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憲法的幾點認識與憲法實施的幾點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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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葉中1由 分享
論文摘要:關于對憲法是國家根本法的理解,除了從憲法的內容、法律效力等方面理解外,還應認識到,憲法是公民的生活規(guī)范,是人權的根本保障書,是民主事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是國家權力秩序的根本法律保障。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因此,必須更新憲法觀念,強化憲政意識,倡導憲政思維;必須建立有中國特色的違憲審查制度,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加強對權力的監(jiān)督和制約,切實保障公民的憲法權利。
論文關鍵詞:憲法;憲法觀念;憲政意識;憲政思維;違憲審查
一、關于憲法的幾點認識
對于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人們過去一般都是從憲法的內容、憲法的法律效力、制定和修改憲法的機關和程序等方面來加以認識。盡管這一認識角度并不為錯,但它主要立足于憲法的法律特征,因而并不全面。實際上,對憲法是國家根本法的理解,除這一角度外,至少還應包括以下幾點。
1、憲法是公民的生活規(guī)范。
在許多人的觀念中,憲法是可望而不可及的“神壇之物”。可以說,這是我國憲法一直未能真正走入社會、未能真正走向公民生活的癥結所在,也是阻滯依憲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關鍵。那么,憲法是否真的就僅僅是政治法呢?對此問題的回答,實際上涉及人們對憲法內涵的理解。然而中西方對憲法的理解卻有著不同的特點。從總體上而言,西方對憲法的理解既有狹義又有廣義,而中國對憲法的理解則基本上是狹義的。
西方對憲法的理解可以追溯到古希臘著名思想家亞里士多德。亞里士多德不僅將憲法與普通法律相區(qū)分,而且強調一切政治組織、普通法律都必須以憲法為依據,都必須從屬于憲法。然而,這種單純立足于政治層面來解釋的憲法,還只是一種狹義上的憲法。實際上,亞里士多德的貢獻不限于此,他最重要的貢獻在于對憲法的廣義理解。他指出,憲法原來就是公民的生活規(guī)范,憲法是公民的生活方式。盡管從方法論來說,亞里士多德說憲法是公民的生活規(guī)范,主要是一種感性的、經驗的說法,但他關于憲法的廣義理解和對于理想憲法的探討卻具有重要意義。因為雖然憲法在表面上涉及的主要是政權問題、政體問題,但政權和政體的運行,國家權力行使的最終結果還是落實在生活層面。
在我國,憲法的意義一直停留于政治層面。人們往往從單純的政治層面,尤其是憲法的階級本質角度來認識憲法。盡管從憲法的階級本質人手,抓住了憲法最核心的環(huán)節(jié),但這種本質分析方法對于普通大眾來說未免顯得抽象,因而存在這樣或那樣的不足,其中最突出的一點就是,這種政治層面的狹義憲法主要是國家意義上的,與公民的生活有著較大距離,加之沒有憲法訴訟,這種不足就難以彌補。而在西方,盡管不論是廣義憲法還是狹義憲法,都無法揭示憲法的本質,這是它的重大缺陷。但它的廣義理解卻有著極強的具體性和生動性,它貼近公民的生活,有利于憲法的有效普及和運作。這樣一種優(yōu)點通過與憲法訴訟、憲法判例這一形式相結合,就使憲法走出了可望而不可及的虛幻,而成為實實在在的、看得見的內容,成為社會公眾熟悉的、與其生活息息相關的生活規(guī)范。因此,在觀念上,我們既要從本質角度來理解憲法,更要從具體角度來認識憲法,既要強調“國家”意義上的憲法,更要強調“公民”意義上的憲法;既要重視“政治”層面上的憲法、更要重視“生活”層面上的憲法,也就是說,憲法既是政治法規(guī)范,又是公民的生活規(guī)范。
2、憲法是人權的根本保障書。
作為國家根本大法的憲法,既是一國統(tǒng)治者管理國家和社會的總章程,又是一國公民人權的總宣言書。在歷史上,憲法或者憲法性文件最早是資產階級在反對封建專制制度的斗爭中。為了確認取得的權利以鞏固勝利成果而制定出來的。英國在17世紀資產階級革命時期,曾于1679年通過了<人身保護法》、1688年通過了《權利法案》以確認和保障人民的權利和自由:1791年的法國憲法則把《人權宣言>作為憲法的序言。世界上第一部社會主義憲法——l9l8年的蘇俄憲法,也將《被剝削勞動人民權利宣言>列為第一篇,可見社會主義憲法也同樣具有權利保障書的意義。從憲法的基本內容來看,盡管作為國家根本法的憲法涉及國家生活的各個方面,但其基本內容仍然可以分為兩塊:即國家權力的正確行使和公民權利的有效保障。然而,這兩大塊并非地位平行的兩部分,就它們之間的相互關系來說,公民權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因此,在國家法律體系中,憲法不僅是系統(tǒng)全面規(guī)定人權的法律部門,而且其基本出發(fā)點就在于保障人權,加之憲法在國家法律體系中具有的根本法地位,這就決定了憲法是人權的根本保障書。
3、憲法是民主事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民主”是指“人民的權力”或“人民當家作主”,更確切地說,是指“大多數人的統(tǒng)治”。如果說憲法的基本出發(fā)點在于保障人權,那么這種對人權的保障,則是民主最直接的表現,或者說是民主事實的必然結果。雖然無產階級民主與資產階級民主,社會主義憲法與資本主義憲法存在本質區(qū)別,但在憲法是民主事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上則是一致的。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產黨宣言》中明確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無產階級上升為統(tǒng)治階級,爭得民主。毫無疑問,如果無產階級不能推翻舊的剝削階級政權,不能使社會成員中的絕大多數成為國家的主人,也就是說沒有無產階級民主的事實,社會主義憲法根本就無從產生。從1918年蘇俄憲法的制定,到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勝利后,東歐和亞洲等一系列國家的社會主義立憲運動都可看出,無產階級民主事實是社會主義憲法的前提條件,而社會主義憲法則是無產階級民主事實的法律化。
4、憲法既是國家權力秩序的根本法律保障,又是國家長治久安的根本法律保障。
其一、憲法是國家權力產生的法律基礎。近現代意義上的國家,不僅具有社會學與政治學意義,而且增添了憲法學意義,即強調先有憲法后有國家,憲法是國家的法律基礎,國家是憲法的派生物。美國在1776年就宣布了獨立,但只是邦聯,只是政治學與社會學意義上的國家;只有在1787年憲法頒布生效以及依據該憲法建立起聯邦政府之后,美國才轉變成一個現代意義上的民族國家。既然是先有憲法后有國家,憲法是國家的法律基礎,那么無疑是先有憲法后有國家權力,憲法是國家權力的法律基礎。
其二、憲法是規(guī)范國家權力的根本法律依據。權力具有兩面性,憲法通過規(guī)范國家權力,從而成為抑國家權力之“惡”與揚國家權力之“善”的根本法律武器。第一,憲法確定公民權利對于國家權力的優(yōu)越地位,強調國家權力來源于并應服務于公民權利,從而為從根本上規(guī)范國家權力準備了必要條件。我國現行憲法的一大進步就在于把“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置于“國家機構”之前。第二,憲法確定國家權力的主體,盡可能避免國家權力行使中的“錯位”與“狐假虎威”,我國憲法第2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第三,憲法確定國家權力的內容和范圍,盡可能地防止國家權力的不當膨脹以及越權使用。第四,憲法確定國家權力的行使原則與方式,盡可能保證國家權力在法定的軌道上運行。第五,憲法確定對國家權力的監(jiān)督,使國家既避免腐敗,又避免懈怠。
其三、憲法是解決權力糾紛乃至危機的根本法律機制。近代以來,政治的一個特點是圍繞憲法展開的,憲法所確立的權力架構是權力斗爭的焦點,憲法成為解決各種權力糾紛乃至權力危機的根本法律武器。潘恩先生早就指出,在美國,政府人員人手一冊憲法,每當對任何一種權力的應用范圍有爭議時,政府人員便從口袋里取出這本憲法,把有關爭議中的事情的章節(jié)念一遍,這是司空見慣的事情。毛澤東和黃炎培所強調的“民主”的確有助于國家長治久安,有助于跳出國家興亡“周期率”的怪圈,但它不是萬能的,而且在一定情形下,它還會像脫韁的野馬一樣危害國家的長治久安。雅典的民主制最終成為雅典覆滅的一個重要緣由,以及中國十年內亂的慘痛歷史就是明證。離開憲法與憲法制度,民主就可能面目全非而與專制合流。專制有來自政府的專制和來自民眾的專制之分,民主并非專制的天敵,因為民主的基石和靈魂是多數決定。而多數決定的原則與機制并不能有效保障民主政府的節(jié)制,也不能保證當選者保護選民的利益,更不能保證多數人保護少數人尤其是異己分子的權益,從而可能出現“多數人的暴政”。簡言之,要實現國家的長治久安,必須破除純粹“民主”的迷信,強調只有在憲法指引和規(guī)范下的民主才能有效承擔起使國家走出興亡“周期率”怪圈的重任,只有憲法才是國家長治久安的根本法律保障。
4、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
我們所要進行的依法治國,是在憲法下的依法治國;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也是以實現依憲法治國為前提條件的。沒有憲法,就不可能有法治;沒有依憲法治國,也就不可能有法治國家。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法治國,其關鍵也是依憲法治國,這是依法治國邏輯的自然展開和必然結果。從理論上講,首先,在依法治國的所有“法”中,最重要、最根本的就是憲法。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其次,“法”作為一個有機統(tǒng)一的體系,在依法治國過程中,其內部組成不免會隨著社會的發(fā)展變化而出現各種沖突、矛盾,而惟有憲法才能高瞻遠矚地對各種發(fā)展變化作出科學的判斷和預見,解決社會發(fā)展變化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平衡各種利益主體之間的沖突和矛盾,從而有效防止法出多門,協調法律體系中各部門法之間的關系,使其形成互相配合、有機統(tǒng)一的整體。最后,依法治國中的“國”主要是指國家政權,而惟有憲法能夠全面規(guī)定國家政權的有效運作,惟有憲法才能規(guī)范和調整國家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組織。也就是說,憲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礎,任何法律的制定和執(zhí)行,都必須以憲法為依據,而不能與憲法相抵觸;任何違憲行為都是不允許的。由此可見,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法治國。
從實踐上看,各國法治發(fā)達史都是從憲法發(fā)達開始的。綜觀西方各國的法治發(fā)達史,無論是沒有成文憲法典的英國,還是有成文憲法典的美國、法國等,都是有了憲法后,才有對國家法律秩序、政治體制和人民權利的具體規(guī)定:都是有了憲政后,才有國家權力的規(guī)范運作和人民權利的全面保障,并因而才使整個國家步入法治進程,真正進入法治狀態(tài)。可以說,各國法治發(fā)達史也就是憲法的發(fā)達史,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
論文關鍵詞:憲法;憲法觀念;憲政意識;憲政思維;違憲審查
一、關于憲法的幾點認識
對于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人們過去一般都是從憲法的內容、憲法的法律效力、制定和修改憲法的機關和程序等方面來加以認識。盡管這一認識角度并不為錯,但它主要立足于憲法的法律特征,因而并不全面。實際上,對憲法是國家根本法的理解,除這一角度外,至少還應包括以下幾點。
1、憲法是公民的生活規(guī)范。
在許多人的觀念中,憲法是可望而不可及的“神壇之物”。可以說,這是我國憲法一直未能真正走入社會、未能真正走向公民生活的癥結所在,也是阻滯依憲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關鍵。那么,憲法是否真的就僅僅是政治法呢?對此問題的回答,實際上涉及人們對憲法內涵的理解。然而中西方對憲法的理解卻有著不同的特點。從總體上而言,西方對憲法的理解既有狹義又有廣義,而中國對憲法的理解則基本上是狹義的。
西方對憲法的理解可以追溯到古希臘著名思想家亞里士多德。亞里士多德不僅將憲法與普通法律相區(qū)分,而且強調一切政治組織、普通法律都必須以憲法為依據,都必須從屬于憲法。然而,這種單純立足于政治層面來解釋的憲法,還只是一種狹義上的憲法。實際上,亞里士多德的貢獻不限于此,他最重要的貢獻在于對憲法的廣義理解。他指出,憲法原來就是公民的生活規(guī)范,憲法是公民的生活方式。盡管從方法論來說,亞里士多德說憲法是公民的生活規(guī)范,主要是一種感性的、經驗的說法,但他關于憲法的廣義理解和對于理想憲法的探討卻具有重要意義。因為雖然憲法在表面上涉及的主要是政權問題、政體問題,但政權和政體的運行,國家權力行使的最終結果還是落實在生活層面。
在我國,憲法的意義一直停留于政治層面。人們往往從單純的政治層面,尤其是憲法的階級本質角度來認識憲法。盡管從憲法的階級本質人手,抓住了憲法最核心的環(huán)節(jié),但這種本質分析方法對于普通大眾來說未免顯得抽象,因而存在這樣或那樣的不足,其中最突出的一點就是,這種政治層面的狹義憲法主要是國家意義上的,與公民的生活有著較大距離,加之沒有憲法訴訟,這種不足就難以彌補。而在西方,盡管不論是廣義憲法還是狹義憲法,都無法揭示憲法的本質,這是它的重大缺陷。但它的廣義理解卻有著極強的具體性和生動性,它貼近公民的生活,有利于憲法的有效普及和運作。這樣一種優(yōu)點通過與憲法訴訟、憲法判例這一形式相結合,就使憲法走出了可望而不可及的虛幻,而成為實實在在的、看得見的內容,成為社會公眾熟悉的、與其生活息息相關的生活規(guī)范。因此,在觀念上,我們既要從本質角度來理解憲法,更要從具體角度來認識憲法,既要強調“國家”意義上的憲法,更要強調“公民”意義上的憲法;既要重視“政治”層面上的憲法、更要重視“生活”層面上的憲法,也就是說,憲法既是政治法規(guī)范,又是公民的生活規(guī)范。
2、憲法是人權的根本保障書。
作為國家根本大法的憲法,既是一國統(tǒng)治者管理國家和社會的總章程,又是一國公民人權的總宣言書。在歷史上,憲法或者憲法性文件最早是資產階級在反對封建專制制度的斗爭中。為了確認取得的權利以鞏固勝利成果而制定出來的。英國在17世紀資產階級革命時期,曾于1679年通過了<人身保護法》、1688年通過了《權利法案》以確認和保障人民的權利和自由:1791年的法國憲法則把《人權宣言>作為憲法的序言。世界上第一部社會主義憲法——l9l8年的蘇俄憲法,也將《被剝削勞動人民權利宣言>列為第一篇,可見社會主義憲法也同樣具有權利保障書的意義。從憲法的基本內容來看,盡管作為國家根本法的憲法涉及國家生活的各個方面,但其基本內容仍然可以分為兩塊:即國家權力的正確行使和公民權利的有效保障。然而,這兩大塊并非地位平行的兩部分,就它們之間的相互關系來說,公民權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因此,在國家法律體系中,憲法不僅是系統(tǒng)全面規(guī)定人權的法律部門,而且其基本出發(fā)點就在于保障人權,加之憲法在國家法律體系中具有的根本法地位,這就決定了憲法是人權的根本保障書。
3、憲法是民主事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民主”是指“人民的權力”或“人民當家作主”,更確切地說,是指“大多數人的統(tǒng)治”。如果說憲法的基本出發(fā)點在于保障人權,那么這種對人權的保障,則是民主最直接的表現,或者說是民主事實的必然結果。雖然無產階級民主與資產階級民主,社會主義憲法與資本主義憲法存在本質區(qū)別,但在憲法是民主事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上則是一致的。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產黨宣言》中明確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無產階級上升為統(tǒng)治階級,爭得民主。毫無疑問,如果無產階級不能推翻舊的剝削階級政權,不能使社會成員中的絕大多數成為國家的主人,也就是說沒有無產階級民主的事實,社會主義憲法根本就無從產生。從1918年蘇俄憲法的制定,到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勝利后,東歐和亞洲等一系列國家的社會主義立憲運動都可看出,無產階級民主事實是社會主義憲法的前提條件,而社會主義憲法則是無產階級民主事實的法律化。
4、憲法既是國家權力秩序的根本法律保障,又是國家長治久安的根本法律保障。
其一、憲法是國家權力產生的法律基礎。近現代意義上的國家,不僅具有社會學與政治學意義,而且增添了憲法學意義,即強調先有憲法后有國家,憲法是國家的法律基礎,國家是憲法的派生物。美國在1776年就宣布了獨立,但只是邦聯,只是政治學與社會學意義上的國家;只有在1787年憲法頒布生效以及依據該憲法建立起聯邦政府之后,美國才轉變成一個現代意義上的民族國家。既然是先有憲法后有國家,憲法是國家的法律基礎,那么無疑是先有憲法后有國家權力,憲法是國家權力的法律基礎。
其二、憲法是規(guī)范國家權力的根本法律依據。權力具有兩面性,憲法通過規(guī)范國家權力,從而成為抑國家權力之“惡”與揚國家權力之“善”的根本法律武器。第一,憲法確定公民權利對于國家權力的優(yōu)越地位,強調國家權力來源于并應服務于公民權利,從而為從根本上規(guī)范國家權力準備了必要條件。我國現行憲法的一大進步就在于把“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置于“國家機構”之前。第二,憲法確定國家權力的主體,盡可能避免國家權力行使中的“錯位”與“狐假虎威”,我國憲法第2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第三,憲法確定國家權力的內容和范圍,盡可能地防止國家權力的不當膨脹以及越權使用。第四,憲法確定國家權力的行使原則與方式,盡可能保證國家權力在法定的軌道上運行。第五,憲法確定對國家權力的監(jiān)督,使國家既避免腐敗,又避免懈怠。
其三、憲法是解決權力糾紛乃至危機的根本法律機制。近代以來,政治的一個特點是圍繞憲法展開的,憲法所確立的權力架構是權力斗爭的焦點,憲法成為解決各種權力糾紛乃至權力危機的根本法律武器。潘恩先生早就指出,在美國,政府人員人手一冊憲法,每當對任何一種權力的應用范圍有爭議時,政府人員便從口袋里取出這本憲法,把有關爭議中的事情的章節(jié)念一遍,這是司空見慣的事情。毛澤東和黃炎培所強調的“民主”的確有助于國家長治久安,有助于跳出國家興亡“周期率”的怪圈,但它不是萬能的,而且在一定情形下,它還會像脫韁的野馬一樣危害國家的長治久安。雅典的民主制最終成為雅典覆滅的一個重要緣由,以及中國十年內亂的慘痛歷史就是明證。離開憲法與憲法制度,民主就可能面目全非而與專制合流。專制有來自政府的專制和來自民眾的專制之分,民主并非專制的天敵,因為民主的基石和靈魂是多數決定。而多數決定的原則與機制并不能有效保障民主政府的節(jié)制,也不能保證當選者保護選民的利益,更不能保證多數人保護少數人尤其是異己分子的權益,從而可能出現“多數人的暴政”。簡言之,要實現國家的長治久安,必須破除純粹“民主”的迷信,強調只有在憲法指引和規(guī)范下的民主才能有效承擔起使國家走出興亡“周期率”怪圈的重任,只有憲法才是國家長治久安的根本法律保障。
4、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
我們所要進行的依法治國,是在憲法下的依法治國;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也是以實現依憲法治國為前提條件的。沒有憲法,就不可能有法治;沒有依憲法治國,也就不可能有法治國家。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法治國,其關鍵也是依憲法治國,這是依法治國邏輯的自然展開和必然結果。從理論上講,首先,在依法治國的所有“法”中,最重要、最根本的就是憲法。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其次,“法”作為一個有機統(tǒng)一的體系,在依法治國過程中,其內部組成不免會隨著社會的發(fā)展變化而出現各種沖突、矛盾,而惟有憲法才能高瞻遠矚地對各種發(fā)展變化作出科學的判斷和預見,解決社會發(fā)展變化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平衡各種利益主體之間的沖突和矛盾,從而有效防止法出多門,協調法律體系中各部門法之間的關系,使其形成互相配合、有機統(tǒng)一的整體。最后,依法治國中的“國”主要是指國家政權,而惟有憲法能夠全面規(guī)定國家政權的有效運作,惟有憲法才能規(guī)范和調整國家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組織。也就是說,憲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礎,任何法律的制定和執(zhí)行,都必須以憲法為依據,而不能與憲法相抵觸;任何違憲行為都是不允許的。由此可見,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法治國。
從實踐上看,各國法治發(fā)達史都是從憲法發(fā)達開始的。綜觀西方各國的法治發(fā)達史,無論是沒有成文憲法典的英國,還是有成文憲法典的美國、法國等,都是有了憲法后,才有對國家法律秩序、政治體制和人民權利的具體規(guī)定:都是有了憲政后,才有國家權力的規(guī)范運作和人民權利的全面保障,并因而才使整個國家步入法治進程,真正進入法治狀態(tài)。可以說,各國法治發(fā)達史也就是憲法的發(fā)達史,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