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經濟法的價值論文
論經濟法的價值論文
經濟 法在我國作為一個新興的法律部門,產生于70年代末80年代初,它是同我國的市場經濟同步發(fā)展起來的,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和發(fā)展。下文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搜集整理的論經濟法的價值論文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論經濟法的價值論文篇1
淺談經濟法的正義價值
摘 要:從正義的角度考察, 經濟法作為現(xiàn)代市場經濟的產物,著眼于維護社會的公共利益,對市場主體的行為進行正義規(guī)制,保障政府規(guī)制市場領域的行為符合正義,促使社會經濟有序運行和發(fā)展 ,以達到有利于全體社會成員的善。由此我們可以認定,經濟法是市場領域必不可缺少的部門法,與民法、行政法共同作用于市場。
關鍵詞:經濟法;正義;市場;政府;自由;發(fā)展
作為國家對社會經濟進行調節(jié)的法,經濟法的職能是保障經濟協(xié)調、穩(wěn)定和有序運行。從道德的角度來考察,正義是經濟法的價值〔1〕。本文試圖從現(xiàn)代經濟法的產生及其所追求的理念來 分析 。
美國學者羅爾斯指出,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就如真理是思想體系的重要價值一樣。一種 理論 ,無論它多么精致,只要它不真實,就必須加以修正或拒絕。一種 法律 制度,只要是不正義的,就必須加以改造或廢除。經濟法作為現(xiàn)代市場經濟社會的法律制度,只有符合正義價值,才能合理地存在于法律體系中,才能對社會發(fā)揮其應有的作用。
按照這種正義理念,正義意味著公平,并與自由、平等密不可分。每個人都享有平等的自由權利。在經濟和社會的不平等條件下,正義要求制度安排必須使人們能合理地得到對每個人都有利的期待,最大限度地照顧最小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因而,不能相互把對方當成手段,而應當誠實合作〔2〕,在秩序良好的社會中所有人都享有應對各方均有利的權利〔3〕。由此保證每個人行使其平等權利的結果能滿足社會所有成員的利益,使社會整體的自由(利益)總量增加〔2〕。
如果我們將羅爾斯的理論運用到現(xiàn)代市場經濟領域,那么,市場經濟中的正義包括以下 內容 :首先,①市場秩序應當井然有序,市場各主體平等參與競爭;在競爭中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損害其他競爭者的正當利益;不得損害消費者的合法利益。其次,市場及與市場有關的各主體的行為要有利于整個社會經濟向前發(fā)展,實現(xiàn)社會利益總量的增殖。經濟法正是應市場經濟的這些要求而產生的,它所追求的是實現(xiàn)市場的實質正義。
一、經濟法產生于對正義的追求
在法律體系中,經濟法產生于現(xiàn)代發(fā)達的社會化大生產條件下。在它產生之前,市場領域的法是民商法或行政法。民法立足于個體權利本位,重在保護市場經濟主體的個體自由,反對公權力的侵害。行政法的立法本位是國家主義,重在維護國家的 政治 秩序,控制國家公權力的行使,維護私權的合理存在。這兩個部門法單獨或共同維護著市場領域的正義。
在不同的國家,不同的 歷史 時期,民法和行政法對市場正義所起的作用不同。在某些特殊時期,如戰(zhàn)爭時期,經濟危機發(fā)生時,行政法起主導作用。在平常時期,兩法的作用東西方各具特色。在西方國家,經濟法產生之前,規(guī)制市場領域的法主要是民商法,而 中國 等社會主義國家則是行政法起主導作用。“任何一個文明和社會都只能以它自己的方式去經驗世界,而這意味著它同時失去了以另外一種方式經驗世界的可能性。”〔4〕
在西方資本主義經濟發(fā)展的早期,以亞當·斯密為代表的古典經濟自由主義者提出了理想的“經濟人”假說。認為在自由市場經濟條件下,行為主體享有充分的自由,他們都在各自的利己心支配和驅動下,追求自己的個人利益。在這個過程中,為避免別人損害自己的利益,不得不考慮別人的利益。所有的“經濟人”之間都有 自然 協(xié)調的共同利益。市場的價值 規(guī)律 能自發(fā)地對經濟起調節(jié)作用,政府無須進行干預,只須充當“守夜人”。在這種“經濟人”理念中,市場的調節(jié)因素是“一元的”,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是民商法。
然而,在現(xiàn)實生活中,這種自然協(xié)調的共同利益,只是市場有序發(fā)展的要求,市場主體并不一定就會自覺地去考慮別人的利益,從而協(xié)調相互的利益。“經濟人”理念過于強調人的自由,而忽視了一個事實:由于市場主體對贏利的過度追求,無限制的自由會導致某些主體的自由極度擴張,而對其他主體自由造成侵犯,從而侵犯社會的總體利益。“如果我們從正義角度出發(fā),決定承認對自由權利的要求是植根于人類的自然傾向之中的,那么我們無論怎樣也不能把這種權利看作是絕對的和無限的權利。
任何自由都容易被肆無忌憚的個人和群體所濫用。”〔5〕其表現(xiàn)是:某些人為了獲得超額利潤而限制他人競爭和實行不正當競爭,競爭秩序出現(xiàn)混亂局面。這些人將其他人作為自己競爭的手段,眾多的其他競爭者和廣大消費者的自由權利受到嚴重侵犯。正是由于市場機制的唯利性,投資經營者只關注眼前利益,不愿對一些近期盈利低、短期無利可圖甚至虧本,或者投資周期長、風險大的領域投資。而這些領域又與國計民生關系密切,如果得不到相應發(fā)展,經濟結構布局的不合理性將制約社會經濟的長遠發(fā)展和社會的總體利益。除此之外,主體還會由于市場信息的不足而盲目生產,導致供求關系不平衡〔6〕。有限的市場資源被浪費,制約整個經濟的發(fā)展。對自由的濫用,導致市場經濟原則與倫理原則發(fā)生沖突,正義倫理瓦解,出現(xiàn)市場失靈現(xiàn)象,“危及一部分人的基本生存和根本利益,就會造成社會普遍不安”〔7〕。
在這種情況下,政府不得不以社會利益代表者身份出現(xiàn),對經濟進行干預。美國是有法治傳統(tǒng)的國家,率先于1890年頒布《謝爾曼法》,1914年又頒布《克萊頓法》、《聯(lián)邦貿易委員會法》,以反對壟斷。這些法律的出臺,表明經濟法正式作為獨立的法律部門出現(xiàn)。20世紀30年代爆發(fā)了世界性的經濟危機。危機表明,市場迫切需要平衡個體利益和維護社會總體利益的經濟法。這時,凱恩斯國家干預主義理論出現(xiàn),國家的“有形之手”進入市場,西方各國相繼用經濟法的形式對市場經濟進行干預。經濟法在全世界范圍內作為獨立的部門法起作用。
中國與前蘇聯(lián)等社會主義國家的經濟法,是在經濟領域的行政法高度發(fā)達情況下產生的。社會主義國家建立后,國家長期實行統(tǒng)一的計劃經濟體制和中央集權式的經濟管理體制,國家用行政的形式對經濟進行干預。維持經濟領域的秩序的法主要是行政法。與西方相反,市場調節(jié)機制基本上不起作用,市場由國家計劃“一元”調節(jié)。
當然,社會主義國家也意識到了 應用 經濟法對經濟進行調節(jié)的必要性。國家組織管理社會經濟的法律中,某些也有經濟法性質。不僅如此,前蘇聯(lián)法學界還起草了經濟法草案,前捷克斯洛伐克于1964年頒布了《經濟法典》。但是,這些國家只是以高度的計劃形式管理經濟,其經濟法更多地具有行政法性質,真正意義上的經濟法對經濟運行不起作用。
中國在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前,有具濃厚行政法色彩的經濟法。然而,即使是這樣的經濟法,也沒有真正地得到實施〔6〕。國家的公權力與社會的私權利沒有得到很好協(xié)調。在國家行政權力對經濟的強烈干預下,經濟主體的私權利即自由權受到限制甚至被剝奪,他們的積極性得不到發(fā)揮。“政府包辦 企業(yè) 的一切行為,排斥商品經濟、排斥市場機制,抑制生產力的發(fā)展”〔8〕,社會經濟發(fā)展緩慢。雖然這時沒有出現(xiàn)像西方那樣大規(guī)模的經濟危機,也沒有嚴重的貧富懸殊,但是依然與社會正義所追求的結果相距甚遠。
按照羅爾斯的說法,“沖突以及一種利益的一致都是這個社會的典型特征”。一個社會是否正義,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它是否能“獲得共同體的善。”〔2〕分析法學的正義觀更明確強調社會總體效益:“從個人的和社會的角度看,正義 問題 總是與關于效用的考慮組織在一起”,正義被認為是朝著保證一個公正的和秩序良好的社會方向前進,最大限度地增進社會效用〔9〕。
正是由于傳統(tǒng)的經濟體制與管理體制不能實現(xiàn)真正意義上的社會正義,官僚主義與腐敗盛行,社會經濟得不到發(fā)展,人民生活得不到提高。到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前蘇聯(lián)、東歐等社會主義國家紛紛發(fā)生巨變。之后,這些國家一改過去的計劃體制,而進入市場體制。中國從70年代末開始,引入市場調節(jié)機制,經濟由計劃向市場逐步轉軌。隨著經濟體制的轉軌,經濟法開始發(fā)展起來,開始真正起著規(guī)范國家與市場、調節(jié)社會經濟的作用??梢哉f,市場領域才真正有了經濟法。
雖然西方資本主義國家 經濟 法與 中國 等 社會 主義國家經濟法產生的經濟、社會、 法律 背景不同,但是就對正義的追求這一點而言,卻是共同的。兩種不同的 發(fā)展 經歷說明了一個事實:市場領域只有民法或行政法不行,即便兩者都有也不夠,還得有經濟法。因為民法或行政法只能從各自的角度對社會經濟進行調整,它們只可能對市場中的社會關系的一部分進行調整,市場還需要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己任的經濟法來對經濟關系進行調節(jié),與民法、行政法共同規(guī)制市場正義。由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經濟法的出現(xiàn),是市場領域對正義期盼的結果。
二、共同追求正義:民法與行政法的終點是經濟法的起點
正義,是一切良法的共同追求。如刑法,它追求罪刑相適應,也是追求公平的體現(xiàn)〔10〕。如上所述,民法追求交易雙方的自由、平等。行政法追求國家公權力行使的合理性。在市場領域,經濟法產生之前的法有民法和行政法,即私法和公法作用于經濟。民法要保障市場主體的平等、自由,行政法要維護國家統(tǒng)治秩序。例如合同一方當事人訂立阻止技術進步的合同,或坑害其他競爭者或消費者的價格壟斷協(xié)議,擁有“比其他人有更大的交易優(yōu)勢”是不正義的〔3〕。“必須約束以嚴重與不合理地損害或侵擾社會其他成員的方式使用私人財產。交易自由不應被擴大到包括與道德或占支配地位的公共政策相矛盾的協(xié)議。”法律在某些情況下,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用法律來分配或限制自由成了必要〔5〕。然而,對這種不正義的約束,民法無能為力。
在沒有經濟法的情況下,國家可能會出于維護統(tǒng)治秩序的需要,以全社會利益代表者的身份而站出來運用行政法的 方法 進行干預市場。事實上,“市場與國家分屬兩個不同的領域,受完全不同的規(guī)則支配;市場的自主性確立了公共權力的界限”〔11〕。在市場不正義出現(xiàn)時,單靠行政法不能規(guī)制市場的正義。例如,經濟法在產生的初期,由于帶有濃厚的行政法色彩,以至各國政府難以避免對經濟的過度干預,市場機制的作用得不到充分發(fā)揮,制約了社會經濟的發(fā)展速度。
經濟學家以敏銳的眼光最先看到了這一點。20世紀70年代,以弗里德曼為代表的新自由主義學派對凱恩斯主義進行了批判,認為應對政府的干預行為進行約束,“市場失靈”固然可怕,政府失靈更不可忽視。政府調節(jié)的范圍應有所限制,社會經濟活動應當主要由市場自發(fā)調節(jié),國家只起監(jiān)督、協(xié)調、引導作用。
按照博登海默的說法,正義除了對權利人提出要求外,還是對權力人提出來的要求〔5〕。我們承認,政府可以在某種程度上規(guī)制市場的正義。但是,只有在市場本身的運行受阻,出現(xiàn)了不正義現(xiàn)象之時,政府出面干預才是有理由的。而且在需要干預的情況下,政府對市場進行干預的行為本身也必須是正義的,即是適度的、恰當的。政府對市場所采取的每一項行動都得符合正義,這是社會公眾的要求。而政府能否做到這一點,“取決于它依照統(tǒng)一的規(guī)則而享有”的權限〔12〕。這種統(tǒng)一規(guī)則,顯然不是行政法,我們從行政法中不可能看到關于這方面的規(guī)則。因而,既然要協(xié)調國家與市場的關系,就只能是中立于期間的法,這個法就是經濟法———一方面以維護私法的合理存在為己任,但又超越個人的私權,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宗旨;另一方面,既賦予國家適當的干預權,又防止國家公權力的濫用〔13〕,以實現(xiàn)經濟民主〔14〕,達到羅爾斯所說的“秩序良好的社會”〔3〕法律秩序有序化,民法、行政法、經濟法三法對市場經濟領域共同起作用,形成一股合力,使經濟秩序有序化,達到正義的要求。
可見, 現(xiàn)代 社會的民法、行政法和經濟法,都以追求社會經濟的正義為職責,而在民法和行政法失效的地方,正是經濟法開始發(fā)揮作用的地方。
三、共同實現(xiàn)正義:協(xié)調中國的民法、行政法與經濟法
筆者遇到一個有關 農村 生產的案件咨詢。案情是:某縣畜牧獸醫(yī)行政管理部門發(fā)現(xiàn)當地一農戶畜養(yǎng)的耕?;剂恕秳游锓酪叻ā飞纤傅囊活愐卟?根據該法第10條,一類疫病是指對人畜危害嚴重,需要采取緊急、嚴厲的強制預防、控制、撲滅措施的疫病),并按照該法第21條規(guī)定上報縣級人民政府。該縣人民政府依照《動物防疫法》決定對該耕牛采取撲滅措施。然而在執(zhí)行撲滅時遇到了來自農戶方面的強大阻力。他們一家人將牛圍住,不讓執(zhí)行人員有機會宰殺耕牛。
在這個案件中,農民對耕牛擁有民法上的所有權,而其耕?;加形烈?,正對多數人的生命、健康、財產造成威脅。在這種情況下,農戶權利的行使足以侵害其他人的自由權利,是不正義的。政府出于對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出面進行干預,通過限制農戶所有權,阻止農戶的不正義行為。然而,由于經濟法的不完善,在該農戶極力維護他們的私權,不讓撲殺耕牛的情況下,政府的干預權本身難以行使。如果政府堅持要撲殺該耕牛,那么必然對農戶采取人身強制措施,然而其程序卻無法可依。
根據法律規(guī)定,有權采取執(zhí)行強制措施的只能是公檢法機關,并僅在兩種情況下可對公民行使:(1)在訴訟過程中,妨礙或者可能妨礙訴訟進行的人;(2)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人,以及在緊急情況下的犯罪嫌疑人。除此之外,任何機關、團體或個人均無此權。在本案中,政府如對公民采取強制措施,則侵犯了公民的私權利———人身權。采取強制措施于法無據,那么只有選擇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強制執(zhí)行??墒窃媸钦l,提起什么性質的訴訟呢?行政訴訟的被告人只能是政府,現(xiàn)在該農戶不起訴政府,僅僅是保護自己的耕牛。提起民事訴訟吧,原告只能是直接受侵害的一方,而生命、健康和財產權正受到威脅的公民不起訴,他們認為政府必須依法處理這件事,毋須他們提起訴訟。政府管的事,自己又何必找麻煩打官司呢。那么,此時政府能不能提起訴訟呢?本案中,農戶的作為(抵抗)使他們的不作為(放任牛危害其他人的生命、健康、財產安全)可能對社會不特定多數人利益造成損害,而卻沒有直接損害政府利益。此外,在民事訴訟中,政府若作為當事人,其地位只能是與公民地位平等的法人,不再是干預或管理社會公益事業(yè)的權力機關。而在本案中,政府卻是處于管理者的地位。這樣,本案就成了一個極難處理的案件。
本案難以處理的原因,是法律缺乏關于政府對市場干預的具體方式、程序方面的規(guī)定,屬于經濟法的 內容 。從這里我們可以看出,經濟法在市場經濟領域,是介于私法與公法之間的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法。它對政府的公權力和市場主體的私權利進行約束,以實現(xiàn)正義,是法律體系中必不可少的一員。在過去,中國的經濟領域中起主要作用的法是行政法。 歷史 證明,沒有民法、經濟法的相互作用,單靠行政法,不能實現(xiàn)正義。中國的經濟正處于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換的過程中,是市場的 自然 發(fā)育和政府行為推動的過程,更主要的是后者的作用。由此看來,對行政權力的行使“度”的掌握顯得尤其重要,經濟法在中國的制度變遷過程中有著不可忽視的作用。為此,從思想上,我們必須重視經濟法,任何排斥經濟法的態(tài)度都是不利于中國社會、經濟發(fā)展的;從立法上,應當注意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的協(xié)調;從司法上,應當嚴格執(zhí)法。
參考 文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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