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共關系建設論文
政府公共關系是發(fā)生在政府與公眾之間的一種信息交流、溝通與傳播的行為和狀態(tài)。下文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政府公共關系建設論文的范文,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政府公共關系建設論文篇1
淺談公安機關公共關系建設
摘 要 本文主要介紹了公安機關公共關系建設的概念、研究意義,以及我國當前公安機關公共關系領域的現(xiàn)狀。文章試分析了公安機關公共關系方面現(xiàn)存的問題及原因,并對其進行評估,提出了一些解決方案和途徑。
關鍵詞 公安機關 公共關系 公共關系建設 公安機關公共關系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建設良好的公安機關公共關系是公安機關一項長期的重要任務。隨著社會各界對公安工作的關注,各種報紙雜志、電臺電視、網絡對公安執(zhí)法活動的報道迅速增多,警察行為成為媒體報道的焦點。這既是公安工作的有利條件,也是重大挑戰(zhàn)。如果能建設好公安公共關系建設,將會有利于警察形象戰(zhàn)略的發(fā)展,提升行政機關公信力;如果一旦應對不當,則會導致警察形象危機失去民心,使工作難以開展下去豍。
一、公安機關公共關系的概念、性質及其特殊性
(一)公安機關公共關系
是指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通過各種有效的方式和途徑,加強與社會、人民群眾之間的雙向聯(lián)系與溝通,從而在人民群眾中推行政策措施,了解群眾意見并制定既符合法規(guī)又符合民意的管理政策措施,最終在群眾中樹立良好的警察公共形象,維護社會和諧的新型公安管理和警務模式。
(二)公安機關的性質
公共機關的性質決定了公安機關公共關系的主體是行政機關和人民群眾,因此公安機關公共關系的性質是行政機關外部關系建設的一種職能手段,也就自然具有了“維護公共利益”、“履行政治責任和社會責任”等的一些特點。
(三)公共機關的特殊性
警察職業(yè)的特點和公安機關的特性決定了警察公共關系建設必然存在特殊性。首先,公安機關職能的法定性。由于公安機關的法定職能,往往需要面對和處理一些易產生危機的情況,如警械,武器的使用,以及采取強制措施等,所有容易出現(xiàn)形象危機。其次,公安機關履行職能的唯一性。公安機關在維護社會治安這一領域可以說是處于壟斷地位,這對警察公共關系建設來說是把雙刃劍。再次,公安機關的職能具有公益性。正是由于維護社會治安,保障人民安居樂業(yè)的這一特殊職能,公安機關倍受媒體、市民的關注,成為社會的熱點話題豎。
二、組建公安機關公共關系機構的意義
(一)是現(xiàn)代警務工作適應社會發(fā)展的需要
自20世紀80年代我國大力推行改革開放政策以來,打破了長期封閉的社會環(huán)境,為公共關系在我國內地的傳播創(chuàng)造了充分的條件。公共關系概念傳入我國以后,在很短的時間內得到大范圍的普及,企業(yè)公關、政府公關等都得到了迅速發(fā)展。在這樣的大趨勢下,公共關系理論成為當今社會發(fā)展的重要思維方式和方法。公安機關作為與公眾利益息息相關的一種社會組織,也深刻地感受著這樣的變革和沖擊,并自覺地調整著警務機制和戰(zhàn)略。在這樣的大背景下,公安機關公共關系機構的組建勢在必行。
(二)是人民警察職能轉換的需要
近年來,隨著社會的迅速發(fā)展和公安改革的不斷深化,警察的職能和角色開始有了很大的發(fā)展,在人民警察職能擴充的同時,這一角色將所面對的公共關系也趨于復雜。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能和角色的轉換時深刻的、變革性的。它標志著我國的警務制度和警察形象日益與國際接軌。這個時候,特別需要研究和借鑒公共關系的理論和方法,協(xié)調警察與社會組織和個體的關系,鞏固警察角色的定位,設計、塑造出富有時代特征、個性鮮明的人民警察形象。
(三)是發(fā)動公眾參與社會治安控制的需要
公眾參與社會治安控制是公安機關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在司法部門組織下,動員、發(fā)動全社會的力量,預防、打擊犯罪,控制社會治安秩序的一種社會行為,既是公安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方針在新時期的體現(xiàn)和拓展,也是從根本上控制和減少犯罪的途徑。需要發(fā)動公眾參與,必須建立在公眾與警方共同利益需求的基礎上,建立在公眾對公安機關理解信任、對社會治安負有責任感、使命感的基礎上,組建公安機關公共關系機構,正是為了尋求形成這樣一種基礎的途徑豏。
三、公安機關公共關系建設的現(xiàn)狀、問題及原因
(一)公安機關公共關系建設的現(xiàn)狀
近年來,媒體不斷爆出警察的負面新聞,一時間充滿與警察組織不同媒體的負面報道,這些報道引起了嚴重的警察形象危機。警察的公眾形象危機處置成為一個新的和緊迫的任務。目前,在我國公安機關中的政治部門或辦公室下設有宣傳處(科)或新聞辦公室等,實際承擔了公關的部分職能。但由于定位只限于對外宣傳,內涵范圍較窄,限制了公共關系工作的開展豐。
(二)公安機關公共關系建設的問題
在警察學界已經有很多的呼聲指向了公共關系領域,公安部也在2003年由宣傳局牽頭正式將警察公共關系建設列入核心工作范圍。但是長期以來,由于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思想的存在,某些公安機關領導服務意識的淡薄,致使警民關系的發(fā)展沒有真正進入一個良性互動的狀態(tài)。對于具體怎么去構建、如何去設置機構以及進行制度安排,卻少有研究。因此,在我國公安機關內部構架出一個包括職能設計和制度安排的專門的公共關系部門,通過這個完整的公共關系部門運行機制來解決警察持續(xù)改進(聽取民意)、有效監(jiān)督(信息的公開透明)、和增加有效溝通渠道(增強媒體合作)這三大問題,就顯得非常的必要了。由于以往不重視警察公共關系建設所導致的警察形象危機大大降低了行政機關的公信力,致使公安機關在打擊、預防犯罪和提供社會服務等各項警務活動中效率大打折扣,不利于推動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方針的貫徹落實。
(三)警察形象危機的原因
1.警方執(zhí)法不規(guī)范
隨著全社會法治意識的普遍提高,公安機關在執(zhí)法辦案過程中造成的工作嚴重失誤和不規(guī)范執(zhí)法成為媒體關注的焦點。工作中重打擊輕保護,重實體輕程序、重人治輕法治現(xiàn)象時有發(fā)生,造成了嚴重惡劣的影響。而這些嚴重影響人民警察形象、敗壞公安機關聲譽的行為一旦被一家媒體披露、曝光,眾多媒體就會相互轉載,紛紛呼應,成為媒體關注的焦點問題。 2.沒有妥善處理與媒體的關系
媒體作為民意的代表,反映了群眾意愿和呼聲,是人民群眾了解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形象的窗口和渠道,發(fā)揮輿論監(jiān)督作用。公安機關因自身的權力行使方式的獨特性使得媒體對其的關注遠勝于任何其他行政機關。再加上警察權力本身所具有的強制性、暴力性,使人們對于警察是否濫用權力持警惕態(tài)度,公眾的這種心態(tài)更促使媒體加大對境界的監(jiān)督力度。綜上所述,基于這樣的關系,公安機關如果不能正視與媒體的平等地位,不能尊重媒體實現(xiàn)良性互動的話,很容易造成負面新聞被報道出來。
3.媒體報道失實,夸大事實“制造”新聞缺乏有效的規(guī)制
由于當前新聞媒體之間的激烈競爭,許多媒體和記著都在為“爭眼球”的新聞而忙碌,但個別媒體和記著對所謂的群眾提供線索不加甄別,不深入走訪調查,忽略新聞媒體肩負的責任,把一面之詞當成熱點大肆渲染情節(jié)來吸引讀者,人為地造成了警察形象危機。
四、加強公安機關公共關系建設的途徑
(一)加強內部管理,不斷提升派出所隊伍的凝聚力和戰(zhàn)斗力
內部公共關系建設要以人為本,公安機關處于公共關系的主導地位,是影響公共關系的主動因素。堅持科學治警,全面提升公安機關民警的綜合素質,教育全體民警用法律意識審視警務活動和警民關系,突出公安民警高尚品行、人格和精神境界的培養(yǎng),從根本上筑起防止腐敗的第一道防線,做到嚴格、公正執(zhí)法,文明、規(guī)范執(zhí)勤。是夯實警察公共關系與社會各界互動的基礎。
(二)建立外宣機制,運用恰當?shù)膫鞑ナ侄?,通過與人民群眾進行各種信息交流
如通過警企聯(lián)誼、警民聯(lián)防等多種形式來組織警民互動,贏得公眾的支持和理解。同時,加強典型宣傳,挖掘民警親民為民便民事跡,樹立良好形象,拉近警民之間距離。在公安內部大力推行警察公共關系理念,在思想觀念上從傳統(tǒng)公安宣傳思維向警察公共關系轉變。警方在與媒體溝通時,要遵循平等的原則,在組織某種公關活動時要兼顧警方與媒體的雙方利益,在平等的基礎上進行溝通。
(三)增強全警公關意識,樹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良好形象的樹立,離不開每一位民警的努力和付出,公眾對公安機關的了解往往是從每一位民警身上得到的。民警應時時處處注意自身形象,在打擊處理、服務群眾、基礎排查等每一項工作中,既要注重工作效果,也應借機推介自己,適時宣傳便民、利民、為民做法,樹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建立良好的個人關系,多渠道進行溝通。
(四)切實做好公關,營造警察公共關系良性發(fā)展格局
增進公眾對警察公共關系的良性循環(huán),不斷強化基層派出所的正面形象。加強與社會各界的溝通和交流,增強公眾對工作的理解與支持,對公安工作和隊伍建設起到積極的推動和促進作用。
在警察公共關系建設中,我們必須時刻牢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要切實考慮到群眾的利益,想群眾之所想,樹立以人為本的服務意識,不斷學習,真正以務實的理念為指導,這樣才能使警察形象更加深入民心、使公眾更加滿意,從而實現(xiàn)公安機關與社會公眾之間的良性互動,創(chuàng)造和諧的警民關系,不斷推進公安工作和隊伍建設。
注釋:
[1]本書編寫組.公安學基礎教程.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第331頁.
[2]田衛(wèi)華,朱定國.警察公共關系機構的組建與運行.警察與媒體——第三屆警察公共關系國際論壇文集.2007年版.第57-63頁.
[3]劉海中.對我國警察公共關系的思考.第二屆警察公共關系國際論壇文集.
[4]__超.警民溝通之橋梁,《警察與媒體》——第三屆警察公共關系國際論壇文集.2007年版.第83-86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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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共關系建設論文篇2
淺議檢察機關公共關系建設
摘要 檢察機關公共關系建設,是指為了更好地發(fā)揮檢察機關作為專門的法律監(jiān)督機關的職能,維護公平正義,運用各種手段協(xié)調與社會公眾的關系,從而獲取社會公眾的廣泛支持。本文指出開展檢察機關的公共關系建設,要處理好與黨、與各級人大、地方政府機關、其它司法機關、新聞媒體和人民群眾之間的關系。
關鍵詞 檢察機關公共關系建設多方面
檢察機關公共關系建設,是指檢察機關為了更好發(fā)揮法律監(jiān)督職能,以樹立檢察機關的良好形象為目標,運用各種手段協(xié)調與黨、與人大、與法院、與政府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相關當事人等社會公眾的關系,致力于公共關系的改善、傳播, 讓公眾了解、理解檢察機關,從而支持檢察機關。加強檢察機關的公共關系建設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內在要求。研究檢察機關的公共關系對檢察事業(yè)的發(fā)展和檢察職能作用的發(fā)揮具有很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
第一、開展檢察機關的公共關系建設,首先要處理好與黨的關系。
處理好與黨的公共關系就是要做到既自覺接受黨的領導又反對以黨代政。黨的領導是無產階級專政的核心,檢察機關作為無產階級專政的工具之一,必須置于黨的領導之下,才能有效的發(fā)揮法律監(jiān)督作用。黨對檢察工作的領導,主要是指政治上、思想上的領導。[5]檢察機關處理與黨的公共關系要自覺接受黨的領導,認真做好黨委部署和交辦的各項工作,對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經黨委監(jiān)督交辦的案件,要兼顧法律和黨的政策,認真查辦。在查辦過程中遇到重大情況和重大問題,要及時向地方黨委報告。禁止任何黨政領導人員以各種名義對檢察工作具體辦案過程的非法干涉。檢察機關也應該依法獨立辦理具體案件,自覺地抵制來自各方面的干擾。
第二、開展檢察機關的公共關系建設,處理好與人大的關系。
在理清檢察院與人大的上述關系的前提下,在處理與人大的關系方面, 檢察機關首先自覺接受人大的監(jiān)督,這是既定的政治制度。按照憲法的有關規(guī)定,檢察機關應當向人大報告工作。其次,要樹立人大監(jiān)督就是指導和支持檢察工作、監(jiān)督就是愛護檢察干部、監(jiān)督就是呵護檢察事業(yè)的意識。檢察工作要向人大負責,檢察權的運行,必須在人大的監(jiān)督下運行。
第三、開展檢察機關的公共關系建設,處理好與地方政府機關的關系。
無庸置疑, 檢察機關與政府機關的公共關系是否和諧,是決定檢察機關及檢察事業(yè)發(fā)展的重要因素。政府機關是黨和國家政策和方針的執(zhí)行機關,作為行政管理機關,擔負著一個地區(qū)經濟發(fā)展的重要職責;檢察院作為專門的法律監(jiān)督機關,擔負起普遍的專門的監(jiān)督職能;二者的工作目標在本質上是相同的。在中國,應該說檢察機關在人事權和財政權上都沒有獨立于地方政府,檢察院和地方政府常常是很微秒的關系,地方政府經常會成為檢察院的“掣肘”。處理好與政府機關的公共關系,就要面臨這種微秒的關系巧妙地處理,既要在宏觀上為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大局服務,又要在具體辦案上保持獨立性。另外在人員編制和經費保障方面,要多溝通,尋求政府的支持。
第四、開展檢察機關的公共關系建設,處理好與其它司法機關之間的關系。
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審判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相互之間存在權力制約關系。憲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zhí)行法律”。檢察機關在訴訟過程中承擔自偵、批捕,審查起訴,抗訴及貫穿其中的法律監(jiān)督職責,必然與偵查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等其它司法機關發(fā)生著不同的公共關系。開展檢察機關公共關系活動要秉承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刑事訴訟原則, 要心懷公平正義,敢于監(jiān)督、善于監(jiān)督。既不能光強調互相配合,“幾家合成一家”,而忽視互相制約; 也不能只強調互相制約, 而互不配合,各自為戰(zhàn),影響統(tǒng)一打擊犯罪的力度。檢察機關要立足法律監(jiān)督, 積極配合、支持其他司法機關開展工作。
第五、開展檢察機關的公共關系建設,處理好與新聞媒體之間的關系。
在促進司法公正、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方面,檢察機關和新聞媒體是一對天然的盟友,它們具有共同的目標和責任,肖揚曾說: “(司法與媒體)在加強、促進和保證社會公平正義上是一致的,雙方積極合作、良性互動理應成為主導性的關系。”[3] 現(xiàn)在有些地方和官員,不怕別的,就怕被媒體曝光,這說明了輿論公眾監(jiān)督的威力。加強與新聞媒體的公共關系建設,對促進和實現(xiàn)社會公平正義能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第六,開展檢察機關的公共關系建設,處理好與人民群眾之間的關系。首先要明確人民與檢察機關關系。檢察機關其權力來源于人民,向人民負責,并受人民監(jiān)督。公民權利是國家權力之本。
1.檢察機關首先必須接受人民群眾包括相關當事人的監(jiān)督。
過去一年,雪災、西藏動亂、汶川大地震等天災人禍接連發(fā)生,事實也一再地證明,越是監(jiān)督有力的地方,政府的效率越高、決策越科學,人民的利益越能得到保證?!爸д咴诓菀啊?檢察機關的形象到底如何,是從長期行使檢察權力的過程中形成的。在實際生活中,我國人大代表多數(shù)實行兼職的制度,實質上無法普遍地履行監(jiān)督的職責,故廣大人民群眾的監(jiān)督就顯得尤為重要了。檢察機關要樹立“為人民服務,請人民監(jiān)督,讓人民放心,讓人民滿意”的觀念,在檢察機關與人民群眾之間架起了“連心橋”。
2.人民群眾對檢察權力的監(jiān)督,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檢察機關在訴訟過程中,必然與相關當事人和廣大人民群眾發(fā)生著廣泛的公共關系。檢察機關接受人民的監(jiān)督主要體現(xiàn)在:建立合理有效的舉報制度和“檢察長接待日”制度,熱情接待人民群眾的來信來訪,認真處理對檢察人員的投訴;建立刑事申訴案件、不起訴案件、民事行政抗訴案件等公開審查程序和信息公開制度;實行辦案人員執(zhí)法執(zhí)紀情況征求意見和案件回訪等制度,聽取發(fā)案單位群眾、案件當事人、辦案律師及其他群眾對檢察人員執(zhí)法情況的意見。還應當實行專門機關與群眾相結合的工作方針,在查處違法違紀案件過程中,依靠群眾,深入群眾調查研究,取得人民群眾的支持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