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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古代女子的社會地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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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母親是家庭教育的主要執(zhí)行者。《列女傳》中講述的“孟母三遷”教育孟子的故事就說明了這一點。今天學習啦小編要與大家分享的是:論我國古代女子的社會地位的論文;具體內(nèi)容如下,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論我國古代女子的社會地位

  我國古代女子在社會中的地位,是隨著時代的不同而有多樣變化的。“玉主沉浮,源于母系;峰回路轉(zhuǎn),始于奴隸;深淵難躍,在于封建。”女性地位經(jīng)歷幾千年的沉浮變化,有過短暫的輝煌,更多是壓抑的無奈。

  婚姻地位;政治地位;社會權利;經(jīng)濟地位;家庭角色

  女性作為兩性世界的重要組成部分,曾經(jīng)在人類歷史長河中處于主導和支配地位。在男權制度確立后,女子地位隨著社會體制的不同不斷發(fā)生改變,女子在社會中所扮演的角色也隨之發(fā)生了根本的變化。一個階級或階層的社會發(fā)展如何,通常能從其女子在社會中的政治、經(jīng)濟、宗教地位以及它在社會文化和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上來尋找出答案。所以,本文在研究古代婦女的社會地位時,主要從其政治地位、經(jīng)濟地位、家庭地位等方面進行探究。

  一、上古時期女子社會地位的黃金時期

  “結繩記事之初,茹毛飲血之始”,沒有男人和女人的勞動分工,過的是原始公有制的生活。原始人為了生存,只能群聚一起,合力互助、相互依賴、共同勞動、共同消費,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是原始的自然平等的關系。這也證明了女性地位并非是先天低下的,相反,還出現(xiàn)過一個曾經(jīng)屬于婦女的時代即母系氏族時期。

  在母系氏族時期,主要從事采集果實,及簡單的生活工具制做。女性天生的優(yōu)勢就充分發(fā)揮出來。從女性使用紡綸、骨針及蚌刀隨葬,說明婦女擔任主要的紡織、縫紉和農(nóng)業(yè)活動。而從男子缺乏農(nóng)業(yè)工具等隨葬品來看,也可以說明婦女在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中占據(jù)主要地位。由于女性在這些活動中表現(xiàn)突出,因而在經(jīng)濟活動中占據(jù)了主要位置,成為社會活動的主角。特別是女性作為人類之母,在人類本身的生產(chǎn)活動即繁衍后代這一意義上更是備受尊崇。在人類之初,人們只知其母而不知有父,在古人眼中,孩子的血統(tǒng)僅維持在母親身上。古代典籍中常稱圣人乃其母感神而生。如《尚書·堯典》說堯是其母慶都感龍而生;王充《論衡·詰術篇》說禹的祖先之母吞薏苡而生,商朝祖先契是其母簡狄吞燕卵所生,周朝祖先稷是其母姜嫄履天帝足跡而生;《史記》載伏羲是其母“履大人跡于雷澤,而生庖犧于成紀”等等。種族的繁衍、氏族的維系似乎由女性起主要作用,使女性具有一定地位。在《說文解字》中,尚有“嬴”、“姒”、“妘”、“媯”等古姓,也均從女。姓乃是人的本源,自古及今人們都把姓氏看得極其珍貴。這些古姓的存在是女性為氏族之長的旁證,也是反映女性曾經(jīng)有較高社會地位的佐證。

  二、女子社會地位的轉(zhuǎn)折

  原始社會末期,由于生產(chǎn)力的發(fā)展,剩余產(chǎn)品也隨之而生,隨著私有制的產(chǎn)生,剩余產(chǎn)品的掠奪,出現(xiàn)戰(zhàn)爭,這時男子先天的優(yōu)勢就顯現(xiàn)出來。男子成了戰(zhàn)爭的主要力量。男子在戰(zhàn)爭中獲得的俘虜變成奴隸,使自己逐漸走上奴隸主的寶座,擁有了大量的財富和人力(包括軍隊),經(jīng)濟大權在握,婦女在社會中的支配地位被逐漸替代,從而進入了父權時期。到了奴隸社會后期。特別是商周二朝為華夏制度文明確立的關鍵時期,為了鞏固和強化男性的支配地位,便制定出了一系列宗法倫理的信條,既以規(guī)范社會,更以桎梏女性。女性地位更加全面低落。因此,這段時期成為婦女地位發(fā)展史的分水嶺,在這之后,婦女地位一落千丈,淪為男子的附庸。

  1.女子的婚姻地位

  《詩經(jīng)》中曾描寫到:“乃生男子,載弄之璋。乃生女子,載弄之瓦。”男女從出生時便被定義為“璋”“瓦”之別,可看出男女社會地位的不同。女子生來就注定無法與男子享同等的權力,也沒有同等的期望和責任。在五千年的歷史長河中,男尊女卑的思想貫穿于史書和人們的思想中。

  女子家庭地位的下降是隨著周朝或者儒教的出現(xiàn)而形成的。周朝時期,已婚婦女地位卑下,婚姻關系能否維系取決于丈夫的好惡。丈夫愿意維系,她是丈夫的附庸;丈夫不愿維系,就要被丈夫掃地出門。“嫁者,家也,婦女外成,以出適為家”。周代已經(jīng)完全實行從夫方居的居處原則,成婚后女子脫離父宗,加入夫族。顧炎武《日知錄》云:“已嫁也,于國君則稱姓,冠之以國;于大夫則稱姓,冠之以大夫之氏。”已婚婦女稱謂隨夫改變,深深打上了妻隸屬依附于夫的烙印?!对娊?jīng)》中《邶風·谷風》、《衛(wèi)風氓》表達了棄婦的悲戚之聲,說明了夫妻間存在不平等的婚姻關系。

  到了秦漢時期,女子的婚姻地位有了提高。秦朝夫妻地位幾乎相等,“凡取妻出女之日,冬三月奎婁吉。以奎,夫愛妻;以婁,妻愛夫。”此處說明,秦時夫妻雙方已有追求相親、相愛、白頭偕老的觀念,在這里,看不到一點絕對夫權制的影子。同時,秦律規(guī)定,婦女有婚姻自主權,并保護合法的婚姻。漢初女子地位也并不低,館陶公主隨母姓為“竇太主”,漢武帝太子劉據(jù)隨母姓為“衛(wèi)太子”等。但在漢朝后期,儒家思想加強,從劉向的《列女傳》到班昭的《女誡》開始要求女子遵循不合理的道德規(guī)范,造成女子地位的下降。

  隋朝時,文帝曾下詔:“九品以上妻,五品以上妾,夫亡不得改嫁。”然而在唐代,這種情況又略有改觀,法律上為離婚提供了一定的依據(jù),女性離婚也不再受到世人的非難。在改嫁觀念上,往往認為守節(jié)是理想,但也不反對再嫁,這顯示了唐代社會在再嫁問題上所持的態(tài)度是理性的和具有一定彈性的。例如,上層婦女中,唐太宗時期有五個公主都曾改嫁。總體上來說,唐朝是女子社會地位較高的時期,

  中國封建禮教形成和發(fā)展的關鍵時期是宋朝,禁錮婦女思想、殘害婦女身心的纏足惡習、禁止再婚改嫁等都是從宋代發(fā)展流傳下來的,因此是女子社會地位又一轉(zhuǎn)折時期。由于程朱理學極力主張“存天理、滅人欲”,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蔑視婦女的權益,甚至提出:“餓死事小,失節(jié)事大”。秦漢時期雖然出現(xiàn)了貞節(jié)觀念,但是人們對于女子的貞節(jié)要求遠遠淡薄于世,到唐代仍是如此。當時婦女改嫁與再嫁現(xiàn)象廣泛存在,廣大婦女并不以此為恥。南北朝開始出現(xiàn)“離婚”二字,到唐代已被廣泛使用,并規(guī)定如果夫妻感情不好,不能相互和諧生活,雙方商量離婚,政府不予處罰。只有到宋時才真正開始了禁止婦女再嫁。著名的女詞人李清照,本來與趙明誠為夫婦,在丈夫病死后改嫁,但是,李清照后半生的這段經(jīng)歷卻往往被欣賞她才華的文人所隱去,不為世代人所接受。

  到了明清時代,對于婦女的生活自由和婚姻自由的壓制達到了前所未有的殘酷程度?!洞竺髀伞分羞€首次明確規(guī)定了:“若命婦夫亡,再嫁者,罪亦如之,追奪并離異。”明清統(tǒng)治者基于維護自身業(yè)已腐朽的制度的需要,不斷強化對婦女守節(jié)的推崇和提倡?!秲?nèi)訓》、《古今列女傳》、《規(guī)范》等所謂女教讀物鋪天蓋地,明清帝王都曾下過不少諸如此類的詔書、制文。民間那密布的貞節(jié)牌坊和各地方志中守節(jié)一生、甚至殉夫從死的婦女大量的涌現(xiàn)。

  2.女子的社會權利

  自進入文明社會以來,女人們就一直為爭得自身的權利而不斷抗爭,雖聲音弱小,又勢單力薄,終就還是有所表現(xiàn)的。《漢書》記載了“桑間濮上”之現(xiàn)象:衛(wèi)地有桑間濮上之阻,男女亦亟聚會,聲色生焉。向禮教進行抗爭、要求重視女權的例子在中國古代史上出現(xiàn)過很多:如西晉曾有綠珠為報石崇知遇之恩,不惜墜樓明志的佳話;梁?;膫髡f;杜十娘怒沉百寶箱等等。

  古代女子并未有參政的權利,《大雅·蕩之什·瞻卬》的結論“哲夫成城,哲婦傾城”,明白指出有智能、善言辭的女性,都具有危險性,只有男子才能建國,女子參政只會亡國,“夏亡以妹喜,商亡以妲己,周亡以褒姒”,每一個朝代滅亡時,都把臟水潑到女子身上。政治的舞臺一直開放給男性,但歷朝都有閃光的女子出現(xiàn)在舞臺上。

  西漢中前期,人們對女子社會權利的認識并不狹窄。漢高祖的呂后,首次由女子隱居幕后執(zhí)掌實權,司馬遷為之立《呂后本紀》,對其政績諸多贊美。到了西漢中后期,女子的社會權利特別是政治權利受到質(zhì)疑,漢儒提出,“后妃當國,未有不亂者”,女子應從事家庭事務,而不是從事社會事務。宣帝時的王吉,哀帝時的李尋都上書皇帝反對女子專權。東漢漢和帝的皇后鄧綏是一位賢后,在和帝病故后執(zhí)掌大權,本有治理天下的才華,卻深信女子不能干政的言論,最終導致昏庸之輩即位,國衰家破。可見儒家對女子的約束思想害人不淺。

  唐朝是女子社會權利最多的時期。尤其是出現(xiàn)了第一個歷史上唯一的女皇之后。武則天第一次從幕后站到朝堂之上,以女子的身份治理偌大的帝國。由于武則天重視女權,當時還出現(xiàn)了著名的才女女官上官婉兒。唐玄宗有一個女兒萬春公主,在當時是一個著名的外交官,專門和國外貴婦打交道。唐朝是文化繁榮中外交流的鼎盛時期,對外族人限制都少,相應來說對女子權利有了更多的認同,減少了各種束縛。唐朝還有一個特點就是女道士盛行。有了這個身份,女子有更多的社會權利。

  到了宋朝之后,對女子貞節(jié)觀的強烈推行,同時娼妓業(yè)的繁榮卻把對婦女的玩弄合法化,使婦女地位陷入萬劫不復的境地,娼妓業(yè)的發(fā)展也到了登峰造極的地步。商朝時就有娼妓的產(chǎn)生,當時名為女巫。但當時妓女地位并不低,權利也有,屈原還為之寫過諸如“疏緩節(jié)兮安歌,陳竿瑟兮皓娼”之類的詩。秦始皇的母親趙姬就是歌妓出身。李大釗曾說,娼妓制是婦女界最大的恥辱。宋朝時已嚴重危害到女子的人格和生命,就談不上什么社會權利了。

  3.女子的經(jīng)濟地位

  馬克思哲學認為,經(jīng)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經(jīng)濟如果沒有獨立,一個人就會處在受壓制的地位,甚至侮辱人格。女子經(jīng)濟地位的不獨立是導致“男尊女卑”現(xiàn)象的根源,也是社會地位低下的根本原因。在中國自給自足的封建社會中,受“男主外,女主內(nèi)”思想與男女本身生理特性差異的影響。男子的活動空間大大超過了婦女,男子活躍在政治、經(jīng)濟、文化、軍事、外交等社會的各個方面,而女子幾乎只禁錮在家庭這個小小的范圍中。男子在成年后大多都能擁有獨立的經(jīng)濟地位,而女子則“在家從父,既嫁從夫”,沒有獨立的經(jīng)濟地位,必須依附于男人生存。衡量一個人的經(jīng)濟地位,一般是將其在社會經(jīng)濟中的作用以及在家庭中的財產(chǎn)所有權、支配權、繼承權作為判斷尺度。

  在周代,在自給自足的傳統(tǒng)生產(chǎn)方式下,妻子的勞動是家庭經(jīng)濟中不可小視的重要組成部分。周代婦女主要從事???、采集、釀酒。未嫁時所受的女事教育早已為此打下基礎。操持家務還被視為婦女的天職。。但妻子雖承擔沉重的家庭勞作,卻沒有對家庭財產(chǎn)的自由支配權。《禮記·內(nèi)則》:“子婦無私貨,無私畜,無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與。”正是這種“男不言內(nèi),女不言外”嚴格的家庭分工模式,把婦女束縛在家庭之中,置于丈夫的支配之下,無法改變其被歧視被奴役的地位。在繼承權上,作為長姊的繼產(chǎn)份額不但不能與兄長相等,而且不能與名分低于自己的諸弟相比。

  秦由于商鞅變法推行分戶制以建立小型家庭政策,使一個個小家庭擺脫父家長的控制而自謀生業(yè),這在一定程度使婦女獲得了極大的解放。秦代的婦女在婚后,擁有其獨立的財產(chǎn)權,并受到法律的保護,她們只有在犯罪的情況下,其財產(chǎn)才能為其丈夫所有。她們并不像后代的婦女那樣在經(jīng)濟上依賴丈夫,這是一個很大的進步,因而標志著女子地位的提高。

  魏晉南北朝時期,自給自足的自然經(jīng)濟占主導地位,勤勞善良的農(nóng)婦辛苦稼穡,成為男子耕種的得力助手。她們用汗水和智能創(chuàng)造了大量的社會財富,既是家庭物質(zhì)生活的提供者之一,又是國家重要的勞動力,是政府財政收入的輸送者之一。其在農(nóng)業(yè)領域的重要地位和杰出貢獻,既展現(xiàn)了此時女性生機勃勃、蓬勃向上的氣質(zhì),折射出相對獨立的光芒,又對推動社會的發(fā)展與進步貢獻了力量。

  明代時江南的商品經(jīng)濟日益發(fā)展,社會風氣隨之發(fā)生很大變化,在這種社會變動中,婦女的地位有所提高,表現(xiàn)在家庭經(jīng)濟方面,由于婚姻重財,婦女的嫁妝是家中經(jīng)濟的重要部分。更為重要的是婦女以“女紅末業(yè)”加入商品經(jīng)濟,她們的勞動成為家庭經(jīng)濟的重要來源,有些地方甚至形成“以婦持門戶”的風俗。在這一時期,由于女子的經(jīng)濟地位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在家庭的地位也隨之提高。

  以上時期是女子經(jīng)濟地位較高的時期,因此也導致自身在社會、家庭地位方面的提高。其余時期,除了對女子約束較少時,女子仍是男子的附庸,無法改變被忽視,被奴役的地位。

  三、不同角色女子的地位

  婦女地位的一個重要衡量標志是在家庭中角色的地位。而在家庭中,不同角色女子的地位也是不同的。在為人母,為人妻,為人女三種角色上,各自所處的地位又是怎樣的呢?

  1.為人母

  在母系氏族時期,母親的地位是很高的。隨后伴著父系制的產(chǎn)生與發(fā)展,女子地位一落千丈,但在家庭中,為人母的地位仍是比較高的。母親受到尊敬,因為母親繁衍后代,后世儒家也提倡“百善孝為先”。母親的地位并未隨著女性地位的衰落而受到太大的影響,相反在漫長的封建社會,母親仍然是備受尊崇的。在《說文解字》中有關母親的稱呼就有好幾個,如姑、姐、媼、妣、嫗等;《列女傳》把《母儀傳》列為傳首,既是尊重長輩的思想所致,同時也反映了尊母風氣的存在。我們經(jīng)常說封建社會是男人的社會,但奇怪的是母親似乎經(jīng)常性地占據(jù)文學創(chuàng)作乃至現(xiàn)實生活中的至高無上的地位。這與女性整體地位的下降形成鮮明的對比。

  母親有撫養(yǎng)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育子、教子是為母者的權利和義務,母親是家庭教育的主要執(zhí)行者。《列女傳》中講述的“孟母三遷”教育孟子的故事就說明了這一點。母親與父親共同作為家族的家長,對于子女的婚事有決定權。“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古代對子女的婚姻起著決定性的作用?!短綇V記》卷63“崔書生”條記載的一則故事說:有崔書生,在東州某地見到一美貌女子,遂向女子求婚,女從之,擇吉日成婚。當書生攜妻面見寡母時,母以子“不告而娶”大為惱怒,并以新婦“妖媚無雙”、“必是狐鬼之輩”為由,加以強行拆散。又如廣為人知的《孔雀東南飛中》,盡管焦仲卿深愛妻子,但仍不能違背母親的意愿而休妻。

  但是,雖然母親在家庭中享有較高地位,《禮記》中有“夫妻一體”之說,但在實際生活中,丈夫在世時,一家之主只能例由丈夫一人擔任,身為人母的女性仍不得自專,她們在名分上首先必須是“從夫”。她們在丈夫面前則降格為“卑者”,地位明顯低于丈夫一等。

  2.為人妻

  妻子在家庭中的地位是最低的。前面已詳細說明了女子的婚姻地位,而她們在家庭中,又受到怎樣的待遇呢?

  “嫁者,家也,婦女外成,以出適為家”。正所謂“出嫁隨夫”,已婚婦女稱謂隨夫改變,深深打上了妻隸屬依附于夫。這樣的附屬關系使得在家庭生活中妻子必須服從于丈夫,妻子對于丈夫要恭行。在家庭經(jīng)濟中,遵循男主外、女主內(nèi)嚴格的家庭分工模式,把婦女束縛在家庭之中,置于丈夫的支配之下,無法改變其被歧視被奴役的地位。

  在婚姻上,更是遵循男尊女卑的觀念。古代實行一夫多妻妾制。妻子地位低下暫且不談,妾的地位更是令人同情。按古代的規(guī)矩,《谷梁傳》:“毋為妾為妻”。就是說,妾沒有資格扶正為妻?!短坡墒枳h》明確規(guī)定:“妾乃賤流”、“妾通買賣”、“以妾及客女為妻,徒一年半。”假如將妾升為妻,就是觸犯了刑律,一旦事發(fā),是要夫妻一齊服刑一年半的,而且完了照樣得離異。這樣的法律之下,做姬妾的女人便已經(jīng)不是人了,丈夫或嫡妻凌虐姬妾,也就成了家常便飯。丈夫眼中姬妾只是可打可罵之物罷了。丈夫尚且如此待妾,嫡妻當然就更不用客氣。南宋時的名將楊政,殺妾更是家常便飯:“姬妾數(shù)十人,皆有樂藝,但小不稱意,必杖殺之,而剝其皮,自首至足,釘于壁上,直俟干硬,方舉而擲諸水。”直嚇得幕僚口不能言。還有“姬婢伎”,她們事實上就是妾,但是由于沒有法律地位,她們的遭遇連妾都不如。唐朝喬知之愛上了自己的婢妾窈娘,由于她身份低賤,身為官員的喬知之不能娶她為妻,便甘愿不婚。結果窈娘被武延嗣強奪,帶著喬知之的情詩投井自盡。武延嗣遷怒于喬知之,竟將他誣陷入獄,害得家破人亡。

  而妻子某些時候也和妾有了相同的命運。春秋戰(zhàn)國時,吳起為了自己的富貴,得到戰(zhàn)將的位子,為消除國君疑惑親手殺死了妻子。唐朝名將張巡誓死守城成為當時眼中的英雄,可誰又注意到城破時被他和部將親手殺死的妻子的血淚呢?還有李自成手下的劉宗敏,據(jù)明史記載,他表示忠心的方式就是殺死自己的妻子,“軍中壯士聞之,亦多殺妻子愿從者。”平民如此,縱使女子身份尊貴,有時也依然逃脫不了這種命運。唐太宗與長孫皇后最小的女兒新城公主,由于被武則天排斥竟被為討好武則天的丈夫所殺。明朝崇禎皇帝自縊前,逼迫皇后妃子自盡,長平公主被砍傷。這些血一般的事實都說明,在丈夫眼中,妻妾不過是自己可以隨意處置的東西罷了。

  3.為人女

  除了開放的唐代對女子約束較少,其余朝代里,女兒毫無人身自由權可言,而是處處受制于封建家長的管束。至于處于卑弱地位的女子,且不說敢于在公開場合下“拋頭露面”,甚至連獨自外出行走的自由都沒有。而且即便有事出門,必須“擁蔽其面”,其結果必然嚴重束縛了女子的人身自由與個性解放。

  為人女的受教育權也與男子不能等同。私塾里受教育的全是清一色的男子,為了“學而優(yōu)則仕”,為了“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在封建禮教下,有的竟認為“婦人識字多誨淫”。正是這種“女子無才便是德”的觀點,剝奪了婦女學習文化知識的權利與機會,不主張女子讀書做學問,即便是學習,也主要是學習諸如班昭的《女誡》,長孫皇后的《女則》之類的書罷了。封建社會的這些所謂女教、女學,不是真正的女子教育,而是一種貨真價實的奴化教育。向女子灌輸奴性服從的禮教綱常,給她們套上精神枷鎖,束縛女子的言行,限制她們的發(fā)展,以使女子成為封建倫理道德的自覺遵行者和殉道士,使她們長期安于被壓迫,被奴役的地位。《孔雀東南飛》中描繪劉蘭芝“十三能織素,十四學裁衣”,但教育內(nèi)容主要也是以“女紅”為主。

  女孩在身心上也受到了嚴重摧殘。南宋朱熹做官時就曾下令女子纏足,以疏遠男人。后發(fā)展為誰家女兒不纏足便不好嫁出去,這種陋習給女子造成了曠日持久的傷害。孔子主張“男女行者別于途”;孟子力倡“男女授受不親”。女兒被幽禁于深閨中,“大門不出,二門不邁”,而隨著宋代程朱理學的發(fā)展,女兒的貞節(jié)觀變得十分重要。宋朝以后,假如一個女孩嫁到夫家,20歲不到丈夫病故,就得守寡終生。有些訂下娃娃親的,女兒還未嫁,對方準丈夫病死,也提倡守寡,這叫“望門寡”,在當時被奉為剛強、烈女而大加贊賞。這是封建禮教強加給女子身上又一把沉重的枷鎖,毀了無數(shù)女子的幸福。

  四、結語

  通過以上對我國古代女子的經(jīng)濟地位,社會權利及家庭地位等方面的分析,縱觀歷代女子地位沉浮變化。我認為,古代女子總體地位是極其低下的,其中包括偶爾夾雜著對女子約束較少的時期,以及女子所起作用較高的時期。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婦女地位相對較高的時期,是當時社會文明和物質(zhì)財富高度發(fā)展的時期。這也充分說明了只有提高婦女的地位,發(fā)揮好婦女半邊天的作用,社會才能有更好的進步和發(fā)展。否則就會發(fā)展緩慢,或停滯不前。我們通過對她們的研究,不但可以加深對古代女子被壓迫、被奴役的認識,并且在物質(zhì)文明飛速發(fā)展的今天,也可以從她們的這種種處境中悟出一些今天的女性該如何自立、自強、爭取平等權利的道理,實現(xiàn)“男女并駕,如日方東”,以便在社會和家庭等方面發(fā)揮婦女應有的作用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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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古代女子的社會地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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