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析“民意”對司法的影響
時間:
華丹陽1由 分享
論文摘要 現(xiàn)階段,我們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過程中,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不斷加強,人們越來越開始關心法律問題和事件。民意作為社會民眾所特有的意見、意愿、看法,它是客觀存在的,也是我們在進行司法活動中不可避免的。那么民意將對司法產(chǎn)生怎樣的影響呢?本文首先從民意和司法的概念入手,然后分析了從古至今民意對司法的影響,最后詳細分析了民意對司法產(chǎn)生的積極和消極的影響。
論文關鍵詞 民意 司法 積極影響 消極影響
一、引言
目前,中國社會中司法與民意的碰撞或交鋒前所未有的激烈且引人注目,可以說,司法頻頻陷入被民意圍攻的尷尬境地。然而,與立法所遭遇的民意激情不同,對民意的司法性定位一開始就是一個復雜的問題。就前者而言,主權在民要求立法必須充分尊重、吸納和體現(xiàn)民意,要現(xiàn)實的回應民眾的多種多樣的偏好——國家的基本共識;就后者而言,民意是否會對司法構成影響,民意是否要反應于司法過程中,就存在廣泛爭議了,這個問題值得我們深入的思考.
二、民意與司法釋義
要想深入認識和研究民意與司法之間的關系,必須首先對現(xiàn)代的社會環(huán)境下民意與司法的概念、特征及分類有個清晰的認識。
(一)民意的內涵、特征
“民意即人民群眾對一些社會現(xiàn)象和社會問題的一般看法和意愿,體現(xiàn)了人們群眾的普適心理和普適價值觀,這是從社會的角度給民意下的定義。”本文所指的民意主要是指在法律范疇內的民意,即人民群眾對于一些法律問題和法律現(xiàn)象普遍看法和意見,本質上是人民群眾的價值觀和公平正義觀在法律上的體現(xiàn),也是人民群眾的一種在法律范圍內的訴求。首先民意應該是人民群眾的意愿表達,它不代表任何的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其他團體。其次民意針對的是一定時期內有一定社會影響力的法律問題和事件。最后民意反應的是人民群眾的普適公平正義觀念。
民意的特點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民意具有片面性。人民群眾往往通過電視、報紙、網(wǎng)絡等媒介來了解社會時事和問題,但是由于媒體自身的局限性和利益的驅動性,僅僅通過新聞媒介來了解事件,而沒有真正的、全面的、客觀的來認識整個事件。這就必然導致人們群眾表達意愿的片面性和盲從性。(2)民意具有廣泛性。民意本身就是人民群眾對社會事件和問題的一般意愿和看法,一般就是大多數(shù)的意思,也就是大多數(shù)人民的看法和意愿。(3)民意的易操控性。當一種觀點或者意見被人民群眾認同的時候,人們往往會盲目跟風認同,而往往不經(jīng)過自己的理性的思考和考量。這就是得民意容易被一些勢力所操控,使這種民意得以迅速的傳播,達到一些勢力的目的。
?。ǘ┧痉ǖ母拍睢⑻卣骷氨举|
“司法是指享有權限的專門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司法人員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行使法律賦予的職權,運用法律處理問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化解人民群眾糾紛的專門活動。司法又可分為廣義司法和狹義司法,廣義的司法不僅包括法院的審判工作,而且還包括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依據(jù)法律賦予的權限行駛職權的活動。狹義的司法,在這里指的是法院的履行職權的活動。”
司法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幾點:(1)司法的獨立性。司法的獨立性是由司法本身所決定的,司法就是司法機關運用法律處理法律案件的過程,因此就必須要求司法機關在審判案件的時候保持獨立性,否則,任何人都可以隨意的干預司法機關審理案件,那么法律的權威將不復存在。(2)法定程序性。司法機關不同于其他的國家機關,司法機關的活動也不同于其他國家機關的行政活動,司法機關在運用法律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必須遵守嚴格的法律程序,否則司法機關的審判活動本身就是違法的。(3)終局裁判性。司法的終局性就是說,司法是代表國家來履行法律的行為,其結果就具有國家強制性,不容任何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隨意的改變,以此來樹立法律的權威和信譽。(4)司法的權威性。司法的權威性主要是指,司法一旦做出裁判,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必須嚴格遵守,沒有人可以超越司法的裁判不去遵守。(5)司法的中立性。司法活動的最終目的就是運用法律處理各種矛盾和糾紛,是各種矛盾和糾紛義法律的方式予以解決,因此它在處理矛盾和糾紛的時候必須保持中立的立場,嚴格參照法律,不允許有任何偏袒一方的行為,做到公平、公開、公正,是法律得到最好的運用,妥善解決社會問題,維護社會的穩(wěn)定。
三、民意影響司法的歷史考察
民意對司法的影響可以追溯到古代,通過對歷史上民意對司法的影響考察可以使我們更清晰的認識當代民意對司法影響的歷史淵源,這對于我們現(xiàn)在研究民意對司法的影響有重要意義。
?。ㄒ唬┕糯褚鈱λ痉ǖ挠绊?br/> 縱觀中國的古代歷史,一些開明的統(tǒng)治者和思想家都十分重視人民群眾的力量和意愿,孟子曰:“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是故得乎丘民而為天子,得乎天子為諸侯,得乎諸侯為大夫。諸侯危社稷,則變置。犧牲既成,粢盛既潔,祭祖以時,然而早干水溢,則變置社稷。“孟子的這句話強調了人民群眾的重要性,《尚書》也說:“民惟邦本,本固君寧。”老百姓才是國家的根本,根本穩(wěn)固了,國家也就安寧。在許多的古典文藉中我們都能找到類似的詞句,這也反映了我國古代就開始重視人民群眾的意愿,也就是重視民意。一些研究古代法律史的專家學者也指出中國自漢代春秋決獄以來就存在著撇開法律而徑直依據(jù)情理或其他非成文法淵源判決案件的情形,也就是說,中國古代的法官在審判案件的時候也會考慮到民意的影響,有些時候也會參照民意來審判案件。他們也希望自己的判決得到人民的支持,得到人民的維護,以維持自己的地位和統(tǒng)治。“民意不可違,民心不可欺”、“法不阿貴”、“為民伸冤”充分體現(xiàn)了我國古代司法非常重視民意,民意也在一定程度上深深影響著我國的古代司法活動。
(二)近代民意對司法的影響
革命根據(jù)地時期的司法活動是我國現(xiàn)代司法制度的前身,提到革命根據(jù)地的司法活動我們首先想到的就是在當時條件下創(chuàng)造的“馬錫五審判方式”??谷諔?zhàn)爭時期,馬錫五同志任陜甘寧邊區(qū)高等法院隴東分庭庭長時創(chuàng)造的群眾路線的審判方式,是抗日民主政權創(chuàng)立的一種將群眾路線的工作方針運用于司法審判工作的審判方式。其主要內容是簡化訴訟手續(xù),實行巡回審判、就地審判。在審判中依靠群眾、調查研究,解決并糾正疑難與錯案,使群眾在審判活動中得到教育。這種審判方式的重要特點就是從群眾中來,依靠群眾來審判,在審判中更加重視民意的影響,是審判結果可以為大多數(shù)人民群眾所接受。馬錫五審判方式充分說明了近代民意對我國司法活動的影響。
論文關鍵詞 民意 司法 積極影響 消極影響
一、引言
目前,中國社會中司法與民意的碰撞或交鋒前所未有的激烈且引人注目,可以說,司法頻頻陷入被民意圍攻的尷尬境地。然而,與立法所遭遇的民意激情不同,對民意的司法性定位一開始就是一個復雜的問題。就前者而言,主權在民要求立法必須充分尊重、吸納和體現(xiàn)民意,要現(xiàn)實的回應民眾的多種多樣的偏好——國家的基本共識;就后者而言,民意是否會對司法構成影響,民意是否要反應于司法過程中,就存在廣泛爭議了,這個問題值得我們深入的思考.
二、民意與司法釋義
要想深入認識和研究民意與司法之間的關系,必須首先對現(xiàn)代的社會環(huán)境下民意與司法的概念、特征及分類有個清晰的認識。
(一)民意的內涵、特征
“民意即人民群眾對一些社會現(xiàn)象和社會問題的一般看法和意愿,體現(xiàn)了人們群眾的普適心理和普適價值觀,這是從社會的角度給民意下的定義。”本文所指的民意主要是指在法律范疇內的民意,即人民群眾對于一些法律問題和法律現(xiàn)象普遍看法和意見,本質上是人民群眾的價值觀和公平正義觀在法律上的體現(xiàn),也是人民群眾的一種在法律范圍內的訴求。首先民意應該是人民群眾的意愿表達,它不代表任何的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其他團體。其次民意針對的是一定時期內有一定社會影響力的法律問題和事件。最后民意反應的是人民群眾的普適公平正義觀念。
民意的特點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民意具有片面性。人民群眾往往通過電視、報紙、網(wǎng)絡等媒介來了解社會時事和問題,但是由于媒體自身的局限性和利益的驅動性,僅僅通過新聞媒介來了解事件,而沒有真正的、全面的、客觀的來認識整個事件。這就必然導致人們群眾表達意愿的片面性和盲從性。(2)民意具有廣泛性。民意本身就是人民群眾對社會事件和問題的一般意愿和看法,一般就是大多數(shù)的意思,也就是大多數(shù)人民的看法和意愿。(3)民意的易操控性。當一種觀點或者意見被人民群眾認同的時候,人們往往會盲目跟風認同,而往往不經(jīng)過自己的理性的思考和考量。這就是得民意容易被一些勢力所操控,使這種民意得以迅速的傳播,達到一些勢力的目的。
?。ǘ┧痉ǖ母拍睢⑻卣骷氨举|
“司法是指享有權限的專門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司法人員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行使法律賦予的職權,運用法律處理問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化解人民群眾糾紛的專門活動。司法又可分為廣義司法和狹義司法,廣義的司法不僅包括法院的審判工作,而且還包括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依據(jù)法律賦予的權限行駛職權的活動。狹義的司法,在這里指的是法院的履行職權的活動。”
司法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幾點:(1)司法的獨立性。司法的獨立性是由司法本身所決定的,司法就是司法機關運用法律處理法律案件的過程,因此就必須要求司法機關在審判案件的時候保持獨立性,否則,任何人都可以隨意的干預司法機關審理案件,那么法律的權威將不復存在。(2)法定程序性。司法機關不同于其他的國家機關,司法機關的活動也不同于其他國家機關的行政活動,司法機關在運用法律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必須遵守嚴格的法律程序,否則司法機關的審判活動本身就是違法的。(3)終局裁判性。司法的終局性就是說,司法是代表國家來履行法律的行為,其結果就具有國家強制性,不容任何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隨意的改變,以此來樹立法律的權威和信譽。(4)司法的權威性。司法的權威性主要是指,司法一旦做出裁判,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必須嚴格遵守,沒有人可以超越司法的裁判不去遵守。(5)司法的中立性。司法活動的最終目的就是運用法律處理各種矛盾和糾紛,是各種矛盾和糾紛義法律的方式予以解決,因此它在處理矛盾和糾紛的時候必須保持中立的立場,嚴格參照法律,不允許有任何偏袒一方的行為,做到公平、公開、公正,是法律得到最好的運用,妥善解決社會問題,維護社會的穩(wěn)定。
三、民意影響司法的歷史考察
民意對司法的影響可以追溯到古代,通過對歷史上民意對司法的影響考察可以使我們更清晰的認識當代民意對司法影響的歷史淵源,這對于我們現(xiàn)在研究民意對司法的影響有重要意義。
?。ㄒ唬┕糯褚鈱λ痉ǖ挠绊?br/> 縱觀中國的古代歷史,一些開明的統(tǒng)治者和思想家都十分重視人民群眾的力量和意愿,孟子曰:“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是故得乎丘民而為天子,得乎天子為諸侯,得乎諸侯為大夫。諸侯危社稷,則變置。犧牲既成,粢盛既潔,祭祖以時,然而早干水溢,則變置社稷。“孟子的這句話強調了人民群眾的重要性,《尚書》也說:“民惟邦本,本固君寧。”老百姓才是國家的根本,根本穩(wěn)固了,國家也就安寧。在許多的古典文藉中我們都能找到類似的詞句,這也反映了我國古代就開始重視人民群眾的意愿,也就是重視民意。一些研究古代法律史的專家學者也指出中國自漢代春秋決獄以來就存在著撇開法律而徑直依據(jù)情理或其他非成文法淵源判決案件的情形,也就是說,中國古代的法官在審判案件的時候也會考慮到民意的影響,有些時候也會參照民意來審判案件。他們也希望自己的判決得到人民的支持,得到人民的維護,以維持自己的地位和統(tǒng)治。“民意不可違,民心不可欺”、“法不阿貴”、“為民伸冤”充分體現(xiàn)了我國古代司法非常重視民意,民意也在一定程度上深深影響著我國的古代司法活動。
(二)近代民意對司法的影響
革命根據(jù)地時期的司法活動是我國現(xiàn)代司法制度的前身,提到革命根據(jù)地的司法活動我們首先想到的就是在當時條件下創(chuàng)造的“馬錫五審判方式”??谷諔?zhàn)爭時期,馬錫五同志任陜甘寧邊區(qū)高等法院隴東分庭庭長時創(chuàng)造的群眾路線的審判方式,是抗日民主政權創(chuàng)立的一種將群眾路線的工作方針運用于司法審判工作的審判方式。其主要內容是簡化訴訟手續(xù),實行巡回審判、就地審判。在審判中依靠群眾、調查研究,解決并糾正疑難與錯案,使群眾在審判活動中得到教育。這種審判方式的重要特點就是從群眾中來,依靠群眾來審判,在審判中更加重視民意的影響,是審判結果可以為大多數(shù)人民群眾所接受。馬錫五審判方式充分說明了近代民意對我國司法活動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