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碩士學位論文
法律體系本身不可能如概念法學所想象那樣是一個公理體系,法學有自己的“范式”,這些范式是法律共同體經過多年的法律實踐積淀而成并通過職業(yè)教育傳授的基本法律理論、法律信念、法律方法以及規(guī)范標準等等。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法學碩士學位論文,供大家參考。
法學碩士學位論文篇一
《 簡論《監(jiān)督法》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探析 》
論文摘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jiān)督法》的實施已5年有余,然而今年7?23甬溫線特別重大鐵路交通事故的發(fā)生,以及上海地鐵的逆行,再次將監(jiān)督的作用推上前沿。本文將針對該法實施中的一些問題進行探討,并嘗試提出強化監(jiān)督職能、提高監(jiān)督水平的對策和建議。
論文關鍵詞 監(jiān)督法 監(jiān)督水平 自身認識
一、貫徹實施《監(jiān)督法》的重大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jiān)督法》(下簡稱《監(jiān)督法》)于2007年1月1日依法開始施行。該法是我國各級人大會在監(jiān)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過程中必須遵守的重要法律,該法的制定完善了我國有關監(jiān)督的法律體系,使得監(jiān)督過程有法可依。其實施是國家對人民利益的有力保障,對于地方人大會依法行使監(jiān)督職權、健全監(jiān)督機制、增強監(jiān)督實效、促進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將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是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治的制度化、規(guī)范化及程序化建設的重要步驟。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監(jiān)督法所規(guī)范的,不僅包括各級人大會如何行使監(jiān)督職權,還包括“一府兩院”如何履行接受同級人大會監(jiān)督的義務。五年來,《監(jiān)督法》的頒布和實施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如有效推進了我國民主法治的進步,固定了一些社會認可的好的做法與經驗,監(jiān)督程序更加規(guī)范、情況更加透明、監(jiān)督重點更加突出,監(jiān)督方式更加完善等??梢哉f,《監(jiān)督法》實施的每一步都是黨和政府社會管理事務中的重點,為“發(fā)展才是硬道理”保駕護航。
二、《監(jiān)督法》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但是法律的實施是動態(tài)發(fā)展的過程,且法律本身也需要不斷完善,監(jiān)督法在實施過程中,凸顯出了理論和實踐的差距,隨著信息的傳遞、各種阻力的影響,其威信和作用被削弱。筆者認為,在《監(jiān)督法》實施過程中存在的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應該引起高度重視。
(一)監(jiān)督認識尚需提高
自《監(jiān)督法》頒布以來,人們對人大監(jiān)督職能的認識有所提高,但無論對于監(jiān)督者還是被監(jiān)督者而言,真正從國家政治制度的角度和民主政治建設的高度來認識人大監(jiān)督權的卻很有限,普遍存在著監(jiān)督意識薄弱的問題。首先,地方監(jiān)督缺乏明確性,監(jiān)督對象發(fā)生偏離。對事的監(jiān)督多,而對人的監(jiān)督力度缺乏。這種“對事不對人”的監(jiān)督方式存在嚴重的弊端,導致工作處于重重包圍之下,而個人行為卻游離于《監(jiān)督法》之外,存在治標不治本的問題。其次,地方人大以事后監(jiān)督為主,嚴重缺乏事前監(jiān)督。“事后嚴格監(jiān)督,事前忽視監(jiān)督”現象突出,從而增加了事故的發(fā)生率,因此我們往往會看到事故發(fā)生以后,監(jiān)督成了重點。“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監(jiān)督更是如此,事后監(jiān)督的“殺雞儆猴”成本高,且效果不明顯,影響了監(jiān)督工作的效率。再次,一些被監(jiān)督者缺乏自覺接受監(jiān)督的意識和觀念,在思想上抵觸,在行為上規(guī)避。有的認為人大監(jiān)督是例行公事,對其開展的監(jiān)督活動不屑一顧;有的認為監(jiān)督就是挑刺,是對其工作的否定,對人大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聽之任之,對專項工作報告回避問題,辦理人大提出的審議意見敷衍了事;有的地方甚至出現了向人大匯報工作時主要負責人不到場,人大評議其工作借故不參加的現象。
(二)自身建設尚需完善
監(jiān)督法本身就是一個帶有強制性的法律,怎樣確保監(jiān)督法的有效執(zhí)行是重要前提條件。地方《監(jiān)督法》的執(zhí)行力度在于地方人大。地方人大有監(jiān)督權、立法權、決定權、人事任免權。憲法所設定的這些職權充分體現了地方人大作為地方最高權力機構的法律權威地位,提高了地方人大在中國地方政治活動中的影響力,然而地方人大的監(jiān)督與法律的要求差距較大。地方人大一般以臨時組織為主,沒有專門的監(jiān)督機構;臨時組織的成員往往是非專業(yè)的,在素質上不適應人大監(jiān)督工作的需要,因為在地方人大的選舉中,往往只考慮政治素質、代表階層,而常忽視其參政議政能力,難以進行有效的監(jiān)督;尤其是在重要的違法審查過程中,既沒有專門的審查機構,也沒有明確審查程序和審查時限,這就導致了監(jiān)督的作用不可能達到預期效果。因此,筆者認為監(jiān)督法的建設、完善和實施需要有高標準、嚴要求的機構,其執(zhí)行也需要有專業(yè)人員的積極參與,才能有效力、有力度、有影響。
(三)監(jiān)督體制尚需理順
《監(jiān)督法》第32條明確規(guī)定了全國人大會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所做出的司法解釋的監(jiān)督職權,同時還規(guī)定了全國人大會具體審查司法解釋的法律程序。可見,地方人大是地方公民代表參政、議政、監(jiān)政的權力機構,但監(jiān)督法的具體法規(guī)以及決議的執(zhí)行卻需要“一府兩院”的配合,地方人大并沒有實際的直接強制執(zhí)行權。法律的執(zhí)行如果缺少強度,就如同白紙空文,勢必不利于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同時,《監(jiān)督法》建立了各級人大會監(jiān)督職權的公開行使制度,然而在監(jiān)督工作實踐中,地方人大的最高權力機關地位卻受到地方“一府兩院”的沖擊,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人大雖為法律制定的地方最高權力機構,但地方黨委并不受監(jiān)督;(2)地方甚至出現反其道而行的現象,即黨委監(jiān)督人大,并對政府工作進行監(jiān)督。這種突出的矛盾導致不良監(jiān)督現象的出現,使人大行使監(jiān)督權遇到了嚴重的阻力。如在現行的體制中,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一把手通常也是地方同級黨委的第一副書記,而地方各級人大會主任,既不是同級黨委的副書記,也不是,排在政府一把手之后;且如果地方人大會主任由當地黨委書記兼任,還會出現自己監(jiān)督自己的尷尬局面。因此,人大會如果要監(jiān)督政府的工作,從現實的工作角度有些理不直、氣不壯,甚至還有無從下手、無所適從的境況,與其監(jiān)督不了,還不如不去得罪人。于是在各級人大的監(jiān)督中,就出現了一種怪現象,人大監(jiān)督工作講成績的多,提問題的少;表揚的多,批評的少;肯定的多,挑刺的少;有時談到問題也是避重就輕,或者干脆把問題說成是提希望,繞道而行。正如當今社會上群眾戲說的“黨委搭臺,政府唱戲,人大鼓掌,政協看戲”。
三、對策與建議
(一)提高監(jiān)督認識,強化監(jiān)督職能
首先,地方人大要提高自身的認識。憲法和法律賦予其監(jiān)督“一府兩院”工作的權力,并對監(jiān)督的方式和程序進行了明確規(guī)定,因此,地方人大會有必要、也有義務加強監(jiān)督工作,要有充分的自信和膽略,有目的、有計劃地進行監(jiān)督;要充分運用評議、調查、視察以及質詢、罷免和特定問題調查等監(jiān)督手段;要加強責任意識,克服畏難情緒和不敢碰硬的思想,而沒有必要時刻考慮黨委的意見、意圖、是否越權等,要認識到監(jiān)督是法定權力與法定義務,切實履行監(jiān)督指責才是對黨的意志的最好貫徹,而如果不監(jiān)督,就是失職、瀆職,甚至是對人民群眾和對社會的犯罪。人大代表和人大會成員要切實擔負起監(jiān)督這一神圣職責,不斷促進“一府兩院”改進工作方法,提高服務質量,切實推進各項工作穩(wěn)步發(fā)展。其次,“一府兩院”也需要強化對人大監(jiān)督的認識。不但要認識到人大的監(jiān)督職能是我國政治制度的體現,是民主政治建設的必要構成,而且要認真學習《憲法》《監(jiān)督法》等有關人大監(jiān)督職權的法律制度,并且還要主動配合人大的監(jiān)督工作,形成良性互動,使監(jiān)督成為一種自然和習慣,公正司法、依法行政。
(二)創(chuàng)新監(jiān)督形式,提高監(jiān)督水平
監(jiān)督的不完善,一方面是上述監(jiān)督體制存在一定的問題,另一方面是受到政治文化因素的影響。中國傳統的官本位思想較重、傳統政治心理習慣依然存在,成為阻礙人大制度創(chuàng)新的重要因素。筆者認為應從以下三方面創(chuàng)新監(jiān)督形式,提高監(jiān)督水平。第一,重視民主政治文化的建設,從思想上為監(jiān)督制度的創(chuàng)新掃除障礙。第二,監(jiān)督應突出重點。堅持共同享有的原則,要把老百姓最現實、最迫切、最關心的利益問題和焦點問題作為監(jiān)督的重點,切實做到工作安排有重點、活動開展有重點、執(zhí)法檢查有重點、調查視察有重點,努力形成全體人民對監(jiān)督各盡其能的和諧相處局面。第三,強化公民的法治思想,使人民知法、懂法、依法辦事,增強人民群眾政治參與的積極性,鼓勵群眾自覺行使監(jiān)督權,逐步形成全民監(jiān)督意識,使監(jiān)督權實現由高層化向文化性、民眾性、民主性管理的轉變。營造有利于人大監(jiān)督制度創(chuàng)新的文化氛圍。
(三)加強對財政計劃和預、決算的監(jiān)督
財政是進行各項事業(yè)和計劃的基礎,筆者認為人大工作要做好監(jiān)督工作,必須認真把好財政監(jiān)督這一關鍵點,從而提高有效監(jiān)督。監(jiān)督法第三章規(guī)定的“審查和批準決算,聽取和審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預算的執(zhí)行情況報告,聽取和審議審計工作報告”,這項工作內容早就列入了人大監(jiān)督的范疇并在實施,但這些監(jiān)督到目前為止,都有程式化的傾向。如每年一次的人代會上就有相關的專門議程,定期召開的會也有相關的議題安排。譬如對財政預決算報告的審查,可以說,一次人代會開下來,代表們雖聽了相關工作報告,但對財政的錢怎么花的,花到什么地方去了,沒有幾個代表真正清楚,因為報告的內容十分粗略,但鮮有不通過的例子,這樣就不可能真正起到審查、監(jiān)督的作用。因此,在財政監(jiān)督中,需要加強《監(jiān)督法》中的計劃和預算監(jiān)督,提高監(jiān)督措施的強硬性,必須處理好以下三個方面的關系:報總賬與查細賬的關系、原則審查和績效審查的關系、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審查和審計審查的關系。對不執(zhí)行預算方案和不配合接受監(jiān)督的,果斷先立案,后處理。只有這樣,《監(jiān)督法》才能得到全面實施,才能有效避免各類事故的發(fā)生,才能保護群眾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使黨和政府在執(zhí)政過程中真正做到知法、守法,減少腐敗,才能使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的步伐再邁出更為堅定的一步。
法學碩士學位論文篇二
《 試論第三者插足婚姻家庭問題 》
論文摘要 當前因第三者插足而引起的離婚糾紛為數不少。本文將通過具體案例來說明我國立法對配偶權保護的欠缺;通過對第三者插足婚姻家庭的再認識論證確立第三者插足婚姻家庭問題承擔法律責任的現實意義并對解決第三者插足婚姻家庭問題題出幾點個人看法。
論文關鍵詞 第三者插足 婚姻家庭 侵權責任
一、原因探究
(一)妻子狀告“第三者”敗訴
椐《法制日報》的一篇文章報道,妻子狀告第三者侵權,一審勝訴,二審法院則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起訴而告終。為什么呢?二審法院以現行婚姻法第四條、第六條之規(guī)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對現行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一)的第三條、第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認為本案不屬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原告狀告第三者的法律依據不足;另外,根據上述法律條文有關規(guī)定,婚姻關系之外的第三者不是承擔侵犯配偶權賠償責任的主體,因此妻子章€讇鬃鈧罩壞冒芩摺?
(二)“第三者”公然要求與原配妻子分割遺產對簿公堂
本案中,第三者與被繼承人生前有過不正當男女關系,后者將一定的財產贈與前者,其死后出現了上述一幕。法院最終以第三者勝訴而結案。
上述兩個例子雖是個案,但究其原因,顯然是因為現行法律規(guī)定的欠缺。我國2001年修訂的《婚姻法》并沒有引入“配偶權”這個概念,只是在第四條規(guī)定了夫妻之間“互相忠實”的義務,這條意味著夫妻之間互付忠實是法定義務但卻不是第三者的義務,配偶一方不能拿這一條法律去起訴第三者違法。再比如《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僅僅對于重婚、與他人同居導致的離婚,無錯方才有權請求賠償,也就是說第三者插足沒有導致離婚的,不能要求賠償;對重婚、同居以外形式的第三者插足也不能適用賠償,并且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只能是過錯方配偶。同樣刑法里“重婚罪”只能懲罰“重婚”這樣一種第三者插足的行為。法律上的空白使得第三者逍遙法外,變本加厲而泛濫社會。
二、第三者承擔侵權責任的現實性
(一)對第三者插足的再認識
所謂婚姻關系中的第三者插足是指夫妻雙方以外的人與婚姻關系中的一方有兩性行為或有其他不正當的關系從而妨害婚姻關系的行為。其特征表現為:第一,在第三者的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的。即第三者明知他人有配偶,卻仍然要與之保持兩性關系或曖昧關系。如果屬于不知情,不知對方已經有配偶或者在對方故意隱瞞已婚身份的情況下,發(fā)生了兩性關系的,就不應當以第三者插足論處。在上述情形中,起初不知情,他人與配偶一方發(fā)生兩性關系后才知道對方已婚身份,若主動斷絕聯系,就亦不以第三者論處,若已經知道真相后仍與之保持不正當關系,故意妨害他人婚姻關系,則應當認定具備第三者的主觀條件。第二,在第三者的客觀方面必須有妨害婚姻家庭關系的事實。這種事實表現為他人與配偶一方長期保持兩性關系或曖昧關系,也就是說,必須有介入行為。第三,第三者介入侵犯的客體是合法的婚姻關系。這一點也是第三者介入的本質所在。因為我國實行一夫一妻制,而第三者卻在合法的夫妻之間插足,顯然是對合法婚姻關系的破壞。第四,第三者插足造成破壞他人婚姻家庭的后果,甚至引起離婚糾紛。
(二)第三者插足婚姻家庭的危害性
首先,妨害家庭,危害社會?;橐黾彝ブ械囊环蛞黄揸P系是法定的建立在情感之上的世界上最親密的關系,一旦感情發(fā)生危機,移情別戀,轉眼間它就會變成世界上最冷漠的關系。由于第三者插足,過錯方配偶對另一方缺乏體貼、溫情、關心和愛護,還有的采取過激行為釀成一系列嚴重的惡性刑事案件。據一份非官方統計數據顯示,中國在2009年有246萬對夫婦離婚,而第三者插足導致的家庭破裂現象更是屢見不鮮,女性因丈夫有第三者提出離婚的占64.8%,男性因妻子有外遇而離婚的也達到了48.6%。
其次,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家庭在預防控制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特殊作用,是任何社會都無法否認的。有許多單親家庭的孩子,在缺乏溫暖、關愛和安全的家庭氛圍中生活成長,最終導致孩子心理的扭曲和行為的放任自流,有的甚至滑入犯罪的深淵。據有關專家統計,在離異家庭中,青少年犯罪比例高達40%以上。另外,通奸、姘居現象還可能導致非婚生子女數量的增加,這不僅破壞了我國的計劃生育政策,還影響到非婚生子女的身心健康。
由此可見,第三者插足引起的高離婚率正在侵蝕著正常的婚姻家庭生活與穩(wěn)定的社會環(huán)境,影響著下一代的健康成長,而且愈演愈烈,對此應該引起全社會的高度重視。
(三)立法監(jiān)管第三者插足的意義
消除第三者插足的社會危害性單靠道德約束難以奏效,法律監(jiān)管勢在必行,其意義如下:
首先,有利于家庭。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家庭仍是社會的基礎,是社會延續(xù)和穩(wěn)定的發(fā)展的前提。對大多數已婚者而言,保護婚姻保護家庭的完整甚過保護其他個人利益。通過立法加重紅杏出墻,沾花惹草的配偶一方的法律責任,警示他們管住自己,愛護自己的家庭,肩負起家庭的責任。
其次,有利于小三。實踐中,那些打著愛情幌子插足他人婚姻中的第三者最終也是大多身受其害成為被拋棄者。所以,一旦法律得以出臺,除了監(jiān)管小三泛濫挖人墻角,對小三自身也是一種保護,至少能及時遏制更多尚未深入的第三者趕緊收心,保全自己。
最后,有利于社會。家庭是社會的細胞。當第三者以群體蔓延時,便殃及到整個社會。社會道德風氣被敗壞,原有的倫理秩序被打亂,那整個社會就會動蕩不安。因此,有必要通過法律和道德的雙重規(guī)范,雙管齊下,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責任,保護家庭穩(wěn)定,構建和諧社會,促進精神文明建設。
三、解決第三者插足婚姻家庭的途徑
針對第三者插足的日益猖獗和被侵權家庭中無過錯方權益受侵又無可奈何的現實,我談幾點解決第三者插足婚姻家庭問題的看法。
(一)立法制裁,首當其沖
我國現行的婚姻法對夫妻間權利義務關系作出了很多規(guī)定,極大地保護了婚姻關系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但其內容不全面,致使第三者插足妨害婚姻家庭的行為得不到有效制裁。因此,筆者認為在婚姻法中應當引入配偶權的概念,明確規(guī)定第三者插足的侵權性質及第三者的民事賠償責任;完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將第三者納入承擔損害無過錯方配偶合法權益的賠償義務主體而且不局限于雙方必須離婚。是否離婚只能作為認定第三者侵權的嚴重程度和向無過錯方配偶賠付數額多少的尺度。另外,為加大處罰力度,可在刑法的妨害婚姻家庭罪中對屢教不改,情節(jié)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第三者適用刑律條款,對企圖插足的第三者也能起到警示作用,防患于未然。
(二)實行過錯推定,懲戒侵權者,保護弱者
第三者插足侵害婚姻家庭的隱蔽性和微妙性,使較多無過錯方向第三者主張損失賠償的舉證十分困難,甚至還要冒著侵犯隱私權的風險,有時即使獲得了證據,因證據形式或者渠道存在問題,也很難被法院認定,這必然造成離婚損害賠償這一規(guī)定被現實虛置而難以真正實現其應有的作用和價值。因此,法律可在確定第三者侵權時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即在離婚案中,將承擔賠償損失的主觀要件的舉證責任的負擔以否定的形式分配給第三人,從而避免了因不能證明對方的過錯而無法獲得賠償的情形。若第三者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自己無過錯時,就推定其存在過錯,并確認他應負民事賠償責任,這樣則能實現對無過錯方配偶的有效保護和救濟,達到懲戒第三者的目的。
(三)借助他人或組織,說服與批評教育相結合,促其轉變
無過錯方配偶可找第三者談話,要注意適當的方法和策略,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同時可對第三者嚴肅警告其行為的違法性和應承擔的法律后果,也可請第三者和過錯方的親屬作疏導幫助工作。過錯方和第三者有工作單位的,單位領導應耐心說服,幫助分清是非,從而提高其思想覺悟和道德水平,改邪歸正。對堅持錯誤,屢教不改的過錯方和第三者要作出適當的紀律處分,促其悔悟,改過自新。
(四)和好無望,果斷離婚
法律只保護因婚姻而衍生的權利,而無法保護感情。在面臨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婚姻名存實亡,無過錯方要果斷離婚,利用法律救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法院也要果斷作出判離。因為判決不準離婚,死亡的婚姻更是對無過錯方的一種折磨。
(五)加強婚姻道德和法制宣傳
在全社會范圍內開展“五好”家庭宣傳,樹立正確的婚姻道德觀。同時,還要進一步加強法制宣傳,增強法制觀念。明確一夫一妻制是婚姻家庭法的一項原則,任何妨礙公民正當行使婚姻家庭權利的行為都要受到社會輿論的譴責,甚至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或法律的制裁。
四、結語
解決第三者插足問題需要社會各界、各部門相互配合,齊抓共管。立法部門要傾聽群眾的心聲,完善婚姻法等有關法律,為保護合法婚姻關系受害人的利益提供可行的法律依據;執(zhí)法部門加強執(zhí)法觀念,確保法律的貫徹落實,維護法律的尊嚴;其他社會各界要共同努力,加強婚姻家庭道德觀念的宣傳,為維護社會主義婚姻家庭關系,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作出新的貢獻。
法學碩士學位論文篇三
《 簡論女性在婚姻家庭領域權益保護的法律思考 》
論文摘要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fā)展,女性已成為推動人類社會發(fā)展的重要力量,但是她們仍然是社會中的弱勢群體。盡管國際上以及我國國內頒布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諸如《婦女權益保障法》、《婦女兒童保護法》等,但時至今日侵害婦女權益的現象仍然屢禁不止,尤以婚姻家庭領域十分突出。本文以此為研究視角,對女性在婚姻家庭領域的權益保護進行法律思考,使女性得到更多的保護,讓社會更加和諧。
論文關鍵詞 女性 權益保護 法律思考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fā)展,女性已成為推動人類社會發(fā)展的重要力量,在社會中的價值受到了越來越多人的肯定,女性群體在社會中的權益得到了逐步的建立并完善,建立了一系列的女性社會福利保障制度和合法權益的法律救濟制度。這些制度的建立既是由社會主義社會的本質所決定的,也是我們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時至今日女性在社會中雖然擁有了和男子一樣的社會地位,但現實卻并非盡如人意,因此要加強對女性法律權益的保護,社會才能更加和諧、進步。本文所界定的女性權益是指女性作為社會上的人所應當享有的與其他主體(男性)一樣的平等自由的權利。下文主要對女性在婚姻家庭領域的權益保護進行法律的分析與思考。
一、現代女性在婚姻家庭方面享有的權益及其內容
在舊社會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極其低下,她們被看成是男性的私有財產,任由其處置,最終使女性從身體到精神都成為男性的附屬品,讓女性不僅在身體上而且精神上都遭受了許多的痛苦和折磨。不過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人們看待事物的觀點發(fā)生了變化,現在法律賦予了女性充分的權益。我國頒布了一系列保護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guī),現如今,法律賦予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權益包括:(1)人身方面的權益;具體是:婚姻自由權(婚姻不受任何人的干涉,完全處于女性個人的意志)、生育自由(有可生育子女和不可生育子女的權利,不受任何人的威脅和干涉)、人身自由和不被虐待的權益、和男性享有一樣的家庭地位,不因收入的多少而受到歧視。(2)財產方面的權益;具體是:享有個人財產權,不被剝奪,繼承權(繼承丈夫、父母等直系親屬財產的權利),獲得贍養(yǎng)的權利,離婚時獲得和男性平等分配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等。由此可見,我國法律賦予了女性這一系列的權益,說明在法律領域內女性地位日益提高,女性權益保護問題已向著完善的目標進步。
二、女性在婚姻家庭中權益保護的不足
雖然國家規(guī)定了一系列的制度保障婦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權益不受侵犯,但是在實際生活中侵犯女性合法權益的事件仍舊存在。如:在離婚案件中,一些男性往往采取各種手段,限制或剝奪女性的財產權益,侵吞經營收入或花錢買離婚。還有就是女性在家庭中的繼承權問題,我國《繼承法》明文規(guī)定了繼承權男女平等。在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中,不得歧視婦女;女性配偶可以繼承丈夫的財產,不受任何人干擾。但在實際生活中,在我國城市地區(qū),女性與男性享有平等的繼承權幾乎沒什么障礙,但在一些農村地區(qū)或邊遠地區(qū),法律意識還不夠強,其根深蒂固的重男輕女的思想使得那些地區(qū)的人認為“嫁出去的女兒就是潑出去的水”不應該再回來繼承父母的財產,剝奪了女子繼承父母財產的權利。同時還存在一些阻礙女性繼承亡夫的財產和喪偶兒媳繼承公婆的財產,以及阻礙其處分自己繼承的財產的行為。
《繼承法》規(guī)定,妻子是丈夫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之一,與其他同一順序繼承人享有同樣的繼承權利;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但是在一些法律比較落后的地區(qū)仍然存在剝奪女性繼承權和阻礙其處分自己財產的現象發(fā)生。如:女性繼承了亡夫的財產,要再嫁就不能帶走她所繼承的財產,必須留在婆家。
造成這些現象的原因歸根結底還是由于法律可操作性不強,存在許多的漏洞。在婚姻家庭中還存在一個非常嚴重的侵害女性權益的問題,就是現在討論的比較熱點的話題:家庭暴力問題。雖然目前我國政府和社會各界做出了積極的努力預防和懲治家庭暴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現實狀況仍然不是很樂觀,還存在許多方面的問題和困難沒有得到解決。
其中,規(guī)范家庭暴力的法律規(guī)定不夠完善,法律干預力度不夠突出就是其原因之一。同時還由于:(1)雖然現在是新時代了,但是在男權文化和夫權思想的影響,還是有一些人抱有“男尊女卑,夫為妻綱”的思想根深蒂固。(2)一些丈夫文化素質低下,在社會中無法找到自己的價值,只能靠打罵自己的妻子來體現個人價值。(3)立法不完備和法律的可操性差。(4)社會對家庭暴力現象的漠視態(tài)度是家庭暴力產生的社會根源。(5)女性的懦弱是致使產生家庭暴力的自身原因,女性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不懂得利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權利,使施暴者更加肆無忌憚,有恃無恐。
三、女性在婚姻家庭中權益保護的完善建議
目前雖然國家頒布了不少的法律制度來保護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權益,但還存在一些漏洞,可操作性還是不強。本文認為可從以下方面著手:
(一)大力宣傳法律知識,增強大家的法律意識
保護女性權益最主要是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識,尤其是農村和邊遠地區(qū)的人們,加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在“3.15法制宣傳日”的時候,政府部門應該在那些大型的活動地點:如中心廣場、商業(yè)街、購物廣場、商場等地進行法律宣傳,提供免費的法律咨詢,同時可以通過配合演出一些有關法律方面的小品節(jié)目之類的,增強人們的法律意識。在“3.8婦女節(jié)”的時候在各個人員流動比較大的活動地點設置專門針對女性的法律知識宣傳,讓女性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識,當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懂得利用法律來保護自己。
(二)設置一些免費的法律宣傳講座,讓更多的人能夠了解法律
現在有些人對法律不是很了解,真正遇到問題的時候不知道該怎么做,尤其是女性在其權利受到侵害時更應該利用法律來保護自己。在農村各個村和鄉(xiāng)設置法律知識普及講座,讓各個村和鄉(xiāng)的政府部門組織大家去參加法律知識普及講座。農村的人法律知識不夠全面,法律意識不夠強,因此應該在農村做大力的宣傳。
(三)加大懲罰力度
嚴厲懲戒那些在婚姻家庭中侵害女性合法權益的行為,加大懲罰力度。當女性的權益受到侵害時,男性應賠償因此給女性造成的損失,而且賠償額應比較大,是損失的雙倍。這樣男性就不會利用各種手段來剝奪女性的財產權利了。同時完善《婚姻法》和《繼承法》,讓女性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的保障,完善女性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保護。
(四)完善家庭暴力方面的制度
目前,我國在《婚姻法》、《繼承法》等方面規(guī)定了預防和懲戒家庭暴力的法律,但是還是不夠完善。家庭暴力具有嚴重性,其外延應該比刑法規(guī)定的犯罪更為寬泛,所以我們應該在刑法方面加大對家庭暴力的懲戒力度,嚴懲家庭暴力的實施者,嚴重者判處刑罰,而不僅僅只是賠償經濟損失。本文從以下方面分析:
(1)加大刑事司法干預,我們國家可以加大對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預程度,給予在家庭中處于弱勢地位的女性成員切實的保護。
(2)當女性遭到男性的暴力對待時,警方應當立即將男性關押或者逮捕,并對受害女性的傷痕進行拍照,以備日后在法庭上作為證據。
(3)借鑒一些國家的做法,將“受虐婦女綜合癥”作為法庭上可以采取的證據使用,加大對于家庭暴力實施者的懲罰力度。
(4)增強司法干預力度,加強對于施暴者的懲罰。堅持“專案專辦、優(yōu)先審查”的處理原則,將切實擔負起保護女性合法權益的職責。
目前,女性權利成為備受關注的字眼,社會各界都在大力探討女性權益的保護問題。筆者通過女性在婚姻家庭方面享有的權益來研究這個問題,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完善建議。筆者相信,隨著社會的進步與發(fā)展,從根本上改變和消除歧視女性的態(tài)度和行為,切實加強女性權益的保護對于實踐上真正的實現男女平等具有一定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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