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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司法制度研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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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司法制度研究論文

  當代中國司法制度傳承和發(fā)展了我國優(yōu)秀的思想政治文化傳統(tǒng)。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中國司法制度研究論文,供大家參考。

  中國司法制度研究論文范文一:淺析中國司法制度改革

  摘要:中國司法制度的改革是為了適應社會的要求,司法制度改革主要是對司法組織的人事制度和民事審判制度進行,司法制度改革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是觀念滯后、改革缺少統(tǒng)一的規(guī)劃以及改革未完全依法進行。司法制度改革的發(fā)展趨勢是:司法獨立進一步加強,法官資格更為嚴格、法官素質進一步提高,司法制度改革朝全面性展開,與司法制度改革相關的一些制度會伴隨著司法制度改革而進行相應的變革和發(fā)展。

  關鍵詞:司法制度;審判制度;改革

  一、中國司法制度改革的歷史背景

  20世紀70年代末以來,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fā)展,有利地促進了社會經濟的迅猛發(fā)展。社會經濟的發(fā)展,又使得社會各種關系發(fā)生著變化,這就要求調整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制度要適應社會的這種變化和發(fā)展而發(fā)生相應的變化。在各種法律制度的變革中,與社會實踐和百姓生活關系最為密切的司法制度的改革,自然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具體啟動中國的司法制度改革的社會背景,大致可以歸結為:中國社會經濟的迅速發(fā)展,向司法制度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中國原有的司法制度已經不能適應這種要求:原有的審判制度已無法適用于新類型的訴訟案件;面對迅猛增長的訴訟案件,效率不高的審判制度無法迅速、有效的解決,素質有待提高的司法人員也顯得不堪重負,社會秩序也因此受到影響。在這樣的一種社會背景之下,如果中國的司法制度不進行改革,社會的經濟發(fā)展將受到極大的阻礙。

  二、中國司法制度改革的具體內容

  (一)法院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

  1、改革法官來源渠道:從高素質的人才中選任法官

  1995年頒布的《法官法》中對法官任職資格的規(guī)定,可以看著是對法官任職制度改革的初步成果。該法第12條規(guī)定,"初任審判員、助理審判員采用公開考試、嚴格考核的辦法,按照德才兼?zhèn)涞臉藴蕪木邆浞ü贄l件的人員中擇優(yōu)提出人選。"為了從高素質的人才中選任法官,1998年和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還曾向全國公開招考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員,報考的條件是,具有一級律師資格和高等院校法學教授職稱者。但從實際操作的結果看效果并不理想,表現(xiàn)為具備上述報考條件者幾乎無人報考,導致1998年該舉措沒有取得實際的效果??偟膩碚f,在對法官的選任制度的改革方面,雖然根據(jù)《法官法》的規(guī)定和司法實踐中提出的一些具體的措施,對選任法官有了比以往更高的要求,但由于歷史的原因,現(xiàn)在這方面進展還比較緩慢,不過,從發(fā)展趨勢上看,這方面的改革將會繼續(xù)下去。

  2、加強法官的培訓工作,提高法官的素質

  最高人民法院在這方面主要是強調了加強法官的培訓工作,并相應的采取了一些措施。具體的措施主要有:一是最高人民法院與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合作,共同舉辦高級法官培訓班,對一些具有較豐富審判實踐經驗的中、高級法官進行培訓,培訓期為一年;二是成立了法官培訓中心,對各地法院的部分法官進行短期的培訓。這些措施的采取,使經過培訓的法官的法律知識的系統(tǒng)性和法律的理論水平有了較明顯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提高法官素質的效果。

  3、強化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潔,實行法官交流和輪崗制

  社會生活中的法官與常人有著相同的生活需求,但司法公正則要求法官應當與一般社會尤其是其所在社區(qū)保持適度的分離。司法廉潔對法官也提出了樣的要求。

  (二)審判制度上的改革

  1、審理前準備程序的改革

  減少庭前準備階段法官的調查程序,實行"一步到庭制"。"一步到庭"要求"當庭舉證、當庭質證、當庭認證"。這項制度的改革,目的在于減輕法官庭前調查的負擔,增強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同時也有利于防止法官先入為主,以體現(xiàn)民事審判改革要實現(xiàn)"強化當事人舉證責任,倡導法官地位中立"這一主流意識。

  2、庭審制度的改革

  改傳統(tǒng)的"糾問式"為"對抗制"。"對抗制"要求法官居于較為超脫的中立地位,案件爭議的問題、當事人的主張及支持當事人主張的理由均由當事人自己提出,并相互進行辯論,法院原則上根據(jù)當事人的辯論結果來認定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這項制度的改革,目的在于使法院的法官在形象及實質上更居于中立的地位,并充分調動當事人的能動性,賦予當事人積極有效的訴訟手段,為其運用該手段提供廣闊的空間和充足的時間,以實現(xiàn)程序公正。該"對抗制"的實施,使得中國傳統(tǒng)的、流于形式的庭審方式得以較徹底的改變,在中國審判制度史上構筑了一道令人耳目一新的風景線。

  三、對中國司法制度改革存在的問題

  (一)改革觀念的滯后

  在中國,相當長一段時間以來,人們對司法制度的認識是比較模糊的,對司法的價值和司法的特征缺少正確的認識,此外,還由于中國長期的實行計劃經濟,司法行政化的傾向在人們觀念中也是根深蒂固的。

  正如前文所述,中國這次的司法制度改革是源于司法實踐部門的感性認識,司法制度改革的發(fā)展軌跡也說明,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人們對中國此次司法改革缺少理性的認識,人們的思想觀念在很大程度上落后于司法實踐,由于人們沒有在思想上認識到司法制度改革的意義,在觀念上并沒有真正樹立起進行司法改革的意識,執(zhí)行有關的司法改革的制度也就不堅決,這實際上也是為什么中國司法制度改革進展比較緩慢的一個重要的一個原因。

  (二)改革步驟缺少統(tǒng)一的全盤計劃

  從近幾年中國司法改革所進行的情況看,中國并沒有設立一個專門負責司法改革的機構。我們應當認識到,司法制度改革是一項系統(tǒng)工程,要使司法改革深入化和取得司法改革的實際成效,逐步建立有利于現(xiàn)代化、民主化的司法體制,就要對現(xiàn)行司法制度進行總體反思,實行全方位的司法改革,要完成這樣的一項工作,沒有一個專門性的機構來負責和協(xié)調相關部門的關系是很難的。

  (三)改革與嚴肅執(zhí)法的關系

  司法制度改革與嚴肅執(zhí)法的關系涉及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方面,改革應當是對原有的制度進行變革,而不僅僅是對原有的制度的落實,對原有的司法制度的落實,只是嚴肅執(zhí)法,而非司法制度的改革。另一方面,司法制度改革要依法進行,即改革要以法律作為根據(jù),要維護國家法制的統(tǒng)一,而不可破壞國家法制的統(tǒng)一。

  中國司法制度改革實踐在上述兩方面都存在問題,,一方面,我們有時將落實已有的司法制度當成是在搞司法改革,比如,實行公開審判制度,這本來是在落實原有的司法制度,但在實踐中卻被視為司法制度改革了。另一方面,司法改革未嚴格依法進行。在審判方式改革過程中"搞試點",這在中國的審判方式改革中是很常見的一種現(xiàn)象,全國許多地方法院在自己的審判方式改革的經驗總結中都將此點作為經驗之談。在"搞試點"期間,試點法院與非試點法院,在對案件進行審判時,兩者所依據(jù)的審判制度和程序是有所不同的,由此就有可能導致相同或相類似的案件,其在試點法院和在非試點法院的審判結果是不同的。

  這樣的做法,顯然破壞了國家法制的統(tǒng)一。

  四、中國司法改革的發(fā)展趨勢

  (一)司法獨立與司法體制

  在中國,司法獨立是一項憲法原則,在司法組織制度和司法審判制度中也作為一項基本原則來規(guī)定。但中國的司法獨立制度與西方根據(jù)"三權分立"的學說所建立起來的司法獨立制度是有相當?shù)膮^(qū)別的,這在司法是否獨立于行政這一點上體現(xiàn)得尤為突出。中國的憲法雖然規(guī)定司法機關要獨立于行政機關,但就中國的實際情況而言,司法機關的人事管理制度和司法機關的經費管理制度都與行政機關有著密切的聯(lián)系。因此,要保證司法獨立,首要的問題,就是要對司法機關的人事和財政制度進行變革,使司法機關的人事、財政能獨立于地方行政。這樣的一種變革,是大勢所趨,代表著中國司法體制改革的方向。

  (二)法官獨立與審判委員會

  中國的審判獨立,是指法院的審判獨立而非法官的審判獨立,其中一個很能說明這一解釋的司法現(xiàn)象是,法官在對重大、疑難的案件作出裁判時,需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對審判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審理案件的法官原則上應當服從。

  在對此次司法制度改革的討論中,有不少學者對審判委員會制度發(fā)表意見,多數(shù)的學者認為應當對審判委員會制度進行改革,審判委員會不得對法官的審判活動進行干預,部分學者還對審判委員會的存在持反對意見,目前,司法實踐部門沒有在這方面作出改革的舉動,原因有兩個,一是傳統(tǒng)的司法行政化的觀念還沒有得到改變,二是目前相當部分法官的素質還不能令司法制度的決策者對所有法官的審判案件的水平放心.因此,有理由相信,隨著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入,司法獨立觀念的進一步的加強,以及法官素質的整體性的提高,對審判委員會制度的改革必然也是司法改革的趨勢所在。

  (三)法官的選任與法官資格考試

  所謂司法制度改革,說到根本上,最主要的還是關于人的制度的改革,因為保障相關制度得以執(zhí)行的人的制度得不到有力的充實的話,其他的制度就不可能完全發(fā)揮應有的機能,這是不言自明的道理。也正是基于這樣的認識,《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中明確提出,在健全一套良好的審判工作機制的同時,要造就一支高素質的法官隊伍。在這次司法改革過程中,對司法組織和人事制度的改革是相當有限的。但是,這并不意味著現(xiàn)今的中國司法組織和人事制度沒有必要進行改革,而是表明基于在現(xiàn)行有關法律沒有變更的情況下,對這方面制度的變革的進展比較緩慢。

  與法官選任制度密切相關的一項制度是法官資格考試制度。中國現(xiàn)行的法官資格考試制度,實際上是法院內部的一種考試制度,它只針對已經進入法院工作的人員進行,而非面對社會。這樣的一種考試制度,極大地限制了社會上的優(yōu)秀法律人才取得法官資格,從而也就影響了法官的整體素質。較中國的律師資格考試制度,中國的法官資格考試也是落后的,這是不正常的現(xiàn)象。從上述法官選任制度改革的發(fā)展趨勢上看,中國的法官資格考試制度自當發(fā)生相應的變化:由面對法院內部逐步轉向面對全社會進行。這也是提高法官整體素質的必然要求。

  (四)制度之間的相互協(xié)調與司法改革的全面性

  由于中國的這次司法制度改革是從基層開始,因此,改革顯現(xiàn)出具有很強的針對性的特點,即司法實踐中出現(xiàn)了什么問題,就變革什么問題,但缺少對與該問題相關的其他問題的思考,由此使得問題的解決不徹底,總是處在治標不治本的狀態(tài)中。出現(xiàn)上述問題,癥結在于改革者對制度的相互關聯(lián)性缺少應有的認識。在改革中僅就司法中的某一個方面的制度進行變革,而不就與其相關的其他方面的制度進行變革,那么,這一方面制度的變革是不可能進行的徹底的,或者達不到預期的效果。在司法改革中,司法制度改革中制度之間的相互協(xié)調的問題仍然是今后進行改革應當予以充分重視的一個問題。

  引申制度之間相互協(xié)調的問題,自然會涉及到司法制度改革的全面性的話題。司法制度改革的全面性,不僅僅涉及到改革的對象問題,而且還進一步關系到改革是否能夠深入乃至最終能否取得預期的效用的問題。司法制度改革的全面性,所涉及的主要是司法制度本身的變革問題,但與司法制度改革相關的一些問題,在司法改革中也是應當予以考慮的。

  參考文獻:

  [1]李浩.法官素質與民事訴訟模式選擇[J].法學研究,2008.

  [2]周敦知.從重視教育、重視人才談法官教育培訓問題[N].人民法院報,1994.

  中國司法制度研究論文范文二:中國司法制度的發(fā)展方向

  摘要我國的司法制度究竟應當是怎樣的,既不可能照抄英美制度,我們沒有那么深厚的法治傳統(tǒng),也不可能將德日制度原樣移植。我國社會法治傳統(tǒng)和法律信仰長期缺失使得公民的維權意識淡薄。事實上任何國家的司法制度都應該是同自己國家的具體情況相結合的,照搬照抄過于生硬,僵化,效果并不好,中國的司法制度應該是具有中國特色的。

  關鍵詞司法制度 法治傳統(tǒng) 維權意識

  中圖分類號:D9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0)05-116-02

  一、中國司法傳統(tǒng)及其特色

  什么是法治傳統(tǒng),傳統(tǒng)“就其最明顯、最基本的意義來看,它的涵義僅只是世代相傳的東西即任何從過去延傳至今或相傳至今的東西。”①“中國歷史則以一貫的民族傳統(tǒng)與國家傳統(tǒng)而綿延著,可說從商、周以來,四千年沒有變動。因此,中國歷史只有層層團結和步步擴展的一種綿延,很少徹底推翻與重新建立的像近代西方人所謂的革命。”②

  中國古代司法傳統(tǒng)的觀念基礎來自于古人對“天道”與“人道”之間關系的哲學思考,特別是建立在這種哲學思考基礎之上的“天人合一”理論決定了中國古代司法傳統(tǒng)的基本特征與歷史面貌,這就是中國的特殊國情,中國同國外的區(qū)別,一直以來,包括古代制度,縣級以下宗族自治,中國“家天下”造就的整個體系不會因改朝換代而起的改變。在歷史上的中華法系也曾有過燦爛的光輝,《唐律疏儀》是其中最璀璨的明珠。中國人缺乏的是一種民族自信心,總是謙虛地學習。

  有沒有可能存在一條道路,是應當將法律當成自己的信仰呢?還是僅僅只是將法律當做適用生活的一個工具?法律要保持至上性,應當有置于人的任性之上的不變價值,因為法律隨時都可能在被認為必要的時候,做出任意的改變。必須要有一種確定的,被視為不變信仰的至上價值作法律的基礎,法治才可能成立。否則法律就無法擺脫被作為工具的命運。根據(jù)馬克思主義法律觀,法律是根植于物質生產關系的。物質生產關系就從原始社會開始經歷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到社會主義社會,生產關系一直在改變,法律也在與時俱進。中間有什么不改變的嗎?從某種方面來說,最大的不變就是變。西方人心中,法律的信仰是建立在圣經之上的,而中國人的信仰在哪?有人提出應該把法律當成信仰,真的要“言必稱法律”嗎?

  現(xiàn)實中一個法官在最大限度地支持合法東西的同時,也應該盡最大的努力去化解矛盾,因為我們畢竟面對著從傳統(tǒng)中國向現(xiàn)代中國的過渡時期,我們畢竟面對著東方文化土壤中成長起來的中國老百姓。我們可以理解為兩條路,一條道路是法律職業(yè)化的司法方式,即從法理角度思考,法律至上。第二條道路是社會適應性的司法方式。而有沒有一條相通于這兩條道路中的第三條道路呢?也就是一般意義上我們所思考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

  柏拉圖認為神創(chuàng)造人時給予人的靈魂包括可朽和不可朽的因素,情感是屬于其中可朽的部分,只有克服了情感,人才可以過一種公義的生活,而如若人被情感所支配,那么他的生活就是不公義的。從歷史角度來看,從蘇格拉底選擇飲下毒酒開始,他選擇了法律而不是服從情感。以前我讀法律碩士入學課本時,一直就記得一句話叫做,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在我們心目中,情感是任性的的、沖動的,法律是理性的,這兩者之間天然就存在區(qū)別,本就不可能完全契合。

  但情感并非只能是任性的和不公正的,并非不能作為法律價值的終極來源。從中國儒家的傳統(tǒng)哲學思想出發(fā),一種“中和”的情感是可能通過修身渠道獲得的,它可以稱為情理。以修身作為治國根本,實質上是奠定社會形而上的價值基礎的根本。情理可從修身中被發(fā)現(xiàn),并進入日常生活的正義認知中。在法律推理中,情理可以彌補現(xiàn)代法律的價值虧空。③

  現(xiàn)實中公路上車流穿梭,夜色里霓虹閃爍,但人的觀念和傳統(tǒng)的變化卻沒有物質變遷那么快。在這一現(xiàn)實背景下,一味鉆進“法律事實”、“訴訟證據(jù)”、“訴訟案由”的純法律思維里,法律和法官就不可避免地面臨曲高和寡的尷尬局面。在我國發(fā)展的新的歷史時期,特別是我國社會“法治傳統(tǒng)和法律信仰長期缺失“,社會發(fā)展所付出的代價應該盡可能地由社會成員公平承擔,而非僅由社會的弱勢群體承擔。

  法律傳統(tǒng)可以作為這樣一種社會歷史慣性機制,不僅構成了一個新社會法律發(fā)展的歷史起點,影響著當下社會法律發(fā)展的各個領域,進而與當下社會法律生活交融在一起,而且制約著一個社會法律文化的長期發(fā)展進程,有形或無形地左右著該社會法律的未來走向。④一個國家的法律如果不是本國法律傳統(tǒng)的結合,不是根據(jù)普通大眾的是非判斷,根植與此的法律制度怎么才能讓群眾“心服口服”呢,司法的公信力又如何才能建立?法律的最終目的應該是為了消除爭執(zhí)??蓪W習到耶林的《法律的斗爭》又讓茅塞頓開,文中說,法律的目的是和平,而達到和平的手段則為斗爭。法律的生命是斗爭,即民族的斗爭、國家的斗爭、階級的斗爭、個人的斗爭。在我們現(xiàn)代社

  會中,堅決主張自己的權利,不是由于利益,而是出于權利感情的作用,個人堅決主張自己應有的權利,這是法律能夠發(fā)生效力的條件。⑤

  二、

  (一)尊重人權:以人為本,滿足人的需求和促進人的發(fā)展是中國司法制度發(fā)展的根本出發(fā)點和落腳點

  第一,人民群眾的利益訴求是中國司法制度發(fā)展的內在推動力量。歷史唯物主義認為,人民群眾在政治領域、經濟領域和社會領域產生的利益訴求往往表現(xiàn)在生產力與生產關系、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筑之間的需求與回應這種結構關系之中。第二,人民群眾是中國司法制度發(fā)展實踐的最終判斷者。人民群眾是中國司法制度發(fā)展的價值判斷主體,中國司法制度的發(fā)展只有緊緊圍繞著人民群眾的利益訴求才能具有歷史發(fā)展的合理性。第三,人民群眾是正確理解國家與社會之間結構關系的核心坐標。

  (下轉第122頁)(上接第116頁)(二)平等公正

  中國司法制度的發(fā)展必須確保能夠給予每一個社會成員事實上的無差別平等保護,“在羅爾斯看來,社會公平與正義是用來專門評價社會制度的一種道德標準,其要義是政治制度(包括司法制度)、經濟制度等社會基本制度要平等地分配各種基本權利和義務,同時盡量平等地分配社會合作所產生的利益和負擔,堅持各種職務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人開放,只允許那種能給最少受惠帶來利益補償?shù)牟黄降确峙?任何人或任何團體除非以一種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方式謀利否則就不能獲得一種比他人更好的生活。”⑥

  (三)高效便利

  法官應該與社會保持適度的距離,以保證法官的超脫性和中立性,但是,中國的國情需要司法制度不應該與人民群眾保持遠距離,而應該有助于人民群眾能夠便利地利用司法制度,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滿足人民群眾的權利訴求和愿望,也就是說,當代中國司法制度的建設目的指向應該歸結為最廣大人民的法律實踐,把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評價司法制度價值的最高標準。

  因此,不能單純地從國家的角度來理解當代中國的司法制度,更應該從社會公眾對這一制度的認同與服從的角度來理解,而司法制度能否為公眾提供便利的司法服務則是在司法改革過程中必須給予首要考慮的。從深層次上看,這決不是司法機關對社會大眾的某種恩賜,而是司法機關的義務與責任,是國家與社會之間結構關系在司法制度中的具體表現(xiàn)形式。

  特別是在知識經濟與全球化時代,當代中國司法制度更應該認識到信息技術對訴訟活動所帶來的深刻影響并在具體的制度設計中給予充分關注。在影片中我們可以觀察到每一次開庭,門口的液晶顯示屏就會顯示今天開庭的案子已經審理的法官姓名,方便群眾監(jiān)督。國外司法制度特別是在訴訟制度方面進行的探索為我們提供了一個全新的認識視角,如在提起訴訟方面,不少國家正嘗試通過網絡方式啟動民事訴訟。奧地利建立由最高法院統(tǒng)一管理的封閉式法院管理系統(tǒng),律師可使用網絡方式向中央處理系統(tǒng)提起訴訟。起訴電子文件須符合法定電子訴訟文書格式,在審前準備、開庭審理和提交證據(jù)方面,部分國家許可法院、當事人、律師、擬作證的證人之間交流采取傳真、電話會議、電視會議、閉路電視、網絡會議、視頻技術等方式。澳大利亞在某些案件審前會議中,廣泛采用電話和視頻會議技術,并發(fā)展了與訴訟文持系統(tǒng)和文書管理系統(tǒng)相連的局域網技術,當事人可進行網絡討論,非常便利訴訟文書的交流和訴訟主體之間的協(xié)商。

  社會在進步,中國人的意識在提高,制度在完善。正如電影《真水無香》主人公宋魚水最后所說,我相信再過三年,五年,您的案子說不定會有另外一種審理結果。是啊!中國現(xiàn)在這處在發(fā)展的黃金期和矛盾凸顯期,面臨建設和諧社會的要求,我們法律也是逐步的完善。

  注釋:

 ?、賉美]希爾斯.論傳統(tǒng)(中譯本).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②錢穆.中國文化史導論.商務印書館.1994年版.第13頁.

 ?、酃?情理與法理.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07(2).

  ④公丕樣.法制現(xiàn)代化的理論邏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347頁.

 ?、萃鯘设b.民法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⑥羅爾斯.正義論(中譯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年版.譯者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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