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經濟法碩士論文
國際經濟法碩士論文
國際經濟法,是一個涉及國際法與國內法、“公法”與“私法”、國際商法與各國涉外經濟法等多種法律規(guī)范的邊緣性綜合體。下文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國際經濟法碩士論文的范文,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國際經濟法碩士論文篇1
外資并購國家安全審查制度研究
2008年12月,中國太陽能巨頭皇明機關獲得了高盛集團和鼎輝國際投資公司近1億美元的注資,此投資不禁讓人聯(lián)想到三年前凱雷并購徐工。過去幾年,一些行業(yè)領頭的企業(yè)先后被外資入股或控股。其中包括世界排名第一的國際紙業(yè)公司入股山東太陽紙業(yè);法國SEB集團入股蘇泊爾;英國RichKeen公司與統(tǒng)一控股完達山;高盛和摩根斯坦利投資湖南太子奶集團等。面對本國企業(yè)的"淪陷",讓我們不得不深思這樣一個問題:立法政策上在促進外資并購的同時,是否應就涉及國家安全之特定產業(yè)采行適度之管制措施?答案是肯定的,這也是本文的研究重點。
一、 外資并購國家安全審查概述
(一) 外資并購內涵
外資并購實際上是企業(yè)并購按照主體進行劃分的一種類型,要準確理解外資并購,首先應明確并購的含義。一般認為,并購這一概念來源于對英文Merger& Acquisitions(通??s寫為"M&A")的翻譯。目前在我國,并購是企業(yè)兼并和收購的統(tǒng)稱。兼并則是指公司的人格被另一公司所吸收,存續(xù)公司承受被兼并公司的財產、責任、特權與權力,被兼并公司不再作為獨立的法律實體存在。收購,是指一家企業(yè)以支付現金、股票或者其它有價證券為代價,收購目標公司部分或者全部的資產或股權,以取得該企業(yè)控制權的一種行為。其次,要理解外資的含義。外資的認定實際上是外國投資者國籍的識別問題,外國投資者一般包括外國企業(yè)或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外國公民。對于外國私人投資者的國籍識別,比較簡單,我國實行嚴格的國籍標準,只要是非中國國籍的外國公民或無國籍公民,均視為外國投資者。
但是對于外國企業(yè)國籍的認定,我國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則沒有形成統(tǒng)一的理解和看法,而是交叉使用"資本控制主義標準"和"設立地標準"。因此所謂外資并購購是指外國企業(yè)為了某種經濟目的,通過一定的渠道、手段或支付方式,兼并或收購東道國企業(yè)的全部或者部分股份或資產,對東道國企業(yè)參股、相對控股或控股,最終取得東道國企業(yè)的經營管理權或實際控制權的企業(yè)經濟行為。
(二)外資并購國家安全審查內涵
目前國內外學者對于外資并購國家安全審查均沒有統(tǒng)一的定義。但從該制度設立的目的來看,可對外資并購國家安全審查做如下概括:外資并購國家安全審查是指一國對可能危及國家安全的外資并購進行審查,并采用限制性的措施來規(guī)制該危害國家安全的外資并購行為的做法。由此可見,要正確把握外資并購國家安全審查,首先必須對"國家安全"予以明確的界定。國家安全是一個歷史的,不斷演變的概念,國內外學者在不同時期對這一概念都有不同的診釋。例如佛農·戴科指出:"安全不僅是國家最終生存的欲望,而且是國家生存在重要利益和價值觀不受威脅的環(huán)境中的欲望。"阿諾德·沃爾弗斯認為:"國家安全在客觀意義上是指不存在對既定價值觀構成威脅的狀況,在主觀意義上是指不存在既定價值觀可能受到攻擊的恐懼。"當代世界的安全己不再是傳統(tǒng)意義上的軍事安全,而是軍事安全和政治安全、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社會安全、環(huán)境或生態(tài)安全等的有機結合,因此,有人將其稱為"綜合安全"。
(三)外資并購安全審查制度確立的意義
外資并購是一把"雙刃劍",既可能產生積極效應,也可能造成消極效應。一方面,并購行為可能有利于國內企業(yè)引進資金、技術和先進管理經驗,有利于優(yōu)化相關產業(yè)結構和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另一方面,在引進外資的同時,如果監(jiān)管不力,中國產業(yè)安全將遭重創(chuàng)。大規(guī)模的外資并購將影響中國的產業(yè)格局,擠壓國內中小企業(yè)的發(fā)展;以資金換取國內稀缺資源的控制權,中國大量戰(zhàn)略性資源的外流,將成為國內經濟長遠發(fā)展的"瓶頸";國內企業(yè)在外資控制下,淪為國際產業(yè)鏈低端,民族品牌遭重創(chuàng),影響自主品牌在世界范圍內做大做強。所以,國家安全審查機制,就是窗戶上的紗窗,引進外資"涼風"的同時,隔阻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的"蚊蟲",更加優(yōu)化地利用外資。
外資并購國家安全審查制度正是基于解決外資并購中的這些弊端而應運而生。其具體意義體現如下:第一,外資并購國家安全審查有利于保障一國的國家安全利益。第二,外資并購國家安全審查有利于防止壟斷的產生。第三,外資并購國家安全審查有利于保護民族工業(yè)的發(fā)展,防止產業(yè)結構的失衡。第四,外資并購國家安全審查有利于防止一國行業(yè)過度依賴外國的技術,喪失創(chuàng)新能力。
二、它山之石可以攻玉
美國是外資并購國家安全審查立法最為完善的國家,其經驗是我國值得借鑒的地方。
(一)美國外資并購國家安全審查立法的演變
20世紀80年代,美國為了應對外國企業(yè)(主要是日本企業(yè))的大范圍收購,通過了1988年奧姆尼巴斯貿易與競爭法(the Omnibus Trade and Competitiveness Act of 1988)第5021節(jié),修訂了《1950年國防生產法》(The defense Production Act of 1950) 的第721節(jié),也就是"??松毁M羅里奧修正案"(Exon-Florio amendment)。該法也就被稱為"??松毁M羅里奧條款"( Exon-Florio provision,以下簡稱1988年法)。
該法成為美國規(guī)制外資并購、保護國家安全的基本法。為確保1988年法順利實施,其后出臺了1911年的《關于外國人并購、收購接管的條例》(Regulation Pertaining to Mergers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 by Foreign Person)。1993年《國防授權法》(the National Defense Authorization Act)第837節(jié)(a)款對1988年法進行了修訂,該修正案又被稱作伯德修正案(Byrd Amendment)。"9·11"事件使美國進一步提高對國家安全的敏感度,再次修訂《1950年國防生產法》(The defense Production Act of 1950)的第721節(jié),以進一步加強和完善美國的外資并購中的國家安全審查,并于2007年7月26日由美國總統(tǒng)簽署了《2007年外國投資與國家安全法案》(簡稱FINSA)。為確保其得以實施,于2008年對1991年實施細則-《外國人合并、收購和接管》進行了第三次修訂(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草案》。
2007年和2008年美國相繼出臺了FINSA和《外國人合并、收購、接管條例》,對美國外資并購國家安全審查制度做出了重大修改,涉及到審查對象、審查標準、審查程序和審查機構等方面。對審查對象的修改,主要是對"受管轄的并購交易"的范圍進行了明確,同時對"不受管轄的并購交易"做出了列舉。對審查標準的修改,主要體現在對"關鍵性基礎設施"做出了界定,增加了CFIUS在審查時所考慮的6項因素,明確了與"國家安全"相關的"國家安全擔憂"。對審查程序的修改,增加了審查前磋商、交易方須提供的信息,規(guī)定了并購交易審查的重新提起程序。對審查機構的修改,主要體現在增加和變動了CFIUS的成員,引入了牽頭部門,加強了國會監(jiān)督。
(二)美國外資并購國家安全審查的具體規(guī)定
1、實體規(guī)定
第一,審查機關。1988年,美國國會通過修正案后,當時的美國總統(tǒng)布什根據《第12661號行政命令》,正式指定在美外國投資委員會(CFIUS)作為該修正案的執(zhí)行機構,負責對外資并購交易進行國家安全審查。1993年,在美國國會建議下,《美國第12860號行政命令》決定擴大委員會構成:擴大后的成員包括美國國家科技政策辦公室主任、總統(tǒng)國家安全事務助理和總統(tǒng)經濟政策助理。2003年2月,又增加了國土安全部成員,從而使CFIUS成員發(fā)展至12名。
第二,國家安全審查標準。FINSA及《實施細則草案》沒對于"國家安全"沒有給出一個明確的定義,而是列舉判斷外資并購交易是否對國家安全構成威脅時應當考慮的因素。除了考慮傳統(tǒng)的"國防安全"外,還將考慮所有對美國至關重要的有形或無形的系統(tǒng)或資產,此外,外資并購交易如果威脅到美國在關鍵技術領域的世界領先地位,或影響美國的本土就業(yè),都將被視為威脅國家安全。
第三,國家安全審查對象。根據《??松?佛羅里奧法案》,美國外資并購國家安全審查制度把審查對象設定為"任何外國人對美國人的收購、合并或接管"上,其中在界定"外國人"時,對自然人和實體采用了不同的標準,自然人采取的是國籍標準,而實體采用的是控制標準。而在FINSA《實施細則草案》中外資"控制"行為已經不僅僅局限于擁有一個企業(yè)股份數量的考慮,即便是持有少數股,但只要是通過在董事會占有席位、代理股票、特殊股份、合同安排、正式或非正式的協(xié)同安排等方式而擁有直接或間接決定有關公司的重要事項的權力,無論這項權力為直接或間接行使,或行使與否,都會被視為應被審查的具有控制力的行為。
2、程序規(guī)定
第一,審查程序的啟動。美國外資并購國家安全審查程序可以通過兩種方式啟動,即:外資并購的交易方向CFIUS申報 (voluntary notification),或是CFIUS成員機構向CFIUS提起機構通報 (agency notice)。對于申報方式啟動的審查程序,國家安全審查中規(guī)定了撤回制度,交易方向CFIUS進行申報后,可以在總統(tǒng)宣布決定之前的任何時候向CFIUS的成員主席書面請求撤回該申報。
第二,根據FINSA及《實施細則草案》,CFIUS采取逐案審查的方法,整個程序從收到企業(yè)申報起,最長不超過90天,可以分為審查 (review)、調查(investigation)和總統(tǒng)裁決三個階段。其中審查期限為30天,但是對于以下三類案件則必須進入為期45天的調查期,一為經調查確實威脅到美國國家安全的案件,一為外國政府控制的并購案件,三為外國人擬控制美國關鍵基礎設施的案件。調查結束后,CFIUS須將調查結果報告總統(tǒng)并提出是否批準交易的建議,總統(tǒng)須在15天內作出最終決定,并且將其所作的決定結果通報給國會。同時美國法律也允許交易方在調查期間撤回申報,則調查程序終止。不少企業(yè)迫于政治壓力或認為獲準的可能性很小,而在最終決定作出前主動撤回。比如"中國海洋石油有限公司并購美國優(yōu)尼科公司案"中海油對優(yōu)尼科競購的主動放棄就屬于類似情形。
第三,處罰(penalties)任何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在提交的通知中有實質性的虛假陳述或信息遺漏,按照美國民事罰則(united states for a civil penalty)處以25萬美元以下的罰款;任何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違反了與美國達成的實質性協(xié)議,或一致性條款,按照美國民事罰則處以25萬美元以下,或者并購交易額以下的罰款。此單處罰則不與減輕協(xié)議(mitigation agreement)下的索賠及其他行政罰則并案處理等規(guī)定。
三、中國外資并購國家安全審查現狀及完善
(一)中國外資并購國家安全審查現狀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guī),對外資并購的國家安全審查已有涉及,然而由于操作程序的缺失,使審查機制面臨難以實施的尷尬。有學者指出:"國家安全審查并不會對國家安全起到較多的實質作用",并建議"以反壟斷規(guī)制方法取代放松外資準入后的監(jiān)管空白"。
但是,2008年8月1日實施的《反壟斷法》,第31條規(guī)定,"對外資并購境內企業(yè)或者以其他方式參與經營者集中,涉及國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規(guī)定進行經營者集中審查外,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國家安全審查。"對審查規(guī)定非?;\統(tǒng)和模糊。2006年9月8日執(zhí)行的《外國投資者并購國內企業(yè)的規(guī)定》,第12條"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yè)并取得實際控制權,涉及重點行業(yè)、存在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家經濟安全因素或者導致?lián)碛旭Y名商標或中華老字號的境內企業(yè)實際控制權轉移的,當事人應就此向商務部進行申報。當事人未予申報,但其并購行為對國家經濟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商務部可會同相關部門要求當事人終止交易或采取轉讓相關股權、資產或其他有效措施。"
然而,安全審查程序等都沒有細則規(guī)定,操作中存在許多盲點,審查制度難以依法落實?;诖?,我們可以借鑒美國在外資監(jiān)管中較為完善的國家安全審查程序。
(二)完善中國外資并購國家安全審查
1、關于實體審查的建議
(1)成立專門的審查機構。我國可以成立外資并購國家安全審查委員會,由商務部長牽頭,成員包括國防部長、國家發(fā)改委委員長、科技部長、工業(yè)和信息化部長、國家安全部長、司法部長、財政部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長、國土資源部長、環(huán)境部長、衛(wèi)生部長、工商局局長作為常務委員,商務部長也可視情況,指派其他部門作為非常務委員參與。
(2)明確審查標準和審查對象。
第一,國家安全審查的審查標準主要是如何定義"國家安全"的問題,前文中我們也提到美國FINSA及其《實施細則草案》對此并沒有給出一個明確的定義,畢竟國家安全的范圍原本就是動態(tài)的、主觀的,它會隨著政治、軍事、經濟、文化等格局的變化而變化,因此要給出一個明確的定義是困難的。甚至有學者認為美國有意不對"國家安全"進行明確解釋,這種刻意的模糊有助于在"國家安全"與"開放外資"的兩種政策之間形成微妙的平衡。筆者在本文第一部分對國家安全做了具體論述,認為可對國家安全作寬泛的理解,當然對國家安全作寬泛理解,并不等于泛用國家安全審查機制。
第二,中國的外資并購國家安全審查對象應該規(guī)定為:"任何外國投資者對中國企業(yè)的并購"。其中外國投資者應包括"外國自然人、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實體組織";"其他實體組織"甚至可以包括外國政府或者地區(qū),唯此才能適應外商投資主體多元化的趨勢,對此美國安全審查中的"控制"標準值得我們借鑒,即將審查對象中的并購方定義為"受到外國利益控制或能夠受到外國利益控制的任何實體"。在判斷"外國投資者"對我國企業(yè)是否形成"控制"時,也像美國那樣除了考慮控股比例外還可以結合個案,具體考察他們對我國企業(yè)是否具有"實質上"的影響力或者主導力,如人事任免權、重要事項決定權等,防止出現規(guī)避法律的情形。
2、關于審查程序的建議
(1)并購報告的提交。
外資并購的交易方可以向商務部長主動提交并購報告,委員會任何成員認為該并購交易可能威脅國家安全時,也可以提請商務部長指令該并購交易方提交并購報告。報告提交后,交易方根據委員會要求,或者在交易情況發(fā)生變動時,隨時提交補充、修改并購報告的材料,該材料作為并購報告的當然組成部分。
(2)預審和調查
第一,預審程序。委員會認為此外資并購交易會導致境內企業(yè)控制權的喪失,或者存在威脅國家安全的因素時,根據交易方提交的材料進行預審。預審在30內結束。如果預審認為并購交易對國家安全不構成威脅,則終止預審程序;如果預審認為并購交易威脅國家安全,但交易方主動提出整改協(xié)議,也可以終止預審程序;如果預審認為并購交易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則終止預審程序,進入調查程序。
第二,調查程序。委員會針對預審確定的危害因素展開翔實調查,期間可以與交易方進行聽證論證,讓交易方補交材料。調查將在45天內結束。如果調查結論認為并購交易對國家安全的危害可以通過消除危害的整改協(xié)議,則與交易方提交整改協(xié)議,并監(jiān)督其履行。如果調查結論認為并購交易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則禁止交易的進行,已經完成的并購行為,要求外方撤資重整。
第三,復審。如果并購交易被認定為存在對國家安全的危害,交易方在收到調查結論后,向委員會主席申請復審。在15天內結束,且復審結論為最終裁定,交易方在收到復審裁定后,必須立即執(zhí)行。
并購審查程序的各階段應確保有效、透明和可預見,并購方應當有足夠的和及時的信息來了解支持不利決定的事實和法律依據,并有機會在最終決定作出前對這些依據作出反應,有適當的機會表達自己的觀點。
(3)處罰
第一,交易方在安全審查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虛假陳述或有重大遺漏時,委員會根據情節(jié)嚴重程度,處以罰款;
第二,交易方不履行與委員會達成的整改協(xié)議,給國家安全造成危害的,委員會除否決已完成的并購交易外,對違反方處以罰款;
第三,被處罰方在接到處罰通知時,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進行救濟。第四,委員會的處罰并不影響因危害國家安全而造成的其他刑事、民事處罰。
四、結束語
外資并購國家安全審查是由國家安全利益多決定的,是東道國依據國家主權對外資進行規(guī)制的方式,是國家安全戰(zhàn)略在外資領域的集中體現。美國對外資并購的謹慎態(tài)度,以及相關外資并購國家安全審查立法的完善,充分顯示出外資并購國家安全審查對國家安全的重要作用。因此,當我們在利用外資并購這把"雙刃劍"時, 要重視國家安全審查的作用,并在借鑒發(fā)達國家經的基礎上完善我國的外資并購國家安全審查制度。
國際經濟法碩士論文篇2
淺析我國出口遭國外反傾銷調查的形勢
反傾銷導致進口國某個產業(yè)的削弱、萎縮、競爭能力降低或對國外的依賴,進而會造成經濟資源的損失。傾銷屬于不正當的貿易競爭,但是一些發(fā)達國家為了保護本國的市場,不顧發(fā)達國家與發(fā)展中國家實際存在的資源占有,勞動力成本及國內稅收政策上的差異,經常借反傾銷的名義對發(fā)展中國家的出口產品實施反傾銷措施。因而非市場經濟國家待遇使中國出口遭受外國反傾銷措施特別沉重的打擊。
隨著我國出口能力的迅速增長和進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日益臨近,由于中國被歧視性地判定為“非市場經濟國家”,國外反傾銷法對我國出口影響的嚴重性大大增加了。中國愈來愈成為外國反傾銷措施的重要攻擊目標。
過去對中國提出反傾銷指控的國家僅限于美、歐等少數發(fā)達國家,現在日本、韓國這樣的出口大國以及墨西哥、阿根廷、智利、巴西、尼日利亞等發(fā)展中國家也紛紛對我國出口產品開展反傾銷調查。與此同時,中國日益成為一些國家和地區(qū)反傾銷的首要攻擊目標。 90年代以來,中國對美出口額僅占全美進口額的2.5%, 而美對我反傾銷立案數占全部案件的20%,土耳其原是歐共體反傾銷立案數最多的國家,近年已將這一位置讓給中國;日本第一次動用反傾銷手段就將矛頭指向中國商品;墨西哥在開始用反傾銷措施不久,就對中國發(fā)動了反傾銷史上最大規(guī)模的調查,涉及商品范圍廣,對中國出口能力的增長所產生的負面影響相當大。
反傾銷對象由單項商品變?yōu)槎囗椛唐?,甚至一大類商品,成為時下外國動用反傾銷措施的新動向。美國對中國鉛筆反傾銷的指控將所有具有“以某種硬質材料為外殼,可在某種表面作記號”之物理特征的商品統(tǒng)統(tǒng)納為指控對象;對中國鞋類反傾銷指控包括三大稅號商品。墨西哥對中國發(fā)動的反傾銷指控更是將中國十大類1000多種商品一網打入。 更令人擔憂的是,外國反傾銷指控愈來愈集中于一些我國出口的大宗商品、優(yōu)勢商品和具有發(fā)展前途的產品。如紡織品、服裝、鞋類、大小屏幕電視機、自行車等出口強項,成為多國集中攻擊的目標;計算機軟盤、微波爐等新開發(fā)的出口商品則剛走出國門不久,就遭受外國反傾銷措施的強力阻扼。
反傾銷指控一旦發(fā)生就很容易被裁定征收極高的反傾銷稅率。如美國對我球墨鑄鐵實施高達127%的稅率, 墨西哥對中國鞋類征收1105%的創(chuàng)紀錄高稅率。面對國外對中國反傾銷肆虐的形勢,使我們不得不加以高度重視。這種情況如任其發(fā)展下去,將使中國可能從世界貿易組織中得到的好處在實現之前就化為烏有。
為了防止國外發(fā)達國家借著反傾銷的名義對我國貿易進行打擊,我們應該采取積極的應對措施。
首先;政府要充分發(fā)揮政府職能。積極爭取“市場經濟國家”地位。使更多的國家承認我國的市場經濟地位。同時,進一步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更大程度地發(fā)揮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
建立健全反傾銷應訴機制。盡快建立反傾銷預警機制。完善信息通報制度,爭取產業(yè)保護的主動權。加大獎懲力度。對積極應訴和勝訴的企業(yè)給予獎勵,對不應訴或在應訴中表現消極的企業(yè)給予處罰。
加強區(qū)域經濟合作。努力擴大跨區(qū)域的雙邊經貿合作范圍。通過互利安排,消除貿易歧視和貿易保護,減少貿易摩擦,規(guī)避國外反傾銷。
實施市場多元化戰(zhàn)略。鼓勵各種所有制企業(yè)通過多種方式實施市場多元化戰(zhàn)略。在繼續(xù)深入、均衡開拓主要發(fā)達國家和地區(qū)市場的同時,有步驟、有選擇地積極開拓極具潛力的新興市場,使我國出口市場在全球形成合理的、有層次的多元化布局,從而分散市場風險,擴大出口
其次,普及反傾銷知識,積極進行反傾銷應訴。反傾銷是中國改革開放后才遭遇到的新問題,進入90年代,其影響作用開始引起注意。因此對許多出口企業(yè)來說這尚是一個新問題,亟須大力普及如何防止反傾銷,如何及時進行反傾銷應訴等知識。使他們在外銷活動中注意控制價格,在收到國外發(fā)來的反傾銷調查問卷時,不茫然失措。
總之面對國外資本主義國家利用反傾銷法對我國進行不公平的打擊,我們要采取積極的措施,維護積極的利益,爭取將經濟損失降到最低,以促進我國出口貿易的健康發(fā)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