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大法律畢業(yè)論文開題報告模板(2)
蘭大法律畢業(yè)論文開題報告模板
副標題#蘭大畢業(yè)論文開題報告模板篇二
法律權威與法律信仰
摘要現代國家無不提倡依法治國,民主法制,而且法律要求具有無限的權威。那么人們?yōu)槭裁匆袷胤?,法律的權威來自何方?無論是古代西方的神權理論,還是古代東方的王權、專制都不能在當今這個科學、民主的社會中占主導地位,唯有人們從內心真正的對法律產生信仰,才是法律具有權威的原因。法律只有具有權威,才表明我們在法治進程中完成了第一步。
關鍵詞法律權威 社會契約 正義 信仰
作者簡介:王欣,南京財經大學國際法專業(yè)研究生。
中圖分類號:D9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1)07-003-03
一、法律應有權威
(一)法律權威的含義
權威總是和權力、服從聯(lián)系在一起,人們一般認為權威就是對權力的一種自愿的服從和支持。其基本解釋是:指最有威望、最有支配作用的利用。權威是在實踐活動中逐漸形成的。對于法律權威的闡述比較有代表性的人物有德國的韋伯、美國的帕森斯和法國的科爾曼等,他們也都是把權威、權力和服從放在一起討論。正如在喬克裕、高其才的《法的權威性論綱》中說到:“權威實際上系指人類社會實踐過程中形成的具有威望。要求信從和起支配作用的力量與決定性的影響。”
(二)古代權威的來源
1.西方法律起初總是和神權,宗教,上帝聯(lián)系在一起,我們熟悉的有末日審判,有荷馬史詩等,由此看出法律權威與之相關。美國法學家博登海默說到:“當時法律(荷馬時代希臘法律)是被視為由神頒布的,而人則是通過神的啟示才得知法律的。”可見當時法律的權威來自于神學,來自于宗教的權威。然而,隨著資本主義的發(fā)展,西方社會更加提倡自由、民主、平等的社會,教會的權威在和世俗的斗爭中遭到極大的削弱。人們更多地從世俗的角度去考慮法律的權威,如當時更加提倡從“人的理性”角度來解釋法律權威。如此,學者們開始逐漸擺脫了神權,宗教,上帝的影響,從不同方向來研究法律權威,認為法律權威的來源具有多元化。
2.中國古代的法律與神權、王權緊密聯(lián)系在一起。當然這里的神權的和西方社會的神權是不同的。中國古代的神權是為王權服務的,從西周“明德慎罰”、“以德配天”、“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神權和王權的結合,可以看出中國古代法律權威主要來自于王權。到西漢后期漢武帝推崇“廢除百家,獨尊儒術”,用儒家經典重新解釋了法律,法律喪失了其獨立性,引禮入法,禮法合璧,法律的權威性來自于倫理道德。同時由于中國古代社會存在法即律,民刑不分,刑法發(fā)達并且殘酷,其主要是為封建集權服務的,皇帝說的話,頒布的命令就是法律等特征,所以筆者認為君主專制下的王權是中國古代法律權威的重要淵源。
(三)現代關于法律權威來源的學說
1.拉茲的“優(yōu)先性命題”。拉茲認為,權威之所以受到遵從,是因為行為人更“傾向于接受權威者的理由”,也就是說權威者的理由具有優(yōu)先性。因此,他提出了一種嚴格的實證主義立場,即法律是認定的,法律的效力以社會事實為基礎,與道德論據無關,嚴格地說,法律只有當它是由一個或一些有權的人宣布或確認的時候,才是法律。筆者認為其實權威者的理由只是給我們提供了一個建議,只有當建議和我們自身的利益趨于一致時,我們才會去做,也就是說,在這個意義上,他并不是法律權威的真正來源。
2.菲尼斯的“感激互惠說”。法學家菲尼斯認為法律的權威來自于感激,互惠,公平競爭的義務。①他認為,因為在政府的管理之下,我們才可以免受暴力的侵害,故作為回報,我們應該遵守法律。然而,筆者認為,這并沒有說明人們遵守法律的實質原因。
3.馬克思・韋伯的“傳統(tǒng)權威、感召權威和法理權威”。馬克思・韋伯認為權威及其合法性的來源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傳統(tǒng)權威,來自于千百年沿襲下來的慣例上形成的;二是感召權威,來自于領導人的個人魅力;三是社會經過理性選擇好的法律制度所認可的法理權威。對于韋伯的觀點,有學者進一步闡述認為權威及其合法性的來源是基于心里上的慣性。如博登海默認為,“雖然國家的法律在人的意志中有其根源,但歸根結底它是建立在事物的性質基礎上的,是依賴于行為類型與他們對生活的效果之間存在的因果聯(lián)系上的”,故可以表述為習慣―人民心里―行為習慣―法律。龐德也是贊成這種觀點的:“最后一個凱撒在二十多年前已經死亡,可是與第一個凱撒同時代的那些法學家們的著作,至今仍然指導著半個世界的司法。”②而然,筆者認為經歷幾十年甚至上百年沿襲下來的慣例的確存在,但是畢竟是少數,而現實的法律是多種多樣的,故此觀點有待商榷。
4.哈特的“行為人主觀認同”。他認為法律能夠有效運行下去的關鍵歸于兩類行為方式:一是將法律作為行為的指導,在內心上對法律有認同感,因為法律使人們的行為更加安全且具有可預測性;二是將法律看成是針對行為人可能的懲罰或強制,在內心上對法律缺乏認同感。法律之所以能夠規(guī)范人們的行為,其根本原因在于得到一定的共同體成員的主觀上的認可。我們可以理解成為人們主觀上的同意。然而,筆者認為這并不是法律權威的真正來源。
5.意大利法學家韋基奧的暴力威脅理論。韋基奧指出“強制力與法律使兩個邏輯上必然聯(lián)系在一起的概念,哪里沒有強制哪里就沒有法律。”因此,法律權威可以看成基于暴力威脅理論。但筆者對此觀點的反駁可以借用美國法學家塞爾茨尼克的觀點:強制不是法的內在組成部分,而只是發(fā)的外在支持條件之一。
(四)分析關于法律權威來源的各種學說
上述關于法律權威來源的觀點,可以把它們歸納為三種情況:一是人們因為懼怕法律的暴力或強制力,而從心底因害怕法律而被動的遵守它;二是基于社會契約論,人們自愿地放棄自己的一部分權力,出于責任感而遵守法律。這種情況下,人們雖不是完全被動的遵守,但也不是欣然地接受法律;三是人們認為法律是公平正義的化身,打從心底愿意服從法律。
1.法律的權威來自于強制力,人們完全被動地接受法律。批判法學派常說“法律是政治的”,法是政治斗爭的偶然產物,“法是政治之子”,政治國家必然要依靠暴力手段維護統(tǒng)治階級的統(tǒng)治地位。人們往往會因為害怕法律的懲罰被迫遵守法律。顯然法律的權威性來自于外在的力量。但是在現實中我們看到雖然法律規(guī)定了許多懲罰的手段,可是這并沒有真正的阻止犯罪的發(fā)生,相反違法行為卻屢屢發(fā)生,由此可見強制力并非法律權威的來源。同時,心理學家也指出認知因素遠比強制因素重要。所以說在確保遵從規(guī)則方面,其他因素如信任,公正,信實和歸屬感等遠較于強制力重要。日本學者井上茂在《法德根底里所具有的東西》中說到“法的實現不是由政治引進的強制力所推進實現的,而必須是被承認的法的‘力’所支持實現的。”所以,筆者認為,強制力、暴力不能產生權利與權力,暴力是不穩(wěn)定的,當多數人覺醒時,暴力產生的權利將不復存在。正如中國諺語所說:“馬背上能得天下,但馬背上不能治天下”。國家政權應該從暴力轉化成統(tǒng)治治國的權利,必須建立在人們共同同意的基礎上。
2.法律的權威來自于社會契約理論,人們基于一種責任去遵守法律。根據社會契約論,人們通過契約讓渡自身的一些權利建立政府,故法律的權威來自于人們的同意。“承諾或許是我們按照法律的指令行事的一個充足理由,‘我交稅是因為我有道德的義務去兌現我的承諾’,但必須再一次指出,遵守法律(交稅)和我的行為原則(信守承諾)之間只是偶然重合了,在嚴格意義上,法律本身并沒有給出一個行為的理由,因此也就不能就此宣稱法律擁有權威。”③因此,基于社會契約論所闡述的守法者,其守法的心理是基于一種責任,是對自我愿望的壓制,認為人們有責任,有義務去遵守法律。但這種觀點并沒有明確說明法律的權威來自于何處,相反是對權威沒有理由的盲目承認,不僅沒有形成對法律的信仰,反而會在一定程度上阻礙法律的前進。
3.法律具有權威是因為法律是公平正義的,人們內心主動接受。一切法律都是正義的化身,是符合自然法的觀念,人們必須遵守法律的規(guī)定。這種自然法論把法律和道德混為一談,在現實中我們發(fā)現無論一個政府是多么的正義,它都可能有時制定一些不受歡迎和在道德上引起不快的法律。④譬如稅法的制定,人們總是不希望交稅,而稅法也總是被認為是“惡法”,難道人們就不要遵守它了嗎?
那么,人們?yōu)槭裁匆袷胤?,法律的權威到底來自于哪里?伯爾曼在《法律與宗教》中說了一句著名的話:“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他將形同虛設。”信仰不是認同,不是確信,而是人們發(fā)自內心的贊同,是一種情感,并愿意自覺自愿的去按照他來規(guī)制自己的行為。筆者認為,人們遵守法律是因為人們信仰法律,所以說法律的權威的核心是人們對法律的信仰。如拉茲所說“只有他承認所認定的權威命令具有權威的約束力,并且肯于服從這些命令,而不是想要直接服從適用他的理由。”所以說暴力是作為人們要服從法律的理由,而非法律權威之所在,但是不可否認強制力也是必須的,只有當暴力這種次要權威和主要的權威聯(lián)系在一起時,便會成為有效權威。
二、法律因被信仰而具有權威
(一)法律應該被信仰
對法律的信仰,是人們發(fā)自內心的去遵守法律,而不是受外力的影響。例如,A命令B去做一件事,只有當這件事是滿足B的需要時,他才會樂意的去做,而不是因為不去做會使A受到傷害,或是因為A是B的父母,B處于對A的尊重而去尊重法律。
伯爾曼認為“除非人們覺得那是他們的法律,否則就不會尊重。”怎樣使人們覺得那是他們自己的法律呢?筆者認為只有人民感受法的美,人都有追求美好事物的心里,自然就會在不自覺中愛法,尚法,這樣就是對法律的信仰。那法的美體現在哪呢?法的美應體現在法律內容和法律的程序方面。
1.體現正義與自由的法律內容。法律應該滿足人們的需要,一法學家說過“一個人自己在為自己制定法律,并且只服從于自己所立之法”,如果法律都是他律,顯然民眾就不會從心底自愿去服從,所有權威就是不存在的。人們往往會認為如果一個法律滿足了人們的愿望,那它就是善的;相反,如果一個法律不能滿足人們的愿望,對人們的行為諸多的限制,那這個法律是惡的。也可以說能讓人們信仰的法是善法,是良法。善法應該是體現正義與自由的。
自由,是法律的一個基本價值。法律應該是保障人們自由的,從法律的制定到法律的實施都應當保障人們的自由。例如,人們都希望有取得自己的私有財產的自由,此時法律規(guī)定“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非法侵害”則滿足了人們這種對自由的需求,那么人們就會自覺地遵守法律。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應體現的自由是受限制的自由。因為每個人都要求個人自由,往往自己的自由行為卻是對他人自由行為的侵害,所以自由應該有個限度,即不能損害他人的利益。滿足了人們對自由和正義需要的法律,人民大眾才會主動去遵守的法律。
正義,是法律另一個基本價值。對于正義,筆者認為主要是兩個方面,首先是平等,即作為平等的人要受到社會和政府平等的對待;作為每一個平等的人,都享有平等的生存權和自由權。法律要保障平等權。其次是對社會和經濟不平等的安排能使這種不平等可以合理地指望每一個職位在公平的機會條件下對所有人開放。筆者認為是一種不平等中的公平,追求的是一種結果上的,實質上的正義。如今社會發(fā)展日新月異,一個國家多至上百條的法律,往往存在這樣一些法律,它們是人們所說的惡法,是不正義的,可是人們卻是在遵守。典型的是稅法的存在,人們遵守它是因為它的存在其實質是為人們的利益服務的,能夠為大多人帶來利益,從而人們自愿的接受。當今社會越來越關注社會本位,更加注重實質上的公平。被稱作惡法的稅法,是對收入的二次分配,是為了減少社會貧富差距,穩(wěn)定社會關系,這恰恰體現了這樣一種實質上的正義。如龐德所說“我們說的法律的正義是,在不能滿足人們對它們的一切要求的情況下,至少盡可能地做好些。”
2.體現公平公正的法律程序。伯爾曼指出“司法正義的諸多理想,憑借他們在司法、立法和其他儀式中的種種象征標記而得以實現。”在立法上,立法應嚴格按照一定程序進行的,充分反映大眾的意志。在司法中,公正的程序體現為比如給予雙方當事人平等的發(fā)言機會,對于犯罪嫌疑人的無罪推定,乃至像西方社會證人把手放在圣經上宣誓所說一切屬實,都是在使人們對法律產生一種信任感或是給予這方面的暗示。正如有人所說,人們對公正的理解和體驗,首先是從看得見的程序中開始的,即使某些程序只是一種純粹的形式罷了。
(二)對法律的信仰不是盲目信仰
我們這里討論的法律信仰,是指對合理法律的信仰,而不是對一切法律的信仰,應該避免對法律的盲目信仰。著名的哲學家、法學家蘇格拉底先生最后被一場不公正的審判,被他深愛的人民判處了死刑,執(zhí)行的那天早晨,監(jiān)獄大門為他打開,原本他是可以逃走的,可是他卻選擇平靜的喝下毒酒,他的遺言引人深思“我是偉大的雅典城邦的一員,我深愛著這座偉大的雅典城,我要守護政治和法律的尊嚴……,我必須遵守這個城邦的法律,我也曾經享受過這個法律所給予我的利益。這是所有的雅典人所必須遵守的法律。我愿意接受這個不公正的判決,飲下這杯毒酒。”筆者認為這就是對法律的盲目的信仰。另一個例子就是在著名的東京審判上,日本戰(zhàn)犯在面對鐵證如山的證據面前,他們供認不諱,但是他們人們竟然為自己做無罪辯護,因為他們認為自己沒有錯,他們執(zhí)行的是上級的命令,是國家的法律,顯然也是一種盲目的信仰。我們所提倡的是信仰充滿真善美的法律,而不是不公正的,侵害人權的法律。對法律的盲目信仰不是我們提倡的信仰,而是對法律盲目的服從,這樣不但會阻礙法律的發(fā)展,而且會妨礙立法的完善和對司法的有效監(jiān)督。
三、中國應重視對法律的信仰
中國古代法即是刑,法永遠是惡的,永遠和暴力相聯(lián)系。同是,法只是統(tǒng)治階級愚民,馭民的工具,人們長期以來恥訟,懼訟。人們總是依靠綱常倫理來解決問題。這種和諧無訟的情況,使人們對法律產生了不信任。到現代,我國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市場經濟還不很完善,隨著時代的快速發(fā)展,目前所制定的一些法律早已不適應現代社會的發(fā)展,使法律產生了許多不足之處,也使人們對法律產生了懷疑,法律信仰的狀況還是有待提高。所以加強民眾對法律的信任和依賴感實為至關重要。筆者認為應做到如下幾點:
(一)良法的制定
首先,立法機關應該制定更具公正性、權威性、穩(wěn)定性的法律。立法是法律產生的第一項程序關口,良法的制定是使法律產生權威的最基本要求。法律不僅僅是統(tǒng)治工具,我們要使法律更加貼近人們的需求,充分體現法律的內在價值,要讓人們相信法律。對我們現存的法律,筆者認為有兩點需要改進。首先是有一些法律并沒有很好地保障人們的利益,例如《國家賠償法》中的一些規(guī)定,對于賠償的要求,賠償的數額,賠償的標準的規(guī)定,往往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又如《集會游行示威法》中的規(guī)定,對于游行示威規(guī)定了許多限制,幾乎變成了一部不準游行示威法。其次,有些法律條文規(guī)定的過于籠統(tǒng),過于泛道德化,如《公務員法》中規(guī)定,公務員有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義務,實踐中缺乏操作性,這樣就無法對公務員是否為人民服務進行有效的監(jiān)督。
(二)加強司法、執(zhí)法的建設
執(zhí)法機關應該嚴格依照法律辦事,樹立法律之上的信念。為了加強司法、執(zhí)法過程中的公平性,一方面要切實加強公職人員的法律素質教育,正如人們常說的:徒法不足以自行,良法還需要良吏。另一方面要加強公眾對執(zhí)法、司法活動的民主監(jiān)督,加強其內部的民主考核制度,對權力的限制。孟德斯鳩說過“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變的一條經驗。”所以應該加強對權力的監(jiān)督。而事實上,我國現在對權力的限制往往是更多地依賴于道德的約束和榜樣的示范作用,不斷地進行思想先進性教育,但是整個權力的問題是無法通過個人的高尚行為得到解決的,反而會引導人們去濫用權力,惡化社會風氣。⑤
(三)加強法制教育和法制宣傳
誠然信仰是不可以被教育出來的,但是我們可以通過教育來普及法律,使人們認識法律,了解法律,這樣才可以使他們發(fā)現法律之中的美。很遺憾的是,我們至今仍能從電視或是報紙中看到,有些偏遠的農村地區(qū)人們仍在用他們的村規(guī),家規(guī),族規(guī)辦事而根本不知道法律為何物,甚至還出現集體抗拒執(zhí)法的現象。對法律的無知,是不利于法律權威的形成的,應該加強法的宣傳力度,增強公民的法律意識,促進人們對法的價值功能的認同,從而促進法律信仰的形成。畢竟當今中國人們的法律意識和制約權力意識的形成還是有限的,還是需要通過教育,通過宣傳等外力來使人們認識法律,了解它的本質,然后才能使人們自覺地認識和尊重法律。
四、結語
現在中國從強調法制到強調法治,主張建設法治中國。何謂法治,亞里士多德曾經說過,法治就是指已經制定好的法律被人們所信服,且被人們所信服的法律是制定良好的法律??梢娨獙崿F法治社會,首先要使人們對法律產生信仰。正如鄧少嶺教授所說“民眾知法、愛法、尚法則法治興,民眾對法漠不關心、憎法、厭法、避法則法治弛。”拉茲把法律權威分為事實權威和合法性權威,事實權威就是人們同意法律具有權威,合法性權威是指人們應該認同法律具有權威,而法律的合法性權威就來自于對法律的信仰。
注釋:
?、賉美]菲尼斯著.董嬌嬌,等譯.自然法與自然權利.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赱美]羅斯科・龐德著.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商務印書館.2009年版.
?、酆斡廊A.現代法理學中“法律權威”問題的困境-----以哈特對奧斯丁的批判為線索.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政法學刊.第27卷.第一期.
④[英]約瑟夫・拉茲著.孫曉春,曹海軍,鄭維東,王歐,等譯.自由的道德.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77頁.
?、莺斡袢?法律權威與法治.法學研究.2009(08).
參考文獻:
[1]朱景文主編.法律學研究.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
[2][美]羅斯科・龐德著.沈宗靈譯.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北京:商務印書館.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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