司法》沒有針對董事(含外部董事)、獨立董事任職應具備的綜合素質作出較為具體的規(guī)范。董事(含外部董事)、獨立董事的素質參差不齊,能力差異較大,從而影響了董事會的正確決策。
  2.《公司法》沒有對董事(含外部董事)、獨立董事的酬金作出較為具體的規(guī)定,特別是委派的外部董事,他們沒有報酬,工作積極性不高,他們對董事會認識有一種可有可無的心態(tài),這表現在他們對董事會會議不重視上,因此影響了對企業(yè)的決策。
  3.《公司法》沒有對董事(含外部董事)、獨立董事對任職企業(yè)進行調查研究并撰寫研究報告作出強制性規(guī)定,以及調查研究的時間進行強制性規(guī)范。
  4.《公司法》規(guī)定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但沒有對國有企業(yè)(非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作出規(guī)定,國有企業(yè)設立獨立董事將有助于推進國企的改革和發(fā)展。
  5.《公司法》沒有對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在董事會會議上作出的決議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作出規(guī)定。
  (二)經營者實際上操控著董事會
  在國有企業(yè),治理結構有待進一步規(guī)范化、科學化、法律化及具體化。國有企業(yè)董事長與總經理由一人擔任,董事長或總經理由政府任命。董事會作用不明顯,控股股東、公司經理是企業(yè)的實際操控人。他們通過股東大會、董事會為自己謀取經濟好處和政治好處。出資人代表在股東大會上的投票行為受到政府行為的制約,其意見表達難以體現市場原則,對經營層所作出的上年度生產經營和財務決算,以及本年度生產經營和財務預算安排難以客觀表達意見。形成這一狀況的原因有二:一是因為股東代表對企業(yè)的生產經營和財務情況還不熟悉,無法作出正確判斷;二是出資代表或外部董事受到政府行為的約束。同時,企業(yè)選舉內部董事成員時,存在著推舉的都是其信任的人,因為誰愿意推選意見與自己相左的人進入董事會呢?
  (三)董事不懂事
  企業(yè)董事由公司內部產生的董事與出資人委派的外部董事或獨立董事組成。對于出資人委派的外部董事或獨立董事,確實存在董事不懂事的實際情況,“不懂事” 是指董事對企業(yè)的生產經營、財務狀況不熟悉,在董事會會議上發(fā)表不出具有說服力的意見。這主要原因是,一是董事行為受到委派單位的約束,特別是地方政府,仍然在直接或間接地管理著國企,外部董事要服從政府管理的需要;二是外部董事有自己的工作,不是專職;三是外部董事沒有花時間精力去對企業(yè)進行必要的調查研究,沒有花時間去思考企業(yè)生產經營和財務情況,無法寫出分析材料;四是外部董事個人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董事應該具備專業(yè)知識,具有較高職稱或其他執(zhí)業(yè)資格。
  (四)外部董事對企業(yè)信息的獲取渠道不暢通
  作為董事,應該對所在的企業(yè)的事務保持完全的知情權。但是,在公司法中,沒有對外部董事(包括獨立董事)在獲取任職國企相關信息時做出明確規(guī)定。也就是說,外部董事沒有獲取與企業(yè)相關的信息量的渠道,或者說獲取任職國企相關信息沒有從法律上確定。因此,在實際中,董事(這里指外部董事)不懂事大量存在,不足為奇。因為,外部董事或獨立董事與企業(yè)專職董事及管理層在獲取企業(yè)相關信息方面存在著基本的不對稱,他們之間存在信息差距。具體體現在召開董事會會議時,由于管理層任職的董事與不任職的董事(外部董事)獲取的信息量不對稱,爭論會出現一邊倒的情況[4],但天平最后會倒向管理層。
  (五)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行為尚未規(guī)范
  作為公司治理的核心,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行為的規(guī)范至關重要。董事會還沒有形成統一的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行為準則,以及應該遵守怎樣的職業(yè)準則、道德準則等等,使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沒有規(guī)范的行為準則。
  
  三、完善國企董事會的設想
  
  加強公司治理的核心,是把董事會建立成為具有獨立性、高效性、透明性和科學性的內部機構,要達到這一目的,就必須健全和完善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的配套制度,并強化對制度的執(zhí)行。
  (一)進一步完善《公司法》
  加強公司治理,重在加強完善公司法。注重吸收西方文化中強調法制的合理成分,促進我國法制觀念與法律意識的建設,推進我國法治觀念的形成。

1.規(guī)定在國有企業(yè)建立獨立董事制度。新的《公司法》第123條規(guī)定:上市公司設獨立董事。在英美等西方發(fā)達國家,公司法通常明確規(guī)定股份公司董事會必須擁有一定比例的獨立董事[1]。但是,在我國公司法中對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沒有規(guī)定比例,在法律予以明確是非常重要的。同時像獨立董事制度這樣好的制度,將其引入國有企業(yè)或非上市公司,在國有企業(yè)普遍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無疑對加快國企改革、促進國企健康發(fā)展產生積極作用。
  2.規(guī)定董事和獨立董事的職責權限。董事會應該建立專門委員會如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風險控制委員會等,并明確賦予任命、解聘高級管理人員的職權以及制定審查企業(yè)相關內部控制制度的職權。
  3.規(guī)定董事和獨立董事的法律責任。我國新的公司法中,對董事違法行為或過失行為還不清楚,沒有把董事收入與因違法行為或過失行為造成公司損失進行具體賠償做出規(guī)定。在美國,各類法律法規(guī)從不同角度對董事的責任義務、董事責任的評定標準、免責基因失職或瀆職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都進行了詳細的法律鑒定。
  4.規(guī)定獨立董事的比例。在《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中,規(guī)定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在董事成員中所占比重不少于三分之一,這一規(guī)定應引入《公司法》中,從法律上予以明確,并明確適用于國有企業(yè),這將有利于改進國企管理和獨立董事制度的完善。
  5.對獨立董事任職的限制。一是獨立董事不能在多家企業(yè)擔任獨立董事,擔任的企業(yè)不應該超過五家;二是獨立董事不能同時在存在關聯關系的企業(yè)中任職。
  (二)建立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行為準則制度
  國家通過行業(yè)協會制定統一的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行為準則制度,規(guī)定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行為規(guī)范,明確其應該具備的職業(yè)素質和職業(yè)道德水平以及判斷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是否履行其職責的標準和對未履行職責人員向社會公布制度(在行業(yè)性全國期刊上)。這有利于完善治理結構,有效防范和化解基于委托-代理關系所產生的國企經營者的“道德風險”。
  (三)建立統一的外部董事和獨立董事的新酬制度以及調研經費支配制度
  1.對于外部董事和獨立董事的薪酬應從制度上予以確定,也就是說在《公司法》中予以規(guī)定。將外部董事和獨立董事的權力、義務、責任和利益密切相連。同時,可以借鑒美國采用的將經理人與股東利益緊密相連的先進方法—— 透明賬戶[3],對外部董事和獨立董事統一建立薪酬支付帳戶,有利于股東和外部審計機構的審查與監(jiān)督,這促進外部董事和獨立董事的收益與股東利益以及所有利益相關者的利益緊密聯結在一起。但是,獨立董事或外部董事的薪酬不直接從國企領取,而由國企劃入國資委專門賬戶,根據對獨立董事或外部董事考核后,由國資委予以支付。
  2.對于外部董事和獨立董事到任職企業(yè)進行調研工作,應該根據一年調研的次數,對調研發(fā)生的費用給予補助,其經費來源可以是國資分紅收益或財政經費,并據此核定一個額度。這樣,外部董事和獨立董事的工作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四)建立對獨立董事的遴選制度
  獨立董事的產生要科學,就必須建立科學的獨立董事遴選制度。為此,建議建立獨立董事專家?guī)熘贫?,把申請擔任獨立董事的專家集中進行制度化管理。對于建立獨立董事專家?guī)熘贫?,可以借鑒“四川省評標專家?guī)?rdquo;建設、管理的經驗,建議由人大審議通過后以法律的形式向社會公布執(zhí)行。具體規(guī)定:進入或退出獨立董事專家?guī)斓膰栏癯绦?;對獨立董事的素質的要求,素質包括業(yè)務素質和道德素質,每年對企業(yè)進行調查的時間不少于四次,并寫出調查分析報告,每次董事會不得缺席;對獨立董事的后續(xù)教育與培訓;獨立董事對任職企業(yè)履行其職責所必需的時間,如安排到任職企業(yè)調查需要的時間,用于對企業(yè)的調查研究。對獨立董事按照其專業(yè)進行分類,企業(yè)根據自身的情況,由專門機構從獨立董事專家?guī)斐槿 ?
  (五)建立董事和獨立董事培訓機構與培訓制度
  1.國家應建立對董事和獨立董事進行專門培訓的機構,或者與國際著名機構進行合作,負責對國有企業(yè)董事和獨立董事的培訓工作,并由國家指導的大學編制教材。
  2.國資委應建立統一的董事和獨立董事定期培訓制度,每年定期對董事和獨立董事進行全脫產培訓,培訓結束后,要進行嚴格的考試,對考試不及格的,不得再擔任該職務。培訓及考試不得搞形式主義,目的是通過培訓,達到提高董事和獨立董事的綜合素質和能力水平。
  (六)建立對董事和獨立董事的外部監(jiān)督制度
  1.建立將考核董事和獨立董事情況向社會(通過媒體)公開制度。
  各省每年由董事和獨立董事評議考核委員會對一年來董事和獨立董事的工作情況進行客觀公正公平地作出評價,并在媒體上向社會公布,由社會共同參與監(jiān)督。通過這種方式,可以讓不稱職的董事和獨立董事得到全社會人民廣泛的監(jiān)督,更好地促進個人誠信、職業(yè)道德和決策水平的提高。
  2.建立董事和獨立董事評議考核委員會。
  各省建立對董事和獨立董事進行評議考核的制度,該機構設在財政部門或國資委。制定評議考核細則。首先由董事和獨立董事自己提供個人的工作情況材料,交給董事和獨立董事評議考核委員會,委員會再到企業(yè)調查了解核實,并提出自己的評價意見。
  3.建立對優(yōu)秀董事會的評價公布制度。
  董事會既是一個機構,也是一個人的群體,一個理想的優(yōu)秀的董事會更是一個有良好素質、良好品質、自我約束、密切配合、公平正直的人的群體。定期隊董事會進行評價,由企業(yè)界、學術界和社會共同參與,最終評選出優(yōu)秀的董事會,并將評選結果在國家大型期刊上公布,這些可以由企業(yè)、學術界參與。通過評價,對不作為的董事會進行監(jiān)督,促進其更換新人進入。
  
  四、結語
  
  完善董事會的運作,是國企公司治理的一項核心的內容。只有從法律上建立健全董事和獨立董事責任與權利相一致,勞動與所得相一致,且考核公開透明的制度,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參考文獻
  [1]封文麗.上市公司治理實際與體系構建—兼論國有資產運營與管理[D].經濟管理出版社,2005
  [2][美]小約翰?科利,華萊士?斯特蒂紐斯,喬治?洛根,杰奎琳?道爾,著;李維安,等譯.公司治理[M].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出版
  [3]左學金,程杭生,主編,中國國有企業(yè)改革治理:國際比較的視角[C].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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